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与保护,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湿地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显著生态效益、科普教育功能和较高管理水平的湿地公园。
第三条国家湿地公园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湿地的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四条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湿地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或者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二)具备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科普宣教、科研监测等工作的基本条件;(三)所在区域湿地保护管理基础良好,权属清晰,相关权益主体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向省级湿地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保护管理措施等。
第六条省级湿地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家湿地主管部门。
第七条国家湿地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批准设立的决定。
第四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经批准设立的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在一年内编制完成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明确保护范围、功能分区、建设布局、管理措施等。
第九条湿地公园的建设应当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遵循自然规律,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五章管理与保护第十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湿地资源监测,定期开展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状况评估。
第十二条禁止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破坏湿地生态系统、污染湿地环境、损害湿地资源等违法行为。
第六章利用与经营第十三条湿地公园应当在确保湿地生态系统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生态旅游、科普教育等活动。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2024修正)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2024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2021年10月21日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4月29日东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生态保护第四章生态修复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加强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促进生态系统健康,提高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黄河三角洲内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以及从事相关生产生活、开发建设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其他法律、法规对本条例调整事项有更严格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黄河三角洲范围包括本市全部行政区域。
第三条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保护优先、系统治理,合理利用、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状况负责,将生态保护与修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生态保护修复和经济社会发展。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水务(利)、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和渔业、文化和旅游、黄河河务、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湿地的保护措施
湿地的保护措施湿地是指水体、水生生物和湿地植被共同构成的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价值。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干扰和破坏,湿地生态系统面临着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湿地生态系统,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一、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是保护湿地的基础。
我国《湿地保护法》于1992年颁布实施,为湿地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还有一系列的相关法规和规划,如《国家湿地保护计划》、《湿地公约》等。
二、湿地保护区建设湿地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湿地生态系统而设立的专门区域。
通过建设湿地保护区,可以限制开发、保护湿地生态系统,促进湿地的恢复和重建。
我国已经建立了一批湿地保护区,如鄱阳湖、洞庭湖、太湖等。
三、湿地生态修复湿地生态修复是指通过人工手段或自然恢复,使湿地生态系统恢复到原有的状态。
湿地生态修复可以通过植被恢复、水质治理、生物修复等方式实现。
例如,在鄱阳湖湿地保护区,通过引进水生植物和湖泊生态修复技术,成功地恢复了湿地生态系统。
四、湿地保护教育湿地保护教育是指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公众对湿地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通过湿地保护教育,可以提高公众对湿地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公众参与湿地保护。
五、湿地监测和评估湿地监测和评估是指通过对湿地生态系统的监测和评估,了解湿地生态系统的状况,为湿地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湿地监测和评估可以通过水质监测、生物监测、土地利用监测等方式实现。
综上所述,湿地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
只有采取综合的保护措施,才能实现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62 号《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予发布市长姜杰o—年九月十六日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建设生态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林业局《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具有一定面积和较强生态功能的地带或者水域。
主要包括河口三角洲、滩涂、沼泽、湿草甸、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科研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分级管理的体制。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保护区、城市管理、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财政、黄河河口管理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胜利石油管理局、济军生产基地分别负责辖区内的湿地保护工作,并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制定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的湿地保护规划。
湿地保护规划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七条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保护湿地或者认建认养湿地,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建立湿地评审制度。
设立湿地专家委员会,为湿地认定、湿地保护范围、湿地资源评估以及湿地保护和利用等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评审意见。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6•【字号】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施行日期】201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姜杰二Ο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建设生态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林业局《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具有一定面积和较强生态功能的地带或者水域。
