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贷款问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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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个人客户逾期贷款催收责任人考核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客户逾期贷款催收责任人考核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客户逾期贷款催收责任人考核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水平,加强个人客户逾期贷款催收管理,细化日常管理考核,调动相关责任人对逾期贷款催收及不良贷款清收处置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客户逾期贷款(以下简称逾期贷款)是指贷款形态为关注1、关注2、关注3、次级、可疑类个人贷款。

其中,关注1为违约月数1的贷款;关注2为违约月数2的贷款;关注3为违约月数为3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逾期贷款催收责任人是指经办行从事个人贷款营销及管理的相关人员,按职务分类有支行行长、支行主管行长、营销部主任、个贷客户经理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逾期贷款催收责任人考核是指对相关责任人催收逾期贷款及清收处置不良贷款的效果进行定量评价并与责任人绩效收入挂钩。

第五条逾期贷款管理考核数据信息来源于新一代个人贷款管理与客户服务系统和分行“个人客户贷款日常管理考核系统”(以下简称考核系统)。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分行有关部门主要职责:(一)个人信贷业务部负责全行逾期贷款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对考核系统优化升级提出业务需求,按月以《个人客户逾期贷款催收责任人考核通知单》的形式将逾期贷款责任人绩效收入扣发与返还清单报送分行人力资源部,同时下发至二级分行人力资源部及个人信贷业务部。

(二)信息科技部负责考核系统的开发、升级、日常运行维护,所需数据导入等。

第七条二级分行有关部门主要职责:(一)二级分行个人信贷业务部负责本行逾期贷款管理考核工作的督导与落实。

依据本办法加强逾期贷款管理,通过考核实现对逾期贷款催收压降,负责审核催收责任人名单。

(二)二级分行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分行《个人客户逾期贷款催收责任人考核通知单》落实对经办行逾期贷款催收责任人绩效收入的扣发与返还工作。

第八条个人贷款经办行负责逐笔确定逾期贷款的催收责任人及其责任分摊比例。

责任人认定的基本原则为谁分管谁负责,且原则上要求认定的相关责任人必须在岗且所在岗位与个人贷款营销、管理工作有关。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为了强化信贷资产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等规定以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业务尽职操作规程》、《风险积累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逾期贷款和虽未到期但已经形成事实风险的次级以上不良贷款)、贴现、信用卡透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明确应尽的责任;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本行从事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管理等事项的各岗位责任人,含在职职工、提前离岗、内部退养、退休职工等。

(一)坚持“事实清晰、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

(三)坚持“分类处置、堵后清前”的原则。

(四)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

本行成立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不良贷款责任事项的认定追究工作。

本行行长担任组长,副行长任副组长,信贷部、综合部、纪检监察部、安保部和各营业网点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检查和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本办法合用2022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之前的按本办法“老不良贷款责任处理意见”和“从轻兼从旧”的原则处理。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流程:数据采集→尽职调查→异议复议→审查→审批→报行长、董事长备案→签发意见→执行、督查、处置→档案归档。

信息采集。

贷款责任单位的主办信贷员(或者客户经理) 在次月5日前,以表格形式将上个月不良贷款的基本情况上报信贷部汇总,经信贷部审核后提交稽核安保部进行尽职评价。

尽职调查。

稽核安保部尽职调查中心收到信贷部提交的不良贷款情况统计表后,组织人员采取内审外核的方式,对调查、复查、审查、审批等岗位的履职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进行调查、取证、评价,并提出责任追究与认定的建议(含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

银监办【2013】255号

银监办【2013】255号

精心整理银行业金融机构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问责工作,落实风险责任,促进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外侵犯以上的;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员是指对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还应及其他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发生重大、恶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降级(含)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规的;(二)因紧急避险,被迫采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三)受他人暴力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四)案发前已发现相关环节内部控制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主动反映、线索的;(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处理:(四)(五)实或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抗拒、妨碍、不配合和处理的;(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处理人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九)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听证问责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听证问责管理办法

***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听证问责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不良贷款的听证、问责工作机制,规范和完善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程序和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听证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追、尽职免责”的原则,构建起“形成一笔、认定一笔、追究一笔”的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机制。

