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于“债之构成”理论的当代私法逻辑体系重构的新路径
国际私法课程体系详细梳理
国际私法课程体系梳理国际私法作为国际法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国际民商事生活中一直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从根本上说来,国际私法缘起于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需要,兼具了国际法和私法的特点,因此在教材的编写当中也体现出了它独到的特点,尤为明显的一点是国际私法的教材分了两编,上编是国际私法总论,下编是国际私法分论,这和民法学设置总论和分论的模式是一致的,学习国际私法学也大体按照此脉络。
参照学习通章节目录,同时借鉴相关国际私法学教材,我们小组对于国际私法课程体系的梳理大致分以下三部分:一、目录及主要内容总论:(一)国际私法概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定义、渊源、性质、国际私法学(二)国际私法发展史:学说史、立法史(三)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四)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概述、管辖权冲突及解决、我国的立法(五)识别:识别的概述、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六)法律冲突与冲突规范: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准据法与准据法的确定(七)冲突规范适用中的法律制度: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分论:(一)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一般(物之所在地法)、特殊(无体动产、国家财产、运输工具、运输途中的物品、无主土地上的物品、被继承的遗产、国有化中所涉及的国际物权关系、国际信托中所涉及的物权关系等)(二)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之债、涉外侵权之债、涉外不当得利之债、涉外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三)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结婚、国际夫妻关系、国际离婚、国际亲子关系、国际收养关系、国际抚养关系、国际监护关系的法律适用(四)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遗嘱继承、国际礼让继承、国际无主继承二、国际私法的总论就概述出发,国际私法的基础理论包括: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定义、渊源、性质、国际私法学等方面的内容。
众所周知,一个法律部门的产生必然要满足两个条件:1.存在一种社会关系需要法律来进行调整;2.现有的法律部门不能对这一社会关系进行合理有效的调整。
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重构权力道德生态的内在理路
十八大以来! 习近平带领全党通过思想教育) 党内 政治文化建设等多重路径着力唤醒各级领导干部的 责任意识! 有效提升了党执政的能动性与积极性" 他从民族) 人民与党自身三个层面全面揭示了党的 历史责任! 即民族层面! 要带领人民努力实现中华 民族伟大复兴! 提升中华民族的世界位置, 人民层 面! 要致力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不断改善群众生 活水平! 实现共同富裕, 党自身方面! 要全面从严 治党! 提升政党治理现代化水平! 增强党的政治韧 性" 他号召全党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树立以人民 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为完成党的历史使命而奋斗" 可以说! 这种清晰的责任剖析反映出以习近平同志 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力意识自觉! 是对中国共产党 权力责任的主动确认! 更是对人民群众的庄严政治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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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新思想
形成人民监督的合力! 以使政府不敢懈怠" 三是以 %一把手&等主要领导干部为监督重点! 抓住% 关键 少数&" 习近平认为! 领导班子的% 一把手& 是整个 权力体系中的骨干力量! 必须增强对其监督力度" 如果其权力不能被有效监督就容易产生权力异化! 甚至发生系统性腐败" 四是形成了立体监督格局"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力监督体系不仅包括党 内外监督) 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 自下而上的民主 监督! 还包括政治监督) 司法监督) 审计监督与舆 论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 总体上形成了一种立体权 力监督格局! 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多种监督形式 间的深度融合"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框架与逻辑结构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框架与逻辑结构引言:法学方法论作为法学的重要分支学科,致力于研究法律科学的基本问题,即研究法律知识的获取方式、逻辑结构和推理方法,以及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本文将从研究框架和逻辑结构两个方面探讨法学方法论的相关问题,旨在为法学研究者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
一、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框架:1. 问题意识与研究范式法学方法论研究的首要任务是明确法学研究中所涉及的问题,识别研究的范畴和维度。
法学研究者需要对法学中的各种问题有清晰的认识,通过问题意识来引导具体的研究工作。
