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范文(5篇)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安全航行,防范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航运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船舶的安全航行管理。
第三条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防范为主。
始终把船舶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面加强防范措施,预防各类事故。
2. 法律依据,规章制度。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确保船舶安全合法合规。
3. 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四条船舶安全管理包括船舶安全设备管理、船员安全培训、船舶维修保养等。
第五条船舶安全设备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维护设备完好。
船舶所有安全设备应经常检查,确保设备功能完好。
2. 及时更换损坏设备。
对于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的设备,应及时更换或修理。
3. 定期维护保养。
定期对船舶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可靠性。
第六条船员安全培训应遵循以下要求:1. 严格培训体系。
建立完善的船员安全培训体系,包括理论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
2. 强化意识教育。
培养船员对安全的重视意识,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应变能力。
3. 定期考核评估。
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成效的考核和评估,确保培训有效果。
第七条船舶维修保养应遵循以下要求:1. 定期检修。
对船舶设备和构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现场质量监控。
对维修保养过程进行监控,确保维修质量符合要求。
3. 记录保存。
维护详细的维修保养记录,方便日后查询和追溯。
第三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八条航行安全管理包括航行计划制定、航行监控、危险品管理等。
第九条航行计划制定应遵循以下要求:1. 充分考虑天气条件。
制定航行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天气条件、能见度等影响因素。
2. 合理规划航线。
根据港口、航次和货物等情况,制定合理的航行路线。
3. 高效利用资源。
充分利用导航设备和通讯设备,提高航行效率。
第十条航行监控应遵循以下要求:1. 实时船况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法规类别】海洋运输【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发布日期:2006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6.12.24【实施日期】1997.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1996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的高速客船,及其停靠港(站、点)、码头、设施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港务(航)监督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
第二章船公司第四条高速客船公司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许可证》,营运的高速客船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五条从境外购入的二手船,其船龄不得超过10年。
第六条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以手册形式编制下列资料和指南:(一)航线运行手册;(二)船舶操作手册;(三)船舶保养手册;(四)维修计划;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七条高速客船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为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
第三章船舶第八条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港务(航)监督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船舶检验证书;(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三)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四)航线运行手册;(五)船舶操作手册;(六)船舶保养手册;(七)维修计划;(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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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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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一
《规则》的修订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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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乘客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客船乘客在航行过程中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船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船长是客船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船乘客安全负责。
2.船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3.乘客应自觉遵守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服从船员管理。
4.船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客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安全管理措施1.船舶设备维护保养(1)船舶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船舶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设备维护保养档案,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评估。
2.船舶安全设施(1)船舶应配备齐全的安全设施,如救生衣、救生圈、消防器材等。
(2)船舶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3.船员培训(1)船员应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2)船长应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乘客安全(1)乘客应按照船员指示,正确穿戴救生衣。
(2)乘客应遵守船舶秩序,不得在船舶上吸烟、乱扔垃圾等。
(3)乘客应自觉维护船舶卫生,不得在船舶上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5.应急处置(1)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时,船长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船员和乘客进行应急处置。
(2)乘客应服从船员指挥,迅速撤离船舶。
四、安全监督检查1.船舶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客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船员应接受船舶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如实汇报安全情况。
3.乘客有权对船舶安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船舶管理部门应认真听取并予以答复。
五、奖惩1.对在客船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和集体,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罚。
六、附则1.本制度由船舶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客船乘客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客船航行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
各船员和乘客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船舶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06年2月24日交通部2006年第4号令发布)
秩 序 ,保 障人 命财 产 安全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海 上 交通 安 全
( ) 舶操 作 手册 ; 二 船
( ) 舶 维修 及保 养 手册 ; 三 船
( 培 训 手册 。 四) 上述各 项 手册 所 应包 含的 内
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内河 交通 、《 安 全 管 理 条例 》 有 关 法律 和行 等 政 法规 ,制定 本规 则 。
