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处罚法律依据doc
劳动监察条例
劳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监察,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劳动监察是指国家机关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劳动监察工作的指导原则是依法、公正、文明、务实。
第四条劳动监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协调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组织建设,提高劳动监察队伍素质,加强执法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劳动监察工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有关部门应当增加对劳动监察工作的投入,切实保障劳动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工作制度,规范用人单位内部管理,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
第二章劳动监察的范围和对象第九条劳动监察的范围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劳动争议等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各项事项。
第十条劳动监察的对象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第三章劳动监察的职责第十三条劳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和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依法公正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密切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合作,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公布国家有关劳动政策和法规,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教育、培训和指导。
第十七条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制定劳动监察方针和政策,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劳动监察的程序第十八条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监察的工作程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九条劳动监察工作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公正进行,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作者:陈岚来源:《职业》2005年第01期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是国家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第423号令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并于2004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的颁布为依法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条例》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促进劳动保障工作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条例》共分五章36条,包括总则、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与《劳动监察规定》相比,有许多发展和突破,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扩大了劳动保障监察适用对象范围第一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劳动法对之统称为用人单位。
这里的企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
从多年的监察执法实践来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劳动用工行为和参加社会保险的活动是监察的主要内容,一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监察执法的重点对象。
第二是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对这些机构实施监察主要是检查其遵守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有关规定的情况,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第三是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对这类监察对象应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依照劳动法执行的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主要检查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及工资支付等劳动用工情况。
另一部分是在社会保险方面,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实施监察。
第四是非法用工主体。
为与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一致,《条例》规定,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 五、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 • • • • • • • • • • • • • • • 被告知人: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 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劳社监罚告字〔 〕第 号
• • • • • • •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2. 3. 4. 5. 。 罚款合计: 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 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签发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告知书不适用当场处罚; 2.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告知人。
• 七、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告知人: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 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劳社监听告字〔 〕第 号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2. 3. 罚款合计: 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告知人有权要求听证。被告知人如果要求听证,可在 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被告知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签发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告知人,第三联交听证组织机 构。
• 六、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劳动监察法律法规依据有哪些内容
If you treat every day in your life like the last day in your life, your life will be more exciting.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劳动监察法律法规依据有哪些内容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决定了我国以人民利益为最终目标的办事准则,但是作为法治国家,法律法规的存在约束着人民群众,使得人民行为符合准则,企业盈利正当。
其中·,劳动监察法既是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人民行为。
那么,在劳动监察法律法规依据有哪些内容呢?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决定了我国以人民利益为最终目标的办事准则,但是作为法治国家,法律法规的存在约束着人民群众,使得人民行为符合准则,企业盈利正当。
其中·,劳动监察法既是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人民行为。
那么,在劳动监察法律法规依据有哪些内容呢?一、劳动监察可以根据什么法律让企业停业整顿1、劳动监督部门发现企业有违法的行为时,可以依据劳动监察规定的要求,责令企业停业整顿。
2、《劳动监察规定》第十一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或劳动者,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罚;对触犯其他行政法规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阻挠、刁难、殴打劳动监察员、妨碍监察公务的,或者不按规定的时间对《通知书》、《指令书》作出答复的,以及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责任人以行政处罚;对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建议公安机关处理。
劳动监察机构的职权主要包括:(1)宣传国家劳动方针政策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督促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2)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3)对劳动监察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 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的区别?
