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建造廉租房的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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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建造廉租房的涉税分析

无偿建造廉租房的涉税分析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无偿建造廉租房的涉税分析【标 签】税务筹划,廉租房【业务主题】印花税【来 源】案例: 2010年5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参与L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竞拍,取得一宗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该宗地的容积率为4,面积为150000㎡,拍卖成交价为9亿元。

当月按合同约定办理了土地交接手续。

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及拍卖成交后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均明确,A公司取得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除支付拍卖确认的土地价款外,还须在开发的住宅项目内按开发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5%配套建设一批单套面积在70㎡以下的房屋,并于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用于补充该市廉租房房源。

2014年3月,该住宅项目竣工备案,开发的住宅总建筑面积为600000㎡。

A公司当月将其配套建设的廉租房1300套(总建筑面积90000㎡)移交政府部门。

廉租房不含地价(含契税)的建造成本为1800元/㎡,包含地价的建造成本为3300元/㎡(1800+900000000÷600000)。

涉税处理: 税务机关认为,该项经济业务的实质是A公司以其建造的开发产品(廉租房)抵偿其取得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价款的一部分。

即A公司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应支付的价款一部分是以现金(拍卖成交价款)方式支付,一部分是以开发产品(无偿移交廉租房)抵偿。

基于该项经济业务的上述实质,A公司应作以下涉税处理。

一、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A公司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

本案中,A公司通过竞价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不仅包括以现金支付的9亿元,还包括在拍卖时并未确定具体金额的廉租房建造支出。

廉租房、公租房、棚户区税费减免

廉租房、公租房、棚户区税费减免

三、廉租住房和公租房建设税收优惠政策(一)对廉租住房相应的税收优惠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1、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但值得注意的是,要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的优惠,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主体:限于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这些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2)行为:限于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若同时存在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与不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应分开核算,并就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取得的租金收入申请减免营业税、房产税,就不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交纳营业税、房产税。

2、免征土地使用税(1)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免征印花税(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廉租住房承租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5、免征契税或者减半征收契税(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房源的,免征契税。

(2)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6、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

房产租赁业务财税问题分析

房产租赁业务财税问题分析

房产租赁业务财税问题分析房产租赁业务在我国的发展日益火爆,随之而来的财税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

在租赁业务中,财税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议题,需要综合考虑税收政策、财务管理和企业战略规划等多方面因素。

本文将围绕房产租赁业务中的财税问题展开分析,着重探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筹划、财务管理和税务合规等议题,为房产租赁企业在财税问题上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一、税收优惠政策分析房产租赁业务在我国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租房市场的发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房产租赁企业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纳税优惠政策的房产租赁企业,在纳税时可以享受到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减免或退还。

对于个人从事房产租赁业务的收入也可以享受到一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免征个人所得税或者按照一定比例征收。

房产租赁业务还可以享受到对房产转让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比如在一定期限内的房产租赁收益可以免征房产转让所得税。

针对税收优惠政策,房产租赁企业需要加强税收政策的研究和分析,积极寻求符合自身利益的优惠政策,并合理规划和布局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

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房产租赁企业也需要加强税务合规,遵守税法规定,防范涉税风险。

二、税收筹划分析税收筹划是财税问题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尤其是对于房产租赁业务来说更是如此。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房产租赁企业需要结合税收政策和自身经营特点,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最大限度地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在税收筹划中,房产租赁企业可以通过优化租金结构、合理设立成本支出、合理设置税前扣除、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来降低税负。

可以通过与租户签订“包干费用”或者“租金+管理费”的双重收费方式,降低税负。

在经营中合理设置成本支出,比如规范费用的开支,合理设立折旧支出、维修费用等项目,也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在税前扣除方面,房产租赁企业可以合理设置租金减免政策、住房公积金等税前扣除项目,降低应纳税额。

房产租赁业务财税问题分析

房产租赁业务财税问题分析

房产租赁业务财税问题分析1. 引言1.1 引言房产租赁业务是当前市场上非常热门的行业之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增长,房产租赁业务也在不断发展壮大。

