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推出《计划》提高新妈妈“育商”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21•【文号】国卫妇幼发〔2017〕42号•【施行日期】2017.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母婴安全是妇女儿童健康的前提和基础。
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是国际上公认的基础健康指标,也是衡量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发展的重要综合性指标。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将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作为主要健康指标,提出了明确任务目标。
为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保障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源头严防风险,全面开展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一)强化首诊医疗机构妊娠风险筛查责任。
首诊医疗机构应当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见附件1),筛查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
首诊医疗机构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将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产妇主动转诊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妇产医院及中医医院(以下统称医疗机构)接受妊娠风险评估。
(二)强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妊娠风险评估责任。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对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见附件2),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加强分类管理。
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
二、紧盯重点人群,严格进行高危专案管理(三)明确医疗机构对高危人群管理职责。
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人口质量,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划生育和人口管理活动。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人口数量和结构合理的基本国策原则。
第四条国家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获得生育服务和健康权益。
第五条国家鼓励科学、文化和经济手段,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第六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人口控制与调控第七条国家制定人口控制与调控政策,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采取必要措施,合理调节人口数量和结构。
第八条国家加强人口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和质量,推动人口规划和产假、育龄女性就业政策的结合。
第九条国家支持并鼓励晚婚、晚育,保护家庭和谐稳定。
第十条国家开展全面二孩政策,支持夫妻自愿选择再生育一个孩子,提供相应支持和服务。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有关人口控制与调控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第三章妇女和儿童权益保障第十二条国家重视妇女和儿童权益的保障,推进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制,提供生育服务、保健服务和儿童教育服务。
第十四条国家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的质量监督,确保服务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五条国家加强妇女和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
第十六条国家采取必要措施,解决儿童福利和教育问题,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第四章社会参与与支持第十七条国家推动全社会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素质。
第十八条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多样化、优质的服务。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发挥其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条国家推动科学研究,提升计划生育工作的科技含量与水平,促进科技与计划生育的深度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0.27•【文号】主席令[第33号]•【施行日期】1995.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妇幼健康,妇女保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婚前保健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优化生育政策实施方案
优化生育政策实施方案一、优化生育政策的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和出生人口的减少,优化生育政策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优化生育政策的实施可以通过调整生育政策和提供相关的优惠措施来鼓励更多的人们生育,促进人口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调整生育政策的方案1. 放宽生育政策限制放宽生育政策限制,比如取消或延长夫妻年龄限制、放宽高龄产妇生育权利等,使更多的人们有机会进行生育。
同时,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口情况,采取差异化的政策,鼓励人口密度低的地区生育,减轻人口密度高的地区的压力。
2. 提高生育政策的奖励力度提高生育政策的奖励力度,比如增加生育津贴、实行育龄女性生育假等,以激励更多的人们选择生育。
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给予生育员工福利待遇和职业保障,减轻生育对家庭和个人经济的压力,增加生育的积极性。
