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任务与功能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任务与功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任务与功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摘要: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推动全省专利技术市场的健康快速有序发展,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建设。
为切实加强对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的管理,特制定《福建省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福建省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推动全省专利技术市场的健康快速有序发展,加速专利技术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产业和企业的形成与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是指为专利技术供需各方特别是非职务发明人和中小企业等提供专利技术及产品展示、交易及其他相应的一系列相关服务的服务系统。
第三条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由各地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组成。
各展示交易中心独立运作,在业务上互相配合,互相支持。
第四条福建省知识产权局组织指导各中心之间联合建立有效的全省合作机制,促进互动,开展全省各中心联合活动,构建全省统一的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网络。
第五条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任务与功能(一)组织专利技术及产品现场或网上展示、交易、推介活动,举办专利或知识产权咨询、研讨活动;(二)开展日常专利经纪活动,促进专利技术与资本对接;提供专利信息服务;提供相关专利咨询,帮助企事业单位、专利发明人选择正确的发明创造方向和路径,促进发明创造活动与市场衔接;(三)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举办专利经纪、专利市场管理及知识产权知识培训,开展专利经纪工程师、专利发明人等培训交流活动;(四)围绕专利技术交易开展相关的知识产权投融资、评估、评价、咨询等服务;(五)开展专利技术市场的统计和相关研究、咨询工作;(六)开展闽台专利技术交流;(七)开展与全国各地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合作;(八)接受政府知识产权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委托,开展其它专利或知识产权相关活动。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举办福建省化工领域专利技术对接会的预通知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举办福建省化工领域专利技术对接会的预通知【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知管[2015]32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5.10.12【实施日期】2015.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举办福建省化工领域专利技术对接会的预通知(闽知管〔2015〕32号)各有关高校院所,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专利运用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闽政办〔2015〕27号)文件精神,促进我省高校院所专利技术向企业转移运用,推进产学研合作,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转型升级,我局拟于11月中国专利周期间举办2015年化工领域专利对接会,现将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一、请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对辖区内化工领域企业转化运用专利技术情况的调查摸底,主动为我省高校院所和企业牵线搭桥,促进高校院所专利技术向企业转化对接。
二、为增强对接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该项工作,组织推荐1-2家近期取得专利转让或许可实施的化工领域企业出席对接会进行签约,同时推荐5家以上化工领域企业10人以上参加对接会,于2015年10月30日将上述企业名单汇总表及联络员名单(格式见附件1、附件2、附件3)报送我局专利管理处。
三、请高校院所及时了解本单位化工领域专利技术的许可转让动态,组织有关科研人员参加对接会,于2015年10月30日之前将联络员及联系方式(格式见附件3)报送至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同时将专利信息发布PPT(10分钟左右)发至邮箱fzkjht@。
四、本次对接会由省知识产权局主办,部分高校院所协办,具体事务由国家专利技术(福建)展示交易中心承办。
目前,部分高校院所化工领域400多项有效专利已汇编成册,现随文发至各地,请大家积极配合做好对接会前的各项工作。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为培育和发展我省技术转移机构,完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厅修订了《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5月13日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及我省贯彻意见,培育和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完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或其它形式的分支机构。
原则上,一个法人只能申请一个省级技术转移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分为交易类和平台类。
交易类机构以促成具体的技术交易为主要目标,提供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价值评估、技术交易撮合、技术投融资等服务;平台类机构以提供技术转移公共服务为主要任务,搭建科技成果展示和交易平台,分享资讯,推广技术,开展政策宣讲与咨询、技术转移氛围营造、人员培训交流、技术咨询与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评估、命名、管理、评价和业务指导。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征求对《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考核验收工作实施方案(草案)》意见的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征求对《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考核验收工作实施方案(草案)》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0.04.1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征求对《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考核验收工作实施方案(草案)》意见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有关城市知识产权局,各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根据《关于实施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6〕14号)中关于考评、考核管理的规定,我局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考核验收工作。
此次考核工作涉及面广,为制定更为科学的考评方案,切实做好考核验收工作,现将我局草拟的《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考核验收工作实施方案(草案)》印发,以征求意见。
请于2010年4月20日下午4∶00前反馈修改意见,以正式纸件(行文,加盖公章)和电子件(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我局专利管理司。
特此致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二○一○年四月十三日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考核验收工作实施方案(草案)为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我国专利技术的转移、转化、产业化工作,加快发展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业和企业,适应目前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展示交易中心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推进展示交易中心建设,根据《关于实施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6〕14号)的考评、考核管理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考核验收工作,加强对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动态考评管理。
