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做好监狱劳教系统高致病性禽流
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15年修订版)
本《规范》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批准,下发至全国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及有关单位。本《规范》将为国家、相关部委下发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各项政策法规的有效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并具体指导艾滋病实验室技术人员开展日常工作。
本《规范》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
4.2.1.8 样品采集后处理、保存、运输的时限和条件,因不同的检测项目而异,应参见不同检测项目要求。
4.2.1.9 采血完成后的穿刺针头必须丢弃于放置尖锐危险品容器内,妥善处理,防止发生职业暴露。
4.2.2滤纸干血斑
4.2.2.1 根据需要,可将采集的各种血液样品制备成滤纸干血斑,用于检测。最常用的是用抗凝全血、末梢全血和血浆制备滤纸干血斑。
4.2.1.6 PBMC:使用淋巴细胞分离液,进行密度梯度离心,吸出PBMC层,置于合适的容器中,备用。
4.2.1.7 抗凝剂的选择:根据检测要求选用适当的抗凝剂,如CD4+和CD8+T淋巴细胞测定可选用EDTA钠盐或钾盐、枸橼酸钠、肝素钠;HIV-1病毒分离、核酸定性/定量检测可选用EDTA钠盐或钾盐或枸橼酸钠。
4.4
4.4.1全血、血浆的运送应符合生物安全要求,参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5号令,2006年2月1日执行)。
4.4.2 血液样品运送时应采用三层容器对样品进行包装,随样品应附有与样品唯一性编码相对应的送检单。送检单应标明受检者姓名、样品种类等信息,并应放置在第二层和第三层容器之间。
附件1
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
National Guideline for Detection of HIV/AIDS
(2015年修订版)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跨风险区调运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跨风险区调运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公布日期】2018.11.06•【字号】内动卫监〔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跨风险区调运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各盟市、满洲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二连浩特市农牧林综合执法局:10月份,我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规范牛羊跨风险区调运管理的函》(桂动监函【2018】32号),指出上半年我区个别盟市有违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调入广西牛羊现象,自治区所经过调查核实情况属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和农业农村部2号公告、79号公告,切实加强动物移动监管和规范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工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开展动物检疫工作。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6-2020年)》、《农业农村部2号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产地检疫规程、屠宰检疫规程等,依法规范检疫申报受理工作,规范开展动物检疫工作。
对检疫申报主体不规范或不符合检疫申报受理条件的坚决不予受理。
各地官方兽医在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前,要详细了解调入地及所跨区域的风险区划分、运输车辆备案及安装定位跟踪系统等情况,详见《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6-2020年)》和农业农村部2号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
二、强化落实动物移动监管工作。
各地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要求,强化生猪调运监管,严格查验运输车辆备案情况,承运人履行对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等情况;跨区域调运生猪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和运输生猪符合相应的动物防疫要求情况;严格限制动物从高风险地区向低风险地区流动,加大对跨省区长途调运动物的监管力度,降低动物疫情跨区域传播风险。
卫生监督典型案例分析答案-2024年全国疾控系统大学习活动
卫生监督典型案例分析2024年全国疾控系统“大学习”活动答案参考答案附后1.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有()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A.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的B.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的C.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D.对传染病疫情信息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A.承办机构负责人B.行政机关负责人C.案件承办人员D.承办科室负责人3.下列哪种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A.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B.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C.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D.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4.()()及()具体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管理和业务工作。
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A.公共卫生科、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B.公共卫生科、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部门C.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D.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5.出现下列哪种情形,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A.执法人员主动出示证件B.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询问调查C.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D.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6.《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规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处罚A.通报批评B.警告C.责令改正D.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和警7.