随之而来的财税问题也日益凸显。

税务登记和报税是房产租赁业务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只有做好税务登记和及时报税,才能避免税务风险。

了解税费优惠政策对房产租赁企业也至关重要,可以有效减少税务成本,提高盈利能力。

风险防范措施是避免财税问题的重要手段,合同管理与税务亦密不可分,只有加强合同管理,才能确保税务合规。

通过对房产租赁业务的财税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规避税务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引言】2. 正文2.1 房产租赁业务的财税问题房产租赁业务的财税问题主要围绕着税务登记和报税、税费优惠政策、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合同管理与税务展开。

在房产租赁业务中,纳税人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并及时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报税。

房产租赁业务还可以享受到一些税费优惠政策,比如减免或减少税收等,有助于降低企业成本。

在实际运营中,纳税人也需要注意风险防范措施,避免税务风险。

合同管理与税务也是房产租赁业务中需要关注的重点。

合同中的税务条款要符合相关法规,避免造成纳税人的税务纠纷。

合同管理需要严格执行,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出现漏洞和纠纷,从而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

房产租赁业务的财税问题在企业经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纳税人应该密切关注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企业财税策略,做好税务合规工作,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可持续发展。

2.2 税务登记和报税税务登记是房产租赁业务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在中国的税收管理制度下,房产租赁业务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

税务登记包括纳税人的登记、税务机关核准以及领取税务登记证等步骤。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不同的税种,比如个人业务主体可以选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而企业业务主体则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纳税。

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政策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二)房地产企业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1、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款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执行经济适用房的税收政策,具体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的减免。

(二)房地产企业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2、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款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二)房地产企业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3、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需要提醒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商要按规定向税务局报送经济适用房资料。

虽然各地实际情况可能有所不同,但主要包括项目计划批准证书、立项报告、经济适用房批准文件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房地产企业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与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下)-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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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文)5、契税
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原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契税暂行条例》及细则规定:纳税义务人以房屋买卖成交计税依据交纳契税;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政策比较分析:
新政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购置过程中应交纳的契税予以免征或减半征收,优惠的幅度相比是较大的。

这也是切实减轻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置者税收负担的又一有力举措。

关注与提示:
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在办理房产转让过程中要及时向契税申请办
理减免税,并注意保存有关的证明资料。

6、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
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五、六、七条明确了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保障的有关规定,而本条规定是对个人取得此项补贴是否征税的明确。

租赁合同合同中租赁价格的涉税风险

租赁合同合同中租赁价格的涉税风险

租赁合同合同中租赁价格的涉税风险
在租赁合同中,租赁价格的涉税风险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税务合规性:确保租赁价格符合当地税务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等。

租赁价格应明确注明是否包含税金,以及税金的计算方式。

2. 发票开具:出租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具合规的税务发票,避免因发票问题导致的税务风险。

3. 价格变动:合同中应明确租赁价格的调整机制,包括因税务政策变动导致的租赁价格调整。

4. 税务登记:出租方应确保租赁合同的税务登记手续完备,避免因未登记或登记错误导致的税务风险。

5. 租赁物的税务处理:租赁物的购置、使用、折旧等税务处理应符合税法规定,避免因税务处理不当导致的额外税务负担。

6. 租赁期限与税务规划:租赁期限的设定应考虑税务规划,如长期租赁可能涉及的资产折旧、税收优惠等。

7. 租赁合同的终止与税务处理:合同终止时,应明确租赁物的税务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的转让、报废等。

8. 税务争议解决:合同中应包含税务争议解决机制,以便在出现税务问题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

9. 税务信息披露: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提供必要的税务信息,以便承租
方能够正确申报税务。

10. 税务政策变动的应对:合同中应包含对税务政策变动的应对措施,以减少因政策变动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在制定租赁合同时,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以确保合同内容符合
最新的税务法规,减少涉税风险。

