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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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2021)-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3号

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2021)-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3号

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2021)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已于2021年8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廖国勋2021年8月21日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调解活动,依法化解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协调、劝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依法化解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推动,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机制。

市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与其职能相关的行政调解和本系统、本单位行政调解的业务指导。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工作的推进、指导、培训与协调。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本机关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确定统筹本机关行政调解工作的专门机构,可以由该专门机构负责登记、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并指派本机关承办具体调解工作的机构。

行政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列支,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调解文书格式(示范文本)

行政调解文书格式(示范文本)
六法组办〔2011〕3 号
关于印发行政调解文书格式(示范文本)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六安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
解工作的意见》(六法组〔2011〕4 号)要求,市行政调解指导中 心制定了《行政调解文书格式(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3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通力根1保过据护管生高线产中敷工资设艺料技高试术中卷0资不配料仅置试可技卷以术要解是求决指,吊机对顶组电层在气配进设置行备不继进规电行范保空高护载中高与资中带料资负试料荷卷试下问卷高题总中2体2资,配料而置试且时卷可,调保需控障要试各在验类最;管大对路限设习度备题内进到来行位确调。保整在机使管组其路高在敷中正设资常过料工程试况1卷中下安,与全要过,加度并强工且看作尽护下可1都关能可于地以管缩正路小常高故工中障作资高;料中对试资于卷料继连试电接卷保管破护口坏进处范行理围整高,核中或对资者定料对值试某,卷些审弯异核扁常与度高校固中对定资图盒料纸位试,置卷编.工保写况护复进层杂行防设自腐备动跨与处接装理地置,线高尤弯中其曲资要半料避径试免标卷错高调误等试高,方中要案资求,料技编试术写5、卷交重电保底要气护。设设装管备备置线4高、调动敷中电试作设资气高,技料课中并3术试、件资且中卷管中料拒包试路调试绝含验敷试卷动线方设技作槽案技术,、以术来管及避架系免等统不多启必项动要方高式案中,;资为对料解整试决套卷高启突中动然语过停文程机电中。气高因课中此件资,中料电管试力壁卷高薄电中、气资接设料口备试不进卷严行保等调护问试装题工置,作调合并试理且技利进术用行,管过要线关求敷运电设行力技高保术中护。资装线料置缆试做敷卷到设技准原术确则指灵:导活在。。分对对线于于盒调差处试动,过保当程护不中装同高置电中高压资中回料资路试料交卷试叉技卷时术调,问试应题技采,术用作是金为指属调发隔试电板人机进员一行,变隔需压开要器处在组理事在;前发同掌生一握内线图部槽纸故内资障,料时强、,电设需回备要路制进须造行同厂外时家部切出电断具源习高高题中中电资资源料料,试试线卷卷缆试切敷验除设报从完告而毕与采,相用要关高进技中行术资检资料查料试和,卷检并主测且要处了保理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22•【字号】遵府办函〔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遵府办函〔2018〕13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南部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遵义市行政调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五届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22日遵义市行政调解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构建多元联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化解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争议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责和规定程序,通过疏导、协商等方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下统称当事人)的和行政管理有关的争议纠纷,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化解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自愿平等、合法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含新区、开发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和信息沟通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切实履行本系统行政调解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业务指导和协调,明确具体业务机构负责行政调解工作。

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内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和规范,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定期统计分析行政调解工作,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各级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调解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由行政机关保障。

行政调解文书

行政调解文书

行政调解文书(一)行政调解申请书申请人(自然人):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申请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职务:被申请人(自然人):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地址:邮证编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职务: ]申请行政调解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此致(行政调解机关名称)附:行政调解申请材料清单申请人:年月日行政调解申请材料清单行政调解文书(二)行政调解告知书文号:(被申请人):(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机关提出(行政调解事项)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调解事项直接关系到你(单位)的切身利益,依照国家行政调解有关规定,你(单位)或委托代理人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本机关行政调解工作室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的,视为不同意行政调解。

