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律常识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考查精要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汇总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汇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节选)l 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l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l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l 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l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l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l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l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l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l 违反上条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l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l 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l 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l 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l 违反上条,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l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违反此条,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反不当竞争法知识点总结
反不当竞争法知识点总结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概念1. 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在生产和流通商品和服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有欺诈、胁迫、恶意诋毁、不正当评比、虚假宣传等。
2. 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
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实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行为。
个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为自己谋取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 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标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需符合以下标准:第一,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或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三,行为有悖于商业道德准则。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行为1. 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虚假宣传是一种严重的不当竞争行为。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成分、性能、效果、价格等方面,明知不实就散布、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购买。
2. 抹黑竞争对手抹黑竞争对手是指企业为了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或声誉,在宣传、广告等方面,对竞争对手进行不实宣传、诽谤、抹黑等手段。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抹黑竞争对手是一种不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环境。
3. 垄断市场垄断市场是指企业通过拥有垄断地位,利用技术、资金、渠道等优势,对市场进行独占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垄断市场是一种不当竞争行为,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秩序。
4. 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是指企业为了达到竞争目的,通过虚假诋毁、贬低竞争对手,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和信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是一种不当竞争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5. 不正当评比不正当评比是指企业通过支付财物或其他手段,获取虚假的荣誉或评比结果,误导消费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
一、概念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1. 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2. 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 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 1 —。
不正当竞争法基本知识
不正当竞争法基本知识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商品销售、服务提供等商业活动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本文将围绕《反垄断法》展开,介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知识。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反垄断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定义。
根据该法,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虚假宣传:企业在商品销售或者服务提供过程中,故意发布虚假广告、宣传,夸大产品质量或者服务水平,误导消费者,妨碍正常市场竞争。
2. 侵犯商业秘密:未经合法授权,向未知或知悉商业秘密的他人泄露、披露商业秘密,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损害他人商业利益。
3. 捆绑销售:通过限制或者约束交易伙伴的自由选择,强制、强迫交易伙伴同时使用与商品无关的附加产品或者接受不合理条款,违背自由竞争和消费者自主选择的原则。
4. 低价倾销: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垄断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导致市场无序竞争,损害市场利益。
5. 有奖销售: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以获得特定奖品或者奖励的方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
以上仅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小部分,还有其他行为也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
这些行为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不稳定,因此,《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至关重要。
二、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反垄断法》对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规定了法律责任。
一旦被认定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 行政处罚: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由市场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2. 民事赔偿: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因对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遭受经济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同时,还可以请求法院对侵权行为进行停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第⼆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为。
(⼆)不正当竞争的特征(1)不正当竞争⾏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不正当竞争⾏为..是违法⾏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1、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制⽌不正当竞争⾏为⽽发⽣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国际上普遍采⽤的⼀种法律制度。
3、我国在1993年9⽉2⽇通过了《中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1993年12⽉1⽇起施⾏。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1、⾃愿、平等、公平原则2、诚实信⽤、遵守公认商业道德原则第⼆节不正当竞争⾏为⼴义的不正当竞争⾏为:①垄断⾏为;②限制竞争⾏为;③不正当竞争⽅法。
狭义的不正当竞争⾏为是指不正当竞争⽅法。
⼀、限制竞争⾏为(⼀)公⽤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为所谓公⽤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我国主要包括供⽔、供电、供热、供⽓、邮政、通信、交通运输等⾏业的经营者。
该⾏为的表现形式通常是不以交易为要挟,要求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需求者购买其制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这些商品⼀般是与该项商品或服务相联系的。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的是除国务院以外的各级⾏政机构,该⾏为必须具备的⼀个要件是滥⽤⾏政权⼒,及其⾏政⾏为违反合法、合理的⾏政原则。
两种表现形式:①以权经商的⾏为②地区封锁的⾏为。
(三)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它是经营者利⽤其经济和技术等⽅⾯的优势地位,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违背交易对⽅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者在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使⽤范围等⽅⾯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的⾏为。
法律常识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考查精要解读
法律常识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考查精要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招警考试、三支一扶考试、选调生考试等公职考试中的法律常识的考查知识点之一,在本文中归纳总结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的考查要点供考生复习参考。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及其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为了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特征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具有以下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法律知识: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律知识: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出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平、公正和诚信,维护经济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内容、实施及作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于1993年12月逐步实施的一部法律,该法规定了利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所涉及的各种行为,以及法律规范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指在涉及市场竞争的过程中,采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触犯诚信原则等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市场竞争利益的行为。
二、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假冒或者恶意诋毁他人商品或服务,妨害他人经营的行为;2.以欺骗、强迫等手段,弄虚作假,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或者超越正常经营手段所限制的范围,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的行为;3.抄袭、仿冒他人的商业标识的行为;4.利用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商业机密,并且用于前往离开单位或者在单位之内的竞争行为;5.故意破坏或者虚假宣传商品质量或者声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6.以无竞争力的价格或其他方式,挤垮他人合法经营的行为等。
除此之外,还规定了一些法律责任:第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止。
监管机关可以采取行政手段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停止侵权行为和消除不良影响的赔偿。