此外,对于法学研究的范式,如确立经验研究、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的广度和深度,也是构建法学方法论研究框架的关键。
2. 方法选择与研究策略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方法选择和研究策略。
不同的法学研究问题需要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和策略。
例如,对于法律文献的研究,可以采用文献分析法,对法律实践进行研究可以采用案例分析法等。
法学研究者应根据具体问题的性质和目标制定相应的方法和策略,确保研究过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 研究对象与研究内容法学方法论研究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知识的获取方式、逻辑结构和推理方法。
法学研究者应对不同的研究对象进行深入剖析,明晰其特点和内在联系。
同时,研究内容应包括法学知识的形成与发展、法律解释和适用等多个方面。
通过对研究对象和内容的分析,可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学方法论研究框架。
二、法学方法论的逻辑结构:1. 形式逻辑与实证逻辑法学方法论的逻辑结构包括形式逻辑和实证逻辑两个层面。
形式逻辑是指对法学推理的基本形式和规则进行研究。
它研究的是逻辑蕴涵、逻辑推理等抽象的推理形式。
实证逻辑则研究法学推理的具体应用,关注的是法学推理在具体问题中的应用逻辑。
2. 归纳与演绎法学方法论的逻辑结构还涉及归纳与演绎的关系。
归纳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过程,通过总结具体案例或现象的共同特点,得出一般性的结论。
演绎则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过程,根据一般规律来推导特殊情况的结论。
试论我国财务会计理论结构的重建
论 探 讨
试论我 国财务会计理论结构 的重建
口 武汉理工大学 费伦苏 秦子嫔
我 国已公 布施 行的 《 企业会计准则 》, 企业会计 对 核算 的基本前提 , 普遍适用 的一般原则 , 财务报 告的要 素, 要素定 义 、 内容 、 分类 、 确认 、 量 、 录 、 计 记 报告 等作 出 了原则性 的规定 。 从所涵盖 的内容来 看 , 涉及会计 核 算 的四项 基本假 设 、 一般原则 、 计 目标 、 息质 量特 会 信
征、 六项 财务报 表要素 , 财务报告等 。这些 内容大致提
的发展趋 势 ,通过对我 国财务会计 理论结构 的总结 与 评析 , 探讨如何对 我国的财务会计理论结 构进 行重建 。
一
、
关于我国 目前 的财 务会计 理论结构的 总结及
评析
根据 我 国 《 企业 会计 准则 》的内容 以及 会计 实践
[篁至 口 亘亘 :
・ 3 经营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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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投 资者 、 债权人各 方
风
财会通讯 20.1 21 021 (7 )
维普资讯
论 探 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关 于会计信息使用 者。会计是在不断适应 和满 、 足会计信 息使 用者需要 的基础 上发 展起来 的,会计 信 息 的提供是 为 了反 映和监督 会计 主体 的财 务状况 、 经 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 , 以帮助决策者进行判断 , 准确作 出 决策 。 从这个意义上讲 , 正是 因为会计 信息使用者 的要 求( 即会计 目标 ) 且会计 信息系统应该满足其需 要 , 会 计才有存在 的价值 ,因此会计信息使 用者理应成为财 务会计理论结 构研究的起点 。 同时我们也应 该清楚 , 但 会计信息使用 者本身并不属 于财务会计 理论结构 的组 成部分 。 通常 , 会计 信息的使用者包括投 资者 、 债权人 、 经营者 、 国家管理部 门等。
我国民法典中债权法的体系构造
我国民法典中债权法的体系构造以侵权行为法的定位与债权法总则的取舍为考察重点杨代雄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侵权行为法\债权法总则\债权法体系\私权\民法典内容提要: 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定位与债权法总则的取舍是我国民法典中债权法体系构造的两大难题。
侵权责任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债,又是权利救济,应当基于第一种属性将其纳入债权法。
综合考虑逻辑、审美与实用性等因素,我国民法典中的债权法应分为三编:债权法总则、合同法、合同以外的原因产生的债权。
侵权行为法置于第三编之中。
一、债权法体系构造的主要难题与基本准则在《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传统潘得克吞式民法典中,债权法都是单设一编。
20世纪以来,债权法的内容日益膨胀,因此,其在民法典中是否应当分设若干编、如何分设就成为20世纪后期很多国家编纂或修订民法典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我国目前也面临这个问题,民法典草案的几部学者建议稿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民法草案》)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方案不尽相同,由梁慧星研究员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把债权法分为债权总则(第三编)、合同(第四编)、侵权行为(第五编); [1]由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把债权法分为债权总则与合同两编,而把侵权行为法作债权法体系之外的独立一编; [2]由徐国栋教授主持起草的《绿色民法典草案》把债权法分为债法总则与债法分则; [3]《民法草案》规定了合同法(第三编)与侵权责任法(第八编),从侵权责任法在整部草案中的位置看,起草人似乎倾向于把它定性为民事权利救济法(民事责任法),假如前面各编所规定的民事权利(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甚至债权)遭受侵害,侵权责任法就提供救济,起草人强调的是侵权法的功能而不是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原因之属性,侵权行为(责任)法由此成为民法体系中与物权法、债权法"平起平坐"的同一层次的法律制度,而不是债权法之下的第二层次的法律制度。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基本原理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的根本原理*敏*〔师大学法学院210097〕[摘要]现代社会是一个尊重人的尊严、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人的主体性的社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反映这个时代要求。
