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第十二章).doc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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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6(总分:56.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32,分数:56.00)1.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下列选项中,属于单行刑法的是( )(2011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1题)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B.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C.我国《票据法》第102条关于票据欺诈行为刑事责任的规定D.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A项是对刑法典的修改,是现行刑法典的组成部分。
B项是立法解释。
C项是附属刑法。
D项是单行刑法,D 项正确。
4.下列选项中,既可以由作为实行,也可以由不作为实行的是( )(2018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15题,2018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5题)A.洗钱罪B.遗弃罪C.玩忽职守罪√D.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C项正确;洗钱罪是作为犯罪,A项错误;BD项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本题选C。
5.甲(15周岁)拐骗一名男孩,准备将其出卖,后因小孩哭闹不止,甲对其进行殴打,造成重伤。
甲的行为构成( )(2013年基础课非法学单选第4题)A.绑架罪B.拐卖儿童罪C.故意伤害罪√D.非法拘禁罪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或者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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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刑法学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75分。
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狭义的刑法是指( )。
A.单行刑法B.刑法典C.附属刑法D.刑法修正案正确答案:B解析: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狭义的刑法仅指刑法典。
知识模块:刑法学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刑法渊源的是( )。
A.刑法修正案B.《企业破产法》中有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C.《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有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D.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正确答案:C解析: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属于刑法典的组成部分。
《企业破产法》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企业破产法》中有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属于附属刑法的范畴。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属于单行刑法。
可见,A、B、D项表述属于我国刑法的渊源。
附属刑法仅限于在非专门法律中有关犯罪与刑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但行政法规、部委规章中有关犯罪与刑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不属于附属刑法,当然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
可见,选C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3.下列关于刑法解释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刑法规定的“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
该解释属于文理解释B.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在内的人。
该解释属于扩大解释C.将“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不满14周岁的幼女在内的所有女性。
该解释属于当然解释D.抢劫罪加重构成中“持枪抢劫”中的“枪”指的是“真枪”。
20XX年法律硕士联考大纲刑法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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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导论第一节刑法的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定义,形式与特征。
二、刑法的目的和任务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四刑法与刑法学的意义(新增)第二节刑法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三节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和种类确立二、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采取的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的基本内容。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刑法的时间效力包含的内容,即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和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的概念、四种理论主张以及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的刑法溯及力内容。
对上述第一节、
内容要求记忆和理解;对第二节、第三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并会运用。
123456789。
20XX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基础课刑法学试题第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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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条分析题(10分)。
29.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务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务为目的偷盗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试说明:(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的含义应如何理解?(2)本条规定中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的含义应如何理解?(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并强迫被劫持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为什么?(4)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抢动婴儿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1)本条规定中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的含义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利用其他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担忧,向被绑架者以外的其他人或组
织提出财产要求的行为。
(2)本条规定中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是指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利用其他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担忧,向被绑架人以外的其他人或组织提出财物以外的其他要求的行为。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并强迫被劫持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因为绑架罪是以被绑架人作为人质向第三人提出要求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强行向被劫持人当场勒索财物的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这一要件,而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4)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抢劫婴儿的行为应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
因为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要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是比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行为更为严重的行为,尽管刑法没有将这种行为作出直接规定,但根据论理解释,当
