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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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资房产公证效力(3篇)

共同投资房产公证效力(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已经成为人们投资的重要领域之一。

共同投资房产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而房产公证在共同投资房产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共同投资房产公证的效力,以期为共同投资房产的参与者提供参考。

二、共同投资房产公证的概念共同投资房产公证是指,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共同投资购买房产时,为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对房产买卖合同、投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公证的行为。

公证机构对共同投资房产的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合法、有效,并在法律文件上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具有法律效力。

三、共同投资房产公证的效力1.证明效力共同投资房产公证具有证明效力,即公证机构对共同投资房产的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合法、有效,并在法律文件上加盖公章,证明该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这有利于解决共同投资房产中可能出现的纠纷,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2.证据效力共同投资房产公证具有证据效力,即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共同投资房产的各方可以提交公证书作为证据,以证明其合法权益。

这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

3.强制执行力共同投资房产公证具有强制执行力,即公证书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强制执行。

当共同投资房产的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无法协商解决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公证书。

这有利于保障各方权益的实现。

4.防范风险共同投资房产公证有助于防范风险。

公证机构对共同投资房产的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从而降低投资风险。

此外,公证机构还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帮助投资者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投资风险防范意识。

四、共同投资房产公证的程序1.申请公证共同投资房产的各方应向公证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房产买卖合同、投资协议、身份证明等。

2.公证机构审查公证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合法、有效。

3.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审查通过后,出具公证书,并在法律文件上加盖公章。

简述公证的作用

简述公证的作用

简述公证的作用
公证是指由公证机关对法定事实或法律行为进行认证、证明的一种行政法律行为。

公证的作用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
一、法律效力证明:公证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方式,公证机关通过对证明事项的核实认证,所发出的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司法机关审理案件、个人或企业办理各种业务的证明材料。

二、风险防范:公证可以通过对合同、协议、遗嘱等法律文书的公证,防止合同纠纷、遗产纠纷等风险的发生,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三、证明真实性:公证可以作为证明某件事实的有效证据,例如对于出生、结婚、死亡等民事行为的公证,可以证明这些行为的真实性,从而减少因此而产生的争议。

四、协助司法机关: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提供目击证人、出具证明等协助工作,促进司法机关更快、更准确地审理案件。

总之,公证的作用十分重要,其可以为个人、企业和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从公证特征、公证业务、公证效力方面谈谈对公证职业的认识与看法

从公证特征、公证业务、公证效力方面谈谈对公证职业的认识与看法

从公证特征、公证业务、公证效力方面谈谈对公证职业的认识与看法一、公证制度的概念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

它是国家为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公证行为,预防纠纷,维护民商事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

我国的公证制度,是由我国有关公证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当事人和公证员、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是和私证相对应的,对于公证的概念,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首先,公证的主体包括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当事人。

其次,公证的客体即公证对象,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以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毕业证、学位证、结婚证、公司章程)。

最后,公证的内容是公证员证明公证客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二、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在与其他证明活动(如私证、认证、签证、保证)或相关制度(如民事诉讼、行政行为)比较的基础上,可概括为如下两个方面:(一)公证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这是公证制度的基本特征。

公证证明不同于一般的证明,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1、公证主体的特定性。

我国国家机构发出的证件或证明很多,如公安机构颁发的护照、居民身份证,房屋管理部门发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的《企业营业执照》等。

但这些都不是公证,只有公证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具的证明才称为“公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职能只能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司法证明机构一一公证机构统一行使。

2、公证对象和内容的特定性。

公证对象是没有争议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公证的内容是证明公证对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房产遗嘱公证的效力(3篇)

房产遗嘱公证的效力(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房产已经成为人们最重要的财产之一。

为了确保房产在个人去世后能够按照遗嘱的规定进行分配,许多人在生前会选择通过遗嘱公证的方式来确立房产的继承关系。

房产遗嘱公证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从房产遗嘱公证的定义、效力范围、公证程序以及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房产遗嘱公证的定义房产遗嘱公证是指遗嘱人在公证机构的见证下,对房产的继承问题进行明确、合法的表示,并经公证机关依法审查、确认后,赋予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房产遗嘱公证是遗嘱公证的一种,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和法律效力。