维普资讯
政 策 与 ; 趣 ・ C MNAO A A In而 去 O UC IS N Rz o M ITNs D DA T
巾华人民共和国
高速客船安呈 管理 规 则
(0 6 月2 20 年2 4日交 通部20 年 第4 06 号令 发 布 )
中 图 分 类 号 :T 6 26 一5. 文献 标 识 码 :E 文章 编 号 :1 0 — 7 6 2 0 )6 0 0 — 2 0 2 4 8 (0 6 0 — 0 8 0
续 ,持 有有 效 的船舶 证 书 。
第九条 高速 客船 投入 营 运 前 ,应 向主要 营运 地 的海 事管 理 机 构 申请 办 理 《 速 客船 操 作 安 高
全证 书》 。
第二章 船公 司
第 四条 经 营高 速客船 的船 公 司 应 满 足《 内船 舶运 输 经 营 国 资 质 管 理规 定 》 要 求 ,取得 相 的 应 的经 营资 质 。
第 五条
船公 司从 境外 购置
( ) 舶 检验 证 书 ; 一 船 ( ) 舶所 有 权证 书 和船舶 二 船
国籍证 书 : ( ) 员适 任证 书 和特 殊培 三 船
或 光租 的二手 外 国籍 高速客 船应
满 足《 旧运输 船舶 管理 规 定》 老 的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4篇)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交通船舶的安全使用,维护船舶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领域内从事交通船舶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交通船舶企事业单位、个体运输船主等。
第三条交通船舶使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交通船舶的安全管理实行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国家对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船舶审核批准和监督管理,加强交通船舶的运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运输安全隐患。
第六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保障航行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二章交通船舶的选船与备船第七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选择船舶时应当考虑船舶的注册情况、运输能力、安全设施等因素,确保船舶符合相关要求。
第八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购买船舶时应当选择注册船舶,不得购买非法注册的船舶。
第九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选择的船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舶的结构、设备和设施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
第十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备船数量和备用船舶的有效使用,确保船舶的运送任务能够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检查备船船体的结构强度、设备设施完好情况,确保备船的可靠性和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二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开展备船的应急演练和实战训练,提高备船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航行安全保障第十三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航行前应当进行船舶的全面检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航行规划要求,严格遵守航道、航速和航向,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航行途中的通信设备畅通无阻,确保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和发布必要的通知。
第十六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航行需要提前做好燃料、水、粮食和医疗物资等的准备工作,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国海事局2006-03-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高速客船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
第二章船公司第四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满足《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第五条船公司从境外购置或光租的二手外国籍高速客船应满足《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以手册形式编制下列资料和指南:(一)航线运行手册;(二)船舶操作手册;(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四)培训手册。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七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为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
第三章船舶第八条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船舶检验证书;(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三)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四)航线运行手册;(五)船舶操作手册;(六)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七)培训手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海事管理机构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高速客船取得该证书后方可投入营运。
高速客船应随船携带最新的适合于本船的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和培训手册。
客滚船旅客和车辆上下船安全须知(三篇)
客滚船旅客和车辆上下船安全须知一、目的:规范旅客、车辆上下船秩序,保障旅客、车辆和船舶安全。
二、适用范围:各客滚船舶旅客、车辆上下船。
三、基本原则:1、上船时先上客后上车,下船时先下车后下客。
2、车辆、旅客分道上下,码头设施不允许时分时段上下车辆和旅客。
四、上下旅客、车辆前的准备1、车辆、旅客上下船前,水手、客运工作人员应提前5分钟到达各自的岗位,检查有无影响作业的障碍,冬季还要做好防滑工作。
2、大副负责与港口协调商定旅客、车辆上下船的有关事项。
五、上车作业1、大副负责车辆检票,同时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三超车辆上船。
2、水手长负责在车辆舱入口处调度指挥车辆。
3、排车水手指挥安排车位,在车辆停稳后,告知司机关闭总电源及车上所有电器,刹紧手刹车,检查烟灰盒内烟头是否熄灭,带好贵重物品和船票、衣物等用品,关好车门、车窗。
待司机离车后,对车辆进行系固。
4、车辆、旅客在同一通道上船时,应先上客后上车。
车辆排到影响旅客上船时,应停止上车开始上客,旅客上船完毕再继续上车。
5、巡舱员负责车辆舱内的巡视检查。
6、舱内工作人员均有责任及时指挥、引导司机沿旅客通道,及时离开车辆舱,以及检查加固及查看有无其它安全隐患。
六、下车作业1、船舶靠稳后,大副安排水手对车辆进行解固,并检查是否有木楔、链条未解除,是否影响车辆、行人安全。
2、解固完毕,通知司机进舱。
3、司机进舱后,提醒司机检查车辆解固情况。
4、水手长、水手指挥车辆按顺序下船。
5、车辆下船完毕,水手负责将加固器材归位。
6、车辆、旅客在同一通道下船时,应先安排影响旅客通行的车辆下船,再安排旅客下船。
7、水手、客运服务员人应劝阻旅客在车辆舱内停留,待车辆下船完毕开始下客。
七、上客作业1、车辆、旅客分道上船时,在船桥入口处和车辆舱通道入口两处分别检票。
2、车辆、旅客同道上船时,在码头上船处检票。
3、在上船入口处安排服务人员引导并搀扶老、弱、病、残旅客上船,保证旅客安全,并禁止船上旅客下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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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营运特点 的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为 防止船 员疲 劳的船 员 体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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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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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客船应随船携带最新 的适合 于本船的航线运行手 册、 船舶操作手册、 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和培训 手册。 第十条 高速客船 必须按规定耍 求配 备号灯 、 号型、 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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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渡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渡运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渡船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渡运安全。