为此,我国应当以裁判请求权保护原理、程序相称原理、程序选择权保护原理、系争外利益保护原理作为修订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根本原理。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订根本原理Abstract: As modern society respects human dignity, values and safeguards human rights, esteems human subject, we should reflect the characters of the society in amending our current civil procedure law. Therefore the following fundamental principles should be determined: protection of access to justice, procedural proportionality, protection of procedural op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terest outside dispute.Key Words: civil procedure law, amend, fundamental principles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修订我国民事诉讼法列入了立法规划,摆在我国学者面前的一项紧迫的也是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所应遵循的根本原理进展系统化研究。
这是因为,民事诉讼法修订的根本原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的指导原理,是设计和运作民事诉讼制度时必须根据的根底法*本文是XX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工程“民事诉讼法修订的指导原理与主要制度修订研究〞〔04FXB012〕的中期成果。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框架与应用途径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框架与应用途径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研究法律如何制定、解释和应用的方法为核心,对法律的本质进行深入分析与探讨。
本文将就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框架与应用途径展开讨论。
一、研究框架1. 法学基本方法论法学基本方法论包括传统方法论和现代方法论两个方面。
传统方法论主要包括法理学、法史学、法社会学等,通过对法律理论、法律历史和法律社会关系的研究,深刻理解法律的内在规律与发展趋势。
现代方法论主要包括比较法学、实证法学、规范法学等,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比较、实证和规范分析,探寻法律的实际运作机制。
2. 法学研究方法的整合法学研究方法的整合是根据具体研究目的,在法学基本方法论的基础上,对不同方法论进行整合运用的过程。
例如,在对某一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时,可以结合法理学中的逻辑分析方法、法社会学中的调查研究方法以及比较法学中的对比研究方法等,进行综合分析和综合应用。
3. 异质方法论的引入异质方法论的引入是法学研究的一种创新尝试。
它通过将法学与其他学科进行交叉融合,例如心理学、经济学、政治学等,以拓展法学研究的视野和深度。
通过异质方法论的引入,可以为法学研究提供新的思维方式和研究工具。
二、应用途径1. 制定法学研究计划制定法学研究计划是进行法学研究的第一步。
研究者可以根据研究目标和研究问题,选择合适的研究框架和方法,明确研究步骤和时间安排,并制定合理的研究目标和成果预期。
2. 收集证据和数据收集证据和数据是进行法学研究的重要环节。
研究者可以通过文献查阅、实地调研、访谈等方式,获取相关法律文书、案例、统计数据等信息,并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
3. 运用具体研究方法分析问题根据研究目标和研究问题,运用具体的研究方法进行分析。
例如,可以运用规范法学方法对法律规范的合理性进行评价,运用实证法学方法对法律的实际效果进行考察,运用比较法学方法对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异进行比较研究。
4. 结果验证与总结归纳在完成研究后,研究者需要对研究结果进行验证和总结。
法学方法论的本体论基础与知识体系构建
法学方法论的本体论基础与知识体系构建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体系,它是法学研究的基础和指导,对于建构法学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法学方法论的本体论基础是理解法学研究对象的本质和内在规律,而知识体系构建则是在此基础上构建包括方法、原则和技巧的学科体系。
一、法学方法论的本体论基础法学方法论的本体论基础是研究法学研究对象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它是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出发点和基础。
本体论的基本问题包括法的本质、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规律等。
1. 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法学方法论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从古至今,学者们对于法的本质有不同的理解。
传统观点认为,法是国家权力的产物,是国家统治的工具;而现代观点则强调法的价值性和自律性,认为法是一种规范人类行为的制度。
