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瓦斯防治三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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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瓦斯是一种常用的能源,然而如果不加以防治,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甚至会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

因此,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我们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瓦斯防治规定。

第一条,加强瓦斯安全管理。

要求瓦斯生产、储运、使用单位建立健全瓦斯安全管理系统,配备专门的安全设施和人员,加强瓦斯安全监测、巡查和维护,及时处理瓦斯事故隐患。

第二条,规范瓦斯设备安装和使用。

要求瓦斯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经过合格的施工人员安装和检验,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加强瓦斯事故应急管理。

要求瓦斯生产、储运、使用单位建立完善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事故应对能力和处置能力,以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

第四条,加强瓦斯防爆技术研究和应用。

要求各相关单位加大瓦斯防爆技术的研究力度,不断提升设备和工艺的防爆性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加强瓦斯事故的统计和报告。

要求各相关单位及时将发生的瓦斯事故进行统计和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以提高社会对瓦斯安全问题的关注和重视。

第六条,加强瓦斯员工的培训。

要求所有从事瓦斯生产、储运、使用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加强瓦斯设备的定期检测和维护。

要求瓦斯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和维护,并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以防止设备的老化和损坏导致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加强瓦斯安全宣传和教育。

要求加大对社会公众的瓦斯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瓦斯安全的认知和防范意识,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加强瓦斯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要求制定完善瓦斯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的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第十条,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瓦斯防治机构和工作网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瓦斯防治工作。

通过以上十条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地提高瓦斯防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

河南省煤矿重大隐患分类分级表

河南省煤矿重大隐患分类分级表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密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2.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1.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木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2.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7条

4.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5.瓦断、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6.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3.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4.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5.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6.煤矿改制期间,未使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7.煤矿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批准后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9.生产经营单位将煤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1.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2.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3.开关跳闸后,未找出原因、未切除故障点而快复送电的。
1.矿井单回路供电的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正式)

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正式)

关于印发《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矿所属各单位:根据《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工开采技术条件》、《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

现将我矿的《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方庄一矿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煤矿瓦斯事故,确保我矿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工开采技术条件》、《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

制订了《方庄一矿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各单位要贯彻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和基本要求,坚持“风量足、断面够、系统顺、设施牢、不失爆”的原则,消除矿井重大瓦斯隐患.第三条防治瓦斯事故的目标是:消除瓦斯积聚,杜绝瓦斯爆炸、瓦斯燃烧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第四条矿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全面负责瓦斯防治工作,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瓦斯工作,解决所需人、财、物等问题,保证防治瓦斯工作正常进行;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全面负责瓦斯防治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瓦斯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指导矿井开展防治瓦斯工作;按照岗位责任制,分管副职负责落实所分管的瓦斯防治工作。

矿属相关业务部门,对矿井瓦斯防治工作有指导、监督责任.第五条矿建立奖惩机制,认真落实好各部门、各级领导的瓦斯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瓦斯综合治理专业例会,研究分析各矿井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防突措施、瓦斯治理装备和人员配备、区域瓦斯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等,解决瓦斯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规定(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加强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防止和减少瓦斯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河南省境内煤矿企业、煤矿和在我省煤矿开展地质勘查、瓦斯等级鉴定、突出危险性评估、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煤矿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和施工企业等有关单位的瓦斯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矿井定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指实际发生过突出或经鉴定、认定为有突出煤层的矿井,简称“突出矿井”。

与突出矿井相邻,开采的同一煤层经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矿井,称为“邻突非突矿井”。

第四条【瓦斯防治理念】瓦斯防治应坚持“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的工作方针,落实“一个钻孔就是一项工程”瓦斯治理理念,构建“抽采标准化、打钻视频化、计量精准化”的瓦斯抽采管理体系,实现煤层“零突出”、瓦斯“零超限”。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本规定,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及监察执法。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煤矿瓦斯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煤矿企业职责】煤矿企业、煤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严格按照国家煤矿瓦斯防治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岗位职责】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管理责任。

国家矿山安监局河南局、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监局河南局、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监局河南局、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23.02.14
•【字号】矿安豫联〔2023〕1号
•【施行日期】2023.0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国家矿山安监局河南局、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矿安豫联〔2023〕1号各产煤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煤矿企业:
现将《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办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2月14日。

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补充规定

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补充规定

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补充规定为切实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现就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邻开采同一煤层经过鉴定为非突出的煤矿,提出以下十条要求,凡未落实的,以及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邻开采同一煤层既未鉴定也未按突出矿井管理的,一律停止采掘作业。