二、渡船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渡船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渡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渡船安全运行。
第五条渡船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熟悉渡船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严格执行渡船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渡口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渡船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渡船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三、渡船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一)渡船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二)渡船定期检验、维修、保养制度;(三)渡船船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四)渡船安全操作规程;(五)渡船应急处理预案。
第八条渡船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渡船基本情况;(二)渡船检验、维修、保养记录;(三)渡船船员培训、考核、持证情况;(四)渡船事故处理记录。
第九条渡船定期检验、维修、保养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渡船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二)渡船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维修、保养;(三)渡船检验、维修、保养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渡船船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渡船船员应当参加由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二)渡船船员应当定期参加复审,保持证书有效;(三)渡船船员应当熟悉渡船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渡船安全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渡船启动、运行、停泊、靠岸等操作规程;(二)渡船安全设施使用、维护、检查规程;(三)渡船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二条渡船应急处理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火灾、爆炸、触电等事故应急处理;(二)船舶碰撞、搁浅、倾覆等事故应急处理;(三)恶劣天气、船舶故障等应急处理。
海上客运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客运安全管理,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上客运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上客运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海上客运业务的船舶、企业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海上客运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主体责任制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海上客运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七条海上客运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八条企业应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九条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保障旅客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十条船舶驾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业务技能,熟悉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船舶驾驶人员应严格按照航行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驾驶,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十二条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气象、海况等信息,做好应急预案。
第五章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第十三条企业应制定海上客运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处置、救援救援等程序。
第十四条船舶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旅客撤离,并向企业报告。
第十五条企业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六条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第七章安全检查与考核第十八条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进行考核。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制定了《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下面是规则的详细内容。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高速客船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
第二章船公司第四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满足《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第五条船公司从境外购置或光租的二手外国籍高速客船应满足《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以手册形式编制下列资料和指南:(一)航线运行手册;(二)船舶操作手册;(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四)培训手册。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七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包括为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
第三章船舶第八条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船舶检验证书;(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三)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四)航线运行手册;(五)船舶操作手册;(六)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七)培训手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海事管理机构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高速客船取得该证书后方可投入营运。
高速客船应随船携带最新的适合于本船的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和培训手册。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高速客船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该规则列七章,三十五条,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6年12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 1996年第13号)同时废止。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国海事局2006-03-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高速客船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
第二章船公司第四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满足《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第五条船公司从境外购置或光租的二手外国籍高速客船应满足《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以手册形式编制下列资料和指南:(一)航线运行手册;(二)船舶操作手册;(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四)培训手册。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七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为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
第三章船舶第八条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船舶检验证书;(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三)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四)航线运行手册;(五)船舶操作手册;(六)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七)培训手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7.05.23