2. 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规律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规律是法学方法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法律制度的产生与社会发展和历史进程密切相关,了解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规律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二、法学方法论的知识体系构建法学方法论的知识体系构建是在法学方法论的本体论基础上进行的,它包括研究法学研究方法的原理、方法和技巧。
1. 法学研究方法的原理法学研究方法的原理是研究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例如,法学研究方法必须符合客观性、规律性、实证性等原则,以确保研究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2. 法学研究方法的方法和技巧法学研究方法的方法和技巧是指研究者在实际研究中应用的具体方法和技巧。
例如,科学观察、比较分析、实证研究等等。
这些方法和技巧的运用能够帮助研究者深入理解法学原理,并进行实证研究。
3. 法学研究方法的实践应用法学研究方法的实践应用是指将法学研究方法应用于实际法学研究中,解决具体的问题。
例如,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解答法学问题,并为立法、司法和法律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三、总结法学方法论的本体论基础是理解法学研究对象的本质和内在规律,而知识体系构建则是在此基础上构建包括方法、原则和技巧的学科体系。
论现代企业会计假定理论体系的重构
论现代企业会计假定理论体系的重构
许强;崔金勋
【期刊名称】《中国总会计师》
【年(卷),期】2024()1
【摘要】本文对传统四假定一基础的会计假定理论体系及其构成内容进行介绍,补充完善了以企业持续经营假定为前提,以企业随时清算假定(又称资产负债表假定)为逆向思维审验,以企业整体利益网格化假定为核心内容,以会计主体假定、会计分期假定、货币计量假定和会计确认基础为方法的“六假定一基础”的现代企业会计假定理论新体系。
本文的创新,突出表现为:首创与企业持续经营假定孪生同在的企业随时清算假定,首创企业整体利益网格化假定。
【总页数】4页(P72-75)
【作者】许强;崔金勋
【作者单位】山东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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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组成、内容、作用及其发展历程
浅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组成、内容、作用及其发展历程思源1004 康睿强10274089摘要:财务概念框架是财务会计准则指定的基础。
本文首先通俗的介绍了对财务会计框架的认识,然后详细的论述了财务会计框架的具体组成及内容,同时也回顾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发展历程,最后指出构建我国财务概念框架的必要性。
关键词: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会计准则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认识概念框架(全名是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用来直接指导、评估和发展会计准则的概念或理论体系,是财务会计理论中最实用的部分。
这个体系是由财务会计和报告的目标以及与目标密切联系的其他基本概念共同构成的。
目标规定财务报告的目的和宗旨,而其他财务会计基本概念则是财务报告在确认、计量、列报时所必须选择运用的工具。
首先谈谈概念框架的起因。
在现代企业中,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导致了财务报告提供者(企业管理阶层)与使用者(主要是处于企业外部的投资人)和债权人(包括现在的和潜在的,也包括他们的顾问和代理人)之间的分离,于是在掌握企业经营管理实权的企业管理阶层与脱离企业经营管理的外部资金供应者对于企业经济信息的占有,产生了严重的不对称。
作为弱势信息群体,投资人和债权人这种情况下就会对资本(证券)市场不信任。
这将威胁资本市场的发展与繁荣。
了减少信息不对称,实际上也是为了纠正市场失灵,在经济中就必须做出一种制度安排,即规范并约束企业管理阶层,通过财务报告,对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出发,规定一系列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的标准,使投资人和其他使用者从被规范的财务报告中获得真实、公允、相关和透明的信息。
通俗的说,财务会计框架的产生就是为了指引企业如何按照一个统一合理的标准编制财务报表,使企业财务更规范化透明化,进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具体组成及内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作为一个相对稳定的系统,其基本构成要素应该具有一致性。
但在确定每项构成要素的具体内容时,还应同时结合国情。
马克思“两条道路”的政治经济学方法论意蕴与当代价值
马克思“两条道路”的政治经济学方法论意蕴与当代价值作者:董超来源:《兵团党校学报》2024年第02期[摘要]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论述了以“两条道路”为核心的政治经济学方法论原则,即在“第一条道路”上,从客观的经济现实出发,研究事物的内在逻辑与规律,从中“蒸发”出抽象的概念;在“第二条道路”上,运用抽象的理论范畴解释经济现实,形成系统化、逻辑化的实践分析体系。
科学的政治经济学方法论正是以从具体到抽象的研究过程与从抽象到具体的叙述过程相结合为原则。
而在马克思“两条道路”视域下,西方经济学方法论存在“第一条道路”的理论范畴偏离实际和“第二条道路”的缺失理论再现过程等困境。
因此,应坚持马克思“两条道路”的方法论原则,不断深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学理化研究,并分析解决实现现代化的经济难题,从而构建起中国经济学理论体系。
[关键词]“两条道路”;经济学方法论;中国经济学理论体系[中图分类号]F0-0;F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274(2024)02—0092—07方法论是经济学研究的指南和工具,任何一种经济学理论的产生、发展和应用都需以经济学方法论为载体。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阐明了政治经济学方法论的原则,其核心思想是“两条道路”相结合,即坚持“从具体到抽象”的研究方法和“从抽象到具体”的叙述方法。
