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民办学校是依法设立的教育机构,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秉承教育教学宗旨,服务社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学校的最高管理权。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章程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学校性质第五条民办学校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为社会提供优质教育资源,服务社会教育事业。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以服务社会、培养人才为宗旨,坚持德育为先,全面发展人才。
第七条民办学校的办学理念是以人为本,注重个性发展,尊重学生的差异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章学校管理第八条民办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依法设立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学校的最高管理工作。
第九条民办学校设立学校领导班子,由校长、副校长等组成,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氰酸学校设立教务处、学生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的教学、学生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第四章学校教育教学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实行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实行科学教学,注重教育教学的质量,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实行课程改革,注重课程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满足学生的个性需求。
第五章学校发展规划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明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向,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制定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发展。
第六章学校财务管理第十六条民办学校实行财务公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财务活动。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依法合规收支,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经学校法人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法人代表会议所有。
第二十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法人代表会议所有。
民办教育学校章程
民办教育学校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民办教育学校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营和教育教学质量。
1.2 民办教育学校是指由非政府机构或个人举办的、以提供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等为主的教育机构。
二、学校名称和办学宗旨2.1 学校名称:XXX民办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2.2 学校办学宗旨:(1)秉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为社会培养优秀人才;(2)坚持素质教育,注重学生全面发展;(3)提供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4)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学校管理机构3.1 学校设立校董事会,由学校的出资人或代表组成,负责学校的决策和监督。
3.2 校董事会设立校董事长,由校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代表学校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
3.3 学校设立校长,由校董事长聘任,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
四、学校的教学管理4.1 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组织教学活动,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4.2 学校设立教务处,负责教学管理和教师培训。
4.3 学校聘请合格的教师,保证教师资质和教学质量。
4.4 学校建立学生评价制度,定期对学生进行评价和奖励,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全面提升。
五、学校的财务管理5.1 学校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确保财务管理规范、透明。
5.2 学校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报告,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5.3 学校的经费主要来源包括学费收入、捐赠和政府补助等,应合法合规地使用于学校教育教学事务。
六、学校的师生管理6.1 学校建立学生管理制度,规范学生行为,培养学生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6.2 学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6.3 学校注重学生和家长的沟通与合作,建立良好的家校关系。
七、学校的安全管理7.1 学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7.2 学校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民办教育学校章程
民办教育学校章程一、总则本章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和保障民办教育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行和教育教学质量。
二、学校名称和性质1. 学校名称:本学校名称为XX民办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2. 学校性质:学校为民办教育学校,依法独立办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学校宗旨和办学理念1. 学校宗旨:本学校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宗旨,致力于提供优质的教育教学环境,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2. 办学理念:本学校秉持“因材施教、德育为先、全面发展”的办学理念,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
四、学校管理机构1. 学校董事会:学校设立董事会,负责学校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2. 学校行政机构:学校设立行政机构,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
3.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并参与学校决策事项的讨论和表决。
4. 学校家长委员会: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负责与学校沟通、协调家校关系,共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五、学校课程设置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课程标准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制定适应学生发展需求的课程设置,包括但不限于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社会、艺术、体育等学科。
六、学校招生和入学1. 学校招生对象:学校招收适龄儿童和少年作为学生。
2. 招生宣传:学校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进行招生宣传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地向社会宣传学校的办学特色和优势。
3. 招生程序: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招生程序,确保招生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4. 入学条件:学校根据学生的年龄、身体健康等条件,制定入学条件,并公布给社会。
七、学校教师队伍建设1. 教师资格:学校聘请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和相关专业背景的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2. 教师培训:学校注重教师的专业培训和素质提升,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活动,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民办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扩大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依法依规设立本民办学校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民办学校,系指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以盈利为目的,主要由私人、社会团体等设立,提供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
第二章:办学宗旨第三条:本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教育政策,积极配合政府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为学生提供全面的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本民办学校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个性发展,倡导学术求真、探究创新,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三章:校领导机构第五条:本民办学校设校董事会、校董事长、校长、各职能部门。
第六条:校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学校的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和评估。
第七条:校董事长为校董事会的执行主席,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工作,推动学校的各项事业发展。
