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对郑百文会计责任的法律思考——李若山 精品
郑百文案例分析
2,郑百文重组方案有何特点?
郑百文重组案例特点分析
复杂,操作难度大
风险摆在明处
理性看待问题
浓重的政府行为
3,郑百文重组成功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根本原因在:重组方案较好地平衡了多方的利益。
债权人 山东三联
郑百文员工
利益相关方
股东
政府
(1)山东三联集团:
• 第一,通过买壳,实现间接上市。不仅可 以实现上市融资的愿望,同时还可以节约 上市过程中的一些费用。 • 第二,有利于山东三联开拓郑州乃至河南 的市场。它不仅避免了重新开拓市场的不 确定性,而且还可以得到郑州地方政府的 支持。 • 第三,免费的广告效应。它获得了巨大的 社会注意力资源,极大地提升了山东三联 的品牌价值。
(4)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
“郑百文”是由盛到衰是典型的内部控制失 败史。郑百文从1996年着手建立全国性的 营销网络、急速、盲目地扩张,直接导致 公司总部对外地分支机构如同一盘散沙。 这些分支机构的领导滥用职权,招聘员工 数千人,却没对员工进行一次上岗培训和 考核。企业要想更好的发展就要建立管理 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重组方--三联集团简介
山东三联集团是一家以家电批发与零售为主营业 务的商贸公司 。 1985年在破产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山东五县11个 乡镇204万元资金,加上张继升(厂长)的个人智 力投资,形成三方联合的股份制家电专营店。 三联是一个投资多元化的企业集团,公司经营 领域还涉及电子信息、旅游、房地产等行业,并 取得骄人业绩。该公司目前拥有国内规模最大的 商用多媒体宽带光纤信息网络--“百灵网”,此 外目前公司还拥有紧密层以上企业160多家,主要 分布于中国的山东以及美国的旧金山。
3,盲目扩张,使资产负债率持续攀升,风险加 大
郑百文内控 失败分析
改进企业内部控制, 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
01、建立健全内控框架
02、建立内控披露机制
03、加强法律法规等强制性约束和准则
规范
3、信息系统失真
0(1)会计处理不规范
0(2)账目混乱
0(3)造假帐
0
郑百文存在股金不实、上市公告书重大遗 漏、年报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同时还发现原郑州会计师事务所为郑 百文出具了严重实施的审计报告。
4、内控监督虚无
0
在经营过程中一直没有内部审计 的声音
0
公司上市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 若公司内部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内 部控制制度,上市后迟早会出现问 题
失败原因分析:
01、控制环境失败
02、风险意识薄弱
03、信息系统失真
04、内控监督虚无05Fra bibliotekPT郑百文后继情况
1、控制环境失败
0(1)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0(2)管理理念混乱 0(3)经营方正失误 0(4)决策随意 0(5)人事管理不当
2、风险意识薄弱
0(1)盲目扩张,风险加大 0(2)信用销售,留下祸根
5、PT郑百文后继情况
PT郑百文(60898)4月30日发布重大事项公 告称,接上证所通知,上证所决定延长PT郑百文 暂停上市宽限期9个月,宽限期自2002年4月29日 起计算。PT郑百文撤回4月2日向上证所提出的股 票恢复上市申请。 0 PT郑百文重组再次取得突破性进展,6月25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已办理了郑百文 股份过户手续,将67610个股东持有的83938776 股郑百文股份,过户至“三联集团郑百文重组专 用账户”。这标志着历时两年多的PT郑百文重组 方案,在突破了重重障碍之后终于全部完成,取 得成功。
“郑百文事件”反思
“郑百文事件”反思
曹明川
【期刊名称】《财税与会计》
【年(卷),期】2001(000)004
【摘要】“郑百文事件”在媒体曝光后,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中央委员,已受到
国务院领导及有关部门高度关注,由国家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小组,将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对郑百文巨额亏空问题展开彻底调查。
郑百文事件的发生,说明公司董事会在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方面的责任意识弱化,公司内部缺乏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度,有法不依的现象仍较普遍。
正因为如此,才使得玩“数字游戏”、粉饰报表的会计行为失当现象频频发生。
从公开曝光的典型案例看,做假帐的并非郑百文一家,而在此之前,这些违法违规问题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很少,才使得“郑百文事件”一下子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因此,如何使现行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怎样才能杜绝郑碍文事件再次发生才是问题的关键。
【总页数】1页(P42)
【作者】曹明川
【作者单位】河南省轻工业职工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15.5
【相关文献】
1.所有权控制:路在何方?——郑百文事件的启示 [J], 王婷
2.由『郑百文』事件引发的思考--浅谈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J], 周歆
3.市场呼唤退出机制--"ST郑百文"事件的深层思考 [J], 郭均盈;张炜玲
4.更新投资理念走出投资误区--对郑百文事件的理性思考 [J], 杜卓君
5.中国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以郑百文事件为例 [J], 课题组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对郑百文会计责任的法律思考
对郑百文会计责任的法律思考——李若山最近,郑百文资产重组一事,又将我国的证券界闹得沸沸扬扬。
在被有些专家机构称之为“这套方案是目前能兼顾各方利益的较好方案和郑百文得到最好结果”(2000年12月6日新民晚报第29版)的赞扬声中,我们且看曾经是郑百文投资者的遭遇。
