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

机联网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运算机联网监管方法》经2 001年9月26日署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实行。

署长:牟新生

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运算机联网监管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的治理,贯彻《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进展若干咨询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是指海关通过运算机网络从实行全过程运算机治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海关运算机治理系统相连接,从而实施对保税物资监管的一种方法。海关利用运算机手段对企业加工贸易生产物流数据进行核查,并按照情形下厂实际核查保税物资,企业通过运算机网络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核销、进出口物资等有关手续。

第三条对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第四条联网企业应如实向海关提供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企业备案、进口、库存、出口、单耗以及财务等有关数据。

第五条海关应按照企业的申请保守企业的商业隐秘。

第六条申请联网监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关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加工贸易经营资格,在海关注册,以出口为主的生产型企业;

(二)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治理规范,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等实行全程运算机治理;

(三)能按照海关监管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并具有被核查功能的数据;

(四)海关实行A类治理;

(五)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实行联网监管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

第七条具备条件的企业须向主管直属海关申请实行联网监管,并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实行联网监管的审批模式,经审核同意后,主管直属海关与企业签订《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并报总署批准后,方可实施联网治理。

第二章电子帐册治理

第八条对联网企业,海关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经营范畴、年生产能力等为依据,建立电子帐册,取代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实施电子帐册治理。

第九条联网企业可按照实际生产需要,分不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及成品单(损)耗的备案手续。

第十条当电子帐册的内容需要变更时,联网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变更手续。

第三章进出口治理

第十一条联网企业需进行身份认证,通过运算机网络办理进出口通关及报核手续。

第十二条联网企业办理通关手续时,其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应在电子帐册核定的范畴内。

海关凭电子底帐、电子身份认证卡及其他有关单证,同意联网企业申报。

第十三条对异地报关的,主管海关应将电子帐册有关数据传输至口岸海关。

第十四条联网企业之间或联网企业与非联网企业之间的深加工结转

业务,凭身份认证卡、电子帐册或《登记手册》按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第四章核查核销

第十五条联网监管实行企业定期报核,海关分段核销制度。

第十六条联网企业应按照海关确定的核销周期和要求报核。

第十七条海关对联网企业报核数据进行核对,必要时可调阅企业的有关治理数据、帐册、单据和其他资料,下厂核对物资,并按照监管需要实施稽查。

第十八条联网企业因故需内销加工贸易物资时,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缓税利息的计征日期按确定的核销周期运算。

第十九条在办理核销手续时,海关将电子帐册余料与联网企业实际库存量进行对比,对料件的短少或超出部分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海关应对核销结果进行确认,将核销结论反馈联网企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联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可视情节征收相当于批准生产周转量保税料件税款二分之一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一)被降为B或C类治理的;

(二)未通过年审的;

(三)涉嫌走私处于调查期间的;

(四)企业不按规定向主管海关传输真实、准确、完整数据的;

(五)阻碍海关有效监管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联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注销其电子帐户:

(一)被政府主管部门撤销经营资格的;

(二)不再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降为D类治理类不的。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本方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联网企业,海关能够暂停或取消其适用便利通关程序。暂停、取消适用便利通关程序,按《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利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海关总署第86号令)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构成走私违规行为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方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讲明。

第二十六条本方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加工贸易企业加工贸易单证及流程

加工贸易企业加工贸易单证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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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是中国重要出口贸易形式,中国加工贸易形成了稳定的外贸操作方式,对加工贸易单证及流程进行总结,有利于加工企业的单证操作。 一、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备案 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应向海关办理企业备案手续。办理企业备案手续应提交的单证及流程如下: (一)应提交单证 1.加工企业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加工企业的《对外加工企业登记表》复印件; (4)海关签发的《对外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5)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 (6)《企业印章印鉴备案表》。 2.经营单位 (1)国家主管部门准予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海关签发的《报关注册证明书》复印件; (4)《企业印章印鉴备案表》。 3.外商投资企业 (1)国家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海关签发的《自理报关企业报关注册证明书》复印件; (4)《企业印章印鉴备案表》; (5)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各一份; (6)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表》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 (二)作业流程 企业提交备案资料--海关验核--建立企业档案。 企业备案后,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情况下,可向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如企业备案情况发生变更,企业应向原外经贸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在7天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主管海关。 二、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 企业办理合同备案海关手续应提交的单证及流程如下: (一)应提交单证 1.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一式两份 2.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一式两份; 3.本年度《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一份; 4.《合同执行情况表》; 5.《登记手册》; 6.《合同预录入呈报表》一份; 7.新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及成品所需料件单耗情况; 8.外贸、工贸公司进料加工还需提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 9.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单证。 (二)作业流程 合同预录入—向海关申报--海关审核—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企业到指定银行办理台帐登记手续—海关登记《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核发《登记手册》。

