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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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016年3月1日施行。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决定》附件1第九条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为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本次修改涉及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

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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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扶持措施,促进物业管理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承担物业管理活动指导和监督职责的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深度融合,提升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向智能、绿色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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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财产管理,是指业主选择和雇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维修,保养和管理的活动。房屋,辅助设施和设备以及相关场所,以维护物业管理区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第三条国家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国家第四条鼓励采用新技术和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来提高财产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者是所有者。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提供的服务;

(2)建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订业主大会管理规程和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他们有权了解和监督公共零件,设施和设备以及相关场所的使用;

(九)监督公用部分,公用设施专用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应当在财产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大会的管理规定和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公共部分设施的使用法规,公共秩序的维护和环境卫生;

(三)执行业主会议的决定和业主会议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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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物业使用者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物业法

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物业,是指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场地市、县(市)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综合协调机制和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实施物业服务支持政策,促进物业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接受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工作。居民(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服务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组织实施物业服务行业行为准则,组织业务培训,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诚信经营,调解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七,鼓励物业服务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信息化、智能

化方向发展,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八条房屋业主是业主。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依照买卖、给予、继承、移交、领取补偿等法律行为合法占有房屋的,在物业服务关系中认定为房屋所有人,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所有人的权利,承担房屋所有人的义务。业主可以委托物业使用者依法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委托书应当以书面形式报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购买、出售、出租、继承、捐赠、借用房屋,应当以书面报告、短信和电子邮件通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第九条业主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法规,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内所有业主组成。如物业管理范围内业主人数众多,可选出业主代表出席大厦、单位或楼层的业主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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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阶段

除了原来的业主占总数的5%以上的人,业主和建设单位的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的5%以上,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被添加到业主或施工单位符合上述条件。

2、筹备小组成立阶段

街道乡任命筹备组组长的期限,由街道乡自收到设立业主大会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确定。筹备组组长在30天内组织召开第一次筹备组会议,组建筹备组;

筹备小组的主体由筹备小组组长组织组建;

筹建小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物业单位代表、街道乡镇代表、社区党组织代表、居民委员会代表、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本人推荐或者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荐,由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确定;筹备小组的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筹备小组人数的一半。

三、筹备业主大会阶段

对议事规则的内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作了详细规定,对委员任期明确规定为5年。

四、业主大会召开阶段

业主大会召开方式规定了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通过互联网方式召开;采用互联网方式表决的,应当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新法新增规定居委会、村委会应当派代表列席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已公示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

五、备案阶段

在材料审查方面增加规定了街道乡镇要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要求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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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在党的领导下建立社区治理框架下的财产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的社区,规范财产管理,维护财产管理有关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合法,安全,合理使用财产的,本条例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非住宅物业管理应当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财产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我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内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有关场所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的活动。委托物业服务提供者,以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物业服务提供商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市的财产管理应当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领导,居民自治,多党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持的工作方式。我们应该在社区委员会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治理结构,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财产管理委员会,业主和财产服务提供者。

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在党的建设中发挥领导作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有关主体应当遵守权利和责任一致,质量和价格一致,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和依法付款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旧住宅区的综合改造和物业管理。

第五条本市支持在物业管理区内举行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以决定物业管理区内的重大事务以及与公共部分的利用和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城市物业管理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或住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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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以管理规约为基础,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

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

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

住房制度改革,对不符合物业

管理条件的居住区进行治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使其达到实施物业管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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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

第三章前期财产

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及业主会议

第二节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物业服务

第六章财产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一个物业管理系统框架下的社区治理的领导下党的建设,构建一个和谐、宜居的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合法权益的相关物业管理的主题,并确保合法、安全、合理的使用属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实施。

“物业管理”一词本条例是指活动的业主维护,维护和管理建筑物、结构及其配套设施和设备及相关网站在物业管理区域通过自我管理

或共同决定委托房地产服务提供商,以保持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物业服务提供商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员。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领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模式。建立健全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和物业服务单位等社区党组织领导的治理结构。

推进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量和价格一致、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依法享受物业服务、依法支付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旧住宅区的综合改造和物业管理。

第五条本市支持在物业管理区内设立业主会议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内的重大事项和公共场所的使用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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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

“物业”一词由香港传入沿海、内地,其含义为财产、资产、地产、房地产、产业等。该词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国内,现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概念,物业可大可小,一个单元住宅可以是物业,一座大厦也可以作为一项物业,同一建筑物还可按权属的不同分割为若干物业。

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决定》附件1第九条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为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文档一:《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推进小区和楼栋业主自治,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学校、医院、机关和其他需要提供物业服务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尊重业主意愿,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服务,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安全,保

障业主生活的便利。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不得侵犯业主合法权益,搞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

第五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享受与物业服务相关的权益,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履行情况。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确保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物业管理、维修、保洁、绿化、安防等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障物业服务质量,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编制并公布物业服务手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维修保养,确保业主的正常生活。

第三章业主自治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自治的最高机构,由业主集体行使业主权益,决定小区事务。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集,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应当占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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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