第三条实施听证问责,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农合机构贷款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以及《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黑农信联发2011〔104〕号)和《关于经营法人单位理事长(董事长)信贷经营管理风险责任追究意见》(黑农信联发2013〔158〕号)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听证问责分为操作责任和管理责任听证问责。

第二章听证机构及范围第五条听证范围为自2012年10月1日起,省联社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工作的意见》(黑农信联办发〔2012〕259号)之后发放贷款中形成的不良贷款。

第六条市区联社在贷款进入不良管理以及发现贷款重大风险时即逐笔进行听证问责。

***办事处负责对辖内单笔500万元以上(含)、省联社负责对单笔1000万元(含)以上的不良贷款实施听证问责。

省联社和办事处对不良贷款超过一定额度或占比以及出现其他重大事项的地区和单位可随时实施听证问责。

第三章听证组织第七条听证问责工作由市区联社听证问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

委员会成员包括:班子成员和资产保全、信贷、风险、内审、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等部门负责人。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联社资产保全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八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听取被听证人的意见陈述。

(二)对被听证人所陈述事由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质询。

(三)形成听证决议,提出责任认定意见。

第九条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一)亲属回避。

与被听证人存在亲属关系,可能影响听证问责结果的委员,不得参与听证。

(二)关系人回避。

直接参与、间接参与或变相参与、可能负有责任的关系人不得参与听证。

第十条被听证人员,是指被听证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信贷、风险、内审业务分管负责人及上述业务部门负责人,贷款经办人,风险监管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逾期管理办法

逾期管理办法

逾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业务管理,降低贷款逾期率,防范逾期坏账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逾期是指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条逾期分类标准:正常类:借款人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不良因素;借款人累计违约期数在2次(含)以下,并属于偶然情况。

关注类:借款人累计违约期数达3次;借款人虽能还本付息,但已经存在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情况。

次级类:借款人累计违约期数达4-5次;借款人的正常收入已不能保证及时、全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对外借款、变卖资产等才能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可疑类:借款人累计违约期数达6次(含)以上;贷款人、担保人已要求借款人处理抵押物,预计贷款可能发生一定损失,但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

损失类: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担保人处理抵押物后仍不能清偿贷款;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第四条逾期的正常管理4.1客户的还款催收工作可采取电话、短信、邮件以及邮寄《逾期催收通知单》的信函方式,告知借款人按期还款的义务和逾期还款的法律责任。

4.2公司负责通知还款部门应于客户还息日至少提前3天通过短信、电话及邮件的方式通知客户进行还款,并应于客户还本金日至少提前7天通过短信、电话及邮件的方式通知客户进行还款。

4.3客户还款通知内容应包含还款计划、本期应还款金额、还款日期及违约后果提示。

4.4客户还款当日应再次通知客户确认还款行为第五条正常类逾期管理5.1对于有留置保证金的客户,出现偶然性逾期,应及时采用保证金暂行垫付还款,还款后及时通知客户并要求其补缴应还本息。

5.2对于有担保机构的客户,应立即通知担保机构,要求担保机构先行代偿本期应还本息。

5.3对于无担保机构及无保证金形式的其他类型客户,优先考虑我司利用风险保障基金先行代偿应还本息,并及时通知客户告知情形,明确要求逾期时间加计罚息责任。

贷款逾期违约管理

贷款逾期违约管理

贷款逾期违约管理贷款是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给个人和企业的一项重要金融服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部分贷款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导致贷款逾期。

逾期不仅会对借款人本人造成经济和信用损失,也会对金融机构及整个金融体系产生一定的风险。

为了有效管理贷款逾期违约情况,金融机构需要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逾期违约管理原则1. 依法合规原则金融机构在进行贷款逾期违约管理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避免自身违法风险。

2. 个案综合评定原则每个贷款逾期违约案件都是独立的,金融机构应该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意愿和信用状况,综合评估每个案件的处理方式,以达到合理、公正、公平的结果。

3. 风险控制原则金融机构在进行贷款逾期违约管理时,应该将风险控制置于首要位置。

通过及时有效的管理措施,降低违约风险,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共同利益。

二、贷款逾期违约管理措施1. 定期催收与提醒金融机构在贷款逾期后,应该根据合同约定的还款周期,定期进行电话、短信或邮件催收提醒,告知借款人逾期的情况、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还款方式。

