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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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思考 (1)

重构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思考 (1)

重构我国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思考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的信息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被史无前例地提到关乎国家民族发展的战略高度,一方面是知识产权人对于保护知识产品的强烈要求,另一方面是社会公众对于以最低代价获得知识产品的强烈诉求。

伴随着新技术的产生和信息传播速度的激增,所专设的旨在平衡着作权人私利与社会公益的合理使用制度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建立合理的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创设合理使用制度的“合理性”判断标准,从而建立系统的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真正合理地平衡知识产权人为代表的私益与知识产品的传播者和使用者所代表的公益之间的利益冲突,成为建立着作权保护制度的关键。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涵义及立法现状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着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形在理论上称为合理使用。

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在着作权保护制度中所专设的,旨在维护着作权人私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利益平衡的一个充满“公平正义”的理性规则,通过获得均衡的保护,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使用,从而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最终实现着作权法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繁荣的立法宗旨。

而合理使用所体现的“公平正义的理性”毋庸置疑应寄于其“合理性”的标准上,即从法律上对在何种情况下允许使用他人作品进行界定,其内涵理应体现公益与私益的平衡点。

该制度率先由英美法系国家所确认,并已为现代各国着作权法普遍认可和采纳。

我国2001年修改的《着作权法》在第22条“权利的限制”中列举了12种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被学者们归纳为:私人利用权、引用权、新闻利用权、媒体互相利用权、公开演说的利用权、教学与科研目的利用权、公务利用权、公共文化机构复制权、无偿演艺表演用改作权、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非接触式利用权、“汉译少”利用权、盲文复制出版利用权。

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困境与出路

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困境与出路

2022年第11期总第413期VIEW ON PUBLISHING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困境与出路文/李铭轩【摘 要】我国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规则存在僵化的问题。

这一问题的产生,主要与我国合理使用的封闭式立法模式、涵盖的范围过窄以及立法上的应对迟缓有关。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新增兜底性条款,回应了这一问题,但是这一条款将“其他情形”限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可能会导致应对的效果相对有限。

为了更好地解决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问题,我国应借助修订相关法规的机会,改变封闭式立法模式,扩展合理使用的范围并提高立法的更新频率,保证实现克服规则僵化的预期效果。

【关 键 词】合理使用;规则僵化;封闭式立法模式;其他情形【作者单位】李铭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45-1216/g2.2022.11.010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行为”[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合理使用规则的修改受到广泛的关注。

不少意见认为,修改前的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旧法)合理使用规则存在僵化的问题,不能有效地适应现实需求,应通过修订法律解决这一问题[2-3]。

立法机关对此作出了回应,如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法)第24条第1款新增一项兜底性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下简称“其他情形”条款)。

不过,这次修改是否能够有效解决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问题?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尘埃落定后,这一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

一、我国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困境在著作权法修改前,我国的合理使用规则主要由旧法第22条和行政法规的相关条款构成。

其中,旧法第22条以封闭式列举的方式规定了12项构成合理使用的具体行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7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与第7条也列举了一些合理使用的类型。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思考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思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的纸质媒介被突破,数字化形式的作品开始广泛流传。

由于数字化技术使作品更方便、迅速、低成本、高品质地被复制,提高了对作品操控、传播和改变的能力,进而对传统知识产权的制度安排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提出了全新的挑战,数字化作品给传统立法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

越来越多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遭到了侵权损害,虽然我国有相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但仍有一些滞后和不足。

下面来谈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思考。

一、我国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现状1、案件数量增长快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传统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所占比重日益上升。

究其原因,一是网络已经渗透到现代人生活的多个方面;二是网络链接、搜索等高科技的发展,使侵权成本变得更低;三是著作权人及其他集体管理组织维权意识不断形成,他人的维权成功案例迅速通过网络传播,成为其他著作权人维权的诱因和动力。

2、被侵权对象范围不断扩大该类案件被侵权对象范围不断从传统的文字、图片作品拓展延伸到影音作品、游戏软件等,其中影视作品、游戏软件成为被侵犯的主要对象。

视频、软件下载或在线使用网站和网吧在国内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视频、软件网站和网吧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个人学习,合理使用的旗号供广大网民下载、使用,成为著作权人追责的主要对象。

3、侵权手段复杂多样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通过提供网络链接、搜索引擎等方式为网络客户提供服务,由于缺失监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犯著作权人权利后,成为著作权人争诉的焦点。

侵权手段更加隐蔽,取证难度不断加大,典型表现便是侵权形式从原来的动态点播下载进化为静态定时播放。

4、关联案件多由于现有文化信息产业和动漫软件等公司的兴起,一个公司名下享有多项著作权利,公司通过发行、销售著作权产品产生经济利益,一旦一个公司名下多项著作权被同一或不同民事主体侵犯,或者同一民事主体侵犯多个著作权,按照诉讼效率理论,多名原告或多名被告的案件会集中起诉,合并审理。

