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诉与诉权
第三章 诉与诉权
(二)提起反诉的条件 1、由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2、在诉讼(本诉)进行中提起; 3、它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 4、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不属于其他法 院专属管辖; 5、本诉与反诉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6、反诉与本诉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第二节 诉
权
一、诉权的概念 诉权是当事人对国家所享有的司法保护的请 求权,即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 权利。 诉权的主体为当事人; 诉权主体行使诉权的目的,在于就自己的民事 权益请求司法保护; 是当事人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权利。即,司法 保护的方式是作出有利于诉权主体的裁判。所 以又称裁判请求权。
它表明了原告在诉讼中所追求的目标,同时也 是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2.诉讼标的的意义 (1)裁判对象的确定 (2)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 (3)诉的合并、分离、变更和追加的确定 (4)诉讼时效的适用 (5)既判力客观范围的确定
(二)诉讼标的的识别
1.旧实体法说:诉讼标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2.新实体法说:诉讼标的=(社会)事实关系 3.诉讼法说: (1)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原告陈述 的事实理由 (2)一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4.诉讼标的的相对说:
六、诉的变更
(一)诉的变更的概念 诉的变更,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原告主 张以新的诉讼标的代替旧的诉讼标的。 (二)种类 1、诉讼请求的变更 2、事实理由的变更 3、请求基础的变更——请求权所依据的实 体法规范的变更
(三)变更的条件 1、法院对变更后的诉与管辖权 2、被告同意变更 3、法院同意变更 4、变更不会造成诉讼显著迟延 (四)变更的程序 1、原告主动变更 2、法院释明后的变更
七、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三章 诉与诉权
诉权理论面临着和具体诉讼制度衔接的
问题,如诉权和当事人的诉讼要件,诉权和 法院的主管和管辖问题等。
实践中“起诉难”已经成了一个突出的
问题。
诉权理论完全应当更加与实践结合,研 究具体个案的可诉性问题。
证券虚假陈述案的司法状况一: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关于 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 知》规定,对因证券交易中的内幕交 易、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引起的损 害赔偿纠纷,以“立法及司法条件的 局限”为名不予受理。
2、诉的特征: (1)诉是当事人期望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请
求; (2)诉是当事人用来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一
种救济手段; (3)诉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4、诉的种类
(1)确认之诉 (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
具有预决性、防止性,不以权利实现 为目的,不具有可执行性。
分为积极确认之诉和消极确认之诉。
4、诉的种类
(2) 给付之诉
(给付请求权) 实物、行为(作为与不作为) 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
之诉和行为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的目的:强制执行。
4、诉的种类
(3)变更之诉 (形成之诉) 使现存法律关系得以变更消灭。
本章品味:
诉权理论的国际化和宪法化 ——“扩大公民诉权实现的空间”
证券虚假陈述案的司法状况二:
2019年其颁发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 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 通知》规定,允许法院受理因证券市场虚假 陈述所引起民事赔偿案件,但同时又规定须 以当事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 处罚决定”为前提,并且规定“应当采取单 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 团诉讼的形式受理”。
第三章 诉和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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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诉 1、反诉的概念 反诉就是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以 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和本诉有联 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2、反诉的条件 (1)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 原告(甲) 本诉 被告(乙) 被告(甲) 反诉 原告(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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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诉应在本诉起诉后,法院做出判决 之前提起。如已经判决,可另行起诉,不 采取反诉程序。 (3)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4)反诉必须与本诉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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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要求变动或者消灭一定的民事法 律关系的诉讼。 变更之诉的特点是,原被告对现存的法律关系都无争 议,只是对这一法律关系是否变更或如何变更有争议。 在法院的变更判决生效以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仍然保持不变。 在审判实践中,变更之诉常常与给付之诉合并在一起, 如要求离婚,同时要求解决子女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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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是否能提起反诉,有两种意见,一种 认为:不能,否则审理上不好处理。另一 种认为:可以,法院先调解,调解不成发 回重审。