海关法律法规试题

海关法律法规试题 一、单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稽查条例》的规定,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多少年内保管好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 A.1年 B.2年 C.3年 D.永久 2.下列陈述中,其中一项是错误的,请予以指出。 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发布实施。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由海关总属发布实施。 C.《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实施。 D.《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列》由国务院发布实施。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下列行为中,不属走私罪的行为是: A.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或者转让海关监 管货物的 B. 以暴力抗拒检查走私物品的,数额不大的 C.以牟利、传播为目的,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 D.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进出境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何时缴纳税款。 A.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7日内 B.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7日内 C.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0日内 D.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10日内 5.某进出口公司经海关实施稽查后,于1998年10月8日收到海关的稽查报告,该公司向海关送交其对稽查报告的书面意见的最后有效期限是: A.1998年10月14日 B.1998年10月23日

C.1998年10月15日 D.1998年11月9日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经营保税货物下列哪组业务,有关记录不真实或者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处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 A.收存、交付、加工、装配、核销 B.运输、交付、加工、抵押、转让 C.储存、交付、加工、装配、寄售 D.储存、运输、加工、装配、寄售 7.海关在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海关扣留凭单送达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 A.3日 B.7日 C.10日 D.15日 8.对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行为,海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还可以并处何种罚款: A.进口货物等值以下 B.偷逃税款一倍以下 C.进口货物价值三倍以下 D.偷逃税款三倍以下 9.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可以: A.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B.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C.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D.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当关税纳税义务人对海关进出口货物税额的征税、减免税、补税或退税等持有异议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列》的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通关模式 1、现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种类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并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跨境工业园区和综合保税区。改革开放以来,特殊监管区域在我国产业格局中发挥了先导、辐射、拉动等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7年,全国特殊监管区域已经有5大类80多家,实现进出口总值2562多亿元,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的12%。 2、普通通关模式 (1)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通关流程 以出口加工区为例,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监管模式,由监管车辆将货物运离或运至口岸海关并实际进区或离境。 (2)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之间进出货物通关流程 以出口加工区为例,按照389号令及相关文件规定,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货物进出应在加工区完成报关,从加工区以一般贸易等方式进口货物均需在加工区完成报关征税手续。 3、区域通关模式 2006年8月总署下发的《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署监发〔2006〕379号)规定,“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守法水平较高的A类企业,在其货物进出口时,可以自主选择向其属地海关申报,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通关方式。 文件规定,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中心)、保税仓库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于“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方式。 二、现有通关模式对区域发展和区内企业的影响 1、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 因为现有规定要求特殊区域与口岸间货物往来需要按照转关运输监管,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运输成本,经多个海关中转的转关运输办理手续也十分不便。 2、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之间进出货物 内地企业从口岸特殊监管区域进口货物,往往需要派人或委托口岸代理保关,不仅单证往来频繁不便,也不利于将企业属地化管理。 三、保税监管改革的通关模式 1、《保税监管改革指导方案》的新思路 2007年月,总署下发了《保税监管改革指导方案》(2007年修订),方案中要求逐步建立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新机制。要建立涵盖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两大监管体系的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机制,沟通保税货物的“进、出、转、存”各个监管环节,实现对保税货物的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到位。一是按照既要最大限度便利货物保税状态下的流转,又要确保实际监管到位的管理目标,重新梳理、修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制定《保税货物流转管理办法》,全面整合保税货物在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场所之间、特殊区域和保税场所内外之间以及企业之间的进出口、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等管理方式,从制度上统一规范保税货物的流转管理;二是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用于明确和规范收发货人法律关系及责任的“保税货物大账册”,同时建立用于监控承运人行为的“运输工具点对点交互网络”,形成一个在所有区域、场所、企业以及口岸现场之间均能实现便捷运行和有效监管的保税货物大流通监管系统,并逐步取代现行的“转关运输系统”;三是对于从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起运的进出口货物,参照“属地报关、口岸验放”以及“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方式办理相关通关手续,建立保税物流监管网点与口岸通关监管网点之间的联动配合机制,顺畅口岸与区域、场所之间的流转。