共有著作权行使规则之检讨与完善--兼评新《著作权法》第14条之规定

共有著作权行使规则之检讨与完善--兼评新《著作权法》第14条之规定
“齐良芷案”8 中,齐良芷、齐良末、齐金 平、齐灵根等人基于继承而成为齐白石作品的 共有著作权人。齐金平、齐灵根授权江苏文艺 出版社出版齐白石作品,但未获得其他继承人 的许可,为此齐良芷、齐良末等作为原告向法 院提起诉讼。该案是非合作作者共有著作权行 使纠纷,法院类推适用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 使规则。
对比条文,不难发现新《著作权法》第 14 条主 要移植和吸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9 条的 规定,内容上并没有创新性的修改。目前司法 实践中,对共有著作权案件的处理,一般适用 修订前的《著作权法》第 13 条、《著作权法实 施条例》第 9 条。新《著作权法》实施后,相 关案件的处理离不开对新《著作权法》第 14 条的理解和适用。分析典型司法判例,笔者发 现,修订前的《著作权法》第 13 条、《著作权
2021 年第 6 期
业界实务 Practice
共有著作权行使规则之检讨与完善
——兼评新《著作权法》第 14 条之规定
文 / 欧阳福生
摘要:著作权共有通常包括两种类型,即合作作者著作权共有与非合作作者著作权共 有。修订前的《著作权法》第 13 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9 条为合作作者行使共有著 作权规则。立法未对非合作作者共有著作权的行使规则进行规定,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 的处理,一般类推适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9 条。基于典型司法案例分析,可知修订 前的《著作权法》第 13 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9 条在司法适用时存在诸多问题,出 现非合作作者行使共有著作权无法可依,著作权共有人阻止其他共有人许可或不当许可他 人使用作品等滥用权利的现象。重构共有著作权行使规则,需要在新《著作权法》第 14 条 中植入权利自由与权利限制并重的理念,以“通知权利人”为适用规则的前提条件,建构 “善意许可制度”限定权利行使的方式和范围,在制度上为其他共有人提供权利救济,同时 增加非合作作者行使共有著作权可参照适用新《著作权法》第 14 条的规定。

谈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

谈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

谈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内容提要: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调整了对权利的限制,增加了权利的内容,提高了著作权保护水平,与此相,对著作权保护制度也予以完善,对权利人实现自己权利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保障。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是1991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从起草到颁布用了十年的时间,从一开始就显示了立足我国国情和起点高的特点。

十年来,这部法律的实施,对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知识界的创新精神,促进经济、科技的发展和文化艺术的繁荣,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新问题、新情况也不断出现,对著作权法修订已是大势所趋。

20XX年10月27日通过并颁布的《著作权法》修正案正是基于这种形势发展需要而出台的。

著作权法从颁布到修订也是历经十年,其间有两个修正案提出。

1998年12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著作权法修正案,常委会进行了初审,1999年6月又将该法议案撤回,在20XX年11月又重新提出一个修正案送常委会再审。

对一部法律草案提出后又撤回而后又提出的情况并不多见,这种曲折所带来的积极成果,就是使这部法律经过反复研究与修改,达到了国内外都比较满意的水平,极大地优化了“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制环境。

[1]这次著作权法修改的具体内容涉及四个方面:一是调整了对权利的限制,提高了对我国著作权人的保护水平,解决了著作权法上的“超国民待遇”问题;二是完善了著作权权利内容,加强了对高新技术条件下的著作权保护;三是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四是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力度。

本文拟结合后两方面对我国著作权的保护制度作一分析。

一、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方便著作权人实现权利,进一步与国际著作权制度接轨著作权归著作权人,著作权应由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二款就是这样规定的:“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网课中的著作权问题要重视

网课中的著作权问题要重视

网课中的著作权问题要重视1. 引言1.1 为什么网课中的著作权问题要重视在网课盛行的今天,著作权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在网课中,教师和学生创作的教学资料、课件等作品都属于著作权范畴,因此对于网课中的著作权问题必须予以重视。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教育变得更加便捷,网课已经成为教学的重要形式之一。

在这一新的教学模式下,著作权问题更加突出。

教师和学生在网络教学过程中创作的作品可能面临被盗用、侵权等情况,因此著作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网课中的著作权问题也直接关系到教育资源的公平和合法利用。

如果著作权得不到有效保护,教师和学生的创作积极性将受到打击,教育资源的共享和传播也将受到限制。

网课中的著作权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网课中的著作权问题不仅影响到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更关系到教育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共享。

为了构建健康的网络教学环境,我们必须重视并妥善解决网课中的著作权问题。

2. 正文2.1 网课中的著作权意义在网课中,著作权的意义不言而喻。

著作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合法权利,保护作者的创作成果不受侵犯;著作权可以激励作者进行更多有价值的创作,提高作品的质量和数量;著作权还可以带动整个文化产业的发展,促进知识的传播和文化的繁荣;著作权还可以维护作者的利益,保障其在经济上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地位。

在网课中,著作权的意义更加凸显,因为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远远超过传统教学模式,著作权的重要性更为突出。

在网课中,必须重视和保护著作权,才能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教学活动的健康发展。

只有尊重著作权,才能激发教师和学生的创造力,推动网课的优质发展。

2.2 网课中的著作权保护措施在网课中,著作权保护措施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使用和保护教师、学生的权益,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著作权。

教育机构应加强著作权教育和管理。

学校应当制定明确的著作权政策和规定,加强教师和学生的著作权意识培养,确保他们了解著作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措施。

