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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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免征进口艾滋病病毒药物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7]1号

财政部关于免征进口艾滋病病毒药物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7]1号

财政部关于免征进口艾滋病病毒药物税收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免征进口艾滋病病毒药物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07]1号2007年1月5日)
卫生部、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卫生部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免税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额度总共为1.32亿美元,各年度额度见附件。

享受免税政策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名录由卫生部确定,并送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

附件:2007-2010年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额度
-------------------------|年度|2007|2008|2009|2010|合计||-------|--|--|--|--|---||额度(万美元)|2400|3000|3600|4200|13200 |-------------------------
——结束——。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问题的复函-商办财函[2006]154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问题的复函-商办财函[2006]154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问题的复函
制定机关
商务部
公布日期
2006.11.27
施行日期
2006.11.27
文号
商办财函[2006]154号
主题类别
税收征管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问题的复函
(商办财函〔2006〕154号)
财政部办公厅:
你办《关于征求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问题意见的函》(财办关税〔2006〕60号)悉。经研究,我部同意继续免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此函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结束——

某市减免艾滋病患者首次抗病毒治疗检查费用工作实施方案

某市减免艾滋病患者首次抗病毒治疗检查费用工作实施方案

某年某市减免艾滋病患者首次抗病毒治疗检查费用工作实施方案根据《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X年X市为民办实事工程任务的通知》(X府办〔X〕6号)要求,为做好艾滋病患者免费抗病毒治疗工作,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确保我市X年为民办实事减免艾滋病患者首次抗病毒治疗检查费用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为1360例新入组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减免首次上药辅助检查费用。

(二)为1098例新入组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减免首次复查肝肾功能检查费用。

(三)对符合依从性奖励条件的治疗对象减免复诊辅助检查项目费用1次。

二、项目内容(一)项目减免费用对象。

1.凡《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病例报告数据库中现住址登记为X市,自愿在我市各级抗病毒治疗机构接受抗病毒治疗,自愿接受国家规定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规范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均可享受由政府提供的减免首次入组抗病毒治疗的首次上药辅助检查和首次复查肝肾功能检查费用。

2.其它特殊情况须减免费用的由县级以上艾滋病防治技术指导组提出意见,市、县级项目协调办公室负责审批。

(二)抗病毒治疗机构。

X市辖区范围内具备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项目减免范围。

1.首次上药辅助检查项目。

包括:血常规、尿常规、生化检测(电解质+肾功能+甲胎蛋白)、血脂四项、乳酸+淀粉酶检测、肝功能、乙肝两对半定量、丙肝抗体检测、梅毒检测、胸正侧位片,共计10项。

(如因条件限制无法开展乙肝两对半定量检测,可以乙肝两对半定性代替。

)2.首次复查肝肾功能检查项目。

包括:肝功能、肾功能(血肌酐、血尿素氮、血碳酸氢盐、血清尿酸);首次复查肝肾功能检查应根据《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第4版)中《抗病毒治疗建议随访时间及检测项目时间表》(表8-1)进行监测。

首次上药辅助检查、首次复查肝肾功能费用合计为530元/人。

(四)项目奖励机制。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3.18•【字号】京财综〔2024〕319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综〔2024〕319号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票据的通知》(京财综〔2022〕2317号)要求,自2023年4月1日起,本市全面启用《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废止《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手工)》《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机打)》纸质票据。

各有关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财政纸质票据核销、缴销及电子票据申领手续。

二、市、区各单位须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纳入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管理,实行电子开票、系统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水平。

三、公益性单位首次申领《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时,应当按照《北京市财政电子票据申领流程》提供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市级主管部门及各区财政部门接此通知后,应立即转发执行。

同时,监督各用票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规定使用《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管和检查,监督各用票单位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严禁超范围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对检查出超范围和违规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3年度第十三批、2016年度第七批和2017年度第二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财税[2017]293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12.29
【实施日期】2017.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3年度第十三批、2016年度第七批和2017年度第二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京财税〔2017〕2934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4〕54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3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三批)、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布。

附件:
1. 北京市2013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三批)
2. 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
3. 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二批)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9日附件1:
北京市。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国税发[2003]10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05.07
【实施日期】2003.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
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107号2003年5月7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6号)(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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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4.05•【文号】卫疾控发[2004]107号•【施行日期】2004.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实现我国政府在联大艾滋病防治特别会议上所作的承诺,加大艾滋病防治工作力度,卫生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和《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1、《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2、《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二00四年四月五日附件1: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国家对艾滋病病人的关怀,延长病人的生命并提高生存质量,控制艾滋病流行和传播,规范开展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的免、减费药物治疗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人群及免、减范围:为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病毒药物;对疫情较重地区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费用给予适当免、减;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免费的母婴阻断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名录,艾滋病常见机会性感染名称[参考]附后)。

第三条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的免费药物、母婴阻断的免费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费用由中央财政安排,其他地区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免费药物等费用由地方政府负担;艾滋病病人常见机会性感染的治疗药物减、免费用,以及开展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的组织动员、宣传发动、药物管理、人员培训等费用由地方财政安排。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标 签】【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1999﹞1824号【发文日期】1999-12-22【实施时间】1999-1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区县财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适用本政策规定的单位,必须是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市卫生局共同确定的单位。

第一批单位有:北京红十字血液中心、宣武区献血办公室、朝阳区献血办公室、丰台区献血办公室、房山区献血办公室、通州区献血办公室(通州区中心血站)、平谷县献血办公室(平谷县血站)、密云县献血办公室(密云县血站)、延庆县献血办公室(延庆县血站)。

