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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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

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

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

(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

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

(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

如"黑鬼"等。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侵犯企业名称权案例

侵犯企业名称权案例

侵犯企业名称权案例————————————————————————————————作者:————————————————————————————————日期:2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昆知民初字第21号原告云南医学科学院。

住所:昆明市北京路102号联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金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宏雷,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彤和乳腺疾病医院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五一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杨希禄,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芮,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医学科学院诉被告昆明彤和乳腺疾病医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名称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本院审查同意了被告的申请。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于2008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云南医学科学院的法定代表人陈金度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宏雷,被告昆明彤和乳腺疾病医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芮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07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连续多日在昆明广播电台阳光频道(FM100.8)《性情男女》午夜节目中,冒用原告法定名称“云南医学科学院”发布淫秽、虚假广告,制作播出肆意渲染性生活、性经验、性体会、性器官等下流、低俗的医疗服务节目,被告的行为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广告法》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同时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系严重违法、侵权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原告的名誉,给原告造成巨大的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

为此,2007年9月7日,昆明市中衡公证处根据原告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出具了《公证书》,被告侵权证据确凿。

9月12日,原告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但被告置之不理。

9月20日,原告向昆明市五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请求对被告进行行政查处。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企业名称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企业标识和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也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从定义、法律保护机制和案例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企业名称权的定义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享有对自己所使用的名称的排他使用、管理和处置权的权利。

企业名称权是企业法人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企业名称更是成为一种重要的企业资产。

二、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机制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注册登记制度、不正当竞争惩处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

1. 注册登记制度企业名称的注册登记制度主要是指企业注册机关对企业名称进行审查和注册登记。

在中国,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实行“先审后登”的制度。

企业在使用自己的名称时,必须先经过注册机关审查并获得注册证书,才能合法使用。

2. 不正当竞争惩处制度企业名称权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也受到保护。

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通过各种手段侵犯他人的企业名称权,包括违反注册登记制度或者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等行为。

如果他人侵犯了企业名称权,企业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民事责任制度企业名称权的民事责任制度主要包括禁止抄袭、禁止冒名、禁止混淆等规定。

如果他人使用了自己的企业名称,企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企业名称权保护的案例1. “ETAM”案法国ETAM公司是一家著名的时尚服装品牌,其名称被侵权公司表示“E.T.A.M”使用。

ETAM公司起诉侵权公司,法院驳回了侵权公司的申诉,并判定侵权公司赔偿ETAM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费用。

2. “LV”案LV是指法国路易威登公司(Louis Vuitton)的缩写,该公司是全球知名的奢侈品牌。

曾有一家企业使用“LB”作为品牌名,路易威登公司认为该企业侵犯了企业名称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了胜诉。

3. “梅塞德斯-奔驰”案梅塞德斯-奔驰是世界上著名的汽车品牌之一。

假冒他人生产厂家起诉案由

假冒他人生产厂家起诉案由

假冒他人生产厂家起诉案由假冒他人生产厂家,这事儿可太不地道啦!咱就来说说如果要起诉这种事儿,那案由得咋整。

一、啥是假冒他人生产厂家呢?这就好比啊,你辛辛苦苦开了个小厂,研究出了特别棒的产品,结果有个坏家伙,偷偷摸摸地用你的厂名,生产一些质量可能不咋地的东西。

这对消费者来说,那就是欺骗呀。

消费者本来是冲着你的好口碑来的,结果买到了假冒的,肯定觉得被坑了。

对于正牌的生产厂家来说,那更是气人,就像自己养大的孩子被别人偷偷抱走还乱给打扮一样。

这可能涉及到盗用厂名、冒用商标、模仿产品包装之类的行为。

比如说,有个小作坊,看到一个知名的食品厂很火,就把自己生产的三无食品包装成那个知名厂家的样子,从外观上看几乎一模一样,这就是典型的假冒他人生产厂家的行为。

二、为啥要起诉呢?咱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品牌和生产厂家的声誉,可不能就这么被人践踏呀。

起诉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方面,这是在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