想当年,“郑百文”刚刚上市时,可谓风光十足,其显赫的销售业绩和利润,在上市后短短的一年间(1996年4月至1997年5月),其股价便从8元抬升至22.7元。
就在此时,有一位S市刚刚退休的老工人,在听信了某些人对其财务报表中的经营业绩的介绍后,将其毕生积蓄6万元中的一半,以每股近20元价格,购入了10000多股“郑百文”这只股票。
此后,尽管“郑百文”的价格不断回落调整,又经过了除权和填权,其股价在1997年年底还是收市于15元左右,但这位老工人对“郑百文”的会计业绩坚信不疑。
1998年,“郑百文”1997年报闪亮登场,年报中的数据显示,“郑百文”97年的销售额继96年之后再次翻一番。
在深沪八百多家上市公司中,“郑百文”以70.46亿元的销售额排名第五,仅次于“四川长虹”等超级大盘股。
身居中原腹地的“郑百文”能够拔得商贸类上市公司头筹已属不易,竟然还能与“四川长虹”,“上海石化”等股市巨霸相争,于是投资者们毫不犹豫地将其列入了绩优股的行列。
这位老工人在庆幸自己当初决策正确之余,毅然将自己另一半的积蓄也投了进去,期待更为丰厚的回报。
然而,事实却与老工人的希望截然相反。
1998年间,“郑百文”的股价开始大幅下跌,年末的收盘价仅为6.97元。
随后,“郑百文”1998年年报证实了老工人和众多投资者的忧虑,回报不再是丰厚的股利,而是巨额的亏损。
时至今日,“郑百文”因扭亏无望,只得进行重组,在新方案中,强制性要求投资者要么无偿贡献50%的股权,要么被所谓的公平价格收购,这位老工人在再三权衡之余、痛心疾首地说:“到底是股市发疯了,我发疯了,还是‘郑百文’的会计报表发疯了?”而业内人士却说,“谁也没发疯,只不过是股市有风险,入市须小心罢了,引入正常的退出机制,是国际股市必然现象,谁叫你不小心,自认倒霉吧!”事实是否应该如此呢?对郑百文会计法律责任的分析我们承认,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应该对投资风险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原郑百文证券民事赔偿案终审宣判
原郑百文证券民事赔偿案终审宣判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经济周刊》
【年(卷),期】2006(000)045
【摘要】从2003年8月郑百文(600898)被提起民事诉讼以来,经过三年的努力,郑百文投资者终于取得了最后的胜利。
这个创造了中国证券业诸多“第一”的案子也终于基本画上句号。
【总页数】1页(P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5
【相关文献】
1.论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J], 殷洁
2.注册会计师证券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兼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7条 [J], 焦艳红;郭红兵
3.对进一步完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思考--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J], 刘定华;张严方
4.论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兼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J], 王力
5.证券民事赔偿若干问题探讨——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规定 [J], 鲁篱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郑百文重组“默示原则”是否合法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郑百文重组“默示原则”是否合法郭锋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默示原则”的出台郑百文在重组过程中,为了将流通股东所持股份的50%无偿过户到三联集团名下,在修改公司章程时增加了如下内容:“股东大会在做出某项重大决议,需要每一个股东表态时,同意的股东可以采用默示的意思表示方式,反对的股东需作出明示意思表示”。
郑百文在公告中宣称:超过期限公司末收到其《股东声明》的股东视为同意参加重组;同意参加重组的股东不需再办理任何通知和申报手续,届时由董事会根据股东的选择结果,代采取默示同意的意思表达方式的股东办理有关股权的过户手续,代采取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的股东办理有关股权的回购和注销手续,上述两种意思表示以外的任何意思表示,均视为不参加重组,由公司按公平价值回购其股份,并予注销。
对郑百文章程中增加上述内容,中国证监会曾明确表示是“不适当的”,“具体的、特殊的问题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专项解决”。
但郑百文2月22日的股东大会仍然通过了《关于股东以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的议案》,董事会辩称该增加的条款“不构成对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的规则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方式的修改。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相互矛盾的“文字游戏” 郑百文董事会认为:章程增列的前述内容是“针对需要每一个股东都作出意思表示以实施股东大会通过的某项重大决议这种特定情况所作的规定”,或者说是指有关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依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出后,其实施需要每个股东作出意思表示这一特定情况”。
其矛盾之处表现在:其一,章程增加的内容“股东大会在做出某项重大决议,需要每一个股东表态时”,其本意强调的是股东对股东大会决议的“表态”;而非董事会辩解的是指股东对决议的“实施”作出意思表示,“决议”和“决议的实施”虽然紧密联系,但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程序;其二,同意的股东采用默示,反对的股东需明示,既不默示也不明示的股东”均视为不参加重组”。
郑百文案例法律完善(3篇)
第1篇一、引言郑百文案例是我国资本市场历史上著名的造假丑闻,涉及公司财务造假、内部控制缺失、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
