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供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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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15.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要求,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委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4年12月10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第二章配额管理第七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发改环[2014]538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发改环[2014]538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发改环〔2014〕538号)有关企业、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我市碳排放配额管理,促进减排行动,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我委制定了《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渝文审〔2014〕3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5月28日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管理,促进减排行动,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配额的相关管理行为和活动。

第三条本市配额管理遵循积极稳妥、规范有效、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对年碳排放量达到一定规模的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配额管理单位)实行配额管理。

2015年前,将2008-2012年任一年度排放量达到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工业企业纳入配额管理。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配额进行统一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登记簿管理单位)对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进行管理。

第六条配额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登记簿管理单位申请开设登记簿账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三)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说明;(四)登记簿管理单位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登记簿管理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符合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为配额管理单位开设登记簿账户。

国内碳交易市场发展历程

国内碳交易市场发展历程

国内碳交易市场发展历程国内碳交易市场发展历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阶段:政策制定和试点阶段(2007年-2012年)国内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始于2007年,当时中国政府发布了《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提出了建立碳交易市场的目标。

这标志着国内碳交易市场的政策制定阶段的开始。

随后,国家在四个试点城市(北京、上海、重庆和天津)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在这个阶段,政府主要通过政策引导、法律法规制定和试点示范来推进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同时,相关部门还组织了培训和研讨会,提高了碳交易市场的理论和实践水平。

第二阶段:全国范围实施和推广阶段(2013年-2016年)在2013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全国推广实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在全国范围推广碳交易市场的目标和任务。

在这个阶段,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包括建立全国性碳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企业碳报告和核查制度、数据公示管理办法等。

全国范围内的碳交易市场也在不断扩大,包括四个新的城市(广州、深圳、武汉和西安)和多个行业。

第三阶段:市场机制完善和监管加强阶段(2017年-至今)在2017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碳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碳交易市场机制和加强监管的任务。

政府加大了对碳交易市场的监管力度,修订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加强了对企业碳排放数据和交易行为的监管。

与此同时,国家还在技术和制度方面进行了不断的创新和改进,包括推出了碳配额配售机制、建立了交易平台和市场监测体系、加强了核查和数据公示工作等。

总体来说,国内碳交易市场发展历程经历了政策制定和试点、全国范围实施和推广、市场机制完善和监管加强三个阶段。

这些阶段的政策措施和试点示范为市场的推广提供了实践基础和经验总结。

在未来,国内碳交易市场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加强监管力度,促进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同时,还需要加强与国际碳市场的对接和合作,推动碳交易市场的国际化进程,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出更大的贡献。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遴选绿色项目(企业)标准制定和储备库建设承担单位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遴选绿色项目(企业)标准制定和储备库建设承担单位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遴选绿色项目(企业)标准制定和储备库建设承担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02•【字号】渝发改财金〔2020〕738号•【施行日期】202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遴选绿色项目(企业)标准制定和储备库建设承担单位的通知有关单位:为科学制定绿色项目(企业)标准,建立绿色项目(企业)储备库,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重庆)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创建工作,拟公开遴选绿色项目(企业)标准制定和储备库建设承担单位。

请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报名并提交开展相关工作的实施方案及报价,我委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遴选。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1.制定绿色项目(企业)评价标准。

参考《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绿色债券支持目录(2015年版)》、绿色债券原则(GBP)、绿色贷款原则(GLP)等国内外标准,确定绿色项目领域范围和绿色项目产业范围,制定绿色项目(企业)评价指标,明确指标评价等级及阀值范围,开发指标计算模型,分类评价结果。

2.建设绿色项目(企业)储备库。

结合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提出映射工具开发需求,实现绿色项目(企业)储备库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无缝衔接。