主要包括河口三角洲、滩涂、沼泽、湿草甸、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科研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分级管理的体制。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保护区、城市管理、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财政、黄河河口管理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胜利石油管理局、济军生产基地分别负责辖区内的湿地保护工作,并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制定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的湿地保护规划。
湿地保护规划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七条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22•【字号】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施行日期】2023.10.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8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2018年12月18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一次修订,2022年1月1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二次修订,2023年10月22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和建制镇城市规划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各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水务(利)、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严格保护、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化资金给予保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开展园林式居住区、园林式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巩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成果,建设公园城市。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园林绿地,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城市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湿地保护条例
湿地保护条例(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履行国际湿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分布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管理体制)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并承担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湿地公约的相关工作。
国务院国土、环保、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分工,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针)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将湿地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用于湿地保护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世界湿地日”等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湿地意识。
第七条(科学研究)国家支持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利用和监测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社会参与和国际合作)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并支持湿地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公民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检举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保护第十条(原则性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湿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或者破坏湿地。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建设湿地城市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建设湿地城市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08•【字号】东政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建设湿地城市方案的通知东政发〔201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东营市建设湿地城市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8日东营市建设湿地城市方案为进一步提升湿地城市建设品质,打造“蓝绿交织、清新明亮,湿地在城中、城在湿地中”的城市特色,实现建设富有活力的现代化湿地城市战略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湿地城市建设基础我市湿地资源丰富、特点鲜明,具备世界范围的核心优势,建设湿地城市具有客观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
东营湿地总面积4567平方公里,湿地率41.6%。
其中大约75%的湿地集中在滨海区域,包括浅海水域、淤泥海滩、水产养殖场、盐田等;25%的湿地在内陆区域,包括沼泽湿地、河湖湿地、库塘湿地等。
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全球暖温带最年轻、最广阔、最完整的河口新生湿地,有野生植物194种、野生动物1529种(其中鸟类368种,占全国的21%)。
近年来,我市自然湿地退化趋势加剧,滨海岸线受到侵蚀,部分河流污染较重。
在生态文明发展理念下,有序修复湿地,发挥湿地涵养水源、净化水质、排碱、蓄涝等功能,建设湿地城市具有客观必要性。
黄河从东营入海,黄河口湿地风貌独一无二,旷野新奇的新生湿地在世界范围具有范例性;每年途经黄河口迁徙的鸟类近600万只,是名副其实的鸟类天堂;经过多年发展,东营已初步形成“湿地在城中、城在湿地中”的风貌意象。
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湿地,充分发挥生态优势,彰显湿地特色,打造“黄河入海、我们回家”旅游品牌,建设湿地城市具有现实可行性。
二、市域湿地城市构建坚持以湿定城、依湿治城,全面保护湿地、科学修复湿地、可持续利用湿地、提升湿地城市魅力。
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第二批)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实行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为落实《纲要》要求,市法制办对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认真进行了梳理,截止6月30日,我市现行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79件,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92件,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123件。
现将文件目录公布如下: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湿地保护法解读
湿地保护法解读随着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湿地的面积不断减少,湿地生态系统的破坏也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湿地生态系统,中国政府于2002年颁布了《湿地保护法》。
该法规定了湿地保护的基本原则、管理制度和责任主体等,为湿地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对《湿地保护法》进行解读,以期更好地理解和推动湿地保护工作。
一、湿地保护的基本原则《湿地保护法》的第二条规定,湿地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综合治理”。
这四个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它们共同构成了湿地保护的基本框架。
1. 保护为主保护为主是湿地保护的核心原则,意味着在湿地利用和开发过程中,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是最重要的任务。
在保护为主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地进行湿地的利用和开发,但必须保证湿地生态系统的功能和服务不受影响。