浅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浅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浅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再次,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可以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权益。

著作
权的确权者拥有对作品的独享权,但同时也应尊重公众的获取作品的合理
需求。

合理使用著作权可以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果的同时,满足社会
公众对作品的合理使用需求,防止著作权成为单方面的权利滥用。

例如,
合理的引用和评论、公民个人学习研究、新闻报道等都是被认可的著作权
的合理使用范围。

最后,对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需要建立在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
基础上。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并不等同于对著作权的任意使用和侵犯。

合理
使用著作权需要遵守的条件包括使用的目的是非商业性和非盈利性的、使
用的范围是合理的、使用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等。

合理使用著作权
应建立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之下,通过创作共享、许可证明等方式,保障著
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促进社会创新和文化发展的必然趋势。

合理使用著作权可以促进知识传播和创新、保护和传承文化多样性、平衡
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权益等。

在实践中,合理使用著作权需要平衡著作
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需要建立在尊重著作权人的权益和法律法规
规定的基础之上。

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才能促进社会
的创新和进步。

著作权合理使用论文: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著作权合理使用论文: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著作权合理使用论文: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摘要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为调整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之间利益平衡而设计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遍承认。

当前我国相关规定不够完善,本文从合理使用概念、判断标准、我国立法的不足等方面作了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著作权法的永恒困境是决定著作权人专有权的止境和公众获取作品自由的起点。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正是划分两者的界限。

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权法中起着重要的利益调整和平衡作用,这一制度堪称著作权法领域中的“斯芬克斯之谜”。

一、合理使用概述(一)合理使用的概念。

合理使用概念最初提出是在美国folsomv. marsh一案中,在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中被法典化。

目前,合理使用制度已成为各国著作权法的通行制度。

然而对其进行明确定义却很难,“美国版权律师mehilenimmer在他编写的一本版权案例集中,使用一个漫画故事贴切地向我们描述了版权合理使用的艰涩:一个疲惫不堪的朝圣者向圣人祈求旨意,‘何为合理使用’?圣人遥指一座高山”。

时至今日,学者对合理使用定义尚未达成一致,吴汉东先生将其定义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合理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合法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其列举的12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是我国法律对合理使用制度的明确界定。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限制了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的权利和收取报酬的权利,同时使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获得不经许可和不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便利。

典型地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与促进知识信息广泛传播的双重目的。

一方面,《著作权法》以维护作者权益为核心,对作者权益的充分保护始终是各国著作权法的主旋律;另一方面,《著作权法》的制度设计要求有利于促进知识信息的广泛传播,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文化科学事业的进步和繁荣。

著作权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著作权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著作权论文题目一、最新著作权论文选题参考1、论著作权法与公共利益2、著作权法目的与利益平衡论3、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理论研究4、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5、著作权法原理6、著作权扩张及其缘由透视7、《多媒体与著作权》8、网络化社会的戏仿与公平竞争--关于著作权制度设计的比较分析9、我国著作权法中修改权的重构10、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11、搜索引擎提供"快照"服务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12、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的立法方案和内容安排13、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战与重构规则初探14、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与数字图书馆15、互联网挑战传统著作权制度——兼论著作权合理适用制度在网络空间中的新形式16、互联网挑战传统著作权制度——兼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空间中的新形式17、网络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思考18、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构19、WTO"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美国赢得了什么?——评专家组对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的裁决20、论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管理的权利——关于著作权法修订稿的思考二、著作权论文题目大全1、试析俄罗斯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2、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对现行著作权制度带来的新问题3、《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视野下著作权法的修订4、多媒体与著作权5、论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兼评两高对《刑法》"复制发行"的两次司法解释6、著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探析7、单字字体和字库软件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8、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许可模式的变革9、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讨会综述10、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需要更高效的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支撑11、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传统著作权之比较12、中国区域著作权制度比较研究13、反思著作权法——从Google数字图书馆说起14、面对数字技术挑战的中国著作权法15、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再研究16、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17、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与公共利益研究18、著作权法中投资者视为作者的制度安排19、美国《数字千年著作权法》及其对图书馆的影响20、论“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及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重构三、热门著作权专业论文题目推荐1、著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法律与经济学分析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3、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4、中国侵权法理论的误区与进步-写在《专利法》再次修订与《著作权法》颁布十周年之际5、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6、论我国《著作权法》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完善7、数字时代图书馆发展面临的著作权问题8、图书馆在著作权问题上的理念、权利与行动9、析侵犯著作权行为与侵犯著作权罪的衔接10、著作权法中的公共领域理论11、因特网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制研究——美国《数字千年著作权法》评析12、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络异化——以珊瑚虫QQ案为视角13、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正当性解构与制度替代14、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的正当性与立法完善15、具独创性的汉字印刷字体单字是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16、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兼论著作权制度的改革17、侵犯著作权罪认定若干问题研究18、中国传统文化与著作权制度略论19、运动竞赛表演中的著作权保护20、微博平台上的著作权四、关于著作权毕业论文题目1、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2、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3、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4、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再研究5、技术措施与著作权保护探讨6、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7、论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与著作权保护8、数字环境下恢复著作权利益平衡的基本思路9、著作权适度保护与数字图书馆行为的适度扩张10、“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11、论公共图书馆的发展与著作权法的修改12、论著作权客体之独创性13、试论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的界定14、论著作权法中"发行"行为的界定--兼评"全球首宗BT刑事犯罪案"15、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权研究16、《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体例和重点17、谐仿的著作权法边界——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说起18、网上著作权保护与数字图书馆建设19、著作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的移植与创制20、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正当性研究五、比较好写的著作权论文题目1、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与建议2、著作权法的修订及其对图书馆的影响3、论认定"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兼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涉及的著作权问题4、图书情报网络化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5、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的世界立法现状及特点剖析6、美国Napster案评析──兼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7、实用艺术品著作权的保护8、我国著作权归属模式的立法完善9、著作权合理使用若干问题研究10、著作权法制的特性——信息时代著作权法制特性的变革11、著作权法之激励理论研究——以经济学、社会福利理论与后现代主义为视角12、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反思与重构13、计算机字库中单字著作权之证伪14、论著作权法对文献复制服务的影响15、国际图书馆界有关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原则立场16、著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之合并原则及其实证分析17、科技期刊著作权讲析18、著作权法借鉴国际条约与国外立法:问题与对策19、信息时代对著作权的新挑战20、超越“红旗标准”——评首例互联网电视著作权侵权案。