外发管理控制办法

外发管理控制办法 1、目的: 规范公司外发加工作业管理,确保委外加工产品的品质、数量、要求符合我司需求。2、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外发加工之物料均适用。 3. 定义: 无 4. 职责: 4.1 PMC部:负责出具书面的外发加工产品的计划与需求; 4.2 外协管理人员: 负责外协加工商的开发与管理; 负责外发物料的清单制作; 负责委外加工之物料的准备、清点与装车主导工作; 负责外发物料的加工进度的跟进、追踪、汇报工作; 负责外发物料的品质异常的跟进与处置; 负责外发加工物料的发放、回收、入库的数据的统计与呈报。 4.3 品质部:负责对外加工物料的检验、判定. 4.4 总经理:负责对外加工厂商的审定; 负责委外加工单的核准; 4.5 财务部:负责对外加工供应商帐目的核查、处理、结算。 5. 作业内容: 5.1 由PM主管依据订单要求,适时提出外发加工申请或计划,经直接上司审核后,交给所 属外协管理人员进行安排外发加工。 5.1.1 需外协之产品原则为在我公司内无法及时完成时提出; 5.1.2 生产计划超负荷,无法达成客户需求的交货日期时提出外发加工申请; 5.2 所属外协人员接到PMC部的<<外发加工计划单>>,须从我司评审合格后的委外加工供 应商里选择合适的加工供应商下达<<委外加工订单>>,所有<<委外加工订单>>经部门 主管审核,总(副)经理核准后,方可传真外加工供应商,并分发到MC/仓库安排物料外发、加工、确认回厂交期等。 5.3 仓储单位接到PMC部的有效<<委外加工订单>>后,须及时安排备料、清数、请车,并按 要求通知外协厂家送货或取货,所有委外加工之物料需受方签字确认,保证订单如期 完成,避免补数; 5.4 仓储单位按<<委外加工订单>>的内容与交货日期,跟进外发加工生产进度,并掌握外加 工厂生产情况,及时反馈,要求供应商按我司品质标准加工,准时交货.

规范外发加工合同书

规范外发加工合同书 篇一: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乙方加工事项,以甲方所交付的外包加工单为凭。 第二条:乙方须按照外包加工单所列的各项规定,如加工说明、数量、交货日期等确实履行,准时交货。 第三条:乙方所交的加工品应保证为合格品,并不得有短缺或不合规格及瑕疵等情况,且经甲方验收后,始认为合格。 第四条:材料由_________方负责。 第五条:若材料由甲方负责供应时,废料率为_________。 第六条:验收时的检验方法是采用_________,正常检验,二级检验水准。一次抽样计划,alq为_________,或正常检验,四级检验水准。一边规格界限,形式_________,alq为_________。 第七条:乙方必须确实遵守外包加工单所规定的交货期,或甲方外协管理员电话或书面通知调整的交货期,若有延误的情况以及因规格不合,质量不良,致验收不合格而遭退货时,乙方应依下列办法计算违约金付予甲方,但因天灾或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经甲方认为属实者,则不在此限。 (一)过期5日内,每逾1天,按未交部分总价,处_________违约金。 (二)继续逾期5天以上至10天以内者,每逾一天按未交部分总价,处_________违约金。 (三)继续逾期10天以上至20天以内者,每逾一天按未交部分总价处_________违约金。

(四)继续逾期20天以上,依违约论,不论未交部分数量,违约 金以价款的一倍计算。 第八条:通过验收的货品在甲方再加工时,若发现有不良品时(明显为甲方再加工后的磨损品除外),则甲方可向乙方要求赔偿或 退回乙方重新加工。 第九条:乙方送交加工品,因不良导致甲方生产线停工,其工时损失要由乙方负责,如果甲方发生非常严重不良后果,则甲方有权 取消外包加工单。 第十条:按期交足定货而合格率为100%,给予总价_________奖 励金。按期交足定货而合格率为95%,给予总价_________奖励金。 第十一条:试用厂商的试用期间为三个月,每月接受甲方外包质量管理检查一次,试用期满,视其考核评分到达_________分以上者,才能正式成为甲方的加工厂商。 第十二条:加工厂商每月接受甲方外包质量管理检查一次,每月考核质量,交货期,价格这三项,每年总考核一次,划分等级。 第十三条:付款条件:乙方交来的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_________。 第十四条:乙方应找(乙方资本额二倍)殷实铺保连带保证乙方履行本约。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制造外协加工管理规定完整版

