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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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经验:一般纳税人跨区迁移是否需要重新认定

会计经验:一般纳税人跨区迁移是否需要重新认定

一般纳税人跨区迁移是否需要重新认定一般纳税人跨区迁移是否需要重新认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经营地址迁移,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保留案例我公司系天津市一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现在准备迁址到上海继续经营。

请问在迁址后,我公司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够继续保留吗?没有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吗?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因此,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均应根据以上规定处理相关事宜。

但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却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

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否保留及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能否继续抵扣的问题。

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出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明确规定了相关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

而对于以上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并未予以明确。

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结合当地情况规定了各自的政策。

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函[2010]10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区、县(地区)迁移的,迁达地税务机关应延续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迁出地税务机关应给纳税人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税事项转移通知单》,随其他征管档案一同传递到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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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相关背景为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2015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被列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明确自2015年4月1日起将一般纳税人管理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同时,暂停执行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以下简称22号令)的部分条款。

2016年2月、2017年11月,国务院先后颁布相关决定,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内容包括将第十三条原条款中关于认定的表述,修改为登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税务总局对22号令作出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变化相比22号令,《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取消行政审批。

《办法》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简化办事程序。

一是简化了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由原来的六项减少为两项,纳税人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

二是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核实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三)适应税制改革。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深入推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已全部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试点纳税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额标准、可不登记范围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因此《办法》中涉及到政策差异的条款内容未列举明细规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概括。

企业工商变更问题汇总

企业工商变更问题汇总

企业工商变更问题汇总企业工商变更问题汇总大多企业都明白,很多时候随着企业的发展与改进都会遇到工商变更的情况,比如营业地址的变化、名称更待、办理新执照等等。

今天我特意归纳了一些工商变更的问题来和大家分享,希望对大家有帮助!1.请问工商局可以随便给企业变工经营范围吗?不可以,但企业经营范围中有需要经过批准才能经营的,企业未经批准,工商部门可以依职权撤销2.请问变更法人需要本人到现场吗?不需要新旧法人现场,只需要提供相关所需的资料给多有米就可以全程为您办理,如不涉及到股权转让的话,带上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新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去所在地工商局办理即可3.请问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股价应该如何确定?如果进行股权转让,以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最新的验资报告为准;如果进行股权并购,在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的前提下,结合最新审计报告内容。

定值,请参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4.请问如何办理增资手续?增资手续按照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变更来办理,填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按上面要求提交材料。

新增注册资本不审核和登记实收到位情况,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有主动要求实收资本备案的,可以按照实收资本变动备案事项补充提交材料。

5.请问三证合一后多久到税务局办理税号变更?三证合一后得去基本户变更三证资料,让银行上传人行备案,这样再去一般户变更一下资料就方便以后银行业务的办理。

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该代码设计为18位,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

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6.请问企业吊销后还需要办理注销登记吗?需要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因为吊销只是丧失了从事经营活动资格,但作为民事关系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必须办理注销登记。

(一)将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不得出质的;(三)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四)以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出质登记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12.0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后仍继续经营,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可以继续保留以及尚未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允许继续抵扣问题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纳税人名称工商执照登记号纳税人识别号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年月迁出地最后一次增值税纳税申报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注:1、本表由一般纳税人迁出地税务机关填写并盖章确认,一式三份。

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关于一般纳税人转让(变卖)使用过固定资产注意事项(含开票指引)

关于一般纳税人转让(变卖)使用过固定资产注意事项(含开票指引)

关于一般纳税人转让(变卖)使用过固定资产注意事项(含开票指引)一、按国税局相关规定,办理减免税事项。

(一)、减免税政策:纳税人销售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固定资产,凡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不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但能证明已使用过的,应按其销售收入依征收率4%减半征收增值税:(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要求已计提折旧一年以上(含一年);(3)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的货物。

(二)、办理减免税程序:如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持以下资料到当地主管国税分局理减免税审批手续:(1)《税务登记证》副本;(2)《出售固定资产和旧货减免税审批表》一式三份;(3)固定资产目录原件及复印件;(4)购进及销售当年固定资产明细帐原件及复印件;(5)原购入时的原始凭证(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三)、办理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二、使用税控机(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注意:(一)、价税分流。