第八条:校长为学校的首席管理者,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九条:本民办学校坚持素质教育,实行课程与教学相结合,提倡多元化教学方式,注重学生个性发展。
第十条:本民办学校注重师生互动,营造和谐的师生关系,倡导相互尊重、互助合作的教育氛围。
第十一条:本民办学校严格管理学术诚信,禁止抄袭、剽窃、作弊等不正当行为,培养学生的学术道德和独立思考能力。
第五章:学生管理第十二条:本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学生年龄、兴趣等特点,分设班级、社团等组织形式,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本民办学校重视学生全面成长,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体育锻炼、艺术培训等多方面的发展机会。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本民办学校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机制,确保财务透明、合规运作。
第十五条:本民办学校重视公开透明,定期公布学校的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及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经校董事会审议通过,校长签署。
第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董事会。
民办教育学校章程
民办教育学校章程一、总则1.1 名称:本学校名称为XX民办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1.2 法定地位:学校是一所合法注册的民办教育学校,依法独立承担教育教学任务。
1.3 宗旨:学校的宗旨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社会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人材。
二、学校管理机构2.1 学校领导机构2.1.1 学校设立校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组成,负责学校的整体决策和管理。
2.1.2 校董事会成员由学校创办者、教职员工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2.1.3 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决策学校的重大事项。
2.2 学校行政机构2.2.1 学校设立行政部门,由校长、副校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和教学工作。
2.2.2 校长由校董事会聘任,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2.2.3 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的需要设立,具体职责由校长和副校长分配。
三、学校办学内容和要求3.1 学校教育内容3.1.1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和高中教育。
3.1.2 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注重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的全面发展。
3.2 学校教学要求3.2.1 学校教学以国家制定的课程标准为基础,制定学校独立的教学计划。
3.2.2 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开展丰富多样的课外活动和实践实习。
3.2.3 学校鼓励教师进行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四、学校招生与管理4.1 学校招生4.1.1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招生。
4.1.2 学校招生范围为本地区符合学校办学层次和要求的学生。
4.2 学校管理4.2.1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包括学生考勤、纪律管理、学生评价等方面的规定。
4.2.2 学校注重家校合作,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五、学校财务管理5.1 学校财务来源5.1.1 学校财务来源包括学费收入、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等。
民办教育学校章程
民办教育学校章程一、总则1.1 目的和宗旨本章程旨在规范和指导民办教育学校的组织和运作,确保教育质量,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
学校的宗旨是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培养他们全面发展的能力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1.2 适用范围本章程适用于所有民办教育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和高中。
二、学校管理2.1 学校组织形式学校采用独立法人的形式,具有独立的资产和负债责任。
学校设立董事会,负责学校的决策和管理。
2.2 董事会成员董事会由学校的所有者、教职员工、家长和社会公众代表组成。
董事会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2.3 董事会职责董事会负责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和目标,监督学校的运营和管理,确保学校的财务健康和教育质量。
三、教学管理3.1 教学目标学校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的学术能力、创造力、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学校应根据学生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教学计划。
3.2 教学计划学校应制定全面、系统的教学计划,包括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评估方式。
教学计划应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和学生的学习需求。
3.3 教师队伍学校应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备良好的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
学校应提供教师培训和发展机会,不断提升教师的教育水平。
3.4 学生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包括招生、入学考试、学生评价和奖惩机制。
学校应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四、财务管理4.1 财务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包括财务预算、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
学校的财务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4.2 资金来源学校的资金来源包括学费收入、捐赠和政府拨款等。
学校应合理利用资金,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
4.3 资产管理学校应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对学校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进行有效管理和使用。
学校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
五、学校评估与监督5.1 学校评估学校应定期进行自我评估,评估学校的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和发展效果。
学校还应接受政府和相关教育机构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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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院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校、教师、学生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______学院(学校)第三条学校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第四条学校宗旨: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学校住所:______省(市、自治区)______市(县、区)______街道(乡镇)______路______号第二章学校管理第六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董事会负责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包括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资产处置、重要人事任免等。
第八条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学校教育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学校设立以下组织机构:(一)教务处: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二)学生处: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管理、学生资助等工作;(三)科研处:负责学校科研工作;(四)财务处: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五)人事处:负责学校人事管理工作;(六)后勤处: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学术事务。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十一条学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开设的专业应与市场需求相结合,不断优化专业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完成规定学分后,可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第十四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学校办学水平。
第四章学生第十五条学校实行学生自治,设立学生会、社团等组织,发挥学生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学校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生利益。
民办教育学校章程
民办教育学校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和管理本民办教育学校的组织结构、管理体制、教育教学活动等各项事务。
二、学校名称2.1 本民办教育学校的名称为XX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校的标志为XX。
三、办学宗旨3.1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2 学校秉持科学、民主、人文、创新的办学理念,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学校管理机构4.1 学校设立校董事会、校长办公室、教务处、行政部门等管理机构。