该案例暴露了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不足,为推动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契机。
本文将从郑百文案例出发,分析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郑百文案例的法律问题1. 财务造假郑百文案例中,公司虚构销售、虚增收入、隐瞒债务等手段,严重违反了《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依法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郑百文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2. 内部控制缺失郑百文案例中,公司内部控制严重缺失,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然而,郑百文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导致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得以发生。
3. 信息披露不透明郑百文案例中,公司信息披露不透明,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经营、财务状况有关的重要信息。
然而,郑百文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遗漏,误导了投资者。
三、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的不足1. 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尚不完善,部分法律法规存在漏洞。
例如,《证券法》对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难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
2. 监管体制不健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不健全,监管力量分散,监管效果不佳。
在郑百文案例中,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公司的违法行为,导致问题恶化。
3. 法律实施不到位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实施不到位,执法力度不足。
部分违法者因利益驱动,敢于以身试法,导致法律法规形同虚设。
四、完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郑百文案例暴露出的法律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
例如,加大对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金额,增加刑事责任。
郑百文案例分析
l 由于债务豁免,公司2019年度的财务费用同比下降76.4%。 l主营业务及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原先的洗涤化妆、日用 百货、文化用品等商品批发业务转出,变更为家电类、信息类 和通讯产品类的零售业务,主营业务的改变带来毛利率的提高 (约2.3%)。
2020/2/15
四、对三联集团
重组分析:
Ø三联集团付出的代价:以3亿元购买信达公司的15 亿债权;注入优质资产2.5亿元,市值为4.5亿元; 向百文集团支付3000万元托管费;总计为 3+4.5+0.3=7.8亿元。
Ø其对价为:获得郑百文50%的股权,其中法人股 4500万股,流通股5350万股。法人股按一元每股计 算,流通股按13.47每股算,两者合计与三联集团 支付的7.8亿元接近。
2020/2/15
经营范围
1. 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 产;
2.对所收购本外币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 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3.根据市场原则,商业化收购、管理和处置 境内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
4.接受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国有银行的委托 ,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
5.接受其他金融机构、企业的委托,管理和 处置不良资产;
• 2019年4月,郑百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 2019年,公司销售收入达76.73亿元,利润8126万
元。 • 2019年,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急剧恶化,销售收
入下降到33.6亿元,亏损额达5.23亿元。 • 2019年,公司的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亏损额达
9.56亿元。 • 2019年4月27日,郑百文被列为ST。 • 2019年12月24日公司贷款本息共19.3558亿元,由
郑百文案例分析
郑百文案例分析郑百文案例分析公司发展概况1987年6月,郑州百货公司和郑州钟表文化用品公司合并成立郑州市百货文化用品公司;1988年12月,设立郑百文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20000股,每股面值200元;1992年12月,公司实施增资扩股;1996年4月18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600898;1999年4月27日,因严重亏损, 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 公司股票被实行特别处理。
2001年3月27日,由于公司1998年至2000年连续三年出现亏损, 其股票暂停上市, 暂牌上市时二级市场价格53>.46元。
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变化2002年度郑百文实施了重大重组。
新股东山东三联对郑百文进行彻底大重组债务重组资产重组股权重组债务重组——向原股东转移部分债务重组基准日(2000年6月30日)前:公司账面负债总额为23.5亿元,其中信达21亿元;2001年 2月以资产加负债向百文集团转移债务5.9亿元,含信达5亿元。