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承担侵权责任并给予赔偿。
三、实施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并且还有各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这些机构拥有了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权,可以对于发现的不良行为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和惩罚。
同时,部分行业监管部门也可以对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制止。
例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对食品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此外,消费者投诉也是制止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方式。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本文将就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阐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和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的专门法律。
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秩序和社会利益的伤害。
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公平竞争为原则,规定了哪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明确法律框架,加强监管力度,可以有效预防、打击和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企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造成误购、欺诈等行为。
这类行为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
2. 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企业之间为获取利益而采取的非法手段。
包括行贿、受贿、利益输送等行为。
商业贿赂的存在会扭曲市场竞争秩序,导致不公平竞争。
3. 不正当比较广告:不正当比较广告是指企业在广告宣传过程中,通过与竞争对手进行不实、不公正的比较,误导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声誉,也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竞争。
4. 商业诽谤:商业诽谤是企业之间通过恶意传播不实信息,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和声誉。
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企业的经营环境,也损害了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5. 不正当契约:不正当契约是指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利用优势地位对弱势方进行不公平待遇、欺骗或限制交易条件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市场公平性。
6. 商业恶意侵权:商业恶意侵权是指企业明知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存在,但故意仿冒他人商品、排挤、打击竞争对手等行为。
商业恶意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阻碍了公平竞争。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和效力为了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了严格的惩罚措施。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要点解读ppt
对网络不 正当竞争 行为的适 当展开
随着互联网新业态飞速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互联网专条”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受到关注,对该条适用 条件的细化也是本次新《反法解释》的重要部分。具体而言, 对于“强制跳转”行为,新《反法解释》规定要区分两种情 况:未经其他经营者和用户同意而直接发生的,直接认定为 “强制目标跳转”;如果目标跳转由用户主动触发的,则应 综合考虑插入链接的具体方式、是否具有合理理由以及对相 关利益方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误导、欺骗、强迫 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 服务”的“流量劫持”行为,新《反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 以“未明确提示并经用户同意”为构成要件。
对商业混淆行为的细化规定
此外,新《反法解释》还细化了名称可 以受到保护的市场主体的范围,涵盖企 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 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 名、艺名、译名等)、域名主体部分、 网站名称、网页等,均可依《反不正当 竞争法》第六条第二、三项获得保护。
对商业混淆行为的细化规定
对网络不正当竞争 行为的适当展开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是“互 联网专条”下的“小兜底条款”,新《反法解释》 并没有对该条的适用条件进行展开。尤其值得一提 的是,本次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中曾有对“数据 抓取”行为进行规制的条款,即未经许可擅自抓取 商业数据、并足以实质性替代其他经营者提供的产 品或服务的行为可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 条第二款第四项予以认定。该条被认为是对当前司 法实践中频发的数据抓取热点问题的回应,但并没 有在此次正式稿中保留。结合《民法典》第127条 为数据财产权留下的立法空间,这是否意味着未来 对于商业数据有可能采取赋权的保护方式、而非沿 用竞争法的规制路径,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解析幻灯片
德先 诉索 尼案:
据了解,索尼的这一技术壁垒 实际是infolithium技术。用索尼 自己的话来讲,是增添了电池 精确显示的功能,但对兼容其 它厂商 的产品的确产生了排他
性。从这一点来说,索尼确有 垄断嫌疑。但当时国内《反垄 断法》还没有出台。商务部想 对索尼进行反垄断调查也无章 可循。
各种 现实 案例:
行政 垄断:
种类:
1、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 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 的商品。
2、对外地商品实行歧视性政策:
(1)歧视性收费项目、歧视性收 费标准,歧视性价格;
(2)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 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 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 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 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 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 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 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法律 监督 机关:
(一)监督机关: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其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 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职权 范围:
(二)职权:
1、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 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 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 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目前国家主要是通过经营 者集中申报和审批制度来控制 经营者集中。
不用 向国 务院 反垄 断机 构申 报的 情形: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 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 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集中 之前的状态)
根据该条含义,其指母公司与 其占5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或资产 的子公司间的集中,无需申报。
适用 范围
:
1.1 我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 断行为;
1.2 对我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 排除、限制影响的境外的垄断 行为。
不正当竞争的知识
不正当竞争的知识
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使用各种不正当手段,侵犯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干扰正常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行为。
以下是关于不正当竞争的一些知识:
1. 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包括虚假宣传、不正当价格竞争、恶意诋毁、破坏市场秩序等。
2. 不正当竞争的危害:不正当竞争行为会扭曲市场竞争规则,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导致市场无序竞争,长期影响市场正常运行。
3.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解决不正当竞争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和对应的法律责任。
4.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和维权:受害者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 不正当竞争的预防和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总之,了解不正当竞争的知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解析-精选文档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的 表现 形式: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 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 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 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 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 是该知名商品;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的 表现 形式: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 称或者了解,索尼的这一技术壁垒 实际是infolithium技术。用索尼 自己的话来讲,是增添了电池 精确显示的功能,但对兼容其 它厂商 的产品的确产生了排他 性。从这一点来说,索尼确有 垄断嫌疑。但当时国内《反垄 断法》还没有出台。商务部想 对索尼进行反垄断调查也无章 可循。
在实际操作中, 商业贿赂多发生于一种是 无实际业务往来的经营者之间, 为了促销而进行贿赂; 另一种是尽管存在实际的 业务往来,但是折扣过度高于 一般的行业规则或者给予其他 经营者的折扣。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的 表现 形式:
(七)虚假宣传: 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 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 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 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 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 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 反垄断法解析
法律事务部
反不 正当 竞争 法及 司法 解释
一、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 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 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的行为。 二、适用对象: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 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 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和个人。
虚假 宣传:
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 比的; 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 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 宣传的; 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 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法律实务-反不正当竞争法
9、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行为 (1)投标者串通压价、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 (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10、强制交易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 ⒈询问权 ⒉查询、复制权 ⒊检查权 ⒋处罚权
第二节 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概述
(一)垄断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通过不合理的企业规模和减少竞争者数量以 及对竞争企业实行控制等方式,排除竞争,造 成市场结构的不合理,使竞争机制作用失效, 从而破坏市场竞争,损坏公共利益的行为。