4.2 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财务监督等重要事务。
4.3 校长办公室是学校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决策执行。
4.4 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包括课程设置、教师培训、学生评价等。
4.5 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行政事务、人事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五、学校组织架构5.1 学校设立各级教育教学机构,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不同阶段的教育机构。
5.2 每一个教育教学机构设立教研组、教学组、学科组等专业组织,负责各自阶段的教学管理和教研工作。
5.3 学校还设立学生会、家长委员会等学生和家长参预学校管理的组织,促进学校与家庭的密切联系。
六、教育教学活动6.1 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教育教学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育教学计划。
6.2 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开展多元化的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践、社会实践等。
6.3 学校注重个性化教育,根据学生的兴趣和特长,提供个性化的教学和辅导。
七、师资队伍建设7.1 学校建立健全师资队伍,礼聘具有相关教育背景和教学经验的教师。
7.2 学校注重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培训,提供良好的教育教学资源和学习平台。
7.3 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参预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旨在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权益的保障。
1.2 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相关政策,依法合规经营。
1.3 本章程适合于所有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各级别学校。
二、办学宗旨2.1 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2 民办学校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2.3 民办学校应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资源。
三、学校管理3.1 民办学校应设立合理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3.2 学校管理机构应具备合适的人员配备,包括校长、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
3.3 学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和沟通机制,确保学校管理的高效运行。
四、教学质量保障4.1 民办学校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确保教学内容与国家课程标准相符。
4.2 学校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素质,持有相关教师资格证书。
4.3 民办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教学评估体系,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定期评估,及时调整教学策略。
五、学生权益保障5.1 民办学校应确保学生的平等就读权利,不得因学生身份、性别、种族等因素进行歧视。
5.2 学校应提供安全、卫生的学习环境,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
5.3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规范学生行为,培养学生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家校合作6.1 民办学校应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建立良好的家校沟通渠道。
6.2 学校应定期组织家长会议,向家长介绍学校的教育教学情况和学生发展情况。
6.3 学校应鼓励家长参预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共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七、经费管理7.1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合理、透明。
7.2 学校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收取学费,并及时公示学费使用情况。
7.3 学校应建立资产管理制度,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和合理使用。
八、法律责任8.1 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教育政策,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办学行为。
民办教育学校章程
民办教育学校章程一、总则1.1 名称:本学校的名称为XXX民办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1.2 宗旨:学校的宗旨是为了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能力,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1.3 法律依据:学校的设立、管理和运营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规定。
二、学校性质和办学层次2.1 学校性质:学校为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学校,依法独立办学。
2.2 办学层次:学校设有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等教育阶段,分别提供对应的教育课程和服务。
三、学校管理机构3.1 董事会:学校设立董事会,负责学校的整体管理和决策。
董事会由学校的发起人、教职员工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董事会成员由学校内部选举产生。
3.2 校长:学校设立校长职位,由董事会聘任。
校长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行使校长的职权和责任。
3.3 教职员工:学校设有教职员工队伍,包括教师、行政人员等。
教职员工应符合国家相关资质要求,并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四、学校课程设置和教学管理4.1 课程设置: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教育课程标准,制定适合学生发展需求的课程设置,包括基础学科、综合素质教育和兴趣特长课程等。
4.2 教学管理:学校建立科学的教学管理体系,包括教学计划制定、教材选用、教学评价等。
学校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个性化的教学服务。
五、学校招生和学生管理5.1 招生政策:学校的招生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的招生计划进行,公开、公平、公正,不歧视任何学生。
5.2 学生管理:学校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包括学生档案管理、行为规范和奖惩制度等。
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的品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
六、学校财务管理6.1 财务制度:学校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预算、财务报表和财务审核等,确保财务活动的规范和透明。
6.2 财务收支:学校的财务收支按照国家相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七、学校与家长合作7.1 家长委员会: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由学校家长代表组成,负责与学校沟通、协调和合作,促进学校与家长之间的良好关系。
民办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一、总则本章程依据《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和保障民办学校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教育的高质量发展。
本章程适用于所有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
二、办学宗旨1.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为社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公民,促进学生个性的全面发展,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
2.民办学校应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德育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培养他们热爱祖国、珍爱生命、尊重他人、遵纪守法的良好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学校管理架构1.学校设置理事会,成员由学校创始人和投资方代表组成,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负责学校的发展规划、财务监督和评估监督。
2.学校设立校长,校长由学校理事会选聘,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教学工作。
3.学校设立教师队伍,教师由学校招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育教学经验。
四、课程设置1.民办学校应根据国家的教育政策和学生的特点,设计和开展符合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和个人发展需求的课程。
2.学校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开设多样化的实践活动和选修课程,并提供适当的实践教育和创新教育资源。
五、招生与管理1.民办学校应根据招生计划和学生的学习潜力,依法公平招生,并确保招生程序的透明和公正。
2.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和师生关系,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行为习惯培养,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安全。
六、财务管理1.学校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公开透明。
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规划和使用财政资金,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安全运作。