百文集团郑百文9.7亿元资产出售5.9亿元债务转移应付3.8亿元资产:原— 10亿元负债:原—23.5亿元现—固定资产 3014万元现—17.6亿元应收百文集团 3.8亿元(含信达16亿元)净资产:-13.5亿元债务转移后,郑百文的资产负债表:债务重组——债务托管结合3.8 亿元应收款继续处理表内债务——购买三联集团资产 4亿元, 其中 2.5亿元以应收 (百文集团 ) 款作价(三联集团应收百文集团 2.5亿元, 三联集团应收郑百文 1.5亿元)余额 1.3亿元应收 (百文集团 ) 款与固定资产净值3014万元与除信达外的表内债务1.6亿元对应委托百文集团处理及偿还上述债务,等额抵销应收百文集团的债权额三联集团为百文集团偿还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债务重组——新股东受让债权并豁免2000年11月30日,信达与郑百文签订《债务豁免协议》,豁免其1.5亿元债务;2001年1月18日,信达与三联集团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剩余14.5亿元债权作价 3亿元转让给三联集团;2002年6月28日,三联豁免郑百文14.5亿元债务 (条件是公司全体股东,包括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东将所持股份50%过户给三联),郑百文由此增加资本公积14.5亿元,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18.7亿元;至此,郑百文净资产增加16亿元, 由-13.5亿元调至约 2亿元。
财务管理案例分析--郑百文
• 不仅如此,郑百文破产 还将牵连众多的无辜者 例如:郑百文的2800 名职工将丧失工作机会 地方政府将面临安置失 业职工的压力,郑百文 相当一部分债权人将因 为债权损失而陷入困境
• 我国一些企业的破产试点证明 破产财产变现困难,变现成本 高,财产变卖所得大大低于帐 面价值,以至清算费用耗尽全 部破产财产并不是例外情况。 总之,郑百文破产意味着企业 参与者-股东、债权人、职工全 盘皆输。
注:此时三联集团成为郑百文集团新的债权人,并且此时信达 集团已经收回债权3+3=6亿元。
债权人三联集团与郑百文全体股东按以下 条件取得和解
过户50%的股份
郑百文全体股东
豁免15亿元债权
三联集团
三联集团并注入优质资产4.5亿元,其中包括2亿元无息 营运资金,从而使郑百文上市公司转亏为盈,并具有持续 发展能力。 三联集团的豁免的15亿元债权形成资本公积金,可冲减 上市公司累计亏损。
312146
39265
23053
4375
254819
-129942
247534
-136047
破 重 产 面对如此严重的亏损,郑百文该何去何从? 组 论 说
• 巨额亏损使郑百文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 郑百文的资产质量极差,一旦破产,绝大 部分债权将永远丧失受清偿机会,而信达 将是损失最为惨重的债权人---信达近21亿 无担保债权只能在清算费用、职工安置费 用和担保债权之后获得部分清偿,郑百文 的资产优先清偿上述债务之后是否还有剩 余实属疑问。郑百文股东将损失每一分钱 投资,无望得到任何补偿。
1986——1996年,销 售收入增长45倍,利 润增长36倍。
郑百文历年的经营业绩
1995年 1996 度 年度
审计案例分析——郑百文
(二)上市后信息披露虚假
1、虚增利润
2、配股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 信息披露不符
3、隐瞒大额投资及投资收益 事项 4、编制虚假会计报表 5、重大遗漏
三 、 历年审计结果
1996年上市时的公告书中,郑州某会计师事务所为 “郑百文”前三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
1996、1997年度的财务报告,该事务所仍出具了无 保留意见。
1998、1999年度由于此时危机已现,郑州某会计 师事务所和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都拒对财务报告表 示意见。
注册会计师所 犯错误
原郑州会计师事务(现注销)会计师龚淑敏、宋大力在对郑 百文公司1997年年报履行审计职责时,未勤勉尽责,未按 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该公司提 供的财务资料含有虚假问题,即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使“郑百文公司”披露的1997年年报的财务报表中含 有虚增9,796万元利润的虚假信息,从而导致了郑百文公司 信息披露虚假。
注册会计师避免审计失败建议:
1、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状况并向有关专家 咨询。 2、提高注册会计师自身业务素质,保持职业 上应有的职业谨慎。 3、严格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制定适当的 审计程序。
4、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5、对非正常交易要严格控制审计风险。
五、 结论和建议
1、审计失败原因是两方面的,被审计单位和注 册会计师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上市公司采用虚增资产、虚减成本费用的手段 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 3、关联交易、资本运作等非正常交易频繁及业绩股 价异常变动是上市公司舞弊的征兆。 4、中国证监会等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处罚加重。
郑百文
郑百文公司财务舞弊与审计案例分析
郑百文公司财务舞弊与审计案例分析一、郑百文公司简介郑百文,全称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郑州市百货文化用品公司,1989年在合并郑州市百货公司和郑州市钟表文化用品公司的基础上,并在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基础上成立郑州百货文化用品股份公司。
1992年6月增资扩股后更名为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
1996年4月,经证监会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为郑州市第一家上市企业。
1996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1997年,主营业务规模和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所有商业上市公司中排第一,进入国内上市企业100强。