在“两条道路”的指引下,马克思研究创立了科学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对经济学理论和方法体系的发展均产生了深远影响。
基于“两条道路”的视角,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方法论原则进行阐述,分析西方经济学方法论存在的缺陷,并探究“两条道路”对深刻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构建中国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当代价值。
一、“两条道路”的内涵与联系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对政治经济学的科学方法论原则作出阐明,即遵循从具体到抽象的研究方法和从抽象到具体的叙述方法相结合的方法论道路:既要从现实的具体出发,从复杂现象中分析提炼出抽象理论;也应将抽象理论范畴再度上升到具体,实现具体在思维上的再现。
合同构成理论与合同债权效力的重塑
合同构成理论与合同债权效力的重塑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载体,是私法领域中最基本的法律行为形式之一。
合同的构成理论和合同债权效力的重塑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长期关注和探讨的焦点问题。
本文将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深入探讨合同构成理论的演变和合同债权效力的现代重塑,旨在对合同法的理论框架和法律适用实践提供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合同构成理论的演变合同构成理论是指合同成立的法律事实和条件,以及其形成的法律效力的法理依据和要求。
在合同构成理论的演变过程中,主要经历了自由意思原则、意思表示一致原则、合法性原则、完整性原则等阶段的发展和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合同构成理论在理论和实践中逐渐趋于系统和完备。
二、合同债权效力的重塑合同债权效力是指合同中所规定的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法律效果。
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合同债权效力的重塑成为合同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重要议题。
现代合同债权效力的重塑不仅涉及到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问题,还包括合同效力的实现方式、违约责任的认定以及救济措施的有效性等多方面内容。
三、合同构成理论与合同债权效力的关系合同构成理论和合同债权效力是密不可分的法律概念,它们共同构成了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要素。
合同构成理论为合同的形成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操作框架,而合同债权效力则是合同实现法律效果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两者的关系在于,构成理论决定了合同的有效性和效力的基础条件,而合同债权效力则反映了合同在法律上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四、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与挑战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全球化背景下市场关系的深化,现代合同法面临着新的发展趋势和挑战。
其中包括合同法的国际化趋势、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消费者保护与公平交易的平衡、合同条款的自由裁量权限等多方面的法律和实务问题。
面对这些挑战,合同法理论和法律实践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以适应新时代的法律需求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侵权法与合同法的整合——当代债法修改的另一个视角
① 如 19 92年荷兰民法典的翻新 、 瑞士联邦 司法部 19 9 9年提 出的《 修订 与统一责任法的联邦立法草案》 V rn uf Ue ( oet r Z i w — nm B negst ae i R v i n ee hii u gds at i t ct)2 0 e u d see br e eio u dV ri el h n e f fc r hs 、0 1年 l 月德 国民法 的现代化改革及之前的家 z d sn n tc H p he l 1 庭 法改革 、04年 日本 民法典的修订 、 20 奥地利司法部 20 0 5年 6月公 布的学者草 案《 害赔偿 法修正草 案》 D r nw rens 损 ( e E tuf i e
民法 发 展到 近 现代 以后 , 财 产性 之 债仍 未 失 非 去 其古 典美 。 日本 民法 明文 规定 , 立法 上 解 决 这 从 个 问题 , ……一方 面 不 能 否认 社 交 礼 仪 中赠 送 往 来 的金钱 价值 , 另一 方 面 也 不允 许 拒 不 承认 无 法 用 金 钱 估算 的无 形利 益 , 其 是 以人 格 利 益 为标 的 的债 尤 权 的 成 立 ( 如 终 身 定 期 金 债 权 、 歉 公 告 债 例 道 务 ) (9。虽 然近代 法律 扩 大债 权 的范 围 , 同 时 ] 1 P) 但 也产 生财产 性质 淡薄 的债权 。随之 而来 的是使 法律 关 系与道德 关 系难 以 截然 分 开 , 方 有 重 复交 错 的 双 关 系 ] 。法 国民法典 规 定 , 另 有 约定 外 , ( 嘞 除 委托
n unos r i i hnShd nr tehs 等 。 ee et r c s e c aees z c t eehc ar )
评贝叶斯主义和证伪主义的特设性标准