2.学校设立审计机构,定期对学校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财务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七、学校评估与监督1.学校应定期进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评估结果应用于学校的改进和发展。
2.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和指导,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确保民办学校的合法经营和教育质量。
八、章程修订1.对章程的修订应由学校理事会提出并经过多数成员同意后生效。
民办教育学校章程
民办教育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充实基础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依法兴办民办教育学校,本章程制定之。
第二条民办教育学校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管理,独立承担经营风险,且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教育学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教育事业的发展方向和质量标准,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弘扬教育敬业精神和教育公益意识。
第四条民办教育学校应当依法登记注册,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要求开展教育活动。
第五条民办教育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业务管理、人事管理等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教育质量和师生权益的保障。
第六条民办教育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教育事业的全部资金应当由学校本身负责,不得用于非教育事业的投资和支出。
第七条民办教育学校应当通过自主招生、公平选拔等方式招收学生,不得以贿赂、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录取,确保公正公平。
第八条民办教育学校应当依法纳税,规范经营行为,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不得损害学生、教师、家长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第九条民办教育学校设立董事会和校董事会,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校董事会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的管理和发展。
第十条董事会由相关利益方代表组成,包括校长、教职员工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等,董事会主要负责校务决策、财务审计、教学评估等事项。
第十一条校董事会由校长、副校长、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校董事会主要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十二条民办教育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教学、安全、纪律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和事务处理。
第十三条民办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推进决策机制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三章教学质量保障第十四条民办教育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标准和评估要求,制定教育教学计划、教材选择和教师配备等,确保教学质量。
民办教育学校章程
民办教育学校章程一、总则本章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民办教育学校的组织结构、办学宗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行和提供优质教育服务。
二、学校名称与性质1. 学校名称:XX民办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2. 学校性质: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依法注册成立,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
三、学校宗旨与办学理念1. 学校宗旨:本校秉承“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办学宗旨,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 办学理念:本校坚持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创新能力培养,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目标。
四、学校组织结构1. 学校领导机构:学校设立校董事会、校长办公室和各职能部门。
a. 校董事会:由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教职员工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负责决策学校的重大事项。
b. 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决策执行。
2. 各职能部门:学校设立教务处、行政处、财务处、学生工作处等职能部门,分工明确,协同工作。
五、学校管理制度1. 招生与录取:学校按照国家教育政策和招生计划,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招生与录取工作。
2. 师资队伍建设:学校注重师资队伍建设,加强教师培训和专业发展,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3. 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学校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学生需求,合理设置课程,并建立科学的教学管理制度。
4. 学生管理: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关注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发展,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校园文化。
5. 财务管理:学校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公开透明,确保财务运作的合法、规范和稳定。
6. 校园安全管理:学校注重校园安全管理,制定安全预案和应急措施,确保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
六、学校发展与评估1. 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制定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发展路径,不断提升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2. 教育质量评估:学校定期进行教育质量评估,通过内外部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民办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民办学校是指由社会力量举办、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学校。
本学校为民办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三条本学校的宗旨是以服务社会、培养人才为宗旨,办学方针是“以学生为中心,全面发展”。
第四条本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本学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办学原则,保障学生的平等权利。
第六条本学校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七条本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校全面负责,行使学校的管理权。
第八条本学校依法享有自主招生权,招生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本学校设立学校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条学校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等组成,董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和决定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事项和财务预算;(二)选举和决定校长、副校长等学校领导人员;(三)审议和决定学校章程的修改;(四)其他应由学校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学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董事到会方可召开,并作出有效决议。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副校长等学校领导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校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研究和决定学校的日常工作;(二)研究和决定学校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学生管理等工作;(三)协助校长管理学校。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全体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讨论和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二)监督学校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学生管理等工作;(三)其他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全体学生代表组成。
民办教育学校章程
民办教育学校章程一、总则本章程旨在规范民办教育学校的组织架构、办学目标、课程设置、师资队伍、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行和教育教学质量。
二、学校名称学校名称为XXX民办教育学校。
三、学校性质本校为民办教育学校,依法独立办学。
四、办学目标本校的办学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五、课程设置1. 本校按照国家教育部门的要求,设置基础课程、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课程,确保学生全面发展。
2. 基础课程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等,学科课程根据学生的兴趣和特长设置,综合实践课程包括实验、社会实践、艺术实践等。
六、师资队伍1. 本校注重师资队伍建设,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