然可以解释到绑架。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2第十二章未完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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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日刑法对待不能犯的态度
• 日本刑法(客观说):不能犯不可罚,不构成犯罪 • 德国刑法(主观说):不能犯未遂,可以减免刑罚
2、未遂犯的构成要件与欠缺必要构成要件要素
• 主体身份 • 行为:构成犯罪,要求行为具有危险性) • 行为客体(对象):对象欠缺并不一定导致行为无害 • 结果:结果欠缺并不一定导致行为无害 • 手段 • 客观附随情状
• 2003/2/42. 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
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
• 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
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 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 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
3、行为犯。强奸罪:强奸行为实行完毕,妇女:“插入说”,幼
女:“接触说”;诬告陷害罪:行为完成。
4、举动犯: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伪证罪。
三、犯罪既遂与因果关系
虽出现预想结果,但不是犯罪行为导致,不是既遂
第一节 犯罪预备
一、概念: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 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
• 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在提出
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
• 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
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 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三认定(一)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二)犯罪共谋问题
1、共谋预备行为独立成罪:组织、策划犯罪 2、共谋共同犯罪
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基础课刑法学试题第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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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条分析题(10分)。
29.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务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务为目的偷盗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试说明:(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的含义应如何理解?(2)本条规定中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的含义应如何理解?(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并强迫被劫持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为什么?(4)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抢动婴儿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1)本条规定中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的含义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利用其他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担忧,向被绑架者以外的其他人或组织提出财产要求的行为。
(2)本条规定中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是指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利用其他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担忧,向被绑架人以外的其他人或组织提出财物以外的其他要求的行为。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并强迫被劫持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因为绑架罪是以被绑架人作为人质向第三人提出要求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强行向被劫持人当场勒索财物的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这一要件,而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4)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抢劫婴儿的行为应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
因为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要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是比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行为更为严重的行为,尽管刑法没有将这种行为作出直接规定,但根据论理解释,当然可以解释到绑架六、案例分析题:(15分)30.甲(女,1984年7月20日生)因其同居男友乙已另有新欢丙而生恨意。
2004年6月7日,甲得知当晚丙一人独居于郊外的出租屋,遂叫来好友丁(男,1986年12月13日生),要其晚上去强奸丙,并给了500元“报酬”给丁,丁同意。
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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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12(总分:26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20.00)1.下列情况,不能适用我国刑法进行追究的是( )。
A.某外国驻华领事甲在我国窃取军事秘密B.中国公民乙在日本留学的时候强制猥亵妇女C.中国公民丙在南非遭到绑架D.阿富汗公民丁劫持一家美国航空公司的飞机到朝鲜,为逃避追捕,逃到我国A. √B.C.D.选项A甲属于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受中国刑法追究。
选项B根据属人原则,应当受中国刑法追究。
选项C根据保护原则,应当受中国刑法追究。
选项D根据普遍管辖原则,应当受中国刑法追究。
2.单位不能成为犯罪主体的是( )。
A.集资诈骗罪 B.贷款诈骗罪 C.票据诈骗罪 D.信用证诈骗罪A.B. √C.D.刑法第200条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94条票据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并不包括第193条的贷款诈骗罪。
3.甲带邻居家小孩子乙去河里游泳,期间上岸与朋友交谈,恰此时乙脚抽筋,处境危险。
甲因与朋友言谈正欢未察觉,同在一条河里游泳的丙虽发现了这一危急情况并未施以援手,结果乙被淹死,则甲和丙的行为( )。
A.构成共同犯罪B.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C.均不构成犯罪D.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丙的行为无罪A.B.C.D. √这里考查的是不作为的义务。
此处甲有作为的义务,丙无作为的义务,因此甲构成犯罪,丙不构成犯罪。
4.以下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政府机关B.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C.私营公司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D.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的窃电行为,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但不对单位判处罚金,只处罚做出该决定的单位领导和直接实施盗窃行为的责任人员A.B.C.D.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刑罚消灭制度、刑法各论概述、危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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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刑罚消灭制度、刑法各论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刑法学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75分。
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下列关于我国追诉期限的说法,错误的是A.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不再追诉B.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不再追诉C.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D.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一章第二节中的追诉期限。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关于追诉期限的起算,我国《刑法》第89条第l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C选项正确。
