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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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2018年修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2018年修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8.08.23•【文号】公通字〔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8〕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适应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和“放管服”改革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和方便办事,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通字〔2012〕3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8年8月23日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促进公安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实现便民利民,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主动公开执法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执法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使社会广为知晓执法公开的范围、期限和途径,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

第五条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特定对象告知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警务工作秘密,以及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妨害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

公安部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

公安部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

公安部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1985.09.06【实施日期】1985.09.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1985年9月6日)居民身份证编号是全国统一编定的,每个持证公民的唯一编号。

居民身份证编号,对于应用现代化技术进行人口管理的人口统计,对于加强公安现代化建设有重要作用。

因此,作好居民身份证编号工作,是证件签发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认真细致地组织实施。

为保证编号的准确性,作如下规定:一、为使居民身份证编号不重、不漏、不错,编号采用行政区划代码、出生日期码、分配顺序码三结合的方法,由十五位阿拉伯数码组成。

十五位数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第一至第六位码为行政区划代码;第七至第十二位码为出生日期码;第十三至第十五位码为分配顺序码。

十五位数码的使用方法是:(1)行政区划代码。

是用六位数字代码按层次分别表示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市、旗、镇、区)的名称。

六位数从左至右,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四位表示地区(市、州、盟);第五、六位表示县(市、旗、镇、区)。

如山西省平遥县的行政区划代码为“142431”;北京市东城区的行政区划代码为“110101”。

居民身份证编号中的行政区划代码是指公民第一次申领证件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旗、镇、区)一级的行政区划代码。

编号工作一律使用国家标准局批准的,1985-01-01实施的GB2260-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根据该文件规定,行政区划变更后,原代码不再代。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9.11•【文号】银发[2007]345号•【施行日期】2007.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已于2007年6月底建成运行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办理银行账户以及以银行账户为基础的其他业务有效识别客户身份提供了权威、便捷的技术手段。

目前,联网核查系统整体运行稳定,响应速度较快,社会效应初步显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工作(以下简称联网核查工作)正平稳、有序地开展。

为进一步做好联网核查工作,充分发挥联网核查系统的重要作用,及时解决联网核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联网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建设运行联网核查系统、推广应用联网核查是人民银行和公安部推动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贪污受贿、偷逃骗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有利于银行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内控机制,降低经营风险,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减少因账户假名或匿名造成的经济纠纷,遏制金融欺诈,保护社会公众的资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各有关单位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联网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这项基础性业务工作。

二、切实提高联网核查系统的数据质量为确保联网核查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各级公安机关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的数据质量。

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9.09.07•【文号】公通字[1999]69号•【施行日期】1999.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9]69号1999年9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经国务院1999年7月29日批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的编号使用公民身份号码。

8月26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国发(1999)15号,见附件一),决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号码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由公安部做出具体部署。

现就开展这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是加强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建设。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方便公民社会生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加强国家行政管理,维护社会秩序,进而在我国逐步实现社会信息管理现代化,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工作,确保号码的唯一性和准确性,是推广应用公民身份号码,建立和实施这一新制度的重要前提。

各地公安机关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紧抓好,限期完成任务。

二、周密部署,合理安排。

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依照重新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开展这项工作。

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要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组织、指导,搞好有关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使他们熟悉并掌握公民身份号码编制的原则、方法。

违规办理开卡业务触发的风险事件

违规办理开卡业务触发的风险事件

违规办理开卡业务触发的风险事件
一、案例经过
一客户来网点办理银行卡开卡业务,柜员进行联网核查的结果显示此公民身份号码不存在。

柜员在未要求客户提供其他身份证明的情况下,仍然为其办理了开户业务,操作流程违反相关规定,形成风险事件。

二、案例分析
(一)柜员对开户业务的风险程度重视不足,忽视联网核查的重要性,联网核查不符给予办理开户极易引发一系列涉案法律纠纷。

(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有明确的规定,如联网核查不符应采取相关措施予以佐证。

该柜员有章不循,出于某种原因故意未按流程办理业务,性质较为严重。

(三)现场审核人员责任心不强,现场审核流于形式,未能有效控制经办业务的操作风险。

三、案例启示
加强现场审核员及经办柜员的风险意识教育和责任意识教育,加强对《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的学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树立良好的风险理念,进一步提高各级人员的制度执行力和合规意识。

