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
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和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和保护范围知识产权法是一种法律体系,旨在保护知识创作及其衍生品的权益。
它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在知识产权法中,有一些基本原则被广泛认可并得到了实践。
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是非常重要的,它决定了知识产权法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力度。
一、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1. 权利优先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权利优先原则是指根据法定的授权制度,确保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其创造的作品或发明的新技术享有独占权。
这意味着在同一作品或发明的授权申请中,第一个申请人将获得优先权。
2. 确立合法权益的原则知识产权法旨在保护合法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而不是非法的或侵权的权益。
这意味着任何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 公平竞争原则知识产权法旨在促进公平竞争。
任何企业或个人都有权利在合法的框架下使用和创造知识产权。
法律规定了竞争行为的准则,以确保没有人滥用其知识产权来限制竞争。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1. 专利保护专利是一种通过法律授予发明者独占权利的制度。
它保护发明者对其发明的技术进行独占,并阻止他人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制造、使用或销售该技术。
2. 商标保护商标是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比如商标名称、商标图案、商标标识等。
商标保护确保商标所有人拥有该标识的独占使用权,并防止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3. 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保护的是创作的原创作品,如音乐、文学、艺术作品等。
著作权保护确保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独占权,并禁止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复制、发布、展示或修改其作品。
4. 工业设计保护工业设计是指应用于商品外观的特定形状、图案或颜色等的设计。
它的保护确保设计者对其设计享有独占权,并防止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制造或销售与其相似的商品。
5. 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是特定知识、信息或技术,对企业具有商业价值,并且保持秘密。
商业秘密的保护确保企业拥有其商业秘密的独占使用权,并禁止他人未经授权获取或使用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研究方向
知识产权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总论1.论知识产权的正当性2.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史研究3.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史研究4.“改革开放”以来知识产权的发展5.工业革命与知识产权6.知识产权制度文化基础研究7.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8.论国民知识产权意识的培植9.国家竞争中的知识产权10.《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纲要》研究11.知识产权教育研究12.“全球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13.知识产权国际化研究14.知识产权现代化研究15.地区经济发展中的知识产权战略16.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17.论知识产权法典化18.论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19.论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20.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研究21.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22.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研究23.论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的关系24.论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25.论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26.地方知识产权保护研究27.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28.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平与效益研究29.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研究30.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31.知识产权冲突与协调的经济分析32.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33.论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原则34.论保护知识产权的理论基础35.论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原则36.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37.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在先权研究38.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39.知识产权滥用的防范40.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研究41.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42.论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制度43.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44.论著作权的集体管理45.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46.论商业软件开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47.作品标题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48.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49.论合理使用的构成条件50.网络时代的著作权合理使用51.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52.著作权保护期研究53.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54.网络著作权保护研究55.论著作权的限制56.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57.论著作权间接侵权58.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比较研究59.开源软件与版权保护60.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律保护61.私人复制与著作权补偿金制度62.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6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研究64.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认定及法定赔偿65.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66.论商标的显著性67.论申请在先原则68.论商标权的内容69.论商标权的合理使用70.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71.论商标权与商号权72.论商标权与域名73.论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74.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75.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76.在先权利与商标保护77.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78.论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79.论驰名商标的认定80.论商誉的法律保护81.论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82.商标执法问题研究83.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对策研究84.我国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对策研究85.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86.商标法律制度比较研究87.论专利权的主体88.论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客体89.论专利权的内容90.论可专利性91.论优先权92.论专利权强制许可93.论植物新品种权94.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95.专利许可问题研究96.专利侵权认定中的等同原则97.专利侵权认定中的多余指定原则98.论专利文献的运用99.专利代理制度的完善100.论专利申请文书的写作101.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102.专利申请策略研究103.国防专利制度研究知识产权诉讼104.论知识产权法院105.知识产权案件的集中审理106.专利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107.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108.知识产权虚假民事诉讼研究109.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110.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研究111.