关于时效中断,《刑法》第89条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即只要犯罪分子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不论新罪的性质和刑罚轻重如何,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均归于无效,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新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D选项正确。
故本题选B。
知识模块:刑罚消灭制度2.《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该条规定的法定刑属于A.绝对确定的法定刑B.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C.相对确定的法定刑D.自由设定的法定刑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二章第二节中的法定刑。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单选题)-试卷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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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单选题)-试卷8(总分:54.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27,分数:54.00)1.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在犯罪的基本特征中,( )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和刑法的限制与保障功能。
A.严重的社会危害性B.刑事违法性√C.应受刑罚处罚性D.主观恶性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定化,即只有法律明确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国家才能够动用刑罚进行处罚。
刑事违法性这一犯罪特征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将仅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排除在外。
故选B项。
4.关于假释,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 )。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C.对于累犯,只要被判处的刑罚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可适用假释D.对于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得适用假释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是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而不是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的限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014)法硕刑法联考(分则)
![(2014)法硕刑法联考(分则)](https://img.taocdn.com/s3/m/9203e2d9c1c708a1284a4476.png)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构成犯罪的起点:销售金额5万元。 (2001年4月5日两高:生产者、销售者出 售伪劣产品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40条 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 产品罪未遂定罪量刑。)
2、生产、销售假药罪
行为犯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轻伤、重伤 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
第二节 本章具体犯罪
1、放火罪 114条与115条的关系。 行为方式:作为、不作为。 既遂标准问题。 放火罪有无未遂? 焚烧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放火罪? 与失火罪的区别
2、爆炸罪 危险犯 与过失爆炸罪区别 用爆炸的方法杀人的定性问题 主体:年龄问题 客观方面行为方式:作为与不作为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客体 客观方面:6种行为方式 主体: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 结果犯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 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 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 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 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 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 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九、将刑法第164条修改为:为谋取不正 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 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 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 定处罚。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法硕联考刑法学总则冲刺阶段复习讲义
![法硕联考刑法学总则冲刺阶段复习讲义](https://img.taocdn.com/s3/m/5bcaac16a6c30c2259019ee9.png)
法硕联考刑法学总则冲刺阶段复习讲义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
记住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了解广义与狭义刑法包含的范围。
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狭义刑法指的是刑法典;广义刑法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和刑法典。
知道刑法修正案有六个。
知道刑法的本质属性是刑法的阶级性。
了解刑法的3 个特征「选择」。
二、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背诵《刑法》第2 条的规定即可「选择、简答」。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选择题(一)立法体系:要知道条、款、项即可。
(二)刑法的解释:简单看看其内容,同法理,把握一下:(1)立法解释及其形式;(2)司法解释的主体。
四、刑法学的意义:了解。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能够背诵《刑法》第3、4、5 条条文。
掌握我国刑法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主要把握标§1 基本内容的3 个方面。
包括四项基本原则(多选题),刑法禁止重法朔及力,如果事后法是轻法仍然有朔及力。
●辨析: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上限制了国家的刑法权,而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正确)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主要了解标§1 基本3 个方面的含义。
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要求。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记住把握标§2「选择题、辨析题」。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定罪量刑跟行为人的主观罪责、客观罪责相适应,主观包括此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是初犯、偶犯还是再犯,还有累犯,犯罪以后的表现;客观包括行为人行为的性质、手段、后果、在服刑中的表现、犯罪以后是否挽回损失,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等。
第三节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简单了解。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结合授课内容把握每一个细节,刑法第六条要求背诵。
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多选题)2、属人原则:了解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们国家公民实施犯罪,刑法第6 条的规定。
法律硕士(非法学)考试大纲(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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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编专业基础课一、考试性质专业基础课考试是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招收法律硕士(非法学)……第1页:上编专业基础课第25页:下篇综合课上编专业基础课一、考试性质专业基础课考试是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招收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而设置的具有选拔性质的全国联考科目,其目的是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考生是否具备继续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评价的标准是高等学校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能达到的及格或及格以上水平,以利于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择优选拔,确保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质量。