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属于哪种证据?A.物证B.鉴定意见C.勘验笔录D.电子数据8.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A.三个月以上1年以下B.1年以上C.六个月以上1年以下D.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9.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A.90日B.60日C.6个月D.三个月10.《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主管或负责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的部门是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B.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C.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D.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1.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指南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指南2021年8月目录1总则 (1)2工作频次与方式 (1)3工作组织 (1)3.1部级层面统筹推动 (2)3.2省级层面组织调度 (2)3.3市级层面具体实施 (2)4检查重点 (2)4.1企业自查重点内容 (2)4.2市级检查重点内容 (3)4.3省级抽查重点内容 (3)4.4部级督导核查重点内容 (4)5工作程序 (4)5.1企业自查 (4)5.2市级检查 (6)5.3省级抽查 (7)5.4部级督导核查 (7)6结果运用 (8)7工作要求 (9)8附件 (9)附件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专项检查细则(试行) (10)附件2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录入界面示例 (38)附件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督导核查评分表(试行) (40)1总则1.1为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精准防控重大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指南。
1.2本指南用于指导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开展重大危险源专项检查督导,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使用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2工作频次与方式2.1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每年开展两次,原则上第一次是5月至6月,第二次是9月至10月。
各地区各有关企业应分别于每年4月底和8月底前启动相关工作。
2.2专项检查督导采取企业自查、市级全覆盖检查、省级抽查、部级督导核查的方式。
市级检查应采用地市间交叉、循环等方式。
部级督导核查可安排省际交叉、循环等方式。
2.3对企业检查结果、省级对市级抽查结果、部级对省级督导核查结果,均采用量化评分进行评价。
2.4专项检查督导采取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即线下检查全覆盖和线上录入全覆盖。
企业自查和政府检查应当运用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线下检查情况进行数据录入和闭环管理。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10.14•【文号】司发通〔2014〕114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4〕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司法部工作汇报时关于“进一步强化监狱内部管理”的重要指示,落实全国监狱生活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根据《监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予以印发。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14日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为加强监狱生活卫生工作的管理,切实维护罪犯合法权益,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确保监狱安全稳定,根据《监狱法》等相关规定,结合监狱生活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罪犯伙食和日用品供应管理(一)监狱应当严格执行《关于调整在押罪犯伙食实物量标准的通知》,并按标准落实到位。
监狱自种、自养、自加工的产品应作为罪犯伙食的补充。
(二)监狱应当保障罪犯吃饱、吃熟、吃的卫生。
科学配膳,合理调剂,精细管理,杜绝浪费。
严禁向罪犯收费为其单独开设小灶。
(三)监狱应当按照《监狱建设标准》建设罪犯食堂(配餐中心)。
合理设置加工操作区、清洗消毒区、主副食储存区、冷冻冷藏库、备餐区、检测室、罪犯更衣室和干警值勤监控室等必备的功能区域,并明确标识,实现监控全覆盖。
(四)监狱应当照顾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对有特殊饮食禁忌的,单独设置少数民族灶。
根据医嘱为病犯提供病号餐。
罪犯就餐地点应当以监区(分监区)为单位分散设置,避免过于集中。
未实行罪犯单人专用餐具的监狱,应配置消毒柜,对罪犯餐具统一消毒。
公安部关于做好看守所、收审所在押人员防治性病工作的通知-[89]公[审]字89号
公安部关于做好看守所、收审所在押人员防治性病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公安部关于做好看守所、收审所在
押人员防治性病工作的通知
([89]公(审)字89号1989年10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据了解,当前看守所、收审所在押人员患性病的情况较普遍,有些地方还比较严重……。
由于性病易传染,如不及时隔离治疗,会引起蔓延,危害其他在押人员的健康。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继续执行公安部、卫生部一九八四年二月十三日《关于在押犯收审人员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
各地公安机关要以此文件为依据,主动和当地财政部门联系,争取经费,搞好看守所、收审所在押人员的性病防治工作。
二、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要深入到看守所和收审所,调查了解在押人员的病情,会同卫生防疫部门制订防治方案,帮助解决困难。
三、请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对看守所、收审所在押人员进行身体检查,把有强奸、卖淫和流氓奸宿等案情的在押人员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发现性病患者及时隔离治疗。
凡已发现在押人员有性病的地方,要尽量创造条件,做到对新收押人员及时检查发现性病患者并隔离治疗,以防止性病蔓延。
四、隔离场所和医疗费用等方面有困难的,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争取他们的支持,请他们帮助解决困难。
有条件的也可以让在押人员自交治病费用。
——结束——。