房产租赁业务财税问题分析

房产租赁业务财税问题分析

房产租赁业务财税问题分析房产租赁业务是指房地产持有者将房屋等不动产出租给他人使用,以获取租金收入的经济活动。

在进行房产租赁业务时,涉及到的财税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分析:1. 税收政策根据中国税法,房屋出租所得需要纳税。

出租房产的个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扣缴税款,而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

2. 房产税房产税是指对房地产所有权人或承租人征收的税款,其税率和税费计算方式根据当地的政策和规定而有所不同。

在出租房产时,需要考虑房产税的支付问题。

3. 增值税在房产租赁业务中,如果房产属于新建商品房,则涉及到增值税的税收问题。

根据税法规定,承租人需要扣缴并上缴增值税。

4. 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指对土地使用权人或承租人征收的税款。

在房产租赁业务中,如果房屋所在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则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5. 房地产税房地产税是指对所有已建成房屋、构筑物、构筑场所以及构筑物、构筑场所附属土地以及独立销售的土地的税款。

在房产租赁业务中,如果涉及到房地产税,需要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缴纳。

6. 印花税印花税是指对印刷或书写的各种单据和凭证进行征收的税款。

在房产租赁业务中,涉及到租赁合同的签订,一般需要缴纳印花税。

7. 个人所得税个人从租赁房产中获得的租金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法规定,每个自然年度个人租金收入超过800元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房产租赁业务涉及到的财税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政策进行分析和缴纳。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扣缴相关税费,房产所有者和经营者需要了解并按照相关税法规定进行纳税。

对于具体操作和缴纳方式,建议咨询专业税务机构或财务人员的意见,确保合规运营。

出租房屋涉税总结汇报

出租房屋涉税总结汇报

出租房屋涉税总结汇报房屋出租涉及的税收问题是房东必须了解和遵守的重要事项,不仅要确保自己按照法律规定纳税,还要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下面是对房屋出租涉税问题的总结汇报,详细介绍了房屋出租涉及的各项税收和注意事项。

一、房屋租金纳税房东出租房屋收取的租金应该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一般情况下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等。

具体的纳税方式和税率根据不同的地区和政策有所不同,房东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了解相关规定并履行纳税义务。

同时,房东还需要保留租金收入的相关凭证和账务记录,便于纳税申报和税务机关的核查。

二、增值税问题如果房屋出租属于正规商业租赁,那么房东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的税率为6%或者11%,具体税率根据不同的地区和租赁类型而有所不同。

除非符合某些特殊的免税政策,否则房东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方式纳税,包括单独开具发票和推迟纳税等。

三、个人所得税问题房东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根据相关税法规定,房东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纳税。

一般情况下,个人房东可以享受每月租金收入一定额度的免税政策,超过该额度的部分需要按照规定纳税。

房东需要定期申报个人所得税,并按时缴纳相应的税款。

四、房产税问题房屋出租要注意房产税的纳税问题。

根据当地税收政策的不同,房产税的纳税方式和税率往往也有所不同。

房东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房产税,并按时缴纳相应的税款。

五、其他税费问题在房屋出租中,还可能涉及到其他税费,比如契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

具体纳税义务和税率根据当地税收政策而定,房东需要了解相关规定并进行合理缴纳。

六、注意事项1. 及时了解当地税收政策和税法规定,确保纳税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2. 做好租金收入的记录和凭证保存,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可查性。

3. 注意细节问题,比如发票开具、税务报表填报等,避免因小失大的纳税风险。

4. 如有需要,可以委托专业的会计或者税务机构进行相关税务事务的办理和咨询。

现行经济房、廉租房涉税政策解析

现行经济房、廉租房涉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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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租赁业务财税问题分析

房产租赁业务财税问题分析

房产租赁业务财税问题分析房产租赁业务通常涉及到许多财税问题,以下是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的一些常见方面:1. 房屋租赁收入的税务处理:根据税法,房屋租赁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租赁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税。

对于商业租赁,还需要缴纳增值税。

2. 房屋租金的扣除项:租赁人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可以扣除一定的费用,如房屋维修费、房屋管理费等。