2. 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金融机构有权收取借款人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逾期利息是借款人超过约定还款期限后应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则是对借款人逾期行为的一种经济处罚。

3. 协商还款与延期还款金融机构可以与借款人进行协商,制定新的还款计划,并在一定范围内延期还款。

这样既可满足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也能保证金融机构的利益。

4. 资产处置与诉讼追偿如果借款人逾期情况严重,并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金融机构有权采取诉讼追偿等法律手段,通过司法程序处置借款人的质押物、保证物,以及依法追偿欠款。

三、优化1. 加强风险评估在贷款发放前,金融机构应该加强借款人的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降低逾期违约的风险。

通过更加严谨的审查程序,减少贷款风险。

2. 完善内部管理金融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贷款逾期违约管理的责任与流程。

逾期贷款问责管理办法

逾期贷款问责管理办法

逾期贷款问责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XX银行逾期贷款问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进一步控制新增逾期贷款,有效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时限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的贷款。

第三条对五级分类属于正常类,已出现逾期,但未认定为后三类(次级、可疑、损失)的贷款,总行将予以问责,追究相关经办人员的责任。

对于认定为后三类(次级、可疑、损失)的贷款,按照《XX银行不良贷款经济责任考核办法》处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逾期贷款经济责任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逾期贷款问责的最终认定,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逾期贷款经济责任考核相关制度和政策,监督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二)负责对全行逾期贷款进行最终责任认定和追究;(三)受理分支机构相关人员的申诉;(四)对全行逾期贷款问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五)其他。

第五条风险合规部作为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负责逾期贷款经济责任认定工作的牵头部门,其具体职责如下:(一)加强贷款到期和贷款逾期的指导和监督,督促营销团队按照《关于贷款到期和贷款逾期处理流程的通知》落实管理,风险合规部指定专人跟进、指导和处理。

(二)负责经济责任考核日常管理工作;(三)汇总、审核、审批逾期贷款经济责任认定情况,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认定;(四)督促、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逾期贷款经济责任认定结果;(五)建立逾期贷款经济责任台帐,保管逾期贷款经济责任档案;(六)其他。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负责经济责任考核结果的执行,根据风险合规部填制的《XX银行逾期贷款经济处罚表》,在责任人的月度绩效工资中扣除处罚金。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为增强信贷人员的责任意识,防范、控制、化解贷款风险,实现信贷业务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2009年6月1日后新发生的不良贷款。

包括:1、逾期贷款和欠息;2、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3、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银行卡透支等;4、虽未到期,但因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物发生重大事项而导致借款人不能正常偿还的贷款本息等。

责任追究的对象1、支行行长、支行主管信贷副行长、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人员、审贷小组成员(支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2、总部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人员、审核人员(指信贷管理部门经理);3、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查、审核人员;4、主管信贷副行长、行长;5、总部审贷委成员;6、在相关制度、规定中明确负有贷款“三查”责任及其他责任的管理人员。

支行行长为贷款第一责任人,主管副行长和信贷员为直接责任人。

问责处罚类型1、经济处罚:包括扣发工资(包括风险金、绩效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一次性经济赔偿。

2、行政处罚:包括诫勉谈话、停职收贷、降职、解聘职务、下岗等。

3、与支行实现利润挂钩。

第五条处罚标准(一)对支行责任人员的处罚1、对支行行长的经济处罚。

自不良贷款形成的下月开始,逐月分别按公司类贷款不良贷款余额的1‰、个人类贷款不良贷款余额的5%扣发工资。

不良贷款余额累计计算(下同)。

形成损失的,按不良贷款损失的10%,由支行行长一次性经济赔偿。

2、对支行行长的行政处罚(1)按不良贷款率给予行政处罚。

不良贷款率达到1%(含)以上,其后一年不能降至该比例以下的,由行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不良贷款率达到2%(含)以上,其后一年不能降至该比例以下的,停止行使职权,专职收贷;不良贷款率达到3%(含)以上,其后一年不能降至该比例以下的,解聘原职务。