二、考查目标专业基础课考试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在考查刑法学和民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和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表达的能力。
考生应能:1.准确地再认或再现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基本知识。
2.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学和民法学的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及其法律规定。
3.运用刑法学和民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
4.结合社会生活或特定的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事件,找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5.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律专业术语,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三、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二、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考试内容结构刑法学75分民法学75分四、试卷题型结构单项选择题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多项选择题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简答题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辨析题2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法条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案例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四、考察内容第一部分刑法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定义、形式和特征。
二、刑法的任务和机能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第三节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和种类二、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
法硕联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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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联考指南法硕联考指南简介书名: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第十一版)作者: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编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 2010-9-1ISBN: 9787300126012开本: 16开定价: 137.00 元法硕联考指南介绍《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第10版)》为帮助参加2010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的考生全面、系统地复习专业基础课和综合课的有关知识,顺利通过专业科目的考试,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依据《2010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大纲》,组织专家修订完成了《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第十版)》。
法硕联考指南目录引言上编专业基础课第一部分刑法学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刑法概述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二章犯罪概念第一节犯罪的定义第二节犯罪的基本特征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第二节犯罪客体第三节犯罪客观方面第四节犯罪主体第五节犯罪主观方面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一节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第二节犯罪既遂第三节犯罪预备第四节犯罪未遂第五节犯罪中止第五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第六章一罪与数罪第一节一罪与数罪概述第二节实质的一罪第三节法定的一罪第四节处断的一罪第七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第一节正当防卫第二节紧急避险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第一节刑罚的概念和目的第二节我国刑罚的种类和体系第九章量刑第一节量刑的概念和原则第二节量刑情节第三节量刑制度第十章刑罚执行制度第一节减刑第二节假释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第一节刑罚消灭概述第二节时效第三节赦免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第二节罪状、罪名、法定刑第十三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第二节*要求掌握的犯罪第十四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第二节*要求掌握的犯罪第十五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第二节*要求掌握的犯罪第十六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第二节*要求掌握的犯罪第十七章侵犯财产罪第一节侵犯财产罪概述第二节*要求掌握的犯罪第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第二节*要求掌握的犯罪第十九章贪污贿赂罪第一节贪污贿赂罪概述第二节*要求掌握的犯罪第二十章渎职罪第一节渎职罪概述第二节*要求掌握的犯罪第二部分民法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概述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民事权利第四节民事法律事实第三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监护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六节个人合伙第四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第一节法人概述第二节法人的民事能力第三节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第四节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六节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第六章代理第一节代理概述第二节代理的种类第三节代理权及其行使第四节无权代理第五节代理关系的终止第七章诉讼时效与期间第一节诉讼时效概述第二节诉讼时效第三节期间第八章物权的一般原理第一节物权概述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物权的变动第四节物权的保护第九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第二节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第十章共有第一节共有概述第二节按份共有第三节共同共有第十一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一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第二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第十二章相邻关系第一节相邻关系第二节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第三节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第十三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第五节地役权第十四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第二节抵押权第三节质权第四节留置权第十五章占有第十六章债权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第三节不当得利第四节无因管理第十七章合同第一节合同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合同的担保第六节合同的解除第七节违约责任第八节几类主要的合同第十八章人身权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人格权第三节身份权第十九章知识产权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第二节几类主要的知识产权第二十章婚姻家庭与继承第一节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二节亲属制度第三节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效力第四节夫妻关系第五节婚姻的终止第六节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第七节继承法概述第八节法定继承第九节遗嘱继承第十节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处理第二十一章侵权责任第一