一、考核验收时间2010年4月-5月二、考核验收对象和范围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展示交易中心建立之日起(以发文之日计算),有效期届满两年的19家展示交易中心,以及将于2010年5月15日有效期届满两年的14家展示交易中心。
(具体名单请参见附件1)三、考核验收方式(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展示交易中心考核验收工作办公室和考核验收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设若干个专家组。
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7修改)
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7修改)【法规类别】技术市场管理【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10.25【实施日期】1993.09.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技术市场繁荣和发展,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技术市场的业务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贸易活动。
技术市场实行“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
技术贸易活动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
技术贸易活动不受地域、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并作出具体规定,鼓励和支持加速技术成果转化、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各类技术贸易活动。
第五条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和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技术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促进各行业的技术贸易活动。
第二章技术贸易活动第六条鼓励一切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以及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技术进入技术市场。
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的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
第七条禁止剽窃职务技术成果或他人技术成果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行为。
进入市场交易的技术,凡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技术贸易活动,可以采取技术交易会(包括招标会、信息发布会、科技集市)、技术拍卖、常设技术交易所、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组织科研生产联合以及其他形式。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 《福建省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8.09•【字号】闽知发〔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知识产权正文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知发〔2021〕28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国知发服字﹝2021﹞10号)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知识产权局制定了《福建省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当地实际抓好落实。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2021年8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推动知识产权领域职能转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依法、合规、便民、效能原则,聚焦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政策供给,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创新激励功能,实现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持续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1.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好优先审查推荐工作。
严格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业务程序、质量要求以及专利压缩审查周期相关工作要求,及时通过中国专利电子系统报送,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压缩审查周期工作做好前期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5.12.06•【文号】国知发管字[2005]128号•【施行日期】2005.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5]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为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工作,加强展会活动的管理,促进专利(知识产权)主题展会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局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工作,加强展会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事业单位、受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以下将后两者统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参与主办或者参与的各类展会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展会是指展览会、交易会或者博览会等形式的展览展示交易活动。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展会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独家主办或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第一主办单位主办的展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参与主办的展会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国务院其它部委或者中央部级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政府的邀请共同或者联合主办的展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参与的展会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以非主办单位或者非参与主办单位的名义参加的展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参与主办或参与的展会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参与主办的展会应当为与专利等知识产权主题相关的全国性、国际性展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参与的展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参与主办或者参与的展会,原则上为与专利等知识产权主题相关的展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专利资助政策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专利资助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6.22
•【字号】榕政综〔2021〕155号
•【施行日期】2021.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
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专利资助政策的通知
榕政综〔2021〕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有关要求,我市已启动知识产权奖励扶持政策修订工作,将进一步调整完善相关资助、奖励等政策,强化专利保护运用,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
经研究,自2021年7月1日起,暂停实施《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8〕210号)中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条款内容。