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家证人112.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113.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标的研究114.被许可人的民事诉讼地位研究115.企业知识产权诉讼策略研究116.论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117.临时禁令的制度完善118.临时禁令的适用条件之分析119.确认不侵权之诉研究120.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121.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研究122.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家陪审123.知识产权诉讼中止研究124.知识产权涉外民事诉讼研究125.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非诉讼解决126.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问题研究127.知识产权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128.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益保护129.知识产权刑事诉讼和解问题研究130.知识产权刑事诉讼立案标准研究131.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132.论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33.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134.专利无效诉讼程序改革135.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听证程序136.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诉讼地位知识产权管理与贸易137.高校知识产权管理问题研究138.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139.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140.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管理141.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研究142.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联合保护143.企业知识产权联盟研究144.企业知识产权的危机管理145.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成长战略146.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研究147.标准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148.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策略149.技术标准中“专利池”问题研究150.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151.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研究152.中国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现状研究153.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构建154.论专利权许可合同155.技术开发合同研究156.知识产权质押研究157.知识经济时代的许可证贸易158.知识产权跨境交易研究159.国际许可协议研究160.国际许可协议与限制性商业行为研究161.论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162.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的完善163.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开放许可研究164.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国际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刑法等165.知识产权国际组织研究166.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制167.WTO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168.WTO体制下的电子商务法169.TRIPs协定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170.中美、中欧知识产权博弈研究171.我国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172.美国贸易法“特别301条款”、关税法“337条款”对中国的影响173.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174.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研究175.德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176.日本知识产权制度研究177.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制度研究178.香港地区知识产权制度研究179.商业秘密的管理180.商业秘密法律制度的完善181.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182.论商业秘密权的限制183.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184.网络时代的商业秘密保护185.论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跨境规制186.知识产权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187.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188.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189.标准化中专利许可的反垄断规制研究190.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191.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192.基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研究193.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冲突及解决机制194.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向工程”问题195.传统制造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196.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缺陷及重构197.当前知识产权犯罪的成因与对策研究198.论假冒专利罪199.论假冒注册商标罪200.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等商品罪201.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02.论侵犯著作权罪203.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04.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知识产权法全套课件(完整)
该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文件之一,规定 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实施、保护等事项。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趋势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 新兴领域如生物技术、互联网等也逐渐纳入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不断提高
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不断提高,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也不 断加强。
实用新型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 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 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权的客体与主体
外观设计
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 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 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 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权的主体
有权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位和个 人。
专利权的客体与主体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 明人或设计人。
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不断加强
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不断加强,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协 议、建立国际合作机制等方式共同打击侵权行为。
感谢观看
THANKS
独立性原则
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是 相互独立的,一国对某项知识产
权的保护不依赖于其他国家。
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该公约是知识产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公约, 确立了国民待遇、优先权等基本原则。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 尼公约》
该公约是著作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公约,确立了 著作权自动保护、独立保护等原则。
知识产权法全套课件 (完整)
• 知识产权法概述 • 著作权法律制度 • 专利权法律制度 • 商标权法律制度 • 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目录
知识产权法重点整理