3. 加强生育政策宣传和教育加强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对生育政策的认知和理解。
通过宣传活动、媒体报道、社会团体参与等方式,将生育政策的利益和重要性传递给更多的人们,促使其积极投身于生育行动中。
三、提供相关的优惠措施的方案1. 加大对育龄夫妇的医疗和健康保障力度加大对育龄夫妇的医疗和健康保障力度,包括提供免费的产前检查和妇幼保健服务,降低生育风险和提高生育成功率。
此外,建立健全的生育健康档案系统,提供全方位的生育健康咨询和指导,提高人们对生育的安全性和满意度。
2. 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和帮助为生育家庭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和帮助,包括提供购房优惠、免费教育资源、儿童福利补贴等。
通过这些优惠措施,减轻生育家庭的经济负担,增加他们生育的信心和动力。
3. 加强孕产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孕产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全程的孕产婴健康服务,包括产前保健、医疗服务、母婴护理和心理支持等。
通过建立完善的服务网络和提供优质的服务,提高生育家庭的满意度和幸福感,增加其再次生育的愿望。
四、优化生育政策实施方案的推广与监督1. 推广优化生育政策实施方案加大对优化生育政策实施方案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们了解并参与其中。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28•【文号】国卫妇幼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4〕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累积生育需求集中释放,出生人口数量有所增加,高龄孕产妇比例有所增高,妇幼健康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服务资源都将面临新挑战。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做好妇幼健康服务工作,保障单独两孩政策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一)落实组织领导责任。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妇幼健康服务保障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服务到位。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保障母婴安全放在卫生计生工作的突出位置,指导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设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由分管业务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具体负责,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协调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转诊等机制。
加大医疗机构内部挖潜,扩充产科床位,重点提高妇产科、儿科服务能力。
(二)做好预案准备。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妇幼健康服务保障措施纳入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统筹考虑。
要深入分析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对妇幼健康服务的影响,开展服务资源调查,迅速摸清底数,针对服务缺口,明确工作措施,尽快研究制订工作方案。
2023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新规定
2023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新规定2023年,全球人口问题愈发凸显,尤其是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问题成为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难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推出了一系列全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新规定,旨在应对人口问题,促进人口结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对2023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新规定的阐述。
一、强调人口结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人口结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是2023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新规定的核心目标。
新规定重点关注三个方面:一是推进生育观念的转变,倡导少生、健康生育,鼓励夫妻在婚后适当延迟生育并合理安排孩子的生育间隔。
二是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应对,鼓励适龄夫妇生育二孩,同时提供生育保障和教育支持,以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
三是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确保流动人口的权益得到保障,并提供更多适时适地的社会服务。
二、加强计生措施和服务2023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新规定强调加强计生措施和服务,构建全方位、全周期、个性化的计生服务体系。
新规定提出以下措施:一是建立健全的计生服务网络,包括建立计划生育咨询服务机构和网络平台,提供婚前婚后咨询、生育服务、避孕服务等个性化服务。
二是加强避孕知识宣传和普及,提供多样化的避孕方式和产品选择,提高避孕意识和行为。
三是完善生育保险和福利制度,为夫妇提供生育保障和教育支持,降低生育成本和压力。
四是加强流动人口计生信息管理,健全流动人口计生档案,实施跨地区计生服务。
三、强化计生政策的执行和监督为确保新规定的有效实施,需要强化计生政策的执行和监督。
新规定明确提出以下要求:一是落实计生责任,加强各级政府对计生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加大对计生工作的投入和支持。
