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捐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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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组织结构及职责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组织结构及职责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组织结构及职责一、引言简述人体器官捐献的重要性和在中国的发展情况。

阐述本文档的目的和意义。

二、总则规定本文档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目标。

三、组织结构描述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的组织架构。

明确各级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四、国家级组织机构及职责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政策和法规监督和指导全国器官捐献工作中国红十字会宣传和动员协调和组织捐献活动国家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管理捐献信息协调器官分配五、省级组织机构及职责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落实国家政策监管本省器官捐献工作省级红十字会开展宣传教育协助组织捐献活动省级器官捐献管理机构管理本省捐献信息协调器官分配和转运六、市级组织机构及职责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执行省级政策监管本市器官捐献工作市级红十字会开展地方宣传教育协助组织捐献活动市级器官捐献管理机构管理本市捐献信息协调器官分配和转运七、医疗机构及职责器官捐献协调员负责与捐献者及家属沟通协助完成捐献手续器官移植医院提供器官移植服务参与器官分配和移植手术器官捐献评估中心评估捐献者条件确定捐献资格八、技术支持与培训规定技术支持体系的建设描述专业培训和能力提升机制九、信息管理与数据保护规定捐献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描述数据保护和隐私政策十、宣传与教育规定宣传策略和教育计划描述公众意识提升活动十一、监督与评估规定监督机制和评估标准描述定期检查和绩效评估十二、违规处理规定违规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措施描述违规处理流程和记录十三、附则规定本文档的解释权、修订程序和生效时间。

十四、附件列出相关的法律法规、操作规程、标准和规范等附件。

浅谈中国的遗体器官捐献

浅谈中国的遗体器官捐献

浅谈中国遗体器官捐献的现状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遗体器官捐献是怎么一回事。

遗体器官捐献就是当一个人不幸死亡时,把自己身上良好的器官或组织,以无偿的方式,捐赠给器官衰竭急需器官移植的患者,让他们能够延续生命,改善未来的生活品质,并且能继续贡献社会。

遗体器官捐献一般要求志愿者为身体器官基本健康,无大型流行性传染疾病,年龄不超过65岁身份明确且自愿成为遗体器官捐献志愿者的公民。

2012年6月,内蒙古赤峰市年仅两岁的小女孩“希望”因脑瘫生命垂危,他的父母强忍着悲痛,做出了一个令人意外的决定:让小“希望”成为遗体器官捐献志愿者,捐献小“希望”身上一切可以捐献的器官。

6月9号,小“希望”离开了人世,但是她捐献出的器官,却延续了两名患者的生命。

接受了小“希望”器官移植的患者是幸运的。

据中央电视台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有30万肝病患者在等待器官移植,每年全国只能开展两千例左右的肝移植手术;约有一百万做血液透析的肾病患者,但每年只能开展三四千例肾移植手术。

每年我国300万潜在的器官捐献者中实际能捐献器官的,还不足100例。

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郝林娜在全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交流会上披露:截至2011年2月底,中国内地通过人体捐献试点渠道共实现37例,这37例器官捐献集中在广东、天津、湖南、辽宁、浙江、湖北和山东等地。

捐献的大器官有97个,角膜39个,皮肤若干。

我国器官供体严重不足,需要加强宣传教育,鼓励器官捐献,通过宣传教育改变人们对器官捐献的传统观念,让捐献者知道器官捐献的意义及对他人的奉献精神,才能从根本上动员人们自觉、自愿的捐献,从根本上解决供体紧缺的状况。

器官移植难的社会现状,引发了许多的社会问题,频繁发生地下人体器官非法买卖和移植事件,非法买卖器官已经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器官移植难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遗体器官捐献在我国仍处于探索阶段,大众对器官捐献仍持怀疑态度。

这种情况的出现有很多原因,下面我就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一谈。

《中国器官捐献指南》内容

《中国器官捐献指南》内容

《中国器官捐献指南》内容《中国器官捐献指南》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它对于推动器官捐献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下面将从多个角度对《中国器官捐献指南》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推广。

《中国器官捐献指南》明确了器官捐献的定义和原则。

器官捐献是指个人在自愿、无偿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器官用于他人的移植手术。

指南强调了器官捐献的自愿性和无偿性,以及遵循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的重要性。

这对于保护器官捐献者的权益,促进器官捐献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器官捐献指南》明确了器官捐献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指南规定,成年人可以自愿捐献器官,但需要经过严格的评估和手续,确保捐献者的身体状况良好、心理健康,并符合器官捐献的标准。