知识产权法重点整理第一章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支配特定的蕴涵人的创造力并具有一定价值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其他科技成果权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知识产权以特定的信息为保护对象2.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知识产权的种类、内容、取得和变动方式等都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3.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知识产权的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对世权)知识产权人可根据自己的意志,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即可完成对权利的保护对象的支配(支配权)4.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同一信息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同时在不同的国家分别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1)需经批准授权的知识产权,只在批准授权的国家和地区受保护(2)不需经批准授权的知识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只能按该国法律受到保护同一项知识产权可以在受保护的地域范围内分别行使5.知识产权的权项可分别授予多人行使包括不同的权项和相同的权项第四章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第一节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停止侵害的构成要件行为人违反法律实施了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而且该侵权仍在继续(唯一条件)该责任形式可以和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用2.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2)权利人由财产损失包括既得利益(现有财产)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3)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生活准则所要求的注意义务3.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2)行为人有过错第二节损害赔偿额的计算1.赔偿原则补偿性赔偿原则2.赔偿额的计算(1)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首先考虑)(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方才考虑)(3)参照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额(在专利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方才考虑)(4)法定赔偿额(在专利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在著作权人、商标权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方才考虑)对于(1)、(2)的适用次序,商标权人可自由选择第三节临时措施(浏览)1.概念——司法机关在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终局决定之前,因情况紧急而为权利人采取的临时性的救济措施2.特征——情况紧急;临时救济;立即执行3.临时措施的分类(1)以内容为标准a.临时禁令(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法院依其申请作出的要求该他人不为特定行为的临时性命令b.财产保全——法院依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必要时依职权,对特定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或者扣押等保护措施,从而使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临时措施c.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依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临时措施(2)以时间为标准a.诉前临时措施——法院在起诉前即依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包括诉前临时禁令、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b.诉中临时措施——法院在诉讼进行中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包括诉中临时禁令,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证据保全4.诉前临时禁令(1)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侵权行为,可裁定行为人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2)有证据证明他人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可裁定禁止实施侵权行为5.诉前证据保全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法院自接受申请48小时内作出裁定,可责令提供担保,裁定采取的,应立即执行,采取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第四节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期间(1)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2)侵犯著作权或商标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二年2.诉讼时效的起算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开始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在权利保护期内,法院应当判决停止侵权行为,损害赔偿额自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3.诉讼时效的效力(1)赔偿损失请求权尽管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但是,只要权利人在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期内提起诉讼,有关的损害赔偿额就从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2)停止侵害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不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第六章著作权的保护对象第一节作品的概念(重点掌握独创性)1.概念——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之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2.作品的要件(1)作品必须表达了一定的思想(2)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3)具备独创性也称原创性、初创性,要求作品由作者自己创作,是一种个性的表达其是判断作品是否构成抄袭的重要要件,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重要依据之一要件在于:①要求作品必须是由作者独立创作而成②要求作品必须体现作者的个性(4)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第二节作品的种类(选择题)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第三节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1.政府文件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他方正式译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2.时事新闻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的事实消息。
民法典对知识产权法的新解读
民法典对知识产权法的新解读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营变得愈发重要。
而在中国,刚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给知识产权法带来了新的解读和指导。
本文将深入探讨民法典对知识产权法的新解读,并分析其对相关行业和创新环境的影响。
一、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在新的民法典下,对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作出了进一步的诠释和明确。
首先,民法典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法律的基本任务。
这意味着,知识产权的保护将被更加重视,并且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将更加严厉。
其次,民法典强调知识产权的法定权益。
这意味着只有遵守了知识产权的法定规定,才能享有相应的权益。
这一原则的出现,将为知识产权的界定和维权提供更为明确的依据。
另外,民法典强调知识产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无论是大企业还是个人创作者,都将享有平等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且有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一原则的明确,有助于促进创新环境的良性发展,从而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到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营当中。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民法典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界限。
首先,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扩大了。
新的民法典将软件、数据库和翻译作品等纳入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以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需求。
其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得到了明确。
在民法典的规定下,不仅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了明确界定,还对专利权的获取、保护和转让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这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加强技术创新的保护和运用。