著作权版权心得体会(通用22篇)

著作权版权心得体会(通用2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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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思考

重构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思考
出判 断 , 不 可 能 列举 穷 尽 的 , 就 难 以达 到 法 律 的概 括 性 功 是 这
益与知识产品的传播 者和 使用者所 代表 的公益之 间 的利益
冲 突 , 为 建 立 著 作 权 保 护 制 度 的关 键 。 成


合 理使 用制 度的 涵义及 立法 现状
根 据我 国《 著作权 法》的规定 , 作权 人 以外 的人在 某 著
衡 的保护 , 促进作 品的传播 和使用 , 而维护社 会公 众的 利 从
益, 最终实现著作权 法促 进整个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繁荣 的立 法宗 旨。而合理使用所体现 的“ 公平正 义 的理 性” 庸置 疑 毋 应寄于其“ 合理 性” 的标 准上 , 即从 法律 上对 在何 种情 况 下
能。针对实践 中存 在的问题 , 管《 尽 著作权法实施条 例》 修订
案的第 2 条规定 :依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 1 “ 使用可 以不经 著作权人许可的已发表作品的, 应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 , 也不得不合理地损 害著作权人 的合法利益 。 但该条规定并 非 ” 合理使用 的一般条款 , 它只是对《 著作权法》 2 第 2条规定的合 理使用 的具体情形应 当遵循 的条件作了进一步 的限定 。这种 限定 既没有扩大《 著作权法》 规定 的合理使用范 围, 没有 改 也
摘要 : 著作 权合 理使 用制 度是 著作 权领 域 中一个 非常 重要 而 又板 具争议 的 内容 , 为平衡 著作 其
权人 的 个体利 益与社 会公 共 利益 而创设 , 实质 是 对 已经构成 侵犯 著作 权 的行 为 出于社 会 的需要 , 法 律规 定其 为“ 合理 ” 。我 国现 行 著 作 权 立 法 对 于 著 作权 合 理 使 用 的判 断标 准的 规 定过 于僵 硬 、 滞 后 , 本符 合该 制度 旨趣 的合理使 用行 为排 除在 外 , 使 重构 著作 权 合 理适 用的判 断标 准 , 完善 我 国著 作 权 立法就 成 为必要 之事 。 关 键词 : 合理 使 用 ; 因素主 义 ; 则 主义 ; 规 利益 平衡 中图分 类号 : F 2 D 53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6 2—2 6 (0 9 0 0 4 0 17 6 3 2 0 )4— 0 9— 3

试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体系的重构

试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体系的重构
人的意思自 治在著作权保护中占 有十分关键的地位。在现实世界中, 由于使用者使用作品数量以及作品使用者人数的有限性, 使用者有 可能在使用作品前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从而保证了著作权人权利 行使的可能性。但是在网络世界中, 使用者本身和其使用作品数量 都呈现海量的特点, 使得使用者取得许可和著作权人行使许可都变 得极为困难, 也不可能事事都经过著作权人的事先许可。虽然人们 已经认识到在著作权领域权利行使的特殊性, 并通过成立著作权集 体组织来解决这个问 题, 但效果并不理想。 伴随着网络的迅速普及,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也 有了新的权利。2001 年最新修订的我国著作权法增加了 “ 信息网络 传播权”的规定,即著作权人拥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 作品 (软件) , 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软 件) 的权利。著作权法还规定, 此项权利可由著作权人自由处分, 既可许可他人使用, 也可整体转让。如在 “ 王蒙等诉世纪互联’一 , 案中,被告以 “ 网上传播他人作品没有法律禁止”为由进行抗辩, 当时新著作权法尚未公布, “ 信息网络传播权”尚未确立, 但法院
[关键词l 网 环 ;著 权 护 系 络 境 作 ;保 体
近年来, 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 随着 不断进步, 络信息业得到了 网 快速发展和普及。 在网络环境下, 由于采用数字技术, 计算机将一定形 式(文字、 数值、 形、 像、 图 图 声音等)的信息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 可 以 实行原有作品 形式与数字形式相互转换, 使文字、 美术、 摄影、 音响、 动画、 影电视等作品在计算机内进行储存, 电 依靠数字传输技术进行 传输, 用户可以对网 上数字化作品进行任意下载、 打印等。 著作权随着 网络信息业的 发展也出现了 一系列的新变化, 同时在网络环境下著作 权保护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如何在网络环境下重构著作权的保护 体系, 最大限度地传播信息、 为公益服务, 充分维护版权所有者的 合法 权益, 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产生的新变化 工业时代的著作权,由于传播载体是有形的, 需要专门工厂生 产,因此能够通过海关、工商、 交通等传统部门,运用各国国内法 保护著作权人在特定地域内的经济利益。但是 ,网络的出现以及独 特的 “ 数字化”信息方式, 完全打破了 著作权体系的地域空间概念, 大量的音乐、电影、文字、图案均可通过网络链接的方式,实现在 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对于社会效益而言, 信息充分流动是一个 莫大的福音, 但对于著作权人, 失去了对知识的控制则意味着失去 了经济利益,这对著作权人的创新精神是毁灭性的打击。此外, 传 统的著作权法体系中, 在一般情况下, 经著作权人许可和支付一定 报酬, 是使用者合法使用作品的 前提, 否则就会构成侵权。著作权