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的区别?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都是对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的处罚措施与劳动者无关,比如罚款是向国家缴纳罚款,行政处罚记录到用人单位的诚信记录中,影响企业的信用度。
而行政处理一般是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赔偿金等。
行政处罚是一种最重要的处罚方式,许多行为的处罚一般都是行政处罚,一般的处罚还有刑事处罚、民事处罚等决定的,在劳动监察部门发布的处罚决定的,一般分为处理决定,还有行政处罚决定,正两样是不一样的处罚,那么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与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区别?▲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区别?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都是对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的处罚措施与劳动者无关,比如罚款是向国家缴纳罚款,行政处罚记录到用人单位的诚信记录中,影响企业的信用度。
而行政处理一般是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赔偿金等▲二、行政处罚的原则有哪些?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不仅适用于行政处罚的实施阶段,也适用于行政处罚的设定阶段。
处罚法定原则既是一个实体法上的原则,也是一个程序法的原则,其主要内容是: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实施或适用。
没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无权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机关和组织非经授权或者委托都无权实施。
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就是行政机关据以认定相对人行为违法和处罚的判断标准。
行政管理机关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没有法定的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法定的。
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要合法,必须是有关设定处罚的规范要合法,如果设定的规定都不合法,据此不合法的规定而实施的行政处罚当然也不合法。
程序法定。
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不仅体现在实体内容方面,同时还体现在程序的形式方面,这就是行政处罚适用的程序是法定的。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处罚(处理)流程图(简易程序)
海口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操作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高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及时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于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明确处罚依据,无需进一步查证,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规定的以下违法行为,可适用本规定,当场处罚:(一)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收取劳动者财物的;(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扣押劳动者物品、档案的;(三)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四)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招用未持证人员的;(五)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六)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的规定,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七)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八)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九)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十)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十一)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当场处罚的。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高效的原则。
劳动保障监察立案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中的“无理阻挠”行为:(一)阻止劳动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内包括进入劳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四)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就劳动行政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后,未按照规定办理招用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未建立职工名册、职工工资支付明细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常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常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一、招用人员类案由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整改处罚依据是否整改法律后果1、违反招用人员规定(1)提供虚假用人信息《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23条第1项《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43条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10000元罚款(2) 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23条第2项《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43条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10000元罚款(3) 扣押招用人员证件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3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61条第1款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劳动合同文本《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0条第4款《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61条第1款并处并可按每人500-3000元处以罚款订立劳动合同扣押劳动者其他合法证件《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3条(4) 违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5)录用人员未办理备案手续《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20条第1款《江苏省劳动力管理条例》第41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6) 未保存(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用人单位未按本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4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8条并处处10000元罚款用人单位未建立录用劳动者的登记核查《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0条第2款《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61条第3款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2、使用童工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劳动法》第15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第1款《劳动法》第94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第1款并处按5000元每人每月标准处罚并责令限期送交父母、监护人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劳动法》第15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第1款《劳动法》第94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第1款并处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按5000元每人每月标准从重处罚并责令限期送交父母、监护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劳动法》第15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第1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第2款从责令改正之日起10000元每人每月标准处罚,并由工商、民政部门吊、撤销其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31•【文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施行日期】200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针对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
劳动监察受理案件时效相关规定
劳动监察受理案件时效的规定
时效的规定包含二方面内容,即调查时效和处罚时效,下面分别予以说明。
一、调查时效
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二、处罚时效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据此,行政处罚时效的起始时间计算方法: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违法行为,连续多次实施,而且触犯同一法条的情况。
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及其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的状态。
在实际操作中,对个案应该分别对待,对于拖欠工资、收取押金行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不计算在时效内,从劳动关系终止(中止)之日起计算,2年内未被发现或被投诉的,不再受理。
对于非法使用童工行为,从使用童工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监察程序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监察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20•【文号】劳部发[1995]457号•【施行日期】1995.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2月1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1日)废止劳动部关于颁布《劳动监察程序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4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了适应劳动监察工作需要,规范劳动监察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树立劳动监察良好社会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劳动监察程序规定》,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劳动监察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监察行为,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承办查处违法案件的劳动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一)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应当回避的,有权向承办查处工作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要求其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回避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
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条劳动监察人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员共同进行,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说明身份;(二)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三)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并巡视劳动场所;(四)现场检查情况应有笔录,笔录应由劳动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 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的区别?
