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国际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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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国际法概要解析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国际法概要解析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国际法概要解析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国际法概要解析引言:国际法是国际社会中的一套规范和原则,以促进国家之间的和平、合作和相互尊重为目的。

它是跨越国家界限的法律体系,涵盖了国家主权、国际关系、国际合同、人权、战争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对国际法的概要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了解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一、国际法的定义与特点国际法是指约束各个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

其定义可以归纳为:国际法是一套规范和方法,以调整和规范国际社会成员之间关系和行为为目的。

国际法与国内法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法的主体是主权国家,而国内法的主体是国家内的个人和机构。

2. 国际法实行自愿参加原则,国家在主权范围内自愿参与国际法律的形成和实施。

3. 国际法的适用对象是国际关系,而国内法适用于国家内部关系。

4. 国际法的执行依靠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合作,没有类似国内法的司法体制。

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行为的规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核心概念,各个主权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2. 领土完整原则:国家的领土是不可侵犯的,并且国际社会承认每个国家的领土界限。

3. 非侵略原则:国际法禁止任何形式的侵略行为,国家之间应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

4. 国际合同原则:国际合同是国际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国家之间的协议和互助关系。

5. 人权保护原则:国际法强调保护人类权利和尊重人的尊严,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虐待。

6. 国际人道法原则:国际人道法是为了保护战争中的非参战人员和受害者而确立的,规定了战争行为的限制。

三、国际法的实施和争端解决国际法的实施和争端解决主要依赖于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合作。

主要的实施机构包括联合国和国际法院等。

争端解决的主要途径包括谈判、仲裁、法庭诉讼等。

1. 联合国:作为国际社会中最重要的组织之一,联合国通过制定国际公约和决议,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和实施。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国际法是涉及各国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和条约,它是国际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
维护国际法秩序,促进国家间相互协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了解国际法的本质时,需
要从国际法的定义、来源、特点等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国际法的定义来看,国际法是由各种正式的国际文件和行为习惯所组成的法
律制度,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守和执行的法规。

这表明国际法的本质是一种法律规则,强调
国际社会共同遵守和执行国际法规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其次,国际法的法律源泉包括缔约法和习惯国际法。

缔约法是由国家签署的国际协议,规定了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

习惯国际法则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广
泛存在的一些规则和做法,它们一般由国际社会成员长期实践并普遍接受。

这表明国际法
的本质是在国际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共同协商和合作、经过签署协议和长期实践所形成的。

再者,国际法在内容上涉及广泛,既包括国际法规,也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国
际组织章程和国际法学文献等,其特点是多元化、复杂性和长期性。

这表明国际法的本质
是一种动态的法律规则,需要各国和国际社会不断地进行协商和调整。

此外,国际法的法律本质还在于它规范国家之间的行为和关系,旨在维护国际和平、
安全和稳定,推动国际合作与发展。

这表明国际法的本质是一种服务于国家与国际社会之
间的全球法律体系。

总之,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一种规范性法律规则,其来源有缔约法和习惯法,涉及范
围广泛,特点是多元复杂、长期性,主要目的是规范和维护国家之间的关系和行为,推动
国际合作与发展。

分析国际法本质属性与影响

分析国际法本质属性与影响

分析国际法本质属性与影响本人在对国际法的研习中,总觉得书中对国际法基本理论这一块有进一步深入分析阐述的必要。

最突出的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

在这一问题上比较典型的是一元论和二元论。

一元论里面有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

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是对国内法限制的结果,是国内法派生的产物。

按照这种学说,国家在任何时候都有权以与国家利益(主权)不符为理由解除其承担的国际义务。

这种学说完全否定国际法的地位和价值,无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所以已遭时代的摒弃。

国际法优先说的代表人物是凯尔森。

他得出这种结论,完全是一种理论的推导和建构。

他的理论基点是:国内法律秩序决定于国际法律秩序;在这个法律体系的顶端是“约定必须遵守”或者“国际社会的意志必须遵守”。

这虽然有它的合理性和现实的指导意义,但不能很好地解释在实践中一些国家在处理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相冲突时,不以国际法为优先考虑的情形。

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根本对立的,两者没有共同使用的场所,在效力上平行,没有隶属关系或效力上的优先关系。

这种学说等于是把国内社会与国际社会完全割裂开来,两者没有任何的相容性。

这种学说虽指明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根本区别,有其合理性,但不能解释国际法可以纳入或转化成国内法,在国内法院适用;以及一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等问题。

当前我国学者比较主流的看法应该是对立统一说。

〔1〕“对立”关系表示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两种性质的法律,具有相互制约的关系。

“统一”关系表示二者都是人类社会的法律规范而且有着共同目的,有着相互配合的关系。

我以为该学说是当前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关系的最科学的一种表达。

因为该学说很好地解释了一国不得以国内法为理由来回避国际义务问题、国际法通过转化或纳入国内法在国内适用、国内法可被国际法院引证等问题。

在此基础上,我想就此问题更进一步,就是想办法解释为什么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过程中各国会表现出种种不同的态度。