纳税人使用税控机开具普通发票时,要求分别填写不含税金额、税率、税额等栏目。

(提示:不要按价税合计开具。

)(二)正确选取征收率。

填开普通发票销售固定资产时,区别征税的征收率,确定(税率)属于免税的,选取4%的征收率,然后在导入申报系统时设定“普通发票分类”为免税。

[详见以下第(三)点]提示:不能错误选取17%税率开具普通发票。

这样会造成销售额、税率、税额的错误,并且由于上月开出的发票本月不能作废,如跨月申报时才发现问题,则开出的发票必须要按原开具17%的销项税额先申报纳税,造成纳税人多缴税款,如碰到资金周转有困难的业户也可能产生欠税,不利于征管质量的提高。

解读2009-国税函[2009]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解读2009-国税函[2009]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成文日期:2009-03-12 【重要提示】:本解读由中拓正泰解释,供参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解读】:本条款对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进行了税收定义,明确其政策适用范围,如非政策性搬迁并取得处置收入,不适用此规定。

收入项目分为三类:政府补偿收入、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土地使权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解读】:本条款表明本规定是对搬迁或处置收入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进行规定,对收入涉及的流转税、其他税费等,应参照其他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土地增值税政策性搬迁由国家收回土地可以免土地增值税,但要经税务机关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解读: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解读: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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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后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可以继续保留以及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进行明确。

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需要注意的事项
1、注销税务登记需要时限要求。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的顺利实施 , 税务总局决定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 税月( 度预缴纳税 申报表) 季) 等报表的公告》2 1 年第 6 号) ( 1 0 4
票 。现将有 关事项 公告如下 :

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 (
税暂行条例》 的相关规定 申报缴纳房产税。房产税 由产权所 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 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 或者产权
未确 定及 租典 纠纷未解 决 的 , 产代 管人或 者使用 人缴 纳 。 由房
点变动 , 按照相关规定 ,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
理 , 因涉及 改变税 务登 记机关 , 但 需要办 理注 销税 务登记 并重 新 办理 税务 登记 的 , 在迁 达地重 新办 理税务 登记 后 , 值税 其增
移进 项税 额转移 单》 见附件 ) ( 。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一式三份 , 迁
出地 主管税务 机关 留存一 份 , 交纳税 人一份 , 递迁达 地主管 传 税务 机关一份 。
和 6 示 三联 和六联 )第 l 位代 表 发票 金额 版本 号 ( 表 , 0 目前 统
用集 中便 利 的优 势 , 实现对 纳税人 集 中管理 。 三、 人保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应 按照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房产
般纳 税人 资格 是否可 以继 续保 留 以及 尚未 抵扣 进项税 额是
否允许 继续抵 扣 问题 公告 如下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以下简称纳税人 ) 因住所 、 经营地


增 值税 一 般纳税 人 取得 的增 值税 扣 税凭 证 已认证 或

2011年增值税篇

2011年增值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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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
完善并扩大增值税优惠范围
(一)完善优惠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五项指标同以前。该政策体现了税法的完整性与连贯性。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一般纳税人资格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二)明确税收政策,规范征收、抵扣范围,增强税法刚性。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安置残疾人单位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该政策支持和扩大了就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分别申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辅导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辅导

五、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01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 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 抵扣进项税额。
02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03
适用范围:(1)小规模纳税人
04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特定应税服务(公共交 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六、税收优惠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辅导
——
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的相关政

试点日期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应税范围
主要内容 税率和征收率试点日期
财税【2012】71号文规定:2012 01 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
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 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 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 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行。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
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 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五、计税方法
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617号)
2012年11月开始,视同新开业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
人,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时间统一
为2012年12月1日)告知纳税人,并由主管国税机关在一般纳税人《税务
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3
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
纳税人情况
达标的企业(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 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12.2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因客观原因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公告规定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本公告附件《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税收政策常见问题