克服侥幸心理,充分认识违规操作存在的风险,增强自觉抵制违规违法操作行为的能力。

公安部下发户口管理规范

公安部下发户口管理规范

公安部下发户口管理规范浏览量::1318作者:来源:日期:2018/9/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部负责全国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依法登记户口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四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五条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第六条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业务由户口管理岗位在职民警负责承办。

公安机关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须经县级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协助从事户口登记事项受理、人像信息采集、户口档案整理、资料复印等辅助性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业务实行窗口首接责任制和民警终身责任制。

第二章常住户口登记第一节立户、分户登记第十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共同居住生活,成员间以亲属关系维系的,登记为家庭户。

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成员间不存在亲属关系的,登记为集体户。

家庭户一般由户内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户主。

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户主负责申报与本户有关的户口登记,并有义务督促户内其他成员及时申报各类户口登记事宜。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1998]1076号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1998]1076号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8年11月19日公治[1998]1076号)
四川省公安厅治安处:
你处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居民身份证编号出现错误,原发证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更正。

为避免在更正时产生重号,对户口迁移的公民,迁入地要主动发函联系,由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负责编号的核对、纠错,并及时将更正的编号函告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迁入地负责办理换发新证手续。

二、1997年3月国务院决定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原称社会保障号码)制度,明确公民身份号码将采用居民身份证编号,并由目前的15位数字升至18位数字。

鉴于重新修订的《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尚未公布,为避免实施后重复工作,原户政局在《关于对上海市公安局编定和补编公民身份证件编号问题的答复》(公户政[1997]90号,已抄送全国)中,要求暂缓为新生婴儿和16周岁以下公民编定或补编公民身份证件编号。

因此,你省已为新生婴儿和16周岁以下公民编定或补编公民身份证件编号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今后不再重新编号。

此复。

——结束——。

公安部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

公安部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

公安部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5.09.06•【文号】•【施行日期】1985.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1985年9月6日)居民身份证编号是全国统一编定的,每个持证公民的唯一编号。

居民身份证编号,对于应用现代化技术进行人口管理的人口统计,对于加强公安现代化建设有重要作用。

因此,作好居民身份证编号工作,是证件签发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认真细致地组织实施。

为保证编号的准确性,作如下规定:一、为使居民身份证编号不重、不漏、不错,编号采用行政区划代码、出生日期码、分配顺序码三结合的方法,由十五位阿拉伯数码组成。

十五位数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第一至第六位码为行政区划代码;第七至第十二位码为出生日期码;第十三至第十五位码为分配顺序码。

十五位数码的使用方法是:(1)行政区划代码。

是用六位数字代码按层次分别表示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市、旗、镇、区)的名称。

六位数从左至右,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四位表示地区(市、州、盟);第五、六位表示县(市、旗、镇、区)。

如山西省平遥县的行政区划代码为“142431”;北京市东城区的行政区划代码为“110101”。

居民身份证编号中的行政区划代码是指公民第一次申领证件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旗、镇、区)一级的行政区划代码。

编号工作一律使用国家标准局批准的,1985-01-01实施的GB2260-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根据该文件规定,行政区划变更后,原代码不再代表新的行政单位。

为使居民身份证编号工作顺利进行,行政区划有变动的,使用国家标准局批准的新的行政区划代码,在新的代码没有批准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同意,可暂时沿用原行政区划代码。

没有县(市、旗、镇、区)一级行政区划代码的(如水上公安分局),可使用地区(市、州、盟)一级行政区划代码;如地区(市、州盟)一级也没有行政区划代码的,可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行政区划代码。

