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正制定海外投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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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一、引言商务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国家对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等方面的工作。

为了规范商务部的工作,确保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商务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及处罚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商务部的规章及处罚制度。

二、规章制度1. 外贸管理规定商务部根据国家对外贸易政策制定了一系列的外贸管理规定,包括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办理流程、贸易限制措施、进口关税政策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 外商投资管理规定商务部负责外商投资的管理工作,制定了外商投资管理规定,规定了外商投资的准入条件、投资方式、投资审批程序等。

这些规定旨在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同时也保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

3. 对外经济合作管理规定商务部负责对外经济合作的管理工作,制定了对外经济合作管理规定,规定了对外经济合作的范围、合作方式、合作程序等。

这些规定旨在促进国际合作,推动经济共同发展。

三、处罚制度1. 处罚对象商务部的处罚对象主要包括涉及外贸、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等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主体,包括企业、个人等。

2. 处罚种类商务部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限制资格等。

具体的处罚种类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而定。

3. 处罚程序商务部的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证、裁决等环节。

在立案调查阶段,商务部将收集相关证据,对涉案行为进行调查。

如果需要,商务部还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最后,商务部将根据调查结果做出裁决。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商务部的规章及处罚制度,以下是一些实际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口许可证,商务部对该企业进行了罚款处罚,并吊销了其进出口许可证。

2. 案例二:某个外商投资项目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商务部对该项目进行了限制资格处罚,并罚款一定金额。

3. 案例三:某个对外经济合作项目涉嫌违反合同约定,商务部对涉案企业进行了警告处罚,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一、引言商务部作为国家负责外贸、外商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管理机构,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及处罚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商务部的规章及处罚制度,以便广大商户和投资者了解相关法规,遵守规定,避免违法行为。

二、规章制度1. 外贸管理规定商务部制定了一系列外贸管理规定,包括进出口货物质量检验、外贸合同管理、外贸企业备案等。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对外贸易的监管,确保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2. 外商投资管理规定商务部针对外商投资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包括外商投资准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等。

这些规定旨在吸引外商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同时保护国家利益和安全。

3. 对外经济合作管理规定商务部制定了对外经济合作管理规定,包括对外承包工程管理、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等。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对外经济合作活动,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处罚制度1. 外贸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商务部对外贸违法行为制定了一系列处罚规定,包括虚假报关、偷逃税款、侵犯知识产权等。

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商务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2. 外商投资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商务部对外商投资违法行为制定了一系列处罚规定,包括未经批准擅自投资、虚假报告投资项目等。

商务部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罚款、吊销投资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3. 对外经济合作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商务部对对外经济合作违法行为制定了一系列处罚规定,包括违规签订合同、恶意拖欠款项等。

商务部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采取罚款、限制业务范围等处罚措施。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的具体应用,我们将以几个案例进行分析:1. 某外贸企业虚假报关案该企业在进口商品时虚报货物价值,以逃避关税。

商务部根据《外贸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 某外商投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投资案该企业未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投资,直接进行投资活动。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一、引言商务部作为国家负责贸易和外商投资的管理机构,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外贸发展,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及处罚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商务部的相关规章及处罚制度。

二、商务部规章1. 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是商务部制定的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外商投资行为,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法,商务部制定了一系列实施细则,包括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等。

2. 外贸管理条例外贸管理条例是商务部制定的重要规章,主要涉及外贸经营者的登记、备案、报关、报检等事项。

该条例规定了外贸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3. 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了保障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商务部制定了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商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要求、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4. 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制度商务部实施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制度,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商务部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投资项目情况、经营情况等。

未按时报告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将面临处罚。

三、商务部处罚制度1. 处罚种类商务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违法行为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常见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限制进出口等。

2. 处罚标准商务部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例如,对于未按时报告外商投资企业信息的企业,商务部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罚款,并可能吊销企业的外商投资许可证。

3. 处罚程序商务部在处罚过程中遵循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

普通情况下,商务部将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作出处罚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进行申诉。

四、总结商务部的规章及处罚制度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外贸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外商投资法、外贸管理条例、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以及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制度,为商务部有效管理和监督相关行为提供了依据。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我国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促进境外投资项目的合理发展,保护境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1.根据我国行业投资政策,境外投资项目涉及的敏感行业及领域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才能进行。

除敏感行业和领域外,境外投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备案。

2.敏感行业和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军事、国防、能源、通信、矿产资源开发等。

投资者在境外投资这些行业和领域的项目,必须提前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项目申请,等待核准。

对于未经核准的投资项目,一律视为非法投资,国家将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罚。

3.境外投资项目涉及非敏感行业和领域的,投资者应在投资前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投资者应提供完整的项目情况介绍,包括项目背景、目的、规模、预期收益、风险评估等。