二是推进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加强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保护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数据统计和信息监测,建立人口数据库和动态监测系统,及时掌握人口变化和计生工作情况,为政策调整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是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鼓励社会各界的参与和监督,增加信息透明度和公开程度。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09•【文号】国卫妇幼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2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巩固强化母婴安全五项制度,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我委在总结2018-2020年母婴安全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和有效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10月9日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为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质量和水平,巩固强化母婴安全,保障实施优化生育政策,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自2021年起,在全国组织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入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为主线,聚焦服务质量提升、专科能力提升和群众满意度提升,持续强化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能力,预防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
二、行动目标促进母婴安全高质量发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到2025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14.5/10万,全国婴儿死亡率下降到5.2‰,为如期实现“健康中国2030”主要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进一步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水平,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体系,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便捷、温馨的高质量妇幼健康服务,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健康更有保障。
三、行动范围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重点是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妇产医院。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解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4.03.2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解读一、起草背景助产服务是基本医疗服务,关系母婴安全健康,事关千家万户幸福。
为确保助产服务可及性,提高助产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母婴安全,在广泛听取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行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制定印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通知》强调公立医疗机构要承担产科服务兜底责任,从六个方面对加强助产服务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强化助产服务规划布局,确保助产服务供给,有效满足孕产妇需求。
二是主动公布助产机构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群众有序就医。
三是强化助产服务质量管理,全面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四是开展生育友好医院建设,优化孕产期保健服务,促进安全舒适分娩。
五是规范助产服务资源调整,明确调整程序,确保助产服务可及性。
六是健全完善政策保障机制,构建促进产科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保障机制,调动产科医务人员积极性。
三、重点问题解读(一)关于助产服务规划布局。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编制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服务资源进行规划布局,确保助产服务供给,有效满足孕产妇需求。
人口30万以上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有2家公立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助产服务,人口30万以下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有1家公立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助产服务,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障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备助产服务能力。
(二)关于助产服务资源调整。
《通知》对助产服务资源调整作出规范要求。
一是严守服务底线,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任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地广人稀地区的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应保障产科持续服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调整医疗资源的除外。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加强生育全程基本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卫妇幼发[2016]53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发布日期】2016.10.14【实施日期】2016.1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若干意见(国卫妇幼发〔2016〕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财政(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和“十三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提升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保障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妇幼健康服务资源配置(一)尽快调整扩增妇幼健康服务资源。