2. 合理利用合理利用是指在湿地保护的前提下,适当地利用湿地资源,满足人类经济社会的需求。
这需要在湿地利用和开发中,充分考虑湿地生态系统的特点和服务功能,制定科学合理的利用规划和管理措施,保证湿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利用。
3. 科学管理科学管理是指在湿地保护和利用过程中,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保证湿地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稳定。
这需要开展湿地的监测、评估和科学研究,制定科学的管理规划和措施,加强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力度。
4. 综合治理综合治理是指在湿地保护和利用过程中,采取综合的管理措施,协调各方面的利益,保证湿地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稳定。
这需要加强湿地的规划和管理,加强湿地的监测和评估,加强湿地的宣传和教育,促进湿地保护和利用的协调发展。
二、湿地保护的管理制度《湿地保护法》规定了湿地保护的管理制度,包括湿地保护规划、湿地保护区、湿地保护工程、湿地资源的调查和监测等。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湿地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1. 湿地保护规划湿地保护规划是指对湿地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估,制定湿地保护和利用的规划和方案。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模版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的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以及其他具有湿地生态功能的区域。
第三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的原则,强化法律法规的约束,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促进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政府应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机制,明确管理责任和权力,加强资源投入,推动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加强科研和监测,提高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细化水平。
第六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湿地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湿地保护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湿地保护区的划定与管理第七条湿地保护区应根据湿地的生态特征、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科学划定,在划定范围内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并确保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湿地保护区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区域内的管理责任和权力,加强巡查和监督,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湿地保护区内禁止采取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开垦、围垦、填湖、排污等。
第十条湿地保护区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加强对入侵物种、捕捞、狩猎等活动的管理,保护湿地内的生物多样性。
第十一条湿地保护区内应加强对游客和开发商的管理,控制人流量、车流量,防止人为活动对湿地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
第三章湿地公园的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湿地公园应根据湿地的特点和功能,合理划定公园范围,形成开放式的保护区域。
第十三条湿地公园的建设应符合保护为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湿地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
第十四条湿地公园应加强对游客的管理,设立游客中心和观测点,提供科普教育,引导游客文明观赏,防止人为破坏。
第十五条湿地公园内禁止进行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采挖、排污、投放垃圾等。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湿地保护存在问题及保护对策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湿地保护存在问题及保护对策胡建明;李乐;苏艳红;韩萌;关生辉【摘要】湿地在物种多样性、调节气候、含蓄水源等多方面的作用,一直受到我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的密切关注。
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湿地保护、生态修复、科研创新、模式建设、规划设计等多方面作出努力,以实现其持续性存在和生态功能的提升。
但由于自然、社会、经济、体制等多因素的影响,山东省东营市黄河三角洲湿地保护工作受到的制约较大,存在湿地退化程度较为严重,生物多样性保护压力大,生态功能难以充分利用等问题。
该文通过梳理山东省东营市黄河三角洲湿地保护存在的各种问题,为实现生态保育、社会共享和经济发展的综合效益提出可行性较强的建议,以期为湿地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Wetland can play important roles in diversity of species,climate adjustment and water resource protection,etc.It has been paid close attentions by Chinese government and international society.In our country,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 have been striking for wetland protection,ecological restoration, scientific research innovation,model construction and plans design in order to realize sustainable occurrece and promote ecological function.However,due to the effects of nature,society,economy and mechan-mism,wetland protection in the Yellow river delta has been restricted greatly,degradation degree of wet-land is strong,pressure for protecting ecological diversity is great,and ecological function can not be fully used.In this paper ,through studying problems occurred in wetland protection in theYellow River Delta, suggestions for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ecological easement,social shar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have been put forward.It will provide some references for carrying out wetland protection in this are-a.【期刊名称】《山东国土资源》【年(卷),期】2016(032)003【总页数】5页(P56-60)【关键词】黄河三角洲;湿地;生态保护;东营市【作者】胡建明;李乐;苏艳红;韩萌;关生辉【作者单位】东营市科技服务中心,山东东营 257091; 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山东东营 257091;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山东东营 257091;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山东东营 257091;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山东东营 257091;利津县国土资源局,山东利津2574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P968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的三大生态系统。
东营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东营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随着城市发展,环境污染加剧,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为保护生态环境,东营市实施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该方案的核心是对城市生态环境进行划分和分类管理,加强对不同分区的管控,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包括三条生态环境分界线和一个环境质量单一平衡区,具体划分如下: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生态系统中的核心区进行划分,保障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该区域的资源利用和开发必须严格控制。