此外,指南还强调了家庭成员在捐献决策中的重要性,鼓励家人之间的亲情捐献。

《中国器官捐献指南》规定了器官捐献的程序和管理。

指南要求建立健全的器官捐献管理机制,包括捐献者登记、器官分配、手术安排等方面。

指南还强调了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的重要性,确保捐献者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和滥用。

《中国器官捐献指南》还强调了器官捐献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指南要求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对器官捐献的认知和理解,促进社会对器官捐献事业的支持和参与。

同时,指南还鼓励开展相关研究和经验交流,提高器官捐献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总的来说,《中国器官捐献指南》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它对于推动器官捐献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指南明确了器官捐献的定义和原则,规定了适用范围和程序,强调了管理和宣传的重要性。

通过遵循指南的要求,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器官捐献者的权益,促进器官捐献事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更多的人了解和支持器官捐献,为推动器官捐献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实现器官捐献的伟大事业而奋斗!。

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管理制度

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管理制度

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管理,规范器官取得和调配程序,提高器官移植效率,保障捐献者及受体的权益,经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院内全部与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相关的工作人员和活动。

第三条定义1.人体组织器官:指生理机能正常的人体各个构成部分,包含器官、组织和细胞等。

2.人体组织器官捐献: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本领的个人自己乐意无偿捐献本身的人体组织器官用于移植手术。

3.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登记:指捐献者向本院提交相关料子并进行登记备案的程序。

4.人体组织器官移植:指将捐献者的人体组织器官移植到需要的受体身上的手术。

第二章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程序第四条捐献者及家属的权益保障1.捐献者及其家属享有完全的知情权,有权了解器官取得和调配的程序。

2.捐献者及其家属的个人信息和相关隐私将严格保密,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不得泄露给任何个人或组织。

3.捐献者及家属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如有损害,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法律诉讼。

第五条捐献意愿确认1.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本领的个人都可以自己乐意捐献本身的人体组织器官。

2.捐献者应当签署《人体组织器官捐献协议书》,明确表达捐献意愿。

3.捐献者应事先告知家属,并征得家属的支持和相关手续。

第六条捐献者合格评估1.捐献者需依照本院要求进行健康体检,确保自身健康无不适合器官捐献的风险因素。

2.捐献者需经过专业医生的评估,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的要求。

3.捐献者需供应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证件,并接受院方的调审核实。

第七条捐献者登记1.符合条件的捐献者需向本院提交《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登记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料子。

2.登记申请表中应包含捐献者的个人信息,捐献意愿确认信息,及相关医疗检查结果。

3.捐献者登记申请经审核后,由院方进行登记备案,并颁发相应的捐献证明。

第八条器官取得和调配1.本院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透亮公正的器官取得和调配机制。

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组织结构及职责

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组织结构及职责

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组织结构及职责人体器官捐献是救治患者,并挽救生命的有效措施。

为了确保器官捐献广泛开展,并且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救治资源,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器官捐献体系。

本文将介绍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的组织结构及职责。

组织结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一般由以下部门组成:政府部门、医院、器官捐赠组织和独立机构,每个部门都有着不同的职责。

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主要承担组织管理、政策制定、法律监督等职责。

政府部门要负责协调卫生部门、司法部门和医疗保险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器官捐赠工作的顺利开展。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立法等方式推进器官捐赠和移植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改革和完善。

医院医院在人体器官捐献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医院必须要有资质进行器官移植,才能够收治移植病人并进行器官移植手术。

医院还要配备专业的医疗队伍,能够为器官病人提供临床医学服务和手术治疗。

除此之外,医院还要开展广泛的医学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器官捐赠意识和参与度。

器官捐赠组织器官捐赠组织是人体器官捐献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器官捐赠组织的主要职能是协调器官捐赠和移植工作。

器官捐赠组织可以通过筛选合适的器官捐赠者,并为捐赠者提供相关的医学服务和咨询。

同时,器官捐赠组织还可以安排器官采集和运输,确保器官的质量和稳定性,避免器官因采集、运输等环节的问题导致失败。

独立机构独立机构一般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监管和评估工作。

独立机构需要与政府部门和医院等相关部门进行密切协作,确保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严苛合规。

同时,独立机构还要通过定期的监督和评估,为器官捐献和移植提供支持和服务。

职责在人体器官捐献体系中,各组织、机构和部门分工明确,各自承担不同的任务和职责,使得器官捐赠和移植能够有条不紊、持续发展。

政府部门需要负责端正公众对于器官捐赠的观念,颁布相关法规和条例确保器官捐献和移植的合法性,协调各个相关的部门与机构进行作业。

医疗机构需要负责担任移植手术的医生和护士,管理器官的安全保管,筛选器官接受者等,同时还需要与捐赠者、家属,器官采集,运输机构密切协调,落实组织器官收购的宣传、调查等工作。