•【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7号
•【施行日期】2017.05.23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令
2017年第17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1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李小鹏
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
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2006年第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修改为“《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二、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手续。
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
国际航行的高速客船
可申请不超过7天的定期进出口岸许可证。
”
三、将第二十八条中的“交通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
四、删去第三十四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导言:船舶安全管理是为了保障船员和货物的安全,并预防船舶发生事故。
本规定的制定是为了加强船舶管理,规范船员工作,确保船舶安全,减少序列事故的发生,死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
第一章:船舶安全管理的基础1.1 船舶安全管理必须遵循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和惯例。
1.2 船舶安全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3 船舶安全管理必须遵循船舶类别、船型和用途的不同,采取适当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体系2.1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应基于风险管理理念建立,明确各部门责任。
2.2 船舶安全管理应配备专业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2.3 船舶安全管理应当有记录性,并应定期进行审核和优化。
第三章:船舶安全管理工作3.1 船舶安全管理应做好船舶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备齐全完好。
3.2 船舶安全管理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灵活处理不可预见的突发事故。
3.3 船舶安全管理应制定合理的船员工作制度,确保船员工作安全。
3.4 船舶安全管理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能力,从而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3.5 船舶安全管理应做好船舶的值班工作,确保船舶24小时监控。
第四章:船舶安全管理应遵守的规则4.1 船舶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航行前、航行中和靠泊后的安全检查工作,征求执法机关意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4.2 船舶管理单位应对船员进行规定的培训和考核,建立健全船员培训档案和考核记录,严格落实船员上岗前的合格证书要求,确保船员合格。
4.3 船舶管理单位应进行船舶保险,防范发生灾难性损失。
4.4 船舶管理单位应遵守海事法规,确保船舶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严格执行救生设备维护规定。
第五章: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5.1 对于船舶安全管理不规范或不严格执行管理规定的,经执法机关认定后应给予整改或罚款等处罚。
5.2 对于船舶安全管理不到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较严厉的处罚,并由海事部门公布通报。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依法登记航行在长江宜宾至浏河口航段的机动船舶(以下简称长江机动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交通部通信管理机构是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具体负责实施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工作。
第二章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电台管理第四条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基本技术要求和安装应满足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台应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
第六条长江机动船舶电台使用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任用未持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或无合格证件的人员担任报务员、话务员。
船舶电台使用人员应熟练地掌握该电台设备的操作技能。
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能及时修理以保证船舶无线电台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七条长江机动船舶实行通信进网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制定,报部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管理第八条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是指长江机动船舶发生重大危急事项,严重危及船舶安全,需要立即援救时和长江机动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或船上人员患有急病或发生气象突变以及要发送重要的涉及航行安全的各类遇险通信。
第九条承担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长江航务管理局所属江岸电台,是指定的用于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的工作电台。
在遇险通信中指定的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电台应做为遇险通信的管制电台,可以强制遇险区域内的所有船、岸电台保持静默。
第十条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主要方式和使用频率:(一)莫尔斯无线电报、单边带无线电话。
在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后,可直接在指定的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的工作电台的工作频率上呼叫某一岸台直至回答,发送遇险信号和遇险报告。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船舶交通的安全有序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适用于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环节。
第三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全面监督。
第四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建设、安全运营、有效维护的原则。
第五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机关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检查、监测等。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七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配备足够的技术、设备、人员,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安全措施,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使用者应当按照系统运行规程合理使用系统,不得利用系统进行违法活动,并及时报告系统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设备提供商、维护商应当对设备进行质量控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时维修和更新设备,保障系统的安全性能。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落实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采取监测、评价、检查、督办等方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1、交通船舶必须持有符合三类航区要求的有效证件(适航证)和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
2、交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VHF),并备有水上作业水域图。
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意图上墙。