于是我便深挖了国际法的本质属性问题。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国际法是规范国际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是由各个主权国家之间共同签订的国际条约和一些国际惯例所构成的国际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指国际法的法律属性、法律特征和法律本质。

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因此对国际法的法律本质进行深入理解,对于正确理解国际法的性质和规范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国际法的法律本质进行探讨。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基于国际社会自愿达成的,国际法是由各个主权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和条约构成的,这是国际法的一大特点。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是由主权国家之间根据平等和自愿原则自主达成的,是在国际社会的共识和共同意愿下形成的。

国际法是由国家主权国家自愿遵守和实施的,其规范内容是在国际社会成员国家之间达成的一种自愿约束。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正是基于国际社会成员国家之间的自愿达成的,是基于各国家主权国家的自愿约束性。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的,国际法是适用于国际社会中各个成员国家的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和规范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

国际法是基于各个国家主权国家之间普遍规范原则达成共识的,国际法的规范适用范围是全球,不分地域和国家。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的,它是适用于国际社会中各个成员国家的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基于国际社会权力平衡的,国际法是一个以国际社会成员国家主权平等、利益均衡和权力对等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规范公正性和平等性是建立在国际社会各个成员国家之间的权力平衡基础上的,国际法的执行和实施是需要国际社会成员国家之间相互尊重、平等对待和协商解决。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基于国际社会权力平衡的,是建立在各国家主权平等和权力对等的基础上的。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以国际公共利益为根本宗旨的,国际法是一个以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宗旨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设立是为了在国际社会中维护和促进国际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实现,国际法的规范内容是基于国际社会成员国家之间的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达成的,国际法的执行和实施是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所遵循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涉及到其特点、基础和实施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就国际法的法律本质进行论述。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首先体现在其特点上。

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和不可抗性的特点。

普遍性意味着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不分大小、强弱。

所有国家都应遵守国际法,国际法对各国而言都具有平等约束力。

不可抗性意味着国际法是不可逆的、无法随意修改的。

国际法所确定的国际关系原则和规范是有法律效力的,各国都应当依法行事。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还体现在其基础上。

国际法的基础是国际社会的共同意愿和共识。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是国际社会中各个国家的共同努力的结果。

国际法的规范内容是通过国际社会中各国之间的协商和合作达成的。

国际法的基础还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和普遍原则等,这些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

国际公约是各国所达成的协议,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国际习惯法是在国家之间形成的一种共同做法,并且被普遍接受和遵守;普遍原则是从国际社会中各国的法律制度中提炼出来的原则。

这些基础确保了国际法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还体现在其实施上。

国际法的实施需要依赖国际社会的共同承认和遵守。

国际法没有中央立法机关和司法机构,其执行主体是各个国家。

国际法的实施需要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共同合作,通过国际协商、仲裁和国际法庭等方式解决争端和纠纷。

国际法的实施没有强制力,但各国都应当遵守国际法,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普遍性和不可抗性的特点,以及基于国际社会共同意愿和共识的基础。

国际法的实施依赖于国际社会的共同承认和遵守。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保障了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维护了各国的权益和尊严。

浅谈国际法的本质

浅谈国际法的本质

国际法 ,毫无疑 问是维护 国家利益 的 ,但 其 本 质的方 面பைடு நூலகம்却 是国家 间的共 同利益和全 人 类 的 共 同利 益 ( 称 “ 同 利 益 ”) 而 国 内 合 共 。
法 的 本 质 利 益 关 系 是 国家 利 益 。 那 么 国 际 法 与 国 内法 的 关 系 似 乎 就 可 以 简 化 为 共 同 利 益 与 国 家利 益 的 关 系 。 ” [] 是 关 于 国 际法 的 2这 本 质 问题 颇 有 理 想 主 义 的 观 点 。还 有 人 认 为 国 际 法 的本 质 从 来 就 是 强 者 的 意 志 , 是 强 与
断 为特 征 的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制 度 : 不 平 等 的 国 际经 济 决 策 制 度 。 [ ] 1 1
2 、对 国家利益的追求 的是 国际法产 生和
发展的 内在需要和主观条件
国 家 利 益 是 一 个 国 家 处 理 国 际 关 系 的最 高 准 则 , 也 是 满 足 民 族 国家 全 体 人 民 的 一切
配 ,冷 战后 集 中体 现为发 达 国家与发展 中国 体现 ”、 “ 阶级 性是法 的唯一 本质 ”等僵化 家之 间经济利益的相互斗争与相 互妥协 定 义 。 [ ] 多研 究 者 都 对 法 的 本 质 进 行 了 6诸 关 键 词 : 国 家 利 益 ; 法 的 本 质 ; 国 际社 探 讨 。 有 研 究 者 认 为 “ 的 本 质 是 整 个 法 学 法 会 : 国 际法 的 本 质 研 究的核 心 问题 ,也是任 何法 学研 究都 不 能 国际法 是在 国际交往 中形成 的,用 以调 整 国际关 系 ( 要是 国家间关系 )的 ,有法 主 律 约束力 的各种 原则 、规 则和制度 的总称 。 [ ] 令 良认 为 2 世 纪 国 际法 与 国 际秩 序 的 主 1曾 l 旨 是 人 类 共 同 利 益 至 上 。 因 而 国 际 法 的 主 要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国际法是指约束国与国之间关系的一系列规范和原则。