这些费用必须合理、真实,并保留相关凭证。

3. 房产税的缴纳:房产租赁业务涉及到的房屋都需要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计算是根据房屋的类型、面积和地点等因素来确定的。

房产税的缴纳一般由房东承担。

4. 增值税的税率:对于商业租赁,还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根据具体的税法规定来确定,一般为3%至17%不等。

不同地区和类型的租赁物业可能有不同的税率。

5. 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与税务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业务的重要文件,也是税务认定的依据之一。

合同中必须明确收租方和出租方的身份,租赁期限,租金金额和缴费方式等,以便税务部门对租赁业务进行税收管理和核算。

6. 房产租赁的营业税:有些地区和类型的房产租赁业务还需要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是依据租金收入额来计算,并且有一定的免征额。

7. 交易税费的支付:在房产租赁业务中,买卖双方还需要支付一些交易税费,如印花税、过户费等。

这些费用根据地方税法规定来确定,买卖双方需要按照规定支付。

8. 房产租赁的增值税纳税方式:商业租赁一般需要纳税,纳税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实际税负法,是根据实际销售额和销售成本来计算税款;另一种是核定税负法,是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额来计算税款。

房产租赁业务财税问题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营业税、交易税费等多个方面,租赁人和出租人都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关税务规定,以确保合规经营和缴税。

房开企业项目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或廉租房法律属性及涉税分析

房开企业项目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或廉租房法律属性及涉税分析

一、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产权的法律权属分析为改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的住房条件,政府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房开企业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房开企业将保障性住房的建安成本报住房管理中心,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按经认定的建安成本回购或者由财政部门支付房开企业建安成本。

房开企业在办理权属的时候,分开办理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商品房的权属,直接将保障性住房办理在房管局或者指定的单位名下,此时保障性房产属性为国有直管的房产。

二、项目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法务处理:1、土地供应方面:在经适房或者普通商品房项目的土地上配建,《廉租房保障办理》规定,廉租房的来源主要有: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腾退的公有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其他渠道取得的住房等;对于新建的廉租房,主要在经适房或者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

在土地规划中或者出让合同明确廉租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户型及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2、配套保障性住房资金来源:土地出让金的部分(属于财政资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出让金使用范围如下:(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2)土地开发支出(3)支农支出(4)城市建设支出(5)其他支出(如:城市保障性住房支出等)三、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财务处理在会计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第三条的规定,政府补助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政府补助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是政府补助是无偿性。

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基于此规定,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从财政部门获得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资金,是保障性住房的对价,不具有无偿性,从而不是政府补助,实质上是政府购买服务。

(财会[2017]15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号)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房地产公司无偿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如何涉税处理

房地产公司无偿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如何涉税处理

房地产公司无偿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如何涉税处理为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建立稳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渠道,提高保障能力,在许多地方政府采取由房地产公司无偿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办法。

即在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项目中,按规定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即保障性租赁住房。

房地产公司无偿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如何涉税处理?一、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应视同销售进行增值税处理,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则可归类为公益事业或社会公众服务,将保障性租赁住房无偿移交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机构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机构,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明确:房地产企业将建设的医院、幼儿园、学校、供水设施、变电站、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无偿赠送(移交)给政府的,如果上述设施在可售面积之外,作为无偿赠送的服务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如果上述配套设施在可售面积之内,则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显然,房地产企业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属于不可售范围,所以,房地产企业将保障性租赁住房无偿移交不应当视同销售。

二、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商品住宅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应为同一宗地,不作分割,按照所在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宗地总面积记载,并注明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比例、建筑面积等内容。

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无偿移交过程中,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应为同一宗地,不作分割,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也不存在转让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没有取得收入,应当不属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房屋租赁税收政策解读

房屋租赁税收政策解读

房屋租赁税收政策解读随着租房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屋租赁税收政策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针对这一议题,本文将解读现行的房屋租赁税收政策,从政策目的、涉税主体、税收税率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相关税收政策。