(2)投资者应提交投资申请材料,包括投资项目的合同、协议、财务预算、资金来源证明等。

(3)相关部门对投资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4.投资者在境外投资项目的过程中,如有任何重大变动,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

重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额度变动、合作伙伴变更、投资方向变动等。

相关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对变动进行重新核准或备案。

三、投资项目的合规审查为保护我国境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境外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国家有关部门将对投资项目进行合规审查。

合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我国的投资政策。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境外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

投资者应对投资目标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并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

3.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

投资者应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确保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4.投资者的信誉和资质。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是现代经济领域中的重要活动之一,既是企业实现国际化战略的必然选择,也是促进全球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为规范和管理境外投资行为,各国普遍制定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确保境外投资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本文将对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内容和特点进行探讨。

一、境外投资的定义和范围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金、技术、管理等要素投资于境外的企业、项目或其他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境外投资通常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形式。

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收购海外资产、成立境外子公司等直接参与营运管理的方式进行投资。

间接投资则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或参与境外基金、证券、债券等金融产品的方式间接参与境外企业的投资。

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1. 投资准入及审批程序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首先规定了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般来说,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前需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外汇管理等要求,并向相关部门提出投资申请并获得批准。

2. 投资方式和投资限制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境外投资的方式和限制。

投资方式一般包括独资投资、合资投资、并购投资等,投资限制则指投资者对某些特定行业或国家的投资受到一定的限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投资。

3. 投资监管及风险防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强调了投资监管和风险防控的重要性。

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相关部门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措施来预防和化解投资风险,保障投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 报告和信息披露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要求企业进行定期报告和信息披露,以便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投资情况。

报告内容通常包括投资项目的运营状况、财务状况、市场环境等方面的信息,信息披露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方便各方对投资情况进行评估和决策。

三、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特点1. 权责明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和企业在境外投资活动中的权责分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财企[2013]124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发布部门】财政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3【实施日期】2013.06.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124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指导方针,规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有序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和规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四)有利于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专项资金直接补助内容包括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境外企业之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合同)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概述境外投资是指境内居民或机构将资金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或实体经济的行为。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境外投资活动,促进合理、有序、稳定的境外投资,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一、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目的和原则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境内居民和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境外投资业务的发展和便利,同时防范境内资金非法流出和金融风险。

管理境外投资的原则包括依法管理、统筹推进、风险可控、信息互通、市场主导等。

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主体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主体是指从事境外投资活动的居民个人、非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

居民个人指的是具有境内常住户籍的中国公民,非金融机构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法人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核心内容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投资额度和投资范围境外投资额度是指境内居民和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可用于境外投资的额度限制。

投资额度的核准和分配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进行,可以根据境外投资的紧迫性、战略性和回报预期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分配。

投资范围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直接投资、间接投资等。

2. 外汇交易和结算境外投资需要进行外汇交易和结算,个人和机构在境外投资活动中可以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外汇买卖和结算。

外汇交易和结算应符合国际贸易和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3. 资金监管和风险防范境外投资外汇管理需要进行资金监管和风险防范,包括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完善风险防范措施等。

同时,对于涉及敏感行业、敏感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投资,应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管,确保国家安全和金融稳定。

4. 信息披露和报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需要加强信息披露和报告工作,包括要求投资主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境外投资的情况、资金流向、投资收益等信息,保障投资活动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商务部工作人员负责的海外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

商务部工作人员负责的海外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

商务部工作人员负责的海外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近年来,中国企业对海外投资的兴趣不断增加。

为了确保海外投资的顺利进行,并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商务部派出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海外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

本文将介绍商务部工作人员在海外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方面的重要职责与措施。

一、确定投资目标与范围商务部工作人员首先负责与相关企业沟通,了解其海外投资目标与计划。

基于这些信息,他们将协助企业确定适合的海外投资范围,并提供专业意见。

这将包括确定投资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风险等方面的评估。

二、制定风险评估框架商务部工作人员在确定投资目标和范围后,将制定风险评估框架,并与企业合作制定详细的评估指标。

这些指标将涵盖不同类型的风险,包括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金融风险等。

制定完善的评估框架可以确保风险评估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三、收集和分析数据商务部工作人员将收集与投资相关的各类数据,如经济指标、政治动态、法律法规等。

他们将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和归纳,以评估投资目标国家或地区的整体风险情况。

同时,他们还将密切关注投资目标国家或地区的特殊事件和变化,及时更新风险评估。

四、评估投资合作伙伴商务部工作人员将负责评估海外投资合作伙伴的可靠性和资质。

他们将研究合作伙伴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声誉等方面,并参考相关法规和规定,评估其与中国企业合作的风险和潜力。