你想啊,如果假冒的产品在市场上横行,那正牌产品的销量肯定会受影响。

本来该自己赚的钱,都被那些冒牌货给抢走了。

另一方面,这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

要是任由假冒的生产厂家存在,消费者可能会越来越不信任这个品牌,最后大家都不买了,那整个市场就乱套了。

而且,这也是一种对自己心血的捍卫。

自己投入了那么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去打造一个生产厂家的形象,可不能让别人不劳而获地享受成果。

三、起诉案由可以从哪些方面入手呢?1. 商标侵权方面。

如果假冒者使用了和自己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这就是一个很有力的起诉点。

商标就像是生产厂家的脸,是独一无二的标识。

比如说,可口可乐的商标,全世界都认识。

要是有个小厂弄个特别像可口可乐商标的标志,那肯定不行啊。

从这个角度起诉,就得收集好假冒商标的证据,像产品的照片、包装对比之类的。

2. 不正当竞争方面。

假冒他人生产厂家,这就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它扰乱了市场秩序,让那些诚实守信的厂家处于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

有的假冒厂家以低价倾销假冒产品,消费者可能因为价格低就买了,却不知道是假的。

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构成侵权

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构成侵权

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构成侵权曲延兴律师[基本案情]2001年12月,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欧琳、OULIN(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厨房炉灶(烘箱)、煤气灶、消毒碗柜、冰箱、电炊具、烤肉炉、饮水机。

商标核准注册后,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将该商标许可给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使用,并约定如遇第三方商标侵权时,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可以以自身名义进行法律诉讼。

由于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对“欧琳”商标的广泛使用和广告宣传,使用在厨具等商品上的“欧琳”商标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经营范围为家电、太阳能热水器、厨卫用具、灯具、低压电器开关、水槽、五金交电、水暖洁具、电热水器的生产、经营(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被告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经营范围为橱柜、办公用具、家具、地板、水槽、龙头、家电、电器、厨卫用具、太阳能热水器、水暖洁具的包装、销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上述两被告的住所地相同,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原告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在市场上发现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和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油烟机、水槽、浴霸、燃气灶、保洁柜等产品上均标有“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其中“上海欧琳”四个字字体较大。

经查,两被告在《新民晚报》、《宜居》等报刊杂志上宣传自己的企业和产品时,将自己的企业名称简称为“上海欧琳”或“上海欧琳电器、上海欧琳厨具”,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将自己的企业名称简称为“上海欧琳”或“上海欧琳公司”。

原告认为,两被告在明知原告的注册商标“欧琳”经原告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情况下,将“欧琳”作为企业字号在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上突出使用,且在其广告宣传材料中,销售门店内都突出使用了“欧琳”字号,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企业名称是一种重要的商标标识,是企业之间竞争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也是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保护企业名称权已经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本文将探讨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并举例说明其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

一、企业名称权的含义及法律依据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享有将自己的名称或名称中包含的商标用于商业活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

商标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以区别其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

” 因此,企业名称中包含的商标与商标标识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

二、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机制1、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是保护企业名称权的首要手段。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登记在注册公告日起生效,享有法律保护和排他权。

如果他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注册商标或者近似商标,侵犯了商标持有人的商标名称权,商标持有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案例一:麦当劳诉云南蒙顺公司商标侵权案2018年,麦当劳向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起诉称,云南蒙顺公司未经麦当劳授权,生产销售鸡肉汉堡,其商标与麦当劳商标具有极大的相似性,侵犯了麦当劳的商标名称权。

法院判决云南蒙顺公司赔偿麦当劳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00万元。

2、不正当竞争除了商标注册外,企业还可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维权。

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实施的具有商业目的的活动,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公平竞争、自主创新、尊重知识产权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而不正当竞争则严重违背这些原则。

案例二:格兰仕诉美的集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7年,格兰仕诉美的集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格兰仕称美的集团生产的微波炉产品抄袭了其“正泰”商标、企业名称和网站上的各种广告、促销资料等,在市场上造成了负面影响和损失。

中小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中小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中小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研究中小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研究1. 引言中小企业对于国家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企业的名称是其重要的标识和资产之一。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技术进步的推动,中小企业的名称权遭受了越来越多的侵犯。

因此,本文将对中小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进行研究,探讨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2. 中小企业名称权的定义与意义中小企业名称权是指中小企业拥有和使用自己的名称的权利。