另外,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保护范围也同样获得了明确规定。
对于商标注册和商标权的保护,民法典提供了更为清晰和切实可行的指导,以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和制裁也更加严格,为商业竞争提供了更为公平和透明的环境。
三、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与限制民法典对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和限制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以平衡公共利益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
知识产权法-简答
4.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答: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是指国家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注册商标行为依法进行管理,维护商标使用秩序的各项具体行为。其中包括:(1)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构成要素的管理;(2)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自行改变其注册人名义、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的管理;(3)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自行转让其注册商标的管理;(4)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的管理。
36.简述属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情况中的"对他人作品适当引用"的具体含义。
答:适当引用必须具备的条件(1)引用的目的权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应注明所引用作品的名称、出处、作者;(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37.简述职务作品及其著作权归属。
知识产权特征并阐述实际意义
(1).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取得方式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产生和取得方式。由于智力成果内容的无形性,决定了他本身不能直接产生知识产权,而必须依照专门的法律确认或授予才能产生知识产权,例如人们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向国家专利主管机关申请专利,经依法审查批准授予专利权,并颁发专利证书予以确认。
但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并不是无条件取得原则。一个具体的表达形式能自动产生著作权的条件是:(1)该表达形式已经以某种方式表现出来,能被人们感知;(2)该表达形式属于著作权法规定之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的作品;(3)该表达式的原作者具有合格的主体资格。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一、总则本准则规定了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定义、范围、基本原则、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要求、操作规范与流程、评估报告的撰写与审核要求,以及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风险管理及质量控制等要求。
二、定义和范围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
本准则适用于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三、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法定程序,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公正原则: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科学原则: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保密原则: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涉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四、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要求1.评估人员应当具备扎实的资产评估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知识产权资产的特性、价值构成及其影响因素。
2.评估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学科背景,如技术、法律、经济等,能够综合运用多种学科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3.评估人员应当了解知识产权市场的动态和趋势,掌握最新的评估方法和工具。
五、操作规范和流程1.明确评估目的和范围,了解当事人的需求和期望。
2.对知识产权资产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
3.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和模型,对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进行估算。
4.撰写评估报告,详细说明评估过程和结果。
5.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和修改,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6.在评估结束后,对知识产权资产进行跟踪和管理,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六、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要求1.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
2.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进行保密,不得泄露任何未经公开的信息。
3.不接受当事人的礼品或宴请等不当行为,避免利益冲突。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法律制度的意义与作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旨在促进创新与发展,维护创作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该制度包括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和规章,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定义、取得方式、保护范围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第二节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依据以下基本原则进行构建和实施:1. 版权原则:知识产权享有人对其创作享有独立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2. 平等原则:所有人在获得知识产权的机会、权益保护等方面应享有平等对待。
3. 公平原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确保创作人和权利人在权益保护方面不受歧视。
4. 利益平衡原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平衡创作人、权利人和公众的权益。
5. 国际原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遵守国际条约和公认的国际惯例。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类型与保护第一节版权保护1. 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的取得、保护期限、权利人的权利和责任等内容。
2. 衍生权: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二次创作和演绎享有的权益。
3. 邻接权:指对音乐录音、电影制作等与著作有关的行为享有的权益。
第二节商标保护1.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使用、保护和侵权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2. 商标权: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第三节专利保护1. 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的申请、审查、保护和专利权的维持等内容。
2. 专利权: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的独占权。
第四节计算机软件保护1.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和维权方式。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取得方式第一节著作权的取得方式1. 自然取得方式:指作者创作作品的过程中自然获得著作权。
2. 合同取得方式:指通过著作权转让或许可合同取得著作权。
第二节商标的取得方式1. 注册取得方式:指商标在商标局经过注册后取得商标权。
2. 使用取得方式:指商标通过在市场上使用并形成一定知名度后,获得商标权保护。
第三节专利的取得方式1. 申请取得方式:通过向专利局提交申请,经过审查后取得专利权。
从法律角度分析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
从法律角度分析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是指人们在创造性劳动中所取得的法律保护的权利。
知识产权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旨在保护创作者和创新者的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然而,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探讨相关法律及其应用。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分类知识产权是对人类智力创造成果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著作权等。
专利权主要应用于技术创新,保护发明的独特性和独占性。
商标权则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保护商标使用者的独占权。
版权和著作权主要保护文学、艺术、音乐、电影、软件等创作的独特性和原创性。
二、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原则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原则是指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允许他人依法合理地使用相关的知识产权。