省、地市、县各级要迅速摸清区域内现有产科服务资源底数,预估新增生育峰值,合理测算需求缺口。
根据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群众新增需求,以“调整存量、做优增量、补齐短板、提升能力”为原则,争取达到每千分娩量产科床位数17张。
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现有资源,通过科室间、科室内床位调整等方式,尽快扩增产科床位,缓解部分地区“一床难求”的突出问题。
生育服务需求大的重点地区可探索分级建档制度,合理分流,引导孕妇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合理选择建档机构;设立孕妇建档服务中心,协调解决孕妇建档问题,让每位孕妇都能得到及时、安全、有效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加快实施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保障工程,加强省、地市、县三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在县级医院建设项目中着力提高产科服务能力,新增产科床位8.9万张,力争在“十三五”前期解决妇幼健康服务资源总体不足和结构性短缺的供需矛盾。
WHO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十项措施
WHO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十项措施母乳喂养是新生儿获得最佳营养和抵抗力的最佳方式。
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了一系列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措施,以下是这十项措施:1.颁发母乳喂养政策:各国政府和卫生部门应当制定并执行支持母乳喂养的政策。
这些政策应该包括鼓励并保护母乳喂养,规范商业食品和奶粉的广告宣传,以及制定法律保护产假和哺乳假等。
2.建立母乳喂养保护和支持服务:政府应该提供一系列的母乳喂养支持服务,包括儿科医生、助产士和各类卫生保健从业人员的培训,以及母乳喂养支持组织的设立,用于向妈妈们提供信息和支持。
3.专业人员的培训:医护人员需要接受与母乳喂养相关的培训,以帮助妈妈们更好地实施母乳喂养。
这包括临床技巧、支持策略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4.与母乳喂养有关的宣传:政府和卫生部门应当利用各种方式对母乳喂养进行宣传,以提高人们对母乳喂养的认识和意识,包括媒体、健康教育和社交媒体等。
6.母乳喂养教育:医护人员应当向妈妈们提供母乳喂养的权威信息,包括母乳喂养的好处、技巧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这样可以帮助妈妈们更好地理解母乳喂养,并且增强实施母乳喂养的信心。
7.认可和保护婴儿友好医院:政府和卫生部门应当推广婴儿友好医院(BFHI)的认可和保护。
BFHI是一项由WHO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共同推出的计划,目的是推广和保护母乳喂养。
这些医院应当提供良好的母婴护理环境,包括提供父母教育、支持和帮助。
8.鼓励父母参与:政府和卫生部门应当鼓励父母参与到母乳喂养过程中。
这包括提供父母教育,帮助父亲了解母乳喂养的好处和参与其中的重要性,以及支持父亲提供情感上的支持。
10.实现全社会的母乳喂养支持:政府、社区和家庭应当共同努力,实现全社会对母乳喂养的支持。
这可以通过在学校、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建立母婴护理设施,提供哺乳和换尿布的场所等。
此外,政府还应当制定相关法律,保护妈妈们在公共场所喂养婴儿的权益。
母乳喂养对于婴儿的健康发育至关重要,因此各国政府和卫生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促进母乳喂养的实施。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20•【文号】财社〔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以及《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号),切实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9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460元。
二、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2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9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60元。
三、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并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中央财政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分档安排补助资金。
各地要切实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年4月20日。
卫生部继续作好促进母乳喂养、创建爱婴医院就业.doc
卫生部关于继续作好促进母乳喂养、创建爱婴医院工作的通知发文单位:卫生部发布日期:1994-4-9执行日期:1994-4-9生效日期:1900-1-11992-1993年,我国开展了大规模促进母乳喂养、创建爱婴医院的培训、健康教育和社会动员等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在各级政府的支持和领导下,由于卫生行政部门及广大医务人员共同努力,第一、二两批申报爱婴医院的244个医疗保健机构,经过国家级、省级两级严格评估,有207所被中国爱婴医院最高审批委员会确认为爱婴医院,现正式宣布如下(名单见附件)。
为了更好地执行我国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1994-1995年促进母乳喂养/创建爱婴医院”过渡周期项目,实现到1995年创建1000所爱婴医院,和《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到2000年使母乳喂养率以省为单位达到80%”的目标,贯彻《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及其行动计划,实现其到1995年“所有的医院都成为爱婴医院”的中期目标,并力争创建爱婴市、爱婴省。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搞好部门协调,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参与促进母乳喂养、创建爱婴医院活动,统筹规划并将其列入本地《九十年代儿童发展规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为促进母乳喂养活动提供必要的政策和条件。