委托制造外协加工管理 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委托制造、外协加工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使本公司外制开发及半成品、成品外协处理有所遵循,特订本细则。 第二条范围本细则系指配合本公司销售、生产上需要,需通过协作厂商完成新产品零配件的试作、量试及认可后的大量外协制造等作业均属此范围。 第三条外协类别外协依其加工性质的不同区分为: (一)成品外协系指由本公司提供材料或半成品供协作厂商制成成品,其外协加工后即可缴交物量部门当作成品销售或可直接由协作厂商交运者。 (二)半成品外协系指由本公司提供材料、模具或半成品供协作厂商制造,其外协加工后尚需送回本公司再经过加工始能完成成品者。 (三)材料外协产品制造所需经过的某段加工过程必需的材料,由于本公司无此种设备(或设备不足)需要外协加工使其于公司内能使用均属之。 第四条经办部门外协加工事务由下列部门办理。 □试作与量试外协第六条厂商调查 (一)为了解外协厂商的动态及产品质量,采购外制人员应随时调查,凡欲与本公司建立外协关系而能符合条件者应填具"协作厂商调查表"以建立征信资料,作为日后选择协作厂商的参考。"协作厂商调查表"一式一份呈主管核准后,自存。 (二)采购外制人员应依据"协作厂商调查表"每半年复查一次以了解厂商的动态,同时依变动情况,更正原有资料内容。 (三)于每批号结束后,将协作厂商试作、外协的实绩转记于"协作厂商调查表"以供日后选择厂商的参考。 第七条申请 (一)试作采购外制人员依据产品设计人员所填制的"开发通报书"、"开发进度表"、"新开发零件部门进度追踪报告"、"零件表"及图详细审核归划外制的零配件等资料是否齐全、清晰,并即按进度要求分别开立"外协加工申请单"一式四联,呈总经理核准后,第一联送会计部门,第二联自存,第三、四联物量,待试制品合格收料后,第三联附发票、收料单送会计部门整理付款。 (二)量试

外发加工管理制度

1.目的 确保对外发加工过程有效操纵,保证外发产品质量,满足生产需要。 2.范围:适应于本公司所有外发加工之产品。 3.权责 打算部:负责外发加工产品的通知。 采购部:负责外发加工供方的选择、监管、单价的跟进。 货仓部:负责外发加工产品的收、发治理及交期的跟进。 车间QC:负责外发加工产品出厂的检验。 IQC:负责外发产品的验收。 4.定义(无) 5.作业内容 5.1 流程图(见附表一) 5.2 安排外发加工的方式和数量 物料打算部总管依生产排期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安排有关物料配件要外发加工的方式和数量的通知(填写在工作单上)。 5.3 外发加工厂商的选择

5.3.1 外发加工商的选择程序参见《供方治理程序》。 5.3.2 采购部依加工产品的种类选择加工商,仓库依照《外 发加工商名单表》(见附件五)实施外发加工。 5.3.3 采购部与加工商签定加工协议书。 5.4 外发加工的实施 5.4.1 加工厂商在批量生产前需打样或小批试产,样办及 样办确认单交本厂品管部确认合格后才可实施大批量 加工。 5.4.2 仓库依实际物料发货,并填写《发货单》(见附 件三)、《退货单》(见附件四)和《物资放行条》(见附 件二)。 5.4.3 《发货单》、《退货单》应清晰填写供方名称、日期、 物资名称、数量、加工方式等,交期以加工协议书内 容定。 5.4.4 供方在生产过程中若出现异常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 司,以便及时处理,准时交货。 5.5 外发加工物料的跟踪 5.5.1 实际物资发出后,货仓部负责对外发加工商的交期、 数量进行跟踪。

5.5.2《发货单》、《退货单》若需修改,由需修改的提出部 门重新修改后及时传给加工商,同时要求加工商确认 回传或电话确认并作好记录。 5.6 外发加工产品的检查、产品检验(参见《来料检验程序》) 5.7 外发加工产品的入库依照《仓库治理程序》。 6.相关文件 6.1《供方治理程序》 6.2《来料检验程序》 6.3《仓库治理程序》 7.用表单 7.1物资放行条 FM-040-011-A 7.2发货单 FM-040-012-A 7.3退货单 FM-040-013-A 7.4外发加工商名单表 FM-040-014-A 附件一 外发加工流程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4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署长钱冠林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 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异地加工贸易”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不包括加工出口产品过程中某一加工工序的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加工业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业务,双方须签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

第四条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双方必须遵守国家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营单位不得将保税进口料件转卖给加工企业。 第五条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须凭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向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 第六条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在核准其异地加工申请时,对于办理过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单位,须查阅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格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回执》)。经核实合同执行情况正常的,在《申请表》(一式二联)内批注签章,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一并制作关封,交经营单位凭以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第七条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凭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委托加工合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申请表》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如由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必须持有经营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第八条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如果两者的管理类别不相同,按其中较低类别采取监管措施。如需实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的,经营单位应按规定交付备案进口料件税款等额的台帐保证金。经营单位不得委托按D类管理的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