一、必须加强对断层、褶曲、陷落柱、煤层厚度及倾角变化等煤层产状变化带和地质构造异常区的探查,及时掌握掘进、回采区域内的地质情况,掘进、回采前按规定编制掘进地质说明书和回采地质说明书,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矿长签字确认,指导安全掘进和回采。

二、出现煤岩瓦斯涌出异常,有卡钻、顶钻、喷孔等动力现象,必须立即停止采掘作业,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三、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必须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预测有突出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采掘作业,矿井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四、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必须停止掘进、回采,实施瓦斯抽放。

五、岩巷掘进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制定并落实防止误揭煤层措施,坚持先探后掘。

六、井巷揭煤和过煤门,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制定、落实揭煤和过煤门防突措施。

七、必须测定矿井瓦斯基础参数,编制瓦斯地质图,瓦斯地质图必须包含瓦斯压力、含量、涌出量等值线。

地方煤矿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编制瓦斯地质图,由上一级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专家审查、批复;骨干企业所属煤矿瓦斯地质图由骨干企业总工程师组织专家审查、批复。

八、必须建立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并实现瓦斯抽采在线监测。

九、必须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立、执行瓦斯检查制度,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防突、瓦斯检查等特种作业人员。

十、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瓦斯工作管理制度

瓦斯工作管理制度

瓦斯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瓦斯工作的管理,确保工作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瓦斯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瓦斯工作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制度应当与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相一致。

第五条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由瓦斯工作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瓦斯工作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对瓦斯工作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瓦斯工作的考核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对于严重违反工作管理制度的责任人员,应当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作业人员管理第十条所有从事瓦斯工作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

第十一条作业人员应当熟悉瓦斯工作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工作状态良好。

第十三条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保持警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

第十四条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确保瓦斯工作安全。

第十五条作业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严格按照要求佩戴使用。

第十六条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作业人员的奖惩机制,激励遵守规定的作业人员,同时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专人管理负责人。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保证瓦斯作业所使用的设备完好无损,不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对于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应当按照规定周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制定设备使用规程,明确设备的使用范围和操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使用设备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和操作证书,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第二十三条对于严重违反设备操作规程的责任人员,应当进行相应的追责处理。

第四章安全防范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加强对瓦斯作业场所的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河南省瓦斯防治三十条规定

河南省瓦斯防治三十条规定

河南省瓦斯防治三十条规定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第一条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

第二条必须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

煤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确保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资金五落实。

第三条必须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矿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突出矿井必须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基础参数,试验考察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和临界值。

第四条必须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做到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确保抽掘采平衡。

第五条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业化瓦斯防治队伍。

通风系统调整、突出煤层揭煤、火区密闭和启封时,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

第六条必须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发现风流和瓦斯异常变化,必须排查隐患、采取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新建突出矿井必须进行地面钻井预抽,做到先抽后建。

必须落实以地面钻井预抽、保护层开采、岩巷穿层钻孔预抽为主的区域治理措施。

第八条必须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其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在矿调度室,并与上级公司或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联网。

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停产整改。

第九条必须通风可靠、风量充足。

通风或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降低产量、核减生产能力。

第十条必须严格执行爆破管理、电气设备管理和防灭火管理制度,防范爆破、电气失爆和煤层自燃等引发瓦斯煤尘爆炸。

河南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2014年8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这是省政府针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出台的更高的新规。

一、建立健全瓦斯灾害防治体系煤炭企业要按照规定明确各层级的防突职责。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立健全由地质、技术、通风、防突、安检、机电、调度等部门组成的防突协调机构,负责完善瓦斯灾害防治管理制度;要配齐符合有关规定、技术水平适应的各类防突人员,其中现场防突技术人员应由从事防突专业工作不少于2年且胜任防突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担任;矿长是防突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具有分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技术工作2年以上副职工作经历,总工程师由常务副矿长担任,承担直接协调、组织防突工作职责;要配备专职防突副矿长,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防突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其他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瓦斯灾害防治工作。

瓦斯治理规定

瓦斯治理规定

瓦斯治理规定为切实加强我矿瓦斯管理工作,及时准确掌握井下不同地点,不同时间的瓦斯情况,防止和及时发现瓦斯超限或积聚等隐患,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处理,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凡井下有瓦斯涌出或有可能积存瓦斯的区域和地点,都应进行瓦斯检查。