它的法律本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讨论。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在于其具有法律的属性。

国际法是由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法律规范组成,它是国际社会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规范性质使其具有强制力,它可约束和指导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行为,国家违反国际法可能会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

国际法从立法、执行、判决等方面都具备法律的特征,国际法规则的形成和适用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机构支持,如国际法庭、国际刑事法院等。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在于其具有国际公共权益的性质。

国际法的规范内容涉及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和共同责任,旨在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环境法等领域的法律规定都体现了国际社会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规则和原则。

国际法具有高度的普遍性和共同性,它超越了国家的独立性和私人利益,注重的是整体利益和共同福祉。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在于其具有普遍适用性。

国际法是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法律体系,它不分大小国家、强弱国家,所有国家都应遵守和执行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对各国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合理的平衡,要求各国根据原则性规定、国际标准和国际共识来行使自己的权力和义务。

国际法的普遍适用性体现了国际社会的共同意愿和共同行动,具备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基础。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法学视角分析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法学视角分析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法学视角分析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关系变得愈加紧密。

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交往的规范体系,对国际关系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本文将从法学视角出发,对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关系进行分析。

一、国际法的本质及其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律体系,客观上约束着各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行为。

它既是各国行为的规范,同时也是国际合作与争端解决的重要工具。

在国际关系中,国际法起到了维护国家主权和促进国际合作的作用。

它通过制定国际公约、协定和法规等方式,规范各国之间的行为,约束各国按照国际法的要求进行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交往。

二、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相互影响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相互影响着彼此的发展。

首先,国际法的发展是国际关系的需求所驱动的。

在国际关系中,各国之间的交往与合作日益频繁,对法律规范的需求也随之增加。

因此,发展适应国际社会需求的国际法成为趋势。

其次,国际关系的发展影响着国际法的适应性。

国际关系的快速变化,导致国际法需要随之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环境。

因此,国际法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成为了当今国际法的重要特点之一。

三、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功能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具有诸多重要功能。

首先,国际法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在国际法的约束下,国际社会限制了战争的发生,并通过国际法机构来解决争端和纠纷,维护国际和平的稳定。

其次,国际法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通过国际法机构的建立和国际公约的签署,各国之间的合作得到了规范和加强,为国际社会的共同发展奠定了基础。

最后,国际法保障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

国际法通过确立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原则,保护了各国的权益和尊严,促进了国家间的平等和谐发展。

四、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中的挑战与应对在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交织中,也存在着一些挑战。

首先,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不平等。

发达国家在制定国际规则时占据较大优势,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常常无法得到平等保障,这使得国际法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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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简论从法的性质看国际法的本质-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简论从法的性质看国际法的本质简论从法的性质看国际法的本质一、国际法本质概述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各国参与国际交往的主体是各国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因此,按照公认的国际法理论,国际法是各国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种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以国家名义出现才能形成对各国有拘束力的国际法,因此,国际法也是各国国家意志的体现。

由于各国的统治阶级,特别是不同政治、社会制度的各国统治阶级,不可能设想都抱有共同的意志,所谓国际法代表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也只能说是代表它们的协调意志。

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建立在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不同的意识形态、不同的文化传统及不同的历史渊源下,因而体现在国际交往中的要求是不同的,但是他们共同的目的都是为了从国际交往中获得更加稳定的有利于其阶级统治的国际环境和尽可能多的国家生存需要,因此必须求同存异,协调一致,而只有如此各国统治阶级的根本需要才能实现。

可见,国际法的社会作用就在于通过体现各国的协调意志来为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交往中的需要服务。

国际法是各国出于某种经过协调了的共同的需要而制定,国际法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而非目的本身。

民主的国际法应当也只能够以国际社会协调一致的共同需要或共同利益定向。

各国统治阶级对国际法的需要甚至被有的国际法学者解释为国际法效力的唯一根据。

英国法学家菲力莫尔明确地认为:国家的本质同人的本质一样必然滋生他们相互间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而这些权利和义务是由一定的法律加以定义和调整的。

按照他的理论,国家的相互依赖关系是一个事实,而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和由不同国家构成的国际社会决定了法治的必要和国际法的必需。

虽然用这一理论来解释国际法效力根据有失偏颇,但它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没有国际法,就没有一个和谐安定的国际社会秩序,国际法是为各国统治阶级的需要服务的。