2. 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并不断提升自身教育教学水平。
3. 学校提供培训机会和职业发展通道,激励教师积极进取。
七、学生管理1. 学校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成长。
2. 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
3. 学校建立家校合作机制,与家长保持密切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八、财务管理1. 学校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度。
2. 学校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九、校园文化建设1. 学校注重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向上、和谐宜人的学习氛围。
2. 学校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培养学生的艺术修养和审美能力。
十、章程修订本章程的修订需经学校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示。
十一、附则本章程自公示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修订。
以上为XXX民办教育学校章程的内容,旨在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行和教育教学质量,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发展空间。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三篇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三篇篇一: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有外文名称)。
学校地址[应当载明详细地址:如江山市××乡镇(街道)××街××号]]。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应当载明“民办”字样,指明办学层次、学校类别、学制等,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学制×年。
)第四条学校宗旨(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D校训:D校风:D教风:D学校的办学目标:D学校的育人目标:D校歌、校徽:第五条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学校的设立第六条学校由出资举办,学校设立时总资产为,其中出资,占总资产的 %;出资,占总资产的%,……。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资)。
第七条学校的办学范围、规模、形式等。
第八条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成立,办学许可证签发之日为学校成立日。
学校成立后,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章学校的管理体制第九条学校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下同),由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民办教育学校章程
民办教育学校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1.2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的组织、管理和运行。
1.3 我校是一所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学校,依法独立办学。
二、学校名称2.1 学校名称为XXX民办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我校”)。
2.2 学校名称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误导公众。
三、办学宗旨3.1 我校的办学宗旨是:秉持“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培养具有良好品德、健全人格、扎实学识和创新能力的优秀人才,为社会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综合素质的未来栋梁。
四、办学层级4.1 我校按照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设置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等层级。
4.2 各个层级的课程设置和教学管理遵循国家教育部门的相关要求。
五、学校管理5.1 我校设立校董事会,负责学校的决策和监督。
5.2 校董事会由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教职员工代表、家长代表和社会公益人士组成。
5.3 校董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审议和批准学校发展规划、财务预算、人员任免等重要事项。
5.4 我校设立行政管理团队,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5.5 行政管理团队由校长、副校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5.6 行政管理团队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和实施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管理规章制度、招生政策等。
六、师资队伍6.1 我校注重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的教师招聘、培训和评价机制。
6.2 教师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具备扎实的学科知识和教学能力。
6.3 教师应遵守职业道德,关心学生的成长和发展,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七、学生管理7.1 我校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关注学生的学业、身心健康和品德培养。
7.2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师长,团结友爱,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
7.3 学校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生活条件,保障学生的安全和福利。
八、课程设置8.1 我校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要求,制定符合学生发展需求和社会需求的课程设置。
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明确学校性质、宗旨、任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第二条学校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学校性质:营利性民办学校第四条学校宗旨:以学生为本,依法治校,注重质量,追求卓越,为我国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学校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六条学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七条学校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八条学校成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章办学理念与目标第九条办学理念:以人为本,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关注学生个性差异,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创新型人才。
第十条办学目标:1.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打造品牌学校;2. 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秀学生;3. 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4. 建立健全学校管理制度,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第三章学校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十一条学校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2. 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学、教研、课程开发等工作;3. 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生事务管理等工作;4. 总务处:负责学校的后勤保障、财务管理等工作;5. 质量监控中心:负责学校的质量监控、评估工作;6. 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友的联系、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各组织机构的职责:1. 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全面工作,协调各部门工作,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2. 教务处:负责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3. 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生事务管理,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4. 总务处:负责学校的后勤保障、财务管理,确保学校正常运行;5. 质量监控中心:负责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控、评估,提出改进措施;6. 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校友的联系、服务工作,为学校发展提供支持。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和管理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1.2 民办学校是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以提供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为主要目的的教育机构。
1.3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为社会培养高素质人材。
二、办学宗旨2.1 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优秀人材。
2.2 民办学校应当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中心,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2.3 民办学校应当坚持德育为先,注重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公民意识。