(草案二次审议稿·清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

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节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党建引领】

鼓励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根据党的章程设立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党组织应当发挥领导作用,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基层党组织的指导,支持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鼓励和支持党员业主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物业管理活动指导、协助和监督职责的机构,区人民政府应当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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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

“物业”一词译自英语property或estate,由香港传入沿海、内地,其含义为财产、资产、地产、房地产、产业等。该词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国内,现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概念,即: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物业可大可小,一个单元住宅可以是物业。

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

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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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各类房地产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便民利民、科学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政府、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主体的共同努力,共同推进

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主体责任由业主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履行配合和协助职责。

第六条业主对物业的管理有权参与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和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物业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业主公布工作内容和运营情况。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具体内容

第八条物业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停车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合理规划停车场,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并确保停车场秩序良好,满足业主和访客的停车需求。

2. 绿化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负责小区内的绿化维护和景观改造,确保绿化环境优美、整洁。

3. 安全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小区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巡查和防范措施,确保业主和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 环境卫生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清理垃圾、清扫道路,保持小区的环境卫生和整洁。

5. 设备设施维护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负责小区内公共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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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财产管理,是指业主选择和雇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维修,保养和管理的活动。房屋,辅助设施和设备以及相关场所,以维护物业管理区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第三条国家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国家第四条鼓励采用新技术和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来提高财产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XXX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者是所有者。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依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供给的服务;

(2)建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订业主大会管理规程和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他们有权了解和监督公共零件,设施和设备以及相关场合的使用;

(九)监督公用部分,公用设施公用设备的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专项修理资金)的办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应当在财产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大会的管理规定和议事规则;

(2)遵照物业办理区公共部分设施的使用法规,公共秩序的维护和环境卫生;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具体修改内容为:

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删去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自2016年3月1日。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删除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删除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在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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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阶段

规定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主体,除原有的占总人数5%以上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及建设单位以外,增加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达到前述条件的业主或者建设单位提出。

二、筹备组成立阶段

街道乡镇指定筹备组组长的时限,规定由街道乡镇在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定筹备组组长,筹备组组长应当在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筹备组会议,成立筹备组;

成立筹备组的主体规定由筹备组组长组织成立筹备组;筹备组组长人选方面,规定街道乡镇指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

筹备组构成规定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产权单位、街道乡镇、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村委会代表构成;筹备组中业主代表规定由业主自荐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荐产生,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数量规定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人数的二分之一。

三、筹备业主大会阶段

对议事规则的内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作了详细规定,对委员任期明确规定为5年。

四、业主大会召开阶段

业主大会召开方式规定了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通过互联网方式召开;采用互联网方式表决的,应当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新法新增规定居委会、村委会应当派代表列席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已公示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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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1、申请阶段

除了原来的业主占总数的5%以上的人,业主和建设单位的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的5%以上,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被添加到业主或施工单位符合上述条件。

2、筹备小组成立阶段

街道乡任命筹备组组长的期限,由街道乡自收到设立业主大会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确定。筹备组组长在30天内组织召开第一次筹备组会议,组建筹备组筹备小组的主体由筹备小组组长组织组建;筹建小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物业单位代表、街道乡镇代表、社区党组织代表、居民委员会代表、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本人推荐或者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荐,由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确定;筹备小组的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筹备小组人数的一半。

3、业主会议的准备阶段

业主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委员候选人的资格都有详细的规定,而委员的任期也明确规定为五年。

4、业主会议的方法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规定,业主可以举行会议以书面形式或通过互联网;采用投票方式的,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新的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派代表列席业主会议,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公开讨论有关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

5、归档阶段

在材料审查方面,规定街道、乡镇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备案。筹备小组须在举行业主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就对宣传内容提出的反对作出回覆。

物业管理条例20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1、业主已经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入住使用房屋的,应当具有业主的权利;业主分为自然人业主与非自然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业主权利在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大会召开30名业主联名,即有权召开业主大会;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4、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可以按一幢楼或者多幢楼划分,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要求法院进行确认。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5、投票权每套房屋有一个投票权,但是无论如何,一名业主的投票权不得超过10%;对于业主是公司或者其他法人的,如果法人之间存有关联关系,则全部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业主与法人业主所具有的投票权之和不得超过15%。

6、发起30名业主联名可以发起召开业主大会并成立业主委员会,发起人应当将业主大会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财务管理规则、物业服务监督规则等文章以邮件的形式送至物业所有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如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内容提出修改建议,发起人应当根据修改建议进行补充更正,但此等修改建议仅限一次。

7、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只能是业主,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房屋的,如果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只写明夫妻一方的,另外一方也可以加入业主委员会,但是夫妻双方只能有一人加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员可以加入业主委员会,但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主任。

8、银行开户发起人在办理完毕备案手续后,应当凭业主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财务管理规则到当地银行办理银行开户手续。

主体地位业主委员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诉讼与仲裁,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产应当进行登记备案,并以其登记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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