节侵权责任的概念第二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三节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四节侵权责任方式及其承担第五节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第六节多数人侵权第七节各类侵权责任下编综合课第一部分法理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学第二节法理学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第二节法的本质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第三章法的起源与演进第一节法的起源第二节法的演进第三节法律移植和继承第四章法的作用第一节法的作用的含义第二节法的规范作用第三节法的社会作用第四节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五节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第六节法的价值第五章法律制定第一节法律制定的概念第二节法律制定的原则第四节法律效力第六章法律体系第一节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第二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第七章法律要素第一节法律规则第二节法律原则第三节法律概念第八章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第一节法律渊源第二节法律分类第九章法律实施第一节法律实施与法律实现第二节执法第三节司法第四节守法第五节法律监督第十章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第一节法律解释第二节法律推理第十一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含义与分类第二节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第三节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第十二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第一节法律责任第二节法律制裁第十三章法治第一节法治的含义第二节法治与民主第三节法治国家第四节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十四章法与社会第一节法与经济第二节法与政治第三节法与文化第二部分中国宪法学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概述第二节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第三节宪法原则第四节宪法规范和宪法作用第二章宪法的制定、实施和保障第一节宪法制定第二节宪法实施第三节宪法实施的保障第三章国家基本制度第一节国家性质第二节政权组织形式第三节选举制度第四节政党制度第五节国家结构形式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概述第二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第五章国家机构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四节国务院第五节中央军事委员会第六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七节地方国家机关第三部分中国法制史导论中国法制发展史概述第一章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第一节夏商法律制度第二节西周法律制度第三节春秋法律制度第二章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战国法律制度第二节秦朝法律制度第三节汉朝法律制度第四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第三章隋唐宋法律制度第一节隋朝法律制度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第三节宋朝法律制度第四章元明清法律制度第一节元朝法律制度第二节明朝法律制度第三节清朝法律制度第五章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第一节清末法律制度第二节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第三节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第四节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第六章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第一节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第二节抗日民主政权法律制度第三节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看过法硕联考指南。
法硕联考刑法学试题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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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联考刑法学试题及解析凯程法律硕士培训为同学们整理了以下关于刑法学试题的内容,在法硕考试到来之前望大家能将以下内容用到自己的法硕学习中,建议考生参加课程培训,以更好的巩固法硕考试中的重点内容。
刑法学一、单项选择题: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甲于1997年8月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于2004年7月被抓获归案。
在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中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完全相同。
对本案( )。
A.应适用1997年刑法B.应适用1979年刑法C.由审理本案的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适用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D.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适用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2.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分类的主要根据是( )。
A.犯罪的一般客体B.犯罪的同类客体C.犯罪的直接客体D.犯罪的对象3.甲因为重男轻女,将妻子刚生下才3天的女婴包裹好放在医院门口,躲在一边观察。
见有群众围观、议论,便放心离开。
第二天一早,甲又到医院门口察看,见女婴还在,但女婴却因晚间气温过低被冻死。
法官据此判决甲构成遗弃罪。
甲的行为属于( )。
A.纯正的作为犯B.不纯正的作为犯C.纯正的不作为犯D.不纯正的不作为犯4.使罪犯在有关人士帮助、监督、辅导下能更好地适应社会自由生活,减少该罪犯再次犯罪的机率。
下列选项中较能体现这一观念的制度是( )。
A.缓刑B.管制C.假释D.减刑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 )。
A.不负刑事责任B.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C.应当负完全的刑事责任D.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根据我国的刑法学说和司法实践,最有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的认识错误( )。
A.法律上的认识错误B.对象认识错误C.手段认识错误D.客体认识错误7.下列哪一种情形,尚不能认为是犯罪( )。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试卷12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试卷12](https://img.taocdn.com/s3/m/1d6b1836ff00bed5b9f31dd9.png)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试卷12(总分:6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40.00)1.王某因走私毒品罪被判过刑,后又犯运输毒品罪,对王某应当( )。
A.从重处罚√B.加重处罚C.按照法律规定的刑罚处罚D.按吸收犯处罚本题考查的是毒品犯罪的再犯问题。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2.甲在盗窃之前,请乙代为销赃。
甲盗得财物后,乙如约销赃,获赃款2 000元。
甲、乙二人平分了赃款。
乙( )。
A.构成盗窃罪√B.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C.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二罪D.不构成犯罪经事前通谋于事后为犯罪分子销赃的,应当以共犯论处,故对于乙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下列哪种行为可以构成伪证罪?( )A.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B.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伪造证据的C.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的√D.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不符合主体要件。
4.孙某制作、复制大量的淫秽光盘,除出卖外,还多次将淫秽光盘借给许多人观看。
对其行为应如何处理?( )A.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罚B.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从重处罚C.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D.以传播淫秽物品罪从重处罚《刑法》第363条第1款和第364条第l款分别规定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前罪要求具有“以牟利为目的”,后罪无此要求。
二罪是异种数罪,孙某的行为已触犯了这两种罪,应数罪并罚。
5.(2011年真题)甲因抢劫被公安机关追捕,逃至朋友乙家,对乙说:“公安要抓我,想在你这里躲几天。