二、在医院评审中,各级医院的妇产科、儿科确保做到母乳喂养的“十条”标准,成为爱婴科室,实行母婴同室,并经医院感染监控符合标准者还可适当加分。
三、爱婴医院应享受必要的优惠政策,如收费标准、人员待遇等。
四、继续深化产、儿科制度改革,积极创建爱婴医院。
各地在创建爱婴医院活动中,积累了很好的经验,拓宽了服务领域,改善了服务设施。
工作人员不仅在技术上精益求精,而且在服务态度与服务质量上把一片爱心献给了母亲和婴儿。
创建爱婴医院活动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需要,有利于引导医务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为使创建爱婴医院活动健康迅速地开展,使更多的妇女儿童享受高质量的保健、医疗服务,各地要重视医院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国家关于母婴护理的政策文件
国家关于母婴护理的政策文件
为促进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母婴护理的政策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及《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等。
《母婴保健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保障母婴健康的基本法律,旨在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该法规定了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技术鉴定、行政处罚等内容,是开展母婴护理工作的法律依据。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是为了更好地实施《母婴保健法》而制定的法规,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管理、服务、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该办法强调了母婴护理服务的重要性,要求建立健全的母婴护理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是我国儿童事业发展的蓝图,旨在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提高儿童福利水平。
该纲要提出了加强母婴护理、完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等目标,是推动母婴护理事业发展的重要政策文件。
这些政策文件的出台,为我国母婴护理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实践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提高母婴护理服务水平,为促进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做出更大的贡献。
2023年最新计划生育条例-2023年计划生育条例1500字
2023年最新计划生育条例-2023年计划生育条例1500字2023年最新计划生育条例共1500字。
根据我所了解到的相关政策和情况,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一个可能的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根据人口发展战略和国家发展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婚生育计划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合适龄女性延迟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
鼓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家庭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政府将制定相关计划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信息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供相关服务和咨询。
第五条婚姻法鼓励夫妻双方一起决定生育时间和数量,鼓励双方一起承担家庭责任。
第六条政府将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生育条件和权限第七条具备计划生育权限的夫妻,可按照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进行生育。
第八条夫妇之一非中国籍的,需按照国籍的相关规定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第九条未满22周岁或未婚未育的个人不具备计划生育权限。
第三章支持措施第十条国家将建立健全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科学的生育咨询、健康检查、优生优育指导等支持服务。
第十一条家庭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将提供各类生育信息和相关宣传教育,为夫妻提供咨询和指导,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生育决策。
第十二条国家将建设和发展优质的托幼机构和学前教育资源,解决夫妻工作后的育儿问题。
第十三条政府将加大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效果。
第四章监督和惩罚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将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反政策的行为将予以处理和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罚款或其他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将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政策。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原有的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对于未尽事宜,可根据需要另行补充规定。
以上是一个关于2023年最新计划生育条例的设想,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变化,具体条文以相关政府官方发布的文件为准。