请各单位做好解释引导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22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闽政办[2010]99号•【施行日期】201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0〕9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中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充分调动我省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专利奖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为表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中国专利而设立的专项奖励项目。
第三条福建省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经费由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四条福建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设立福建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福建省专利奖评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和福建省财政厅提出,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评审办公室设在福建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福建省专利奖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
第六条本办法同样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港澳台资企业和个人。
第二章设置第七条申报条件:(一)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二)在评奖当年7月1日前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三)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在福建省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四)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下达2015年福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下达2015年福建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项目计划和经费(战略性
新兴行业、市级)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利实施
【发文字号】闽财[教]指[2015]7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5.07.15
【实施日期】2015.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下达2015年福建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项目计划和经费(战略性新兴行业、市级)的通知
(闽财(教)指〔2015〕73号)
有关市、县(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将“带有智能控制复合开关的单相电压提升装置等专利技术的产业化运用研究”等80项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项目(详见附件)列入2015年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项目计划,年度经费列“2060503科技条件专项”科目。
请按《福建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严禁截留挪用,经费单独设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完成时限2年,每年
12月前及时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决算,项目完成后及时验收,并报送经费总决算。
项目未通过验收的,承担单位应退回项目经费,并在此后三年内不得申报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项目。
附件:2015年福建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项目计划与经费表(战略性新兴行业、市级)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信委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2015年7月15日
附件
2015年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项目计划与经费表(战略性新兴行业、市级)。
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申报要求及流程
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申报要求及流程一、申报要求1.专利技术:申报到交易中心的技术必须是具备专利保护的技术,即已经获得专利权或者正在申请中的技术。
这些技术可以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2.企业资质:申报单位必须是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或创新型企业。
个人也可以申报,但需进行相应的单位化管理。
3.专利评估:申报单位需对所申报的专利技术进行评估,包括技术的市场价值、发展前景等。
评估可以通过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也可以自行评估。
4.完整资料:申报单位需准备完整的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技术说明书、专利证书或申请文件等。
申报书的内容应包括技术的描述、应用范围、市场需求等。
5.特殊要求:申报单位需根据交易中心的具体要求进行申报,如一些特定领域的专利技术可能需提供更详细的技术资料。
二、申报流程2.准备材料:申报单位根据申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包括申报书、技术说明书、专利证书或申请文件等。
申报书要详细描述专利技术的技术特点、市场需求、应用前景等。
3.在线提交:申报单位将准备好的申报材料通过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在线提交,包括填写申报书的相关信息及上传其他材料。
5.技术评估:交易中心会组织专业人员对申报技术进行评估,包括市场价值、技术创新性等方面。
评估结果将作为技术展示和交易的依据。
6.展示交易:通过评估的技术将进入交易中心的展示平台,供潜在投资者、合作伙伴等浏览和关注。
申报单位可以与对方进行技术交流、洽谈合作等。
三、注意事项1.注意申报时间:交易中心设有不同的申报周期,申报单位需注意相应的申报时间,以免错过机会。
2.注重技术评估:申报单位在准备申报材料时,应重视技术评估环节,确保技术的市场价值、创新性等方面能够受到认可。
3.保护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但申报单位仍需注意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包括合理使用保密协议、优先权等。
总结:申报到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需要满足一定的申报要求,并按照相应的流程进行。
福建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主
福建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科高[2007]21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7.12.26【实施日期】2007.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科高〔2007〕21号)各设区市科技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发改委、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精神,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精神,建立我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规范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经贸、省发展改革和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对我省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
第二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凡在福建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