最高法院意见184条规定:在二 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 应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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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的利益 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 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当当事人欠缺此 种利益时,起诉就会遭到法院驳回。这就是所谓的“无 利益即无诉权”。必要性是指法院有无必要通过判决来 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例如,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是 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涉及伦理道德方面的争 议,或者行政争议等等,该争议就没有必要由法院作出 民事判决加以解决。实效性是指法院能否通过判决实际 解决纠纷。尽管该争议属于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但即 使法院做出判决也不能实际解决争议时,该诉也不具有 诉的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课件:诉与诉权
三、民事诉权的保护
(一)在制度层面保护民事诉权 与民事诉权紧密相关的宪法、民事实体法
和民事诉讼法、律师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等, 须是能够促进正义的良法,当事人才愿意和能 够利用其实现权益。 (二)在实务层面保护民事诉权
四、滥用诉权的规制
(一)滥用诉权的构成要件 1 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即原告故意伪造事实
(二)诉讼的构成要素 1 诉的主体--原告与被告 2 诉的客体--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3 诉的原因--案件实体事实,包括民事法
律事实和民事纠纷事实。
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一)诉讼标的
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
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1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民事实体 法律关系或者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
2 民事诉权是当事人平等享有的宪法基本权
3 诉权具有程序内涵和实体内涵
4 诉权与诉讼权利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
(1)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前 提条件,因为诉权的合法行使能够启动诉讼程 序,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才能享有和行使诉讼 权利。
(2)证明权、辩论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有助 于实现诉权的实体内容或行使诉权的目的。
5 在不具备绝对诉讼要件的情况,法院作出 的本案判决是违法判决,通常按无效判决处理、
五、诉的合并与诉的变更
(一)诉的合并 包括:诉的主观合并和诉的客观合并
诉的客观合并的要件: 除了必须具备通常的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之外,
还须具备的特殊要件有: 1 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数个诉须由同一原告
向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2 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数个诉须适用相同的
当同时符合债务抵销要件和反诉要件时,被告则有
两种选择:(1)请求诉讼抵销;(2)提起反诉。
第三章 诉和诉权 blue
四、关于诉讼标的的理论
诉讼标的是诉的核心,诉讼标的的理论对司法实 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已成为民事诉讼理论的热点 问题之一。 (一)、对诉讼标的含义的认识 主要学术观点有: 1、诉讼标的就是诉讼对象。 2、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3、诉讼标的是“诉讼上的请求”。 4、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 以裁判的方式予以解决的法律关系。
有:
对诉的概念的不同的看法,比较有代表性说法
1、诉是一种手段,即“手段说”。 2、诉是一种声明,即“声明说”。 3、诉是一种行为,即“行为说”。 4、诉是一种请求,即“请求说”。 5、诉是一种法律制度,即“制度说”。 我们认为,“请求说”在这方面对诉的表述是 比较可取的,持“制度说”的学者在对诉进行分类 时,实际上也采用了“请求说”。因此,我们认为, 诉是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民事 实体权益的请求。
(三)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 的变更或消灭他与被告之间一定法律关系的请求。
特点: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 但对是否要变更或如何变更这一关系有争议。比如, 离婚之诉、分割共有财产之诉。 独立意义&与确认之诉、给付之诉最主要的区别: 它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法律关系是否需要变更或 如何进行变更,从而有可能使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权利 义务关系发生变化诉的种类划分。
确认之诉Vs给付之诉: 其一,当事人根据确认之诉所确认的法律关系,可以在 实体上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相关的权利,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 务,权利人可以提出给付之诉; 其二,在有的给付之诉中,当事人对原告请求给付所依 据的法律关系有争议,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该法律关系的 状态予以确认,再确定是否给付。
3.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诉和反诉制度
“电车事件”:某甲在乘坐电车时,因电车突然刹车而受到损害。
1.关于旧实体法说(德.赫尔维希)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讼标的
2.关于诉讼法说
二分肢说(德.罗森贝克):诉讼标的=诉的声明(诉讼请求)/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
一分肢说(德.伯特赫尔和施瓦布):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反诉的特征:
(1)当事人的特定性;
(2)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和关联性;
(3)诉讼目的的对抗性;
(4)诉讼时间的限制性。
反诉与本诉关联性的理解:
第一,反诉与本诉源于同一法律关系;
第二,反诉与本诉源出于同一事实;
第三,反诉与本诉争议的是同一民法上的标的;
第四,反诉与本诉把同一争议的法律关系作为请求判决的对象;
六、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和增加
注意:诉讼请求的变更不等于诉的标的的变更。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诉讼标的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权益请求。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原告请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或者要求(声明)。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一、反诉制度概说