企业的名称是企业在市场中宣传、区分和推广自己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声誉具有重要影响。

中小企业的名称权保护不仅有利于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还有利于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3. 当前存在的问题3.1 侵权行为频发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化,一些企业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存在通过盗用他人企业名称、抄袭商标等手段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行为。

这种侵权给中小企业的名称权造成了严重危害。

3.2 法律保护不完善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对于中小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方面,我国的关于中小企业名称权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缺乏专门的法律保护措施;另一方面,执法机构在名称侵权纠纷处理上存在一定的不规范和不完善,给中小企业申请维权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3 意识不足许多中小企业对于名称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有效的名称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策略。

在业务运作、商标注册等方面存在盲目和不规范的行为,导致在名称权保护方面存在被动和漏洞。

4. 加强中小企业名称权保护的建议为了加强对中小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以下是几点建议:4.1 完善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保护中小企业名称权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建立健全的中小企业名称权保护体系,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应对措施。

4.2 健全执法机构加强执法机构的培训和组织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加强对中小企业名称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快速处理和公正审判,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简称近似判断标准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简称近似判断标准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简称近似判断标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愈加激烈,企业的品牌形象变得越来越重要。

企业名称是企业身份的象征,是企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保护企业名称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擅自使用企业名称简称近似,成为了一个问题亟待解决的问题。

企业名称简称近似指的是在企业名称中,将他人的企业名称简称作为自己企业的名称简称使用。

这种行为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误导,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甚至严重影响企业的声誉。

因此,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简称近似的判断标准需要明确。

首先,判断标准之一是名称近似程度。

企业名称的近似程度是判断是否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简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如果两个企业的名称在字母、发音和形式上非常相似,很容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为是同一家企业或者有某种合作关系。

因此,如果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简称近似,其近似程度较高,就应该认定为违规行为。

其次,判断标准之二是行业相似性。

如果两个企业从事的是同一行业,那么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简称近似的可能性就较大。

因为在同一行业中,企业的名称往往存在一定的相似性,这主要是因为企业希望在市场中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如果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简称近似,而且两个企业又从事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就应该认定为侵权行为。

再次,判断标准之三是消费者认知程度。

如果消费者一般很难分辨两个企业的名称,容易产生混淆,就应该认定为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简称近似。

因为企业的名称是其品牌形象的一部分,消费者对于企业名称形成了一定的认知,一旦发现某家企业的名称与其他企业非常相似,很可能会导致消费者误认。

因此,如果两个企业的名称细微差异很容易被消费者忽视,就应该认定为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简称近似。

最后,判断标准之四是企业经营范围。

企业的经营范围是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的核心业务。

如果两个企业的经营范围非常接近或者重叠,并且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简称近似,那么很可能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我国哪些法律对企业名称权保护进行规定

我国哪些法律对企业名称权保护进行规定

我国哪些法律对企业名称权保护进⾏规定企业叫什么名字,⼀旦确定之后其实是可以⾏驶企业名称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旦企业发现⾃⼰的名称被其他的企业冒⽤、盗⽤的时候,可以⾏驶权利来维护权益。

那么,我国哪些法律对企业名称权保护进⾏规定?听听店铺⼩编的说法。

我国哪些法律对企业名称权保护进⾏规定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依法享有的决定、使⽤、改变⾃⼰的名称,并排除他⼈⾮法⼲涉、盗⽤或冒⽤的权利。

“企业名称在现实中有两个作⽤:第⼀,将该企业与其他企业相区别。

第⼆,代表企业的商誉。

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不仅是企业维护⾃⾝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国家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

我国的企业名称权⽴法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1986年4⽉通过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法⼈、个体⼯商户、个⼈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个体⼯商户、个⼈合伙有权使⽤、依法转让⾃⼰的名称。

”第120条规定:“法⼈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企业名称是企业存在的最基本的条件,民法通则从民事主体资格的⾓度规定,企业有名称使⽤权、名称转让权和获得救济的权利。

新修订的《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条第4款规定,“设⽴有限责任公司应有公司名称,建⽴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第76条第5款规定,“设⽴股份有限公司应有公司名称,建⽴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只能使⽤⼀个名称。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这两部法律法规从公司设⽴的⾓度对公司名称进⾏规定,但极为简略。