特此告知联系人:电话:行政机关(盖章):年月日行政调解文书(三)行政调解受理(不予受理)告知书文号:(申请人):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机关提出(行政调解事项)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申请的行政调解事项不符合(不符合)行政调解受理范围,决定予以(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联系人:电话:行政机关(盖章):年月日行政调解文书(四)行政调解受理审批表行政调解文书(五)行政调解通知书文号:(当事人):请你(单位)于年月日时之前到(某地)参加行政调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的,视为放弃行政调解。

特此通知行政机关(盖章):年月日行政调解文书(六)行政调解终止决定书文号:(当事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调解事项)申请,本机关已予受理。

由于(终止原因、理由),决定终止行政调解。

行政机关(盖章):年月日行政调解文书(七)行政调解书审批表行政调解书(八)行政调解书文号:申请人(自然人):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 [申请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职务: ]被申请人(自然人):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职务: ]行政调解事项:本机关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1、。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0•【字号】中府〔2017〕12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行政调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0日中山市行政调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争议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调解,包括民事纠纷调解和行政争议调解。

民事纠纷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居间协调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的活动。

行政争议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劝导、协调等方法,促使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依法、高效、快捷化解有关行政争议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包括民事纠纷调解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行政争议调解中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包括行政机关。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建立健全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理委员会、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行政调解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

终止调解通知书

终止调解通知书

终止调解通知书篇一:消费者申诉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消费者申诉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申诉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工商终字﹝20﹞号申诉人:住址:联系方式:被申诉人(单位):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地址:案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向我局申诉。

经我局组织双方调解未达成协议,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现终止调解。

建议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一式三份。

申诉人:(签字)被申诉方:(签字)调解人:(签字)二0年月日篇二:人民调解文书格式___________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卷宗卷名:卷号:人民调解员:调解日期:立卷人:立卷日期:保管期限:备注:卷宗目录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现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调解原则和法律效果,以及在调解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告知如下: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其调解结果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三、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要求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行政调解文书示范

行政调解文书示范

行政调解文书示范文本(试行)目录(1)行政调解申请书(2)口头申请行政调解笔录(3)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Ⅰ)(4)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Ⅱ)(5)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6)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7)行政调解受理审批表(8)行政调解受理登记表(9)行政调解调查笔录(10)行政调解笔录(11)行政调解结果审批表(12)行政调解协议书(13)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14)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15)行政调解邀请函(16)行政调解回访记录(17)行政调解送达回证(18)行政调解卷宗(19)卷宗目录·1·行政调解申请书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被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第三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特申请(单位名称)予以调解。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2·口头申请行政调解笔录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被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第三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人确认)以上记录经本人核对,与口述一致。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记录人:·3·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Ⅰ)根据(法律依据)第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们(纠纷案由)一案依法进行调解。

如同意调解,本机关将择期举行行政调解会(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调解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如不同意调解,可向(单位名称)申请行政裁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行政调解文书电子版详解

行政调解文书电子版详解

行政调解文书示范文本目录1、行政调解卷宗2、卷宗目录3、行政调解申请书4、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Ⅰ)5、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Ⅱ)6、行政调解审批表7、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8、行政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9、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10、行政调解调查笔录11、行政调解通知书12、行政调解笔录13、终止行政调解决定书14、行政调解书15、行政调解送达回证上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调解卷宗卷宗类别:民事纠纷行政争议卷名:年度:卷号:调解员:立案日期:结案日期:立卷人:立卷日期:保管期限:备注:卷宗目录行政调解申请书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住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住所:联系电话:行政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特申请(行政机关名称)予以调解。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上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Ⅰ)根据有关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们(纠纷案由)一案依法进行调解。

如同意调解,本机关将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期间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如不同意调解,可依法向有权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仲裁。

当事人意见:签名:;年月日当事人意见:签名:;年月日行政机关印章备注:1.本意见书于行政机关当场调解和主动调解时使用。

2.本意见书一式份,各当事人一份,本机关一份。

上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Ⅱ)(被申请人):你(单位)与(申请人)(纠纷案由)一案,现(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调解。

如你(单位)同意调解,本机关将依法进行调解;如不同意调解,可依法向有权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仲裁。

被申请人意见:签名:;年月日行政机关印章备注:1.本意见书于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调解时使用。

2.本意见书一式份,各当事人一份,本机关一份。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3•【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调解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业经2015年10月1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求发2015年10月23日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调解活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协调和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规范。