刑法学第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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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 目录
二、阻却犯罪性事由的特征 (一)正当性 (二)私利救济性 (三)功利性 (四)损害性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 目录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 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 目录
(五)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 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这一条件是决定防卫行为是正当还是过当的 关键。
所谓必要限度,是指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正好 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 有对他人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 目录
五、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关系
1.相同点:
(1)都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犯罪性行为,都属于对整个 社会有益的行为,行为人都不负刑事责任。
(2)都属于由刑法规定的排除犯罪性的紧急行为类型。
(3)在主观上都是具有为了保护某种合法权益免受损害这一 目的的行为,即在主观上都要求行为人必须是为了使某种合法 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正在发生的危险”,才 能排除犯罪性。 (4)在客观上都对他人的权利或利益造成了一定损害。 (5)在构成要件上,都存在超过了客观要件的不应有的损害 后果这一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过当”问题,刑法对两者的过当 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措施。
犯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 目录
★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把实际上并非不法侵害的 行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因而错误地实行所谓 的防卫,造成他人无辜损害的情形。其基本特 征是:其一,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其二,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误认为自己是对 不法侵害人实行的正当防卫。其三,行为人的 “防卫”行为客观上对无辜者造成了损害,具 有社会危害性
《刑法》第十二章资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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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刑罚的观念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一、刑罚与刑罚权
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犯, 由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 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1、刑罚的属性。使犯罪人承受一定的剥夺性痛 苦,是刑罚的惩罚性质,也是刑罚的本质属性。 2、刑罚的社会政治内容。刑罚是国家保护我国 的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与公民个人法益的重要手 段。 3、刑罚的法律特征。刑罚及其内容由刑法明文 规定。
三、刑罚目的的内容
预防犯罪的目的,包括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
(一)特殊预防
特殊预防,是指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二)一般预防
一般预防,是指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三)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防止已经犯罪的人 再次犯罪,是保护法益最实际、最紧迫的任务; 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警告、教育社会上 其他人不犯罪和抵制他人犯罪,则是防患未然, 保证社会长治久安的战略要求。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4、刑罚的目的性。刑罚的目 1、并合主义有利于同时保护个人权利与 社会利益。 2、并合主义有利于适当处罚刑罚积极主 义与刑罚消极主义的关系。 3、并合主义有利于协调罪刑均衡原则与 刑罚个别化原则。 4、采取并合主义,可以使刑罚既不会过 于严厉,也不会过于轻缓,从而使刑罚在 整体上保持适当程度。
第十二章 刑罚的观念
第三节 刑罚的功能
第三节 刑罚的功能
一、刑罚功能的概念
刑罚功能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直接 产生的社会效应,如威慑功能,安抚补偿功能、 教育感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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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刑法各论在我国刑法学中的地位;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二、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刑法总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
三、刑法各论的体系犯罪分类和排序。
第二节罪状、罪名、法定刑一、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二、罪状罪状的概念;罪状种类: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引证罪状。
三、罪名罪名的概念;选择罪名和单一罪名。
四、法定刑法定刑的概念;法定刑的种类: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的具体规定方式;宣告刑的概念以及与法
定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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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本章要求掌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伪造货币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持有、运输、出售、购买提供伪造的信用卡、非法持有、骗领信用卡罪,保险诈骗罪,偷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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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一节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定义;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节犯罪既遂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犯罪既遂的概念;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
二、犯罪既遂的形态既遂形态: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
三、犯罪既遂的处罚对既遂犯,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第三节犯罪预备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犯罪预备的概念;三个特征;犯意表示和犯罪预备的区别。
犯意流露和犯罪预备。
二、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三、犯罪预备的处罚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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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一、共同犯罪的概念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一、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任意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必要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的概念;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的概念。
三、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的概念;复杂共同犯罪的概念。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的概念;特殊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主犯的概念;主犯的种类;主犯的刑事责任。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从犯的概念;从犯的种类;从犯的刑事责任。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胁从犯
的概念;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教唆犯的概念;教唆犯的特点及其成立条件;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五、共同犯罪与犯罪的停止形态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