信用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个人业务处理细则

信用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个人业务处理细则

信用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个人业务处理细则省联社各办事处,石家庄、沧州、衡水市联社:为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个人业务办理,正确处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与个人业务办理之间的关系,切实提高全省农村信用社结算服务水平和质量,省联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省农村信用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个人业务处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辖内农村信用社认真遵照执行。

省农村信用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个人业务处理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个人业务办理,正确处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与个人业务办理之间的关系,切实提高全省农村信用社结算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所有在我省农村信用社办理个人业务且需要进行联网核查该公民身份信息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全省农村信用社网点在办理下述业务时,如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则应进行联网核查:(一)个人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二)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票据结算业务、银行卡结算业务、汇兑等业务。

本细则将应进行联网核查的业务统称为规定业务。

全省各农村信用社网点为加强内部管理,在办理除规定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时也可进行联网核查。

农村信用社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9.08.26•【文号】国发[1999]15号•【施行日期】1999.10.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国发〔1999〕15号1999年8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是国家加强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建设,也是实现社会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措施,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方便群众生活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此,国务院决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

一、公民身份号码按照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由18位数字组成: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7至14位为出生日期码,第15至17位为顺序码,第18位为校验码。

二、公民身份号码是国家为每个公民从出生之日起编定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将在我国公民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方面广泛使用。

公安部负责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和推广应用工作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提供工作保障,搞好宣传教育,精心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要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9〕91号),认真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使用和管理工作。

这项工作争取在今、明两年完成,由公安部做出具体部署。

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司法、人事、信息产业、卫生、工商、税务、金融、证券、保险、民航等公民身份号码使用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和推广使用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领第三章换领、补领第四章使用第五章签发第六章管理第七章查验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居民身份证的编号使用公民身份号码。

户口登记机关在为公民办理出生登记时,按照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为公民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式样和制证工艺以及申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公民身份号码编号工作使用的《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由公安部制定。

居民身份证为聚酯薄膜密封、单页卡式,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印制、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证件制作中心或者制证点,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负责办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颁发居民身份证是户口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当贯彻方便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申领第六条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

公民年满16周岁时,在从生日起计算的30天内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年满16周岁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被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没有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后,申领居民身份证。

被判处管制或者独立适用刑罚附加刑的人,以及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需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