(2)按不良贷款余额给予经济、行政处罚。

当不良贷款余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经6个月不能降至500万元以下的,由行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经12个月清收不能下降至500万元以下的,停止行使职权,专职收贷,其绩效工资按50%兑现;不良贷款下降至500万元以下时恢复职权;经18个月清收不能降至500万元以下的,解聘职务,扣发绩效工资;经24个月不能下降到500万元以下的,下岗收贷,按全市当年社会最低工资水平标准发放工资;不良贷款余额每增加500万元,加重一档处罚;不良贷款每减少50%以上,减轻一档处罚。

催收公司管理人员问责制度

催收公司管理人员问责制度

催收公司管理人员问责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试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公司管理层各司其职、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经营管理的管理人员,须按规章制度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问责制是指对总经理以下的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作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问责的对象为公司的副总经理、大区总监、各个分公司总监及经理、各个银行团队的带队主管及组长(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本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1、谁主管谁负责原则2、责任与权力对等原则3、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的同时,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问责范围第六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1、当月未能按银行要求的业绩指标完成(完成率不达标或排名不佳)或1-4级的投诉而被银行减案量、暂停案件、淘汰的;(一)各个银行团队的手别案件,因为业绩指标完成率不达标、排名不佳或1-4级的投诉而被银行减案量、暂停案件、淘汰的。

(二)各个分公司出现2个银行团队的手别案件,因为业绩指标完成率不达标、排名不佳、1-4级的投诉而被银行减案量、暂停案件、淘汰的。

2、当月未能按银行要求的业绩指标完成(完成率不达标、排名不佳)或有重大投诉案件而被银行全面停案、暂停案件、淘汰的。

3、各个银行团队的打包案件,因为业绩指标完成率不达标而被银行处罚的。

4、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应问责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问责的形式及种类第七条问责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2、通报批评;3、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薪等行政处罚处分;4、给予罚款等经济处罚;5、留用察看、调离岗位、辞退、开除;6、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8、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项或多项合并执行。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海商行发〔2011〕187号关于印发《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支行、营业部:《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届十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附件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农商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制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规定以及XX农商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XX农商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人员,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包括各支行、营业部(包括小额信贷服务中心等区域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支行”)、及XX农商行从事信贷业务拓展、授信、审批、风险防控等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所有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XX农商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包括工作责任、过失责任、违规责任、违法责任。

是指信贷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XX农商行规章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贷款责任。

第五条贷款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风险贷款、不良贷款、违章违规贷款以及XX农商行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信贷业务。

第六条贷款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违规积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纪律处分及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XX农商行成立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贷款责任事项的评定追究工作。

逾期账款管理制度

逾期账款管理制度

逾期账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企业对逾期账款的管理和处理,保障企业的资金安全,提高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各部门对逾期账款的管理及处理工作。

三、账款逾期范围1.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款项由于客户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支付而形成的逾期账款。

2. 逾期定义:账款逾期是指账款到期日已过,客户未支付或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的情况。

3. 逾期日期:从账款到期日次日开始计算,直至客户偿还欠款为止。

四、逾期账款管理流程1. 逾期账款监控(1)各部门应当定期对客户未支付的账款进行跟踪监控,及时发现逾期账款。

(2)逾期账款应当向财务部门进行报告,及时通报逾期情况。

2. 逾期账款通知(1)一旦发现客户有逾期账款情况,各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要求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金额进行支付。

(2)通知形式可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进行,通知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3. 逾期账款催收(1)如果客户未及时偿还逾期账款,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催收工作。

(2)催收工作可以通过电话、短信、上门拜访等方式进行,催收内容应当坚决有力,但要求员工礼貌文明。

4. 逾期账款处理(1)如果客户拒绝支付逾期账款或无法通过催收手段追回,各部门应当向领导层汇报情况,并根据客户的情况进行进一步处理。

(2)可能的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采取法律途径追讨、暂停交易关系、调整付款方式等。

五、逾期账款管理要求1. 程序规范:各部门对逾期账款的管理和处理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处理。

2. 信息保密:各部门在逾期账款管理过程中应当保护客户隐私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3. 风险控制:各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并处理逾期账款,降低企业的风险。