One step of actual action is more important than a dozen program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的区别?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都是对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的处罚措施与劳动者无关,比如罚款是向国家缴纳罚款,行政处罚记录到用人单位的诚信记录中,影响企业的信用度。
而行政处理一般是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赔偿金等。
行政处罚是一种最重要的处罚方式,许多行为的处罚一般都是行政处罚,一般的处罚还有刑事处罚、民事处罚等决定的,在劳动监察部门发布的处罚决定的,一般分为处理决定,还有行政处罚决定,正两样是不一样的处罚,那么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与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区别?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区别?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都是对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的处罚措施与劳动者无关,比如罚款是向国家缴纳罚款,行政处罚记录到用人单位的诚信记录中,影响企业的信用度。
而行政处理一般是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赔偿金等二、行政处罚的原则有哪些?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不仅适用于行政处罚的实施阶段,也适用于行政处罚的设定阶段。
处罚法定原则既是一个实体法上的原则,也是一个程序法的原则,其主要内容是: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实施或适用。
没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无权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机关和组织非经授权或者委托都无权实施。
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就是行政机关据以认定相对人行为违法和处罚的判断标准。
行政管理机关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没有法定的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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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监察整改处罚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拒不改正,依据《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行政处罚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号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行政处罚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行政处罚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了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制度,规范劳动监察行为,做到劳动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合理、公正,切实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现就加强劳动行政处罚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劳动行政处罚职责。
劳动行政处罚是劳动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监察,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严肃处理,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用人单位的处罚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般行政处罚决定由劳动监察机构案件审理人员提出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签字后,报厅(局)领导审批签发;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劳动监察机构案件审理人员提出意见,劳动监察机构领导集体研究审议,必要时听取有关业务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签字后,报厅(局)领导审批签发。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罚款财务管理工作。
劳动监察机构应设立行政罚款收入专用账户。
劳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由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到劳动监察机构财务部门交纳罚款,财务部门开具罚款收据。
劳动监察员不得当场收取罚款。
各地劳动监察机构收缴的罚款要及时、足额上交财政,不得挪作他用。
对擅自挪用罚款者,追究领导人及经办人的责任。
劳动监察机构的办案费用补助,由劳动行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办案费用补助”专项支出预算,纳入财政管理。
第十章 劳动监督检查法律制度
第十章劳动监督检查法律制度第一节劳动监督检查法律制度概述一、劳动监督检查的概念劳动监督检查,是指法律规定的合格监督检查主体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我国的劳动监督检查体系是由行政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两部分构成的,其中行政监督检查包括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相关行政部门监督;社会监督包括工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劳动监督检查制度具有保障整个劳动法体系全面实施的功能,在劳动法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二、劳动监督检查的特点(一)劳动监督检查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为中心。