二、工作时限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

各单位请根据自身工作安排及实际情况在工作方案中明确时限。

三、资格条件(一)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

(二)业绩要求。

具有相关实施业绩,熟悉重庆市绿色产业发展情况,熟悉节能减排等相关指标。

(三)履约信誉。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合同履行方面无不良记录,无不良诉讼。

(四)质量保证和控制。

能够建立规范统一的评价制度,拥有相关工作经验的技术团队,能够根据标准一致性实施完成评价任务。

四、报名材料参与报名的单位按照以上要求编制申报材料。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供碳排放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供碳排放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供碳排放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6.01•【字号】渝发改环〔2015〕730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供碳排放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渝发改环〔2015〕730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北部新区发展统计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发改气候〔2015〕1024号),要求各地对部分高耗能行业重点企业碳排放情况进行初始核查,为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准备。

现就提供碳排放重点企业名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覆盖范围(一)行业范围。

电力(发电、电网)、钢铁生产、有色金属冶炼(电解铝、镁冶炼)、建材(水泥、平板玻璃、陶瓷)、化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航空(航空运输业、机场)六大行业。

(二)能耗标准。

2011—2014年任一年度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独立法人(不包括已关停并转的企业)。

属于企业集团的,以耗能设施所属企业法人(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等)报送,不得纳入集团报送。

(三)企业范围。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中央在渝企业和市级企业集团所属企业等均由所在地区县(开发区)统一报送。

二、工作要求(一)本项工作对我市企业参加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具有重要基础作用,请你们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会同本地统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名单。

(二)国家级及市级经开区和高新区企业名单由所在区县统一报送。

(三)请于2015年6月12日(星期五)前将企业名单汇总表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委(资环气候处),同步通过系统内网报送电子文档(无系统内网的单位,请通过外网报送)。

本文件及附件可在我委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低碳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低碳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低碳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9.29•【字号】渝发改环〔2015〕1435号•【施行日期】2015.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科技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低碳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渝发改环〔2015〕1435号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质监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有关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3〕279号)发布以来,我市率先开展低碳产品认证试点工作,对引导低碳生产和消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规范我市低碳产品认证工作,发展认证产业体系,助推内陆技术标准高地建设,现就进一步推进低碳产品认证工作通知如下:一、鼓励企业开展低碳产品认证鼓励我市相关产业优势企业根据国家公布的低碳产品目录,积极开展低碳产品认证,争取一批重点企业的优势产品通过认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近期重点开展铝合金建筑型材、平板玻璃、通用硅酸盐水泥、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4种产品的低碳认证。

对符合条件的低碳产品企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国家和我市节能环保低碳相关补助资金,市质监局在评选名牌产品工作中给予优先支持,市财政局将通过认证的低碳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

二、积极参与低碳产品标准制定支持有关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在国家现有低碳产品目录基础上,围绕我市重点行业和优势产业,研究制定低碳产品认证技术规范和认证规则,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及时组织上报,争取纳入国家低碳产品目录,近期将国家委托我市制定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低碳产品评价技术规范和认证规则上报。

组建重庆市低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强低碳产品标准的归口管理。

加强衔接汇报,积极承担国家低碳产品标准制定任务,为我市争取绿色标准权益。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的通知-渝发改环〔2018〕700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的通知-渝发改环〔2018〕700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的通知有关核查机构、有关企业:为核定我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各配额管理单位2017年度实际碳排放水平和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企业2016—2017年度历史碳排放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7〕1989号)、《重庆市碳排放权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4〕17号)和《重庆市工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组织开展2017年度配额管理单位碳排放核查工作和2016—2017年度企业历史碳排放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本次核查工作分两阶段开展,从2018年6月29日(星期五)开始,至7月29日(星期日)前结束。

其中:2016—2017年度企业历史碳排放核查(含排放监测计划审核)工作在7月22日(星期日)前完成,2017年度配额管理单位碳排放核查工作在7月29日(星期日)前完成。

二、核查对象纳入我市碳排放配额管理(包括2017年度关停并转的企业)和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见附件1)。