主要有以下地点:1、采掘工作面及回风巷中的风流。

2、采区、水平、一翼回风和矿井总回风流。

3、放炮地点、电动机及开关地点附近的风流。

4、进入串联工作面或机电峒室的风流。

5、密闭、烧焊作业地点以及顶板冒落区等可能积聚瓦斯的地点和部位。

6、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前的停风区栅栏外、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的风流。

7、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处于回风流中)。

8、高瓦斯区域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架档等。

9、峒室(变电所、泵房、水仓、绞车房等)。

10、井下溜煤眼、煤仓及上(下)口前后附近20米范围内的风流。

二、检查周期和次数1、正常区域采掘工作面每班瓦斯检查2次,且每班、每遍检查时间间隔都不得小于3小时。

2、北三瓦斯异常区采掘工作面每班瓦斯检查3次,且每班、每遍检查时间间隔都不得小于2小时。

3、采区、水平、一翼回风和矿井总回风流中每班瓦斯检查1次,且每班检查时间间隔不得小于6小时。

4、每次放炮前必须对放炮地点、电动机及开关附近20米范围内的风流至少进行一次瓦斯检查。

5、进入串联工作面或机电峒室的风流,低瓦斯区域每班瓦斯检查至少2次,瓦斯异常区域每班瓦斯检查3次。

6、密闭前及闭内气体检查至少每周一次。

7、烧焊作业地点在烧焊前及作业过程中进行检查。

8、井下临时停风区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

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9、峒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处于回风流中)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至少每班检查一次。

10、瓦斯异常区域回风流隅角、架档等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三次。

11、井下溜煤眼、煤仓及上(下)口前后20米范围内的风流,在施工前后及施工过程中至少各检查一次瓦斯浓度。

《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

《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

精心整理河南省政府颁布《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为提高全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水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任;矿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同一煤层、同一地质单元,且开采标高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始突标高以下的相邻矿井;煤层瓦斯压力不低于0.74兆帕;施工钻孔时有喷孔、顶钻等瓦斯动力现象。

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由所在煤炭企业6个月内直接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否则追究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规范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区域验证矿井的突出煤层始突标高以下不得划分无突出危险区,以前划分的一律作废。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以实测数据为准,测点间距按煤测定的瓦斯参数必须由矿井总工程师签字确认,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评价报告必须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签字确认。

五、严格执行区域防突措施矿井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6兆帕或瓦斯含量大于6立方米每吨时,必须采取开采保护层或利用底(顶)板岩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严禁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消突。

在落实区域防突措施、瓦斯压力和含量分别降到0.6兆帕和6立方米每吨以下后,方可进入煤层进行采掘作业。

否则,责令矿井停产整顿,并严肃追究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度连续响煤炮,地质变化、压力增大等征兆的,必须立即停工撤人,由矿长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析处理,制订预防和整改措施,并立即报告上级单位;上级单位要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督促整改。

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必须按照要求建立台账和卡片,并向上级单位报告,上级单位必须认真组织调查,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并报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八、合理安排生产布局,确保抽采达标突出矿井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制定中长期和年度防突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布局,超前施工防突工程,实现抽、掘、采平衡。

瓦斯防治三十二条

瓦斯防治三十二条

瓦斯防治三十二条(一)强力推进的重点工作措施1.推进突出煤层回采工作面实现顺序开采布置。

突出煤层新采(盘)区回采工作面必须按照顺序开采方式布置,严禁跳采方式布置;现有生产的采(盘)区要修改设计,明确时间,有计划逐步过渡到顺序开采;对已经形成的开采应力集中“孤岛”工作面,因大构造、灾害区、开采边角区等可能形成开采应力集中“孤岛”工作面的,回采时要按规定制定并采取特殊安全措施。

2.推进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中,加大钻孔控制巷道两侧范围,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达到40m,下帮达刭2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达到各30m。

3.建立瓦斯抽采专业化打钻队伍,提高打钻质量;推进建立第三方专业化打钻机制,实现打钻、验收、效果评价主辅分离和相互制约监督。

4.建立单孔瓦斯抽采浓度、抽采纯量的考核和分析机制,明确单孔瓦斯抽采浓度的最低标准,凡单孔瓦斯抽采浓度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新封孔单孔预抽瓦斯浓度低于30%的,必须改进封孔措施,提高封孔质量。