三、房产遗嘱公证的效力范围1. 继承效力房产遗嘱公证对房产的继承具有明确的效力,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公证明确房产的继承人、继承份额、继承方式等事项。

一旦遗嘱人死亡,遗嘱公证所确定的继承关系将受到法律保护。

2. 优先效力房产遗嘱公证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在遗产继承中,如果存在遗嘱公证,那么遗嘱公证的继承关系将优先于法定继承关系。

3. 证据效力房产遗嘱公证具有证据效力,可以作为法院审理继承纠纷案件的重要证据。

在继承纠纷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持有房产遗嘱公证,即可证明其继承权的合法性。

4. 防止篡改效力房产遗嘱公证具有防止篡改的效力。

一旦遗嘱公证生效,遗嘱内容不得随意篡改,否则将失去法律效力。

四、房产遗嘱公证的程序1. 准备阶段遗嘱人应准备好以下材料:身份证明、房产证明、遗嘱草案等。

2. 申请阶段遗嘱人应携带上述材料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房产遗嘱公证。

3. 审查阶段公证机构对遗嘱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遗嘱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4. 签署阶段遗嘱人应在公证员的见证下签署遗嘱,公证员对遗嘱进行公证。

5. 领取阶段遗嘱人领取房产遗嘱公证证书。

五、法律保护1. 遗嘱人权益保护房产遗嘱公证有效保护了遗嘱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去世后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房产。

2. 继承人权益保护房产遗嘱公证有效保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继承过程中能够顺利获得房产。

论公证的法律效力

论公证的法律效力
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 明的法 “ 律行 为、 法律事实和文书 , 民法 院应 当作为认定事 人
事人 、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提 出相反的证据予以推
翻。 从这个意义上说 , 的证明效力不是绝对的, 公证 而
是 相对 的 。
实 的根据 。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 ”
( ) 明效力 一 证 第一是公证的证明效力具有法定性 。 这是从证 明 效力来源的角度考察 的。也就是说 , 公证的证 明力直 接 源于法律的规定 , 它排除了法官的 自由心证 。这是 公证证 明与其他证明最根本 的区别 。 比如 ,民事诉讼 《
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 “ 交 的证明文书 , 应当辨别真伪 , 审查确定其效力 ” 。而
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由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相信 , 随着公证事业 的发展和公证立法 的完善 , 法定 公证制度的功能与价值一定会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
识, 法定公证效力将会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 二、 公证 法律 效力 的价值
离开了司法机关的配合 , 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 力就无法得到应有的保 障。 第三是公证的执行效力具有可异议性 。 作为执行 根据的公证债权文书如果确有错误 , 当事人或者公证
销效力等。 法定公证 的效力到底是什么, 取决于法律、
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 , 取决于法律设定法定公证事项 的 目的与宗旨。 第二是法定公证效力 只能 由法律 、行政法规规
公证的诸多法律效力的保护 ,公证制度将不复存在 ,
公证文书也就没有任何价值可言。
( 公证的法律效力是强化公证行业责任意识 的 四1 法律原 因 法律效力意味着公证书影响着人们的行为 , 事关