劳动行政部门不仅有监督权,还有检查权;相关行政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虽然都享有监督权,但前者只在与自己职权相关的某一方面进行检查,后者没有检查权。
其他组织和个人则只能通过行使检举、控告权来进行监督。
(二)劳动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劳动法律、法规的内容,重点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健全劳动法制方面,既要有法可依,更要有法必依。
尤其是当前,后者比前者显得更为重要。
我国的劳动法就其本身而言,是一部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法,因此,对这部法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就在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三)劳动监督检查的对象为用人单位。
劳动监督检查主要是监督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中的用人单位,而不包括劳动者。
这是因为:劳动者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始终处在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监督约束中;而用人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劳动法律,则缺少客观的监督和制约。
因此,有必要对其实施监督检查。
(四)劳动监督检查的内容是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劳动监督检查并非是对用人单位的一切行为都进行监督,而是仅对其贯彻、执行劳动法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劳动监督检查的意义(一)有助于劳动法的实施。
劳动法律、法规内容的顺利实现,一靠劳动关系当事人自觉遵守;二靠劳动监督检查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三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劳动监督检查是保证劳动法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对于克服贯彻执行劳动法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劳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制度
一、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登记立案;
2、调查取证;
3、处理;
4、制作处罚(处理)决定书;
5、送达。
二、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经过审查由监察人员确认有违法事实的,提出立案意见;
三、登记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大队负责人审查批准,大队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四、登记立案后,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五、监察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向大队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包括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案由、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事实、被处罚(处理)单位的陈述、处理依据、建议处罚意见等;
六、审议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处
理)的,应将案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2、依法不应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经大队负责人批准,做出撤销案件决定;
3、用人单位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建议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4、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结案。
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八、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并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
九、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
《劳动纪律监察条例》
《劳动纪律监察条例》为加强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条例。
凡公司干部员工不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者,根据本条例规定给予罚款和处分。
第一条:不遵守作息时间,迟到早退者;第二条:工作时间睡岗、闲聊、打闹喧哗、打牌、下棋、玩电脑游戏、干私活、擅自脱岗、串岗、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书刊者;第三条:私自带家属、亲友、小孩儿等闲杂人员进入办公区域或生产区域者;第四条:公司员工不按规定穿厂服、佩戴上岗标牌和劳保用品上岗者;第五条:不遵守请销假制度,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或超假不归者;第六条:三班作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回家或到公司以外就餐者;第七条: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者;第八条:未经批准私自使用电器产品做饭、烧水、取暖者;第九条:不服从领导工作分配和指挥调度者;第十条:采折公司花草树木,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扔脏物,不在指定地点私自张贴广告、标语者;第十一条:上班时间饮酒,酒后上岗或在禁烟区域内吸烟者;第十二条:搬弄事非,诽谤他人,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者;第十三条:上班或下班时间,在厂区及宿舍内进行各类赌博等违法活动者;第十四条:岗位工未经主管领导批准私自换岗、替岗或自行轮流上岗者;第十五条:不经领导批准,未办有关手续,私自将公司物资借出或警卫人员擅自放行者;第十六条:违反组织原则,泄露企业机密,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第十七条。