著作权个人合理使用制度之反思

著作权个人合理使用制度之反思
人 的合法 利益 与促 进 社 会 科 学 文化 的进 步 和 发 展 ,
但 由于其 概念 的抽 象性 , 内涵 和外 延 的不确 定性 , 也
增 加 了该 制度 在理论 和实务操 作 中的难 度 。现代 社 会信 息 与通讯 技术 的迅 猛 发 展 , 著 作权 立 法 提 出 对
对 个人 合理 使用 的具 体方 式 和如何 防止 滥用 合理 使 用 损 害作者 的权 益等 进行 法律 规制 。
JUN L FTEP RYS HO F .I DOM N0PLC M I E O RA H A T C O LO PCQN A U 1 A O MT E O C G 1 T
20 0 9年 第 5期 N0. Fra bibliotek, 2 9 00
的形式 , 规定 了对 一 部作 品 的使 用是 否 构 成 合理 使
收 稿 日期 :0 90 —8 20 12 作者简 介: 吕洁 , 中共 青 岛市 委 党 校 法 学 教 研 部 教 师 , 学 硕 士 。 法
美 国著作 权法 中的合理 使用 制度 的立 法 主要见
之 于美 国版权 法第 1 7条 , 采 用 了一 般条 款 规 定 0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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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 青 岛市委 党校 青 岛行政 学院 学报
使 用 。被 使用 作 品是 指 文 字 作 品 , 包 括 录音 制 品 不
和 电影作 品 , 私人使 用 限 于个 人 或 家 庭 以及 与此 同
类 的 有 限 范 围 。 L 3
同的意见 。吴 汉东 教 授主 张 , 当将 为“ 人欣 赏 ” 应 个 , 而 对个 人作 品进行 的无 偿 、 自由 的利 用 行 为排 除在
个 人 合理使 用 范 围之外 , 仅保 留为“ 个人 学 习 、 究” 研 的个 人合 理 使 用 。] 3) 有 些 学 者认 为 不 应 将 个 E(0 但 1P 4 人 以欣 赏为 目的的使 用行 为排 除在 外 。2 _ 但是 , 要 需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制度立法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制度立法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制度立法[摘要]我国现行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较单一,并且尚未设定判断标准,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涵盖的范围较窄。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运用自由裁量权判断合理使用之构成,因判断标准的不尽相同导致审判结果不确定及不可预测。

立法上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有效运行。

文章认为,第三次《著作权法》的修改应从我国国情出发,适当增加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以平衡各方利益,并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修改,在坚持纳入“三步检验法”的同时还应明确规定其仅适用于兜底条款,以应对网络传播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

[关键词]《著作权法》修改;合理使用;完善建议《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其中,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改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

著作权立法将“利益平衡”作为宗旨和价值目标,在利益平衡的过程中,合理使用制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关乎国家文化繁荣与社会发展的利益。

但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快速发展,现行著作权法律体系下著作权人和其他使用人之间的利益格局也在不断改变,合理使用制度受到巨大冲击。

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对合理使用制度应如何安排才能进一步发挥合理使用制度的利益平衡作用,有效解决著作权合理使用纠纷,值得探讨。

一、现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一)立法现状在没有著作权人许可,亦不用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允许自由使用属于著作权人且已经发表的作品,即合理使用制度,在我国《著作权法》第2章第4节第32条,列举了12种权利限制例外的行为。

现行合理使用制度立法,采用的是大陆法系国家几十年前在著作权法中制定的规则,详细例举例外的情形,但并没有纳入《伯尔尼公约》提供的“三步检验法”,①也没有仿照《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设定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早期该种立法模式为司法实践指明了适用范围,有利于遏制合理使用制度的滥用。