对国际法的理解

对国际法的理解

对国际法的理解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行为和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准则。

它的存在和发展是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家间的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的内容广泛,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个方面。

国际公法是国际法的基础,它规范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公法的主要原则包括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互利合作等。

国际公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

国际公约是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具有约束力。

国际惯例则是国家长期遵循的行为准则,被视为法律规范。

国际法院是国际公法的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家间的争端。

国际私法是与国际私人关系相关的法律规则。

它主要涉及私人国际法、国际商法和国际人权法等领域。

私人国际法是规定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则,包括民事权利与义务的选择、适用和保护等。

国际商法是规范国际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则,涉及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国际经济合作等方面。

国际人权法是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法律规则,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等。

国际法的特点包括普遍性、自治性和强制性。

普遍性是指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不分大小、强弱。

自治性是指国际法是国家自愿遵守的,没有中央立法机关强制执行。

强制性是指国际法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国家必须按照国际法的规定行事。

国际法的作用和意义在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家间的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通过规范国家行为,防止战争与冲突的发生。

同时,国际法也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国际秩序,促进了国家间的合作与交流。

国际法还保护了个人的基本权利,维护了人类的尊严和价值。

然而,国际法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

首先,国际法的实施受到国家行为的限制,某些国家可能选择不遵守国际法或选择性遵守国际法。

其次,国际法的适用和解释存在争议,不同国家对国际法的理解和解释可能存在差异。

此外,国际法的执行机制相对薄弱,国际法院的司法判决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为了加强国际法的实施和发展,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国际法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国家和个人对国际法的意识和认识。

分析国际法本质属性与影响

分析国际法本质属性与影响

分析国际法本质属性与影响本人在对国际法的研习中,总觉得书中对国际法基本理论这一块有进一步深入分析阐述的必要。

最突出的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

在这一问题上比较典型的是一元论和二元论。

一元论里面有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

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是对国内法限制的结果,是国内法派生的产物。

按照这种学说,国家在任何时候都有权以与国家利益(主权)不符为理由解除其承担的国际义务。

这种学说完全否定国际法的地位和价值,无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所以已遭时代的摒弃。

国际法优先说的代表人物是凯尔森。

他得出这种结论,完全是一种理论的推导和建构。

他的理论基点是:国内法律秩序决定于国际法律秩序;在这个法律体系的顶端是“约定必须遵守”或者“国际社会的意志必须遵守”。

这虽然有它的合理性和现实的指导意义,但不能很好地解释在实践中一些国家在处理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相冲突时,不以国际法为优先考虑的情形。

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根本对立的,两者没有共同使用的场所,在效力上平行,没有隶属关系或效力上的优先关系。

这种学说等于是把国内社会与国际社会完全割裂开来,两者没有任何的相容性。

这种学说虽指明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根本区别,有其合理性,但不能解释国际法可以纳入或转化成国内法,在国内法院适用;以及一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等问题。

当前我国学者比较主流的看法应该是对立统一说。

〔1〕“对立”关系表示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两种性质的法律,具有相互制约的关系。

“统一”关系表示二者都是人类社会的法律规范而且有着共同目的,有着相互配合的关系。

我以为该学说是当前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关系的最科学的一种表达。

因为该学说很好地解释了一国不得以国内法为理由来回避国际义务问题、国际法通过转化或纳入国内法在国内适用、国内法可被国际法院引证等问题。

在此基础上,我想就此问题更进一步,就是想办法解释为什么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过程中各国会表现出种种不同的态度。

于是我便深挖了国际法的本质属性问题。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国际法是国家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个人与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行为规范和制度安排的总和。

它是全球各国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秩序、促进国际合作而制定的法律规则和准则。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表现在其规范性、约束力和国际性三个方面。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表现在其规范性。

国际法是指导国际社会成员行为的法律规则和准则,它对各国的行为有着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国际法以国际公共利益为依据,对国际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在国际关系中,国际法规范了国家的领土、领海、领空、国界、主权、合法权益、外交关系、国际空间、国际海洋等方面的行为。

国际法还规范了国家之间的冲突解决、合作交流、条约签订、国际组织活动等各种行为。

国际法的规范性使得国际社会成员在开展国际活动时必须遵守国际法规定,以维护国际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稳定。

国际法的规范性是其法律本质的重要体现。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表现在其国际性。

国际法是国际公共法,是国际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法律规则和准则。

国际法是整个国际社会的法律,是国际社会成员共同参与制定和遵守的法律制度。

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共同参与制定的国际公共法,它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而是属于整个国际社会。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其国际性的表现,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和准则。