三、核查内容(一)同时纳入我市碳排放配额管理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需核查其2017年度碳排放量和2016—2017年度历史碳排放量(含排放监测计划的审定);(二)纳入我市碳排放配额管理、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需核查其2017年度碳排放量;(三)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未纳入我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需核查其2016—2017年度历史碳排放量。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13•【文号】发改气候[2014]63号•【施行日期】2014.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的要求,实行重点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送制度,为落实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奠定基础,现就组织开展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开展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目的是全面掌握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加快建立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完善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和核算工作体系,加强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管控,为实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等相关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同时,也加快培育和提高广大企(事)业单位的低碳意识,强化减排社会责任,落实节能减碳措施,加强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国自主减缓行动的透明度。

二、指导原则(一)报告方法规范统一。

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与报告应采用国家主管部门统一出台的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确保核算方法与报告格式的规范性和可比性,也有助于主管部门对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和对比分析。

(二)报告程序公正透明。

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通过公正、透明的程序开展。

地方主管部门应开设统一的报送渠道,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重点单位报告的数据信息进行必要的核查,对报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与报告主体进行沟通,保证报告工作的顺利开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排放交易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计划及任务分工》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排放交易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计划及任务分工》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排放交易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计划及任务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4.27
•【字号】渝办[2011]20号
•【施行日期】2011.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排放交易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计划及任务分工》的通知
(渝办〔2011〕20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碳排放交易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计划及任务分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牵头单位负责落实研究经费,市发展改革委将对工作任务重、完成质量高的研究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注:重大课题组由重庆大学牵头,成员单位包括重庆大学、西南大学、市林科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11•【文号】发改办气候[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国家民航局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信委),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的有关部署,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任务要求,我委抓紧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2016年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攻坚时期,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信委)(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民航局、相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企业等应积极配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为此,现就切实做好启动前重点准备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结合经济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低碳发展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国家、地方、企业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确保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二、工作任务民航局、地方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各项具体工作,切实提供工作保障,着力提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基础能力建设。

相关行业协会和央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形成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积极响应、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良好氛围。

(一)提出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企业名单。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阶段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具体行业及代码参见附件1),参与主体初步考虑为业务涉及上述重点行业,其2013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2]166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2]166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2]1668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为实现我国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方面的重要作用。

目前,国内已经开展了一些基于项目的自愿减排交易活动,对于培育碳减排市场意识、探索和试验碳排放交易程序和规范具有积极意义。

为保障自愿减排交易活动有序开展,调动全社会自觉参与碳减排活动的积极性,为逐步建立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积累经验,奠定技术和规则基础,我委组织制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现印发施行。

鉴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是一项全新的探索性工作,涉及面广,操作环节多,程序复杂,需要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应确保有关交易活动符合诚信原则和《暂行办法》的程序规则,所交易的减排量应真实可靠。

《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委。

特此通知。

附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附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保障有关交易活动有序开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二氧化碳( C02)、甲烷(CH4)、氧化亚氮( N2 0)、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 SF6)等六种温室气体的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重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名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重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名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重庆市战略
性新兴产业集群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重庆市战略性新兴
产业集群名单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工作,经各区县(自治县)申报、专家评审、综合审核,认定两江新区新型显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集成电路、两江新区新能源汽车、璧山区新能源汽车、长寿区先进结构材料、涪陵区高性能复合材料、大渡口区生物医学工程、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智能制造装备8个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核算和报告百问百答

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核算和报告百问百答

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核算和报告百问百答贵州省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核算和报告百问百答(修改稿)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零一六年四月目录一、各行业共性问题解答0二、化工行业常见问题与解答18三、建材行业常见问题与解答20(一)水泥行业20(二)平板玻璃27四、钢铁行业常见问题与解答28五、有色行业常见问题与解答32六、造纸行业常见问题与解答33七、电力行业常见问题与解答34(一)发电行业34(二)电网行业43八、航空行业常见问题与解答44九、石化行业常见问题与解答44一、各行业共性问题解答1.在开展2013-2015年度核查工作过程中,若部分参数2013年和2014年无自测值(采信缺省值),2015年有自测值,是2013-2014年使用缺省值,2015年使用自测值?还是全部采用缺省值?为了数据来源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一律采用缺省值。