5、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7、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9、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一指挥,待船靠稳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驾驶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严禁随意乱动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设施;严禁非驾驶人员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严禁随地吐痰,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区域吸烟。
烟蒂、纸屑应放入垃圾箱内,自觉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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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1996年12月24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的高速客船,及其停靠港(站、点)、码头、设施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港务(航)监督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
第二章船公司
第四条高速客船公司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许可证》,营运的高速客船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五条从境外购入的二手船,其船龄不得超过10年。
第六条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以手册形式编制下列资料和指南:
(一)航线运行手册;
(二)船舶操作手册;
(三)船舶保养手册;
(四)维修计划。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七条高速客船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为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
第三章船舶
第八条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港务(航)监督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船舶检验证书;
(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三)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
(四)航线运行手册;
(五)船舶操作手册;
(六)船舶保养手册;
(七)维修计划;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引进新型高速客船的,还应提交该类船舶的下列资料:
(一)船舶技术资料;
(二)船舶操作使用说明书;
(三)拟定的船员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
港务(航)监督机构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高速客船取得该证书后方可投入营运。
第十条高速客船必须按规定要求配备号灯、号型、声响信号、无线电通信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和应急设备等。
高速客船上所有的设备和设施均应处于可随时使用的有效状态。
第四章船员
第十一条在高速客船任职的船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其中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以及被指定为负有安全操作和旅客安全职责的普通船员还必须通过主管机关认可的特殊培训并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
(二)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按规定持有相应的职务适任证书。
(三)在非高速客船上任职的船员申请高速客船船长、大副、轮机长职务适任证书,应按规定持有相应等级船舶船长、大副、轮机长职务适任证书并实际任职不少于12个月。
(四)取得高速客船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者,在正式任职前见习航行时间不少于10小时。
(五)船长、驾驶员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在非高速客船上任职的船员申请高速客船船长、大副、轮机长职务适任证书时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六)船长、驾驶员的健康状况,尤其是视力、听力和口语表达能力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第十二条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航)监督机构负责高速客船船员的培训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
有关培训、考试、发证的规定由主管机关颁布实施。
第十三条高速客船应向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港务(航)监督机构申领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高速客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满足本规则附录的要求。
第十四条高速客船驾驶人员连续驾驶值班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两次驾驶值班之间应有足够的间隔休息时间,具体由当地港务(航)监督机构确定。
第五章航行安全
第十五条高速客船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以防止发生碰撞和浪损。
高速客船进出港口及航经特殊航段时,应遵守当地港务(航)监督机构有关航速的规定。
第十六条高速客船在航时,值班船员必须在各自岗位上严格按职责要求做好安全航行工作。
驾驶台负责*'望的人员必须保持正规的*'望。
无关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室。
第十七条高速客船在港口及内河通航水域航行时,应主动地让清所有非高速船舶。
高速客船在海上航行及高速客船与其它高速船舶之间避让时,应按避碰规则的规定采取措施。
高速客船在特殊航段航行时,应遵守港务(航)监督机构公布的特别航行规定。
第十八条港务(航)监督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为高速客船推荐或指定航路。
高速客船必须遵守港务(航)监督机构有关航路的规定。
第十九条遇有恶劣天气或能见度不良时,港务(航)监督机构可建议高速客船停航。
第二十条高速客船未经批准,不得夜航。
确需夜航的高速客船,必须符合规定的安全航行条件,并报当地港务(航)监督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高速客船应按规定的乘客定额载客,禁止超载。
高速客船禁止在未经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
第六章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高速客船码头应满足船舶靠泊的基本条件,码头的设置应尽可能选择不易对他船造成浪损的地点,并避开港口通航密集区和狭窄航段。
第二十三条高速客船应在专用的码头上下旅客,如需使用非专用码头时,应经港务(航)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第二十四条高速客船专用码头上下旅客设施应畅通、牢固,符合安全条件,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冬季应采取防冻防滑等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高速客船对旅客携带物品应有尺度和数量限制,旅客的行李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严禁高速客船载运、旅客携带危险物品。
第二十六条高速客船应每周进行一次应急消防演习和应急撤离演习,并做好演习记录;每次开航前,应向旅客讲解有关安全须知。
第二十七条高速客船应建立开航前安全自查制度,制定开航前安全自查表并进行对照检查,港务(航)监督机构可对开航前安全自查表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八条高速客船应按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并缴纳规费。
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每天至少应办理一次船舶签证手续,国际航行的高速客船可申请不超过7天的定期出口岸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高速客船发生交通事故、遇险或人员落水,应采取措施积极自救,并立即向就近港务(航)监督机构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港务(航)监督机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扣留或吊销证书、证件,并可对船舶处以5000元~30000元、对行为人处以200元~500元的罚款:
(一)未取得或未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或船员证书的;
(二)船舶的实际情况与其证书所载不相符合的;
(三)未按主管机关规定的航路行驶,或未遵守航行安全的有关规定,超速、超载的;
(四)在未经主管机关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或未经批准夜航的。
第三十一条高速客船违反本规则经港务(航)监督机构处罚仍不改正的,港务(航)监督机构可责令其停航。
第三十二条港务(航)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所述"高速客船"中的中国籍船舶,系指载客12人及以上,设计静水时速在沿海水域为25海里及以上、在内河通航水域为35公里及以上的排水型船舶和动力支承船舶,但不包括常规客船、客滚船和旅游船;外国籍船舶系指符合《高速船安全国际规则》高速船定义的船舶。
第三十四条外国籍高速客船不适用本规则第二、三、四章的规定,但应满足船旗国主管当局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