在国际社会中,国际法的规范性、约束力和国际性是国际法的法律本质的基本特征。

国际法具有自身的法律属性和法律特点,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作用。

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国际公共法,是国际社会成员开展国际活动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是国际社会成员履行国际义务和国际责任的法律基础和法律规范。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在国际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作用,对国际社会成员的行为和国际关系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法律引导和法律保障作用。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其不可或缺的法律属性和法律特征,是国际社会发展和国际关系稳定的重要法律保障和法律支撑。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国际法是世界各国之间相互约束的法律规范体系,其法律本质在于规范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行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保障国际公平和正义。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体现在其法律性质、国际社会的主体、法律规范和法律途径等方面。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表现在其法律性质上。

国际法是一种由国际社会成员共同接受和遵守的法律规范体系,其法律性质体现在其被国际社会所认可和尊重,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使其成为国际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规范,对国际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约束力,具有司法体系的支持和执行机制,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法律作用。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反映在国际社会的主体上。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际社会的成员,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国际社会团体等,这些主体是国际法规范的对象和执行者。

国际法通过对国际社会成员的行为加以规范,构建了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秩序和关系,从而保护了国际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表现在其法律规范上。

国际法是一种规范国际社会成员之间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其规范内容涉及领土、国界、主权、领海、贸易、投资、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包括国际公共法、国际私法等多个分支,形成了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法律原则等多种形式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内容保护了国际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体现在其法律途径上。

国际法是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制定、适用和执行的,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法律原则、国际司法和仲裁等多种法律途径,这些法律途径保障了国际法的制定、适用和执行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使国际法成为国际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体系。

如何正确理解国际法的论文

如何正确理解国际法的论文

如何正确理解国际法的论文摘要作为国际社会中的基础性规则体系,国际法是帮助国家和国际组织间解决争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工具。

如何正确理解国际法,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本文从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国际法源、国际法的适用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及其行为等方面,对如何正确理解国际法进行了分析与探讨,旨在为读者正确理解国际法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国际法的基本概念1.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指国际社会中规定国家、国际组织和其他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全体规则。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差异•国际法的主体为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社会主体;而国内法的主体为国家内部个体;•国际法意在调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国家内部的关系;•国际法意在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平等地位,而国内法意在维护国家的秩序和稳定。

3.国际法的特点•国际法具有客体性和普遍性;•国际法是国事行为的规则;•国际法具有实际效力。

二、国际法源1.国际法的自然法源国际社会人类社会形成过程中形成的关于国际关系的原始规则。

2.国际法的正式法源•国际法的协议法源:含有规则性、立法性的国际协定;•国际法的惯例法源:国际社会中普遍承认的行动或者实际,产生规律性后解释成法律规则的裁决;3.国际法的裁判法源•国际法院的判例法源;•国际仲裁的仲裁裁决。

三、国际法的适用原则国际法的适用原则是以条约、惯例、通行习惯和理解方法等为依据,根据每一具体事情的实际情况做出判断。

1.国际法的普遍参与性原则2.国际法的平等性原则3.国际法的相互尊重原则4.国际法的不干涉原则四、国际法的主体及其行为1.国家主体国家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主体,国家间的行为是国际法的主要对象。

2.国际组织主体国际组织是由多个国家为实现共同目的设立的,国际组织间是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

3.其它主体此类主体主要是指、个体、公司等非国家实体,其行为在国际法中也占有重要地位。

五、如何正确理解国际法正确理解国际法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正确把握国际社会中各种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注意国际法适用范围、适用原则等。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摘要】:国际法的法律本质一直备受争议。

由于拘束力来源的缺乏,导致强制力不足,使得国际法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地位,甚至被视为“软法”。

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探察国际法在法律本质方面的尴尬处境,探讨如何强化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关键词】:国际法法律本质正文:一、国际法法律本质的争议1、法律本质的定义关于法律的本质,较为有代表性的学说包括以下三种:第一,法律命令说。

法律命令说。

即,法律是一种主权者的命令。

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奠定了该学说的基础。

他认为,法律的本质是主权者的命令,这种“命令”包含做某事的要求和违背需要承受的“恶果”。

第二,人民公意说。

该学说代表学者为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

他认为主权无非是对“人民公意”的一种运用,而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的,“法律是公意的行为”。

第三,社會控制说。

该学说代表学者为美国社会学法学家庞德。

他认为,法律是一种发达的政治产生的社会控制形式,通过对社会强制力量的系统适用,对整个社会进行有效控制。

我国关于法律本质最权威的解释是:“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国际法强制力的争议国内法与我国关于法律本质的解释能够相对应。

但是如果将国际法与之相对照,就产生了问题。

首先,国际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只是说这里的社会关系主体不再仅限于人与人之间,而是加入了国家以及国际组织。

其次,国际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以及少数其他的形式。

其中,国际公约是由多个国家经过共同磋商制定的,国际惯例也是被大多数国家认可的。

因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这一性质也能够吻合。

再次,国际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无需赘述。

最后,这是国际法备受质疑的争议点所在:国际法是否有强制力?在一国之内,国内法是受到国家强制力保障的。

任何人违反了国内法,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置。

然而国际法上却很难找到与国内强制力相似的强制力。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社会行为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国际法是政治的法律。