外发加工合同7篇

外发加工合同7篇 外发加工合同7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收集整理的外发加工合同7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外发加工合同篇1 一、签定时间:_____ 年__ 月__ 日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 制单№款号、货品、名称、数量、货期、单价、每件、成本价、备注 ________、 ____、 ____、____、 ____、 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以下达“生产加工制单”方式委托加工,明确委托加工服装的款式、数量、货期、及提供OK样板、工艺制作要求和质量标准,经双方认可,即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如在生产中途需要改板或在其它特别需求等,必须有书面通知。 三、乙方负责每款生产加工单的双程运输费用。缝纫线由___方提供,其费用由___方承担。线的供应商:______线价: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需对甲方提供的所有工艺技术资料、实样、唛架及样

板等检验确认无错,方可投入生产。若有问题,需及时通知甲方。否则,造成质量的问题及经济损失,由加工方承担。 五、乙方需根据合同要求保质保量生产并如期交货。由于乙方责任造成不能出货,则按此款数量的零售价赔偿,并承担延误客人合同期的违约金。如超期一天按该货品总价的1%扣款,如超期两天按该货品总价的2%扣款,以此类推,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货,双方另行定货期,并需签字生效。 六、乙方交货成品数量缺失的,以每千件为单位,三件以下按货品的成本价的两倍予以赔偿。三件以上按该货品的成本价加市场零售价的两倍予以赔偿。 七、大货送甲方做尾部工序的,发现成品油污、跳线、烂孔、抽纱、色差等情况,通知乙方来解决。如乙方不及时来返执或货期紧迫的,甲方尾部帮手配片、返执,甲方则扣除乙方返工工时,按每小时3.00元计算,在加工费中扣除。 八、甲方提供每款布料、物料,按制单裁数规定物料损耗计算,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清点来料、核对一切来料并签收的。布料、物料如有质量问题不能生产,应及时交予甲方处理。否则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九、裁床开裁前负责对布料进行检查。如发现布料有质量问题及实际用量超过制单用量,应立即通知甲方商量解决办法,双方确定无异后,方可开裁。 十、甲方如代乙方做以下工序需计还成本的:凤眼0.1元/粒,

工厂外发加工管理办法

外发加工管理办法 程序文件 GX-MQ-023 起草: 审核: 批准: 20 年月日发布 20 年月日实施

1.目的:规范外发作业管理,使外发加工作业按程序合理进行,并确保能适时、适量、适质,供应公司 生产出货之需求。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外发加工产品的外发流程。 3.职责: 3.1生管:结合公司生产状况判定是否需外发加工及外发加工商的选择、 评估和进度控制。 3.2仓库:负责外发加工物料之发放及回收。 3.3品保:外发加工品之品质检验工作。 3.4财务:负责外发费用的结算。 4.定义: 4.1外发加工:是指本厂内没有设备或生产能力暂不能做某一产品或某一 产品的部分工序,而需外发 加工以达到要求的一种生产流程。 5.作业内容: 5.1生管开立「生产套料发放单」,需注明该产品需要外发加工及与外发加工商议妥的交期和交货方 式,然后将「生产套料发放单」发到散料仓。 5.2散料仓收到「生产套料发放单」后,查核厂内物料仓存量,如物料足够,则直接通知外发加工商 来本公司领料,如物料不够,则依据《采购管理控制程序》采购。 5.3仓管根据外发之「生产套料发放单」备好物料后开立《出库单》通知 外发加工商来本公司取货, 外发加工商取货人员核实好数量与货物后在《出库单》上签收。 5.4产品外发加工期间,生管随时跟催联络外发加工进度情况以确保交期 之达成。 5.5若有需要(如加工商为首次加工等)则生管需通知品保部提供相关作业 文件、品质管控规范或标准 样板等交予外包厂以利生产进行管控。 5.6在外发加工商正式批量生产之前,生管及品保部根据实际情况,如必要,对外发加工商进行现场 辅导,确保外发加工产品符合本公司要求。 5.7生产过程之品质控制由外发加工商执行,生产中发现物料等品质问题 应及时回馈本公司,以利能

外协加工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确保业务订单在外协加工阶段不影响本公司自身的利益从而建立外协加工管理规定,以确保产品的品质及交期均能符合最终客户需求。 二、范围 凡所有与本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完成客户订单的外协单位均属之。 三、职责 (一)生产部 1.负责与外协单位合同(协议)签订; 2.负责外协单位的联系、协调; 3.负责提供料(产品)、器件、工具; 4.负责外协单位进度跟催; 5.负责发外产品月每结算。 (二)工程部 负责提供产品的加工要求、程序与技术支持。 (三)品质部 1.负责外协单位质量的监视、测量和验收; 2.负责提供外加工产品的质量标准。 (四)外协单位 1.负责提供加工的能力; 2.负责计划交期的完成; 3.负责产品的质量; 4.负责提供外加工金额。 四、管理细则 (一)托外申请:需满足下列要求的其中一条 1.公司人员、设备不足或生产能力负荷已达饱和; 2.外协单位有专门性的技术; 3.外加工质量较佳且价格便宜。 (二)外协单位的确定 1.生产部联系适合本公司的外加工单位; 2.由质保部主导组成调查小组,对外加工单位作实地调查;

