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经济法讲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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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
预计在2012年考试大纲及教材中,本章与2011年内容一致,没有调整。
◆本章内容结构:
本章教材分为3节:
第一节法律基础(较重要)
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重要)
第三节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与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要点:
(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解析】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都能体现为法,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
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①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国家意志性;
②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强制性;
③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利导性;
④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规范性。
【例题·单选题】(2008年考题)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B.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C.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D.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正确答案』B
【例题·多选题】(2009年考题)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的本质与特征。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包括:
法律关系内
容
解析
民事法律关
系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
系
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
系
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二)法律关系的要素——3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1.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要点1】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4类:公民(自然人)、机构组织、国家、外国人及外国社会组织。
【要点2】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双方: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因为最少要有两个主体,才能在它们之间形成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例题·多选题】(2010年)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
体的有()。
A.国有企业
B.集体企业
C.合伙企业
D.个人独资企业『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主体。
根据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机构和组织、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本题四个选项均可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2.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各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如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
(2)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
义务主体可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如纳税、服兵役等。
也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
【要点1】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在大多数民商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
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要点2】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对等或不对等
【要点3】权利和义务的保护: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
法律保障。
3.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4类:物、精神产品、行为、人身。
(1)物,包括自然物、人造物、货币及有价证券
不包括:阳光、空气、自然灾害等。
(2)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第一,知识产品:包括著作、发现、发明、设计等,知识产品本身没有实物形态,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证书、书籍、录像、录音等。
第二,道德产品:包括荣誉称号、嘉奖表彰、体育比赛的名次等。
(3)行为。
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指人们的一切行为,而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4)人身。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
注意以下几点:(1)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贩卖或拐卖人口,禁止买卖婚姻;(2)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者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就属于违法或法律不提倡的行为;(3)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
身。
【例题·多选题】(2006年)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A.土地使用权
B.发明
C.劳务
D.产品『正确答案』ABCD
【例题·多选题】(2009年考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A.自然人
B.发明专利
C.劳务
D.物质资料『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客体。
自然人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他三项均属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法律事实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按照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
1含义: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2.种类:根据事件的起因可以分为绝对事件、相对事件。
(1)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
例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
(2)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
例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提示】事件的出现都是不以人们(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
1.含义: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注意】出题时经常将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结合在选择题中考查。
2.法律行为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应受惩罚的行为。
【解释】不是只有合法行为可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例题·分析题】会计于某在单位领导的授意下,将一张私自购入的空白发票填写金额后入账。
分析会计于某与其单位领导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会计于某虚开发票入账的行为和其单位领导授意的行为均构成法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也属于积极行为(作为)。
(2)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
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是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非表示行为,是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这是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所作的分类。
单方行为,是指由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等;多方行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
(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例题·多选题】(2011年)下列各项中,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有()。
A.自然灾害
B.公民死亡
C.签订合同
D.提起诉讼『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事实。
选项A和选项B属于法律事实中的法律事件;选项C和选项D是属于法律事实中的法律行为。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相对事件范围有()。
A.地震
B.战争
C.签订协议
D.发行公司债券『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事件中的相对事件。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
我国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等,应注意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
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
形式制定机关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级、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区法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特别行政区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
国际条约、协定国家之间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
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
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
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
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
(5)自治区法规。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也称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也称地方规章)两种。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行政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8)国际条约。
【例题·单选题】(2011年)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规定国家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属于国家根本大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形式。
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例题·单选题】(2010年)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是()。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
D.行政规章『正确答案』B
【关注】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最高法院所作的判决书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法的分类
成文法和不成文以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法
以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
以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
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
一般法和特别法分
以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
以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
【例题·单选题】(2011年)下列对法所作的分类中,以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为依据进行分类的是()。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一般法和特别法『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分类。
选项B是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选项C是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选项D 是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
1.法律部门(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要点1】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要点2】法律部门的划分不是绝对的,可以有不同的标准,可以交叉、重合,没有对错之分,只有方便与不方便、合理与不合理之
分。
2.法律体系: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相互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例题·判断题】(2008年考题)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分为若干个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构成一国的法律体系。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体系的定义。
题中的表述是正确的。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
2.民法商法法律部门。
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3.行政法法律部门。
【要点1】行政法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要点2】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称为纵向关系)。
在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纵向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管
理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依法作出,不需要双方平等协商。
4.经济法法律部门。
它一方面与行政法的联系很密切,另一方面又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很密切。
往往在同一个经济法中包括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既有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也有调整横向法律关系的,因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5.社会法法律部门。
社会法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刑法法律部门。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要点】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
解决经济纠纷,除通过诉讼“打官司”外,还可以通过仲裁这种非诉讼的途径。
六、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链接】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称为经济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宏
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要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是“经济关系”,但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
其他的诸如财产赠与、财产继承关系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转让关系,归民法调整而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
A.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B.市场管理关系
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D.财产继承关系『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律关系。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民事法律关系或民商法律关系,不属于经济法律关系。
【例题·多选题】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有()。
A.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B.财产赠与关系
C.劳务用工关系
D.社会分配关系『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财产继承关系、人身关系不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而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
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重点)
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但适用的范围不同。
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
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适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适用于横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争议。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都是对纵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
【例题·判断题】(2010年)对于平等民事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而言,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协议。
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所以,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能够排除诉讼管辖权,题目表述正确。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一)仲裁的特征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例题·判断题】(2008年考题)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是申请仲裁的重要前提。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不适用: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例题·单选题】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解决的是()。
A.甲乙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
D.甲乙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纠纷。
与人身有关的纠纷,不适用仲裁法,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劳动争议以及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可以由法律规定的组织仲裁,但不由仲裁法调整。
【例题·多选题】下列纠纷不适用仲裁方式解决的有()。
A.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B.企业之间的财产产权纠纷
C.婚姻纠纷
D.企业对环保局的处罚不服的纠纷『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而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能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则。
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
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例题·判断题】甲、乙两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甲公司不服,拟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分析甲公司是否可以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庭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甲、乙公司应执行仲裁庭的裁决。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不会受理。
(四)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性质:民间性组织
【要点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
——不实行地域管辖
【要点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不实行级别管辖
2.仲裁委员会组成: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
2/3。
【例题·多选题】(2008年考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仲裁委员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仲裁委员会是司法机关
B.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C.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
D.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只是独立的裁决经济纠纷的民间组织机构。
【例题·判断题】(2009年考题)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选择仲裁委员会。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仲裁机构。
根据规定,仲裁委员会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
(五)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和形式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
【要点】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