人体捐献与器官移植管理制度

人体捐献与器官移植管理制度

人体捐献与器官移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医院内的人体捐献和器官移植工作,保障公平、合法、安全的运作机制,充分利用和保护捐献者的权益,提高器官移植的效率和成功率,特订立本管理制度。

二、人体捐献管理1.捐献者的资格1.1 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本领的人,可以自己乐意捐献本身的器官。

1.2 未成年人或缺乏完全民事行为本领的人,必需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捐献器官。

2.捐献流程2.1 捐献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医院提出捐献申请。

2.2 医院将组织相关专家对捐献者的身体情形和医疗史进行评估,确保其适合进行器官捐献。

2.3 若捐献者符合条件,医院将与其签署有关捐献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2.4 捐献者在明确知情并获得完全自己乐意同意的情况下,医院将进行相应的手术及器官移植工作。

3.捐献者权益保护3.1 医院应敬重捐献者的意愿和隐私权,确保捐献者及其家属的信息保密。

3.2 医院应供应必需的心理支持和咨询服务,帮忙捐献者及其家属理解和应对手术的风险和后果。

3.3 医院应对捐献者进行必需的医疗费用和相关弥补,遵从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三、器官移植管理1.受捐者的资格1.1 捐献者的器官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原则进行合理调配。

1.2 受捐者应经过特定的评估和等待序列,符合器官移植的医学指征和紧急性。

2.移植器官的取得和调配2.1 医院应建立健全的器官取得机制,保证器官的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伦理原则。

2.2 医院应建立健全的器官调配制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捐献者和受捐者的匹配,确保公平和合理。

2.3 医院应建立器官等待名录,及时通知受捐者,确保最合适的器官可以及时移植。

3.移植手术和后续管理3.1 医院应配备专业的医疗团队,确保器官移植手术的安全性和成功率。

3.2 医院应加强对术后患者的跟踪和管理,确保术后病愈情况良好。

3.3 移植手术后,医院应加强对受捐者的免疫抑制治疗和随访,防备器官移植排斥反应和并发症的发生。

医院人体器官捐献管理制度

医院人体器官捐献管理制度

医院人体器官捐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更好地推动和管理医院的人体器官捐献事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二、宗旨1.保护捐献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器官的合理使用;2.加强捐献宣传,增加人们对器官捐献的了解和支持;3.提高医院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4.保证捐献工作的廉洁和公正。

三、组织机构医院设立人体器官捐献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工作操作。

办公室隶属于医务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登记、接收及安排手术等工作。

四、流程管理2.宣传教育:医院将定期开展器官捐献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对器官捐献的知晓率。

3.评估分析:经登记后,将由医院的专业评估小组进行评估,确定捐献者是否符合器官捐献的条件。

5.器官移植:捐献者的器官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有效保存和匹配分配,确保器官被用于最需要的患者身上。

6.器官移植手术:医院将按照相关的操作规范和程序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确保手术的安全和成功。

7.后续随访和反馈:医院将对捐献者及家属进行后续的心理疏导和健康监测,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五、员工培训医院将定期组织相关岗位的员工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操作技能。

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器官移植技术、急救抢救知识、法律法规及伦理道德等方面的内容。

六、信息保密所有涉及器官捐献的个人信息都属于隐私范畴,医院将对相关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滥用。

七、监督机制1.设立监督机构:医院将设立相关的监督机构,监督医院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合法性和透明度,防止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2.接受社会监督:医院将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公众的舆论监督,对于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改进和解决。

八、奖励和纪律医院将根据工作的质量和业绩进行相应的奖励,对于不遵守相关规定和工作纪律的人员,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8.13•【文号】国卫医发[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自2007年国务院公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来,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有序推进,取得积极进展。

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顺利开展,不断完善科学、高效、公平、公正、公开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工作体系,我委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了《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8月13日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顺利开展,不断完善科学、高效、公平、公正、公开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工作体系,维护人体器官捐献人(以下简称捐献人)及人体器官接受人(以下简称接受人)权益,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以下简称《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等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民捐献的身故后尸体器官(以下简称捐献器官)的获取与分配。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与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捐献器官的获取第四条获取捐献器官,应当在捐献人死亡后进行。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方案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方案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方案一、背景和情况分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水平的提高,中国的器官移植手术需求量不断增长。