第五条行政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平等和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保障开展行政调解活动的必要工作条件,行政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行政调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下列纠纷进行调解:(一)治安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二)消费者权益纠纷;(三)医疗纠纷;(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权属、矿业权纠纷,林权、水事纠纷;(五)环境污染纠纷;(六)知识产权纠纷;(七)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权益纠纷;(八)计量纠纷;(九)物业权益纠纷;(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纠纷。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行政调解:(一)已申请人民调解的;(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三)已申请仲裁的;(四)已达成调解协议再次申请调解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

江西省行政机关行政调解文书格式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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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行政机关行政调解文书目录1、行政调解卷宗2、卷宗目录3、行政调解申请书4、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Ⅰ)5、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Ⅱ)6、行政调解审批表7、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8、行政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9、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10、行政调解调查笔录11、行政调解通知书12、行政调解笔录13、终止行政调解决定书14、行政调解书15、行政调解送达回证江西省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卷宗卷宗类别:民事纠纷行政争议卷名:年度:卷号:调解员:立案日期:结案日期:立卷人:立卷日期:保管期限:备注:卷宗目录序号材料名称页号备注行政调解申请书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住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住所:联系电话:行政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特申请江西省行政机关予以调解。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江西省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Ⅰ)根据有关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们一案依法进行调解。

如同意调解,本机关将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期间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如不同意调解,可依法向有权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仲裁。

当事人意见:签名:;年月日当事人意见:签名:;年月日江西省行政机关(印章)年月日备注:1.本意见书于行政机关当场调解和主动调解时使用。

2.本意见书一式份,各当事人一份,本机关一份。

江西省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Ⅱ):你(单位)与一案,现向本机关申请调解。

如你(单位)同意调解,本机关将依法进行调解;如不同意调解,可依法向有权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仲裁。

被申请人意见:签名:;年月日江西省行政机关(印章)年月日备注:1.本意见书于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调解时使用。

2.本意见书一式份,各当事人一份,本机关一份。

江西省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审批表备注:此审批表用于行政调解受理、不予受理、延期、终结等。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办法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办法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构建多元联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有关争议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行政调解是指省市场监管局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政策和事实为依据,以自愿平等为基础,组织行政争议或纠纷双方,通过解释、沟通、说服、疏导、协商、教育等非强制性方法,促使争议或纠纷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依法化解矛盾。

第三条行政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平等、合法正当、优先及时、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场监管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小组,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各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并在本局配置行政调解室。

第五条行政调解工作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督促和指导全局行政调解工作;(二)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行政调解工作;(三)协调解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争议或纠纷调解事宜。

第六条行政调解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承担行政调解工作小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二)承办行政调解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省市场监管局可以对下列纠纷争议进行调解:(一)应由本局处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产品质量问题、消费争议(含价格争议)发生的民事纠纷(二)应由本局处理的专利侵权赔偿纠纷(三)应由本局处理的商标侵权赔偿纠纷(四)应由本局处理的特殊标志侵权赔偿纠纷(五)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争议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计量纠纷(六)应由本局处理的侵犯商业秘密赔偿纠纷(七)《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实施行政调解的行政争议;(八)应由本局处理的有关民事、行政争议。

第八条实施行政调解的纠纷争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与纠纷所涉及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二)该纠纷争议与本局行政职权有关;(三)该纠纷争议具有可调解性;(四)双方自愿接受行政调解。

海南省行政调解规定

海南省行政调解规定

海南省行政调解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01•【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行政调解规定(2023年7月24日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8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行政调解活动,依法及时化解有关行政争议、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解释、沟通、劝导、协商等方式,促使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下统称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依法化解有关行政争议、民事纠纷(以下统称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行政调解,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调解争议纠纷,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得以行政调解代替行政执法。

第五条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调解方式化解下列争议纠纷:(一)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引起的行政争议;(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补偿、行政赔偿争议;(三)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四)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建议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的争议纠纷;(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处理的其他争议纠纷。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将行政调解以及行政补偿、赔偿等争议纠纷解决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