2.报告主体拥有多个分厂怎么办?建议将地理上相对独立的分厂作为一个个核算单元,在报告中分别识别并计算每个核算单元的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CO2回收利用等排放源,最后汇总即反映了报告主体的总排放情况。

3.如企业间存在设备租赁、承包情况,该如何核算和报告?按照运营控制权法,如设备租赁、承包等,由此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应纳入具有实际运营权法人企业的核算和报告。

租赁来的设备应纳入企业报告范围;租赁出去的设备不纳入报告范围;外包的生产活动不纳入报告范围。

4.报告主体存在跨行业生产活动怎么办?怎么从政府发布的诸多《指南》中选择适用的《指南》?建议按产业活动细分核算单元,每个核算单元对应一种产业活动,也方便适用具体所属行业的核算报告《指南》。

5.国家给出了区域电力排放因子,但是在执行MRV课题时,我们也看到了国家出台的每个省的排放因子,这样,从国家的角度,为了数据可比,肯定要用国家的因子,但从各个省份上来说,是不是自己省份的排放因子更加准确?采用国家给出、并不断更新的区域电力排放因子。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4]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4]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4〕1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3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26日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序发展,推动运用市场机制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根据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作为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的监督管理和交易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综合协调。

市金融办作为全市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的日常监管、统计监测及牵头处置风险等工作。

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碳排放配额管理第五条本市实行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管理制度。

对年碳排放量达到规定规模的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配额管理单位)实行配额管理,鼓励其他排放单位自愿纳入配额管理。

纳入配额管理的行业范围和排放单位的碳排放规模标准,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

重庆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开户指南

重庆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开户指南

重庆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开户指南重庆市重点排放单位、其他机构客户(以下简称交易主体)可以参与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

交易主体应在市碳排放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管理系统)和市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开立账户,并为其交易中心资金账户实名制绑定银行卡。

一、账户说明(一)注册登记账户。

交易主体应在业务管理系统开立注册登记账户,用于登记碳排放权益。

交易主体应指定1名注册登记账户联系人负责注册登记相关事宜。

(二)交易账户。

交易主体应在交易系统开立碳排放权交易账户,用于进行碳排放权交易。

交易主体应指定1名碳排放权交易账户联系人负责交易系统相关事宜。

(三)资金账户。

交易主体应为其交易中心资金账户实名制绑定银行账户,用于与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以及交易资金结算。

二、开户流程(一)资料下载。

交易主体通过重庆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中心”版块下载“重点排放单位及机构客户开户及变更资料模板”,并按附件相关要求准备。

(二)在线申请。

交易主体分别登录业务管理系统(:28011/)、重庆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网站()注册登记账户和交易账户,根据开户指引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附件,完成账户注册申请。

(注册登记机构咨询电话,交易中心咨询电话)。

(三)资料递交。

交易主体完成登记账户和交易账户注册申请后,需将完整合规的纸质材料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的方式交至交易中心。

联系方式:陈老师,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lO栋交易服务大厅1号窗口,O(四)资料审核。

交易中心在收到完整合规的纸质材料后对在线填报信息进行审核,并通过交易系统发送短信的方式反馈开户结果。

温馨提示:请于碳交易账户注册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完整合规的纸质材料,逾期未提交或补交相应材料的,碳交易账户开户申请将予以驳回,原提交的纸质材料将作失效处理。

