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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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票据法《金融法规》

第9章票据法《金融法规》

3)承兑
• (1)承兑的概念 • 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票据的正面记载有
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请求承兑之人, 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 (2)承兑的程序 • ①提示承兑。 • ②承兑或拒绝承兑。 • ③交还汇票。 • (3)承兑的效力
4)保证
• (1)保证的概念 •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
• 2)本票:
•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 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
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9.2.1 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构成
• 1)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 •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
• 1)票据伪造 • (1)票据伪造的概念: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
义,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为票据行为的行为。
• (2)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 • ①伪造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 ④伪造的票据必须已经转手。 • ③伪造的目的是骗取金钱,即是在不承担票据责任的
前提下,享有票据权利或利益。
• ②须是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票据行为。 • (3)票据伪造的效力 • ①对伪造人的效力。 • ②对被伪造人的效力。 • ③对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的效力。 • ④对持票人的效力。 • ⑤对付款人的效力。
辩。 • ②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
•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 票人。即如果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该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此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第六章 票据法

第六章  票据法

3.票据是无因证券
权利人占有票据就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的原
因、资金关系。票据产生的原因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 效力。 4、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行使和处分都以票据的存在为条
件,票据权利不能离开票据而存在。
5、票据是设权证券 6、票据是金钱证券 7、票据是流通证券
二、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P102 三、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P103 四、票据法上的当事人 (一)基本当事人 票据发行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 收款人、付款人三种。 (二)非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 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 等。
本票:“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 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支票:“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三类票据共同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三项: 票据种类— 即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 票据金额— 票据金额必须确定,以中文大写与阿拉 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无效; 出票日期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某些应该记载的事项没有记载, 适用法律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无效。p112
7、只要按照法定方式做成的票据方才有效,这是因 为票据具有( ) A.要式性 C.设权性 B. 文义性 D. 无因性
8、票据当事人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均以票 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的事项的 影响,这是因为票据具有( ) A.要式性 C.设权性 B.文义性 D.无因性
第Hale Waihona Puke 节票据行为(2)任意记载事项 当事人选择记载的事项,该事项一经记载,即发 生法律效力。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行 为人不作记载,对票据效力不发生影响,一旦作了记 载,就发生法律效力。

经济法第十一章 票据法

经济法第十一章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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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法的特点 ⑴技术性。票据的运作具有极强的技术性,因而票据 的运作规范也具有抽象性,并不像刑法一般具有惩 恶扬善的情感色彩,恰似交通规则,属技术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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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应变性。票据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 关系。市场交易的方式、内容和形态在不时地发生变化,票 据交易也是如此。为了适应处于不断变化的票据交易,作为 调整票据交易关系、规范票据交易活动的交易规则也应当随 之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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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1931年日内瓦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分别产生《统一汇 票和本票法》、《统一支票法》,形成了日内瓦统一法系。 英国于1882年公布票据法,1957年又另定支票法。美国在 1952年制定统一商法典,其中第三编商业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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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我国的票据立法
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票据法出现于1929年。新中国成立后,这 部法律被废弃。1952年取消个人使用支票制度,汇票、本票 也先后被停用。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银行结算办法》。 它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 支票,个人可以使用支票。还规定了承兑、追索权、票据债 务人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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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票据是流通证券。在西方国家,票据制度强调票据的流通性, 英、美等国就以“流通证券”来形容票据。因为票据可经背 书或交付方法转让于他人,具有流通性,所以,票据是流通 证券。一般说来,无记名票据,仅依交付就可转让;记名票 据,必须经背书才能交付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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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可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 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分离时,为不 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不可分离时,为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是指其权利与票据的占有不可分离, 票据上权利的发生、转移、行使,均须依票据才能进行。