国际法涵盖的范围广泛,包括国家间的和平与安全、领土与边界、海洋资源和环境、人权保护、贸易与投资等多个方面。

这些领域的规范往往涉及各国的政治利益和政治关系,因此国际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各国政治博弈和意愿塑造的。

国际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各国政治力量的博弈和平衡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行为的产物。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是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各国共同参与并遵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

国际法既要反映各国的利益和意愿,又要求各国共同遵守和执行。

国际法通过国际组织、国际协议等形式规范国际社会行为,保护各国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国际法的法律规范和原则反映了国际社会的公认标准和共同价值观,经过多方参与和讨论达成共识。

国际法是多元文化的产物。

国际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各国的法律传统、文化背景和制度差异都会对国际法的内容和实施方式产生影响。

国际法承认和尊重各国的法律传统和文化多样性,旨在寻求多元文化间的平衡和共识。

国际法的发展和适用需要充分考虑各国的特殊情况和利益,并通过对话和协商等方式解决不同法律制度和文化观念之间的冲突。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体现了各个文化群体在国际社会中的参与和发展。

国际法是法治原则的体现。

国际法强调公正、平等、法治和互惠互利的原则,致力于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和正义。

国际法通过规范各国的行为和责任,确保各国依法行事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约束各国的行为,促使各国在国际事务处理中遵循法律的要求,维护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稳定。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体现在其具有普遍性、不可抗拒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使其成为维护国际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体现在政治性、共同性、多元文化性和法治性等方面。

国际法维护各国利益和价值观的平衡,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国际法是规范国家行为的法律体系,它是国际社会的法律基础,是国际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在国际社会中规范国家行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及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法律体系。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等方面探讨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一、国际法的本质国际法是规范国际社会成员行为的一种法律体系,它以国家为主体,以国际关系为对象,规范国家之间的行为。

国际法的本质在于通过法律方式规范国家之间的行为,以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与和平。

国际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它不同于国内法,其规范对象是国家而非个人,其制定主体是国际社会而非单一国家,其执行机构是国际机构和国家而非单一国家的司法机关。

国际法的本质还在于其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

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无论其规模大小、贫富强弱,都受国际法的约束。

国际法要求各国平等对待,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维护国家之间的平等关系。

国际法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安全与稳定。

国际法具有许多独特的特点,这些特点反映了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性质上的区别,也决定了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国际法是一种由国际社会共同承认和遵守的自愿性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形成和适用基于国家的自愿行为,国家可以选择是否加入国际法体系,也可以选择是否遵守国际法规定。

国际法是一种从国际惯例或国际共识中形成的法律规则体系。

由于国际社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国际法更多地受到国际社会成员的共同实践和共识的影响。

国际法是一种动态发展的法律体系。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国际法不断演化,形成新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以适应国际社会的需求。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在于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安全与稳定,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规范国家行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国际法通过规范各国之间的行为,禁止国家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侵犯其他国家的主权,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国际法还规定了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义务和责任,约束国家行为,避免冲突与对抗。

国际法的性质

国际法的性质

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这一构想,最初是由自由主义思潮的代表者们在一战结束后为构建世界和平秩序遏制未来可能的战争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中的一项。

国际法的制定是出于希望能在无政府制度的国际体系中建立一个可能管辖各国的法律。

同时期,同样的举措还有国际联盟(联合国的雏形)等。

但是后来现实主义居上,且二战爆发,使得人们怀疑国际法的可行性。

但无论如何,它还是保留至今了,而且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国际法是法律的一种特殊体系国际社会的成员主要是国家,而国家在国际社会中都是独立的,平等的,在国家之上没有支配他们的权力,也不存在世界政府。

国际法与一般法律一样,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并具有一般法律所具有的规范性和强制性的共性。

有些学者为了在名称上对应国际私法,又称国际法为国际公法,但是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相互关系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我认为,通常所说的国际私法并不是直接用来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而是一国在其涉外关系中用来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的一种法律。

(一)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有主权的,因此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这是国际法的基本特点。

(二)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本身,是国家在合作与斗争过程中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协议,直接制定或者认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

(三)国际法没有统一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它是由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强制为保障的。

(四)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五)国际法它不是某个或某类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直接反映,但也不是超阶级的,任何时候,任何国家都极力按照自己的利益来主张、解释和利用国际法。

二、国际法的法律性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国际法普遍存在于国际社会,并以国家条约和国家习惯作为表现形式。

它们为国家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了一整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套调整其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为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二)国际法是由众多国家依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虽然不是由一国立法机关或一个超国家的国际立法机关制定,但今天的国际公约都是众多国家通过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的形式,依一定的程序制定的。

国际法的本质

国际法的本质

国际法的本质就是各国(或国家集团)之间基于实力对比对全球利益进行保护、协调与分配。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主旨是人类共同利益至上。

