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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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
(晋政发[200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在我省建立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

一、建立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的目的、意义
建立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精神,按照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必须把安全生产真正纳入区域经济和社会进步的总体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各级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到实处。

建立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行之有效的办法。

从基层生产经营单位抓起,从基础工作入手,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保证。

而安全生产责任制,既是重要的基础工作,也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具有约束力的重要措施。

建立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是搞好安全生产的现实需要。

我省是能源重化工大省,煤炭化工企业多,高危企业多,老企业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建立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就是要强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充分调动和发挥方方面面的积极性,把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保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全省控制指标为:全省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按2003年同口径比较,下同)、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全省10万人死亡率、工矿企业死亡人数、全省工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煤矿企业死亡人数、煤矿企业百万吨死亡率。

(二)各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各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包括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两部分。

1、控制指标
包括: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工矿企业死亡人数、工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煤矿企业死亡人数、煤矿企业百万吨死亡率、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

2、工作目标
(1)各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所辖区域的安全管理,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所需的工作人员及经费,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各市人民政府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由政府主要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应当形成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3)各市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要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经营网点。

要组织
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采取相应对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适时进行演习。

(4)各市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两次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安全生产大检查要严格依法进行,做到有安排布置,有检查指导,有帮助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不走过场。

(5)特大事故发生后,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积极组织抢险,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对发生的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及时结案。

(6)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企业按有关要求提取、使用各项安全经费。

(7)完成国家、省人民政府安排的安全工作任务。

(三)省有关部门考核指标
省有关部门考核指标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部门、行业特点,分别制定。

三、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签订
省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省重点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将考核目标层层分解,签订责任书,落实到基层,从两条线上保证全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实现。

四、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考核、奖惩
省人民政府对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实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每季度以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公布一次。

年终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成考核组,对本年度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采用百分制进行,控制指标 60分,工作目标40分。

其中综合性指标: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安全事故这两项指标为否决项,其它指标按完成情况考核计分。

省人民政府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

对完成年度控制目标、评为先进单位的,奖励市人民政府30万元(其中市长、分管安全的有关市领导每人5万元);省人民政府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省有关单位10万元;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的副经理每人5万元,其它如交通、化工等安全生产任务重的省属重点企业(具体名单由省安监局确定)根据规模大小、工作难易程度等情况分别奖励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的副经理每人3万元。

同时,对在安全监管监察、综合指导协调、安全技术创新和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对连续两年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安全事故的市、当年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连续两年未发生死亡事故的高危行业省属重点企业、连续三年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县(市、区)分别由省、市给予重奖。

以上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对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市、县(市、区)、部门和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可比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考核奖励制度制定具体的奖
励办法,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促进我省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

二00四年二月六日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年02月06日实施日期:2004年02月06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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