垄断行为的特点:
1、主体的多样性,经营者、政府及其所属部 门
2、范围的局限性 法定专营范围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主要方式是操纵或控制市场 4、结果是限制或妨碍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⒈主体是经营者 ⒉是竞争性的违法行为
⒊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 营秩序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以假冒行为、仿冒行为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 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 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竞争及其法律规制 1、竞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在其
通常活动的范围内,向同一需求者提供同种或 类似的商品或劳务,或者接受同一供给者的同 种或类似的商品或劳务的行为或状态。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问答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问答(86)1.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理解这个定义?答: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这个定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解释:(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经营者客观方面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的11类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民事侵权性是不正当竞争的本质特征之一,但并非单纯的民事侵权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是它的又一本质特征。
这里所说的“损害”应包括实际损害和可能损害两种情况。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体现在该法第一条,即“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如何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范围?答:《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这个规定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的规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有三类,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这里的“法人”包括三类法人,即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事业单位法人是指实行企业化经营,依法具有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从事营利性活动并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
“个人”主要是指依法从事商品经营或服务的自然人,如个体工商户。
所谓商品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换活动。
所谓营利性服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提供劳务为特征的经营活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知识讲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知识讲解《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本法的直接目的是反对不正当竞争,与此相对应的是鼓励与支持正当的竞争,因此,本法的立法目的具体说来是:(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实行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实践和世界现代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计划经济体制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各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须对原来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改革的最终选择。
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行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以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是有重大区别的,两种经济体制的不同主要是:第一,市场和计划所起的调节作用不同。
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挥的是对经济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市场作用来自行平衡供求,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
但市场也不是万能的,它有种种局限性,因此政府计划的调节是必要的,政府是起着高层次的调节作用。
也就是说凡是市场能解决的由市场来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由政府来解决。
计划经济体制则是政府通过计划支配一切,对资源进行直接配置。
但由于政府力量还不够,计划也不可能做到完全无漏。
所以还需要市场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第二,经济运行方式不同。
市场经济的运行是遵循价值规律,在竞争的环境中进行的,市场机制的核心是竞争。
计划经济的运行是靠行政命令,通过国家下达的计划或配额进行的,因此基本不存在竞争。
第三,微观经济基础不同。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企业,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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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务员考试精品资料2019. 4法律常识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考查精要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招警考试、三支一扶考试、选调生考试等公职考试中的法律常识的考查知识点之一,在本文中归纳总结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的考查要点供考生复习参考。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及其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了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特征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具有以下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的宣传两种类型。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经营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并加以不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去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附条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或经营上的优势,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行推销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以下三种形式的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竞争的目的,故意捏造、散布虚伪的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投标、招标中常见的两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
(2)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的公平竞争。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可以看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有:(1)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2)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3)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4)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经营者只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如果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要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
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
(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严重、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对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确定具体的刑事责任要适用我国《刑法》的相应规定。
四、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的法律。
在我国,《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有二:一是产品质量责任关系,二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里的产品主要限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筑工程和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以及天然物品(如初级农产品)。
(二)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从空间上说,该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包括销售进口商品。
从主体上说,该法适用于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以及监督管理机构。
从客体上说,该法适用于各种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
五、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一)产品质量管理体制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产品质量管理体制包括以下层次有别、任务不同的机构: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2.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3.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经认证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所谓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指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87年3月正式发布的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制度。
3.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对于具备生产条件并对其产品检验合格的工业企业,发给其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
国家规定对重要的工业产品特别是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国家、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强制性措施。
4.标准化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的标准化管理是指产品质量标准及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其他标准的制定、实施活动的总称。
(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1)国家监督;(2)社会组织监督;(3)消费者监督。
六、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并使其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遵守产品质量表示制度。
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的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3.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4.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5.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装或者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作了如下重要规定:1.建立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的各项规定。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七、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一)构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条件及其范围1.构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条件(1)生产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
(2)必须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实。
(3)产品质量不合格与财产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