公证书有哪些效力

公证书有哪些效力

果离婚 ,应 由双 方按 该 房 子 的现 金价值 平 均 分割 。 因购 房 发生 的 借 款和 贷 款 属于 夫 妻 共 同债 务 ,
也应 由双 方平均 分担 。 根 据 《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最
人未 请 求分 割 的 ,人 民法 院不 主
动予 以分割 。 当事 人请 求 分割 但
该项 法律行 为就没 有 生效 。
冀 晓 莉
死 亡 赔偿金 如何 分 配 公证 书 有哪 些效 力
编 辑 同志 : 编 辑 同志 :
要 求 分 割 死 亡 赔 偿 金 抵 债 , 赔 偿
义务 人也 不 能 以死者 生前 欠其债 务 为 由 扣 除部 分 或 全 部 赔 偿 金 。
平 均 值 为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原 则 上 由 双 方平 均 分 割 。
许 晓 蕊
害 的混合赔 偿 。分割前 , 应扣 除 已 支付 的丧 葬 费 用 ,并优 先 照顾 被 抚养 人 的利 益 。剩 余部 分 应 根据
与 死 者 关 系 的 亲 疏 远 近 、 与 死 者 共 同 生 活 的 紧 密 程 度 及 生 活 来 源
种:
证据 上 的效 力 。 公证 书具 有 法 律上 的证 据 效 力。 公证 人 员代
子, 目前 还在 还 贷款 , 首付是 两人
借 款 交付 的 。现在 . 房子 增值 了,
这 一部 分 该 怎 么处理 ?女 方 还提
等费 用 。 ” 国 家赔偿 法 》 3 《 第 4条
规 定 : 侵 犯 公 民生 命 健康 权 , “ 造
成 死亡 的 , 支付 死亡 赔偿 金 、 应 丧
表 公证 机 关 , 法律 行 为 、 法律 对 有

公证的效力作用与市场规范

公证的效力作用与市场规范

公证的效力作用与市场规范从根本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公证在市场经济中的效力与作用如何,怎样发挥公证在市场经济中的效力与作用,是市场经济的倡导者和依法参与者不能不思考或不能不解决的问题。

一、公证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218条的规定,公证书具有以下三种效力。

(一)证据效力。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二)强制执行的效力。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除外。

(三)法律要件效力。

公证的法律要件效力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公证证明成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时,对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

即不办公证该行为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公证的法律要件效力产生的条件是:(1)法律规定某项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2)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某项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从上所述,不难看出,公证的效力是由法律赋予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

这一点,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德、日等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中表现尤甚。

由于传统因素的影响,他们不仅在程序法中注意完善公证规制,而且在民事经济法律中极力强调公证的地位。

大陆法系国家及拉丁国际公证联盟成员国以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及公证法和公证人法详细规定公证人的权利、义务,公证文书的效力和公证服务范围,对国家经济文化、政治及社会制度的稳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对于资本主义各国建立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稳定的财产制度,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建立以大工业为基础的统一的自由贸易市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民法典的体系尚待完善,《民法通则》和一些实体法规对公证内容规定较少,且力度不够.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公证的效力规定的力度较大,且体现了我国强化公证制度的立法意图。

公证书的效力论文(共1篇)

公证书的效力论文(共1篇)

公证书的效力论文〔共1篇〕篇一: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摘要】本文在分析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作用的根底上,尝试对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作出分析,以期对我国公证书证据效力制度体系的构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效力更好的发挥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证书;民事诉讼;证明效力一、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防讼止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压力,提高诉讼效率。

公证的首要功能便是预防纠纷,将纠纷遏制在摇篮里。

公证具有法定的效力,从而使某些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通过公证才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这便及时地使自由的民商事约定得以以公证的方式确定和标准起来,消除双方的不信任,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同时,在法庭审理中,假设出具经公证的证据,那么法院应当予以采信,而不用经历复杂的质证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

当事人也会在纠纷产生之后,预测败诉的风险,往往会采用和解或者调解的方式结案,从而减少了诉源,缓解了法院的诉累。

二、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效力分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这是因为,在我国,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从形式上到内容上必须是真实而且是合法的,证明效力作为我国公证文书的主要效力,所证事实被纳入了“免证事实〞的范畴,因此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公证文书证明效力的前提,公证文书假设失去其真实性,那么会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公证制度也失去了其原本的功能和效力。

①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公证法》、《公证程序规那么》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在我国,符合程序规定和实体正义的公证文书理所当然地被法官予以采纳,而不必历经一般的法庭质证,这就排除了法官依职权主义对公证书进行调查的权力,排除了法官的自由心证。

公证制度

公证制度

公证制度第一章公证与公证法一、公证制度概述1、概念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特征(1)公证是由专门机构和法律专业人员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2)公证证明活动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3)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

(4)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合法性。

(5)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

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6)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3、地位公证制度是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是保障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基本功能是统一行使国家司法证明权,通过公证证明活动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不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正常的经济、民事流转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