中国卫生应急服装技术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卫生应急服装技术规范篇一:全国医疗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全国医疗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应急办二○一五年十月目录1总则...............................................-1 -1.1编制目的 (1)1.2编制依据 (1)1.3适用范围......................................-1-2机构职责. (2)2.1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2)2.1.1人员构成 (2)2.1.2主要职责 (2)2.2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3)2.2.1机构设置 (3)2.2.2主要职责 (3)2.3医院感染防控管理部门 (4)2.3.1人员构成 (4)2.3.2主要职责 (4)2.4新闻宣传部门 (5)2.4.1人员构成 (5)2.4.2主要职责 (5)2.5后勤保障部门 (6)2.5.1人员构成 (6)2.5.2主要职责 (6)2.6卫生应急专家组 (6)2.6.1人员构成 (6)2.6.2主要职责 (7)2.7医学救援队 (7)2.7.1人员构成 (7)2.7.2主要职责....................................-7-3应急准备. (7)3.1应急管理制度 (8)3.1.1工作内容 (8)3.1.2工作要求 (9)3.2应急预案建设 (10)3.2.1工作内容 (10)3.2.2工作要求 (10)3.3队伍管理 (11)3.3.1工作内容 (11)3.3.2工作要求 (12)3.4装备物资管理 (12)3.4.1工作内容 (13)3.4.2工作要求...................................(中国卫生应急服装技术规范)-13-3.5培训演练建设 (14)3.5.1系统培训 (14)3.5.1.1工作内容 (15)3.5.1.2工作要求 (16)3.5.2综合演练 (17)3.5.2.1工作内容 (17)3.5.2.2工作要求 (17)4信息报告 (18)4.1工作内容 (18)4.2工作要求 (20)4.2.1注重报告时效 (20)5.应急响应 (20)5.1应急响应管理 (21)容 (21)5.1.1.1成立应急响应组织管理架构 (21)5.1.1.2建立应急响应工作制度 (22)5.1.2工作要求 (23)5.2现场工作 (24)5.2.1工作内容 (24)5.2.1.1现场工作启动 (24)5.2.1.2现场工作准备 (24)5.2.1.3现场工作实施 (25)5.2.1.4现场工作结束 (31)5.2.2工作要求 (31)5.2.3工作流程 (33)5.2.3.1现场指挥协调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33-5.2.3.2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2) (33)5.3集中收治 (33)容 (33)5.3.1.1集中收治的启动和准备 (33)5.3.1.2集中收治的展开 (34)5.3.1.3集中收治结束 (37)5.3.2工作要求 (37)5.3.3工作流程(见附件3) (37)5.4应急响应的终止................................-37-6总结评估 (38)6.1工作内容 (38)6.2工作要求 (38)6.3工作流程.....................................-39-附件1. (40)附件2 (41)附件3 (42)附件4 (43)篇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Rulesofhealthmonitoringforpublicplaces(gb/t17220-1998)1主题容内与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化工行业项目建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化工行业项目建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化工行业项目建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9〕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化工行业项目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内工信原工字〔2019〕269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全市化工行业项目建设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把招商引资关。
各旗县区及相关部门要研究出台化工行业招商引资鼓励政策,鼓励引进大型骨干项目、高新技术项目、主导产业带动项目、龙头企业配套项目和产业集群项目。
在注重引进高附加值、高利润、高成长性项目,提高园区的整体经济效益的同时,应充分考虑我市产业链的安全性和科学性,有选择地引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建设项目。
1.把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延伸我市产业链和安全风险容量要求,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准入的最严格前置条件,大力支持产业匹配、工艺先进、本质安全水平高的企业,鼓励引进符合产业政策以及形成上下游产业链的项目。
2.禁止引进化工行业“禁限控”目录项目,限制引进低附加值、低端技术项目,禁止引进工艺设备设施落后淘汰、本质安全水平低的项目。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规范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规范全国疾病预防操纵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规范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二○○七年六月目录1 工作职责 (1)1.1 国家级疾病预防操纵机构 (1)1.2 省级疾病预防操纵机构 (2)1.3 市级疾病预防操纵机构 (2)1.4 县级疾病预防操纵机构 (3)2 组织机构与治理 (4)2.1 组织机构 (4)2.2 工作流程 (4)2.3 卫生应急治理制度 (4)3 监测与报告 (5)3.1目的和原那么 (5)3.2 工作职责 (5)3.3 监测 (6)3.4报告 (12)4 调查与处置 (18)4.1 总那么 (18)4.2 重大传染病事件 (27)4.3 食物中毒 (31)4.4 职业中毒 (40)4.5核和辐射 (45)5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51)5.1 目的 (51)5.2 职责 (51)5.3 工作内容 (51)5.4工作流程 (53)5.5 质量操纵 (54)5.6 评估 (55)6 应急保证 (56)6.1应急队伍建设 (56)6.2 应急专家组织治理 (59)6.3 应急培训与演练 (61)6.4 应急信息网络建设 (66)6.5 实验室应急能力建设 (67)6.6物资储备和装备 (75)6.7预案和技术方案 (78)7 指导与评估 (79)7.1目的 (79)7.2职责 (80)7.3 工作内容 (80)7.4 工作流程 (84)7.5质量操纵 (85)为明确各级疾病预防操纵机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职责,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操纵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依法、科学、规范、有序、高效地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预案,制定本规范。
1 工作职责各级疾病预防操纵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业技术机构。
要紧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监测、收集、报告与分析、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提出和实施防控措施、进行成效评估、开展健康教育,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演练,以及相应的物资、技术储备,提供技术指导,加强自身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机制,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工作职责。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方案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方案