(一)反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我国的立法现状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识别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四、诉的种类
按照当事人提出诉的目的和内容进行划分,将诉讼划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存在的具体状态之诉。有肯定确认之诉和否定确认之诉。
三、诉讼标的
第3章 诉与诉权
四、反诉
反诉: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 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 (一)反诉的程序 • 1、提交反诉状 • 2、法院审查 • 3、与本诉合并审理 (二)反诉具有的特点 • 1、反诉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反诉是本诉的被告针对原告
三、诉的合并与变更
• (一)诉的合并 • 1、含义: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关联的
单一之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制度。 • 2、诉的合并条件 • (1)各个单一的诉在构成要素上具有关联性 • (2)受理案件的法院至少对数个被合并之诉中的一个拥
有管辖权 • (3)合并的各诉在审判时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 (4)合并的时间一般应在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进行 • (5)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 王大明将房子租给刘大壮居住,月租金1200 元。现王大明因刘大壮拖欠了5个月的房租未缴, 而诉诸法院,要求刘大壮给付6000元房租。 现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 ﹚﹙司 考2002年卷三,第28题,单选﹚
• A.王大明租给刘大壮的房子和刘大壮欠王大明的 6000元钱
• B.王大明要求刘大壮支付的6000元钱
指向性 • 3、宪法诉权说所展现的现代诉权是一种国
际化的基础性权利
民事诉权
• (二)现代诉权的基本功能 • 1、具有特殊的理念功能 • (1)反绝对主义的理念 • (2)反实体本位主义的理念 • (3)诉权保障具有决定性的理念 • 2、具有崭新的理论功能 • (1)诉权是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大厦的核心支柱。 • (2)现代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更新和发展要以现代
民事诉讼第三章诉权与诉
实体法规定而产生的。对双方当事人来说
,就是期待法院判决支持其请求,也就是
获得胜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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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两者之间的关系
• 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目的 在于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如果当事人 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 权就无从实现。反之,如果没有实体意义 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没有行 使的必要。
第四章 诉权、诉
第一节 诉权
一、诉权概说
(一)诉权的定义和实质
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 权利。
诉权的实质是司法保护请求权,即它是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 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用判决的方式予以 保护的一种权利,是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权利。
在民事诉讼理论中,一般认为诉权具有双重
• 诉的标的即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与人 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 的客观对象,即当事人之间争议并由人民 法院裁判的对象。
• 3、诉的理由
• 诉的理由,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
护和进行诉讼的根据。没有诉的理由,当
事人的诉讼请求就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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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诉的种类
1、确认之诉
•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 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 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 特征:1、主体只能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2、内容是依法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
• 3、前提必须是民事法律关系处于非正常状 态;
• 4、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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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的双重含义: 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
请
法
求
院
启动诉讼程序
保护民事权益
第3章 诉权与诉
第二节 诉
一、诉的概述
(一)概念界定 (二)特点 (三)相邻概念区分
二、诉的构成要素
(一)诉的主体:当事人 (二)诉的标的 (三)诉的理由
三、诉的种类
(一)概念界定
界定: 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另 一方当事人为相对方,就其间的民事纠纷, 向特定法院提出的进行审理并作出正确裁判 的请求。
可单项选择的 复数实体请求权
单一原因事实
可单项选择的 作为实体请求权依据的 复数法律规范依据
1)旧诉讼标的理论
对诉讼标的内涵的界定: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实体 法上的权利主张。 识别标准的确定: 实体法所规定的民事实体权利类型,即 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
1)旧诉讼标的理论
理论缺陷: 无法解决实体请求权竞合难题: 实体请求权竞合 诉的竞合 案例:
案例:
界定: 诉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必 不可少的,并能使“诉”特定化的因素。 功能: 第一,它是评价“诉”的内在构成的标 准; 第二,它是识别“诉”、区分此诉与彼 诉的标准。 意义:三项
二、诉的构成要素
1、便于法院对起诉确定是受理还是不受理: 只有符诉的构成要素的起诉才被受理; 2、便于法院确定诉讼的审理对象、审理范 围和审理方式:诉的合并、分立; 3、便于双方当事人恰当的选择诉讼对抗的 目标。