3.被选择之外加工单位须经量产合格后,且经本公司正式承认,方能成为正式合作单位,并视需要签订正式合约,合同(协议)中需叙明(质量标准、交期、收料规定、赔偿处理、验收方式、运输方式); 4.生产部负责与外协单位合同(协议)签订。 (三)外发加工 1.产品外发前的上道工序人员依据生产流转单将外加工的材料(产品),送质保部检验,品质部按GB2828标准/一般检验水平Ⅱ抽样检验,接收标准:AQL0.1; (1)抽检合格后,生产部外协收发员将准备好的外加工材料(产品)、工具、程序、FA等,连同外加工送货单一同外发,并做好记录; (2)抽检不合格的外加工材料(产品)退回上道工序返工全检后,再送品质部抽检,合格后,把合格的材料、工具、程序、FA等,连同外加工送货单一同外发,并做好记录; 2.生产部填写外加工送货单时,需填写数量、产品代号、产品尺寸及加工内容等; 3.生产部外协收发员每天联系、协调并跟催外加工生产进度、质量状况; (1)发外加工单位加工流程有困难时,工程部可前往外加工单位指导; (2)当外加工单位发生质量事故时,工程部和质保部前往外加工单位一同进行确认指导, 并协助外加工单位提升质量; 4.对于外加工时间要求: (1)注塑24小时,次日早上10点送回,包含运送时间,加急产品,本公司可以要求外加工单位提前至12小时完成; (2)成品包装24小时,次日早上9点送回,包含运送时间,加急产品,本公司可以要求外加工单位提前至12小时完成; 5.对于外加工运送要求: (1)加急产品,本公司可以安排车辆接送; (2)一般产品,均由外加工单位提供接送或快递。 (四)外加工产品回公司 1.由外协收发员清点数量,做好记录并把产品同流转单一起送检; 2.品质部须给出检验结果; (1)对于合格产品,送入下道工序继续生产; (2)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但能返工成合格品的: a.由品质部开返工返修单,由工程部编制返工措施; b.由生产部调度安排外加工单位返工;

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说明及对比 自1990年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在国发[2012]58号文件上提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所在地区提升产业水平、扩大就业,促进外贸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目前,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本覆盖了沿海、沿江、沿边、内陆地区的重要港口和中心城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本特征:一是经过国务院审批,设立在我国境内,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二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对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验收有严格的标准;三是都具有一线和二线的通关特征;四是具备保税功能,境外货物进入园区,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可开展保税货物的加工、仓储、转口、展示等业务(统称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类业务)。 下面分别介绍六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以及相应的政策 一、保税区 保税区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全国15个。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

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产业功能:保税区作为我国最早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功能设置是较为宽泛的,主要有:1、国际贸易、2、保税仓储、3、转口贸易、4、出口加工5、商品展示,并且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相关政策:1.货物入区保税 2.区内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 3.国内货物入区不退税,离境可退税 4.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 5.全部使用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进口制成品征税 6.用含有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 7.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 8.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9.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 10.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二、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是设立在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出口加工区是为了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出口加工区要遵循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导向,着力吸引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带动配套能力强的大型下游企业入区。出口加工区内禁止开展高耗

对加工贸易边角料

对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废品内销征税操作(一)常见知识点积累 1.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1)海关按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2)海关按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具体请以主管海关加工贸易部门审查验核后确认为准。 2.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对加工贸易残次品的处理,有四种方式: (1)退运出口; (2)内销补税; (3)放弃;

(4)监管销毁; (二)常见固定回答模式 1.国务院38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区内企业的加工产品和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应复运出境。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区外时,由企业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后,按内销时的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其中残次品依照“内销时的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含义是否为“依照残次品实际的状态和实际价格来归类和征税” 答:按照出区状态归类、审价。 2.我司加工贸易企业,当前我司已有较多的不良原材料待处理,占用较大仓库空间。经了解有三种方式可处理,但是都不能尽快处理:进料料件退换,退运回国外:因为是我司导致产品不良,国外客户不愿接受,更不会给我们付款。加工贸易料件应该只能用:进料料件复出,进料料件退换方式退到国外,需要国外付款或换货。这种对我司行不通;内销补税已经不能做电子产品的不了料件,价值很低。内销须按进口时的价格补税。内销价值不足以缴纳补税。因此不适于我司;向海关申报放弃,这种比较适合。但是现在海关审批相当困难,也不是不审批,就是压着老长时间。不知是为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七条,加工贸易