然而,供给方面的问题却成为制约器官移植事业发展的瓶颈。

我国长期以来一直依赖于由死亡病人的器官捐献。

但是,由于相关的法律、制度、机制等方面的限制,我国的器官捐献率相对较低,无法满足广大患者的需求。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试点工作方案,以推动并试点人体器官捐献事业的发展。

二、目标和任务1.目标:通过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完善的人体器官捐献制度和工作机制,提高器官供给量,满足患者的需求。

2.任务:a)加强立法工作,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捐献者的权益和义务,保障捐献者的合法权益。

b)建立统一的人体器官捐献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管理,提高配对效率。

c)加强宣传教育,普及人体器官捐献知识,提高公众对器官捐献的认识和接受度。

d)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器官获取和移植的技术水平和质量。

e)建立健全的器官分配制度和机制,确保器官的公平、公正分配。

f)做好器官捐献者家属的心理疏导和后续关怀工作,回应公众关切和质疑。

三、试点范围和时间安排1.试点范围: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选取若干地区(包括城市和农村)进行试点工作。

2.时间安排:试点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a)第一阶段(试点前期):建立统一的试点工作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和时间表。

b)第二阶段(试点中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建立人体器官捐献信息平台,进行医务人员培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机制。

c)第三阶段(试点后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建议,推广试点工作。

四、组织和管理1.组织: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管理试点工作。

2.管理:试点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试点地区的具体落实和推进工作。

五、资金保障和政策支持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将提供资金支持,用于试点地区的宣传教育、信息平台建设、医务人员培训等方面。

医院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管理制度

医院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保障捐献者、接受者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器官捐献登记、评估、获取、保存、运输、分配、移植及后续管理等。

第三条我院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应遵循自愿、无偿、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尊重生命、关爱生命。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医院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医院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第五条设立器官捐献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包括:(一)宣传普及人体器官捐献知识,提高公众认知度;(二)建立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制度,收集、整理捐献者信息;(三)开展器官捐献评估工作,确保捐献器官的质量;(四)组织器官获取、保存、运输、分配等工作;(五)指导器官移植手术,确保手术顺利进行;(六)做好器官捐献后续管理工作。

第三章捐献登记与评估第六条捐献者应自愿、无偿地捐献器官,并签署捐献同意书。

第七条器官捐献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捐献者信息,建立捐献者档案。

第八条对捐献者进行健康评估,确保捐献器官的质量符合移植要求。

第四章器官获取与保存第九条器官捐献办公室负责器官获取工作,确保获取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

第十条器官获取后,立即进行保存,确保器官质量。

第五章器官运输与分配第十一条器官运输应采用专业设备,确保器官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器官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器官分配中心负责。

第六章器官移植与术后管理第十三条器官移植手术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生和护士进行。

第十四条术后,医护人员应密切关注患者病情,做好术后护理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医院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医院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医院人体器官捐献及获取流程

医院人体器官捐献及获取流程

医院人体器官捐献及获取流程1.目的:规范人体器官捐献,明确器官捐献及获取流程。

2.范围:全院。

3.定义3.1人体器官捐献:自然人在生前或死后,遵循自愿无偿之原则,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和科学的医疗处置,贡献出体内部分或全部器官,用于拯救他人生命或恢复他人健康的纯利他主义公益性行为。

3.2人体器官获取:已办理确认捐献登记的患者,经所在医院确认已经死亡后,器官获取组织在协调员见证的情况下,摘取捐献者同意捐献的器官。

3.3器官获取组织: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员会批准同意,由指定医院组织成立的对器官捐献者的捐献器官摘取的医务人员团队。

3.4协调员:为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由中国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管理办公室培训认证的为人体器官捐献服务的专业人员。

4.权责4.1全院医护人员:发现、评估人体器官潜在捐献者。

4.2脑死亡判定专家:对人体器官潜在捐献者的病情进行评估。

4.3器官获取专家:对人体器官潜在捐献者的器官功能进行评估及器官获取工作。

4.4协调员4.4.1负责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知识普及、宣传和咨询工作。

4.4.2与潜在捐献者家属进行沟通交流,讲解器官捐献的基本常识和重要意义以及相关政策等。

4.4.3指导捐献者或其家属填写《捐献自愿书》《登记表》。

4.4.4见证器官分配,联系器官获取,见证器官获取和运送工作。

4.4.5负责捐献完成后相关资料(本人或家属签名的人体器官捐献自愿书、登记表、户口本、身份证、死亡证明、结婚证、出生证明等)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4.4.6参与协调对捐献者家属的慰问及缅怀纪念等工作。