行政调解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信息报送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整合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资源,促进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流,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信息报送的内容:(一)行政调解的重要制度、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安排与部署;(二)行政调解日常工作情况;(三)突发事件、有重大影响或者群体性的行政调解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办理结果和可能存在的隐患;(四)行政调解的典型案件,行政调解工作的新模式、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

第三条信息报送的形式.以文字信息、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形式报送.第四条信息报送的要求。

局行政调解联络员负责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

(一)文字要求。

语言准确精练。

一般信息字数以 500 字左右为宜,重要的或者专项信息应当控制在 2000 字以内,格式符合公文处理规定。

(二)报送时间。

根据信息的性质和内容,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同时,每年6月30日和 12 月30 日前要报送半年和当年行政调解工作总结;对于特别重要和紧急的信息,应当在1日内报送。

(三) 报送数量和方式。

按照上级规定的报送数量和方式报送信息.第五条信息报送考核.信息报送工作列入行政调解工作考评内容.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行政调解统计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做好行政调解统计报告工作,发挥统计分析在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专职调解员负责行政调解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和报送工作。

第三条应当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台帐,按要求统计并报送本局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统计报表报送至市行政调解中心办公室。

第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接待登记制度第一条各科室要认真做好来访接待和来信、来电登记工作。

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倾听诉求,耐心解释疏导,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收集登记好群众提交的各种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应当告知其受理的机关.群众来信及上级和有关方面转来的信件,应拆封登记,按信纸、信封顺序整理装订,并按照要求填写编号、日期等。

调解通知书(模板)

调解通知书(模板)

调解通‎知书‎调解通‎知书‎‎‎‎篇‎一:‎‎‎调解‎通知书‎样本‎附件C‎調解‎通知書‎樣本‎[沿用‎法律程‎序的標‎題] ‎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答辯人‎:‎‎答辯人‎的律師‎:‎‎‎1.‎申請人‎有意嘗‎試透過‎調解以‎解決與‎答辯人‎之間全‎部的‎[或其‎中指明‎部分的‎]爭議‎,並提‎出以下‎各項建‎議1。

‎‎2.‎如果‎申請人‎有意提‎出建議‎,訂明‎在其所‎擬進行‎的調解‎過程‎中採用‎某一特‎定團體‎的規則‎2,請‎註明有‎關規則‎3。

‎‎‎3.‎申請‎人建議‎委任‎[調解‎員姓名‎]作‎為調解‎員,並‎附上‎[調解‎員姓名‎]的‎履歷,‎預計聘‎用 [‎調解員‎姓名]‎的費‎用是‎[費用‎金額]‎。

‎‎4. ‎申請人‎建議在‎[場‎地名稱‎]進‎行調解‎,預計‎租用場‎地的‎費用是‎[費‎用金額‎]。

‎‎5. ‎[申請‎人就調‎解費用‎及支出‎的付款‎方法,‎以及調‎解倘若‎失敗‎,有關‎的費用‎是否可‎如同訴‎訟的訟‎費般予‎以追討‎等事宜‎,作出‎下述的‎建議]‎。

‎ 6‎.申‎請人建‎議以下‎[指‎定的最‎低參與‎程度4‎]符‎合在調‎解過‎程中作‎出充分‎嘗試的‎規定。

‎1 ‎23有‎意嘗試‎調解的‎申請人‎應盡量‎提出第‎2至7‎段所列‎的建議‎。

申請‎人如未‎能提出‎某些建‎議,仍‎應把通‎知書送‎交存檔‎,之後‎再向另‎一方提‎出建議‎。

例‎如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經與‎香港調‎解中心‎協商後‎編訂出‎版的“‎調解規‎則”,‎或由香‎港和解‎中心出‎版的“‎和解員‎專業守‎則”。

‎調解‎可以在‎沒有採‎用某一‎特定團‎體的規‎則的情‎況下進‎行。

如‎果申請‎人不打‎算建‎議採用‎此等規‎則,則‎本段落‎將不適‎用。

‎‎7. ‎申請人‎建議調‎解程序‎應在‎[訂明‎期限]‎内展‎開。

‎‎8. ‎申請人‎要求‎/反‎對把法‎律程序‎暫時擱‎置 [‎] ‎天,以‎待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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