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21.11.15•【文号】国卫妇幼发〔2021〕38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关于印发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2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交通运输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广播电视局、中医药管理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现将《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国铁集团2021年11月15日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母乳喂养对于促进婴幼儿生长发育,降低母婴患病风险,改善母婴健康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为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和《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保障实施优化生育政策,维护母婴权益,促进母乳喂养,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目标要求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以提升母婴健康水平为目的,强化宣传教育、服务供给和政策统筹,维护母婴权益,强化母乳喂养全社会支持体系,进一步提升母乳喂养水平。
生育三孩推进工作计划方案
一、背景及目标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为优化人口结构,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国家出台了三孩生育政策。
为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提高生育率,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计划方案。
一、工作目标1. 提高生育观念:引导广大夫妇树立积极生育观念,鼓励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2. 完善政策体系:制定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为三孩家庭提供全方位支持。
3. 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孕产妇、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4. 促进就业保障:保障三孩家庭在就业、住房等方面的权益,减轻家庭负担。
二、工作措施1. 宣传引导(1)开展生育政策宣传活动,普及三孩政策相关知识,提高社会认知度。
(2)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宣传优生优育、科学育儿理念,引导夫妇树立积极生育观念。
2. 完善政策体系(1)调整生育保险政策,提高生育保险待遇,减轻生育家庭负担。
(2)制定托育机构建设规划,加大对普惠托育服务的支持力度。
(3)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对三孩家庭给予购房、租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3. 提升服务水平(1)加强孕产妇健康管理,提高孕产妇、婴幼儿保健服务水平。
(2)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提供多样化、高质量的托育服务。
(3)加强社区、家庭育儿指导,提高家庭育儿能力。
4. 促进就业保障(1)完善就业政策,保障三孩家庭在就业、晋升等方面的权益。
(2)加大对三孩家庭的就业培训力度,提高家庭就业能力。
(3)落实产假、陪产假等制度,减轻家庭生育负担。
三、实施步骤1. 组织筹备阶段(2023年1月-2月)(1)成立生育三孩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
(2)制定工作计划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措施和实施步骤。
2. 宣传引导阶段(2023年3月-5月)(1)开展生育政策宣传活动,提高社会认知度。
(2)组织专家讲座、育儿经验分享等活动,引导夫妇树立积极生育观念。
3. 政策体系完善阶段(2023年6月-8月)(1)制定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为三孩家庭提供全方位支持。
提高生育服务效能的工作计划
提高生育服务效能的工作计划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提高生育服务的效能成为了一个紧迫的任务。
优质、高效的生育服务不仅可以促进人口的健康发展,还能够增加人口的质量和素质,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为此,我们制定了以下工作计划来提高生育服务的效能。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1.1 优化孕育场所:改善孕育服务场所的环境和设施,提供舒适的候诊环境,增加更多便利设施,如儿童游乐区、哺乳室等,满足孕妇和家庭的需要。
1.2 提升医疗器械水平:引进先进的医疗器械和技术,提高孕育服务的准确性和便捷性,例如,引进无创产前检测技术、智能化的妇产科设备等。
二、完善生育服务体系2.1 建立全面的生育健康档案:建立个人生育健康档案,包括孕前、孕期、产后的相关信息,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数据共享、共同管理,提高生育服务的协同性和效率。
2.2 强化多学科协同合作:建立跨学科、跨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强生育服务团队的专业性和协同性,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生育服务,确保孕育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畅通无阻。
三、开展公共宣教活动3.1 加强生育知识宣传:通过开展讲座、培训等形式,加强生育知识的普及宣传,提高公众对于孕育过程中的健康问题的认知水平,增强生育服务的可及性。
3.2 推进婴幼儿护理知识普及:开展婴幼儿护理知识的普及活动,提供养育指导和支持,帮助家长正确护理婴幼儿,营造有利于儿童成长的良好环境。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4.1 提升医务人员专业素质:加大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鼓励他们参与学术研究,推动生育服务的创新和发展。
4.2 引进优秀人才:吸引优秀的医疗服务人才和研究人员,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和良好的发展机会,充实生育服务队伍,提高服务效能。
五、加强监督管理5.1 建立生育服务的评估机制:制定相关评估标准和指标,定期对生育服务的质量和效能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确保服务的及时性和高效性。
2023生育最新政策
2023生育最新政策(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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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生育服务质量优化工作计划
提升生育服务质量优化工作计划一、背景与目标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逐渐加剧,提升生育服务质量成为了当今社会的紧迫任务。