一、政策目的房屋租赁税收政策的首要目的是为了规范租赁市场,并通过税收的方式进行监管和调控。

政府希望通过税收政策的施行,促使房东和租户都能够依法纳税,并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监管,提高税收收入,同时遏制不合法不规范的租赁行为,确保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涉税主体房屋租赁税收政策的涉税主体主要包括房东和租户。

对于房东而言,他们需要将从租金中获得的收入按照规定纳税。

而租户在租赁房屋时,也需要根据政策要求按照一定方式进行税务登记或代扣代缴税款。

三、税收税率针对房屋租赁税收,税务部门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划定不同的税率档次,以达到调节房屋租赁市场的目的。

一般而言,税率的划分会考虑租赁房屋的地理位置、房屋面积和租金水平等因素。

具体的税率会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地区的实际情况而有所变化。

四、税收申报与纳税义务根据房屋租赁税收政策,房东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在中国,房东可以选择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代理办理。

无论是自行办理还是代理办理,房东都有纳税的义务,并且要保证纳税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租户在租赁房屋时,有一定的税收责任。

根据政策规定,租户需要通过税务登记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者选择让房东代扣代缴税款。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需要明确纳税的责任和方式,以确保税款的准确缴纳。

五、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促进租赁市场的繁荣发展,一些地区会推出房屋租赁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通常是为了鼓励个人和企业参与租赁市场,提供各种税收减免和补贴措施。

具体的优惠政策内容和适用范围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六、合规经营与执法房屋租赁税收政策的实施需要积极参与的各方共同遵守。

房东和租户应坚守合规经营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缴纳税款,避免因逃税行为而受到处罚。

无租?有税!——浅谈“无租使用”房产的涉税问题

无租?有税!——浅谈“无租使用”房产的涉税问题

财税研究Finance and Tax 房产租赁行为具有涉及面广、涉及税种多、涉及税收文件纷繁复杂、税负较高、税源分散的特点,一直是税收征管的重点。

企业之间尤其是关联企业之间“无租使用”的特殊情况,更可能导致税款流失,需要予以充分重视。

本文将“无租使用”常见情形、涉及的相关税收问题进行梳理阐述。

一、“无租”里头有学问1.“无租”为虚,“有租”为实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租金的形式千变万化,对租金的认识也要与时俱进。

不论形式,只要是因出租而取得的相关收入或其他经济利益都应视为租金,不要错将有租作无租。

例如:甲租用乙的土地,合同期限为40年,无租金,甲在该土地上建商铺用于出租,房屋的报建、产权属于乙,甲负责出资建设,合同期内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后,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均无偿归还乙。

此例中,乙并非真的没有取得租金,其中房屋的造价可以视为甲付给乙的租金,这不是“无租合同”,而是“有租合同”。

2.“无租”背后藏关联“无租使用”常在关联方之间发生,出现不支付租金也不缴纳税费的情况。

例如:某市税务机关在房地产税源调查中就发现,辖区内A 公司无偿使用B 公司(双方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处房产。

通过进一步了解发现,A 公司和B 公司没有就该租赁行为缴纳任何税费。

经核实,A 公司和B 公司为同一自然人C 所控制的关联企业。

例中A 公司和B 公司的“无租使用”行为明显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最终也为此付出了代价:按照规定补缴了税款,支付了滞纳金和罚款。

除了上述常见情况外,有些熟知税收知识的企业还会利用关联方关系和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少缴部分税费的目的。

因此,确定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就变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3.“无租”不纳税,税收风险惹上身有些纳税人缺乏相应的税收业务知识,认为没有租金就不是租赁行为,只是“借用”,没有纳税义务,不用进行相应税费的申报,导致少缴、漏缴税款,为自己带来涉税风险。

例如,E 公司和F 公司两公司相邻,两家公司老板关系较好,但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无偿租赁合同税务风险有吗

无偿租赁合同税务风险有吗

Death comes to all, but great achievements raise a monument which shall endure until the sun grows old.(页眉可删)无偿租赁合同税务风险有吗导读:无偿租赁合同税务风险一般是没有的,但前提是必须要合理的缴纳才能避免各种税务的风险,无偿的租赁合同是必须要慎得双方的同意才能进行签订,在签定之后一定要协商好缴纳的税务,这样的合同才会起到法律的效益,从而受到保护。