经营范围:汽车(不含小轿车)、服饰、绣品、鞋、机械电子设备、五金交电、建筑及装饰材料、食品、饮料、烟、生物制品(不含药品)的销售;运输、旅游、餐饮娱乐(限所属分支机构);室内外装饰施工;批准的进出口业务及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和三来一补业务。
经营的策略。
疯狂扩张:1997年,郑百文司营建的营销网络已延伸到除西藏、青海、新疆、台湾以外的省份,下设20个专业分公司,120个商品经营部,经营商品31000种,成为河南省最大的家电、日用百货批发商。
三角信用销售:建设银行出面承兑,向四川长虹出具银行承兑票据,郑百文买断长虹的产品,并以赊销方式向下游零售商或批发商供应。
二、郑百文公司舞弊情况1986--1996年的10年间,其销售收入增长45倍,利润增长36倍;1996年实现销售收入41亿元,全员劳动生产率470万元,这些数字当时均名列全国同行业前茅。
按照郑百文公布的数字,1997年其主营规模和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深沪上市的所有商业公司中均排序第一,进入了国内上市企业100强。
然而,衰败似乎就发生在一夜之间。
在被推举为改革典型的第二年,郑百文即在中国股市创下每股净亏2.54元的最高纪录,而上一年它还宣称每股盈利0.448元。
1999年,郑百文一年亏掉9.8亿元,再创沪深股市亏损之最。
郑百文的大起大落,引起从当地决策层到社会的一片哗然。
郑百文案例启示
郑百文案例启示1郑百文重组案例涉及到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中众多的微观和宏观问题,很难一时对其作出明确的结论。
但在这里把郑百文重组作为案例讨论,主要是基于其典型性和现实性,它分别反映出了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两个层面上最基本的问题。
从郑百文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许多发人深省的启示。
首先,暴露了上市公司自身存在的问题,即从企业上市过程到日常经营都有值得注意的方面。
由于我国从证券市场建立到现在存在严重的行政计划干预,因而在此氛围下产生了许多规避行政管理制约的违规违法行为。
如上市时,许多公司未达到上市条件而虚造假帐;在行政干预下,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股东大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同时上市公司还存在经营战略和管理上的问题,如盲目扩张是许多上市公司从股市中筹集到资金后常见的短期行为,而郑百文则是典型,另外其内部的管理、财务、人员、奖励政策混乱,也是导致郑百文从辉煌走向破产的原因。
当然还有一个外部原因,就是中国企业和银行的信用关系不稳定,信用链条不完整,这成为郑百文破产的催化剂。
因此我们从中更加认识到: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是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和生命线。
其次,在对郑百文应该重组还是破产的权衡中,目前的核心在于:如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破产,由于郑百文早已资不抵债,投资者将血本无归,债权人也会在破产财产弥补拖欠职工工资后,得不到任何清偿,而其中最无辜的便是企业职工,马上会面临失业下岗,总之郑百文的破产对各方利益人来说都是利空。
反之若重组成功,虽不能完全弥补投资者的损失,但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各方损失。
首先投资者可以继续持有股票,并有可能在股价上涨时赚回损失。
同时,职工不用下岗,债权人也能得到一些补偿。
但换一个角度,三联为何愿意以三亿元购买郑百文的资产呢?理由相当清楚,目前“壳资源”在中国资本市场上仍是稀缺资源,三联在购买了上市公司的壳之后,可以立即改组董事会,并为郑百文改名,利用重组概念赚上可观的一笔。
这也是近年来我国股票市场上ST、PT颇受人青睐的主要原因,更是在郑百文身为PT后,仍被投资者不倦追求的理由。
审计目标与责任
审计目标与责任“郑百文”事件引发的思考1996年上市时的公告书中,郑州某会计师事务所为“郑百文”前三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1996、199年度的财务报告,该事务所仍出具了无保留意见。
1998、1999年度由于此时危机已现,郑州某会计师事务所和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都拒绝对财务报告表示意见(公司在1999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
由此可见,在郑百文上市过程中及其后的经营管理中都存在着严重的舞弊和错误。
人们然会问,在审计时注册会计师为什么没有把这些舞弊和错误揭露出来?他们要不要为此承担责任?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审计目标确定了审计责任的范围,即有无责任是由审计的目标决定的。
而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对审计目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意见”,也就是验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公允,其并未要求必须查出企业的舞弊和差错。
这也反映在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中,就是只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和实施审计计划时,应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和舞弊”,因此他们没有责任专门实施审计程序去发现舞弊。
所以注册会计师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显然,公众对此是难以接受的。
双重审计目标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在西方国家,特别是美、英等国的审计界以及国际审计组织中,双重审计目标这一观念已经深入人心。
对西方审计目标的发展变化,我国著名会计学者谢荣认为,根据公众对审计责任的理解和审计责任与目标的关系可分为三个阶段:(1)以揭错查弊为审计目标。
这一阶段起始于民间审计产生之时,一直到世纪3年代财务报表审计形成为止。
此阶段会对审计需求来于股东希望了解管理人员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
因此审计目标就是揭露管理人员在经营过程中是否有舞弊行为。
与此目标相对应,审计人员的责任就是揭露舞弊和差错,尤其是重大舞弊和差错。