合理使用原则符合公共利益,鼓励创新和竞争,促进技术交流和知识传播。
在法律实践中,合理使用原则体现为合理使用的例外规定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许可机制。
三、合理使用与专利权在专利权方面,合理使用原则体现为专利权的侵权防御和权利的制约。
专利权的侵权防御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他人侵犯了专利权的行为,但基于公共利益或合理事由可以免责。
例如,合理的个人或非商业使用、在紧急情况下强制使用、法定许可等都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此外,专利权的制约体现为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对专利权的约束,以促进创新、防止滥用专利权。
四、合理使用与商标权商标权的合理使用原则体现为商标的合理使用和合理描述。
商标的合理使用是指合法使用商标来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但不侵犯他人商标权。
商标的合理描述要求人们在描述商标时保持准确、真实和公正,不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五、合理使用与版权和著作权在版权和著作权方面,合理使用原则体现为合理使用的例外限制和允许他人使用的许可机制。
合理使用的例外限制包括个人使用、新闻报道、学术研究以及教育等合理使用情形。
浅析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缓和之必要性
科技 、 经济 、 法律 的连接 点 , 以法律 的名 义 确 认知识 的归属 , 它 I 对 权利 形态 , 识产权 本质 上属 于私 权 。 度 强调知 识产 权的法 定 知 过 于激发 人类发 明创造 的潜 力, 推动 科技进 步与 文化繁 荣有着 重要 性 , 丁私权 意志 征某 些情况 下 的适 当扩张会 产 生过分 的限 制 , 对 的作用 。 识产 权法 定原 则贯 穿于 知 识产 权 立法 的始 终, 穿于 不利 1私 权的 确 认雨 保护 。 知 员 1 知 识产 权 的所有 制度 和规 范 中。
一
立 法 总是反映 立法 当时对社 会规律 的 认识, 存在历 史的局 限 性 , 于未 曾发 生的历 史现 象 , 对 存在 实践 的局 限性 。随着 科学 技
术 的进 步 , 会经 济不 断发 展 , 社 人们 对矢 识产 品的发 明创 造和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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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 产权 法定 原则 的 内涵及 制度 价值
国家保 护矢 识 产权 的 目的和战略 , ¨ 有利 于 国家 在 { 产权 保护 t l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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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保护 划 限规定 实现过 K, 不利 了矢 lI ¨ 乖 技术 的传播 与利 用 , J
何 人不 得在法 律之 外创 设知 识产 权 。 学者将 其 具体化 为 四个 有 方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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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原则概述: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发明和创新过程中所产生的智力成果的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鼓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在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主要包括权利保护、公平使用和国际合作三个方面。
一、权利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是保护创作者和发明家的权益。
权利保护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版权保护:版权是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独占使用权。
根据版权保护原则,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复制、发行、展示、表演和修改等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侵犯这些权益。
版权的保护期限通常为作者终身加上一定年限。
2.专利保护:专利是指对发明的独占使用权。
根据专利保护原则,发明家对其发明享有在一定时期内独占生产、使用和销售该发明的权利。
专利的保护期限一般为20年,保护发明家的利益,激励创新。
3.商标保护: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
根据商标保护原则,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商标的保护期限可以无限期延续,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业利益。
二、公平使用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意味着无限制的独占权,还需要考虑公共利益和社会福祉。
公平使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理使用:在特定情况下,他人可以在不侵犯权利人权益的前提下合理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
例如,在学术研究、新闻报道和法定许可等情况下,他人可以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
2.合理限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福祉,知识产权法律可以对权利人的权益进行合理限制。
例如,为了保护公众健康,药品专利可能会受到强制许可或限制销售价格的限制。
三、国际合作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合作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至关重要。
国际合作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际协议:各国可以通过签署国际协议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促进各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
2.跨国执法:知识产权侵权往往跨越国界,需要各国之间共同合作才能有效打击。
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理论纲(冯晓青)
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理论纲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上传时间:2008-3-21关键词: 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公平正义/专有性/公共利益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法可以被看成是在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其本身具有利益平衡机制,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财产权理论看,这一利益平衡机制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它是国家平衡知识产权人的专有利益与社会公众获得知识和信息的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促进科技、文化和经济发展的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
引言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
这种专有权的授予无论是从智力创造的劳动理论、人格理论还是经济学理论来说都具有充分的正当性[1]。
在知识产权法中,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垄断和社会公众对其合法需求构成了矛盾的两个方面。
这种矛盾始终存在,知识产权法从设计(立法)到实施都体现了该矛盾的彼此消长。
为了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宗旨、功能,确立利益平衡原则、建立利益平衡机制具有关键性的意义。
否则,或者可能是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过大,损害了公众接近和利用知识产品的利益,从而使知识产权法的根本目的———通过对知识产品提供充分的保护,激励对社会有益的创造性知识产品的生产,同时有利于广泛传播这种知识产品,从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无从实现;或者可能是损害知识产权人利益,使知识产品生产原动力不足,这同样会使知识产权法目的不能实现。
利益平衡理论围绕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社会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这对矛盾,探讨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以及通过剖析知识产权法中涉及的各种权利的配置和利益的分配,试图提出一个以利益平衡原则和机制为基础与核心的知识产权法的理论框架和体系。
这一思路和理论建构在知识产权法理论意义上是值得充分重视的。
一、利益平衡的一般考察(一)利益平衡的概念与内涵利益平衡也可称之为利益均衡,它是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下出现的利益体系相对和平共处、相对均衡的状态。
为进一步理解利益平衡的概念,需要对利益格局和利益体系有一定的了解。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引言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等多个方面。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建立了一整套法律体系和原则,旨在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围绕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展开讨论,深入探讨其内容和意义。
一、平等保护的原则作为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平等保护的原则意味着知识产权法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享有人和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享有人应给予平等的保护。
这一原则在我国法律中得到明确规定,体现了我国坚持平等保护的立场。
1. 平等对待中国和国外知识产权权利人我国知识产权法确保了国内和国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平等地位。