本计划旨在通过优化生育服务的工作流程、加强医护人员的专业培训以及完善服务设施等方面,提高生育服务质量,满足公众的需求。
二、工作流程优化1. 完善生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
2. 设立专门的生育咨询热线,方便公众咨询和预约相关服务。
3. 进一步优化预约、检查、手术等环节,减少等待时间,提高效率。
4. 强化与相关部门和医院的合作,建立良好的资源共享机制。
三、人员专业培训1. 加强医护人员在生育服务方面的专业培训,提高其服务水平。
2. 设立定期培训计划,更新医护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鼓励医护人员参加学术交流会议,提升专业水平。
4. 配备专业导师,为初级医护人员提供指导和培养机会。
四、完善服务设施1. 提升生育科室的设备水平,更新和维护相关设备。
2. 定期开展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 改善生育服务环境,提供舒适和私密的就诊环境。
4. 定期开展患者满意度调查,及时了解及解决公众对服务设施的问题和需求。
五、宣传推广1. 制定宣传计划,提高公众对生育服务的了解和认知。
2. 利用多种渠道开展宣传,如电视、广播、社交媒体等。
3. 鼓励医院内部开展宣传活动,增强公众对生育服务的关注度。
4. 定期发布生育服务的政策和新闻动态,让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六、质量监控与评估1. 建立生育服务质量监控机制,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
2. 设立投诉管理渠道,及时处理公众的投诉和意见。
3. 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4. 借助科技手段,提高质量监控的效率和准确性。
七、预算与时间安排本工作计划预计实施时间为一年,总预算为XXX万元,具体预算分配如下:- 工作流程优化:XXX万元- 人员专业培训:XXX万元- 服务设施改善:XXX万元- 宣传推广:XXX万元- 质量监控与评估:XXX万元八、结语本工作计划旨在提升生育服务质量,从多个方面入手,全面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医护人员培训、改善服务设施、宣传推广和质量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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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本同病 治宜利湿散寒 , 通络止痛 。防风骨刺 消胶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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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效 ; 防风 辛 、 , , 膀 胱 、 、 经 , 有 祛 风 除 湿 、 甘 温 归 肝 脾 具 解 痉 止 痛 的 功 效 ; 骨 草 具 有 通 络 止 痛 之 功 效 ; 鳖 虫 归 肝 透 地 经 , 有破瘀 血、 痛之功效 ; 具 止 白花 蛇 甘 、 , , 肝 经 , 成 温 归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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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疼痛积分 。①膝关节 静息痛 : 常 为 0分 ; 度疼 痛 j E 轻
不 影 响 l 作 为 1 ; 匿不 影 响 睡 眠 为 2分 ; 影 响 睡 眠 _ f 分 较 重 为 3分 。② 膝 关 节运 动 痛 : 常 为 0分 ; 下 楼 有 症 状 、 正 上 屈 伸 无 影 响 为 1分 ; 上下 偻有 症 状 、 蹲 疼 痛 为 2分 ; 走 时 下 行
显效 5 7例 , 有效 4 6例 , 效 1 无 4例 , 有效率 9 . % 。对 总 07
照 组 10例 , 床 控 制 1 , 效 4 3 临 2例 显 9例 , 效 3 有 2例 , 效 无
3 7例 , 总有效 率 7 . % 。2组 总有 效率 比较 差 异有统 计 15
学 意 义 ( < .5 , 疗 组 疗 效 优 于 对 照 组 。 P 00 ) 治
O A属 中医学骨痹 范畴 , 素 问》 “ 《 云 病在骨 , 骨重不 可
举 , 髓 酸 痛 , 气 至 , 日 骨 痹 ” 有 “ 遇 此 者 ( 寒 骨 寒 名 又 冬 风 湿) 为骨 痹 ” 说 。 基 本 病 机 为 正 气 亏 虚 , 寒 湿 邪 乘 虚 之 风 袭人人体 . 引起 气 血 运 行 不 畅 , 络 阻 滞 ; 痰 浊 瘀 咖 . 经 或 .阻 滞 经 隧 , 入 关 节 筋 脉 , 发 本 病 。 _虚 为 本 , 实 为 俅 , 深 引 E 邪
理 疗 患 膝 。1 4d为 1 疗 程 。 个
疗 后 静 息 痛 、 动 痛 积 分 组 问 比 较 差 异 有 统 计 学 意 义 运
( <00 )治疗组改善优于对照组。 P .5 ,
2 2 2组 临 床 疗 效 比较 .
治 疗 组 10例 , 床 控 制 3 5 临 3例 ,
2 结 果
有祛风 、 络 、 痉之功 效 , 于风 湿顽痹 ; 胡索 辛 、 . 通 止 用 延 * 温 , 肝 、 经 , 有活 血 、 气 、 痛之功效 。当归甘 、 , 归 脾 具 利 止 辛
温, 归肝 、 、 心 脾经 , 具有补血活 Ⅱ 、 I 调经止痛功效 : L 血竭甘 、
咸, , 平 归肝 、 经 , 有 祛 瘀 定 痛 之 功 效 。 全 方 共 奏 祛 风 心 具
除 湿解 痉 、 络 止 痛 之 功 效 。 通
红 外 线 治疗 具 有 祛 寒 、 m 、 湿 、 痹 、 痛 的作 用 . 活 除 通 I L 可 穿透 皮 肤 , 接 使 肌 肉 、 下 组 织 等 产 生 热 效 应 , 速 眦 直 皮 加 液 循 环 , 利 于 关 节 液 的 分 泌 和 吸 收 , 别 是 炎 性 递 质 和 有 特 免疫源性 物质的代谢 , 善关 节软 骨的 营养。同 时 , 外 改 红
疼痛为 3分。③ 压痛 : 正常 为 0分 ; 重压时疼痛 为 1分 ; 中
度 压 力 疼 痛 为 2分 ; 压 痛 为 3分 。 轻 15 疗 效 标 准 . 参 照 《 药 新 药 临 床 研 究 指 导 原 则 》 试 中 ( 行 ) 临 床控 制 : 痛 等 症 状 消 失 , 节 活 动 正 常 , 分 减 疼 关 积 少 /9 % , 显 示 正 常 。显 效 : 痛 等 症 状 消 失 , 节 活 > 5 X线 疼 关 动 不 受 限 , 分 减 少 ≥7 % , 5 , 线 显 示 明 显 好 转 。 积 0 <9 % X 有效 : 痛等症 状 基本 消 失 , 疼 关 活 动 轻 度 受 限 , 分 减 积 少 t3 % , 7 % , 显 示 有 好 转 。无 效 : 痛 等 症 状 与 > 0 < 0 X线 疼 关 节 活 动 无 明 显 改 善 , 分 减 少 <3 % , 线 无 改 变 。 积 0 x 以临床控制 、 屁效 、 效 统 计 总 有 效 率 。 有 16 统 计 学 方 法 . 采 用 S S 0 0统 计‘ 软 件 , 据 用 P S 1. 学 数 均 数 ±标 准 差 (互±s) 示 , 间 比较 采 用 t 验 , 数 表 2组 检 计 资料采, × 验。 E 检 l 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