但随着我国著作权的发展,该立法模式的滞后性也随之凸显,一些新增的“合理使用”行为无法可依,被划入侵权行为之列。

关于著作权行政保护的思考

关于著作权行政保护的思考

关于著作权行政保护的思考内容摘要:著作权的行政保护是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一大特色,然而却缺乏必要的基础和合理性,造成了一定的问题。

本文就我国著作权行政执法方面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为著作权逐步用司法保护来代替行政保护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行政保护现状研究司法保护著作权的行政保护是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一大特色。

参与我国著作权法制订与修改的沈仁干先生曾经指出:“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处理侵犯著作权行为,可以说是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的一个特点”。

立法者当初期望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执法迅速建立起便捷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所以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双轨制”,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希望加强对著作权的行政保护,实现在全社会迅速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观念。

行政机关在打击盗版、查处侵权方面的确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取得了很多“成绩”,然而行政执法实践掩盖不了中国著作权行政保护背后的法律困境。

现状研究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对某些严重的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现阶段在宣扬行政执法是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特色的同时,也应当冷静地检讨我国扩大膨胀著作权行政管理的得失。

在著作权的保护上我国存在偏重行政执法忽视司法保护的倾向,没有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

虽然社会上盗版违法行为愈演愈烈,但法院受理的民事刑事案件均不多,公安局立案侦查的版权犯罪案件更是凤毛麟角。

这种规定已经成为阻碍现行著作权保护制度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

本文就我国著作权行政保护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建议。

(一)我国著作权行政执法的正当性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一直被视为一种普通的民事私权。

首先,从著作权的内容可以看出,著作权主要为财产权和人身权,其权利关系主要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既不属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的范畴,也不是通常具有隶属关系为特征的行政职权。

它是一类民事主体享有的一种财产权和人身权的综合体,其既具有民事权利最一般的特征,又具有显而易见的“无形资产”特性。

审慎注意、合理使用:学术期刊预防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策略

审慎注意、合理使用:学术期刊预防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策略

审慎注意、合理使用:学术期刊预防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策略目录一、内容描述 (2)二、学术期刊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概述 (3)1. 短视频的流行与著作权挑战 (4)2. 学术期刊在短视频领域的著作权问题现状 (5)三、著作权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 (6)1. 国家著作权法律法规要求 (7)2. 相关政策指导及行业规范 (8)3. 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9)四、审慎注意 (11)1. 增强著作权意识教育 (12)2. 严格审查短视频内容来源 (12)3. 建立著作权风险预警机制 (13)4. 加强与权利人的沟通合作 (14)五、合理使用 (15)1. 界定合理使用标准的考量因素 (16)2. 学术期刊短视频使用的合理范畴 (17)3. 避免因误解导致的侵权行为 (18)六、建立健全短视频著作权管理机制 (18)1. 制定学术期刊短视频著作权管理制度 (20)2. 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力度 (21)3. 推动行业自律与协同发展 (22)七、案例分析 (23)1. 成功案例分享及经验总结 (24)2. 典型侵权案例剖析及教训提炼 (25)3. 案例对比分析及其启示意义 (27)八、结论与展望 (28)1. 总结预防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策略要点 (29)2. 展望未来学术期刊在短视频领域的著作权保护趋势与建议 (30)一、内容描述本文档主要探讨了学术期刊在预防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方面的策略,重点关注“审慎注意、合理使用”的原则。

文章首先概述了当前短视频内容的迅速崛起及其在学术领域的影响,进而指出学术期刊在面临短视频著作权问题时所面临的挑战和困境。

本文将围绕审慎注意和合理使用的策略进行详细阐述。

审慎注意方面,学术期刊在编辑、审稿和发布过程中应提高警觉性,加强对短视频内容的审查。

这包括对短视频内容的原创性、来源合法性进行核实,对作者或制作方的版权声明进行仔细审查,以及关注行业内关于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动态,确保期刊所采纳的短视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毕业论文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毕业论文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摘要我国目前对国外软件的依赖性很强,而软件盗版普遍存在。

这就意味着我国软件开发行业和广大用户都面对着很高的法律风险。

然而,我国立法界及实践中对此却没有给予必要的警惕,仍然在不断强调对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忽视了软件使用者对软件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相关权利。

这就直接导致了软件使用者的学习权利受到侵害,必然影响到我国软件行业在国际范围内的竞争力。

因此,建立并完善软件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迫在眉睫。

本文在理论上分析了软件技术的发展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法理基础之间的关系,并从必要性与可能性两个方面阐述了建立并完善软件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现实需求。

接着,分析了软件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性质及软件在适用传统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时的特殊性。

在实践层面本文介绍了美国、德国、日本、英国及欧盟在法律法规中对软件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其中包括对各国法律法规之间的对比分析及各国与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对比研究,接着介绍了美国软件合理使用的判例的发展情况。