()以验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公允为主的审计目标。
此阶段始于世纪3年代中期一直到七八十年代。
郑百文案例分析
郑百文案例分析郑百文曾经是中国股市上的一个“神话”,但最终却以惨败收场,成为了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一个典型案例。
郑百文的兴衰历程,给我们带来了许多深刻的教训和启示。
郑百文的崛起,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当时的商业环境和政策支持。
20 世纪 90 年代,中国经济快速发展,消费市场不断扩大,家电行业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
郑百文作为一家主营家电批发的商业企业,抓住了这个机遇,通过大规模的销售网络和灵活的营销策略,迅速占领了市场份额。
然而,郑百文的辉煌并没有持续太久。
其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盲目扩张是郑百文走向衰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取得初步成功后,郑百文没有充分考虑自身的实力和市场的实际需求,盲目地进行大规模扩张。
不仅在国内多地开设了分支机构,还涉足了多个不熟悉的领域。
这种过度扩张导致了企业资源的分散和管理的混乱,使得企业的运营效率大幅下降。
其次,郑百文在财务管理上存在严重的问题。
为了追求表面上的业绩增长,郑百文采取了虚构销售业绩、虚增利润等手段,欺骗了投资者和监管部门。
同时,企业的资金链也非常脆弱,大量的应收账款无法及时收回,导致资金周转困难。
再者,内部管理混乱也是郑百文失败的一个关键因素。
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管理层决策随意,员工职责不清,工作效率低下。
这种混乱的管理状况使得企业在面对市场变化和竞争压力时,无法迅速做出有效的应对措施。
郑百文的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以下几点重要的启示:对于企业来说,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避免盲目扩张。
在制定发展战略时,必须充分考虑自身的资源和能力,以及市场的实际需求和竞争状况。
不能仅仅为了追求规模而忽视了质量和效益。
加强财务管理至关重要。
企业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优化资金结构,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础。
企业要明确各部门和员工的职责,加强监督和考核,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力。
郑百文重组启示
郑百文重组带来的思考七月18日,不死鸟郑百文在证交所重新恢复上市。
似乎广受争议的郑百文重组案已经尘埃落定,真的吗?未来会告诉我们的。
但至少他留给我们的思考是不断地。
郑百文重组,主要是以债权置换中小股东手里50%的股权。
在这次重组里,三联公司以3亿元购买信达公司留在郑百文上市公司的15股权,然后以“明示反对,默示同意”的方式获得郑百文50%的股权,并注入优质资产4.5亿。
通过这次重组,郑百文公司扭亏为盈,获得持续发展的能力;民营企业三联公司如愿变相获得上市,从中大赚一笔;银行的坏账也变成了好账,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当地政府变废(郑百文公司)为宝,又可以获得可观的税收和名声;中小股东嘛,虽然失去了50%的股权,但事实上郑百文公司破产他们也什么都得不到,也就是说无所谓拥有,自然无所谓失去。
啊,皆大欢喜!可事实上不是这样的。
这次重组暴露出来的问题甚至然人胆寒!首先,中国官本位的制度缺陷暴露无疑。
郑百文是一个什么样的公司?那就是一个毒物垃圾啊,五毒俱全。
其先以做假账的形式蒙混过关获得上市,年年亏损,本应依法退市,却一再拖延,最后完美复市,成为中国股市的一个传奇!郑百文何德何能过五关斩六将,闯过一重重阻碍,无视法律法规,无视中小股东们的权益获得重生?就因为郑百文有国资背景就能不死,而水仙化工只是民企就该死(退市)了?那么中国股市还有那么多郑百文似的公司是不是也可以高枕无忧了?至少从深中浩和银山化工里我们已看见了类似情景。
这难道不是中国政府的悲哀,制度的悲哀,法律的悲哀?我们一直抱怨不能获得其他国家对我们的市场经济的承认,可从这件事上,我看不出中国已经是市场经济了。
然后是三联公司。
若其操作手法成为普遍现象,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可以据此任意操纵利润了。
比如说这次的郑百文重组,三联公司以3亿元获得15亿的股权,也就是说,其利润一下子就多出了11亿。
多可怕啊!当一个公司可以操纵任意利润的时候,试问,股东们的权益如何保证?中国的股市是否还能健康发展?更进一步说,中国的经济又该做出何种反应?再有,若只要郑百文们打着重组的幌子,是不是就都可以任意决定中小股东们的生死。
【职业道德】审计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会计责任案例
【关键字】职业道德学习目标:理解会计责任的涵义,能够运用会计责任的基本理论界定企业管理当局的法律责任案情简介:郑百文,全称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郑州市百货文化用品公司,1989年在合并郑州市百货公司和郑州市钟表文化用品公司的基础上,并在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基础上成立郑州百货文化用品股份公司。
1992年6月增资扩股后更名为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
1996年4月,经证监会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为郑州市第一家上市企业。
1998年7月以1997年年末股本为基数按10∶2.307向全体股东配股,配股后公司总股本为9元。
公司第一大股东为郑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股14.62%,其股份委托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代为管理。
1997年的年报显示其主营规模和资产收益率在沪深两市的所有商业公司中均名列第一。
1998、1999年郑百文每股分别亏损2.54元、4.844元,创下了当时的最高纪录。
2000年3月3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向郑州市法院提出“郑百文”破产的申请,这是中国证券市场上首例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此时信达名下ST 郑百文所欠债务本息共计213021万元。