因而国际法的主要目标在于建立一个有秩序的国际关系机制。

也有人认为,“从利益关系入手,国际法,特别是当前的国际法,毫无疑问是维护国家利益的,但其本质的方面,却是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而国内法的本质利益关系是国家利益。

那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似乎就可以简化为共同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还有人认为国际法的本质从来就是强者的意志,是强与弱之间反复较量的结果。

“帝国主义奉行的是丛林法则、强盗逻辑,国际法的本质是帝国主义分赃守则而已。

对国际法本质的正确认识对我们认清国际法存在的根源、内在形成机制和驱动力及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际法本质的决定因素国际法的本质应能体现国际法存在的根源及其发展变化的内在驱动力,并决定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要研究国际法的本质首先要对其存在的客观的社会基础和各国际法主体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以了解其赖以依存的整个国际社会的基本特征。

1.国际社会的存在是国际法的客观社会基础。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是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土壤”。

“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特定的社会基础,这就是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且彼此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的各种国际关系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存在。

”[9]现代国际法需要适应一种复杂的世界格局,各国特别是经济和军事上的强国,总是谋求参与国际活动而获得利益,而这种利益在不少场合是靠损害别国(尤其是弱小国家)利益而取得的。

当代国际社会的基本特征决定了现时国际法的本质特征,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也不断推动国际法的演变。

同时国际法又是协调各种国家利益一种重要手段。

二者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

当代国际社会还是以国际旧秩序为基本特征的。

在国际政治领域体现为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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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国际法的本质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1]曾令良认为21世纪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主旨是人类共同利益至上。

因而国际法的主要目标在于建立一个与其说是合乎正义,不如说是有秩序的国际关系机制。

也有人认为,“从利益关系入手,国际法,特别是当前的国际法,毫无疑问是维护国家利益的,但其本质的方面,却是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合称“共同利益”)。

而国内法的本质利益关系是国家利益。

那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似乎就可以简化为共同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2]这是关于国际法的本质问题颇有理想主义的观点。

还有人认为国际法的本质从来就是强者的意志,是强与弱之间反复较量的结果。

[3]或认为“帝国主义奉行的是丛林法则、强盗逻辑,国际法的本质是帝国主义分赃守则而已。

”[4]这是关于国际法的本质问题颇有现实主义主义的观点。

从诸多学者的阐述中我们多少可以了解到他们对国际法本质的看法,但由于国际法本身的复杂性,目前也没有学者对国际法的本质做出全面的概述。

而且,学术界大多偏重于对国际社会冲突激烈、亟待解决问题的研究,而忽视了对其本质的探讨,然而,对国际法本质的正确认识对我们认清
国际法存在的根源、内在形成机制和驱动力及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弄清这一问题,不仅可以提纲挈领地解决一些有争议的理论问题,还有助于我们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下作出正确的决策。

一、法的本质的含义
研究国际法的本质需要从法的本质看起。

西方的法学家们很少直接阐述法的本质,但在三大主流法学派对法所下的定义中,我们仍能了解他们对法的本质的认识。

自然法学派的学者认为在世界自然地存在着一套永恒不变行为规范,这一规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永恒不变的,它体现着自然的理性和正义,只有符合这一标准才能称之为法。

分析法学派的法学家们从实际存在的法律规范来讨论法的概念。

他们认为“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该是什么”是两回事,其研究的内容只限于制定法,即纯粹且严格意义上的法。

社会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则认为法是作为社会事实的“活法”,社会秩序就是法律,是法律的实质。

[5]
我国法学界在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几次大讨论,已基本上克服了“阶级斗争法学”的偏颇,扬弃了所谓“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阶级性是法的唯一本质”等僵化定义。

[6]诸多研究者都对法的本质进行了探讨。

有研究者认为“法的本质是整个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也是任何法学研究都不能也不应该回避的重大理论问题。

”[7]这一观点强调了法的本质问
题的重要性。

郭道晖认为,自由、权利与权力这三种元素是构成法和法律的本质内容,法是这三种元素的化合物。

三者组成法的三维,缺一不可。

还有研究者认为法的本质是对人类社会整体利益的确认、分配和维护,该社会的整体利益是由社会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童之伟认为法的本质在今天可以确认为“分配社会权利并规范其运用行为”。

在这里,社会权利是社会整体权利的简称。

它是一个反映法定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学范畴,以所有权归属已定之财富为本源,表现为法律权利和权力之总和或如某些研究者所说的“广义的权利”。

[8]
二、国际法本质的决定因素
国际法的本质应能体现国际法存在的根源及其发展变化的内在驱动力,并决定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要研究国际法的本质首先要对其存在的客观的社会基础和各国际法主体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以了解其赖以依存的整个国际社会的基本特征。

1、国际社会的存在是国际法的客观社会基础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是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土壤”。

“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特定的社会基础,这就是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且彼此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的各种国际关系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存在。