在未进行区域消突达标之前,单孔预抽瓦斯浓度低于5%的,必须采取重新封孔、修孔、补打钻孔或水力冲孔等措施。

5.推进瓦斯抽采钻孔参数定期(不超过1 0天)测定并建立分析制度。

6.推进瓦斯抽采单元(200m为一个单元)在线检测和定期分析制度,并作为瓦斯抽采达标的重要依据。

7.推进煤巷由消突到应抽尽抽转变,实现掘进速度正常化。

8.推进顶(底)板穿层钻孔抽采巷保持正常通风和维修,保证人员可以进入检查瓦斯抽采情况或实施补孔、修孔等作业。

9.建立矿、科区队领导区域校检、验证工作现场盯守监督管理机制,堵塞区域校检、验证不规范或假校检、假验证的漏洞。

10.加强对自救器使用的培训,并纳入企业检查和执法检查内容,改进自救器佩戴方式(独立佩戴),确保事故状态下能“拿得出、戴得上”。

(二)需要加强研究解决的问题1.研究大直径钻乳(130mm)抽采瓦斯和全程下大直径筛管(50-70mm)抽采瓦斯工艺,研究钻孔直径与筛管直径适配关系以及筛管筛孔直径和密度标准。

瓦斯整治规定

瓦斯整治规定

瓦斯整治规定瓦斯整治规定为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避开瓦斯事故的发生,订立本规定。

第一条瓦斯检测(一)对于全部的矿井、巷道投入使用前,必需进行全面的瓦斯检测,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才能进行生产。

(二)瓦斯检测应当使用牢靠的检测仪器,检测精度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

检测人员应当经过专业的培训,把握瓦斯检测的技术和方法。

(三)瓦斯检测应当依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并进行记录和报告。

对于瓦斯超标的地点,应立刻实行措施降低瓦斯浓度。

第二条瓦斯抽排(一)对于瓦斯超标的地点,应尽快进行抽排处理,以降低瓦斯浓度。

抽排的方法应当依据井下实在情况进行选择,要保证抽排效果,并确保安全。

(二)抽排设备应当经过严格的检验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的牢靠性。

(三)抽排设备应当配置有报警装置,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限值时,应适时报警,并实行相应的措施。

第三条瓦斯注采(一)对于瓦斯含量较高的煤层,应当实行瓦斯注采措施,以降低瓦斯浓度,防止瓦斯积聚。

(二)瓦斯注采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并经过检验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的牢靠性。

(三)瓦斯注采量应当达到设计标准,并进行记录和报告。

第四条瓦斯防备(一)加强瓦斯防备学问的宣扬教育,使井下人员把握瓦斯的危害和防备学问,加强瓦斯安全意识。

(二)对于高瓦斯煤层,应实行相应的采煤工艺措施,削减瓦斯产生。

采煤面应配置瓦斯浓度快速检测仪器,适时把握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做出相应的措施。

(三)加强通风管理,确保瓦斯排放到安全范围。

通风系统应配置牢靠的监测装置,适时发觉故障,并做出处理。

第五条瓦斯事故应急(一)订立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安全救援,掌控瓦斯事故进展。

应急预案应当经过演练和检验,确保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现场察看,对于显现异常情况,应立刻报告,并实行相应的措施。

(三)设立应急处理指挥部,适时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并成立事故调查组,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

第六条瓦斯检查(一)矿井和矿山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瓦斯检查,发觉瓦斯安全问题,应立刻实行措施,除去隐患。

瓦斯防治管理办法(附件2)

瓦斯防治管理办法(附件2)

瓦斯防治管理办法(附件2)瓦斯防治管理办法(附件2)1.各采掘、巷修等施工单位现场施工时,必须按标准悬挂瓦斯便携仪,一旦瓦斯超限,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并及时汇报有关部门,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重大责任追究。

2.井下严禁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事先不经有关单位(领导)批准使局部通风机停风,均属无计划停风(风筒维修工撤换风筒在规定时间内的除外)。

发现无计划停风后,施工单位要执行好恢复通风安全措施,并将情况报告通防部和调度室。

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3.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后,局部通风区域内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全部撤出;在巷道内距全风压回风口不大于3m处打临时栅栏或派专人在巷道口站岗,防止人员误入。

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需恢复通风时,必须由瓦检员检查瓦斯浓度,符合规定后方准开风机供风,若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必须采取措施处理。