新修订的《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l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段抢先注册他⼈已经使⽤并有⼀定影响的商标。

”其中,侵犯他⼈合法在先权利的,应包括侵犯他⼈合法在先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权,对这种侵权获得注册的⾏为,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法考试(习题卷1)

商标法考试(习题卷1)

商标法考试(习题卷1)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145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安徽省铜陵市凯伦西餐厅(简称铜陵凯伦西餐厅)成立于2003年4月9日,经营范围为咖啡、西餐、茗茶。

经营期限自2003年4月9日 至2023年4月8日。

登记机关为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铜陵凯伦西餐厅于经营期间在二楼店面门头的黄色面板上醒目写有“ 凯伦咖 啡”字样,其经营使用的用具上印有“凯伦咖啡会所、Coffee”等字样。

辽宁省营口市凯伦咖啡娱乐有限公司(简称营口凯伦公司) 于2004年成立并以“凯伦”咖啡作为企业名称。

2004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凯伦”商标,商标局颁发第3240219号商标注册证 书,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咖啡馆、餐馆、酒吧、茶馆等。

商标有效期限自2004年1月14日至2014年1月13日。

问,营口凯伦公司是否侵犯了铜陵凯伦西餐厅的字号权。

A)侵权B)不侵权C)不一定答案:C解析:3.字号权保护条件,不是所有在先登记字号都保护,必须该字号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致使在先字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安徽省铜陵市凯伦西餐厅字号必须要有一定知名度才保护。

本案中没说是否有知名度,所以是否侵犯在先字号权不一定。

2.[单选题]甲公司将假冒耐克品牌的运动鞋,通过拼多多平台进行销售,由顺丰快递邮寄给不知情的消费者,那么拼多多与顺丰 快递是否都构成侵犯耐克公司商标权,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A)拼多多与顺丰快递不侵权B)拼多多与顺丰侵权C)不一定答案:C解析:帮助他人侵权的,属于间接侵权行为。

但间接侵权行为要求是故意。

本题当中没有说明拼多多与顺丰快递是否是故意帮助他人侵犯耐克公司商标权,如果是故意的。

构成侵权。

如果并非故意,不构成侵权。

本题当中未说明是否故意,所以不一定。

3.[单选题]甲公司是惠普打印机及墨盒的商标权人。

乙公司生产的得力牌打印机墨盒。

企业起字号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企业起字号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企业起字号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建立公司是个艰辛的过程,大到股份分配,小到企业名称确定,很多人不清楚企业起字号的相关规定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企业起字号的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起字号需要注意的问题1、名称中的字号可否使用英文或阿拉伯数字?答: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英文字母、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或繁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汉字。

2、企业名称中是否可以包含多个行业用语?如深圳市XX园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答:允许名称中使用多个行业用语,可以在行业用语中使用“和”、“及”等字样。

3、申请不使用行业用语的名称,或者使用“实业”、“发展”等作为行业用语的名称应符合什么条件?答:应符合该字号与同一登记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的要求。

(取消了需达到注册资本5000万,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条件。

)4、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应符合什么条件?答: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只要该字样是行业的限定语,即可予以核准,不受具体行业限制。

5、可否申请冠以“国际”字样的企业名称?答:在企业名称前冠以“国际”字样的,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6、名称中可否不使用字号?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名称中可以不使用字号:(1)经政府或相关部门许可或授权,所从事的主要行业为公共性垄断行业的企业;(2)经国务院、省政府或设区的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企业;(3)原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没有字号,改制后需要保留原名称的企业。

7、可否申请“研究院”、“研究所”作为名称中的行业用语?答:可以。

8、对于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行业,在名称登记时是否需要审查其注册资金?答:除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基金、基金管理)以及外资企业在华投资成立投资性公司外,其他企业一律不限制最低注册资本(金)、出资数额,但注册资本不能为零元。