4.4.7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4.5医院办公室:对器官获取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4.6临床医疗伦理委员会:对人体器官捐献进行伦理讨论和伦理咨询。

4.7人体器官捐献管理办公室:统筹安排、协调人体器官捐献及获取工作,负责与主管部门沟通,积极申请器官移植资质。

5.制度内容5.1本院器官获取流程5.1.1临床医护人员发现潜在的器官捐献者,及时通知协调员,参照《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国际DCD分类Mastrich 标准》(2003年修订版)。

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我国器官移植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人体器官捐献是当一个人死亡后,将其功能良好的器官以自愿、无偿的方式捐献给国家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用于救治因器官衰竭而需器官移植的患者,使其能够延续生命,并改善其生活质量。

第三条人体器官捐献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完成: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通过书面自愿申请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并且没有撤销该登记,待其身故后进行的人体器官捐献。

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器官,待其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达成一致意见,共同或委托代表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人体器官捐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系的最高管理机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共同组建,负责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全国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下设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等。

日常工作机构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设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五条省级红十字会、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组成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下设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和省级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等。

日常工作机构为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设在省级红十字会。

第六条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可根据需要设立下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登记站,具体承担特定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资料收集、数据统计、业务咨询、协调员联络等工作。

第三章捐献意愿登记第七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愿意身故后无偿捐献器官者,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住院地的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站办理捐献意愿登记手续。

第八条填写由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统一制作的《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自愿书》(附表1),填好后可邮寄、传真或面交至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站。

身体器官捐献方案

身体器官捐献方案

身体器官捐献方案引言身体器官捐献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行为,它可以拯救无数病患的生命,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对器官捐献了解不足、信息渠道有限等问题,导致器官供需不平衡的情况普遍存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制定一套完善的身体器官捐献方案势在必行。

1. 捐献意愿登记为了更好地组织和管理身体器官捐献,建议引入捐献意愿登记制度。

这种制度可以让人们自愿表达自己的器官捐献意愿,并将其记录在统一的数据库中。

这样一来,一旦有人需要器官捐献,可以方便地与已登记者联系,提高器官配对的准确性和速度。

2. 宣传教育针对公众对器官捐献认知不足的问题,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如电视、广播、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器官捐献的意义和价值。

此外,还可以组织公益讲座、义诊等活动,提高公众对器官捐献的知识水平和了解度。

3. 遗体捐献认定对于身故者的器官捐献,需要严格认定遗体是否具备捐献条件。

因此,建议设立专门的遗体捐献认定机构,由专业医生和法律人员组成,根据相关法规和医学标准,对遗体进行评估和认定。

这样可以保证捐献的遗体合法合规,从而提高捐献者和接受者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 捐献者家属安抚捐献者家属的情绪和心理状态对整个器官捐献过程产生重要影响。

为了保障捐献者家属的权益,建议制定一套完善的安抚方案。

该方案可以包括捐献者家属的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经济支持等方面的服务,以帮助他们平复情绪,同时也对捐献者表达最后的感谢。

5. 器官配对与分配为了确保器官捐献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应建立健全的器官配对和分配机制。

该机制可以结合遗体捐献认定结果、受捐者的需求、配型匹配程度等因素,综合评估并确定器官的最佳受捐者。

这种机制可以避免潜在的腐败和不公平现象出现,同时也能提高器官利用率和匹配准确率。

6. 器官跨地区合作为了解决不同地区器官供需不平衡的问题,应积极推动器官跨地区合作。

可以建立一个统一的器官调配网络,将全国各地的器官资源整合起来,共享优质的器官供应,同时也扩大了受捐者的范围。

器官捐献——精选推荐

器官捐献——精选推荐

器官捐献器官捐献器官捐献器官捐献,是指⾃然⼈⽣前⾃愿表⽰在死亡后,由其执⾏⼈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器官捐献给医学事业的⾏为,以及⽣前未表⽰是否捐献意愿的⾃然⼈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事业的⾏为。

根据中国卫⽣部统计数据显⽰,中国每年能够使⽤的器官数量不到1万,⽽其中有超过65%器官移植的器官来源于死刑犯。

器官捐献 - 简介器官捐献宣传器官捐献的全称应为⼈体器官捐献,⼜称器官捐赠,就是将⼈体的某个仍然保持活⼒的器官捐赠给另外⼀个需要接受移植治疗的病⼈。

这些病⼈的病情通常⾮常严重,⽽且已经不能⽤其他治疗⽅法治愈。

世界卫⽣组织的统计表明,全世界需要紧急器官移植⼿术的患者数量与所捐献⼈体器官的数量⽐为20∶1,如果加上那些靠药物或透析维持⽣命,但⼜必须做器官移植⼿术的患者,⽐值将拉⼤到30∶1。