否则,罚款200元。

4.需长期停工的局部通风地点,由施工单位负责于24小时内在施工巷道门口3m内打临时密闭。

否则,每拖一天罚责任者100元。

5.瓦斯排放严格按分级管理制度及排放措施执行。

一处做不到,罚责任者100元。

6.瓦斯检查员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检查次数、内容对设点进行检查,必须做到“三对口”,否则罚责任者50元。

7.严禁任何人进入盲巷(措施规定的检查气体人员除外)。

违者,罚款100-300元。

8.“一炮三检”记录本不按规定及时以旧换新,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元。

9.井下人员不随身携带自救器、不会使用,罚款50元。

按规定要求应佩带便携仪而未戴者,罚款200元。

10.建筑的风门、栅栏、密闭、风障、风桥等设施,都要有编号,说明牌板;字迹要清楚、内容要准确;风门、栅栏、密闭、风障五米内不能有杂物,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安全管理红线30条

安全管理红线30条

安全管理“红线”三十条一、“一通三防”专业第一条井下采掘工作面及回风流瓦斯浓度超过1%、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浓度超过1.5%或打钻地点喷孔造成瓦斯浓度超过1.5%时,跟班队长、班长以及现场瓦检员、安检员必须带领所有人员立即撤离作业地点,到达安全地点后向矿调度室进行电话汇报,否则跟班队长、班长免职,瓦检员和安检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井下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超过1%后,调度室值班调度员要立即下达撤人指令,同时向值班矿长、矿长和总工程师汇报,值班矿长、矿长或矿总工程师接到通知后不立即下达“停止作业、立即撤离人”指令的,值班矿长、矿长和总工程师一律免职。

第三条矿井瓦斯超限后,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查明超限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后,待瓦斯浓度降至规定值以下,由矿总工程师下达复工指令(矿长及其他分管领导无权下达指令)。

凡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而恢复作业的,跟班队长和主管队长一律免职;矿总工程师未组织查明分析超限原因及制定防范措施的一律免职。

第四条井下所有瓦斯传感器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吊挂,严禁对瓦斯传感器进行封堵、藏匿、非正规挪移,严禁私自调整瓦斯报警值、断电值、显示值,否则管理干部一律免职,普通职工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擅自篡改、修订采掘作业地点监测监控曲线或是监控数据者,监测监控人员一律解除劳动合同,主管队长或科长一律免职。

第六条各矿井要严格遵守爆破管理制度,爆破距离及警戒设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跟班队长一律免职,责任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或石门揭煤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及防突措施,否则矿总工程师及矿长一律免职;岩巷施工过程中,遇煤层必须停止作业并向调度室汇报,否则当班班长及跟班队长一律免职。

第八条施工钻孔弄虚作假的,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干部一律免职。

第九条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超采超掘,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干部一律免职。

第十条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或校检指标不合格而组织生产的,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干部一律免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豫政[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4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提高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水平,防止瓦斯事故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先抽后采、防治与利用并举的方针,落实防治责任,完善政策措施,推进科技创新,加强基础工作,强化监管监察,加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大力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拓展煤矿瓦斯利用范围,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促进煤矿瓦斯防治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

构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长效机制,提高煤矿瓦斯抽采率和利用率,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按照《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煤矿瓦斯抽采必须达标,利用率达到60%以上;地面煤层气年抽采量达到3亿立方米。

高瓦斯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全部达到国家瓦斯治理示范矿井标准。

集团公司设立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集团公司设立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集团公司设立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一旦“触线”,干部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9月7日,集团公司下发《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办法(试行)》,设立了瓦斯管理“十条红线”,并明确规定,凡触犯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的直接责任人,干部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瓦斯管理“十条红线”是: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二、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三、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造成监控数据失真;四、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五、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六、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七、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八、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九、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
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集团公司牢固树立安全发展零理念不动摇,坚持把瓦斯综合治理作为安全“一号工程”中的“一号工程”,积极推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坚持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此次出台《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防治
瓦斯超限管理办法(试行)》,对瓦斯综合治理进行硬性规定,为集团公司进一步强化自身安全管理和全面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提供了保障。

(转自《河南煤业化工报》,王兢)。

河南能源焦煤公司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

河南能源焦煤公司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

焦煤公司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止煤矿瓦斯事故发生,确保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煤公司)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出突出规定》、《煤矿井工开采技术条件》、《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高突矿井瓦斯综合治理纲要》、《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焦煤集团高突矿井瓦斯综合治理纲要实施细则》及相关管理规定,特制订焦煤公司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焦煤公司和矿井要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煤矿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的基本要求,认真坚持“风量足、断面够、系统顺、设施牢、不失爆”的原则,消除矿井重大瓦斯隐患。