主体: 甲:乘客; A车 乙:公交公司 B车 丙:货运公司 案情: 甲乘座乙公司A车前往某地,途中A车 司机跨线连续并道行驶,与丙公司B车发生 碰撞。
2)新诉讼标的理论
二分肢说: 一分肢说:
二分肢说
对诉讼标的内涵的界定: 该学说回避该问题,未作正面回答。 识别标准的确定: 诉的声明+原因事实 只要其中之一为复则诉讼标的为复数。 诉的声明: 原因事实:
诉与诉权
诉讼请求是诉的要素之一,存在于诉之中,并与程 序意义上的诉一并提出 诉与诉讼请求的区别 诉 诉讼请求 司法保护的请求 实体意义方面的内容 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 诉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 义上的诉 提出的权利主张 诉比诉讼请求的外延宽 相当于实体意义上的诉
4.诉与诉权
诉与诉权的联系
完整的诉
=
诉的主体
+
诉讼标的
+
诉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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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诉的标的\诉讼标的
(1)诉讼标的之基本含义
诉讼标的是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争执的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便成为 法院裁判的对象。)
(2)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的关系 诉讼标的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案件必须有特定的诉讼 标的 诉讼标的物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 向的对象 未必有诉讼标的物,财 产案件才有诉讼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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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诉的变更
1.诉的变更含义 通常指诉讼请求的变更。 广义的诉的变更——诉讼请求的变化,包括量的 变更和质的变更。 狭义的诉的变更——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 原告对同一被告以新的诉讼标的替换原来的诉讼标的, 从而将原诉替换为新诉,即诉讼标的之变更。 2.诉的变更的两种情形 ①诉讼请求在量上的变更 ——诉讼请求数额的增加或减少。 ②诉讼请求在质上的变更 ——新的诉讼标的替换原来的诉讼标的 31
(1)诉的主体 (2)诉讼标的 (3)诉讼理由 又称诉讼理由,是指当事人向法院请求审判保护和进行 诉讼的根据,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事实根据: ①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确认权利义务状态的根据 ②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的事实 ——请求司法保护的根据 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3章 诉权与诉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诉权论 诉的概述 诉的种类 反诉 诉的合并与变更
第一节 诉权论
一、诉权的概念
诉权是指民事纠纷主体所享有的、请求法院行 使审判权解决争议和保护合法权益的权利。
诉权的本质
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权利。
诉权的双重含义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法权益的请求。
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 诉的功能是启动诉讼程序、引起法院行使审判
权; 诉的内容是当事人的实体主张。
二、诉的要素
诉的要素之一——当事人
诉的要素之二——诉讼请求
是诉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如何解决 纠纷的主张。
诉的要素之三——诉的理由
是使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根据。 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诉讼标的
涵义 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予
以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识别标准
诉的申明——当事人请求法院裁 判的具体事项
原因事实
第三节 诉的种类
一、确认之诉 概念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争议
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状态如 何的诉。可分为肯定确实认之诉和否认确 实认之诉。 特征 目的在于请求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 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不涉及给付问题,不具有执行性。
二、诉权学说简介
〔一〕私法诉权说 〔二〕公法诉权说 〔三〕宪法诉权说 〔四〕二元诉权说
三、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联系: 1、诉权是诉讼权利的根底和前提 2、诉讼权利是诉权的具体化 区别: 1、依据不同 2、表现形式不同 3、享有的主体不同 4、特点不同
第二节 诉的概述
一、诉的概念 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
民事诉讼法课件:诉及诉权
◦ 诉的客观合并种类
单纯合并 预备合并 选择合并
(二)诉的变更:诉讼标的的变更和追加
◦ 1、请求权竞合与诉的变更、合并 ◦ 2、诉的变更的要件
乙租住甲的房屋,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 在诉讼中,甲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要 求法院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法律 问题:
A.该主张构成了反诉
B.该主张是一种反驳
C.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
D.该主张是一种证据
关于反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乙提出反诉后,甲自觉 理亏撤回了本诉,法院应将反诉审理终结
B:某法院对自己作出的某案件的二审判决进行再 审时,被告提出反诉,法院应当对此进行调解,调 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C:丙诉丁交付货物,丁聘请了律师,并出具了仅 写有“全权委托”字样的授权委托书,庭审中丁的 律师可以代替丁提出反诉
D:戊诉己借款纠纷案,己在庭审中对戊提出人身 损害赔偿的反请求,法院应对此进行调解,调解不 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刘某夫妻与杨某是大学同学,关系甚密。后来刘某 与杨某在生意中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 杨某给付货款4000元。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 ,在审理中杨某提出刘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5000 元,至今未还,要求刘某夫妻用货款抵债并偿还其 余1000元。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 滥用诉讼
民诉法112、/13条
◦ 滥用诉权
滥用起诉权 提出明显没有事实依据的诉讼请求
(二)构成要件