究竟是什么原因使曾经的“绩优股”一落千丈新华社记者谢登科的《郑百文:假典型巨额亏空的背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
这一年年末在关于退市机制的大讨论中,山东三联入主郑百文。
2001年2月ST郑百文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资产、负债重组方案,其中最具争议的就是采取“默示同意”的方式受让股东50%的股份是否剥夺了股东的财产权。
3月26日,郑百文被上交所PT,并且成为中国证监会《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中止上市实施办法》发布以来,第一支按此法规暂停上市的股票。
2001年,依据证监罚字[2001]19号文件,对郑百文公司及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共计470万元。
2002年11月,郑百文案主要责任人李福乾、卢一德和都群福以“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郑百文原独立董事陆家豪不满处罚状告证监会一案,因超过诉讼期限不了了之。
从郑百文重组案看重组制度法律化的迫切性
从郑百文重组案看重组制度法律化的迫切性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郑百文重组方案是一个使郑百 文起死回生、使债权人得到较高比例补偿与破产还债程序相比、使众多股 东从主体构成上看大多数是散户股民不至于血本无归、也使郑百文两千多 名职工不至于因公司破产而失业下岗的一个多赢方案。
方案包含了一项特别的内容为引入重组所必需的资金 ,对股权结构进 行调整,郑百文所有股东,包括国有股、法人股和流通股股东,应将所持股份 的 50%零价格划转给出资参与重组的三联集团。
方案虽已经为大多数当事人债权人、公司本身、新投资人等所同意 , 却可能因为个别股东的消极态度不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同意放弃 50%的股 权而流产,因此在承诺对于不同意零价格划转股份的股东由郑百文以每股 184 元流通股和 018 元非流通股的价格收购其股份的同时,方案的设计者们 规定了一个"默示同意"的原则,即对于重组方案没有明示反对的股东 ,即视 为同意将自己的 50%的股权让与三联集团,欲以此防止一些消极股东搅了 重组的好局。
但股权作为一种私权性质的民事权利 ,权利人如果没有以明示方式表 示放弃,很难在法律上认定其处分的意思表示。
于是决议的出炉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证券实务界议论纷纷;郑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认定股东大会决议有效的判决更是给已经如火如荼的争论推波助澜,引发了另一轮轩然大波。
主要围绕"默示同意"的正当性展开的争议使我们看到了一个悖论否认 "默示同意"的适用,就必须否认多赢的重组方案,而维护重组方案,就必须证 明"默示同意"方式的正确。
笔者认为应该站到较高的层面 ,探究这个悖论产生的原因,从而发现现 行法律规定的阙漏,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 资不抵债的意义从 1998 年度开始,郑百文出现巨额亏损,截至 2000 年底累计亏损 1795 亿元,每股净资产为--658 元,总负债中对中国信达资产 管理公司一家的逾期债务便高达近 21 亿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郑百文会计责任的法律思考——李若山
2001-1-18中国财经报作者李若山
最近,郑百文资产重组一事,又将我国的证券界闹得沸沸扬扬。
在被有些专家机构称之为这套方案是目前能兼顾各方利益的较好方案和郑百文得到最好结果2000年12月6日新民晚报第29版的赞扬声中,我们且看曾经是郑百文投资者的遭遇。
想当年,郑百文刚刚上市时,可谓风光十足,其显赫的销售业绩和利润,在上市后短短的一年间1996年4月至1997年5月,其股价便从8元抬升至227元。
就在此时,有一位市刚刚退休的老工人,在听信了某些人对其财务报表中的经营业绩的介绍后,将其毕生积蓄6万元中的一半,以每股近20元价格,购入了10000多股郑百文这只股票。
此后,尽管郑百文的价格不断回落调整,又经过了除权和填权,其股价在1997年年底还是收市于15元左右,但这位老工人对郑百文的会计业绩坚信不疑。
1998年,郑百文1997年报闪亮登场,年报中的数据显示,郑百文97年的销售额继96年之后再次翻一番。
在深沪八百多家上市公司中,郑百文以7046亿元的销售额排名第五,仅次于四川长虹等超级大盘股。
身居中原腹地的郑百文能够拔得商贸类上市公司头筹已属不易,竟然还能与四川长虹,上海石化等股市巨霸相争,于是投资者们毫不犹豫地将其列入了绩优股的行列。
这位老工人在庆幸自己当初决策正确之余,毅然将自己另一半的积蓄也投了进去,期待更为丰厚的回报。
然而,事实却与老工人的希望截然相反。
1998年间,郑百文的股价开始大幅下跌,年末的收盘价仅为697元。
随后,郑百文1998年年报证实了老工人和众多投资者的忧虑,回报不再是丰厚的股利,而是巨额的亏损。
时至今日,郑百文因扭亏无望,只得进行重组,在新方案中,强制性要求投资者要么无偿贡献50%的股权,要么被所谓的公平价格收购,这位老工人在再
三权衡之余、痛心疾首地说到底是股市发疯了,我发疯了,还是‘郑百文’的会计报表发疯了?而业内人士却说,谁也没发疯,只不过是股市有风险,入市须小心罢了,引入正常的退出机制,是国际股市必然现象,谁叫你不小心,自认倒霉吧!事实是否应该如此呢?对郑百文会计法律责任的分析
我们承认,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应该对投资风险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然而,投资者对投资风险的把握,是有先决条件的。
即应该得到被投资公司的真实、公充的会计信息。
如果在得到了这些会计信息之后,投资者仍然作出冒险的决策,那么,一但因投资失误而造成损失,就属于自认倒霉。
问题是,在郑百文事件中,投资者得到的是虚假的会计信息。
从新华社记者所揭露的消息来看,在上市过程中,郑百文要求有关厂家开出只供做帐、而在法律上无追溯权的所谓的返利合同,以增加帐面利润,这就是典型的虚假会计信息。
那么,在这样情况下作出的投资决策,如何要投资者自认倒霉呢?这是不公平的。
当然,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进一步调查所谓的虚假会计信息问题。
我们相信,有关部门也会对郑百文作出象红光实业公司一样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然而,这些处罚的结果并不能挽回投资者的实际损失。
那么,当投资者得知郑百文公司管理部门以虚假会计信息欺骗了他们,除了行政刑事处罚外,他们能否予以民事起诉,以保护自身利益呢?按照我国现有的法规,是很难成功的。
其原因主要表现在如下二个方面