一、要求
对全县所有鸡、鸭、鹅,以及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开展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二、使用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1 Re-11株+Re-12株,H7N9 H7-Re2株)。
三、免疫程序
各种家禽的首免日龄分别为:鸡7~14日龄;肉鸭、肉鹅7~10日龄;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21日龄。
对蛋鸡、种鸡、蛋鸭、种鸭、蛋鹅、种鹅以及生长期超过70天的肉禽实行两次免疫,两次免疫间隔3~4周。
对生长期少于70天的肉禽进行一次免疫。
对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家禽疫情、人间疫情或检出病原学阳性禽群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五、免疫方法
对鸡,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对鸭鹅,疫苗免疫接种剂量为,2~5周龄鸭和鹅,每只0.5毫升;5周龄以上鸭,每只1毫升;5周龄以上鹅,每只1.5毫升。
六、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
家禽免疫后21天,选取一定数量的养殖场,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2.29•【文号】农牧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农牧发〔202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处置疫情,我部在总结防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部此前关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的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农业农村部2020年2月29日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出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范(附件1)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及时采样并组织开展检测,符合疑似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疑似疫情;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符合确诊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确诊疫情,同时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复核和定型等分析。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难以确诊的,需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
AQT 4206-2010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基础信息数据
www.bzfxw.com GB 11643 公民身份证号码
GB 11714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GB/T 12404 单位隶属关系代码 GB/T 12903 个人防护用品术语 GB 13733 有毒作业场所空气采样规范 GB/T 15236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GB 18030 信息技术 中文编码字符集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T 189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LD/T 75 劳动防护用品分类与代码 国统字[2003]17号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 卫法监发[2002]63号 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 卫法监发[2002]108号 职业病目录
8
职业危害管理类
08
7 数据元目录
7.1 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类
7.1.1 单位名称
中文名称:单位名称 内部标识符:01001 英文名称:Unit name 中文全拼:dan-wei-ming-cheng
监狱监管安全隐患排查通知
监狱监管安全隐患排查通知为了加强监狱管理工作,保障监狱安全稳定,特制定《监狱监管安全隐患排查通知》,请各监狱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监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一、背景近年来,监狱管理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和压力,监狱内的安全隐患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监狱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此,为了确保监狱内部安全稳定,切实有效地排查和解决监狱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提高监狱管理水平,特制定本通知。
二、目的本通知的目的在于规范和完善监狱监管工作,确保监狱内部安全稳定,提高监狱管理水平。
三、内容1. 常规排查(1)对监狱内部的各个区域、设施进行定期的巡查,确保监狱内部的安全设施完好无损,没有任何破坏或损坏现象。
(2)对监狱内部的各个区域、设施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确保监狱内部的设施运行正常,没有出现任何故障或故障。
(3)对监狱内部的各个区域、设施进行定期的清理和消毒,确保监狱内部的卫生安全,没有任何卫生死角或卫生隐患。
2. 突发事件排查(1)对监狱内部的各种突发事件进行及时排查和处理,确保监狱内部的安全稳定。
(2)对监狱内部的各种突发事件进行及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确保监狱内部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3)对监狱内部的各种突发事件进行及时的教育和宣传,提高监狱内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重点隐患排查(1)对监狱内部的重点隐患进行重点排查和处理,确保监狱内部的安全稳定。
(2)对监狱内部的重点隐患进行重点治理和整改,确保监狱内部的安全设施完善。
(3)对监狱内部的重点隐患进行重点监管和监控,确保监狱内部的安全风险控制。
四、要求1. 各监狱要高度重视本通知,切实加强监狱内部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2. 各监狱要加强监狱安全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及时排查和处理久未维护的安全设施。
3. 各监狱要加强监狱内部的卫生安全管理,排查和处理卫生死角和卫生隐患。