”[9]现代国际法需要适应一种复杂的世界格局,各国特别是经济和军事上的强国,总是谋求参
与国际活动而获得利益,而这种利益在不少场合是靠损害别国(尤其是弱小国家)利益而取得的。

当代国际社会的基本特征决定了现时国际法的本质特征,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也不断推动国际法的演变。

同时国际法又是协调各种国家利益一种重要手段。

二者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

当代国际社会还是以国际旧秩序为基本特征的。

在国际政治领域体现为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权力分配不均是国家间关系中一个普遍和主要的因素”[10]各国为了满足对本国利益的追求,可以在国际关系中使用各种政治、经济、外交手段,直至诉诸武力。

这种以实力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其本质特征就是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在国际经济法领域,经济全球化与分工国际化以及各国政治、经济实力发展的不平衡是决定国际经济法本质的客观因素。

目前的国际经济秩序还是建立在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剥削和掠夺基础上的国际经济旧秩序。

它的主要特点有:以不合理、不公平国际分工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以不平等交换为特征的国际贸易制度;以垄断为特征的国际货币基金制度;不平等的国际经济决策制度。

[11]
2、对国家利益的追求的是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内在需要和主观条件
国家利益是一个国家处理国际关系的最高准则,也是满足民族国家全体人民的一切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根本。

国际法
是各国国家利益冲突和协调的结果,也是通过原则、规则、制度等形式,通过法律的拘束力对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进行调整的规范。

在全球化的今天,国家利益已经不可能简单局限于一国国内利益。

各国出于对于国家利益的追求参与国际交往。

出于各国共同利益和全人类共同利益的需要,国家之间相互协商一致,订立契约,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利益,避免出现两败俱伤的局面。

国际法正是在这一过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国际法一经产生就会对国家利益和各国间的共同利益进行调整,并致力于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三、国际法本质的内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国际法的本质就是各国(或国家集团)之间基于实力对比对全球利益进行保护、协调与分配。

冷战后集中体现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经济利益的相互斗争与妥协。

1、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斗争性是冷战后国际交往中矛盾的主要方面。

目前国际社会的主要矛盾仍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矛盾的根源在于:在历史上形成的不合理的旧的国际分工格局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关系是不平等的,发展中国家遭受发达国家的控制和掠夺,而在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不仅
没有缩小反而越拉越大。

从我国在WAPI标准的推出进程中屡屡遭受的歧视和阻挠中可以看到,发达国家更关注的是如何共同瓜分全球经济利益,而不是所谓人类的共同福祉。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WTO框架内的斗争也是十分激烈的。

为了维护长期以来在旧的经济秩序下获得的既得利益,发达国家一直试图保持在WTO各回合谈判中的优势地位。

从成员国在WTO中的地位来看,发达国家试图占据“掌门人”的主导地位。

发达国家的技术优势决定了它们的标准制订话语权,通过WTO协议允许的原则,它们正利用技术标准保证它们产品优势和竞争力、使技术标准成为贸易保护的隐蔽手段。

发展中成员国在多边贸易框架内的地位则显然居于弱势。

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中虽不是可有可无,也只能充当配角;从规则制订上看,发达国家是WTO规则的制订者,而发展中国家只是规则的接受者。

现有WTO环保贸易条款涉及的领域几乎都是发达国家特别关注的领域,而对发展中国家关注的领域,如在国内被禁止或严格限制商品的出口问题,危险废物及垃圾的跨国转移问题,高污染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问题等,则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12]另外,在程序性的问题上,发达国家试图主宰各项议题的制定,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发展中国家。

缺乏民主的谈判方式过去是,将来也是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中面临的一个主要挑战。

这些就是WTO框架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斗争性的一
面。

这一矛盾有时甚至会白热化,以至于WTO的协调功能有时会暂时失灵。

2006年,由于在农业补贴和农业援助问题上的分歧最终难以弥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们不得不中止已持续5年之久的多哈回合全球贸易谈判。

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拉米也表示:“我们陷入了极度困境。

”[13]
2、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是国际交往中矛盾发展变化的必然趋势
任何事物都是同一性与斗争性的统一。

在国际社会中,和平与发展才是时代的主题。

毕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是相互依存的。

确立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首要地位,在国际法的价值取向上使人类共同利益优先于狭隘的民族利益并确保国际秩序的“形式正义”朝着确保国际秩序“实质正义”的方向发展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

[14] 当今时代,世界各国是相互依存的,各国之间存在着很多的共同利益并且共同承担着维系人类生存、环境保护等涉及全人类共同利益重任。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的。

相反,我们应该看到,正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这一对矛盾的斗争和不断调整推动了国际经济秩序的逐步发展。

毕竟,各国间的某些共同“国家利益”,是形成国际关系的一根重要纽带,而国际法则是协调各种国家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法框架
内既相互斗争又相互妥协,这有利于对全球利益的保护、协调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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