4、任务一是保障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如办理经济合同、股票、招标、拍卖、提存、公司章程、法人资格、保全证据、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等公证;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三是为对外开放保驾护航,促进国际民事、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组织、海外侨胞和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5、作用(1)引导服务功能帮助、指导公民、法人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剔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不合法的因素,制止违法行为,防微杜渐,促进法律义务的正确履行。

(公证履约90%以上,未公证履约70%左右)公证机构通过证前证后服务,将执法中接触的大量信息和发现的问题,以法律建议的形式反馈给立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将社会管理和企业经营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与完善。

公证法中的公证程序和公证效力

公证法中的公证程序和公证效力

公证法中的公证程序和公证效力公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在现代社会中,公证程序和公证效力是公证活动的核心内容。

公证程序确保了公证活动的合法、公正和真实性,而公证效力则保障了公证活动的法律效果。

本文将重点探讨公证法中的公证程序和公证效力。

一、公证程序公证程序是指公证活动的一系列法定步骤和程序。

它包括公证申请、证据收集、核实确认、内容准确、当事人确认等环节。

首先,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交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和证人证据。

其次,公证机构将对所提供的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其真实、合法和有效。

然后,公证机构在公证员的见证下,对公证事项进行真实记录,并提供证明文件或公证书。

最后,当事人对所记录的内容进行确认,并签字或盖章。

公证程序的严格执行,保障了公证活动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

二、公证效力公证效力是指公证活动具有的法律效果和权威性。

具体而言,公证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证书具有证明事实的效力。

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根据法定程序制作的有证据力的文件,具有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的法律效力,能够为当事人的权益提供有效的保障。

其次,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在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公证书具备更高的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无需进一步证明该公证书所证明的事项的真实性。

此外,公证书还具有抗辩性。

当事人不能以没有公证书作为抗辩的理由,公证书对他们具有约束力。

公证效力的存在和发挥,为社会的公平和法治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公证程序与公证效力的关系公证程序和公证效力是密切相关的。

公证程序的正确执行保证了公证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从而增强了公证活动的公证效力。

只有在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进行的公证活动中,才能形成具备法律效力的公证书。

同时,公证效力的存在和发挥也需要公证程序的保障。

没有严格的程序和环节,公证活动就会失去法律效果和权威性。

因此,公证程序和公证效力是相辅相成的,相互促进的。

结语公证法中的公证程序和公证效力是公证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证的法律有什么效力

公证的法律有什么效力

一、公证法律效力的价值公证制度之所以有其存在的必要,人们之所以办理公证,无非是因为公证在社会生活中有其独特的法律作用。

公证的独特法律作用是通过公证的法律效力来实现的。

公证的法律效力在整个公证制度中是一个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问题,可以说,公证的法律效力是公证制度的生命。

公证法律效力的价值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公证的法律效力是公证职能的载体和体现。

公证制度是公证机构通过办理公证,发挥其在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的服务、沟通、公证和监督作用的,不同的社会中介组织通过不同的职能发挥其在社会中的中介作用,公证的中介作用则是通过公证证明这一独特的形式,通过发挥公证的法律效力来发挥其中介作用。

因此,公证的法律效力是公证职能的载体和体现,是公证职能的归宿,是公证制度的命脉之所在。

(二)公证的法律效力是社会寻求公证保护的根本原因。

人们之所以申请办理公证,就是希望通过公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通过公证发挥其法律效力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些年来,公证业务之所以持续发展,就是因为人们日益认识到公证具有独特的法律效力,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公证书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就等同于一张废纸,也就不会有人办理公证了。

(三)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对公证制度的法律保护。

在行政法学上,当人们谈到行政行为效力的意义时认为,“行政行为最直接的意义是法律对行政行为的保护,是行政行为的生命。

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及存续力,都是从各自角度为行政行为提供法律保护的。

”公证的法律效力也是一样,它体现的也是对公证制度、公证文书的法律保护。

没有公证的诸多法律效力的保护,公证制度将不复存在,公证文书也就没有任何价值可言。

(四)公证的法律效力是强化公证行业责任意识的法律原因。

拉丁公证联盟的座右铭写的是:“我们书写的是法律”。

正是因为公证书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所以公证员才有一种荣誉感,但同时也承载了一种重大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法律效力意味着公证书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事关社会的稳定与安宁,涉及到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因此,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时丝毫马虎不得。