评贝叶斯主义和证伪主义的特设性标准赵晓芬【摘要】Duhem Quine topic concerns the dispute between holism and reductionis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olism, the experiment result faces the overall theory with a piece of evidence retorting only a series of hypothesis, then how to retort a single hypothesis with a piece of evidence?Generally, in order to prevent the central theory from criticizing, we will modify the auxiliary hypothesis or add ad hoc hypothesis. Although it is quite easy to estimate specific ad hoc hypothesis by instinct, disputes still exist in the sense of operational standard. This paper intends to evaluate objectively on the different standards and principles of Bayesianism and FalsiFicationism.%迪昂一蒯因问题涉及整体论与还原论之争。
按照整体论观点,实验结果面对的是理论整体,一个证据只能反驳一组假设,那么一个证据反驳某一单个假设如何可能?通常的做法是,通过修改辅助性假说或者添加特设性假设的方法来保护中心理论不受指责。
虽然特定的特设性假说在直觉上相当容易估计,但对于一般运用的标准还是颇有争议。
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
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评析王泽鉴先生《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分为九个部分,除了绪论和结论以外,分别论述了债之关系的构成、债之关系的意义及结合关系、债之关系上的义务群、债之本质与债之关系的相对性、债权之实现、不完全债务与自然债务、债务与责任、债之关系的有机体性、程序性与民法债编体系。
文章从结构上对债之关系作了全盘考察。
先行分析债之关系的要素,进而透视债之关系的整体,并强调债之关系是由个别给付关系结合而成的有机体,存在于时间过程中,以满足债权人的给付利益为目的。
文中的主要观点可以作出如下归纳和评述:(一)民法各编的构成存在内在的逻辑体系。
亲属编和继承编内在的逻辑性在于构成要件的相同性(Gleichheit der Tatbestande)。
[1]亲属编的各个规范的构成要件,均存在一个共同的要素,即婚姻或亲属关系;继承编的各个规范的构成要件,也存在一个共同的要素,即人的死亡。
物权编的内在逻辑在于财产权的绝对性[2],体现在法律效果上,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债权编的内在逻辑在于财产权的相对性,体现在法律效果上,为得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无论是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还是依其他债的发生原因产生的债,均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即请求给付。
(二)债之关系为法律上的特别结合关系。
债之关系为法律上的特别结合关系[3],是相对于一般结合关系而言的。
法律上的一般结合关系是指,法律社会的成员间彼此负有尊重相互权利的义务。
是针对不特定主体,即一切人的不作为义务。
这是法律社会一般行为义务。
因此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被称为“法律上的基本法律关系”[4]而法律上的特别结合关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一般行为义务而发生的法定的结合关系或依其意思自主、意思决定、契约的自我约束、自我负责或自由的结合关系。
此等关系为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特别的结合关系。
使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
[5]债之关系或因法律的规定,或因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发生结合,并以特定的给付为标的,所以为特别结合关系。
法学方法论中的逻辑结构及其应用分析
法学方法论中的逻辑结构及其应用分析一、引言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和指导,逻辑结构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旨在探讨法学方法论中的逻辑结构,并分析其应用。
二、法学方法论中的逻辑结构1. 定义逻辑结构逻辑结构是指理论或学科体系中概念、原理等之间的关系和相互作用的组织方式。
2. 法学方法论中的逻辑结构(1)范畴与概念的逻辑结构法学方法论中的范畴和概念是法学研究的基本单位,它们之间存在着严格的逻辑关系,如整体与部分、上下包容、因果关系等。
(2)原理与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学方法论中的原理和规则是法律制度的基础,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系。
原理是规范的依据和指导,规则是对特定情况下的行为进行限制和指引。
(3)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的逻辑结构法律制度是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构成单位,它们之间存在着严密的逻辑结构。
法律制度是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制订的,并且在法律体系中相互衔接。
三、法学方法论中的逻辑结构的应用分析1. 法学方法论在法律研究中的应用法学方法论的逻辑结构提供了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和思路,它对于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2. 法学方法论在法律教学中的应用法学方法论的逻辑结构可以指导法律教学的内容安排和教学方法的选择,使学生能够系统掌握法律知识,并培养其法律逻辑思维能力。
3. 法学方法论在法律实务中的应用法学方法论的逻辑结构可以帮助法律从业者分析法律问题、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增强法律实务中的判断和决策能力。