在对中国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软件著作权合理使用在中国所遇到的困境及原因。

针对此困境,在开源运动的启发下,提出强制公开软件的源代码的建议。

最后,针对我国软件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现状,简单讨论了一下适当扩大软件合理使用的范围的具体内容及软件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理使用开源运动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AbstractThe background of this study includes the following facts: China has been increasingly dependent on imported software (e.g. Microsoft Windows); the pirated software is widespread; consequently, the nation is facing high legal risk related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at both enterprise and individual level. Nevertheless, while emphasizing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software, the government is not paying enough attention to the rights of software users under the fair use doctrine. These compromises the software users’right s to studying the software and affect the competitiveness of Chinese software industry adversely in the long term. Therefore, it is high time to improve the fair use system of software copyright.In this paper, fair use of software copyright is analyzed a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levels and the case for establishing a fair use system for software is made based on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The practical aspects of fair use doctrine are reviewed by looking into the relevant software copyright laws in the US, Japan, Germany, the UK and other European countries. The Chinese software copyright laws are also studied in comparative light with focus on the case laws in the US regarding fair use of software. The concluding part of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protection of software copyright in China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fair use doctrine analyzed in the previous chapters. It argues that the key problem of fair use of software in China is the fact that the source codes of proprietary software are not accessible and the resulting damage to the right of access to the ideas as embodied in the software. To address the problem, the paper suggests that all software products should be open source given the advantages demonstrated by the free software movement and the compulsory open source scheme is proposed. Finally, it is argued that the protection level for software in China may be too high for a developing country and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fair use doctrine should be expanded by introducing a new legislation model.Key words: Computer Software Copyright Fair Use Open Source Movement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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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思考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重构我国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思考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的信息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被史无前例地提到关乎国家民族发展的战略高度,一方面是知识产权人对于保护知识产品的强烈要求,另一方面是社会公众对于以最低代价获得知识产品的强烈诉求。

伴随着新技术的产生和信息传播速度的激增,所专设的旨在平衡着作权人私利与社会公益的合理使用制度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建立合理的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创设合理使用制度的“合理性”判断标准,从而建立系统的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真正合理地平衡知识产权人为代表的私益与知识产品的传播者和使用者所代表的公益之间的利益冲突,成为建立着作权保护制度的关键。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涵义及立法现状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着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形在理论上称为合理使用。

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在着作权保护制度中所专设的,旨在维护着作权人私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利益平衡的一个充满“公平正义”的理性规则,通过获得均衡的保护,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使用,从而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最终实现着作权法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繁荣的立法宗旨。

而合理使用所体现的“公平正义的理性”毋庸置疑应寄于其“合理性”的标准上,即从法律上对在何种情况下允许使用他人作品进行界定,其内涵理应体现公益与私益的平衡点。

该制度率先由英美法系国家所确认,并已为现代各国着作权法普遍认可和采纳。

我国2001年修改的《着作权法》在第22条“权利的限制”中列举了12种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被学者们归纳为:私人利用权、引用权、新闻利用权、媒体互相利用权、公开演说的利用权、教学与科研目的利用权、公务利用权、公共文化机构复制权、无偿演艺表演用改作权、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非接触式利用权、“汉译少”利用权、盲文复制出版利用权。

我国对合理使用的规定采用的是“列举模式”,这对于具体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防止滥用合理使用是有重要意义的。

但这种规定过于具体,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灵活性,并使得一些本来符合合理使用精神的行为被排除在外。

而现实生活中使用的情形千差万别,所谓“合理”与否必须针对具体事实作出判断,是不可能列举穷尽的,这就难以达到法律的概括性功能。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尽管《着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案的第21条规定:“依照着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的已发表作品的,应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着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但该条规定并非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它只是对《着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应当遵循的条件作了进一步的限定。

这种限定既没有扩大《着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也没有改变合理使用制度具体规定性的特性。

该条规定貌似“一般条款”而实非“一般条款”,实际上达不到“抽象规定性”立法模式对着作权法律制度回应社会的功能。

二、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分析与重塑合理使用作为一种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在世界各国被广泛认可,但是其判断标准却各有差别。

目前各国立法例主要有三种模式,即因素主义、规则主义和因素主义与规则主义二者相结合的模式。

〔1〕(一)因素主义与规则主义的对比分析所谓因素主义是指法律对是否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只原则性的规定,把合理使用的构成概括为若干要素,若符了规定的要素条件就构成合理使用,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要以美国为代表。

而所谓规则主义是指法律采用列举的式对构成合理使用的行为类型作出具体规定,符合这些类的行为就构成合理使用。

德国、中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多采用此种模式。

而在我国台湾地区则采用的是因素主与规则主义相结合的第三种折中模式。

〔2〕通过对比内涵可以发现,因素主义和规则主义因各国立背景不同而又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在具体实践适用中各有利弊,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1.因素主义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和概括性,但容易造成司实践的混乱。

因素主义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能够得到合法而合理的解决。

同时这种模式也使得相似的案情在不同法官的自由裁量会有不同的结论,使社会公众失去了在使用他人智力成果前合理的预测性,妨碍了社会公众在合理范围内自由学习使用他人作品。

2.规则主义则具有突出稳定性和规范性,但常常造成法的滞后。

由于规则主义对合理使用的行为进行了详尽列举,可以使法官在裁量时有明确的标准,符合的即为合使用,不符合的则排斥在合理使用之外。

但是面对现实中断出现的新问题,法官往往束手无策,立法常常无法满足践的需要,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重构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原本是著作权人专有领域的东西,果未经许可被使用应属侵权行为,但是由于法律在使用的件或方式上划定了一个“合理”范围,从而排除了对该行的侵权认定。