4. 各监狱要加强监狱内部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 各监狱要加强监狱内部的安全教育与宣传工作,提高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10月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定义 (1)4 规划布局 (2)4.1 布点布局 (2)4.2 选址 (2)4.3 安全许可 (2)5 设计 (2)5.1 设计基本原则 (2)5.2 一级安全措施 (3)5.3 二级安全措施 (14)6 操作管理和安全程序 (16)6.1 企业的义务 (16)6.2 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标准化 (17)6.3 工艺安全管理 (17)6.4 设备安全管理 (21)6.5 变更管理(MOC) (23)6.6 人员培训 (23)6.7 自我评估 (25)6.8 事件、事故管理 (25)6.9 运输 (26)7 毒理学和管理标准 (26)7.1 光气的毒理学作用模式 (26)7.2 光气的暴露限值和标准 (26)8 职业健康 (28)8.1 职业危害申报 (28)8.2 教育培训与个体防护 (28)8.3 职业危害管理 (29)8.4 作业防护 (30)8.5 警示公告 (30)8.6 日常监控(检查) (31)8.7 职业病管理 (31)9 急救和医疗 (32)9.1 救援与急救 (32)9.2 就医运送 (33)9.3 医疗协作和沟通 (33)9.4 医疗决策树 (33)9.5 医疗人员的培训 (33)10 实验室安全规程 (34)10.1 实验室描述 (34)10.2 实验室设计、设备、程序 (34)10.3 实验操作 (39)10.4 实验人员培训 (40)11 应急救援管理 (40)11.1 总则 (40)11.2 应急管理的目标 (40)11.3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40)11.4 区域(园区)应急计划 (41)11.5 工厂内应急计划 (41)11.6 工厂内的应急设施 (41)11.7 装置应急计划 (41)11.8 装置应急设施 (41)11.9 应急情况培训和演练 (42)附录A(资料性附录)双光气与三光气的使用与存放 (43)A.1 前言 (43)A.2 标准操作程序(SOP)内容 (43)附录B(资料性附录)毒理学和管理标准参考网站 (47)参考文献 (48)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管理指南1 范围本文件是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单位的规划布局、设计、操作管理、毒理学管理、职业健康、急救、实验室安全以及应急救援等的管理指南。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内卫疾控字〔2020〕263号•【施行日期】202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的通知各盟市卫生健康委、教育(教体局):为科学指导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做好开学复课疫情防控工作,推进学校有序复学复课,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0〕363号),结合我区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教育厅针对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学习生活环境状况、学生不同年龄段特征等情况,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2.内蒙古自治区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2020年5月29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一、组织保障和制度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或相关领导管理组织机构),全面领导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各岗位职责明确,任务到人。
多校址办学的中小学校,每校址必须指定明确的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和工作联络人。
(二)加强联防联控。
教育部门、学校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就近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沟通协调,配合属地街道(乡镇)、社区(村)等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联防联控,卫生健康部门加强专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形成教育、卫生、学校、家庭与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点对点”协作机制。
(三)落实学校主体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08]3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08]1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08]3号文件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08〕3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08〕1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节约集约用地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把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和责任落到实处。
二、严格规划计划管理,加强用地宏观调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禁擅自突破或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用途。
各类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计划之内。
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各类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统一预审内容,规范预审材料,明确预审权限,切实提高预审效率和质量。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监狱、劳教场所防疫、防暴工作的补充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监狱、劳教场所防疫、防暴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3.04.23•【文号】•【施行日期】2003.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免疫规划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监狱、劳教场所防疫、防暴工作的补充通知(2003年4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4月21日,司法部已发出《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司发电〔2003〕第19号),根据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讲话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结合两天来的工作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重申、补充通知如下。
一、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做好监狱、劳教场所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和安全防范工作要切实做好监狱、劳教所与社会的防护隔离工作,采取封闭式管理方式,防止非典型肺炎进入监狱、劳教所。
对新收押、收容人员必须坚持隔离14天的制度,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要切实落实司法部“七个暂停”的防护措施,毫不含糊,绝不打任何折扣。
一旦罪犯、劳教人员出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并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将病人和疑似病人送至定点收治医院进行隔离治疗。