公证及公证书效力初探

公证及公证书效力初探

及其它法令所定非讼事件 ,由县级人 民法院和中央及大行政 区直辖市人 民法院管辖 ,正式确立其公证制度之法 律根据。1 9 8 2年 4 月 1 3日国务
院颁布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恢 复公证制度 ,并就 公证之 性质 、任务 、管辖、程序等方 面,加 以完整系统化之规定 。其后 ,中国 国务 院司法部 自 1 9 9 0年期 开始着手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证法》 ( 以下简 称 《 公证法》 ) 的制定工作 ,并于 2 o o 5 年 8月 2 8日第十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通过 ,自2 0 o 6年 3月 1日起正式施行 。 而对于公证法的效力 ,《 公证法》 第 3 6 条规定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 行 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 应 当作为认定事实 的根据 ,但有 相反 证 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这一条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 “ 公证 的证 据效力” 。 二 、公证 及 公 证 书 证 据 效 力 初 探 改革开放之后我 国的经济社会都得到了极 大的发展 ,与此同时 ,我 国的公证事业也走上 了高速发展的轨道。以笔者所在 的河南 省郑州市黄 河公证处为例 ,2 0 1 2年 我处全 年办证 5 3 4 8 3件 ,其 中经济 类 4 6 7 2件 , 民事类 1 7 6 3 4件 ,涉外 类 3 l 1 7 7件 ,所办事 项涉及合 同 、遗 嘱、继承 、 招标 、拍卖 、开奖 、委托 、声明 、出生 、收 养 、亲 属关 系 、生 存 、死 亡 、保全证据等等一系列的数 十项公证事务 ,这些数据充分说明公证事 业 的作用 ,能够公正高效的预防纠纷 以及极大的促 进社会和谐稳定 。因 为公证 的证据效力作用的发挥 ,所 以使得公证能够极大地促进社会经济 的 发展 。 ( 一 ) 我 国 目前 的公 证 书证 据 效 力 的 制 度 体 系 现行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规 定 了公证 书的证为、有法律意义的事 实和 文书,应 当作为认 定 事实 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 据足 以推翻该项公 证的除外 。而对 于错误公 证书的救济 ,当前 ,《 公证法》 第 3 9条和第 4 O条 规定 了诉讼 中公 证书 证明效力 的异议解决程序。

试论公证的法律效力

试论公证的法律效力

试论公证的法律效力作者:贾旭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5期摘要:公证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的法律效力关系着法律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公民意识的提升,公证在社会民主和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

我国应该不断完善公证体制,充分发挥公证的法律效力,提升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因此,本文论述了公证的概念和效力体现,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有效的举措。

关键词:公证;法律效力;司法制度1公证效力概述1.1公证效力的概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公证的法律效力就是指公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所体现的效果以及对社会产生的约束力,是指公证书所具有的法律上的确定的效果。

1.2公证效力的内容我国法律主要规定了公证的法律效力包括三种,即公证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以及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效力。

下文中将一一论述。

第一,公证证据效力。

公证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公证效力对于法院案件判决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公证法》中均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直接使用。

公证书是一种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系的可靠法律凭证。

相对与其他的证明文件,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具有的作用和影响力较大。

第二,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相关债务所涉及的款项和物品在无异议的情况下,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当一方债务人并没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我国法律对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指符合要求的债权文书,经过当事人的自愿申请,公证机构便可以依法进行受理,并赋予债权文书确定其强制执行的效力。

公证的公示效力

公证的公示效力

公证的公⽰效⼒继承⼈对被继承⼈的房产进⾏过户时,⼀般需要到公证机关办理过户的公证⼿续,⽬的是证明过户的法律效⼒,以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公证是⼀种重要的司法制度,具有很强的法律效⼒,那么公证的公⽰效⼒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公证的公⽰效⼒公证是不需要公⽰的,所以公证不具备公⽰的法律效⼒。