第三条申请认定的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产品符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发布单位】福建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3-11-29【生效日期】2014-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加强专利保护,提高创新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与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专利促进与保护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和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和扶持,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发展专利交易市场,促进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推动专利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专利促进与保护的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和专利技术开发推广。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专利意识,推动形成促进与保护专利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七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对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之前的发明创造内容,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专利促进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专利奖励、专利实施与产业化、专利保护和管理等方面。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表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本地区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购买、兼并、特许经营、许可、联盟等方式,获得企业发展所需的专利。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的复函【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发改高技[2009]1259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12.28【实施日期】2009.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的复函(闽发改高技〔2009〕1259号)省知识产权局:贵单位关于《关于申请“福建省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项目立项的报告》(闽知发〔2009〕48号)及有关附件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
现函复如下:一、建设单位:福建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中心。
二、建设内容:1、网络系统建设。
基于省政务信息网,完成市县知识产权局接入政务网,建立全省知识产权三级网络;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局域网和机房建设。
配置交换机、服务器、防火墙、网管工作站、UPS、机柜等硬件设备,以及操作系统、网络漏洞扫描等系统软件。
2、数据库建设。
建立省级专利数据中心,建设制茶工艺专利、印染专利、石雕工艺专利、瓷雕烧制技艺专利等四个具有我省产业特色的专利专题数据库。
购置磁盘阵列、存储交换机、备份磁盘柜等硬件设备,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中外专利全文文献数据库等系统软件。
3、应用系统建设。
开发福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系统和福建专利业务管理系统。
该项目的建成后,将促进我省知识产权专利信息资源的开发共享,进而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和利用,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的信息化服务水平。
三、建设期限:一年。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总投资严格控制在493万元以内,其中省级投资418万元,市县级投资75万元。
省级投资部分,根据《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省级投资的80%安排数字福建专项资金334万元,其余资金通过项目招标和方案优化节约或由项目建设单位自筹。
福州市专利保护与促进若干规定
福州市专利保护与促进若干规定【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批准部门】8;813;81301;【批准日期】2008.12.02【发布部门】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8.12.02【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福州市专利保护与促进若干规定(2008年10月30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及其推广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培育自主专利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与促进工作。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保护与促进工作机制、专利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大专利事业投入,促进专利实施和产业化。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专利保护与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科技、发展和改革、财政、人事、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专利保护与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展示交易中心、专利信息网络、公共阅览室等专利公共服务平台,为社会提供专利政策法规、专利检索、技术交易等专利信息服务,促进专利信息的开发与利用。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中介机构的培育、指导与监督,规范专利中介机构的服务。
第六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帮助企事业单位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培养培训专利人才。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专利获奖项目、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促进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资助专利申请,以及用于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培训与战略研究等。
市人民政府设立福州市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对在本市进行发明创造和实施,为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建设创新型城市——南安市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现状及发展对策建议
科技管理H A I X I A K E X U E 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南安市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现状及发展对策建议福建省南安市科学技术局李剑文[摘要]自主创新能力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
对南安市而言,只有坚持走自主创新的道路,才能摆脱过度的对外技术依赖,形成自身核心竞争能力。
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我国一些创新能力弱、技术含量低的企业毫无抵御之力,而与此同时,一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企业反而能够获得发展,其启发意义在于,南安市要坚定不移地走自主创新道路,推动企业积极进行技术创新,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通过技术创新打造南安市的品牌,在国内百强县中树立模范作用,立足国外取得区域经济的领先地位。
[关键词]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人才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城市是指主要依靠科技、知识、人力、文化、体制等创新要素驱动发展的城市,对其它区域具有高端辐射与引领作用。
创新型城市的内涵一般体现在思想观念创新、发展模式创新、机制体制创新、对外开放创新、企业管理创新和城市管理创新等方面。
目前世界通用的可确定创新型城市的评价标准为:(1)创新投入,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在2.5%以上;(2)科技进步贡献率,科技进步贡献率在60%以上;(3)自主创新能力,对外技术依存度在30%以下;(4)创新产出,创新产出高、发明专利多。
创新型城市包括四个方面的要素,分别为:(1)创新资源——创新活动的基础。
包括人才、信息、知识、经费。
(2)创新机构——创新活动的行为主体。
包括企业、大学、研究机构、中介机构、政府等。
(3)创新机制——保证创新体系有效运转。
包括激励、竞争、评价和监督机制。