五、协助企业设计风险管理策略商务部工作人员将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协助企业设计风险管理策略。

这将包括对投资目标国家或地区的投资结构、投资方式、合同条款等的建议和指导。

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可以降低投资风险,并提高投资成功的概率。

六、监督与评估商务部工作人员将密切监督海外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并根据项目进展和风险变化进行动态评估。

当发现风险超出原评估时,他们将及时与企业沟通,提出合理的风险应对建议。

七、提供危机应对支持商务部工作人员还将在投资过程中为企业提供危机应对支持。

当投资项目遇到政治、经济或法律方面的突发事件时,他们将与企业合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建议和资源,以帮助企业应对危机并保护自身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2月26日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作者:来源:《中国经贸》2009年第07期[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发布日期]2009年3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核准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

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

《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2.09
•【文号】发改外资〔2018〕252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资利用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8〕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落实《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推出的系列“放管服”改革举措,指导和便利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报告等手续,规范核准、备案机关行政行为,我委研究制定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文件格式文本
2.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
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
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
5.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格式文本
6.境外投资项目变更申报文件格式文本
7.境外投资项目变更批复或通知格式文本
8.境外投资项目延期申报文件格式文本
9.境外投资项目延期批复或通知格式文本
10.境外投资项目有关情况申报文件格式文本
11.大额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
12.境外投资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
13.境外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
14.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示例
1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文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2月9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境外机构证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境外机构证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境外机构证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9.04.17•【文号】商合字[2009]65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境外机构证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字[2009]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境外投资便利化,规范境外投资管理,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年第5号令),商务部建设了“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境外投资推行电子政务,通过“系统”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企业境外机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向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材料并登录系统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

系统的网址为www . f ec . mof com . gov . cn。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可登陆网站,下载用户手册,查询系统的具体使用方法。

二、对予以核准的境内企业,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通过“系统”发放《证书》。

中央企业在商务部(合作司)领取《证书》,地方企业在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证书》。

三、《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编号规则为:区位代码+年度+5位排序数字。

如:商务部核准的《证书》编号为“1000200900001”;北京市商务局核准的漏发布部门证书》编号为“11002009000010”。

四、为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转,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成立了技术、支持服务保障小组,设立了服务热线,联系电话:010 -678701080五、“系统”和《证书》启用后,《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网上发放系统》和《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将不再使用。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正文:----------------------------------------------------------------------------------------------------------------------------------------------------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局令2003年第2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第五条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一、规章制度商务部作为负责国家商务事务管理的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以规范商务活动并维护市场秩序。

以下是商务部的主要规章制度:1. 商务许可制度:商务部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了相应的商务许可制度。

该制度规定了商务活动的准入条件、申请程序、审批标准等,以保证商务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商务部负责管理外商投资事务,制定了外商投资管理制度,规定了外商投资的准入条件、审批程序、投资范围等。

该制度旨在吸引外国投资者并促进经济发展。

3. 商务合同管理制度:商务部制定了商务合同管理制度,以规范商务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该制度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签订程序、履行义务等,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4. 商务行政许可和备案管理制度:商务部负责商务行政许可和备案事务,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该制度规定了行政许可和备案的范围、程序、条件等,以确保商务活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5. 商务监督管理制度:商务部设立了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商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该制度规定了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等,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二、处罚制度为了保护市场秩序和维护商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商务部制定了一系列处罚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罚。

以下是商务部的主要处罚制度:1. 行政处罚制度:商务部依法对违反商务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处罚可以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处罚力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

2. 经济制裁制度:商务部可以对涉及国际贸易的违法行为进行经济制裁。

经济制裁可以包括限制进出口、冻结资产、禁止与相关方进行商务往来等,以惩罚违法行为并维护国家利益。

3. 公示制度:商务部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公示,公开违法者的信息和处罚结果。

公示可以通过媒体、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以警示其他商务主体遵守规章制度。

4. 刑事追究制度: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商务部可以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究。

跨境投资管理规定

跨境投资管理规定

跨境投资管理规定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跨境投资已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和促进跨境投资的积极作用,各国政府纷纷制定了相关的跨境投资管理规定。

本文将以全球跨境投资管理规定为背景,探讨跨境投资管理规定的目的、内容和影响。

二、目的跨境投资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通过制定规定,国家可以调整跨境投资的规模和方向,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同时吸引外资以促进经济发展。

跨境投资管理规定还可以规范投资者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增加市场透明度和稳定性。

三、内容跨境投资管理规定的内容包括投资准入、资本流动、投资者权益保护、跨境投资审批程序等方面。

1. 投资准入跨境投资管理规定对跨境投资的准入条件和限制进行规定。

这包括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如外资股权比例限制、行业准入条件、居民投资者的外汇兑换限制等。