◦ 恶意、实施了恶意诉讼的行为、存在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三)规制
驳回诉讼请求 罚款、拘留 追究刑事责任
一、既判力的概念和意义 (一)判决的终局性 判决一经成立即不容许再轻易改变,而作为其对象
诉与诉权
诉与诉权[案件一] A与B签订了一份电器买卖合同。
A依照合同,将电器运到B处。
但是,B 以电器质量有瑕疵为由,没有支付货款,于是两人发生争执。
A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B支付货款2万元。
法院收到A的起诉状以后,经审查发现,起诉状所记载的案件事实模糊不清,于是裁定不予受理。
问: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吗?[案件二] 李某打伤了王某,于是王某向法院对李某提起了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向王某赔偿医疗费500元。
问:本案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是什么?以上两个案例的所问的问题要如何解决,需要参考以下各节的内容。
第一节诉权诉权学说被称为民事诉讼理论的“哥德巴赫猜想”。
诉权学称是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石,因为,正是诉权学说的发展说明了民事诉讼法学是不依附于实体法学而独立存在的法学部门。
一、民事诉权理论的历史演变诉权学说以“人们为何可以诉讼”为命题,引导学者探讨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的关系。
不同的诉权理论反映着不同的诉权观。
即是说,不同的诉权理论对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的关系有不同理解。
(一)私法诉权说产生于19世纪前半叶的德国普通法时期,开始于1856年乌印特侠伊道关于《罗马私法诉讼》的研究①。
当时,公权理论并不发达,从而决定了此说在诉权理论上的重要地位。
代表人物是萨维尼(Savigny)和温德雪德(Windscheid)。
私法诉权说认为,诉权是实体权利受到侵害以后产生的权利,是私法上的权利在审判上的行使或方法。
诉权是民事权利的附属品,本质上是种私权。
私法诉权说的产生意味着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分离。
私法诉权说是诉讼法与实体法在形式上第一次分离后对诉讼构造进行的探索,不可否认,当今的民事诉讼法学在根本上是按照这种体系发展与构造的。
私法诉权说的缺陷在于:1.依照此学说诉权是私权,其只能向对方当事人行使。
然而,诉权的指向的是国家审判机关。
因而,此学说无法解释诉权的公权性质这一面。
2.私法诉权说在仅有给付之诉的场合中,其学说尚有一定的理论基础。
民事诉讼法第三章诉权与审判权
民事诉讼法第三章诉权与审判权第三章诉权与审判权第一节诉权的主体和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权是指当事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或解决争议的权利。
诉权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行使的一项重要权利,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
一、诉权的主体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诉权。
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个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其他组织是指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诉权的限制诉权并非是绝对的,法律对诉权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下诉权可能会受到限制:1. 诉讼请求不明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人民法院可能会要求当事人进行补正或者提供相应材料,以保证诉讼请求的明确性和完整性。
2. 诉讼请求超过法定时效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诉讼时效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期限。
3. 没有法定的诉讼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无法主张诉权。
例如,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4. 当事人不符合诉讼代理条件的,需要委托合格的代理人行使诉权。
第二节审判权的行使和保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进行审理、裁决的权利和义务。
审判权是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法律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一、审判权的行使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的程序和方式。
审判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原则:公开审理是保障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司法活动,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2. 双方当事人平等主义:人民法院应当对诉讼当事人平等对待,不偏不倚地进行审理和裁决。
3. 备案查卷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备案查卷,确保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4. 调查取证原则: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调查、取证等措施,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充分性。
二、审判权的保障为了保障审判权的行使,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措施:1. 独立性原则: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的干预。
民事诉讼第三章诉权与诉
诉权丧失的原因: 1、对权利的保护超过了诉讼时效; 2、法院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 作出裁判,并且该裁判发生了法律效
力;
3、诉权的享有者死亡或者民事权利能 力终止,而没有权利义务的继受者。
第二节 诉 • 一、诉的概念与特征 • 概念: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 例:甲乘坐乙公司的汽车外出旅游,途中发生了 车祸,甲因此受了伤。甲要求乙公司赔偿医疗费 等损失。
• 甲的这一主张涉及实体法上的两个请求权。 即《民法》上的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而产生的损 害赔偿请求权和《合同法》上的基于一方当事人 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依照旧实体法说,有两个请求权,也就有两个 诉讼标的
• 分类: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
物的给付之诉与行为的给付之诉
• 物的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
•
种类物给付之诉。
• 行为给付之诉 积极行为给付之诉
•
消极行为给付之诉
• 例:2019年4月在广州某一广场出现一半裸 女尸,南方都市报说这个人是谭晶,成都 超级女生06年50强,说她在与4个韩国人私 混时被扔下来,一时全国媒体报到,网友 还人肉搜索,说这个人就是超级女生谭晶 ,其实完全不是,谭晶收到很多电话在问 :“你不是死了吗?”,后把南方都市报 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 偿精神损失10万元。