第三条瓦斯防治的目标是:构建瓦斯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实现“瓦斯零事故、抽采零排放、系统零隐患、监控零故障、管理零盲区、接替零脱接”。

近期目标是:消除瓦斯超限,杜绝瓦斯燃烧、瓦斯爆炸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高突矿井全面实现保、抽、掘、采平衡。

第四条焦煤公司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董事长、总经理副组长:总工程师成员:分管安全、生产、机电、工会、财务、供应、组织人事、宣传、纪检的有关公司领导和副总工程师,通风管理部、地测部、生产技术部、机电部、计划部、企管部、安监局、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宣传部、纪委、工会、供应处、供电处、机电设备管理中心、科研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

董事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全面负责瓦斯防治工作,健全瓦斯治理机构,落实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完善激励机制,定期组织召开瓦斯防治会议,协调解决所需人、财、物等问题,保证瓦斯防治工作正常进行;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瓦斯防治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瓦斯防治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组织制定瓦斯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批复瓦斯防治有关文件,研究解决重大瓦斯防治技术难题,指导矿井开展瓦斯防治工作;安监局长对焦煤公司、矿井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瓦斯防治责任制、瓦斯防治安全措施实施情况及瓦斯防治重大隐患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各副总经理级公司领导按照岗位责任制,落实所分管的瓦斯防治工作,并组织分管部室做好本业务部门的瓦斯防治工作;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具体落实瓦斯防治方面的相关工作。

瓦斯防治基本要求范本

瓦斯防治基本要求范本

瓦斯防治基本要求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基本要求。

第二条:本基本要求适用于瓦斯防治工作,包括煤矿、化工厂、工厂车间等各类场所中的瓦斯防治工作。

第三条:瓦斯防治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高效、安全的原则,注重综合治理,采取措施防止瓦斯事故发生。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瓦斯防治工作领导机构,统筹协调瓦斯防治工作,加强政策制定和管理。

第五条: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建立瓦斯防治责任制,负责组织实施瓦斯防治工作,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六条:瓦斯防治工作应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的工作相衔接,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第二章:瓦斯监测与检测第七条: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与检测系统,定期进行瓦斯浓度的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瓦斯监测与检测设备应经过专业机构认证,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其准确可靠。

第九条:对于监测到的异常瓦斯浓度,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包括通风处理、瓦斯抽采等。

第十条:瓦斯监测与检测结果应及时上报,并建立统一的瓦斯监测与检测数据库,方便统计和分析。

第三章:瓦斯管道与设备管理第十一条: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瓦斯管道与设备管理制度,加强对瓦斯管道和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瓦斯管道与设备应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计、安全制造和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三条:瓦斯管道与设备的安装、拆卸、修理等涉及瓦斯防治工作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证书。

第十四条:瓦斯管道与设备的使用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掌握相关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知识。

第四章:瓦斯事故应急救援第十五条: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瓦斯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应急响应措施。

第十六条: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应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七条:瓦斯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应保持充足,储备相应的救援设备和器材,确保及时采取措施应对突发状况。

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三十二条

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三十二条

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三十二条一是强力推进的重点工作措施。

⒈推进突出煤层回采工作面实现顺序开采布置。

突出煤层新采(盘)区回采工作面必须按照顺序开采方式布置,严禁跳采方式布置;现有生产的采(盘)区要修改设计,明确时间,有计划逐步过渡到顺序开采;对已经形成的开采应力集中“孤岛”工作面,因大构造、灾害区、开采边角区等可能形成开采应力集中“孤岛”工作面的,回采时要按规定制定并采取特殊安全措施。

⒉推进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中,加大钻孔控制巷道两侧范围,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达到40m,下帮达到 2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达到各 30m。

⒊建立瓦斯抽采专业化打钻队伍,提高打钻质量;推进建立第三方专业化打钻机制,实现打钻、验收、效果评价主辅分离和相互制约监督。

⒋建立单孔瓦斯抽采浓度、抽采纯量的考核和分析机制,明确单孔瓦斯抽采浓度的最低标准,凡单孔瓦斯抽采浓度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新封孔单孔预抽瓦斯浓度低于 30%的,必须改进封孔措施,提高封孔质量。