第13章票据法

第13章票据法
并与汇票原件一并交与持票人,持票人凭此可向其前 手和出票人进行追索。 如果付款人不予承兑,但又拒绝出具拒绝证书,给持票 人追索形成困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责任。
五、保证
(一)票据保证的概念
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 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五、保证(续)
额分别转让给两个以上的人 6.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7.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的,不得背书转让
三、背书(续)
(四)背书的效力
1.权利转移或权利设定、授予的效力 2.责任担保的效力
四、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 额的行为。
(二)票据保证的要求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 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 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 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 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 为保证日期。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追索权
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按出票人身份: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2.按汇票记载付款日期: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3.按收款人记载方式:记名汇票、指示汇票、无记名汇票 4.按票据行为发生的地域:国内汇票、涉外汇票 5.按汇票是否附有单据:光票汇票、跟单汇票
配套教材:殷洁编著《经济法(第七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经济法第十章-票据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十章-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通常有:按期提示、作 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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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票 据关系的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 承兑、保证等。特征: (1)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 书面行为、格式行为、 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 上签章。 (2)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 (3)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 持票人不用证明给付原因就可行使票据权利。 (4)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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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的概念 • 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
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从而 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失票人可以依据法院 判决请求票据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权利救济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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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诉讼(普通诉讼)
票据诉讼,指失票人丧失票据后,直接向法院通过提
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令出票人补发票据,
民法调整
票据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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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权利是请求别人支付金钱的权利,是一种支 付金钱的请求权。普通的金钱债权是一次性的请 求权,票据权利的请求权是一种具有二次性或者 二重性的请求二次请求权——追索权
票据权利中为什么设有两 个请求权呢?
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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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次请求权——付款请求权 2.第二次请求权——追索权
钞票 硬币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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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分类
(一)汇票、本票与支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汇票包括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85年8月1日首次颁布实施,是中国大陆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

作为一项专门规定票据问题的法律,其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票据受益人的权益,促进经济和金融交易的健康发展,规范票据市场的行为,促进经济发展。

1.基本概念票据是指依法发出的、载有金钱权利、有权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工具。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具有付款人的无条件支付命令;二是支付金额的确定;三是付款人的签名或盖章。

2.票据的种类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债券、期票等多种类型。

汇票是一种以汇款为目的的票据,本票是一种将票据权利和负债合并在一起的票据。

支票是一种指定付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债券则是借款人发放给债权人的一种证明,期票则是定期收款或支付的票据性质证明。

3.票据的流转票据的流转指的是票据的所有权可以通过买卖等方式进行转移的过程。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只有在持票人以背书或声明转让方式将票据转让给其他人的时候,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才会被转移给其他人。

此外,票据还可以通过质押、保证等方式进行转让。

4.票据的背书票据背书指的是持票人在票据上签名并签发陈述,有权转让该票据给他人的一种行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背书可以是任何法定转让方式的说明,但必须是在票据上进行签名或陈述,并在票据上确认。

5.票据的保证票据保证是指票据持有人同意在票据的承兑、支付或解付时承担责任的一种行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保证可以是直接保证或间接保证。

同时,票据持有人也可以选择无条件保证或有条件保证。

6.票据的抗辩和追索权票据的抗辩指的是票据付款人可以用一些合法的理由拒绝履行票据承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付款人有有效理由对付款申请提出反对的情况下,此时票据权利人无权要求票据付款人承担支付责任。

此外,追索权是指票据权利人在票据到期后,有权依据票据支付要求权,向票据付款人要求支付该票据的一种权利。

第七章票据法_复习要点Microsoft_PowerPoint_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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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兑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持票人应当在承兑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4、承兑的法律效力 (1)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应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4)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果 (1)票据的伪造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 (2)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3)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应承担票据责任。但,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4)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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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签章
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个人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者盖章。
《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就票据签章规定
《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就票据签章规定: 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会计法-第九讲_票据法