上述单位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64号政策。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推动无偿献血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血站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一、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四、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收入库的税款也不再征缴。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08、20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08、20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08、200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四批)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优惠【发文字号】京财税[2011]46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1.03.31【实施日期】2011.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08、200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四批)的通知(京财税〔2011〕462号)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0〕38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08、200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四批)予以公布。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1:北京市2008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四批)1.中国钢铁工业协会2.中国计量协会3.中国酿酒工业协会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5.中国液压气动密封件工业协会6.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7.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8.中国摩托车协会9.北京市搜候中国城市文化基金会10.中国宋庆龄基金会11.中国造纸学会12.北京市农发扶贫基金会13.北京中医协会14.北京林业大学教育基金会15.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16.中国航天科技文化交流协会17.中国汽车工程学会18.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19.中国医药报刊协会20.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21.中国制冷学会22.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23.中国磷肥工业协会24.中国信息协会25.中国塑料机械工业协会26.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27.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28.中国舞蹈家协会29.中国航空学会30.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31.中国煤炭职工思想政治研究会32.中国期刊协会33.中国实验动物学会34.中央企业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1.03.15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施行日期】2021.03.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优惠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6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
年12月31日。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5日附件1
附件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税收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10.15•【文号】财税[2002]160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60号2002年10月15日)海关总署:经国务院批准,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免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具体免税的药物清单和金额,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名录》(附件1)和《五年免税进口艾滋病抗病毒药物额度》(附件2)。

海关凭卫生部发放的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有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请通知各海关执行。

附件:1.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名录2.五年免税进口艾滋病抗病毒药物额度附件1: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名录序号药品名称申报商品名公司名称公司所在国生产所在国1甲磺酸沙奎那韦罗氏公司瑞士瑞士2拉米夫定葛兰素英国英国3拉米夫定口服液益平维葛兰素英国英国4拉米夫定片益平维葛兰素英国英国5拉米夫定片贺普丁葛兰素英国英国6利托那韦胶囊爱治威阿伯特美国美国7硫酸茚地那韦胶囊佳息患默沙东美国美国8奈韦拉平维乐命勃林格殷格翰美国美国9奈韦拉平片维乐命勃林格殷格翰德国德国10齐多夫定/拉米夫定片双汰芝葛兰素澳大利亚澳大利亚11齐多夫定立妥威威康英国英国12沙奎那韦葛兰素威康英国德国13司坦夫定胶囊赛瑞特百时美施贵宝美国美国14依非韦伦施多宁杜邦美国美国15利托那韦爱治威阿伯特美国美国16洛匹那韦/利托那韦口服液阿伯特美国美国17洛匹那韦/利托那韦软胶囊阿伯特美国美国18奈维拉平片阮伯西印度印度附件2:五年免税进口艾滋病抗病毒药物额度年份额度(万美元)2002年20002003年8000 2004年6000 2005年4000 2006年3000 合计23000。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3年度第三批和2014年度第三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财税[2015]18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5.02.26【实施日期】2015.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3年度第三批和2014年度第三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京财税〔2015〕188号)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4〕54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3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三批)和北京市2014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三批)予以公布。

附件:1.北京市2013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三批)2.北京市2014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三批)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2月26日北京市2013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三批)1. 中国农业机械学会2. 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3. 中国开发性金融促进会4. 中国钱币学会5. 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6. 包商银行公益基金会7. 北京长林公益基金会8. 妇女手工编织协会9. 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10. 北京联想控股公益基金会11. 北京锐捷公益基金会12. 北京华彩扶贫助学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财税[2003]第231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3.11.19
【实施日期】2003.11.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
“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3年11月19日财税[2003]第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非典”防治工作和缓解“非典”对经济的影响,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铁路旅客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此期间已征收的税款予以退还。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
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民发[2012]179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2.10.23
【实施日期】2012.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民发〔2012〕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拓展儿童福利范围,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民政部、财政部决定,自2012年1月起为全国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统称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以下简称“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放基本生活费的重要意义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工作,给予包括感染儿童在内的各类困难儿童群体特别
的关怀。

艾滋病是全世界面临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目前我国艾滋病疫情属于总体低流行,但在特定人群和局部地区呈现出高流行态势。

为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际行动,是加强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举措,是维护感染儿童合法权益、帮助感染儿童健康成长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儿童发展、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重要途径。

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政府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重点工作。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工商局等六部门关于下发抗“非典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工商局等六部门关于下发抗“非典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工商局等六部门关于下发抗“非典”期间减免集贸市场及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体工商户
有关税费意见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京国税函[2003]38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05.07
【实施日期】2003.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工商局等六部门关于
下发抗“非典”期间减免集贸市场及经营农副产品的
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意见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京国税函[2003]38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2003年5月6日,市工商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下发抗“非典”期间减免集贸市场及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意见的通知》(京工商发[2003]78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在2003年5月至7月抗“非典”期间对在本市经营农副产品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社区菜市场的摊商以及经营蔬菜、粮油的个体工商户座
商“经营蔬菜的收入免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就我局系统就上述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意见补充通知如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年(卷),期】2004(000)007
【摘要】<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艾滋病救治政策,切实保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其感染者获得必要的治疗,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要保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其他疾病患者一样,能够平等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公平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不允许对参保的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采取任何歧视性的政策。

二、将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107
【总页数】1页(P57-5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
【相关文献】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J],
2.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 [J],
3.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J], ;;;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J], 无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7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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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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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 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
【标 签】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发﹝2003﹞284号 【发文日期】2003-12-22 【实施时间】2003-12-22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增值税 48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 税﹝2003﹞18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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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
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发﹝2003﹞252号
【发文日期】2003-09-16
【实施时间】2003-09-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
税﹝2003﹞181号)转发给你们,对我市纳税人销售财税﹝2003﹞181号文件规定的免税药品的,必须将其销售免税药品与经营其他货物分别核算,凡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请依照执行。

200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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