中国的器官移植始于20世纪70年代,截⾄2012年3⽉15⽇,全国器官捐献试点范围已经扩⼤到16个省(市、区),共完成捐献207例,捐献器官546个。

中国每年⼤约有150万⼈因末期器官功能衰竭需要移植,⽽每年能够使⽤的器官数量不到1万,供求⽐例达到1∶150。

根据中国卫⽣部统计数据显⽰,有超过65%器官移植的器官来源于死刑犯。

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的数字⼏乎为零。

器官捐献 - 捐献种类器官捐献包括两种情况:遗体捐赠当⼀个⼈被诊断脑死亡,只能依靠呼吸机和药物维持⽣命体征时,基于个⼈⽣前的意愿或家属的同意,以⽆偿捐赠的⽅式,把⾃⼰的器官捐赠给濒临死亡、等待器官移植的病⼈,让他们的⽣命得以延续。

活体捐献⾝体健康的成年⼈可以将⾃⼰的⼀个肾脏或部分肝脏捐赠给三代以内的亲属或配偶。

活体捐赠者⾸先必须是绝对⾃愿的,⽽且必须经过医院的检查和公正处的公正才可以进⾏捐赠。

分类标准中国现阶段公民逝世后⼼脏死亡器官捐献分为三⼤类:⼀、中国⼀类(C-I):国际标准化脑死亡器官捐献(DBD),即:脑死亡案例,经过严格医学检查后,各项指标符合脑死亡国际现⾏标准和国内最新脑死亡标准(中国脑⾎管病杂志,2009年6卷4期),由通过卫⽣部委托机构培训认证的脑死亡专家明确判定为脑死亡;家属完全理解并选择按脑死亡标准停⽌治疗、捐献器官;同时获得案例所在医院和相关领导部门的同意和⽀持。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捐献和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捐献,是指自愿、无偿提供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或者小肠等人体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用于移植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将捐献的人体器官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活动。

第三条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国家建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体系,推动人体器官捐献,规范人体器官获取和分配,提升人体器官移植服务能力,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工作,加强人体器官捐献组织网络、协调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人体器官的捐献第八条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第九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捐献其人体器官。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组织结构及职责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组织结构及职责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组织结构及职责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由国家、省(区、市)和部分地(市)及以下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构成(附图1)。

一、国家级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一)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系的最高管理机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及相关部委共同组建,下设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等。

负责制定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建设规划、方案、政策及重大工作事项;监督、指导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及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协调相关国家部委支持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日常执行机构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设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二)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

负责全国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负责组织并管理人体器官捐献志愿者队伍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负责对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相关人员开展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人文关怀、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培训;负责建立和维护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者登记管理系统;指导参与捐献器官的获取及分配工作;负责接收政府拨款与社会捐赠,建立并管理人体器官捐献基金;建立激励和救助机制,对困难捐献者家属实施人道救助;开展对器官捐献者的缅怀纪念;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负责协调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和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开展工作;对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进行监督指导。

(三)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由医学、伦理学、社会学、卫生法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拟订全国人体器官捐献技术应用规范;负责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等提供政策建议、决策参考和技术咨询;负责对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相关人员开展法规、政策、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对省级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进行监督指导等。

医院人体器官捐献管理制度

医院人体器官捐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保障捐献者、接受者和医疗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

第三条医院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医院成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

第六条红十字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医院设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以下工作:(一)宣传普及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知识,提高公众认知度;(二)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志愿者招募和培训;(三)协调组织器官捐献、获取、保存、运输等工作;(四)指导、监督医院内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的开展;(五)处理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捐献和移植流程第八条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以下流程:(一)自愿申请:捐献者或其直系亲属向红十字会或医疗机构提出捐献申请;(二)审查评估:红十字会或医疗机构对捐献者进行审查评估,确认捐献者是否符合捐献条件;(三)签署同意书:捐献者或其直系亲属签署人体器官捐献同意书;(四)器官获取:在捐献者死亡后,红十字会或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程序获取器官。

第九条人体器官移植应当遵循以下流程:(一)评估:医疗机构对接受者进行评估,确认其符合移植条件;(二)配型:红十字会或医疗机构进行人体器官配型,确保供体与接受者相匹配;(三)手术:医疗机构为接受者进行器官移植手术;(四)术后管理:医疗机构对接受者进行术后观察和护理。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监督考核机制,定期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人体器官捐献法律法规