委托制造、外加工管理规范

十一、托付制造、外加工治理准则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使本公司外制开发及半成品、成品外协处理有所遵循,特订本细则。 第二条范围 本细则系指配合本公司销售、生产上需要,需通过协作厂商完成新产品零配件的试作、量试及认可后的大量外协制造等作业均属此范围。 第三条外协类不 外协依其加工性质的不同区分为: (一)成品外协 系指由本公司提供材料或半成品供协作厂商制成成品,其外协加工后即可缴交物量部门当作成品销售或可直接由协作厂商交运者。 (二)半成品外协 系指由本公司提供材料、模具或半成品供协作厂商制造,其外协加工后尚需送回本公司再通过加工始能完成成品者。 (三)材料外协

产品制造所需通过的某段加工过程必需的材料,由于本公司无此种设备(或设备不足)需要外协加工使其于公司内能使用均属之。 第四条 经办部门 外协加工事务由下列部门办理。 □ 试作与量试外协 第六条 厂商调查 (一)为了解外协厂商的动态及产品质量,采购外制人员应随时调查,凡欲与本公司建立外协关系而能符合条件者应填具“协作厂商调查表”以建立征信资料,作为日后选择协作厂商的参考。“协作厂商调查表”一式一份呈主管核准后,自存。 (二) 采购外制人员应依据“协作厂商调查表”每半年复查一

次以了解厂商的动态,同时依变动情况,更正原有资料内容。 (三)于每批号结束后,将协作厂商试作、外协的实绩转记于“协作厂商调查表”以供日后选择厂商的参考。 第七条申请 (一)试作 采购外制人员依据产品设计人员所填制的“开发通报书”、“开发进度表”、“新开发零件部门进度追踪报告”、“零件表”及图详细审核归划外制的零配件等资料是否齐全、清晰,并即按进度要求分不开立“外协加工申请单”一式四联,呈总经理核准后,第一联送会计部门,第二联自存,第三、四联物量,待试制品合格收料后,第三联附发票、收料单送会计部门整理付款。 (二)量试 1.采购外制人员于第一批小量试作品完成并送交工程设计人员经确认正常后(如需修改,则再通知外协厂商重新送样,以迄正常为止,即进行第二时期的试量,其中申请手续同第七条第一项作业。 2.如于量试与试作过程中,产品设计人员为求产品增加美观与功能必需增减或修改某些零配件时,应统一由产品设计人员重新绘制零配件成品图,循第七条第一项作业,唯若必需重新开发模具者,应洽协作厂商提供损失的费用。 3 / 18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与税收政策概要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与税收政策 本文主要介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与自贸区相关的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4个区域的主要功能与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 (一)保税区的功能与进出口税收政策 保税区又称保税仓库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类型之一。它是经国务院批准划出来的一个特定区域,受海关监督和管理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目前,我国正式投入运营的主要有:上海外高桥、天津港、深圳富田、沙头角和盐田港、大连、广州、张家港、海口、厦门象屿、福州、宁波、 青岛、汕头、珠海等保税区。 1、区域功能介绍 保税区是以生产加工、自由贸易和转口贸易、仓储分拨、航运服务及服务贸易等为基本构架的口岸产业。其中,物流仓储、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商品展示是最主要的四大功能。 (1)进口货物存储在保税区内,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免许可证,免保证金,货物存储期限不受时间限制,在未办理许可证或加工手册的情况下也能进口货物。 (2)区内保税货物销往国内时,快速办理清关手续,大大缩短交货期。 (3)不同的国内供应商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分别出口到保税区,待货物齐全后在保税仓库内拼箱出口,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如果有逾期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有权对其拍卖,拍卖后扣除有关费用后,余款退回货主。 (4)贸易中间商通过在保税区内分装、贴牌,换包装,充分发挥贸易商在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作用。 (5)保税区能够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即可以从某国进口到保税区再出口到另一个国家。 因此,保税区不但成为了吸引国外资金、技术的投资促进区,而且也