会计法-第九讲_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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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结算流程
③用本票付款 付款单位 ① 款项存 银行申 请签发 本票 ② 签发 本票 转账 ⑤通知清算票款 付款单位 开户银行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收款单位 ④ 送 交 本 票 ⑥ 通 知 收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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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银行汇票结算流程
③用汇票汇款 付款单位 收款单位 ④ 汇 票 进 账 单 ⑤传递汇票 付款单位 开户银行 ⑥划转款项
11:15
① ② 申 签 请 发
⑦ 通 知 收 款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1概念: 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 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 承兑汇票。 承兑汇票。 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汇票为商业承兑汇票, 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汇票为商业承兑汇票, 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为银行承兑汇票。 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为银行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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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票据概述
⑴ 票据定义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 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 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 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种类: 票据种类: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 支票。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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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相关人: ⑵ 票据相关人: 出票人:债务人、 出票人:债务人、银行 付款人:债务人、 付款人:债务人、银行 收款人: 收款人:持票人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 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 并出示票据。 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 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经济法第12章票据法

经济法第12章票据法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中所称的 本票,特指银行本票 • (二)本票的分类 • 1. 学理上的分类 • 2. 我国票据法中本票的分类 • (三)本票不同于汇票的法律规定 • 1.本票的出票 • 2.本票的付款
(四)本票准用汇票的法律规定
• (1) 本票的出票对于汇票的准用 • (2) 本票背书对于汇票的准用 • 票据法对于本票的背书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完全准用对于
四、汇票的背书
• (一)背书的概念、性质和意义 • (二)背书的种类 • 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 • (三)背书的款式 • 背书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必须予以
记载的事项 •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背书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两项,一是
表明背书类型的文句,二是背书日期。 • (四)背书的连续 •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
第二节 票 据 行 为
•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特征 • 票据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 (1)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 • (2) 票据行为的文义性 • (3)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 (4)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 (5) 票据行为的连带性 •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 • 我国《票据法》规定了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行为,
二、支票
• (一)支票的概念和特征
•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二)支票的分类
• 1. 学理上的分类 • 2. 我国票据法上的分类
• (三)支票不同于汇票的制度
• 1. 支票的出票 • 2. 支票的付款
未规定参加承兑和保付
二、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 (一)票据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 (1) 票据行为人具有票据能力 • (2) 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 (3) 票据行为的合法性 • (二)票据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 1. 票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 • 2. 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 3. 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款式 • 4. 票据行为人必须交付票据

票据法13

票据法13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3
• 3、票据是流通证券 • 书上又称票据是一种流通信用工具。票据作为支付工 具和结算工具的功能。在一定条件下,它可以替代货币, 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或交付方式进行流通。 • 4、票据是要式证券 • 书上又称票据是一种要式信用工具。为了使票据设权 的文义明确、统一、规范,票据作成格式和记载事项必须 遵照法定要式,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也就是说,当事人 发行、转让、背书、贴现、担保等票据行为都要遵守一定 法律规定的形式。否则,不遵照法定的要式,缺少票据必 须记载的事项,必然导致票据无效。
第一节
•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票据法概述5

• •
6、票据是文义证券 书上又称票据是一种文义信用工具。票据权利发生于票据的作成,其权利是依据 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予以确定的。不论票据经过多少次流通转让,其持票人的票据权 利,仅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因此,为保证善 意持票人身权益,票据记载的文义 不得用票据以外的证据方式变更或附加。从这个意义上说,票据是不能被解释的证券 。 我国票据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出票人应当在出票时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记载,并且 签章,并且按照票据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我国对票据的管理是相当的严格的, 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对于票据的格式、大小、纸张、印制单位、印制审批权、发行程 序等等方面的内容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出票人出票时也应当按照有关的规 定进行,如必须填写真实的姓名,不得使用假名;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应当在 票据上签章,应该是法人或者单位的盖章加上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同时,出票人应当对票据上记载的内容负责,因为票据在流通过程中只是按照票据 上记载的内容进行的,而不是去探求出票人的内心真实意思,这是票据法的文义性的 表现,也是不同于民法的特点之一。 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一方面应该在票据上进行签章,另一方面,应该出示 持有的票据,仅仅以此行为来证明自己是票据的权利人,而无须其他的证明。 其他票据债务人的责任:只要在票据上进行了相关的记载,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 任。同时其他票据债务人仅仅就自己的记载承担责任,而其他的任何书面材料都无法 增加或者减少其权利和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5.10•【文号】主席令[第四十九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汇票第一节出票第二节背书第三节承兑第四节保证第五节付款第六节追索权第三章本票第四章支票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票据法法考知识点