一、无偿租赁合同税务风险有吗?只要合理的纳税就不会存在有什么风险;1、增值税:根据财税年36号文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房东将自己的房产无偿给您的公司使用,属于个人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不动产使用权,应视同销售,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 、房产税:根据房产税相关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28号)相关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也就是说,房东无偿将房产提供给您的企业使用,无出租收入,无从租征收房产税,房产税应由使用人缴纳,即由房东成立的公司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3 、土地增值税、契税:由于房东将房产提供给您的公司使用,房地产权属没有发生转移,因此,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4 、城镇土地使用税:1)如果房东给您公司无偿使用的是住房,不区分用途,根据相关规定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如果房东给公司无偿使用的是非住房,那么应根据土地使用证面积或实际占用面积,以房产所在地土地使用税标准进行纳税。

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政策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二)房地产企业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1、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款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执行经济适用房的税收政策,具体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的减免。

(二)房地产企业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2、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款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二)房地产企业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3、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需要提醒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商要按规定向税务局报送经济适用房资料。

虽然各地实际情况可能有所不同,但主要包括项目计划批准证书、立项报告、经济适用房批准文件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房地产企业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4、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租赁合同中的涉税问题解析

租赁合同中的涉税问题解析

租赁合同中的涉税问题解析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就租赁物品的使用权、租金以及其他相关事项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然而,在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涉税问题是需要特别关注和解析的。

本文将围绕租赁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展开探讨,并分析其中的要点和解决方法。

一、增值税问题在涉及不动产的租赁合同中,增值税是一个重要的税收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出租不动产一般纳入应税项目,即租金的一定比例需要交纳增值税。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需要明确租金是否包含增值税及具体的计税方式。

同时,出租方需要出示合法的增值税发票,以确保承租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对于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还需要注意是否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出租方应按照规定填写发票的相关信息,同时,承租方也应仔细核对所收到的发票内容,确保合规合法。

二、房产税问题在租赁房屋等不动产时,双方还需要关注房产税的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房产税是由房屋所有权人依法纳税的一种税款。

按照税法规定,未取得合法房产证的房屋不能按照房产税纳税。

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方需要核实出租房屋的合法性,确保租赁的房屋拥有合法的房产证,并能够进行税收申报以及相关缴税义务。

三、个人所得税问题在个人租赁合同中,个人所得税是需要关注的重点。

根据税收法律规定,个人在以租赁方式获取的收入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出租方来说,需要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税费。

对于承租方来说,需要核实出租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报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在个人租赁房产时,承租方还应注意确保合法获取房东的身份信息,以便在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合同税务条款为了规范租赁行为,避免纠纷发生,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税务条款。

税务条款应包括相关税收的承担责任、税费的计算方法、税款的缴纳方式以及申报义务等内容。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协商一致并明确写入合同中,以防止后期争议的发生。

此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约定税务风险的承担方式,如是否由出租方承担税务调查和处罚的责任。

无偿移交政府的统建房的财税处理

无偿移交政府的统建房的财税处理

问:问:我公司为一房地产公司,根据政府规定,开发商品房时应当按照开发总面积的4%配建“廉租房”。

请问,建成后对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廉租房是否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廉租房发生的成本是否允许在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在营业税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当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所谓赠与必须是出于自愿,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作为房地产公司将房屋无偿交付给政府,不是以房地产公司意志为转移,属于行政强制行为,所以,无偿将开发的商品房交付给政府不属于无偿赠送。

除无偿将不动产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这一特殊规定外,销售不动产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前提是:一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行为;二是转让方取得了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才是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所以,对你公司无偿将房屋交付政府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因为你公司建成的廉租房,属于公共设施范畴,配建“廉租房”是开发房地产企业必须发生的直接费用,所以无偿交付给政府的“廉租房”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当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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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建造廉租房的涉税分析
【标 签】税务筹划,廉租房
【业务主题】土地增值税
【来 源】
案例:
2010年5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参与L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竞拍,取得一宗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该宗地的容积率为4,面积为150000㎡,拍卖成交价为9亿元。