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都享有同等的知识产权保护。
2. 平等对待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无论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还是商标权、著作权等,我国都坚持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进行平等的保护。
这有利于促进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3. 平等对待不同领域的知识产权我国知识产权法对不同领域的知识产权享有人也给予了平等的保护。
无论是在科学、文化、艺术领域,还是在商业、工业领域,知识产权法都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护创新的原则知识产权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保护创新。
创新是社会发展的推动力,知识产权法通过保护创新成果,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创新活动,为经济发展注入动力。
1. 奖励创新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规定了专利权利人享有专利权和回避权,这为创新成果提供了法律保护,并为创新者提供了合理的回报机制。
这一原则在保护创新的同时,也鼓励更多人投入到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中。
2. 保护创新成果的经济价值知识产权法在保护创新成果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其经济价值。
通过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创新者可以在市场上取得合理的收益,进一步激励了创新活动的进行。
3. 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垄断市场保护创新的原则并不意味着无限制地保护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一、名词解释1.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信誉及其他无体财产而依法享有的支配性无体财产权。
2.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指由知识产权法律规范调整的,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以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4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指知识产权的种类和权利内容必须由法律统一确定,除立法者在法律中特别授权外,任何人不得在法律之外创设知识产权。
5专有性:即排他性或独占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对同一项无体财产,不允许有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6知识产权公示原则:是指知识产权的产生、内容及其变动、终止或撤销等情形都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从而使他人能后获知该权利的真实情况。
7.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及相关客体依法享有的权利。
8.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9.著作权人:即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10 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11 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12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
13.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
14.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依照著作权法规定,行为人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其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15.著作权强制许可:是指在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与使用者达成使用作品协议情况下,使用者经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获授权而使用该作品,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内容和原则
准和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与合作
知识产权贸易
是指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使用 等贸易活动,已成为国际贸易的
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技术转移
是指通过贸易、投资或技术援助 等方式,将技术从一国转移到另 一国的过程,其中往往涉及知识
产权的转移。
国际合作
各国政府、企业和学术机构之间 在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和转 让等方面的合作日益密切,推动 了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和完
许可等。
专利法
专利类型
专利申请与授权
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 专利。
规定专利申请的条件、程序和授权标准。
专利权内容
专利权限制
规定专利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如独占实 施权、许可他人实施权、转让权等。
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专利技术可以不经 专利权人许可,如强制许可、不视为侵犯 专利权的行为等。
中国积极倡导建立更加公正、合理、有效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推动全球知识产权制 度的改革与完善。
06
知识产权法面临的挑战与 未来发展趋势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网络侵权行为的界定与打击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匿名性、跨地域性和难以追踪等特点,如何准确界定和有效打击网络侵权行为成 为一大挑战。
善。
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贡献和作用
完善国内法律制度
中国不断完善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国内外创新者提供 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
中国积极参与WIPO等国际组织的工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 全球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推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改革与完善
02 03
新修订知识产权法
行政责任
对于严重的侵权行为,行 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维护市场秩序和公 共利益。
刑事责任
对于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人需要承担刑 事责任,受到刑罚的制裁 。
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协商和解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 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达成互利共
新修订知识产权法
目录
• 知识产权法概述 • 新修订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内容 • 新修订知识产权法的实施与影响 • 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 新修订知识产权法的挑战与对策 • 结论与展望
01
知识产权法概述
Chapter
知识产权的定义与分类
定义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成果 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赢的协议。
调解仲裁
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或仲裁的方式 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由第三方机构 进行调解或仲裁,具有高效、便捷 、保密等优点。
诉讼解决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
05
新修订知识产权法的挑战与对 策
Chapter
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
新法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了更加完善 的法律保障,降低了交易风险,有助 于提高知识产权市场的交易活跃度和 成交量。
创新驱动
新法鼓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提高知 识产权的质量和数量,推动技术创新 和产业升级,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 力。
04
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行为的法 律责任
Chapter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公众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意识相对较弱,需要加强宣传和 教育。
浅析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缓和之必要性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圈蕊圈瞰;竺婴墅!f苎垒尘查垒盒浅析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缓和之必要性丁羿方摘要随着21世纪人类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和技术创新已成为推动人头进步、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泉。
在席卷全球的知识经济浪潮中,我国积极提出了知识产权战略的伟大构想,因此,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容忽视,而由于传统立法与现实的瞬息万变发生了冲突,使得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过于僵化,不利于知识产权功能的充分发挥和多元利益的平衡。