在未进行区域消突达标之前,单孔预抽瓦斯浓度低于 5%的,必须采取重新封孔、修孔、补打钻孔或水力冲孔等措施。

⒌推进瓦斯抽采钻孔参数定期(不超过 10 天)测定并建立分析制度。

⒍推进瓦斯抽采单元(200m 为一个单元)在线检测和定期分析制度,并作为瓦斯抽采达标的重要依据。

⒎推进煤巷由消突到应抽尽抽转变,实现掘进速度正常化。

⒏推进顶(底)板穿层钻孔抽采巷保持正常通风和维修,保证人员可以进入检查瓦斯抽采情况或实施补孔、修孔等作业。

⒐建立矿、科区队领导区域校检、验证工作现场盯守监督管理机制,堵塞区域校检、验证不规范或假校检、假验证的漏洞。

⒑加强对自救器使用的培训,并纳入企业检查和执法检查内容,改进自救器佩戴方式(独立佩戴),确保事故状态下能“拿得出、戴得上”。

二是需要加强研究解决的问题。

⒈研究大直径钻孔(130mm)抽采瓦斯和全程下大直径筛管(50-70mm)抽采瓦斯工艺,研究钻孔直径与筛管直径适配关系以及筛管筛孔直径和密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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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第一条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

第二条必须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

煤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确保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资金五落实。

第三条必须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矿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
负责。

突出矿井必须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基础参数,试验考察确定突出敏
感指标和临界值。

第四条必须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做到先
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确保抽掘采平衡。

第五条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业化瓦斯防治队伍。

通风系统调整、突出煤层揭煤、
火区密闭和启封时,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

第六条必须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发现风流和瓦斯异常变化,必须排查隐患、采取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新建突出矿井必须进行地面钻井预抽,
做到先抽后建。

必须落实以地面钻井预抽、保护层开采、岩巷穿层钻孔预抽为主的区域治理
措施。

第八条必须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其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在矿调度室,并与上级
公司或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联网。

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停产整改。

第九条必须通风可靠、风量充足。

通风或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降低产量、核减
生产能力。

第十条必须严格执行爆破管理、电气设备管理和防灭火管理制度,防范爆破、电气失爆和
煤层自燃等引发瓦斯煤尘爆炸。

河南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
2014年8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这是
省政府针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出台的更高的新规。

一、建立健全瓦斯灾害防治体系
煤炭企业要按照规定明确各层级的防突职责。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立健全由地质、技术、
通风、防突、安检、机电、调度等部门组成的防突协调机构,负责完善瓦斯灾害防治管理制度;要配齐符合有关规定、技术水平适应的各类防突人员,其中现场防突技术人员应由从事
防突专业工作不少于2年且胜任防突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担任;矿长是防突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具有分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技术工作2年以上副职工作经历,总工程师由常
务副矿长担任,承担直接协调、组织防突工作职责;要配备专职防突副矿长,在总工程师领
导下负责防突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其他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瓦斯灾害防治工作。

二、强化矿井瓦斯等级管理
矿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①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同一
煤层、同一地质单元,且开采标高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始突标高以下的相邻矿井;②煤层瓦
斯压力不低于0.74MPa;③施工钻孔时有喷孔、顶钻等瓦斯动力现象。

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
矿井的,由所在煤炭企业于6个月内直接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否则追究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规范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区域验证
矿井的突出煤层始突点标高以下不得划分无突出危险区,以前划分的一律作废。

区域突出危
险性预测必须以实测数据为准,测点间距按煤层走向不得大于100米。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应由矿长和总工程师组织实施,预测结果必须由煤炭企业主要负债人和总工程师确认。

经区
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或经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消除突出危险的区域,在进行采掘作业时
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采掘工作面一旦发现验证参数指标超限、发生瓦斯
动力现象或突出预兆的,必须重新补充实施区域防突。

四、从严确定矿井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参数临界值
矿井预测和检验煤层或采掘工作面瓦斯突出危险性的参数临界值指标,由煤炭企业的总工程
师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组织试验考察确定,并报煤炭企业董事长签字确认,其中
瓦斯含量临界值指标不得大于6立方米每吨,瓦斯压力临界值指标不得大于0.6兆帕,其他
验证和检验参数临界值指标应小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中的参考值。

测定的瓦斯参数
必须由矿井总工程师签字确认,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评价报告必须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签字确认。