是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功能区和按国际惯例、国际通行做法运作的试验区。 2、进出口税收政策优惠 保税区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 (1)进口环节税 一是生产型企业进口自用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及生产用机械设备免税。二是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设保证金台账制度。三是区内企业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的实行征税,其进区时用于制成品加工的境外料件实行征税。四是国外商品存入保税区,不必缴纳进口关税,可自由出口,只需缴纳存储费和少量费用,但如果要进入境内则需缴纳关税。 (2)出口退(免)税 一是区外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区外企业运入(销售)到保税区内的货物一律不予退(免)税,并且还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但是如果区外企业销售给国外商客的出口货物以寄存方式暂存在保税区内仓储企业的,并且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区外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如果区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其进口料件是从区内企业购进的,也按现行规定进料加工享受退税,来料加工享受免税。二是区内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的货物实行备案制,海关不再签发报关单而改签使用备案清单,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如果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开展加工贸易,可凭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退税凭证,在加工出口后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或免税。 (二)保税物流园区的功能与进出口税收政策 保税物流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为发挥保税区的政策和港区的地理优势,而设立的由海关事实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是在保税区和港区之间开辟直通通道,拓展港区功能的基础上而建立起来的。目前,经国务院批准的保税物流园区主要有:上海外高桥、青岛、宁波、大连、张家港、厦门

加工贸易海关审批流程

(一)审批范围 审批范围主要是辖区内外贸公司、工贸公司、三资企业及异地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企业的备案合同审批, 办理相应的台帐手续,并办理原备案合同的变更、延期及分册的审批手续。 (二)操作流程 接单预审→预录入→单证初审→计算机初审→单证复审→计算机复审→开设台帐→台帐登记(保函登记)→异地口岸计算机传输→收到回执核发手册 (三)验厂 凡企业首次来海关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海关都将派员下厂进行实地查看,其主要 内容为: 1.了解企业生产能力。 2.了解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3.了解企业对加工贸易海关监管的知晓程度 4.了解企业生产设施、厂房、仓库、人员、财务帐册是否符合海关监管的要求。 (四)合同的登记备案 1.办理合同登记备案,企业应向海关经办人员递交下列单证: a.《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1份; b.进出口合同正本(副本)或订货卡片; c.属于进口限制的商品,还应交验经贸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批件; d.经营单位与加工单位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e.外地(南京关区外)外工贸公司申请合同备案的,还须提供经营单位主管地海 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f.为确定单耗而必需的样品或资料; g.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若企业类别及进口货物符合国办发(1999)35号文规定须交纳保证金的,则须交纳相应的保证金,待手册核销结案后由海关退还企业。

2.凡符合海关总署规定的78种辅料且料件金额小于5000美元的可办理零星辅 料免税表。 3.加工贸易项下外商免费提供的机器设备(《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 品目录》所列 商品除外),海关依据外经委签发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和经其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进行审批备案,核发《登记手 册》。 (五)加工贸易合同变更 已登记备案的合同如发生变化(延期除外),均须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办理合同变更企业应向海关经办人员递交下列单证: 1.变更合同,或中止原合同的同时提供新的有效合同; 2.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3.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六)办理分册 若企业认为有必要,可向海关申请办理分册,办理分册企业应向海关经办人员递 交下列单证: 1.办理分册申请; 2.填好的《加工贸易分册申请表》; 3.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七)加工贸易合同延期 在海关给定的手册核销期内若合同没有执行完毕,须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 时须向海关经办人员递交下列单证: 1.外经委批文; 2.外商有关延期交货的变更合同; 3.延期申请表; 4.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若海关认为必要(如二次延期),企业应交纳一定的风险担保金。

广西海关特殊监管区简介

广西海关特殊监管区简介 ( 2009 年1 月14 日) 日前,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这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工作取得的又一重大进展。凭祥综合保税区的批准设立将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乃至整个广西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此前国家已批准设立了北海出口加工区和钦州保税港区,目前正在进行申报审批的还有南宁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防城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为使社会各界对海关特殊监管区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和了解,现将广西海关特殊监管区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保税港区及其功能 (一)保税港区的概念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港区是我国目前功能最齐全、政策最优惠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目前国家已批准设立上海洋山、天津东疆、大连大窑湾、海南洋浦、宁波梅山、广西钦州等6个保税港区。保税港区内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1、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 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4、国际中转; 5、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 6、商品展示; 7、研发、加工、制造; 8、港口作业; 9、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保税港区的主要税收政策 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保税港区的主要功能 保税港区主要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众多业务,并在此基础上拓展相关功能。 ——国际中转。设立保税港区可以使我国港口具有国际中转功能。 ——国际配送。区内设立物流配送中心、分拨中心,开展面向国内和国境外的货物国际分拨、货物运输、物流配送等国际配送业务。 ——国际采购。区内设立国际采购中心进行商品采购。国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即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国内货物在区内可以进行出口集运的综合处理或商业性加工,向世界外分销;国外的进口保税货物,可以在区内进行商业性加工后,再向国外分销;需返销国内市场的货物,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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