4. 合法合规:各部门在逾期账款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采取违法违规手段。

六、其他1. 本制度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变动将提前通知各部门。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刘世雄) 修改后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刘世雄) 修改后

包商银发〔2010〕255号郾城包商村镇银行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总行营业部,各分行,鄂尔多斯支行、锡林郭勒支行、呼伦贝尔支行:随着组织架构的调整和市场细分的完成,微小企业贷款业务在2010年实现了持续、稳定、良好的发展,原有的微小贷款政策、制度、流程已无法满足微小贷款业务发展的需要。

为此,总行微小企业金融部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增加了业务发展需要的相关文件,现将《包商银行微小企业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各分支机构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学习掌握,严格遵照执行.《关于下发包商银行小企业金融业务有关制度的通知》(包商银发[2009]157号)中原有微小贷款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微小企业金融部反馈。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郾城包商村镇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以及《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郾城包商村镇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风险分类标准和相应程序认定为次级类及以下的微小企业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在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由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工作组实施。

第三章责任认定及追究范围第五条我行贷款业务按照我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相应程序认定为不良贷款的均应按本办法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有关责任认定结果、责任追究(或免责决定)及处罚决定作为损失类资产核销的前提条件。

第六条责任认定及追究对象是指对在贷款调查分析、决策审批、放款支付、贷后管理以及日常管理中存在责任行为且负有责任的各环节信贷人员。

公司客户逾期货款管理制度

公司客户逾期货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客户逾期货款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业务部门及客户,旨在明确逾期款项的处理流程、责任划分及奖惩措施。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逾期款项的定义及分类第四条逾期款项是指客户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的行为。

第五条逾期款项分为以下几类:1. 轻微逾期:客户逾期时间在1-30天内;2. 中度逾期:客户逾期时间在31-60天内;3. 严重逾期:客户逾期时间在60天以上。

第三章逾期款项的处理流程第六条客户逾期后,业务部门应立即通知财务部门,并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1. 业务部门及时收集逾期客户的资料,包括客户名称、合同编号、逾期金额、逾期时间等;2. 财务部门对逾期款项进行核实,确认逾期事实;3. 财务部门通知客户支付逾期款项,并告知逾期利息及滞纳金计算方法;4. 客户在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支付逾期款项;5. 如客户逾期未支付,财务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a. 对逾期款项进行催收,包括电话催收、书面催收等;b. 向客户发送逾期通知函,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逾期款项;c. 将逾期款项纳入信用管理,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d. 如客户逾期时间超过60天,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讨。

第四章责任划分第七条业务部门负责:1. 负责及时收集逾期客户的资料,并向财务部门报告;2. 协助财务部门进行逾期款项的催收工作。

第八条财务部门负责:1. 核实逾期款项,通知客户支付逾期款项;2. 对逾期款项进行催收,包括电话催收、书面催收等;3. 将逾期款项纳入信用管理,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4. 如客户逾期时间超过60天,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讨。

第五章奖惩措施第九条对逾期款项处理及时、效果显著的业务部门及个人,公司将给予一定的奖励;第十条对逾期款项处理不力,导致公司资金损失的业务部门及个人,公司将进行相应的处罚。

债务逾期管理制度范本

债务逾期管理制度范本

债务逾期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债务逾期管理工作,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与客户签订的各类借款合同及相关衍生产品业务中客户出现逾期偿还债务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我单位债务逾期管理工作应依法合规、客观公正、诚信守信、保密保护的原则,根据风险分析、分类管理、识别提醒、跟踪追偿、处罚奖惩、资信评估、债务协商等环节,建立健全的债务逾期管理机制。

第四条我单位债务逾期管理工作应在风险预防、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处置五大环节上全面开展,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控制和化解。

第五条相关单位和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要求,严格执行债务逾期管理工作,切实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机构的良性发展。

第二章风险预防第六条我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债务逾期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包括风险预测、借款合同签订、授信审批、额度设置、风险控制等方面,明确相关流程和责任主体。

第七条我单位应加强与客户的沟通与联系,及时了解客户的经济状况、经营情况、借款用途等信息,依据客户的信用评级和还款能力,合理制定借款额度和还款计划。

第八条我单位应建立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对客户的基本信息、借款记录、还款记录等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和保存,为风险预测和逾期管理提供支持。