9、申请股份公司名称时是否需要审查注册资本?答:需要。

商业名称权案例分析

商业名称权案例分析

商业名称权案例分析一、简要案情某虎公司系某搜索引擎运营商,旗下拥有搜索广告业务。

甲公司为宣传企业购买了上述服务,并在3年内间断使用同行业“乙公司”的名称为关键词对甲公司进行商业推广。

通过案涉搜索引擎搜索乙公司关键词,结果页面前两条词条均指向甲公司,而乙公司的官网词条却相对靠后。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在网络推广时,擅自使用乙公司名称进行客户引流,侵犯其名称权,某虎公司明知上述行为构成侵权仍施以帮助,故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某虎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损失30万元。

二、裁判结果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的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其名称权。

乙公司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其名称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甲公司擅自使用乙公司名称进行营销,必然会对其造成经济损失,已侵犯其名称权。

某虎公司作为案涉搜索引擎运营商,对外开展付费广告业务,其对甲公司关键词设置的审查义务,应高于普通网络服务提供者。

因某虎公司未正确履行审查义务,客观上对案涉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构成共同侵权。

遂判决甲公司、某虎公司书面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65000元。

三、典型意义名称权是企业从事商事活动的重要标识性权利,已逐渐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

本案立足于数字经济发展新赛道,通过揭示竞价排名广告的商业逻辑,明确他人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通过“蹭热点”“傍名牌”等方式侵害他人企业名称权。

同时,本案还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进行了厘定,敦促其利用技术优势实质性审查“竞价排名”关键词的权属情况等,对制约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行业竞争秩序,构筑健康的品牌经济具有积极作用。

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与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

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与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

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与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案号】(2008)民申字第758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09.04.27裁判规则企业名称的简称源于语言交流的方便。

企业简称的形成与两个过程有关:一是企业自身使用简称代替其正式名称;二是社会公众对于企业简称的认同,即认可企业简称与其正式名称所指代对象为同一企业。

由于简称省略了正式名称中某些具有限定作用的要素,可能会不适当地扩大正式名称所指代的对象范围。

因此,企业简称能否特指该企业,取决于该企业简称是否为相关社会公众所认可,并在相关社会公众中建立起与该企业的稳定的关联关系。

对于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社会公众所熟知并已经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

如果经过使用和社会公众认同,企业的特定简称已经在特定地域内为相关社会公众所认可,具有相应的市场知名度,与该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关联关系,具有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他人在后擅自使用该知名企业简称,足以使特定地域内的相关社会公众对在后使用者和在先企业之间发生市场主体的混淆、误认,在后使用者就会不恰当地利用在先企业的商誉,侵害在先企业的合法权益。

具有此种情形的,应当将在先企业的特定简称视为企业名称,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加以保护。

正文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与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2008)民申字第75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宪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法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新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云龙,北京市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简称山起重工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简称山东起重机厂)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5日作出(2007)鲁民三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3号•【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2.03.20裁判规则1.对于企业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

2.擅自将他人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作为商业活动中互联网竞价排名关键词,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正文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6月26日发布)关键词:民事/不正当竞争/擅用他人企业名称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基本案情:原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以下简称天津青旅)诉称:被告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其版权所有的网站页面、网站源代码以及搜索引擎中,非法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全称及简称“天津青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青旅)辩称:“天津青旅”没有登记注册,并不由原告享有,原告主张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于1986年11月1日成立,是从事国内及出入境旅游业务的国有企业,直属于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

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出具证明称,“天津青旅”是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的企业简称。

2007年,《今晚报》等媒体在报道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承办的活动中已开始以“天津青旅”简称指代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

天津青旅在报价单、旅游合同、与同行业经营者合作文件、发票等资料以及经营场所各门店招牌上等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天津青旅”作为企业的简称。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昆民六初字第1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昆民六初字第1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昆民六初字第1号原告步森集团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浙江步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步森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能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家棣、刘啸,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海丰县雨森行服饰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海丰县步森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海丰县公平镇永昌街5号。

法定代表人黄辉同。

被告陈富国,男,1969年8月18日生,重庆璧山县丹凤镇凤来村三组人。

身份证号:(略)。

原告步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集团)与被告海丰县雨森行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森行公司)、陈富国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原告于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于2003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03年10月16日作出(2003)昆民六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对被告海丰县步森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步森集团不服该裁定,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3日作出(2004)云高民三终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03)昆民六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于2005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啸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雨森行公司和陈富国因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两被告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步森集团诉称:原告公司创立于1993年,系生产服装的大型企业。