人体器官捐献法律法规

人体器官捐献法律法规人体器官捐献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行为,可以拯救更多生命,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

为了规范和保障人体器官捐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人体器官捐献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对个人和社会的意义。

一、关于人体器官捐献的基本原则1. 无偿性原则:人体器官捐献应当基于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以金钱、财物等利益为目的。

2. 有序性原则:人体器官捐献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申请、评估、确定适宜捐献者与受体,并有专门机构监督管理。

3. 尊重意愿原则:捐献者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表示自愿捐献意愿,并可以随时撤回。

二、国际1. 美国《国家器官移植法案》:该法案规定了国家器官捐献与移植的组织和程序,保护了捐献者和受体的合法权益,鼓励器官捐献。

2. 英国《器官移植法案》:该法案规定了在脑死亡或心脏停搏的情况下,只有家属同意才能进行器官捐献。

此外,英国还建立了全国性的器官移植中心来协调和监管器官移植事务。

3. 加拿大《器官捐赠和移植法案》:该法案确保了合法的器官捐献和移植,同时也规定了受体登记和匹配程序,以确保公平和透明。

三、中国中国自2007年实施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了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管理办法。

1. 捐献者的合法权益:法规保护了捐献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个人信息保密、无偿捐献和家属同意等。

捐献者也享有公民的权益和社会保障待遇。

2. 捐献对象的确定:在法规中,捐献对象的确定需要遵循科学和公正的原则,以确保申请者真正需要,并且捐献能够增加受体的生存和生活质量。

3. 捐献和移植机构的管理:法规规定了设立和管理器官捐献和移植机构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捐献和移植程序的安全和透明。

四、人体器官捐献法律法规的意义1. 保护捐献者和受体的权益: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保证了捐献者和受体在器官捐献和移植过程中的权益和利益受到保护,提高了器官捐献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2. 提高社会公众的认知和参与度:通过宣传和教育,人们对器官捐献的认知和接受度会得到提高,从而促进人体器官的捐献。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7•【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卫生健康委:为规范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了《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1月7日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是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表达人体器官捐献意愿和自然人死亡后器官捐献相关信息的采集和报告。

第三条人体器官捐献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器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全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工作的管理,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的管理、服务以及登记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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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试点工作方案》等文件的要求,成立了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委员会和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并于2011年11月正式成立了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
二、省级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
1、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Provincial Organ Donation Committee, PODC)
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的组成
部分,负责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管理,人员组成由省级红十 字会和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并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 作委员会批准;负责监督指导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人 体器官捐献专家组和省级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的工作。
2、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 Provincial
Organ Donation Office,PODO)
七、困难救助

对家庭贫困的捐献者家属进行困难救助。由家 属提出申请,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核实后给予 一定的困难救助。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流程图
器官捐献者
填写捐献自愿书 人体器官 捐献机构登记 达到待捐状态
器官移植 定点医院移植
根据人体器官分 配原则进行分配
器官获取 捐献见证
填写器官捐献 登记表确认捐献
公平。
五、遗体处理

器官捐献者完成捐献后遗体,由医院进行符合 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遗体原貌,对于有遗体 捐献意愿者,由省级人体器官办公室联系遗体接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站接收,对于没有遗体捐献意愿的捐献者或不符合
接收条件的捐献者,由医院移交其家属并协助处理 善后事宜。
六、缅怀纪念

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规划建立纪念碑、纪念 林、纪念馆或纪念网站等,缅怀和纪念器官捐献者, 并为捐献者家属提供缅怀亲人的场所。
注: 表示行政隶属关系
表示业务指导关系
省级人体器官 获取组织
一、国家级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
1、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China Organ Donation Committee, CODC)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
的最高管理机构,由中国红十字总会和卫生部共同组建,负责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MINISTRY OF HEALTH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人体器官捐献体系
我国人体器官捐献概述