票据法法考知识点

票据法法考知识点一、知识概述《票据法法考知识点》①基本定义:票据法嘛,就是关于票据相关事儿的法律规定。

票据呢,说直白点就是像汇票、本票、支票这种在商业活动里拿来做支付、结算、信用工具啥的凭证。

就好比我们去商场,你手里拿的现金是一种支付手段,这些票据也是一种特别的支付手段,不过它们背后有一整套法律规则来管着。

②重要程度:在整个法学学科里,票据法算是商法领域里很重要的一块。

特别是在商业交易频繁的今天,票据的使用特别广泛,不管是公司之间的贸易,还是银行间的资金往来,票据法都是保障这些交易安全、有序进行的重要法律,对于法考来说也很重要,考查的频率还挺高的。

③前置知识:得先知道一些基本的民商事法律原则,像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概念要清楚。

因为票据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债的表现形式。

另外,合同相关知识也最好有点儿基础,毕竟很多票据的产生是基于合同基础上的。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生活中,假如你开一个小公司,和别的公司做生意,收到对方一张汇票。

你就得依据票据法知道这张汇票的效力、怎么兑现、要是出现问题打官司依据什么。

对于银行工作人员来说,整天和票据打交道,更得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操作了,能避免很多错误和纠纷呢。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商法体系里,票据法和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这些知识点并列。

但它其实有自己比较独立的体系,主要围绕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环节展开。

②关联知识:和物权法有那么一点儿联系,因为票据也涉及到一定的财产权的流转。

跟民法上的债权转让也有关联,票据转让其实就是特殊的债权转让。

还和银行法有点关联,毕竟很多票据业务都是银行在主导的。

③重难点分析:掌握难度有点高。

难点在于不同票据类型(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和联系,还有票据行为的各种规定,比如什么是有效背书、承兑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关键点就是要理清各个当事人在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像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持票人他们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特别复杂。

④考点分析:在法考中很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2号
发布日期: 2004.08.28
实施日期: 2004.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票据法规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051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2004)[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汇票
第一节出票
第二节背书
第三节承兑
第四节保证
第五节付款
第六节追索权
第三章本票
第四章支票
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
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
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
票据。

经济法 第七章-票据法

经济法 第七章-票据法

❖(二) 票据法特征
❖1.票据法具有强制性
由于票据具有较强的流通性,不仅涉及直 接进行票据授受的特定当事人,而且涉及 经票据流通间接取得票据而加入票据关系 的不特定第三人。所以,票据关系的设定、 变更或消灭,均以法律的规定为行为准则, 票据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 人加以变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 般也不承认当事人约定的优先效力。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一)票据是有价证券 这是票据的首要特征,票据所表示的权利
和票据本身有不可分离的关系,两者完全融 合在一起。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必须出示该 票据,否则票据债务人有权拒绝且不负延迟 的责任。若票据丢失,则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二)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载的金额向
❖(六)流通功能
票据的流通性是指通过背书转让票据, 使票据充当信用货币的能力。从票据 产生来看,它只是作为一次性付款的 支付工具,不具有流通性,只是当背 书转让制度产生后,票据才具有流通 性。
四、票据法
❖(一) 票据法概念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票据
授受关系和货币支付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 指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规 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 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
❖(八)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作成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如 果不具备法定的形式,就不能产生票 据的效力。
三、票据的功能
❖(一)汇兑功能 票据的汇兑功能,是票据的一种输送
金钱的功能,是票据最基本最原始的 功能。汇兑是指汇款人即需要输送货 币的人,将款项交付给银行,由银行 作成汇票交给汇款人,由汇款人携带 或者邮寄给受款人,再由持票人到银 行设在异地的分支机构或委托的付款 机构,领取款项。