东营市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包括国家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区域。
对于不符合保护要求的项目,要严格限制或禁止。
二、生态控制黄线生态控制黄线是指对生态系统中的缓冲区进行划分,既要满足生态安全,又要满足利用需求。
该区域内的资源利用和开发要严格执行生态保护规划,加大环保和资源利用监管力度,防止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东营市生态控制黄线主要包括休闲农业区、自然资源和风景旅游区、农业生态保护区等。
对于该区域内的项目,要根据情况进行限制,遵守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的原则。
三、生态修复蓝线生态修复蓝线是指对已经受到一定破坏的生态系统进行划分、防治和修复,旨在改善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
该区域主要包括城市绿化带、水源涵养区、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还草等。
对于该区域内的项目,要根据生态环境修复原则进行编制和管理。
四、环境质量单一平衡区东营市的环境质量单一平衡区是指对污染源排放进行严格管理的区域,该区域内要严格控制化工企业、重工业、高污染产业等企业的排放。
对于污染严重的地区,要进行长期的治理和改善,加大污染治理的力度。
环境质量单一平衡区主要包括大气污染防治区、水污染防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区等。
对于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要进行限制或者禁止。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实施,推进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加强了对生态环境的管理和保护,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二)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第十条国家林业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东政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东政发〔2021〕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东营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1日东营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四五”时期,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重大战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推动实现新时代东营高质量发展、建设富有活力的现代化湿地城市的关键时期。
为扎实做好全市“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东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东政发〔2021〕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工作进展情况和面临的形势(一)工作进展。
“十三五”以来,全市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紧紧围绕“打造山东高质量发展的增长极,黄河入海文化旅游目的地,建设富有活力的现代化湿地城市”目标定位,统筹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在生态环境建设上确定“一园两带多廊道”新格局,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圆满完成“十三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污染防治成效显著。
1.促进高质量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四减四增”结构调整取得积极成效。
“十三五”期间,累计治理“散乱污”企业89家,淘汰炼油产能656万吨。
全市三次产业结构由5.6∶62.3∶32.1调整为5.3∶56.3∶38.4,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达到34.21%。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湿地公园规划和建设,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及毗邻海域从事省级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认定、命名、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命名,依法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湿地资源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公园的认定和建设保护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公园的有关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有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湿地公园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资或者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湿地公园建设和保护工作。
对在湿地公园建设和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湿地资源状况、生态省建设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全省湿地公园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山东东营黄河口湿地旅行攻略
山东东营黄河口湿地旅行攻略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国最长的河流。
而山东东营黄河口湿地,则是黄河入海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探寻黄河之美的绝佳之地。
如果你计划前往山东东营黄河口湿地旅行,下面的攻略将为你提供有关这片神奇湿地的必要信息。
1. 湿地背景山东东营黄河口湿地位于山东省东营市东北部,总面积达到1.2万公顷。
这里是黄河由山东入海的最后一段,因此具有极高的生态价值。
湿地保护区内草原、滩涂和河口等多个生态系统共存,形成了独特的自然风光。
这里不仅是候鸟的天堂,还是生物多样性的宝库。
2. 最佳游览时间黄河口湿地的最佳游览时间是每年的春季(3月至5月)和秋季(9月至11月)。
春季是候鸟迁徙的季节,成千上万只候鸟从南方到达黄河口湿地,觅食和繁殖。
而秋季则是候鸟离开的季节,黄河口湿地被成群的候鸟填满,构成了壮观的景象。
3. 自然风光黄河口湿地的自然风光十分壮丽,草原、芦苇和滩涂构成了一幅幅自然画卷。
在这里,你可以漫步在广袤的草原上,参观滩涂上的养殖场和渔村,也可以登上黄河口湿地主峰观赏壮丽的黄河入海景色。
此外,在湿地保护区里,还可以进行划船、观鸟和野餐等休闲活动,亲身感受大自然的美妙。
4. 文化传统山东东营黄河口湿地不仅自然风光优美,还有悠久的文化传统。
在湿地附近,还有许多与黄河有关的历史遗迹和文化景点,如黄河文化广场、龙山文化遗址和琅琊台等。
游客可以在体验湿地自然风光的同时,了解和感受黄河文化的魅力。
5. 交通与住宿前往山东东营黄河口湿地的交通比较便利。
可以乘坐飞机、火车或长途汽车到达东营市,再转乘当地的公交车或出租车前往黄河口湿地。
在湿地附近,也有一些经济实惠的酒店和农家乐可供游客选择。
6. 游览建议在游览山东东营黄河口湿地时,建议游客提前了解天气情况,选择合适的季节前往。
另外,不要忘记携带防晒用品、帽子和合适的鞋子,以便享受游览时的舒适体验。
在游览期间,要保持环境整洁,不随意乱扔垃圾,保护好湿地的生态环境。
东营湿地保护工作总结
东营湿地保护工作总结
东营市位于山东半岛的中部,拥有丰富的湿地资源。
近年来,东营市政府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和举措,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以下是对东营湿地保护工作的总结和展望。
首先,东营市政府加大了对湿地保护的投入。
通过资金的投入,加大了对湿地的修复和保护力度,修复了一大批受损湿地,提高了湿地的生态功能和服务能力。
其次,东营市政府加强了对湿地的管理和监测。
建立了完善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加强了对湿地的日常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了一些湿地面临的问题,确保了湿地的生态安全。
再次,东营市政府加强了对湿地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公众对湿地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湿地保护的良好氛围。
最后,展望未来,东营市政府将继续加大对湿地保护工作的投入,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加强对湿地的监测和宣传教育工作,努力实现湿地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和提升。