公司值班领导、人力资源处、安全处将不定期到公司各部门各岗位进行联合查岗。
第十八条。
发现有违反上述条例之一者,当即开据“违纪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20-100元罚款。
月累计违纪三次的,待岗培训两个月,按原岗位工资60%执行。
待岗培训期满仍不思悔改的,予以辞退。
违纪卡交人力资源处登记后,转交财务处在当月工资中扣除罚款金额。
承德兆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文明守则一、遵纪守法、明礼诚信,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树立个人美德,不制造和传播流言蜚语,不恶语伤人。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程.doc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程为了保证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合法、规范,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一、登记立案(一)接到举报、投诉或在监察中发现违法嫌疑后,由首问监察员负责制作《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附表样一),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二)将《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及有关证据材料交由案卷档案管理员登记后,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
(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签署下列意见:1、指定主办监察员和协办监察员进行初步调查。
2、移送其他部门办理。
3、提请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
4、指定或者委托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
5、不予受理。
(四)被指定的主办监察员和协办监察员认为需要回避的,按规定回避,并由负责人重新指定监察员。
(五)经初步调查,需要立案查处的,在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办理:1、制作《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
2、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
(六)移送的案件,由案卷档案管理员登记后按规定办理相关移送文书。
(七)不予受理的投诉案件处理:1、由承办监察员制作《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通知书》。
2、送达投诉人,并将有关文书材料交由案卷档案管理员存档。
二、调查取证(八)书面调查取证:1、由承办监察员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2、送达当事人。
3、按规定调取证据材料。
(九)实地调查取证:1、两人以上同行,出示证件,告知被调查人监察事由。
2、被调查人提出回避请求的,按规定回避。
3、制作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记录。
4、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十)异地调查取证,报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承办监察员可直接赴异地调查取证,也可以向涉案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出协查函。
(十一)委托审计:1、承办监察员书面提出委托审计报告。
2、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3、制作委托审计文书。
4、送达受托人并负责接收相关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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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加者动劳向准标的下以百一之分百上以十五之分百额金付支当应�的准标资工低最地当于低酬报动劳�偿补济经者或费班加、酬报动劳付支期限令责 门部政行障保动劳由�的一之形情列下有位单人用�条八十四第》例条同合动劳省林吉《�13� 。金偿赔付支者动劳向间期的期用试定法过超的行履经已按�准标为 资工月满期用试者动劳以位单人用由�的行履经已期用试的定约法违�正改令责门部政行障保动劳由 �的期用试定约者动劳与定规例条本反违位单人用�条七十四第》例条同合动劳省林吉《�03� 。据依算计为作�资 工员人位岗同相位单本者或资工的定确同合体集、资工际实的者动劳以当应�资工倍二付支 。资工的倍二付支月每者动劳向起日之同合动 劳限期定固无立订当应自�的同合动劳限期定固无立订者动劳与不定规例条本反违位单人用 。资工的倍二付支月每者动劳向月个二第起日之工用自当应�的同合动劳面书立订者动 劳与未年一满不月个一过超起日之工用自位单人用�条六十四第》例条同合动劳省林吉《�92� 。罚处定 规款前照依�的品物他其者或案档者动劳押扣位单人用�同合动劳止终者或除解法依者动劳 。任责偿赔担承当应 �的害损成造者动劳给�款罚以处准标的下以元千二上以元百五人每以并�人本者动劳还退期限令责 门部政行障保动劳由�的物财取收者动劳向义名他其者或保担以�定规例条本反违位单人用 。罚处予给定规规法、律法关有照依并�人本者动劳还退期限令责门部政行障保动劳由�的件证等 证份身民居者动劳押扣�定规例条本反违位单人用 条四十四第》例条同合动劳省林吉《�82� 。”形情的挠阻理无他其的定规规法、律法�六� �的人报举复报击打�五� �的明说和释解出作题问提所门部政行障保动劳就绝拒�四� �的料资关有供提绝拒�三� �的据证灭毁、匿隐者或证伪具出、相真实事瞒隐�二� �的查检督监行进�场现动劳括包�位单人用入进员人察监障保动劳挠阻理无�一� �任责事刑究追法依关机法司由 �的罪犯成构�罚处予给关机安公由�的例条罚处理管安治反违�款罚下以元万一上以元千一处可并 �正改令责当应�的一之形情列下有位单人用“�条五十三第》例条察监障保动劳省林吉《�72� 。”理处法依关机法司交移当应�的罪犯嫌涉�款罚下以倍三上以倍一额金