税收政策常见问题

涉及到的常用文件有: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 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增值税类 进项税额抵扣类
一般纳税人认定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类 销售固定资产类
第一部分 增值税类
第一部分 增值税类
4、企业租赁车辆产生汽油费,可以抵扣进项吗? 答:如果按公允价值与租赁方签订了租赁协 议,并且取得了租赁发票,合同中列明的费 用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
第一部分 增值税类
5、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买农产品,取得其开具的剪贴发票, 可以抵扣进项吗? 答:可以; 按照票面金额的13%进行抵扣。

第一部分 增值税类
2、我是销货方企业,当月开了3张发票,有2张发票串 号了,但已经跨月了,可以直接作废吗?如果不可 以作废,那应该如何办理手续?具体如何办理? 答:不可以; 只能开具红字发票;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 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 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 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 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 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第一部分 增值税类
3、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企业,现销售一台09年 购进的机器设备,当时购进时未参与抵扣 (但取得了17%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在 对外销售,还适用于4%减半征收吗? 答:不适用,需要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第一部分 增值税类
பைடு நூலகம்
4、我企业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现要对外出租,主管 局要求我作进项税额转出,请问如何计算不得抵扣 的进项税额? 答: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 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11】71号)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11】71号)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应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提供针对性的纳税服务,以风险为导向,实施科学高效、统一规范的专业化管理。

通过有效的遵从引导、遵从管控和遵从应对,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降低税收遵从成本。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

省税务机关确定的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参照本规程实施。

第二章遵从引导第四条遵从引导是指通过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和专业化的税收管理,提高企业自身依法处理涉税事务的能力。

第一节政策服务第五条税务机关在出台重大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之前,应征求企业意见,并对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

第六条税务机关在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公布实施以后,应及时通过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和辅导,做到公开透明,保证税法适用的确定性和统一性,引导企业的税收遵从。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收集企业的意见,为完善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提供参考。

第八条税务总局统筹协调企业意见收集反馈工作,并负责收集汇总企业集团总部和省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省以下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收集本地区成员企业的意见,并将意见汇总报税务总局。

第二节涉税诉求的受理和回复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辖区内成员企业提出的涉税诉求。

税务总局可受理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涉税诉求,并根据不同情况决定直接办理或交由省以下税务机关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至 于 转 让 自 资 源 使 用权 的 纳 税 地 点 也 并 未 明确 , 据 现 行 然 根
的 《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 十 四条 的 规 定 , 税 人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应 当 营 第 纳
根 据 现行 的营业 税 规定 , 让 无形 资产 适用5 转 %的税 率 。 转 向 其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者 居 住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报 纳 税 。 是 , 因 但 纳 出租 土 地 使 用 权 , 当向土 地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应 让 自 资 源使用权属于 转让 无形资 产范畴, 然 因此 也 适 用5 %的税 率 。 税 人 转 让 、 自然 其 2在 境 内转 让 自 资 源 使 用 权 , 指 所 转 让 的自然 资 源 使 用权 报 纳 税 。 资 源 和 土 地 在 属 性 上 有 所 类 似 , 地 理 位 置 一 般 是 . 然 是 涉 及 的自然 资 源 在 境 内。 固 定 的 , 管 从 税 源 管 控 的 角度 来 看 , 尽 向自然 资 源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记 情况进 行 实地调 查, 行 信息维护, 入 正常管理 。 进 纳
《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迁 移 进 项 税 额 转 移 单 》 要 注 意 以 下 几 报 送 资 料 进 行 认 真 核 对 , 其 迁 移 前 尚未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 确 增 需 对 在 点 点 : )迁 出地 最 后 一 次 增 值 税 纳 税 申报 所 属 期 ” 调 的 是 所 属 认 无 误 后 , 许 纳 税 人 继 续 申报 抵 扣 。 (“ 1 强 允 期 , 不 是 申报 期 。 属 期 与 申报 期 一 般 情 况 是 相 差 一 个 月; )批 而 所 ( “ 2

税务搬迁涉及的税务管理程序

税务搬迁涉及的税务管理程序

税务管理程序(一)税务登记的注销及重新登记由于企业从一个地方搬迁至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更,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另外,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方法的备案根据上述规定,搬迁企业应向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搬迁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的税款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一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可见,企业搬迁还涉及缴纳各税款的清算问题。