(4)创新环境——维系和促进创新的保障。
包括创新政策、法律法规、文化等软环境;信息网络、科研设施等硬环境;以及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外部环境。
本文结合上述四方面的要素以及创新型城市标准,对南安市如何通过企业的技术创新来推进创新型城市的建立进行了探讨。
科技成果交易规章制度及业务流程
服务拓展部部门规章制度及业务流程20*年*月服务拓展部部门规章制度及业务流程一、规章制度1、科技成果交易窗口员工守则(附件1)2、*科技成果交易平台维护管理制度(附件2)3、*科技成果交易平台成果拍卖规则(附件3)4、*科技成果交易平台现场竞价规则(附件4)5、*科技成果交易平台成果交易规则(附件5)6、*科技成果交易平台成果分类规则(附件6)二、业务流程:1、专利(商标)申办流程:委托提交——受理——专业机构对接——签订合同——办理2、专利(技术)评估评价流程:委托提交——受理——专业机构对接——签订合同——办理3、技术合同登记流程:提交公司相关资料——现场申请账号——合同审核——登记备案——进行认定——上报备查4、高企认定办理流程:咨询受理——对接联系——培育辅导——递交申报——追踪服务5、企业体系认证流程:咨询受理——对接联系——专业机构签订合同——培育辅导——认证申报6、成果交易流程:平台注册登记——上传成果——平台审核——上线交易附件1:科技成果交易窗口员工守则为确保科技成果交易服务窗口工作规范有序,规范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特制定本守则。
1、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政务大厅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工作人员须遵守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2、工作人员须按公司要求统一着装,佩戴胸牌,衣着干净整齐,仪表整洁美观。
3、服务窗口办公桌面除办公设备、水杯和其他工作资料外,不得额外摆放私人物品,须做到桌面整洁有序。
4、要严格遵守政务大厅规定工作时间,严禁串岗、脱岗和私自顶岗。
要保证窗口时时有人,有事离开应按规定请假,认真落实窗口无缺位工作制度。
自觉接受企业和有关部门监察。
5、接待企业办理或咨询事项时要面带微笑,同时须做好办理事项的登记工作。
6、工作期间严禁看视频、玩游戏、上网购物等,一经发现,将按规定调离其工作岗位,直接接触劳动合同关系。
7、服务窗口是公司的形象窗口,对企业咨询或办理事项不能解答或办理时,应及时向上级汇报,确保企业办理事项及时,咨询问题满意。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经贸技术[2007]584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7.08.28【实施日期】2007.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经贸技术〔2007〕584号)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加强和完善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结合我省实际,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福建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现予以公布,请各单位贯彻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福建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暂行管理办法(二OO七年八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其在行业科技成果转化、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开发等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技术进步中的作用,加快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我省经济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的申报、评审、评价考核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省级行业技术开发基地是指根据我省经济发展需要,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和行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并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基础科技资源较完善的高校、科研单位以及龙头企业组建,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的产学研联合体。
行业技术开发基地是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相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4.27•【字号】闽知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知识产权正文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相关工作的通知闽知发〔2021〕15号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国知办发服字〔2020〕46号)以及《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服字〔2021〕304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布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我局拟开展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在福建省行政辖区内注册或登记的面向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科技情报机构、行业组织、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以及相关市场化服务机构等。
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承办和筹建机构不需再参加。
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国家级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基地和全国专利文献服务网点可自愿参加。
二、申报条件申报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专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配备3名及以上具有一定经验的专职人员及若干兼职人员。
(二)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具备面向本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能力,能够利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为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三)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场地、网络环境、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等基础设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实施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实施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6.02.05•【文号】•【施行日期】2006.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实施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国家专利产业化试点基地,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精神,适应新的形势,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实施,推动全国专利技术市场的健康快速有序发展,我局决定实施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以有效服务于我国专利技术转移、转化与实施,加速我国专利技术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产业和企业的形成与发展。
现将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二月五日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一、计划背景专利法实施20年来,伴随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全国专利事业快速发展。
但是,专利实施与产业化的情况已愈来愈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专利技术市场发展滞后,缺乏诚信、低成本的常设专利技术转移、交易、实施转化的市场服务体系。
尤其对于非职务发明人和中小企业来说,一方面专利技术找不到合适的产业化投资人,另一方面投资人找不到合适的专利技术。
现有的大型科技展会门槛太高,中小企业和个人很难进入。
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趁机打着中介服务的旗号欺骗坑害专利权人和投资人,严重挫伤了广大发明人发明创造和专利转化的积极性。