。金偿赔付支者动劳向倍二的准标偿补济经的定规条七十四第法本照依当应�的同 合动劳止终者或除解定规法本反违位单人用�条七十八第》法同合动劳国和共民人华中《�5� 。的偿补济经付支者动劳向定规法本照依未�同合动劳止终者或除解�四� �的费班加付支不班加排安�三� �的资工者动劳付支准标资工低最地当于低�二� �的酬报动劳者动劳付支额足时及定规家国者或定约的同合动劳照按未�一� �金偿赔付 加者动劳向准标的下以百一之分百上以十五之分百额金付应按位单人用令责�的付支不期逾�分部额 差其付支当应�的准标资工低最地当于低酬报动劳�偿补济经者或费班加、酬报动劳付支期限令责门 部政行动劳由�的一之形情列下有位单人用�条五十八第》法同合动劳国和共民人华中《�4� 。罚 处定规款前照依�的品物他其者或案档者动劳押扣位单人用�同合动劳止终者或除解法依者动劳 。任责偿 赔担承当应�的害损成造者动劳给�款罚以处准标的下以元千二上以元百五人每以并�人本者动劳还 退期限令责门部政行动劳由�的物财取收者动劳向义名他其者或保担以�定规法本反违位单人用 。罚处予给定规律法关有照依并�人本者动劳还退期限令责门部政行动劳由�的件证等证份 身民居者动劳押扣�定规法本反违位单人用�条四十八第》法同合动劳国和共民人华中《�3� 。金偿赔付支者动劳向间期的期用试定法过超的行履经已按�准标为 资工月满期用试者动劳以位单人用由�的行履经已期用试的定约法违�正改令责门部政行动劳由�的 期用试定约者动劳与定规法本反违位单人用�条三十八第》法同合动劳国和共民人华中《�2� 资工的倍二付支月每者动劳向起日之 同合动劳限期定固无立订当应自�的同合动劳限期定固无立订者动劳与不定规法本反违位单人用 。资工的倍二付支月每者动劳向当应�的同合动劳面书立订者动劳与未 年一满不月个一过超起日之工用自位单人用�条二十八第》法同合动劳国和共民人华中《�1� �项 07 共�。款罚、1 �项小 79 项大 4 共�罚处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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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数次读阅
日 71 月 2 年 0102�期日布发
据依律法罚处理处政行察监动劳
�的动劳 的事从忌禁他其者或动劳的度强动劳力体级四第的定规家国、动劳下井山矿事从工职女排安�一� �款罚以处�算计准标的下以元 0005 上以元 0001 人每者动劳的害侵受照按�正改令 责门部政行障保动劳由�的一之为行列下有位单人用“�条三十二第》例条察监障保动劳《�41� 。任责偿赔带连担承位单工用 和位单遣派务劳�的害损成造者动劳遣派被给�款罚以处准标的下以元����上以元����者动 劳遣派被位每以�的重严节情�正改令责门部管主关有他其和门部政行动劳由�的定规遣派务劳关有 例条本和法同合动劳反违位单工用�条五十三第》例条施实法同合动劳国和共民人华中《�31� 。付支位单人 用令责当应门部政行动劳 �的付支未而金偿赔付支者动劳向当应者或资工的倍两付支月每者动劳向当 应定规的法同合动劳照依位单人用�条四十三第》例条施实法同合动劳国和共民人华中《�21� 。款罚的下以元万� 上以元����处门部政行动劳由�的正改不期逾�正改期限令责门部政行动劳由�的定规册名工职 立建关有法同合动劳反违位单人用�条三十三第》例条施实法同合动劳国和共民人华中《�11� 。款罚以处准标的下以元千二上以元百五人每以并�者动劳还退期限令责门部政行动 劳由�的金押取收者动劳向构机介中业职�定规法本反违》法进促业就国和共民人华中《�01� 。罚处予给定规律法关有照依并�者动劳还退期限令责门部政行动劳由�的件证等证份身 民居者动劳押扣构机介中业职�定规法本反违 条六十六第》法进促业就国和共民人华中《�9� 。证可许介中业职销吊�的重严节情 �款罚的下以元万五上以元万一处并 �得所法违收没 �的得所法违有 �正改令责门部管主他其者或门部 政行动劳由�的证可许介中业职让转、改涂、造伪�务服介中业职供提位单人用的照证法合无为�息 信业就假虚供提构机介中业职�定规法本反违 条五十六第》法进促业就国和共民人华中《�8� 。款罚的下以元万五上以元万一处 并�得所法违收没�的得所法违有�闭关以予法依门部管主他其者或门部政行动劳由�的动活介中业 职事从自擅�记登和可许经未�定规法本反违 条四十六第》法进促业就国和共民人华中《�7� 。任责偿赔 带连担承位单工用与位单遣派务劳�的害损成造者动劳遣派被给�照执业营销吊门部理管政行商工由 并�款罚以处准标的下以元千五上以元千一人每以�的重严节情�正改令责门部管主关有他其和门部 政行动劳由�的定规法本反违位单遣派务劳�条二十九第》法同合动劳国和共民人华中《�6�
领冒者或取骗处门部政行障保动劳由�的重严节情�还退令责构机办经险保会社由�的遇待险保会社 领冒者或取骗�假作虚弄者动劳者或位单人用“�条四十三第》例条察监障保动劳省林吉《�62� 。”款罚下以元万一上以元千五处以可人任责接直他其和员人管主的责负接直对�的重严 别特节情�款罚下以元千五上以元千一处以可人任责接直他其和员人管主的责负接直对�的重严节情 �正改令责门部政行障保动劳由�的额数费险保会社的纳缴应报申定规照按未者或�记登销注、记登 更变、记登险保会社理办定规照按未位单费缴“�条三十三第》例条察监障保动劳省林吉《�52� 。”的偿补 济经者动劳予给定规规法律法照依未�后同合动劳除解法依�三��的资工者动劳付支准标资工低最 地当于低�二��的酬报资工者动劳欠拖故无者或扣克�一��金偿赔者动劳付支倍五至一的和总偿 补济经、酬报资工者动劳付支于当相按其令责可并�偿补济经、酬报资工者动劳付支其令责当应�的 一之为行益权法合者动劳害侵列下有位单人用“�条二十三第》例条察监障保动劳省林吉《�42� 。”任责偿赔担承当应�的害损成造工年成未者或工职女对�款罚 下以元千三上以元百三处工年成未者或工职女名一害侵每照按并�正改令责当应�的益权法合其害侵 �定规护保殊特工年成未和工职女反违位单人用“�条一十三第》例条察监障保动劳省林吉《 �32� 。”款罚下以元百一上以元十五处时小一间时作工过超每者动劳名每照按以可并�告 警予给当应�的定规限时体具间时作工长延于关法动劳反违但�致一商协经虽者或�间时作工长延者 动劳迫强�致一商协者动劳和会工与未位单人用“�条十三第》例条察监障保动劳省林吉《�22� 。”款罚下 以元百五上以元百一处人一及涉每照按可并�正改令责门部政行障保动劳由�的物押抵、款押抵取收 者动劳向�时同合动劳立订者动劳与位单人用“�条九十二第》例条察监障保动劳省林吉《�12� 。”的作工种工术技事从者动劳的书证格资业职应相得取未用招�三� �的续手案备用录员人理办门部政行障保动劳到定规关有照按未�二� �的同合动劳订续、立订者动劳与法依未�一� �款罚下以元百五上以元百一处人一及涉每照按�的正改不拒期逾�正改期限令责门部 政行障保动劳由�的一之形情列下有位单人用“�条八十二第》例条察监障保动劳省林吉《�02� �的 定决理处政行的门部政行障保动劳行履不拒者或�的正改不拒正改令责门部政行障保动劳经�三� �的据 证灭毁、匿隐者或证伪具出�相真实事瞒隐�料材面书送报求要的门部政行障保动劳照按不�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