第九条我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包括对客户的信用评估、借款额度设置、利率制定、担保要求等方面进行严格管控,降低逾期风险的产生。

第十条我单位应积极开展风险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应对逾期风险的能力,确保债务逾期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展开。

第三章风险识别第十一条我单位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识别机制,包括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测,及时分析并识别出潜在的逾期风险。

第十二条我单位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机制,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公共数据库、信用报告等多种信用信息来源,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和排查。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期限管理划分(四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或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贷款形成以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

基层信用社应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划地逐步提高风险拨备水平,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实行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四级管理,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不良贷款的管理、处置、监测和分析工作。

第六条省联社风险管理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订,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检查;负责对各市联社、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负责对辖内各社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七条各市联社、办事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八条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基层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银行机构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工作,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机制,确保责任认定准确、问责到位。

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应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进行,若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还应配合相关国家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置。

第二章责任认定第五条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基于严格的内部审查程序和专业的评估意见,按照《不良贷款分类与处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

第六条部门主管应对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程序进行全面监督和指导,确保程序合规、结果准确。

第七条贷款风险评级应明确,准确反映各贷款项目的风险状况,并及时更新评级结果。

第八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结果应及时向相应人员通报,确保相关人员了解个人责任。

第三章问责管理第九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后,应及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包括但不限于诫勉、通报批评、考核记分、降职、辞退、行政处分等。

第十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问责档案,记录问责过程和结果,依法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被问责人享有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银行应建立内部销售行为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防范不良贷款风险。

第四章追责机制第十三条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结果应向监管机构报告,并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追责。

第十四条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应与相关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加强追责力度。

第十五条对于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人,银行应协助国家机关进行调查和追责。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监管机构对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

第十七条监管机构对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结果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银行及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贷款逾期管理制度

贷款逾期管理制度

贷款逾期管理制度一、引言贷款逾期是指借款人在约定的贷款还款期限内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贷款逾期管理制度是指金融机构为规范和管理贷款逾期行为,有效降低贷款逾期风险,保护贷款资产,提高贷款违约处理效率和水平而制定的有关规定。

其目的是加强对贷款逾期用户的管理,防范和化解贷款逾期风险。

二、贷款逾期管理的原则1. 风险防范原则及时发现和防范贷款逾期风险,加强对贷款逾期用户的管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和化解风险。

2. 公平公正原则对待贷款逾期客户要公平、公正,不歧视任何贷款逾期客户。

3. 法律合规原则贷款逾期管理必须坚持法律合规原则,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 全面综合原则贷款逾期管理要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方法和手段,调动各个部门和硬件工具的资源共同作用,确保管理工作全面有效。

5. 诚实守信原则贷款逾期管理要求诚实守信,倡导诚信文化,培养客户守约的诚信意识。

三、贷款逾期管理的主要内容1.贷款逾期风险管理流程(1)贷款逾期预警通过逾期预警系统,及时发现贷款逾期风险,对贷款逾期客户进行预警提示。

(2)贷款逾期诊断对贷款逾期客户进行逾期诊断,判断逾期原因和逾期属实性。

(3)贷款逾期处置对不同类型的贷款逾期客户进行不同的逾期处置,包括催收、调整还款计划、提供展期、启动法律程序等。

2. 贷款逾期管理制度建设(1)建立健全贷款逾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包括逾期管理流程、责任人员及职责、报告制度等。

(2)建立健全贷款逾期档案管理制度,保留和归档贷款逾期信息和处置记录。

(3)建立健全贷款逾期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对贷款逾期客户进行信息管理和分析。

3. 贷款逾期管理人员培训(1)组织开展贷款逾期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员工贷款逾期管理专业素养和技能。

(2)定期组织调研贷款逾期管理经验交流,促进经验的汇总和共享。

4. 贷款逾期管理监测(1)建立贷款逾期管理监测机制,定期对贷款逾期管理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

(2)及时发现贷款逾期风险和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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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逾期贷款问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进一步控制新增逾期贷款,有效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时限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的贷款。