1997年9月28日,原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步森”和“BUSEN”商标在第25类服装上使用。

“步森”商标于2000年9月27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雨森行公司在其生产的相同商品(西裤)的标签、吊牌及宣传画册等突出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步森”文字相同的企业字号,故意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已经造成市场混淆,以至原告的商誉和经济利益受到大损害。

不正当竞争形式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形式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形式有哪些对于市场里的公司来说,市场里的公司竞争的时候要根据公平竞争的原则来进行竞争,不能够存在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如果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就往往需要进行处罚,那么应该如何处罚?接下来由我为大家带来不正当竞争形式有哪些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不正当竞争形式有哪些(一)混淆行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1、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2、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不必要的商品;5、以验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其他商品;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7、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滥用行政权力,1、实施行政性强制经营活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2、实施地区封锁行为: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四)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

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是回扣。

(五)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公众知道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类有哪些?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的宣传两种类型。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经营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并加以不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去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人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人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人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司法部,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1.21•【分类】问答正文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答记者问2020年12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4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日前,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修订的有关背景情况。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利于提高企业开办便利性、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

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1年5月公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确立了以“预先核准”为核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对于保护企业名称相关权利,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近年来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国务院2019年2月印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明确取消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已难以适应实际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符合国务院确定的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赋予企业自主申报名称权的改革精神。

在企业登记程序的前端设置专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程序,造成企业登记环节多、耗时长。

二是企业起名难,由企业登记机关判断企业名称是否“近似”和能否使用的行政管控方式,造成企业名称资源日趋紧张,难以适应企业数量快速增长的需要。

三是相关制度不够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健全等。

因此,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

司法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市场主体、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规定》。

哪些行为属于混淆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混淆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权利之一。

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权的内容、行使方式、保护范围作了专门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其立法意图是编织更严密的法网,使这种行为受到来自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方面的防范和制裁。

因此,在法律责任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此种行为依据商标法加以处罚。

若不能适用商标法制裁,而行为人确实对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损害的,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7月6日发布《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保护知名商品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所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法律、行政规章之所以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保护,是因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权利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在使用过程中,权利人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进行宣传,才使其由普通商品成为知名商品。

他人擅自制造、使用、销售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目的在于利用其良好的商品信誉和一定的知名度推销自己的商品或牟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不正当属性是显而易见的。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归属,在有多人主张权利时,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企业名称及自然人个人的姓名,是其拥有者最具特色的、最基本的识别性符号。

企业名称权及姓名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者的姓名是区分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来源的重要标志,它能反映出该企业或该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声誉及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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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非法干涉企业名称设定权。

第二,非法干涉企业变更名称权。

第三,非法干涉企业使用名称权。

现实中,公民有自己的姓名权,而对应到企业法人的话,则就不能称之为姓名权了而属于▲名称权。

可以说企业的名称也是很值钱的,因此经常发生一些侵权事件。

那现实中,常见的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有哪些呢?小编马上在下文
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非法干涉企业名称设定权。

企业对其名称具有独立的设定权,只要企业在设定自身的名称时,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只要名称符合真实性原则,且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二、非法干涉企业变更名称权。

企业对其名称权有依法变更的权利,只要不违背国家设立企业名称权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三、非法干涉企业使用名称权。

这其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

企业名称权是一种独占使用权,除企业自身外,其他企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
使用该名称,否则构成侵权。

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以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和盗用他人企业名称两种较为典型。

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是指冒充他人企业名称,而为自己企业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即冒名顶替;盗用他人企业名称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以他人企业名称进行营利活动,给权利人带来不利益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故意将自己的企业名称与他人的企业名称相混同,给企业名称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行为也是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

2、不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

企业名称经部分或整体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而未使用的行为同样是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

▲四、非法干涉企业转让名称权。

企业名称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的可转让性。

按照《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企业名称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

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因此,企业名称转让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对于企业来讲,就需要提早对这样的行为采取措施进行预防,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企业名称受到侵犯,从而给企业经营造成不利的影响,当然这也是有利于企业品牌保
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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