本文从阐释法定原则的内涵和价值制度入手,分析了法定原则的僵化性和局限性,由此展开讨论缓和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和途径。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法定主义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60—0220世纪90年代,人类进入了知识社会,以数字化信息为标志的经济革命浪潮宣告了一种新兴的经济——知识经济的到来。
在我国对知识资源进行合理优化配置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伟大实践中,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制度文明的典范”,成为科技、经济、法律的连接点,它以法律的名义确认知识的归属,对于激发人类发明创造的潜力,推动科技进步与文化繁荣有着重要的作用。
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所有制度和规范中。
一、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内涵及制度价值(一)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内涵通说认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又称知识产权法定主义,是指知识产权的种类、权利以及诸如获得权力的要件及保护期限等关键内容必须由法律统一确定,除立法者在立法中特别授权外,任何人不得在法律之外创设知识产权。
①有学者将其具体化为四个方面:1.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法定。
≈知识产权关系的构成法定,包括知识产权的主体法定、客体法定和内容法定。
3.知识产权的利用、使用、限制和转让等法定。
4.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法定,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条件、程序、地域范围、保护期限、知识产权救济方式法定等方面。
知识产权法自考复习重点
知识产权法自考复习重点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点1)知识产权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但知识产权是可以转让的。
2)知识产权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但知识产权是可以分割的。
3)知识产权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但知识产权是有地域内的有效性的。
4)知识产权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但知识产权只在一定时间内有效。
二、知识产权法概述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著作权法1、著作权、著作权法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著作权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旨在调整因创作、传播和使用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著作权的主体和归属著作权的主体:作者。
法人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著作权的归属:一般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3、著作权的客体和内容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汇编作品按一定规则确定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的内容: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4、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和限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作者生前及死后50年。
合作作品截止最后一个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个人使用,新闻报道使用,公务使用,图书馆陈列或保存版本等使用)、法定许可(报刊转载,录音录像,教学教材等使用)。
四、专利法1、专利、专利法概述专利是指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创造经申请专利并经专利机关审查,认为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则授予专利权。
发明或设计人(或单位)称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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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内容摘要: 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且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
该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所有制度与规范之中。
它是一种对知识产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赋权的方法,体现了知识产权立法的显著特点。
将该原则确立为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其正当性。
该原则具有重要功能,对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进行正确分析和定位,能够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提供有益的启示。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应选取适当的立法模式,应不断创设和确认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应符合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并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应符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趋势。
知识产权是私权,是民事权利的新型类型之一。
知识产权的确认和产生有赖于知识产权的立法活动。
在知识产权立法中,遵循着一项重要的方法性原则,即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
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没有同其他一般民事权利那样实行意思自治原则,而是充分地实行着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这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显著特点。
知识产权立法之所以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具有充分的根据,而且具有其正当性。
一、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为了论述方便,本文中“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中的“法”以及“知识产权立法”属于广义上的使用,既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立法,也包括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等)综观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可以发现,知识产权立法的一个共同规律是始终贯穿着知识产权法定的原则。
该原则已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特点之一,并通过知识产权规范及其制度得到深刻地体现。
(一)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法定从一般意义上说,“知识是关于一切新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信息、管理、美感、善德等等具体知识的一般抽象形式”。
对于知识产权的内涵和外延,理论界并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
(如郑成思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详见郑成思:《知识产权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63页。
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详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1—4页。
)尽管如此,对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予以界定,这已是知识产权立法的共性所在。
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都对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予以规定,以此表现一个国家对本国保护知识产权所持的态度以及所确定的不同保护范围,或者用以表现参与缔结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的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所持的共同态度或者确认的共同标准。
由此形成了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法定,即一国国内或者国际上的知识产权内涵和类型都由知识产权立法予以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知识产权的内涵,也不得自行创设知识产权的类型。
(二)知识产权关系的构成法定知识产权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知识产权立法,无论是采用国际公约、条约的形式,还是采用国内立法的法典法形式(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单行法形式(如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对构成知识产权关系的三要素都会予以明确规定。
具体来说:其一,知识产权的主体法定。
知识产权立法一般都对享有知识产权的主体资格和条件予以明确规定,不是一切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主体,一般说来(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的原始主体而言),只有实施智力劳动并取得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主体,才能成为享有知识产权的主体。
其二,知识产权的客体法定。
一定时期内存在于社会中的知识产品类型及其总量极其繁多,但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品都能被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之内。