对与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有接触史的,要果断采取隔离措施,严防非典型肺炎侵入、扩散。
二、高度重视干警、职工的非典防治工作在加强对罪犯、劳教人员疫情防范的同时,必须把干警、职工的疫情防范摆上同等重要的位置,要教育干警、职工,保持身体健康,不染上疫情,这对做好监狱、劳教工作至关重要。
要制定严格的纪律,明确现阶段干警、职工必须要最大限度地减少与外界接触。
干警、职工如本人身体不适,疑有非典型肺炎症状,要及时就医,绝不要带“病”坚持工作,坚决防止非典型肺炎疫情的扩散。
三、在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做好防暴工作罪犯、劳教人员属于集中居住的特殊群体,一旦发生疫情极易引起情绪波动,产生恐慌,更易发生脱逃、骚乱、暴狱(所)等突发性事件,增加监(所)管安全不稳定因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2•【字号】桂政办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精神,整顿和规范我区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下同)秩序,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环节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家禽业是我区畜牧业的重要支柱,我区家禽饲养品种多、数量大,活禽经营市场十分活跃。
但是,目前我区活禽经营市场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一些活禽经营市场设置在城市人口密集区;二是相当部分活禽经营市场内,活禽与水果、蔬菜、肉食品等其他农产品混合经营,水禽与其他家禽的经营没有分区隔离;三是活禽经营市场普遍存在活禽和禽类屠宰加工产品混合经营现象;四是活禽经营市场内没有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消毒设备不齐全。
这些问题的存在,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构成严重威胁。
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在市场环节发生和传播,是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大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落实各项措施,防止活禽经营市场发生和传播高致病性禽流感。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住宿、家政等8个行业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住宿、家政等8个行业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21.02.13•【字号】内商服贸字〔2021〕76号•【施行日期】2021.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住宿、家政等8个行业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各盟市商务局: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冬春季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导商贸服务单位做好冬春季疫情防控工作,商务部指导行业协会起草了新版住宿、家政、洗染、美容美发、人像摄影、沐浴、家电维修、拍卖等8个行业的疫情防控指南,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因地制宜,督促指导商务领域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附件:1.住宿服务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南2.家政服务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南3.洗染服务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南4.美容美发服务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南5.人像摄影服务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南6.沐浴服务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南7.家电维修服务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南8.拍卖企业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南2021年2月13日附件1住宿服务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南(第三版2021年2月)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冬春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和要求,提供住宿服务的各类宾馆、饭店(酒店)、快捷酒店、普通旅店、招待所、民宿等市场经营主体。
各经营单位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建立工作机制1.与本地卫生防疫部门建立联络机制,积极落实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疫情防控指导要求。
2.节假日期间,建立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确保通讯畅通。
通过公告、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多种方式为进入经营场所的住客、访客、快递外卖人员提供疫情防控安排。
3.强化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6.22
•【字号】内卫职健字〔2020〕312号
•【施行日期】2020.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健康促进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病危害
现状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全国职业病危害现状统计调查制度的函》(国卫职健函〔2020〕2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摸清全区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职业暴露人群分布和接触水平,客观评估我区当前面临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完成各项调查任务。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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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做好监狱劳教系统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劳改劳教监所狱政
【发文字号】内司电传[2005]35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5.11.10
【实施日期】2005.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做好监狱劳教系统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
通知
(内司电传〔2005〕35号)
各盟市司法局,监狱局、劳教局:
现将《司法部关于做好监狱劳教系统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司发电〔2005〕第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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