公证的法律效⼒如下:1、证据效⼒。

证据效⼒,是指公证书是⼀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为、法律事实和⽂书,⼈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明⾜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77条规定:“⼈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事实的证明⼒,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般⼤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证⾔。

”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公证机关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机关。

公证员在公证过程中,要依法对公证对象进⾏认真全⾯的调查、核实,之后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可争议的法律证明⼒,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直接使⽤,是⼀种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系的可靠法律凭证。

2、强制执⾏效⼒。

强制执⾏效⼒,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在债务⼈不履⾏义务时,债权⼈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强制执⾏,⽽不必再经过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当事⼈不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受申请的⼈民法院应当执⾏。

公证债权⽂书有错误的,⼈民法院裁定不予执⾏,并将裁定书送达双⽅当事⼈和公证机关。

”公证的这种强制执⾏效⼒,不仅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不履⾏义务的难题,还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物⼒的损耗。

房产归属公证效力(3篇)

房产归属公证效力(3篇)

第1篇一、引言房产归属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产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等法律关系进行确认,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的行为。

房产归属公证具有权威性、真实性和公信力,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详细阐述房产归属公证的效力。

二、房产归属公证的概念房产归属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的房产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等法律关系进行确认,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的行为。

房产归属公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房产所有权公证:确认房产所有权的归属,证明当事人对房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2. 房产使用权公证:确认当事人对房产享有的使用权,证明其有权使用、收益和处分房产。

3. 房产抵押权公证:确认房产抵押权的设立,证明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4. 房产继承公证:确认房产继承权的归属,证明继承人有权继承房产。

三、房产归属公证的效力1. 法律效力房产归属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公证书是证明房产法律关系的有效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书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证明力:公证书是证明当事人法律关系真实、合法的权威凭证,具有很高的证明力。

(2)证据力:公证书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中使用。

(3)执行力:公证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 公信力房产归属公证具有公信力,公证机构对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公证机构在办理房产归属公证时,会严格审查当事人的身份、房产来源、法律关系等,确保公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因此,公证书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安全保障房产归属公证为当事人提供安全保障。

在办理房产交易、抵押、继承等法律事务时,当事人可以凭借公证书证明自己的法律地位,避免因房产法律关系不明导致的纠纷。

同时,公证书可以作为房产登记的依据,确保房产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 便利性房产归属公证具有便利性。

当事人办理房产归属公证,可以节省时间和精力,避免因法律关系不明导致的纠纷。

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共5篇)

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共5篇)

篇一:房产公证的法律效力房产公证的法律效力房产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具有的效能和约束力,有时也称为公证效力或公证文书的效力。

揭阳资深房产律师表示,纵观整个房产公证制度,公证的法律效力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它不仅直接决定着公证制度的功能和作用,甚至还决定着一个国家公证制度的基本模式。

房产公证具有什么效力,财产约定公证,仅在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对不知情的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产认定是以产权登记为准,房产证登记后也有对外公示的作用。

从目前的情况看,将房产进行转让或赠与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双方进行协议,约定将房产进行平分或其他处置,其形式等同于合同,但这种方式存在的问题是,协议可以撤销。

二是过户,即在房产证上“加名”,这种方式又涉及契税、营业税等费用。

还有一种是对房产进行公证,证明该处房产是有两人共同购买。

赣北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婚后“加名”无需缴纳契税等费用,为了减少这项开销而考虑通过公证平分房产的基本只有未婚人群。

双方可到公证处进行该处房产共同所有权的公证,如果对单方所有权进行公证,则最好在买房子之后办理,将出资方单方购买的公证书放到房产证中,同时须告知另一方,以免日后产生纠葛。

不过,进行公证虽然也是一种方式,但还是只能作为权宜之计。

婚前房产后进行公证赠与,可以减少缴纳一些费用,但等到结婚后或住房居住满5年,仍需将公证转而落实到房产证上为佳。

据介绍,财产约定公证,仅在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对不知情的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产认定是以产权登记为准,房产证登记后也有对外公示的作用。