第三章换领、补领第十一条公民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各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和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 银发(2007)345号--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 银发(2007)345号--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
(六)请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 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请各省(区、市)公安厅 (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 所在省(区、市)的公安机关。
本通知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和公安部信息中心联系。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 算司联系人:杨青,联系电话:010-66194067;公安部信息中心联系人:倪培峰,联系电话:01066263308。
(三)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做好联网核查疑义信息的核实反馈工作,及时修改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中存在的 误差信息,及时进行人口基本信息的更新维护,不断提高人口信息数据质量。同时,应通过联网核查工 作,密切掌握金融违法犯罪的动向。
(四)各银行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优化与联网核查相关的业务处理流程,规范联网核查的业务操 作,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努力将联网核查寓于高效、优质的银行服务之中。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 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应协调有关省级信用联社,督促其加快相关农村信用社网络和业务系统的建设和改造 进度。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大对辖内银行机构接入联网核查系统情况以及PC机或图形终端配备情况的 监督检查。
在过渡期间,暂未接入联网核查系统的银行机构网点应在办理规定业务前通过其上级机构进行联网核查, 无上级机构或上级机构无法联网核查的应通过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其他银行机构进行联网核查;因交 通不便等因素当天到上级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其他银行机构现场进行联网核查确有困难的,可以通 过传真方式委托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确保辖内所有营业网点都能
对于身份证件号码不存在、身份证件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或反馈照片不相符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对相 关居民身份证的真实性进一步核实。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开展查验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89]公[治]字66号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开展查验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89]公[治]字66号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开展查验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开展查验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89]公(治)字66号1989年9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了确保今年国庆节前夕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公安机关开展查验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安机关政保、治安、刑侦、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预审、交通管理等部门和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以及企事业公安机构的公安干警,在依法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查验或核查公民的居民身份证:(一)逮捕、拘留、收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传唤和搜查;(二)处理治安案件和治安事件;(三)检查和收缴违禁物品;(四)管理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炸物品;(五)旅馆、印刷、刻字、信托、典当、废旧金属回收等行业治安管理;(六)管理流动人口;(七)办理常住户口、暂住户口手续和户籍调查;(八)向社会提供人口查询服务;(九)审批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申请;(十)维护大型活动的治安秩序,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十一)维护公园、运动场、影剧院、游艺场、舞厅等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十二)检查商场、集贸市场、出租汽车、餐厅、酒吧、咖啡厅治安秩序,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十三)巡逻执勤中,遇有形迹可疑的人或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十四)治安、交通检查站执勤中,遇有形迹可疑的人或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十五)追捕逃犯、侦查破案中,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证人或法定代理人需要查明身份;(十六)对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性治安事件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理有关当事人;(十七)办理前往边境管理区、边防禁区、经济特区、戒严区和交通管制区通行证件;(十八)边境管理、边防检查和机场安全检查;(十九)办理出海渔民、船民证,界江、界湖和边防禁区捕鱼作业证;(二十)公民出境办理注销户口手续;(二十一)消防监督管理;(二十二)执行警卫任务,遇有形迹可疑的人需要查明身份;(二十三)执行看守所、收审所、拘留所、收容所、管教所、教养所警戒任务,遇有形迹可疑的人需要查明身份;(二十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处理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二十五)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号牌、行驶证和非机动车、船执照;(二十六)维护车站、客运码头、民航站和铁路、公路、港航、民用机场、林区治安秩序,遇有形迹可疑的人或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二十七)认领走失儿童和丢失物,发还赃物、赃款;(二十八)接待群众来访、报案和报警;(二十九)执行其他任务有必要查明公民身份时。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身份证办证工作规定》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身份证办证工作规定》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身份证办证工作规定》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1.08.04•【字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身份证办证工作规定》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现将市局修订的《上海市居民身份证办证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人口办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上海市居民身份证办证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居民身份证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及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办证第四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

其中,办理换领的,还应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办理补领的,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单》(附件一,以下简称《报失单》)。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将申请人提交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常住人口信息系统、《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或《常住人口登记表》所记载的信息进行核对,对信息一致的,应予以受理;对信息不一致的,应按《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变更一致后,再予以受理。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人像信息采集单暨领证凭证》(附件二,以下简称《领证凭证》)。

其中,对因遗失居民身份证而申请办理补领的公民,应先打印《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单》(附件三),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并留存,再出具《领证凭证》。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7.11.07•【字号】沪公发〔2007〕433号•【施行日期】2007.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公发〔2007〕433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银行机构在联网核查时,发现居民身份证号码不存在、身份证号码虽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或反馈照片不相符的,应当进行核查。

确实难以查清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由银行机构为客户出具《联网核查结果证明》(见附件1)。

由该客户凭《联网核查结果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银行复印在《联网核查结果证明》背面,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前往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核实。

二、公安派出所收到符合规定的核查申请后,应予以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与《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系统记载的信息进行核实。

根据核实情况,公安派出所应在常住人口信息系统“身份核查”模块中输入核实信息,打印《公安机关核实回执》(样式见附件1),粘贴于《联网核查结果证明》虚线下方,并在虚线骑缝处加盖户口专用章后交申请人。

对于核实情况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公安派出所应进一步核查原因,确属公安机关登记差错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更正后再出具《公安机关核实回执》。

三、公安机关应于受理核实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核实回执》。

四、对于核查中发现使用伪造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及时收缴,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办。

身份证号变更证明

身份证号变更证明

身份证号变更证明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改证明本辖区公民_________(曾用名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原使用公民身份证号码为:系(重/错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及公民身份证号码的编制原则,为确保公民身份证号码的准确性和唯一性,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原号码更正为:特此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名称并盖户口专用章)年月日注:请为申请人_____________办理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的相关理宜,此件为原件,如需要请留存复印件。

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第一条为了证明居民身份,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

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四条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分为十年、二十年、长期三种。