通过设置这些准入条件,国家能够对外资的流入进行控制,以防止过度依赖外资和保护本国产业。

2. 资本流动跨境投资管理规定还涉及资本流动的管理和监管。

这包括了外汇管理政策、外汇兑换管理、外汇审批等。

通过制定合理的资本流动管理规定,国家可以平衡外汇市场供求关系,防范资金外流风险,稳定金融市场。

3. 投资者权益保护跨境投资管理规定还关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这包括了对投资者信息披露的要求、投资者投诉和仲裁机制的设立等。

通过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国家可以增加投资者的信心,吸引更多的投资,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4. 跨境投资审批程序跨境投资管理规定还规定了跨境投资的审批程序。

这包括了投资申请的审批流程、审批标准和审批部门等。

通过明确的审批程序,国家可以提高投资者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加速投资审批过程,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四、影响跨境投资管理规定对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有着深远的影响。

1. 经济发展跨境投资管理规定可以引导外资流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促进国家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解读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9-03-16 17:04 文章来源:商务部条法司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策【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 2009年第5号【发布日期】2009-03-16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核准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

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

《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5.27•【文号】商财发[2008]211号•【施行日期】2008.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发布日期:2014年4月9日,实施日期:2014年4月9日)废止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财发〔2008〕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鼓励和引导我国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推动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商务部、财政部设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对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予以支持。

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推动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商务部、财政部设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外经贸政策和财政管理要求,遵循突出重点、鼓励竞争、择优扶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区是指国内企业或有关单位在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通过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推动中资企业集群式发展,形成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产业链较为完整、带动和辐射能力强、影响力大并经国家批准、确认的经济贸易合作区。

第四条发展资金对经国家批准、确认、考核通过后的合作区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给予资助。

第五条发展资金资助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一)区内建设用地的购置费或租赁费、办公场所的购建费;(二)区内土地平整,水、电、气、道路、通讯、热力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费;(三)为入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配套用房建设费。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2008年修订)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2008年修订)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09.23•【文号】商资发[2008]377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1年)的通知(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0日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资发[2008]3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适应外资统计和管理工作的形势发展,进一步提高外资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和借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吸收外资统计原则的基础上,综合相关部门意见,我们对原《外商投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

原《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05年12月修订版)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08年修订)商务部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08年8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一、总说明(一)总则(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三)统计资料的报送、管理和发布二、报表目录三、调查表式(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信息表(二)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四)外商投资分方式表(五)外商投资金融业、保险业情况表(六)吸收外商投资评价表四、附录(一)国家(地区)统计代码(二)省、市、自治区代码表(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四)附则一、总说明(一)总则1、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外商投资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9.04.24•【文号】商合发[2009]192号•【施行日期】2009.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发【2009】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管理的企业:为进一步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年第5号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不得向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下放核准权限。

二、受理企业境外投资书面申请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注意把握以下方面:(一)要求企业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报电子数据,确保其与书面申请材料一致。

(二)要求企业向我驻外经商机构及时汇报境外投资有关情况,以便驻外经商机构尽快回复意见。

(三)认真核对申请境外投资企业的名称,确定其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四)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征求相关外资审批部门的意见。

(五)如有中央企业总部书面同意意见,中央企业在地方注册的下属公司可在其注册地办理境外投资核准手续。

三、核准企业境外投资申请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对《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出具书面核准决定。

批复文件应规范、准确,并抄送商务部和同级相关管理部门。

(二)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投资,须按内部程序对申请予以核准。

“系统”将按照“所在省(市)简称+境外企业(或境外机构)+【年度】+顺序号”的原则自动生成编号,作为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编号。

(三)境外企业增资后,投资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但不及1亿美元的,适用《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按第十二条的规定申报材料;境外企业增资后,投资总额达到或超过1亿美元的,使用《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应按第十二条的规定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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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正制定海外投资管理条例
昨日,商务部合作司商务参赞陈润云在做客网络访谈时透露,为推动企业“走出去”活动便利化,目前正在研究制定海外投资管理条例,此外,我国将对企业“走出去”大部分的投资合作实施备案制,改变以往的审批制,具体办法将尽快出台。

陈润云表示,健全对外投资合作领域的法律法规,核心是要推动对外投资合作的便利化。

商务部将继续支持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

一是要继续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二是对外要营造好的多双边的企业“走出去”的外部环境。

三是继续完善“走出去”的立法,截至目前,国务院颁布了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目前正在研究制定海外投资管理条例。

业内专家指出,以往企业“走出去”审批需要上报、调查等多个手续,但是备案制则实行事后管理,法无禁止则可行,企业的主动性更高,手续办理效率也更高,但一定要有配套的惩罚机制进行约束才更便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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