当月按合同约定办理了土地交接手续。

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及拍卖成交后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均明确,A公司取得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除支付拍卖确认的土地价款外,还须在开发的住宅项目内按开发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5%配套建设一批单套面积在70㎡以下的房屋,并于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用于补充该市廉租房房源。

2014年3月,该住宅项目竣工备案,开发的住宅总建筑面积为600000㎡。

A公司当月将其配套建设的廉租房1300套(总建筑面积90000㎡)移交政府部门。

廉租房不含地价(含契税)的建造成本为1800元/㎡,包含地价的建造成本为3300
元/㎡(1800+900000000÷600000)。

涉税处理:
税务机关认为,该项经济业务的实质是A公司以其建造的开发产品(廉租房)抵偿其取得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价款的一部分。

即A公司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应支付的价款一部分是以现金(拍卖成交价款)方式支付,一部分是以开发产品(无偿移交廉租房)抵偿。

基于该项经济业务的上述实质,A公司应作以下涉税处理。

一、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A公司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

本案中,A公司通过竞价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不仅包括以现金支付的9亿元,还包括在拍卖时并未确定具体金额的廉租房建造支出。

该两项支出都是该宗地竞价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共同构成契税的计税价格。

鉴于廉租房建造支出在A公司取得该宗土地时尚无法确定具体金额,因此,该项契税应
分步申报缴纳。

首先,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A公司应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0日内,申报拍卖时已经确定支付的9亿元地价款对应的契税2700万元(900000000×3%)。

其次,A公司应于该项目竣工结算廉租房建造支出具体金额确定之日起十日内,申报廉租房建设支出2.97亿元(3300×90000)对应的契税891万元(297000000×3%)。

二、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A公司将其建造的开发产品(廉租房)无偿移交(赠送)给政府部门应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计税依据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下顺序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本案中,A公司该住宅项目中没有建造与廉租房相同类型的开发产品,也没有其他纳税人开发类似廉租房的平均销售价格作参考,因此应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无偿移交廉租房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L市所在省确定的“销售不动产”成本利润率为20%,A公司无偿移交廉租房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8757894.74
元(3300×90000×(1+20%)÷(1-5%)×5%)。

三、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A公司将廉租房建造完毕移交政府部门实质是以开发产品(廉租房)抵偿部分土地价款,应在视同销售确认转让房地产收入的同时,按相同金额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并依法扣除。

本案中,A公司该住宅项目中没有建造与廉租房相同类型的开发产品,廉租房评估价值为3亿元。

A公司清算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时,应确认转让房地产收入3亿元,同时增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金额3亿元。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因此,A公司在向政府部门移交廉租房时,须取得政府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款支付凭据,方能将以廉租房抵偿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确认并扣除。

四、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A公司将廉租房建造完毕移交政府部门实质是以开发产品(廉租房)抵偿部分土地价款,应在视同销售确认转让房地产收入的同时,按相同金额确认土地成本,并依法扣除。

本案中,A公司该住宅项目中没有建造与廉租房相同类型的开发产品,也没有其他纳税人开发类似廉租房的市场公允价值作参考,因此应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无偿移交廉租房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

L市所在省确定的“销售不动产”成本利润率为20%,A公司应确认转让房地产收入375157894.74元(3300×90000×(1+20%)÷(1-5%)),并按相同金额增加土地成本。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A公司无偿移交廉租房所占用的土地应从2010年6月起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从2014年4月起停止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可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在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A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可先按5元贴花,廉租房建造支出金额结算后按取得该项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全部价款补贴印花;也可先按已确认的部分土地价款9亿元贴花,廉租房建造支出金额结算后补贴该部分印花。

需要注意的是,A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一个土地使用权出让和销售开发产品的混合合同,廉租房建造支出还应作为销售开发产品的价款贴花。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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