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第五条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并按照规定履行申请领取手续。

第七条华侨回国定居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内容有变更、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辩认时,应当按照规定申报换领新证;丢失证件的,应当申报补领。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2008.04.23【实施日期】2008.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陆续出台了一些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件管理的新举措,在服务群众,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同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也出现了片面强调便民和服务,随意简化工作程序,降低工作要求等问题,给不法分子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和骗领居民身份证件造成了可乘之机。

中央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并做出重要批示,要求警惕敌对分子利用假证件从事破坏活动。

为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件管理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密出生登记。

对公民申报出生登记,公安派出所要认真查验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报材料真实、齐全、有效的予以办理。

对于《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予以扣留,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

对于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安派出所要严格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新生婴儿出生情况证明材料及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经调查核实后办理。

二、健全佛教道教寺庙、宫观户口管理。

县、市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要指导、督促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建立集体户口簿,健全户口登记管理。

对符合出家条件尚无正式户口的僧人、道士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公安派出所可。

公安部下发户口管理规范

公安部下发户口管理规范

公安部下发户口管理规浏览量::1318作者:来源:日期:2018/9/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依据《人民国户口登记条例》、《人民国居民身份证法》、《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规。

第二条公安部负责全国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

地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依法登记户口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登记常住户口。

第四条年满十六岁具有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人民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岁的,可以依照《人民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五条公民身份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标准编制。

第六条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业务由户口管理岗位在职民警负责承办。

公安机关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须经县级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可协助从事户口登记事项受理、人像信息采集、户口档案整理、资料复印等辅助性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格按照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业务实行窗口首接责任制和民警终身责任制。

第二章常住户口登记第一节立户、分户登记第十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共同居住生活,成员间以亲属关系维系的,登记为家庭户。

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成员间不存在亲属关系的,登记为集体户。

家庭户一般由户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户主。

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户主负责申报与本户有关的户口登记,并有义务督促户其他成员及时申报各类户口登记事宜。

第十一条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可以凭以下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一)私有房屋产权证;(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三)保障性住房购置证明;(四)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五)宅基地使用证。

职工档案记载信息与实际不符,“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为准”

职工档案记载信息与实际不符,“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为准”

职工档案记载信息与实际不符,“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为准”作者:王克焕来源:《卷宗》2018年第25期职工档案记载着职工本人成长的轨迹,记载着身份、党团组织关系、学历、经历、职称、政审情况以及职工能力、性格、工作作风、思想政治表现等许多情况,具有重要的“凭证价值”和“参考价值”。

职工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养老保险等,都需要档案“说话”,它的作用不可被取代。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职工档案记载与实际存在一定的出入,给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更直接影响职工的养老权益诸多事项。

1 档案记载与实际不符的几种情况及原因分析职工档案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虽然每个人的情况不尽相同,但是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档案记载年龄与实际不一致。

档案中记载的年龄与实际年龄不一致是职工档案管理中最常见的问题。

在工作中,笔者发现,档案年龄与实际年龄相差的岁数大小不一,最小的相差几个月,最多的相差数十年。

计划经济体制时代,企业招工是需要报劳动部门批指标,而且有名额、年龄的限制。

有的人为了实现招工、征兵、接班顶替以及各种临时工(集体工)转正的年龄限制而导致部分人员年龄造假。

有的是企业工作人员或职工本人为职工填写档案时,阴历阳历混淆,造成出生日期不准。

(2)档案记载信息前后不一致。

职工档案是职工连续的身份证明,前后记载的信息应该是一致的。

但是,在同一份档案中记载职工信息也存在差异。

例如,姓名用字的不一致、履历不一致、入党(团)时间不一致等情况。

有的职工档案记载音同字不同的现象,导致同姓同音的档案互相混乱不清。

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有其自身造成的原因,也有单位和组织造成的原因。

有书写的失误,在当初填写档案时,填写者随意填写,没有认真进行个人信息的核对,导致填写的错误;也有信息收集的失误,相关人员没提供准确的资料,只提供大概、模糊的信息而造成的原因。