第三条对五级分类属于正常类,已出现逾期,但未认定为后三类(次级、可疑、损失)的贷款,总行将予以问责,追究相关经办人员的责任。

对于认定为后三类(次级、可疑、损失)的贷款,按照《XX 银行不良贷款经济责任考核办法》处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逾期贷款经济责任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逾期贷款问责的最终认定,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逾期贷款经济责任考核相关制度和政策,监督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对全行逾期贷款进行最终责任认定和追究;
(三)受理分支机构相关人员的申诉;
(四)对全行逾期贷款问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五)其他。

第五条风险合规部作为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负责逾
期贷款经济责任认定工作的牵头部门,其具体职责如下:(一)加强贷款到期和贷款逾期的指导和监督,督促营销团队按照《关于贷款到期和贷款逾期处理流程的通知》落实管理,风险合规部指定专人跟进、指导和处理。

(二)负责经济责任考核日常管理工作;
(三)汇总、审核、审批逾期贷款经济责任认定情况,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认定;
(四)督促、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逾期贷款经济责任认定结果;
(五)建立逾期贷款经济责任台帐,保管逾期贷款经济责任档案;
(六)其他。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负责经济责任考核结果的执行,根据风险合规部填制的《XX银行逾期贷款经济处罚表》,在责任人的月度绩效工资中扣除处罚金。

第七条审计部负责对逾期贷款问责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责任处理
第八条对逾期贷款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
(一)纪律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罚。

主要指罚款、扣减贷款奖等绩效薪酬。

(三)其他处理方式.包括调离岗位、调整职务、取消上岗资格、待岗清收、限期调离(本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九条对逾期贷款的责任处理,可根据具体情况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的处理方式。

对重大违规和严重不尽职的行为原则上应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并处,并视情况采取其他处理方式;对其他责任行为应进
行经济处罚。

对责任人的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方式按本行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条对构成涉嫌犯罪的逾期贷款责任人,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逾期贷款处罚标准为(见下表):
(一)贷款利息虽然逾期,但逾期利息在每月23日前扣减的,扣罚金额减半。

(二)贷款本金或者本息逾期的,按照逾期贷款余额对应的扣罚金额进行扣罚,但在月末前实现全额清收,不进行续贷的贷款免除扣罚。

(三)贷款逾期出现跨月情况,按照扣罚金额乘以系数2进行扣罚,贷款逾期超过30天的,按照扣罚金额乘以系数3进行扣罚。

贷款逾期超过60天的,按照扣罚金额乘以系数4进行扣罚。

(四)相关责任人员逾期贷款责任比按照《XX银行信贷风险责任比》执行。

第十二条属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贷款责任人可免责: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逾期。

如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其他灾害所造成的逾期可以免责。

(二)对于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贷款分析与评价、决策与实施、贷后管理和问题贷款管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贷款工作人员,经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信贷工作人员(含信贷调查人员、信贷审查人员、信贷审批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在贷款出现逾期时,可免除相关工作人员的合规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贷前调查不充分,不真实造成的贷款逾期,由贷前调查相关责任人负全部风险责任。

第十四条对违法违规责任严重、责任行为对逾期贷款形成关键性影响的,可提高处罚标准。

逾期贷款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倍处罚:
(一)故意隐瞒逾期贷款原因逃避问责的;
(二)发现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同一性质和种类的责任行为问责后仍继续发生的:
(四)教唆、指使他人违法违规办理业务的;
(五)出现道德风险的;
(六)阻挠、抗拒逾期贷款问责工作的;
(七)对实施逾期贷款责任调查、认定、处罚等环节的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八)责任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处置流程
第十五条逾期贷款责任认定实行“按月认定,实时调整”的方式。

按月认定,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标准后的次月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认定。

实时调整,是指“按月认定”后,如果发现新线索、新问题,对相关人员重新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六条逾期贷款责任认定程序按照“风险合规部认定、审核,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总行综合管理部执行,财务管理部门(岗)扣罚,审计部监督检查”的程序对贷款业务全过程及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认定。

对符合减免条件的逾期贷款,由相关责任人提出申请,所在机构同意,逐级报至总行有权人审批;未获得批准的,不得予以减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试行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本试行办法印发之前有关规定与本试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试行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试行办法由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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