(五)绑定银行账户。

开户成功后交易主体通过开户网站()登录账号,在“我的银行卡”版块实名制绑定银行账户。

绑卡时间应在交易日9:30-15:30进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遴选“全市节能形势综合分析”课题研究单位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遴选“全市节能形势综合分析”课题研究单位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遴选“全市节能形势综合分析”课题研究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23•【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遴选“全市节能形势综合分析”课题研究单位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在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我市面临“十四五”能耗指标大幅压减、能耗双控工作复杂严峻的困难形势,为深度挖掘和盘活全市存量企业的节能潜力,破解节能减碳趋严带来的经济发展用能难题,根据工作安排,拟公开遴选“全市节能形势综合分析”编制单位,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报名并提交开展相关工作的实施方案及报价,我委将组织专家进行遴选。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根据全市及各行业、各区县用能情况,结合全市重点用能单位目标责任现场评价考核结果,开展以下研究分析。

(一)分区域节能形势分析。

按照中心城区、主城新区、渝东北、渝东南4个片区,深入开展各区域产业发展及节能工作形势分析。

(二)重点行业特别是“两高”行业节能形势分析。

结合我市产业结构现状,重点对煤电、石化、煤化工、钢铁、焦化、建材、有色、化工、造纸等9个行业,开展分行业的产业发展及节能形势分析。

(三)全市节能形势分析。

在以上基础上结合全市能耗双控任务完成情况,系统进行全市产业发展情况及节能形势分析。

(四)提出节能政策及建议措施。

结合“十四五”节能形势,提出“十四五”期间提高我市能源利用效率、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健全能源双控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二、工作时限以上研究工作要求在2021年12月15日之前完成,各单位请根据自身工作安排及实际情况在工作方案中明确工作进度计划。

三、工作经费报价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

四、资格条件(一)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

(二)业绩要求。

熟悉重庆市能源消费基本概况,不同片区、不同行业的能耗水平情况,“两高”行业能耗现状。

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2023年)

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2023年)

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管理,促进减排行动,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的相关管理行为和活动。

第三条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遵循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局对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企业实行配额管理。

第五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进行统一管理。

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配额清缴等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重庆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通过重庆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记录- 1 -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

注册登记机构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配额的相关信息及其他相关重大事项,并保证注册登记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制定本市配额分配方案。

配额分配方案包括配额管理范围、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配额总量、配额分配方法及适用范围、配额发放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配额总量由重点排放单位分配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构成。

当年度政府预留配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配额总量的5%。

每年度履约期截止,注册登记机构报经市生态环境局确认后,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对当年度未使用的政府预留配额予以注销。

第八条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重点排放单位的行业特点和数据有关情况,采用等量法、行业基准线法、历史强度下降法或历史总量下降法等方法核定其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年度分配配额为各生产线/工序配额量之和,不同生产线/工序可采用不同配额分配方法。

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本市碳排放管理要求,优化调整配额分配方法。

配额分配方法的适用范围、配额分配计算方法及相关取- 2 -值、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在配额分配方案中明确。

国内碳交易相关政策梳理

国内碳交易相关政策梳理

国内碳交易相关政策梳理
国内碳交易相关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全球气候治理》:该文件提出了国家应制定适应气候变化的
方案,建立碳市场和国内外碳交易。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碳
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文件明确了国家对碳交易试点
的部署和要求,推动碳交易体系的建设。

3.《碳排放权指南》:该指南规定参与碳交易的行业范围以及排
放权核定和分配等事项,并明确了碳排放权的计量、核查和交易等具
体规定。

4.碳交易平台建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建设碳交易平台,为企业提供碳排放权交易服务,推动碳市场的发展。

5.碳排放减排目标:国家确定了全国碳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并
制定相应的减排措施,推动企业和地方领导加强碳排放管理,提高能
源利用效率。

6.碳交易配额分配:国家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行业特点,制定碳排
放权分配原则,并通过竞价、招标等方式分配碳排放配额,推动实现
碳减排目标。

7.碳金融:国家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碳交易,设立碳排放权融资基金,促进碳市场的发展。

8.法律法规建设:国家正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碳排放核查
和监管,并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推动碳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国内碳交易还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未来可能还
会有更多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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