1缺乏股东集体诉讼代位制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民法的基本原理,公司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
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业务过程中,侵犯公司利益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可以直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然而,我国的公司法与民法中并没有规定股东与董事之间是否存在这种委托
代理关系。
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要对股东直接负责,股东能不能直接起诉违法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尽管我国证券法曾经提到这一问题,但也是相当含糊其词的。
实际上,所谓股东集体代位诉讼权制,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虚假会计信息,给公司和股东造成损害,如公司因故没有对其追究责任时,任何一位股东均可以依据法定程序,代表所有公司股东对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制度。
由此可见,股东行使股东代位诉讼权时,既保护了该股东个人的利益,也保护了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的利益。
然而,由于中国现有法律制度并不存在股东诉讼代位制。
因此,只能依靠一位位股东单独起诉,既旷日费时,亦无立法依据。
2缺乏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其次,即使投资者知晓郑百文管理部门或大股东利用虚假会计信息对其进行欺诈,按中国民法通则的程序提起诉讼,也必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必须举证证明郑百文大股东与管理部门有故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
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作为原告的投资人很难将符合侵权行为的四要素即郑百文大股东与管理部门存在过失、过失是违法的、投资人受到损失、这些损失与虚假会计信息有因果关系等一一举证证明,即使他们有足够的专业知识,有能力来证明,作为个人来说,也将费时费力,增加上诉的时间和成本。
前几年上海一位投资者对红光上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红光上市公司及相关的17名被告赔偿其因虚假会计信息误导而受到的投资损失时,法院就以没有因果关系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要求。
可见,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制,作为投资人是很难在法庭上告倒郑百文的大股东、管理部门以及相关的中介机构。
这是因为,我国没有对证券行业这一特殊的民事关系予以专门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在这一问题上,美国1933年证券法中的有关规定很值得我们借鉴。
该证券法规定1第三方投资者无须负担举证责任,投资者只需说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存在严重错报或遗漏即可。
2管理当局与中介机构具有举证责任说明已实施了适当的程序;被告的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没有错误,原告的所有损失或部分损失是由财务报表以外的原因引起的。
这种举证倒置,是由于证券市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处理会计信息的所有证据一般都在被告手中,作为原告的投资者是很难取得证据的。
只有上市公司的管理部门才是所有证据的拥有者。
这样规定既避免了投资者漫长的法律诉讼过程,合理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又要求上市公司的管理部门、大股东及中介机构更为谨慎处理及保护真实而公允的会计信息。
这对加强资本市场的监管效用,使证券市场向着良性、健康的方向发展,是有大裨益的。
郑百文事件的会计法律责任给我们留下的深思
随着调查的深入,郑百文事件很快就会水落石出了。
然而,对郑百文事件的会计法律责任的思考将会给我们今后的改革留下一个新课题。
会计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的信息系统或管理工具,以其特殊的功能,在调节人们经济关系时往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这不仅因为通过会计信息的核算、传递,可给投资人在经济决策时提供依据,更为重要的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还会带来很大的经济后果性。
郑百文上市公司的案例再一次证明了如何通过规范会计行为来保证调节人们经济行为的合理性,应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一个具体内容。
因此,通过对会计行为的立法,以规范的会计行为来约束会计信息的制造者、检查者以及使用者,将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保证。
尽管我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第三次修订,并予在2000年7月1日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称新会计法,尽管我国也于1999年7月1日实施了新的证券法。
然而,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由于缺乏具体的措施,因此,真正实施这些法规
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我们很难保证今后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不会再出现象郑百文这样的虚假会计信息的案件,但我们希望能给中小投资者一个合理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而不是所谓的是目前能兼顾各方利益的较好方案和郑百文得到最好结果。
否则,如何叫中小投资者心甘情愿地自认倒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