四、法学方法论中的逻辑结构的应用案例分析1. 逻辑结构在刑事案件分析中的应用通过分析案件材料和法律条文,刑事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法学方法论中的逻辑结构,准确把握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从而提出合理的辩护观点并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2. 逻辑结构在合同纠纷中的应用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法官可以运用法学方法论中的逻辑结构,分析合同的过程、主体、内容等,准确判断合同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从而做出公正的裁判,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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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债之构成”理论的当代私法逻辑体系重构的新路径作者:邵志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3期摘要本文以“债之构成”理论为基础,分析了当前我国现行“私法”理论体系需要重构的动因,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基于“债之构成”理论的私法逻辑体系重构的新路径。
关键词债之构成私法体系民商法债法法律行为作者简介:邵志超,安徽工程大学教师,研究方向: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图书馆法等。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5.005在改革开放40年实践的基础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构和社会基础发生了新的变化。
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社会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部门法内部原有的逻辑体系和理论框架难以容纳新型的社会关系,导致在法律调整方式和法律适用上的内部逻辑冲突。
因而需要对上述诸部门法体系加以逻辑体系整合和理论框架重构,以更好的适应、调整、规范新的社会实践。
一、“债之构成”理论内涵阐释(一)“债之构成”理论的哲学基础“债之构成”理论是经济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内容和行为内部结构构架,其哲学基础是实证主义行为理论。
实证主义(positivism)是定量型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
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哲学和法理学原理的基础之上,我们结合法学行为模型理论的三要素,即: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重点对行为模式加以经济法上的解析,形成经济法律行为的基本原理——“债之构成”理论。
(二)“债之构成”理论的基本内容“债之构成”理论有如下内容组成:1.“法锁”的有效存在。
即存在一个事实上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由三个现实存在的要素构成(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
2.“诱因”(或“动因”)的出现。
即以经济法律行为为代表的相关经济法律事实的出现。
3.“法锁”和“诱因”之间的有效“连接”。
上述二要素之间的“连接”表明固有的法律关系受到内、外部要素的影响与干预,未来即将导致现有经济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结构的变动、新的经济法律关系和“权、义结构”的出现。
4.“连接”产生了法律上的效果。
即事实上固有的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的“权、义结构”(具体表现为“职权职责、权利义务”结构,下同)发生变动、新的经济法律关系和“权、义结构”出现。
“债之构成”理论是一种三段论式的逻辑递进结构。
其逻辑递进的结构为:不具有法律效果的债之结构或者法律关系的现实存在(法锁)——“诱因”的出现导致债的结构性变化和更新运动——新的债之结构的出现或者新的“法锁”的形成。
二、重构我国当代私法逻辑体系的动因(一)当代“私法”内涵及其体系的重新界定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以整体看待的、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及其运行机制为核心的市民社会结构,所以,我们将对于调整和规范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及其运行机制为核心的市民社会结构起到基础性作用的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含社会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七部法律规范纳入本文所指的“私法”的范畴。
故此,本文中“私法”的内涵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私法”即民法、商法等调整平等性法律关系的法,而是立足于法律行为的工具性,对可以运用“债之构成”理论进行法律行为解构、且其调整对象为以市场经济机制为合理内核的现代社会结构及其反应的同质性社会关系,进行了立体式的逻辑体系整合和抽象法律行为内外部结构解剖。
本文的“私法”是一种具有共同工具性质的、具有调整对象所涉及社会关系的本质同一性的、扩大了的和泛化的“私法”概念。
(二)重构我国当代私法逻辑体系的动因1.传统私法逻辑体系内部结构封闭,与中华法系优秀法律文化和思维存在冲突。
传统私法逻辑体系内部结构封闭、呆板、晦涩、抽象难懂,普法、守法、执法成本过高,尤其是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的抽象逻辑思维方式与中华法系优秀传统和思维方式相异。
例如,传统德国民法典内部逻辑结构封闭、呆板,与当代市场经济基础和中华法系思维方式相脱节;借鉴传统德国民法典进行法典编撰的国家及其法学理论由于逻辑体系的内敛和严密,导致其法律结构较为封闭,很难容纳现有的和新出现的各种新型社会关系。
2.传统私法逻辑体系滞后于实践发展的要求。
这里的“实践发展”是指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以及建立于它们之上的中华民族的固有法律思维方式。
由于传统民法体系脱胎于古代罗马的小商品经济之中,运用罗马法系的思维方式进行法典编撰,与当代市场经济基础和中华法系思维水土不服,其在存在的客观经济、社会基础和法律思维方式上均存在难以克服的矛盾。