票据法

票据法

02
转让:通过背书、交付等方式转让,背书需连续,转让后原票据失效
票据的付款和追索
01
付款:票据持有人可以向票据的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应当按照票据的记载支付款项。
02
追索:当票据的付款人拒绝付款或者无法付款时,票据持有人可以向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要求其支付款项。
03
追索权:票据持有人享有追索权,可以向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追索,要求其支付款项。
票据文义性原则的应用:在票据纠纷中,法院和仲裁机构通常会根据票据文义性原则来判断票据的效力和权利义务关系。
违反票据文义性原则的后果:如果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可能导致票据无效或者权利义务关系混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票据独立性原则
票据的持有人可以依法行使票据权利,不受票据签发人、转让人、承兑人等主体的影响。
银行本票:由出票银行签发,承诺自己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06
银行汇票:由出票银行签发,由其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04
汇票: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01
支票:由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
1
2
4
票据是一种独立的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和可转让性。
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等行为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
票据的效力不受基础交易关系的影响,即使基础交易关系无效,票据仍然有效。
票据的签发和转让
签发:由出票人签发,包括出票日期、金额、收款人等要素
转让限制:不得转让给本人、关联方等特定对象
转让效力:转让后,受让人享有票据权利,原出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法

票据法

同年6月底,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
开户银行对帐时,发现帐上存款短缺9000元, 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帐支票金额与存根不同, 已被改写。 经协商无果,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 法院起诉,称: 转帐支票金额已被涂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 并判令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经济损 失9500元;支票金额有明显涂改痕迹,两有关 银行未按规定严格审查,错划款项,造成原告 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收下支票后经财务




人员审核,没有发现有涂改或可疑之处,又是通过银 行按正常途径收款的,自己无责任。 建设银行某支行辩称:银行对转帐支票的审核手 续为印鉴是否相符、日期是否有效以及大小写金额是 否一致,经审核,该三要素符合。而发生存根与原件 不一致的情况,银行不负责任。 工商银行某分行辩称:收票时经多人仔细审阅, 支票大小写金额均无涂改痕迹,故自己无责任。 法院认为: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取得的转帐 支票字迹被消褪,金额大、小写均被变造,根据《票 据法》规定,应为无效票据,持票人因此而取得的利 益应予返还。 持票人不能证明该票据已经过几手而取得,故造成背 书不连续的责任在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本案所涉刑事犯罪,不影响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 公司行使票据利益返还的权利。
二、对于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责任,《票据法》第 68条第一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 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法》第94条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 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有特殊规定外,适用汇票 的规定。” 支票没有保证和承兑行为,本案中钟女士所做
的保证只是一般的民事保证,民事保证的存在 只是使票据的付款在票据法的保障之外又多了 一道民法的保障,这种保障是第二顺序的,只 有在票据法的保障发挥怠尽,权利人的利益仍 不能得到充分实现时,才能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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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票据概述第一节有价证券一、有价证券的概念:1、有价证券,是指能表彰权利,具有财产价值,能成为交易客体的书面凭证。

2、有价证券的特征:1)有价证券是一种权利凭证,具体记载着一定的法律关系2)有价证券具有财产价值,作为权利的证明性文件而存在或能成为交易对象的权利凭证3)不记名有价证券以占有为权属之公示方式4)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

二、有价证券的分类一)依有价证券所表彰的权利内容不同可以分为:1、债券证券所表彰的权利为债权。

债权证券的持有者所享有的权利为债权;证券发行者所承担的义务为债务;发行者依据证券记载的事项履行承担还本付息的债务。

2、物权证券所表彰的是物权。

如仓单,提取仓储物的凭证;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3、社员权证券所表彰的是社员权。