总之,东营湿地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希望东营市政府和全社会继续共同努力,共同保护好我们的湿地资源,为后代留下更美好的自然环境。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5月28日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东营市人民政府市长申长友2014年5月30日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保护、建设和管理,保持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以黄河口新生湿地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鸟类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
其具体范围、面积、界线以国务院批准文件为准。
黄河新淤土地、低潮时负3米浅海纳入自然保护区管理。
第三条在自然保护区及其相关区域从事保护、管理、建设、生产、经营、旅游、文化、科研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实施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二)调查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三)进行科学研究或者协助有关机构进行科学研究,对珍稀动植物进行生态观察、研究等工作,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四)依法开展生态旅游;(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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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
第162号
《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姜杰
二Ο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建设生态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林业局《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具有一定面积和较强生态功能的地带或者水域。
主要包括河口三角洲、滩涂、沼泽、湿草甸、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科研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分级管理的体制。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保护区、城市管理、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财政、黄河河口管理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胜利石油管理局、济军生产基地分别负责辖区内的湿地保护工作,并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制定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的湿地保护规划。
湿地保护规划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七条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举
报的权利。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保护湿地或者认建认养湿地,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建立湿地评审制度。
设立湿地专家委员会,为湿地认定、湿地保护范围、湿地资源评估以及湿地保护和利用等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评审意见。
湿地专家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章湿地保护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生态系统具有代表性的湿地;
(二)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
(三)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的繁殖地、越冬地或者重要的迁徙停歇地;
(四)其他具有特殊保护意义、生态价值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湿地。
第十一条对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人文景观集中、科普教育意义明显的湿地,由有关部门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湿地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湿地公园。
第十二条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的湿地,因面积较小,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的,由有关部门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湿地专家
委员会评审后,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湿地自然保护
小区或者湿地多用途管理区。
第十三条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小区和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的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规
划方案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小区和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的撤销、性质改变或者范围
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下列湿地作为重要湿地予以保护:
(一)湿地自然保护区;
(二)湿地公园;
(三)湿地自然保护小区或者湿地多用途管理区;
(四)列入湿地名录的其他湿地。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开垦或者占用重要湿地。
对开垦、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恢复湿地的自然状况。
因公共利益或者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或者征用重要湿地的,应当依法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
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禁止在重要湿地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排放湿地蓄水;
(二)擅自开垦农田、挖塘养殖、开发盐田、采矿等,改变自然湿地用途;(三)擅自取土、挖沟、筑坝、烧荒、砍伐林木、割草、放牧等,破坏野生动
物繁殖区及其栖息地;
(四)非法采集、猎捕野生动植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
其他水生生物;
(五)倾倒固体废弃物,投放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排放污水或者
有毒有害气体,污染湿地生态环境;
(六)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七)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第十七条建立湿地补水制度。
湿地生态用水由湿地保护单位提出用水意见,经水利、黄河河口管理等部门核定后,纳入市、县区用水总量控制计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水利设施建设,对缺水退化的重要
湿地有计划地进行恢复改造。
第三章湿地利用
第十八条开发利用湿地资源,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不得破坏
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第十九条在重要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照批准的保护方案进行。
第二十条在重要湿地进行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项目的施工,应当对周围景观、水体、植被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竣工后,应
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地污染或者破坏的,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并向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开发利用湿地应当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修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规范各种湿地资源开发利
用活动的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湿地保护检查、考核和奖惩制度,定期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监测湿地资源变化,提出重要湿地名录及其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林业等部门依法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林业、自然保护区、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湿地保护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