为此,就需要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予以选择,划定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
其三,知识产权的内容法定。
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方面。
但具体说来,知识产权立法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其各自不同的内容。
(三)知识产权的利用、使用、限制和转让等法定首先,知识产权立法的价值在于推动知识或者智力成果的利用、使用,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增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为此,其对促进和推动各种知识和智力成果的高效率利用和使用做出了周全的规定;其次,知识产权立法在赋予知识产权主体以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考虑,而对知识产权给予不同方面的法定限制。
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限制;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包括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交叉强制许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情形等限制。
再次,为了实现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干预和管理,维护经济秩序的安全、有序和高效,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的转让条件、程序都予以规定。
(四)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法定其一,知识产权的受保护条件和程序法定。
并不是一切知识或者知识产品都能够获得知识产权立法的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对其所保护的知识或者知识产品的类型和范围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知识产品只有符合法定保护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时,才能获得知识产权立法的保护。
其二,知识产权受保护的地域范围法定。
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一般规定,在一国赋予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该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对超出该国领域范围的知识产品不予保护,并由此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
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的规定,则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法定的例外。
其三,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法定。
知识产权立法对各种受保护的知识产品都规定了特定的保护期限。
对于在法定保护期限内的知识产权给予保护,而对于超过法定保护期限的知识产权不给予保护。
其四,知识产权的救济制度法定。
知识产权立法为了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做出了充分规定。
如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类型法定、侵犯知识产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类型法定、不同类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法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额法定,等等。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所有制度和规范之中。
可以说,在民事权利体系中,没有其他类型的民事权利像知识产权这样能够将权利法定原则体现得如此彻底,运用得如此充分。
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已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特色之一,并成为其重要的方法性原则。
由此也使其确立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成为必要。
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正当性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既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基本原则,又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
所谓方法性原则,即为了科学、完整地表述知识产权立法内容而采用的方法或者技巧的原则。
方法性原则不仅涉及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本身,而且涉及知识产权的立法技术,是准确表述知识产权制度内容而采用的必不可少的立法方法,是一种对知识产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赋权的方法。
知识产权立法之所以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基于实现对知识产品保护的需要,具有其充分的根据和正当性。
(一)知识产品“天然”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对其保护的前提条件是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其一,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
知识产品是一种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其存在不表现为一定的外在形体,不占有一定的空间。
由此决定了知识产品的“天然”非排他性。
人们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2],即不是一种事实上的实际控制。
一项知识产品“可以为若干主体同时占有,被他们共同使用。
知识产品一旦传播,即可能为第三人通过非法途径所‘占有’”。
法律对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条件之一是该权利客体应具有排他性。
权利客体只有具有了排他性,才能确保权利人能够有效地控制和支配该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并排除他人的不法侵犯。
在知识产品不具有“天然”排他性的情况下,要实现对知识产品的法律保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以法律排他性,即依靠法律的强制性而使知识产品具有排他性。
正是从此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赋予当事人对一部分知识财富有权排除他人利用的法律制度”。
其二,知识产品具有源自其无形性的利益界限模糊性。
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导致难以确定知识产品的利益界限,进而使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无法实现其利益,无法依靠自身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
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决定了“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
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以行使各种专有权利”[5]。
因此,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明确界定知识产品的利益界限,即它“是由立法者人为界定的一个无形的利益边界”,“是由法律强行为权利人划出一道无形的边界”,为知识产权的创造人实现其利益提供条件,并依此确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范围,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知识产品的社会特殊属性决定了对其进行保护的必要条件是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知识产品具有源自于知识的外部性或者公共性。
“知识的外部性就是私人所生产的知识成果,容易扩散或者溢出进入社会公共领域,成为社会所公有的知识的性质。
知识的外部正效果能够给知识的非产权所有者带来巨大的潜在利益”[8],知识的外部性导致了知识产品的外部性。
而知识产品具有的外部性,决定了“通过私人手段很难控制,即具有难以控制的特性”[9]。
为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克服知识产品的外部性弊端,赋予知识产品以私人性,以法律形式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或者相关的特定主体享有对于知识产品的垄断性权利或者享有基于知识产品而垄断市场资源的权利,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
(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赋予知识产品以财产属性或商品属性所必需的一种标的要成为一种财产,一种利益或者权利要成为一种财产权,应具备有用性、稀缺性和可界定性三个条件。
而知识产品成为财产的三个条件都须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予以赋予。
其一,知识产品的有用性须由法律加以确认。
一般说来,知识产品对其创造人、对他人具有价值性和可使用性,但为了更加体现出他人对知识产品创造人的尊重,仍需由法律对知识产品的有用性加以强调;其二,知识产品的稀缺性须由法律规定。
知识产品本来具有源自于其非消耗性的天然的非稀缺性。
知识产品的非消耗性,即知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具有物质损耗性,不会因使用而被消耗,“被消耗掉的只是其载体”,知识产品“永远不会因为不断使用而减少,反而会越来越完善,越积累越多,是永恒资源”。
“知识产品一旦被生产出来后,也就不存在稀缺性了。
”因此,知识产品本身不具有天然的非稀缺性。
知识产品这种非稀缺性的客观存在导致了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本人无法实现对知识产品的充分利用和自我保护。
为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具有“依赖于人工的、自我创造的稀缺”性,以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
其三,知识产品的可界定性须由法律规定。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首先在于使知识产品具有可界定性,成为人们可以拥有、愿意拥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