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卫生部联合制定的《中 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方案》,中国人体器官捐 献体系(China Organ Donation System,CODS)由国家 和省(区、市)两级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构成。
3、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为中国人体捐献工作委员会的下属机
构,组成人员由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聘任,负责组织相关专家拟订 全国人体器官捐献技术规范;负责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中国人 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提供技术咨询、政策建议和决策 参考;负责对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相关人员开展法规、政策、技术等 方面的培训;负责协助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建立和维护中国人体器官捐 献自愿者登记管理系统、中国人体器官移植者登记管理系统和中国人体器官 分配管理系统等信息平台;对省级人体器官捐献专家进行监督、指导。
省级人体器官获取组织 接受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省级人体器
官捐献委员会以及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负责组织人体 器官获取专家对从事人体器官获取有关工作人员开展器官获取方面的技 术培训;负责协调、指导、实施所在省的人体器官获取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MINISTRY OF HEALTH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 设在省(区、市)红十字会,是省级人体器官
捐献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所在省的器官捐献宣传、动员;根据需要 设立下级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负责招募并管理辖区内人体器官捐献志愿者队 伍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负责对辖区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相关人员开展 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人文关怀、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培训;负责向中国人体器官 捐献者登记管理系统登记捐献者信息;对器官捐献进行见证;负责接收政府拨款 与社会捐赠,建立并管理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基金;制定救助原则,对困难捐献者 家属实施救助;开展对器官捐献者缅怀、纪念;负责协调省级人体器官捐献专家 组和省级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开展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等。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设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赈济救护部,是中国人体器官捐献
工作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器官捐献宣传、动员;负责组织管理人体器官捐 献志愿者队伍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负责对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相关人员开展 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人文关怀、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培训;负责建立和维护中国人体器官捐 献者登记管理系统、中国人体器官移植等待者登记管理系统和中国人体器官分配管理系统等 信息平台;对器官捐献进行见证;负责接收政府拨款与社会捐赠,建立并管理人体器官捐献 基金;建立激励和救助机制,对困难捐献者家属实施救助;开展对捐献者缅怀、纪念;对有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负责协调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和中国人体器 官获取组织开展工作;对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进行监督、指导。
中国红十字总会 中 国 人 体 器 官 捐 献 体 系 组 织 结 构 简 图
卫生部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 中国人体器官 捐献专家委员会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 (设在中国红十会总会) 中国人体器官 获取组织
省红十字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 省级人体器官 捐献专家组 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 (设在省级红十会会) 市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 (设在市红十会会) 人体器官 捐献登记站
室组织相关专家对器官质量进行评估,如果器官质
量符合获取的相关标准,由捐献者配偶、成年子女 或父母等真系亲属填写《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 表》,确认器官捐献。
三、器官获取

已办理捐献登记,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达到潜 在捐献状态时,由协调员将捐献者的相关信息报送 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
填写器官捐献 完成自愿书
遗体捐献
恢复遗体原貌
交家属并协助 善后处理
上报中国人体器 官捐献办公室
捐献者缅怀纪念
困难家庭救助
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 负责建立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人体器官
捐献协调员由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聘任、培训和管理。协调员由相关机 构的专业人员担任,协调员数量由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根据需要在相关 机构设置。协调员在所在的机构开展工作,主要职责为:开展人体器官捐献 宣传;发现潜在捐献者;组织协调登记等。
室组织相关专家对器官质量进行评估,如果器官质
量符合获取的相关标准,由捐献者配偶、成年子女 或父母等真系亲属填写《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 表》,确认器官捐献。
四、器官分配

省级人体器官专家组根据器官分配与共享原则 对捐献器官进行分配。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对 器官捐献、分配的过程进行见证,以保证其公正、
和决策参考;负责对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相关人员开展法规、政策、
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按照人体器官分配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移植受者名单, 指导、协调捐献器官的使用;对医院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
会进行监督、指导。
4、省级人体器官获取组织( Provincial
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s, POPO)
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 负责组建并管理人体器官捐献志愿者队伍,
人体器官捐献志愿者由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在社会上招募并进行培训,
协助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3、省级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
省级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 为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的下设机构,
组成人员由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聘任,负责为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 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提供技术咨询、政策建议
织相关专家拟订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建设方案;拟订人体器官
登记、获取、分配原则;对全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进行监督、指 导。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下设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中国人
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和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
2、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China Organ
Donation Office,CODO)
器官捐献流程
一、捐献登记

公民可以自己或通过器官捐献协调员填写《中 国人体器官捐献自愿书》书面向省级人体器官捐献 办公室或登记站表达器官捐献意愿,并征得配偶、
成年子女、父母等亲属的同意,经省级人体器官捐
献办公室确认将相关资料录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自 愿者登记管理系统,并保密。
二、确认捐献

已办理捐献登记,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达到潜 在捐献状态时,由协调员将捐献者的相关信息报送 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
4、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China 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s, COPO)
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接受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
监督指导,负责全国器官获取;负责对人体器官获取专家开展技 术方面的培训;对省级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2010年9月3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卫生部根据《中国人体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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