(3)档案记载从事特殊工种原始材料不全。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公通字[2001]82号

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公通字[2001]82号

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正文:---------------------------------------------------------------------------------------------------------------------------------------------------- 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公安部、公通字[2001]82号2001年10月16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62号,以下简称《批复》)精神,确保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制定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根据国务院《批复》要求,换发二代证工作总体目标是:从2001年底至2005年,力争用4年时间完成我国绝大部分地区的换发证件工作。

其中,2001年底选择部分经济发达地区进行试点;2002年在部分大城市、经济发达地区和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开展换发证件工作;2003年起全面启动换发证件工作。

二、实施步骤(一)准备阶段(2001年7月至12月)。

主要完成换发二代证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法》(以下简称《公民身份证法》)的报审工作;二是制定二代证《技术标准体系》;三是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平议标,选择、确定承担制卡任务的生产厂家:四是样证的设计、报审;五是信息采集设备、制证设备和读写机具的选型推荐;六是制定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升级改造和网络建设工作方案;七是培训教材的编写及试点单位的技术培训;八是证件工本费标准的核定;九是对制证中心(所)进行压缩调整。

(二) 换发证试点阶段(2001年12月至2002年6月,具体启动时间要待法规通过和根据国产芯片进展情况而定)。

选择浙江省湖州市、广东省深圳市进行换发证的试点,计划完成80万人的试点换发证任务。

试点工作由全国换发二代证办公室会同试点单位共同组织,按照二代证制发的业务、技术要求,对信息采集、网络传输和证件制作进行综合性试验,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技术标准和管理措施,为全国换发二代证工作探索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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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9]69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9.09.07
【实施日期】1999.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1999]69号1999年9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经国务院1999年7月29日批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的编号使用公民身份号码。

8月26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国发(1999)15号,见附件一),决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号码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由公安部做出具体部署。

现就开展这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是加强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建设。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
于方便公民社会生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加强国家行政管理,维护社会秩序,进而在我国逐步实现社会信息管理现代化,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工作,确保号码的唯一性和准确性,是推广应用公民身份号码,建立和实施这一新制度的重要前提。

各地公安机关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紧抓好,限期完成任务。

二、周密部署,合理安排。

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依照重新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开展这项工作。

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要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组织、指导,搞好有关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使他们熟悉并掌握公民身份号码编制的原则、方法。

具体编号赋码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公安派出所或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

各地可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开。

在工作后期,要制定统一的验收标准,认真组织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要及时返工,确保工作质量。

要注意统筹安排各项工作,不要使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日常户政管理工作受到影响。

三、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公民身份号码是国家为每个公民从出生之日起编定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18位数字组成: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7至14位为出生日期码,第15至17位为顺序码,第18位为校验码。

原“居民身份证编号”由15位数字升至18位数字,即公民出生日期的年代码由2位数字改用4位数字表示,在分配顺序码后加编1位计算机校验码,校验码由号码编制单位按统一公式计算给出。

各地公安机关要依据新修订发布的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见附件三),进行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

要认真做好已申领居民身份证人员的编号升位和16周岁以下未发证公民补编号码工作。

对常住户口待定人员的编号赋码,应参照制发临时身份证的有关规定办理,对此前已办理临时身份证的,在原编号基础上升位。

这些人员
在被批准登记常住户口时,仍应沿用此公民身份号码,不得再重新编号赋码。

为公民新编制的公民身份号码应登记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上(表册中“公民身份证件编号”栏已登记15位编号的,可将新编公民身份号码登记在“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栏内)。

根据新号码采用计算机编制的需要,现已建立公安派出所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地区,要结合解决人口信息系统2000年问题,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编号赋码工作;尚未配备计算机和建立人口信息系统的地区,应积极采取措施,抓紧在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配备计算机和建立人口信息系统,集中开展此项工作,争取在明年年底前完成任务。

目前尚未完成居民身份证编号清理纠错工作的,要将这两项工作结合进行。

各地在组织开展编号赋码工作中,要过细做工作,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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