3.传统私法体系诸部门法调整对象局部分割、冲突。
实践中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和调整却是是七部法在各自发挥作用。
这就导致了诸多问题的出现:七部法之间对共同对象的不同部分进行调整,存在法律难以兼顾的灰色地带。
例如虚拟性财产的规范,在民法和知识产权法中没有体现,将这部分财产的规制放入民法中,对于原有的结构是一种冲击,民法传统结构难以整合之,这将导致新的法律制度或部门的出现,使得法律部门更加繁杂和派系林立。
同时,各自为政的不同法律部门在具体法律适用上也存在着法律制度和规则冲突、司法成本较高、逻辑推力易于歧义、司法裁量权过大、易于导致腐败等等问题。
三、基于“债之构成”理论的当代私法逻辑体系重构的新路径(一)逻辑体系重构具有的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逻辑分析工具首先,对当代私法体系进行逻辑体系重构具有坚实的社会实践基础。
要立足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在当代市场经济机制的共同规律之上,依托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特色,总结改革开放实践的成功经验、科学规律和相关的教训,在此基础上进行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机制和社会结构的合理有效制度安排和体系统合。
其次,对当代私法体系进行逻辑体系重构具有合理的理论基础。
进行逻辑重构的理论基础在于“债之构成”理论,即形成以对“行为分析”为核心的市场经济法律行为模式群,通过共同的行为理论对主体及其交互行为进行内外部的解构、分析、判断,从而有效判定行为的法律效果和责任承担。
对于“债之构成”理论具体的阐释和运用体现在下述“总论-分论”式新逻辑体系各章的具体阐述和分析中,在此不再赘述。
最后,对当代私法体系进行逻辑体系重构具有客观的哲学基础和逻辑分析工具。
在借鉴西方法律逻辑学的基础上,以中华法系为依托,进行符合中华民族思维方式和符合中华法系思维传统的内部知识结构体系的逻辑整合。
在逻辑工具的利用上,我们除了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工具和辩证的逻辑演绎方法外,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给我们提供了巨大的思想宝库和丰富的逻辑演绎方法体系。
(二)以“债之构成”理论为基础,构建“总-分”式的全新逻辑理论框架在“债之构成”理论的指导下,综合私法逻辑体系的历史及现实分析,可将上述七部法逻辑整合为“总-分”式的逻辑体系。
其中,“总论”部分以“债之构成”的逻辑法律行为制度模型为依托和主线,贯穿于传统的民事法律行为、商事法律行为、知识产权法律行为、经济法律行为等泛化私法行为体系中,构成共同的“债之运行结构”式的行为分析模式,并与民事诉讼法等的程序性“诉权结构”模式相对应。
“分论”部分十章为:人身之债;传统财产即物之财产之债;亲权之债;知识产权之债;资本权利之债;劳动及社会保障权益之债;市场规制权相关权利之债;宏观调控权相关权利之债;国际经济法律行为中的权益之债;国际私法的适用规则等十章。
上述分类依据是根据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类型的不同而进行分类;分类的共同基础是立足于上述市场经济法律行为或者商品经济和社会法律行为的同质性基础:即都立足于共同的市场经济规则的基础之上及以其为内核的当代社会结构之中,遵循共同的价值理念和行为模式。
(三)以“债之构成”理论为基础,对“总-分”式私法理论体系进行具体制度整合和逻辑演绎在“总-分”式的私法全新理论框架和逻辑体系下,要以“债之构成”理论为基础,对“总-分”式私法理论体系进行具体制度整合和逻辑演绎。
首先,总论部分具体化为五章内容(基本原则;私法上的法律关系;“债之构成”的逻辑要件;债权结构与民事、商事关系及其融合和适应、附则等五章)。
附则主要涉及到期间和期日、诉讼时效以及相关民法和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等总论部分原理的融合机制等制度的分析和界定。
而新理论体系逻辑化的要义在于:在这一行为理论的指导下,新的私法逻辑体系中“总论”部分要以此行为理论为构架基础,包括行为所遵循的基本原则、行为主体制度、“权、义”结构、法律事实理论、法律责任制度、相关法律适用制度等。
无论是物权的运动、还是资本权利、知识产权等的运动,均以“债之构成”理论作为判断主体契约行为的事实判断标准和价值判断之标准。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债”既表示传统民商法意义上的“私债”,也包含有国家宏观调控手段介入的、具有政府行政权力干预的经济法上的“公债”。
其次,对“分论”部分十章内容的具体化与逻辑化。
分论中第一、二、三章主要规范传统民法涉及的民事之债,第四章囊括了知识产权法涉及的相关民事之债;第五章资本之债主要涉及商法中的公司法律制度以及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商事之债,并可以适当的囊括银行、期货、信托等金融行业和资本市场中的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六、七、八章主要涉及社会法和经济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九、十章是对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中涉及的债之关系的规范和调整。
在上述总论和分论的基础上,可以再附属上一个“附论”,对相关理论原则问题和具体制度适用等加以规范和说明。
最后,完善“总-分”式理论结构内部的逻辑链接。
在制度层面,一个由“集中式的总论”和“分散化的分论”共同构成的“分散式法典”类型的制度体系可能要更好一点。
这种编辑体系不仅有利于“总论”中理论的稳定性、抽象性、原则性、指导性要求和标准的实现,而且可以充分体现“分论”部分的具体性、实践性、务实性要求和标准。
面对变动不拘、复杂繁芜的具体社会关系,可以依据实践的需要而对分论部分加以符合现实需要的修改,以适应实践发展趋势和巩固改革成果,同时又可以节省大量的社会资源和立法、司法资源。
总之,以“债之构成”理论为基础,构建“总-分”式的全新逻辑理论框架,是理论和实践的总结,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实践的回应。
“债之构成”理论是私法逻辑体系重构的理论基础,是贯穿于总论与分论间的主线和合理内核。
当然,该观点还需要接受实践的检验,并在实践中不断得以完善。
注释:陈卫佐.德国民法典的基本结构、主要内容及与议会的关系.中国人大杂志.2016(16).李昌麒.经济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张守文.经济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