如股票二)根据证券权利发生依据的不同可以分为:1、证权证券,以证明权利的有价证券,债券、股票、仓单、提单2、设权证券,以创设权利的有价证券,汇票、本票、支票三)根据有价证券占有与权利享有之间的关系作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1、完全证券,以证券占有为享有权利之必要条件,丧失证券之占有,即失享有权利之依据,从而不能享有权利。

2、不完全证券,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不以提示证券为必要。

四)以证券的签发是否以原因关系为前提条件作为划分标准:1、有因证券,当事人之间的原因行为的效力能够左右有价证券签发行为效力。

2、无因证券,当事人之间的原因行为的效力不能左右有价证券签发行为效力。

五)依有价证券是否记名:1、记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上记载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2、无记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

第二节票据的概念与特征一、票据的概念1、广义上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狭义上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汇票、本票、支票的统称。

2、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载金额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的有价证券。

1)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2)票据所反映的权利为金钱债券3)票据是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发的有价证券4)票据是一种无条件付款的约定或委托5)票据有明确的付款时间。

二、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2)票据是一种完全证券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4)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文义证券5)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

第三节票据的种类一、票据学理上的分类1、预约证券。

出票人约定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地按票载金额付款的。

2、委托证券,出票人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地按照票载金额付款。

3、信用证券,票据主要作为信用工具的。

4、支付证券,票据主要功能为金钱支付,人们将它主要作为支付工具的。

5、远期票据,以将来某一期日届至为付款日的。

6、即期票据,见票即付。

二、票据法律上的分类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1)票据关系基本当事人不同2)付款主体不同3)付款承诺制之有无不同4)票据责任承担者不同5)保证制度之有无不同6)到期日不同7)提示付款的期限不同8)票据权利时效期间不同9)记载事项与方式不同10)可能存在的票据关系当事人不同第五节票据的性质和功能一、票据的性质二、票据的功能:1、汇兑功能2、支付功能3、信用功能4、融资功能5、抵销功能第二章票据法概述第一节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一、票据法是指调整票据关系及票据运作中形成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票据法的特征:1)票据法具有强制性2)票据法具有技术性3)票据法具有应变性4)票据法具有二元性第二节票据法的基本原则一、票据交易迅捷原则:二、票据交易确定原则三、票据交易安全原则四、票据交易公平原则第三节票据法的法系、体例结构、统一运动一、票据法的体系1、法国法系:注重票据的支付作用和银钱输送功能,未将其作为信用工具与流通工具;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不可分离,基础关系的无效、被撤销直接影响票据关系。

2、英国法系:票据不仅有支付及银钱运输功能,而且还有信用功能;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彼此分离,基础关系的无效、被撤销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

3、德国法系:票据以信用及流通为主要功能;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互相分离,票据基础关系的无效或被撤销,不直接影响票据关系。

二、票据法的体例结构1、票据法与民法、商法的关系:票据为单行法规,规定于民法典、商法典之外。

优点:1)便于将两者做出区别,使之适用明确2)便于对民法的规定进行补充3)便于票据法的优先适用4)便于票据法的修改,不断体现票据法的进步性5)便于同国际交易规则接轨。

2、三票统一规制抑或分别规范:我国采用包括主义的立法体例,将三种票据关系集中于一法规定。

3、票据法章节的三、票据法的统一运动第三编总论第三章票据上的法律关系第一节票据关系一、票据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调整,以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商事关系。

在票据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是票据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人是票据债务人。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2、票据关系的特征:1)票据关系主要基于票据关系而发生2)票据关系由票据法调整3)票据关系以金钱债券为内容4)票据关系内容具有多重性和义务承担着的多数性二、票据关系的种类和内容1、汇票关系: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A,因票据的签发所引起的基本票据关系,当事人为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按票载金额付款的义务,收款人有权请求付款人付款,B,背书关系,银行汇票的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银行汇票背书后,被背书人获得收款人的所有权利,背书人有担保付款的责任。