按照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我国要建设创新型国家,要积极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要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
大力发展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产业和企业是我们今后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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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任务与功能管
理规定的通知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福建省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任务与功能管理办法的
通知
摘要: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推动全省专利技术市场的健康快速有序发展,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建设。
为切实加强对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的管理,特制定《福建省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福建省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推动全省专利技术市场的健康快速有序发展,加速专利技术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产业和企业的形成与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是指为专利技术供需各方特别是非职务发明人和中小企业等提供专利技术及产品展示、交易及其他相应的一系列相关服务的服务系统。
第三条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由各地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组成。
各展示交
易中心独立运作,在业务上互相配合,互相支持。
第四条福建省知识产权局组织指导各中心之间联合建立有效的全省合作机
制,促进互动,开展全省各中心联合活动,构建全省统一的专利技术展示交易
中心网络。
第五条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任务与功能
(一)组织专利技术及产品现场或网上展示、交易、推介活动,举办专利或知识
产权咨询、研讨活动;
(二)开展日常专利经纪活动,促进专利技术与资本对接;提供专利信息服务;提
供相关专利咨询,帮助企事业单位、专利发明人选择正确的发明创造方向和路径,促进发明创造活动与市场衔接;
(三)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举办专利经纪、专利市
场管理及知识产权知识培训,开展专利经纪工程师、专利发明人等培训交流活动;
(四)围绕专利技术交易开展相关的知识产权投融资、评估、评价、咨询等服务;
(五)开展专利技术市场的统计和相关研究、咨询工作;
(六)开展闽台专利技术交流;
(七)开展与全国各地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合作;
(八)接受政府知识产权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委托,开展其它专利或知识产权
相关活动。
第六条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认定条件
(一)中心申报单位是独立的法人,资金、设施等投入须在30万元以上,按照
企业运作方式进行管理,允许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
(二)具有符合开展专利技术展示交易要求的场地、设施等硬件条件,其中室内
场地面积须在300平米以上;
(三)具有3-5个较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运营体制、内部机构设置及
管理方式合理,提倡社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相关专业人
士和专利发明人等参与;
(四)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并拟定近期及5年发展规划,规划应系统、详实和具
有可操作性,应当是在组织相关方面和专家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的;
(五)具有符合建设和发展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客观要求的规章制度和配套措施;
(六)中心申报单位所在地具有良好的专利转移、专利孵化创业、专利实施与产
业化环境;
(七)中心建成以后,通过发展,能够发挥带动和辐射城市周边区域乃至全省的
作用;
(八)福建省知识产权局认为必需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申报、认定和管理
(一)申报
1.申报单位首先要根据本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深入调研、论证,在此基础上制定建设规划方案。
建设规划方案应详实,具有可操作性。
建设规划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1)背景、必要性和意义;
(2)可行性分析(包括当地特色与优势);
(3)建设主体;
(4)总体目标与阶段目标;
(5)主要功能与作用、具体业务内容;
(6)管理机制、运作模式与组织架构;
(7)支持和保障条件;
(8)近期工作计划和长期规划;
(9)其它相关内容。
2.中心申报单位所在地知识产权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必要时可共同向福建省知识产权局进行申报。
3.向福建省知识产权局正式递交申报方案时,应同时附所在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推荐函。
4.申报材料以正式纸件文本和电子文本形式报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二)认定
1.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将按照标准和要求进行考查,择优认定。
2.优先考虑条件优越并具有积极性的申报单位。
3.优先考虑已初具规模、有一定基础并有和较好发展前景专门的专利技术展示交易机构。
4.福建省知识产权局依照内部管理程序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查认定。
予以认定的,行文批复。
(三)管理
1.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对认定的单位授予“福建省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牌匾,比如“福建省专利技术(宁德)展示交易中心”。
2.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对中心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中心所在地知识产权局按照福建省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对中心业务给予相应的支持、指导和帮助。
3.中心按照福建省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建设规划方案进行平台建设,开展业务。
中心在实施建设规划方案过程中,需要调整方案的,应报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4.中心以福建省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名义开展业务。
5.中心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全省知识产权系统的良好社会形象,树立和维护全省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的品牌形象。
6.中心开展业务工作遵循现代中介机构运作规律和市场运行规律,采取非营利性公益机构模式,按企业化方式进行管理。
7.中心要积极配合福建省知识产权局的工作开展活动,承担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委托的工作。
8.中心要制定文明服务规程,工作人员要着装整齐,用语规范,文明服务,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
9.中心应向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及时汇报工作情况,按要求提交阶段或年度工作总结。
出现问题时应及时向设区市知识产权局、福建省知识产权局报告。
10.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将对各中心开展定期考评工作,以年为周期组织年检,考评结果作为今后平台工作进行奖优汰劣的重要依据。
对优秀的予以表彰;对不合格的要求其整改,连续两年整改不合格的撤消其资格。
第八条扶持措施
(一)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将根据情况,从专利信息、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一定扶持。
(二)中心所在地政府和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政策、资金、场地、设施等扶持或配套支持。
(三)鼓励和支持社会相关各界、公众、专利发明人等给予各种形式的赞助和支持。
(四)对于工作优秀且符合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申报条件的中心,福建省知识产权局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