fpprama诉作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予以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诉讼请求则仅限于实体意义方面的内容它是诉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具体方案也即诉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相当于实体意义首先诉是一种请求而诉权则是一种权利或者权能
第四章 诉权、诉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三章 诉权、诉和反诉制度
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行为给付之诉
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形成之诉的提起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五、诉的合并与分离
(一)诉的合并的含义 所谓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互
有联系的单一之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并予 以裁判的制度。诉的合并的基础在于数个单一之诉在构 成要素或诉讼理由上具有关联性。 诉的合并不等于诉讼请求的合并 (二)诉的合并的类型 普通共同诉讼 反诉与本诉的合并 第三人的参加之诉
4.司法行为请求权说
司法行为请求权说认为,诉权是请求国家司法机依实体法和程序 法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利。司法行为请求权说现为德国通说。该 诉权学说强调,任何人都有请求法院裁判的权利。
(三)二元诉权说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和被告 针对原告请求的事实和法律根据进行答辩的权利。程序意义上的 诉权,对原告来说,指的是起诉权,对被告来说,指的是应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原告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向被告提出实体 上的要求的权利和被告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反驳原告提出的实体上 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权利。
但从对客观的诉的预备合并和主观的诉的预备合并 的界定看,这种所谓诉的合并,实质是诉讼请求的 合并。那么诉的合并和诉讼请求的合并到底是不是 一回事?诉的合并是诉讼案件即诉讼标的的合并, 诉讼请求的合并仅仅是对同一案件中不同的实体请 求的合并;诉的合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 而诉讼请求的合并不需要设定特别的条件;诉的合 并不以同一当事人为限,因此可能造成同一诉讼程 序中当事人的增加,而诉讼请求的合并没有这种效 果。诉的合并必然导致诉讼请求的合并,但诉讼请 求的合并却并不一定导致诉的合并。
第三章 诉权、诉和反诉制度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中的诉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民事诉讼法诉与诉权
对。乙不听。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乙
的行为。该诉讼属于哪类诉?(2007年卷三第 41题)
A.确认之诉
B.形成之诉
C.给付之诉
D.变更之诉
【答案】C。
诉的变动
就是诉的要素的变化,围绕着诉讼主体、 诉讼标的、事实理由变动展开,包括:诉的更诉的合并诉的追加
诉的变更
诉的变更,指诉讼请求的变更。 不是原告撤诉后,新诉讼请求的提出,而
A.王大明租给刘大壮的房子和刘大壮欠王大明的600元 钱
B.王大明要求刘大壮支付的600元租金
C.王大明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大明与刘大壮之间存 在的房屋租赁关系
D.王大明、刘大壮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答案】C。
乙租住甲的房屋,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在 诉讼中,甲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要求法院 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本案的 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6年卷三第41题)
②种类物的给付之诉。指原告要求被告交付的 物品,可以用同种类物替代。
③行为的给付之诉。指原告要求被告为一定行 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辨析
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确定之义务 甲起诉请求乙停止损害其名誉 男方起诉前妻,请求将二人之子判归前
妻抚养
以上哪些是给付之诉?
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 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之诉。确认之诉有肯定确 认之诉和否定确认之诉之分。
变更之诉的特点是: 第一,当事人之间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
无争议; 第二,在法院作出的变更判决生效前,原法律
关系仍然存在。
试题
马某和李某为一对夫妇,婚后所住房屋为马某婚前独 自出资购买。马某长期外出不回,且脾气不好,常在 酒后殴打李某,李某终不堪虐待,起诉到法院要求解 除和马某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马某同意离婚, 但认为李某长期在其购买的房屋居住,两人之间存在有 租赁关系,因此向法院请求要求李某退出房屋并返还几 年来的房屋租金及利息,李某辩称房屋租赁关系并不 存在。
第三章 诉和诉权
第三节:诉的合并与分离
一、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是指人民法院把有联系的几个诉合 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的制度。 二、诉的合并条件 1、合并之诉之间必须存在联系; 2、合并的各个诉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 3、合并的诉只能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4、应征得当事人同意; 5、诉的合并必须达到“两便”,即方便当事人 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
3、诉的理由,又称诉讼理由。 诉的理由,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所 依据的事实和法律。 诉的理由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两方面。 例如:王某饲养的宠物狗牧羊犬把李某咬伤, 李某为此花费人民币2000元。李某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向 原告李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承担本 案诉讼费用。 请分析:李某起诉王某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是什么?
1、诉讼当事人 诉讼当事人,即诉的主体,是任何一个诉都不 可缺少的。没有当事人及他们之间的民事权益 争议,也就不可能有诉。
例如,2015年3月,张某买大华房地产公司开发 的绿茵小区商品房一套,后因商品房存在严重 质量问题,张某要求大华房地产公司退房,多 次交涉未果。于是,2015年9月,张某将大华房 地产公司起诉到法院。 请问本案的诉讼当事人是谁?