五、严格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矿井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6MPa或瓦斯含量大于6m3/t时,必须采取开采保护层或利用底(顶)
板岩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严禁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
域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消突。

在落实区域防突措施、瓦斯压力和含量分别降到
0.6MPa和6m3/t以下后,方可进入煤层进行采掘作业。

否则,责令矿井停产整顿,并严肃追
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地质探查工作
煤炭企业和矿井要定期召开地质会,研究解剖地质情况。

积极开展以地面物探为主的致灾因
素勘查,查明地质构造等隐蔽致灾因素,利用底(顶)板岩巷验证构造异常区。

采掘过程中,要先利用物探或钻探等手段探测突出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遇有地质构造或煤层赋存条件急
剧变化等情况,必须按突出危险区管理,并采取相应措施。

加强突出煤层底(顶)板巷道掘
进超前勘探工作,严防误揭煤层。

煤炭企业及矿井地测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地勘工作制度,对
采掘工作面的地质预测结果负责。

七、建立瓦斯管理预警处置和煤与瓦斯突出调查处理。

矿井出现瓦斯涌出异常情况和在瓦斯灾害治理中出现顶钻、喷孔、连续响煤炮,地质变化、
压力增大等征兆的,必须立即停工撤人,由矿长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析处理,制订预防和
整改措施,并立即报告上级单位;上级单位要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督促整改。

矿井发生煤
与瓦斯突出的,必须按照要求建立台帐和卡片,并向上级单位报告,上级单位必须认真组织
调查,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并报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八、合理安排生产布局,确保抽采达标。

突出矿井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制定中长期和年度防突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布局,超前实
施防突工程,实现抽、掘、采平衡。

采取底(顶)板岩巷预抽措施时,根据瓦斯压力、含量、钻孔布置数量、瓦斯抽采浓度,确定有效预抽时间,并利用水力化增透措施,提高抽采效率。

积极采用先进打钻设备提高钻进速度、增加钻孔深度,确保钻孔施工到位;研究改进封孔技术,提高封孔质量;加强抽采系统巡检维修管理,提高抽采效率,确保抽采达标。

九、严格防突现场管控
严格防突现场管理,保证防突和防突措施执行到位。

抽采打钻地点要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实
现地面实时监控;瓦斯参数测定应选用先进设备和仪器,预测预报员必须由专职专业人员担任,不得由其他人员兼任;完善现场作业人员各类实况记录,每班必须填写防突报告表,并
实行采掘、打钻异常情况零报告,地面调度室要建立现场报告记录;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十、加强防突培训
必须对井下各类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防突技能和防突知识培训,确保人人熟悉防突知识、严格遵守防突规定,要加强对防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防突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确保预测规范、数据准确。

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补充规定
为切实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现就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邻开采同一煤层经过鉴定为非突出的煤矿,提出以下十条要求,凡未落实的,以及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邻开采同一煤层既未鉴定也未按突出矿井的,一律停止采掘作业。

一、必须加强对断层、褶曲、陷落柱、煤层厚度及倾角变化等煤层产状变化带和地质构造异常区的探查,及时掌握掘进、回采区域内的地质情况,掘进、回采前按规定编制掘进地质说明书和回采地质说明书,由矿井总组织会审,矿长签字确认,指导掘进和回采。

二、出现煤岩瓦斯涌出异常,有卡钻、顶钻、喷孔等动力现象,必须立即停止采掘作业,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三、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必须执行局部综合防突,预测有突出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采掘作业,矿井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四、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必须停止掘进、回采,实施瓦斯抽放。

五、岩巷掘进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制定并落实防止误揭煤层,坚持先探后掘。

六、井巷揭煤和过煤门,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制定、落实揭煤和过煤门防突措施。

七、必须测定矿井瓦斯基础参数,编制瓦斯地质图,瓦斯地质图必须包含瓦斯压力、含量、涌出量等值线。

地方煤矿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编制瓦斯地质图,由上一级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专家审查、批复;骨干企业所属煤矿瓦斯地质图由骨干企业总组织专家审查、批复。

八、必须建立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并实现瓦斯抽采在线监测。

九、必须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立、执行瓦斯检查,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防突、瓦斯检查等特种作业人员。

十、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

三个严禁
一、严禁同一突出煤层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两个工作面相向掘进或回采。

二、严禁同一线路上掘进和抽采钻孔两个作业地点同时作业。

三、严禁突出煤层上山掘进,有效防范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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