如果采取公证的方式,房产所有者一方私自将该房产变卖处置,另一方只能通过法院追索赔偿。

律师分析房产证加名是民事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一方与另一方的所有权交易,而公证则是赠与或转让的形式。

从法律上说,作为证据,房产证还是比公证书有保障,因为公证书还有可能被另一份公证书推翻。

婚后财产约定公证效力(3篇)

婚后财产约定公证效力(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更新,婚后财产约定公证在我国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法律行为。

婚后财产约定公证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明确婚后财产的归属和权利义务,自愿签订财产协议,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法律行为。

本文将从婚后财产约定公证的概念、效力、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婚后财产约定公证的概念婚后财产约定公证,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明确婚后财产的归属和权利义务,自愿签订财产协议,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法律行为。

这种公证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婚后财产约定公证的效力1. 法律效力婚后财产约定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具有法律约束力。

婚后财产约定公证一经公证机关出具,即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遵守协议内容。

(2)具有证据效力。

婚后财产约定公证是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具有证据效力,可以作为法院审理离婚、继承等案件的依据。

(3)具有优先效力。

在夫妻双方发生财产纠纷时,婚后财产约定公证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分割原则的效力。

2. 物权效力婚后财产约定公证具有物权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财产归属明确。

婚后财产约定公证明确了婚后财产的归属,避免了夫妻双方在离婚、继承等情况下对财产归属的争议。

(2)财产处分权限制。

婚后财产约定公证对夫妻双方在婚后财产的处分权进行了限制,确保财产按照约定进行分配。

(3)财产收益权分配。

婚后财产约定公证明确了婚后财产的收益权分配,确保夫妻双方在财产收益上的公平。

3. 债权效力婚后财产约定公证具有债权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债权债务明确。

婚后财产约定公证明确了夫妻双方在婚后财产中的债权债务关系,避免了债权债务纠纷。

(2)债权转让限制。

婚后财产约定公证对夫妻双方在婚后财产中的债权转让进行了限制,确保债权债务关系稳定。

(3)债权行使限制。

婚后财产约定公证对夫妻双方在婚后财产中的债权行使进行了限制,确保债权债务关系公平。

公证具有哪些效力?

公证具有哪些效力?

公证的效力是指公证证明的适用范围和对人的法律约束力。

公证的效力又称为“公证书的效力”。

我国的公证具有三种效力:
(一)证据效力。

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可供接受者直接采用,而无须核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

”这是因为,公证机关是国家司法机构,它通过事前的调查核实工作,使经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确认,故具有无可争议的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强制执行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经过公证证明的追偿债款或物品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持该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须经过诉讼程序。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特殊职能,是法律强制性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

(三)法律要件效力。

法律要件效力又称“法律上的效力”。

公证的法律要件效力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公证证明成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时,对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

即不办公证该行为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公证赋予该行为以法律约束力。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公证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定形式之一,因此,当法律要求采用公证形式时,当事人就必须履行公证手续,方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婚内财产公证的效力(3篇)

婚内财产公证的效力(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内财产公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婚内财产公证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明确财产归属和权益保障,自愿到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事项。

本文将围绕婚内财产公证的效力展开讨论,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其法律意义和作用。

一、婚内财产公证的定义婚内财产公证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明确财产归属和权益保障,自愿到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事项。

公证机关根据夫妻双方的申请,对双方财产的约定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文书。

二、婚内财产公证的效力1. 法律效力婚内财产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效力:婚内财产公证文书是证明夫妻双方财产约定的重要证据。

在离婚、继承、赠与等法律纠纷中,婚内财产公证文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有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约束力:婚内财产公证文书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一旦双方办理了婚内财产公证,双方应当按照公证文书中约定的财产归属进行财产分割和权益保障。

(3)强制执行力:婚内财产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在财产分割、继承等法律纠纷中,如果一方不履行婚内财产公证文书中的约定,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公证效力婚内财产公证具有公证效力,其公证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真实性:公证机关在办理婚内财产公证时,会对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因此,婚内财产公证文书具有很高的真实性。