二、诉的分离 诉的分离,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 件后,将合并审理的几个诉从一 个案件中分离出来,分别作为独 立案件进行审理。 诉的分离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比较 少,不利于“两便”原则。
思考练习题: 1、什么是诉?诉的种类有哪些? 举例说明。 2、什么是诉权?当事人行使诉 权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3、什么是诉的合并?举例说明。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 改变或消灭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的诉。 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法院以 判决改变或既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例如:离婚之诉;解除合同之诉;变 更抚养费之诉;变更监护权之诉等。
民事诉讼第三章诉权与诉
民事诉讼第三章诉权与诉民事诉讼第三章诉权与诉讼请求权的关系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诉权和诉讼请求权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第三章中的诉权和诉讼请求权的含义及其关系。
二、诉权的含义诉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提起诉讼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诉权是指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是否将争议提交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处理的权利。
也就是说,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要起诉对方,以及选择将争议提交给哪个法院或仲裁机构。
三、诉讼请求权的含义诉讼请求权是指当事人在起诉过程中,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决的权利。
当事人行使诉讼请求权,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给予认可和保护。
四、诉权与诉讼请求权的关系诉权和诉讼请求权是密不可分的,两者相辅相成。
诉权是诉讼请求权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当事人具有诉权时,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
当事人通过起诉行使诉权,进而行使诉讼请求权,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权和诉讼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小明与小红之间发生了一起财产纠纷,小明认为自己有权起诉小红并要求法院判决小红赔偿损失,这是小明的诉权。
进一步,小明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要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裁决小红赔偿损失,这是小明的诉讼请求权。
可以看出,在这个例子中,诉权是小明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而诉讼请求权是小明在诉讼中要求法院作出裁决的权利。
总之,诉权和诉讼请求权是民事诉讼中两个不可分割的概念。
当事人首先需要具备诉权,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以便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民事诉讼第三章规定了诉权与诉讼请求权的基本概念及其关系。
诉权是当事人自由选择是否起诉的权利,而诉讼请求权是当事人在起诉过程中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给予认可和保护的权利。
诉权是诉讼请求权的前提和基础,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
对于当事人来说,理解诉权和诉讼请求权的含义及其关系,对于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4.第三章 诉与诉权
第三章诉与诉权◆本章主要内容:诉诉权◆本章重点与难点诉的种类反诉◆本章的学习方法案例分析第一节诉案例导入:李某与姚某系夫妻关系,2003年2月,姚某到某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需要进行腰第4-5椎间盘髓核摘除手术,院方却错误地对姚某第3-4椎间盘做了手术。
2004年8月,经检查,姚某出现马尾神经及右下肢神经病变。
9月,经鉴定,姚某仍遗留右足全肌瘫、轻度排尿障碍及性功能障碍,为六级伤残。
后姚某与医院达成解决协议,由院方一次性支付15万元。
之后,姚某的妻子李某以医院的致害行为不仅造成姚某的性功能丧失,同时侵害了她的性权利,使其精神受到极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2万元。
医院辩称,李某不是该案的直接受害人,其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且原告未举证证明其遭受损害的严重程度,故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请。
思考:对于我国法律上没有规定“性权利”相关的民事纠纷,李某是否享有诉权,从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诉的概念和特征(一)诉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的作出利已裁判,保护其民事实体权益的请求。
一般认为,诉具有双重涵义:一是程序意义上的诉,即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开始审判程序的请求。
这种请求被法院接受后,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就建立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争议也就成为法院审判的对象。
二是实体意义上的诉,即当事人以民事实体法为依据,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实体权益的请求。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审判保护的意思表示之中,同时包含了程序性请求和实体性请求两个方面的内容。
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相互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两者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实体意义上的诉,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所要保护的具体内容和所要追求的目的,如果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就不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实体意义上的诉就不能通过审判来保护;如果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程序意义上的诉就没有实际目标,从而失去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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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诉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第二节 诉
• (二)诉的内涵 • 通说认为诉具有双重涵义: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 诉。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进行审判的请求; 实体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利 的请求。 • (三)诉的界限 • 1、诉与诉权
• 关于诉权的概念虽有争议,但一致认为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 人享有的进行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解决民事争议的基本权利。 有了诉权这种权能和资格,当事人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诉,