三、办学内容3.1 民办学校可以提供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不同层次和类型的教育服务。
3.2 民办学校应当根据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相应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3.3 民办学校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开展丰富多样的课外活动和实践实习。
四、师资队伍4.1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师资队伍,确保教师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和道德素质。
4.2 民办学校应当加强教师培训和职业发展,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4.3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激励机制,吸引优秀教师加入,并赋予相应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五、学生管理5.1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5.2 民办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行为规范,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5.3 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学生的身心发展。
六、教育质量保障6.1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控和评估机制,定期进行教育质量评估,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6.2 民办学校应当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接受监督和指导。
6.3 民办学校应当及时处理教育质量问题,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民办教育学校章程
民办教育学校章程一、总则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民办教育学校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和教育教学活动,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行和教育质量。
二、学校名称及性质1. 学校名称:XXX民办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2. 学校性质:民办非营利教育学校。
三、学校宗旨1. 本校的宗旨是: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社会责任感和国际竞争力的人才。
2. 本校秉承“以德育人、以学育人、以文育人”的办学理念,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学术能力和实践能力。
四、学校管理机构1. 学校设立董事会,由校长、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负责学校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2. 董事会成员由学校内部推选或外部招聘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3. 学校设立行政部门、教务部门、财务部门等,具体职责和权限由学校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五、学校教职员工管理1. 学校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聘请教师和管理人员,确保教职员工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2. 学校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和评价机制,提供教师专业发展的机会和平台。
3. 学校制定教职员工的权益保障政策,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学校课程设置1. 学校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学生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
2. 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的核心素养,开设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满足学生的个性化学习需求。
3. 学校鼓励开展课程创新和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七、学校招生与管理1. 学校依法进行招生,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学生。
2. 学校建立学生管理制度,规范学生行为,关注学生发展,提供必要的教育和帮助。
八、学校财务管理1. 学校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学校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2. 学校建立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3. 学校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对学校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九、学校与家长合作1. 学校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定期召开家长会议,了解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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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垣县候堡镇新天骄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
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机构名称:襄垣县候堡镇新天骄教育
第三条机构性质:本培训中心属于自愿举办,从事小学文化课课外辅导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属民办公益性教育机构,从事营利性社会服
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本机构直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信自律,规范发展。
倡导富强、民主、文明、
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
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保证教育质量,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诚信办学的宗旨,为
提高学生素质,为我县的未来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五条举办者:个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田霞。
第六条校址:襄垣县候堡镇西周市场1栋10号。
第七条学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襄垣县教育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办学活动
第八条办学层次:小学生非学历课外辅导
第九条办学形式:业余辅导
第十条办学范围:小学语文,英语等文化课辅导培训。
(一)招生区域:候堡镇及周边区域
(二)教学时间:周六,周日,寒暑假等节假日
第十一条办学规模:小班制(每班不超8人),大班制(每班不超20人)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本培训中心实行校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学校的决策机构为法定代表人及校委会领导下的校长。
第十三条举办人的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聘任或解聘本机构负责人和其提各个部门的负责人;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校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举办人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校委会。
第十五条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委员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法律、法规和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校长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校委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校委会的其他授权事宜。
第十七条本校法定代表人由田霞担任。
第十八条校长职责: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
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
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四)检查学校的财务;
(五)对校委会、学校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
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校长与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自筹资金,个人出资,启动资金为10万元。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学费)
第二十一条本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外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本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五章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名称、层次、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及因分立、合并等事项变更时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报批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第三十一条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清偿,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第届第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自业务
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修改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