(2)合法性:婚内财产公证文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法性。

在法律纠纷中,婚内财产公证文书更容易得到法院的认可。

(3)权威性:公证机关是国家授权的法定机关,其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权威性。

婚内财产公证文书在法律纠纷中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三、婚内财产公证的适用范围1. 财产分割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通过婚内财产公证明确财产分割的约定。

在离婚时,双方可以根据婚内财产公证文书进行财产分割,避免因财产纠纷而产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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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的证明效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公证的需求不断增加,只有建立权威、实效性的公证体制才能有效地回应这一趋势。

而公证制度的核心是公证效力,因此,必须维护以公证书为载体的公证证明活动的效力,使公证书具有法律效果。

但目前关于公证效力的讨论和实践较为混乱,已经影响到公证制度的良性运转,所以,有必要通过厘清公证效力的认识误区来树立公证威信,提升社会信用体系。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公证有三种基本的法律效力,即:
1.证据效力.
2.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
3.强制执行的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具有下列三方面的基本法律效力。

1、证据效力。

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切公证书都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

因为公证是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证明,一旦纠纷发生,公证书就成为特殊的书证,证明力较强。

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

在审判人员认为没有疑义的情况下,即可将公证书作为证明事实的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明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公证机关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机关。

公证员在公证过程中,要依法对公证对象进行认真全面的调查、核实,之后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直接使用,是一种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系的可靠法律凭证。

质证的本意是揭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效力及证明作用,就案件事实来说,通过质证有利于诉讼各方发现事实真相。

但是在有公证书的情形下,公证书所证明的事项已具有很强的真实性,无须质证。

因为,第一,我国实行“实质公证”,公证人员在证明过程中须对公证事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以其专业素养忠实记录当时状况,只有确信公证事项真实、合法,才出具公证书;如果证明事项在内容、形式或者取得方式等方面缺乏真实性或者不合法,将不得进行公证。

所以,公证书具有公信力,能够实现质证的目的,在没有足够、有效的相反证据时,对公证书无须质证;第二,公证具有疏减讼源、促进程序的作用,当事人将公证书带进诉讼程序后,公证书所载内容为法院所信赖,当事人不必再为公证事项举证、质证,这样,可加快案件的审理速度,提高司法效率;第三,从法律规定来看,《证据规定》已将公证事项列入免证范围,在没有特殊情形时,免证事项当然无须质证。

2、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效力。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是该项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之一,如没有履行公证,该项法律行为则没有生效。

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国际惯例以及当事人的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

反之,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法》第38条关于法定公证的规定也支持了生效要件效力说,规定,属于此效力范围内的事项,如果没有履行公证程序,则该法律行为不能生效。

当然,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并非免费服务,对当事人来说,不仅要交纳公证费,而且耗时、耗力。

鉴于此,笔者认为,法定公证的范围不宜过于宽泛,以免成为当事人的包袱,甚至沦为阻碍社会发展的壁垒。

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证立法,只有重要的法律行为才需要公证介入。

一般归为两类:第一类主要是以重要性为依据,包括婚姻契约、生前赠与、收养、非婚生子女认领、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认购等;第二类是须有公告才能生效的法律行为,例如不动产交易事项。

这两类行为或涉及重要的人身关系、或仅是单方得益而使双方利益失衡、或是法律关系极其复杂,如一经签字就发生法律效力,易生纠纷。

而规定公证作为必经环节,可使当事人冷静考量后再做出最终决定,有利于减少纠纷;而且通过公证机构对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可保障合同质量,防患于
未然。

在法定公证以外,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公证,约定公证主要发生在合同领域。

如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4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21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除法律规定外,根据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公证形式的,当事人要使其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也必须办理公证。

如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经公证后生效,则这份合同不经公证机关公证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3、强制执行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再经过诉讼程序。

我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对于追偿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物品的债权文书,经审查该项债权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双方对债权本身无争议,债务人应履行、能履行而不履行时,公证机关可以给予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

这种证明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债权人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公证的这种强制执行效力,不仅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难题,还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人力、物力的损耗。

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所具有的三个基本效力之一,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且实现债权的成本低,因此越来越受到债权人的重视和应用。

近几年,各地公证处办理了大量的强制执行公证的业务,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重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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