因此,合理使用制度的核心在于法律划定的个范围究竟有多大,体现在立法上就是应当怎样划定这个围,而体现在司法上就是判定某个具体行为是在这个范围内还是之外。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合理性”的规采用的是封闭式的立法模式,只有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12种行为的才视为是合理使用,除此之外的其他行为即为权,这种立法模式过于僵硬,使得在司法时面对立法无法瞻或没有前瞻到的各类行为而常常显得无所适从,在恪守律和追求实质正义的选择中处于两难境地。

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因素主义的立法模式,调整现规则,采用“原则+要素+规则”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所原则,是立法中所要体现的指导精神和所要实现的目的。

成合理使用的每一种行为都不是天然的,都是不同时期利平衡的选择,一种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形式上看是符法律的规定,而其实质是因为它的出现使得各个利益主体得其所,通过付出较少成本获得最大收益。

因此,原则对着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是必不可少的,它保证了判断不会离立法者所希望的轨道,造成各种利益的失衡。

所谓要,是判断合理使用的若干个条件,是在个案中的判断标准,要符合这些要素,就构成合理使用,为法律无法预见到的行为提供了判断标准。

而所谓规则,是对最为常见的已成合理使用通例的行为所做出的规定,以便于司法的准确适用,在这些行为发生时不必再通过原则和因素加以判断,而是优先适用规则直接确定。

笔者认为,这三者相结合的判断标准,既突出了合理使用的本质,又可以应对实践中出现的种种复杂问题,是一种较为理想的立法模式。

由于我国着作权法第22条对具体合理使用的情形进行了规定,这里对规则不再赘述,而着重对原则和要素加以探讨。

1.合理使用的判断原则———利益平衡。

“一个发达的法律制度经常试图阻碍压制性权利结构的出现,其依赖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通过在个人和群体中广泛地分配权利以达到权利的分散和平衡。

”〔3〕合理使用是以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无限接近的需求为基点,兼顾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着作权人做出较少或不做出牺牲的前提下,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

从合理使用的特点来看,在判断合理使用的标准上没有亘古不变的真理,均是以能否平衡着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为衡量标准。

一方面法律要赋予着作权人在一定时期的垄断性权利,以激发其创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法律又要保障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获取和使用的需求,以提高社会整体的科学文化水平,激励作品的再创作。

因此,利益平衡成为判断合理使用是否合理最基本的准则。

2.合理使用判断的四个要素。

在立法史上,美国著作权法最先引入了合理使用的判断规则,这即是为世界上众多著作权学者所称道的四条标准。

其第107条规定,在确定某一使用他人作品的活动是否为合理使用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有关使用的性质与目的,包括这种使用是否有商业性质或者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2)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性质; (3)与整个有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部分的数量及内容的实质性; (4)使用行为对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

〔4〕合理使用构成要件的学说及规定,是对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也是界定合理使用还是侵权使用规则的系统阐述。

从理论上说,以立法形式确认合理性的判断标准,使得各种使用作品情形的裁量有了统一的原则和明确的方法,这不能不说是合理使用制度的一大进步。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这种做法,将对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引入我国法律中,将原则、概括性条件与列举的具体情形结合起来,构造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

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四要素是判断所有合理使用的基本要素,但这四要素并不是排他性的唯一因素。

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也非绝对的,它所表明的只是能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一种可能性,而每一个案件中考量的具体重点有所不同,这更需要法官在个案中综合几个因素加以综合平衡判断。

三、我国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从我国的实际来看,虽然着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已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接轨,但与一些发达国家着作权法及WTO、《伯尔尼公约》等的规定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特别是在今天的网络时代下,网络技术对合理使用制度形成了一些冲击,传统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再合理。

因此,笔者认为应参照国际公约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国的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做一些必要的调整。

(一)科学确定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及其具体范围从法理上看,合理使用的一个重要价值内涵是公平。

知识是累积的,文化的发展也是一代又一代共同努力的结果,任何创作活动不可能离开对已有作品的借鉴和利用,任何人的作品中都包含他人的智慧。

并且从另一个意义上来讲,着作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是互动的,其角色是相互转换的,一个人对于其创作的作品来说是着作权人,但他在利用别人作品的时候是使用者,既然创作需要吸取他人的成果,那么也不应阻止他人利用自己的作品。

着作权人对其作品不能享有无限制的独占权利,应在适当的范围内让渡自己的利益,允许他人使用,这样才能保证信息的共同获取和享用,为更多的创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而其另一重要价值内涵所在为效率,社会精神财富的增长是以信息资源的充分流动与优化配置为条件的。

因此着作权合理使用是可变的,利益的平衡是动态的,固守已有的规定有时会导致不公正。

作为平衡作者、使用者和传播者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合理使用制度的设置必须科学合理。

这就要求改变合理使用完全列举式的立法模式,确立一些判断合理使用的原则或标准,确定其科学合理的范围,使其充分发挥其约束限制和保障的作用,从而保证着作权人的权利,保持着作权人、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在知识、信息的创作和获取方面的利益平衡。

(二)适当增加适应网络新技术的合理使用情形网络新技术对合理使用制度形成了新的冲击与挑战,而如何界定这些网络新技术与合理使用的关系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的着作权法对此未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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