企业搬迁增值税衔接(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延续及留抵进项税的衔接根据征管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搬迁企业因注册地址变更,需要结清税款、注销原税务登记,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那么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也要重新办理呢?留抵的进项税是否可以结转抵扣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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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就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第13号公告虽然言简意赅,但是意义重大。

反映了国家对资产重组税收政策的支持。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本公告进行理解和把握。

1.关于资产重组
在理解13号公告相关内容前,我们可以先了解一下资产重组的相关常识。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

包括企业合并和分立、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出售、资产置换等公司资产(含股权、债权等)与公司外部资产或股权互换的活动。

2.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合并、分立、出售、置换所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条是13号公告的核心和关键。

此前,虽然学界也是认为合并或分立等方式涉及的货物转让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毕竟没有正式文件,在执行过程中,总是参照国税函[2002]420号文处理,纳税人心里没底儿。

第13号公告的出台,使纳税人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了明确的政策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1.02.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1.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2.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施行日期】2014.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现将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相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成品油消费税税款抵扣管理规定(一)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可分别依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其中: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但该税率与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适用税率不一致的,依照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适用税率计算扣除。

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的,依据上述凭证注明的消费税税款计算扣除。

(二)纳税人应建立《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参考式样见附件1),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纳税人依照本公告附件1的式样设置台账,也可根据需要增设台账内容,但对参考式样的内容不得删减。

二、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安排(一)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4年12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启用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2),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所附申报表(以下简称原申报表)。

新申报表主要调整内容如下:1.原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中所有“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栏次均合并为“汽油”。

解读《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解读《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解读《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字体[大中小]解读《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上述公告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补充。

2009年以后,我国增值税制度由生产型转型为消费型,规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在此规定下,原则上来说,销售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17%征税,同一般货物适用的税收政策保持了一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虽然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但是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等多种情况。

例如,2009年1月,某企业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自用,一年后该企业将小汽车销售。

如果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由于该小汽车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应该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对该项业务按照17%征税,显然是重复纳税,不符合税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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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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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
增值问题的公告
【标 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进项税额抵扣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
2011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后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可以继续保留以及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进行明确。

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需要注意的事项
1、注销税务登记需要时限要求。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2、纳税人变更经营地址和经营范围的应先在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后,再到税务机关变更
税务登记。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实行属地管理,因此纳税人在变更经营地址后,原所在地税务机关将根据经营地址的变更情况将纳税人迁移到新的税务机关管理。

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4《公告》简并了办税程序,但涉及事项较多,具体操作时需要注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的办税程序需经过注销税务登记、迁出、迁入、重新税务登记四个环节。

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区与区之间、县与县之间、区与县之间的迁移,现在简化合并为一个迁移环节。

涉及主要内容有:
(1)税款清算。

纳税人在迁移前当向原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在原税务机关开具的所有税票均须入库销号完毕。

应纳税款不包括税款所属期为当月的税款,税款所属期为当月的税款于次月在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各种减免退税、出口退税等必须手续完结、退款到位,不得有未退税的已审批退税文书和收入退还书。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迁移前完成退税的,双方税务机关协调解决。

纳税人有欠税的,应及时调整处理。

(2)票证缴销。

在原税务机关进行发票验旧、缴销空白发票,上缴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注销报税后上缴“两卡一器”。

(3)文书档案处理。

原税务机关将综合征管软件中流转的各种文书及时办结,同时将纳税人当年征管档案资料整理后准备移交。

(4)手续交接。

双方税务机关办理交接手续,新税务机关从原税务机关接收当年征管档案、“两卡一器”,重新打印发放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次月初安装发行“两卡一器”。

(5)后续管理。

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进行信息维护,纳入正常管理。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需要注意点:
(1)“迁出地最后一次增值税纳税申报所属期”强调的是所属期,而不是申报期。

所属期与申报期一般情况是相差一个月。

(2)“批准取消税务登记时间”指最后审批取消税务登记确认的时间。

(3)“尚未抵扣的留抵进项税额”是该文书的关键,需要严格核准,区分大小写。

(4)三个部门签署意见并一式三份。

“税务所意见”有些瑕疵,国税部门目前已有多省设置分局,可以完善为:税务分局(所)意见。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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