2)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A基于汇票的签发而发生,当事人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出票人对收款人有担保付款人承兑、担保付款人付款的票据责任,收款人有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付款的权利,票据上有付款代理人记载的,收款人可向付款代理人提示付款。

付款人没有票据付款的责任。

B商业汇票的票据背书关系,因收款人或持票人的背书行为而产生。

背书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或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被背书人行使。

背书人对被背书人有担保票据承兑和付款的义务。

C承兑关系,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与收款人或持票人之间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原出票人和背书人担保付款的责任依然存在,承兑人有义务为票据付款,拒绝付款的要承担被追索的票据责任。

D票据保证关系,因保证人的保证行为而发生。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票据权利人承担连带责任E票据参加关系,实施参加承兑行为的,参加承兑人负有依票据金额付款的义务;实施参加付款行为的,参加付款人对于承兑人、被参加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权利。

2、本票关系,当事人为出票人、收款人,出票人承担付款义务,收款人有权于到期日向出票人提示付款。

A发行关系,银行签发。

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签发本票。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本票交给申请人,由申请人交给收款人。

B票据背书关系、保证关系:因票据背书行为而产生,在票据背书关系中,背书人取得了背书人的票据权利,或者取得票据质权,或者取得委托收款的权利,背书人应对被背书人及其后手承担担保付款的票据责任。

在票据保证关系中,保证人对被保证人的后手承担与被保证人相同的票据责任。

保证人承担票据责任后,取得了持票人的地位,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享有追索权。

3、支票关系, A票据发行关系,基于支票的签发而发生,当事人是,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出票人有义务担保付款人按票载金额付款,收款人有权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收款人有权向出票人追索。

B票据背书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

支票背书后,被背书人取得票据权利,或者享有票据质权,或者享有受托取款的权利,背书人应当担保票据付款人付款。

无承兑制度、参加承兑制度、保证制度。

第二节非票据关系一、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调整的非票据关系。

特征:1)法律关系的一种2)不以票据权利、票据义务为内容3)与票据运作关系密切4)由票据法调整。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1)汇票回单签发关系,收款人或持票人有权要求付款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以证明收款人或持票人因提示承兑而向付款人交付票据2)票据返还关系,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后请求持票人返还票据的权利义务;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提示承兑后请求接受票据的付款人返还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正当权利人请求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返还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

3)票据复本签发关系,为鼓励票据交易和促进票据流通,多数国家允许持票人要求出票人签发票据复本,出票人在持票人提出签发复本请求后,应当签发复本。

4)票据复本返还关系,票据复本与原本具有同等效力,为了不使票据债务人重复付款,付款人在付款时,或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在偿还钱款时有权请求持票人交出全部票据复本,彼此间形成票据复本返还关系。

5)誊本的持票人与原本接收人之间的票据原本返还关系,票据原本付款人提示承兑后,持票人可用票据的誊本背书转让,受让的持票人可以基于誊本要求付款人返还票据原本。

6)利益偿还关系,持票人因未及时行使权利而致票据权利罹于时效,或因手续的欠缺而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有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偿还所获得利益的权利7)损害赔偿关系,票据当事人违反票据法规定致他人损失的,应赔偿受害人。

8)支票付款人未按照票据规则付款而在收款人或持票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9)代理付款人因过错而错误付款致人损害的,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10)金融机构的过错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关系11)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赔偿责任关系12)其他违反票据法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关系。

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1、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不被票据法调整,与票据行为、票据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2、特征:1)是法律关系的一种2)不以票据权利、票据义务为内容3)不由票据法调整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

3、种类:1)票据原因关系2)票据预约关系3)票据资金关系第四章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均金额的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特征:1)是一种金钱债权2)票据权利与票据密不可分3)票据权利具有双重性三、票据权利的分类1)因保证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为从权利,被保证之债为主权利。

2)第二节票据权利的取得和消灭一、票据权利取得事由:1)因票据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

签发、票据权利转让(背书转让,单纯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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