第二节 诉
• 诉讼请求作为诉的构成要素,具有以下特征: • 1、诉讼请求直接反映着民事纠纷中的权益争议事实。 • 2、诉讼请求是诉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目的所在。 • 3、诉讼请求是法院裁判的对象。
• 4、诉讼请求具有主观利益性。通说认为诉讼标的是诉的要素 之一。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要求人民法院裁判的 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从实体法出发探讨诉的构成要素, 不能显示程序法的独立性、重要性 。
第一节 诉权
• 诉权的主体是诉的双方当事人。诉权的主体应当与诉的主体 一致。 • 二、诉权的保护 • (一)加强对诉权的观念认识 • 全社会应当认识诉权的重要性。 • (二)改善方法方面的缺陷 • 诉权既然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应当以当事人行使为主 。
• (三)改善司法实践中对诉权的保护。
• 有观点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所遇到的最大障碍不是来自于 民事诉讼法的不完善的规定,而是来自于司法实践。
诉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根据诉讼请求的内容,诉可以 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种。根据诉的表现形式, 又可以将诉划分为起诉、反诉、上诉和申请再审之诉。
第二节 诉
• (一)确认之诉 •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 确认之诉只是请求法院确认,并不需要法院裁判一方为一定的 给付行为。 • (二)给付之诉 • 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请求。 可以要求对方履行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对方给付一定的财 物。 • (三)变更之诉 • 一方当事人要求法院变更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 (6)反诉必须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第二节 诉
• 牵连或法律上的牵连。
• 提起反诉的条件是: • (1)反诉的当事人必须是本诉的当事人。 • (2)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 • (3)反诉原则上应当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以前的期限一般 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在二审中也允许提出反诉,《最高 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34 条明确规定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提出”。 • (4)反诉与本诉应为同一诉讼程序。 • (5)反诉与本诉应有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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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诉
• 可见,诉是诉权的实现状态,诉是诉权的表现形式,诉权 是诉存在的基础。没有诉权就不可能有诉。诉是一种具体 状态,而诉权是一种抽象状态。 • 2、诉与起诉:起诉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解决他与 被告之间民事纠纷的行为。起诉是实现诉权的一种形式。 • 3、诉与诉讼 • 诉讼既包括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也包括诉讼参与人的诉 讼活动。而诉只是诉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的行为。 • 4、诉与诉讼请求 • 诉讼请求是具体的,而诉是抽象的。
第三章 诉与诉权
第一节 诉 权 一、诉权的概念 二、诉权学说的历史发展 三、诉权的保护 第二节 诉 一、诉的概念 二、诉的要素 三、诉的种类
•
• • • • • • •
第一节 诉权
• 一、诉权的概念 • 诉权的表述有多种,如诉权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 (刘家兴先生的观点);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 审判权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课本的观点)。 • 诉权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两个方面。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 其外延表现为原告的起诉权、被告的反诉权及当事人的上诉 权和申请再审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通 过审判强制实现其民事权益的权利。其外延表现为期待胜诉 权。 • (二)诉权的主体
• (四)反诉
第二节 诉
• 1、反诉的概念
• 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 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反请求。
• 反诉的特征
• (1)反诉当事人的特定性。 • (2)反诉请求的独立性。 • (3)反诉时间的局限性。 • (4)反诉目的的对抗性。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原 告提起之诉,或者使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失去作 用,甚至迫使原告向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 • (5)反诉的请求和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分为事实上的
第二节 诉
• 一、诉的概念 • (一)诉的概念与特征 • 在我国,对诉的概念的表述不统一。有人认为诉是指当事人 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有人认为诉是保 护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制度。有人认为诉是原告向人 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 • 诉的概念虽然不统一,但我们仍可以对诉的特征进行总结, 诉具有以下特征: • 1、诉是当事人期望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 • 2、诉是当事人用来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
• (四)诉讼理由 • 是使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根据。
第二节 诉
• 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事实根据是指诉方当事人提出诉讼 请求所根据的客观事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引起当事 人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2、民事权益受到 侵犯或发生争议的事实。 • 法律根据是指诉方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法律规定。与 事实根据不同,法律根据是诉讼理由的选择性要件,在某些情 况下,当事人无须陈述具体的法律根据。事实根据是当事人举 证的主要内容。 • 三、诉的种类 •
第二节 诉
• 二、诉的要素 • 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不可缺少的因素。使诉特定化、具体 化,是此诉与彼诉的根本区别所在。诉的要素学术界也无定论。 一般认为诉的要素包括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新说认 为包括当事人、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
• (一)当事人
• (二)诉讼标的 • 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要求人民法院裁决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和享有的实体权利。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物 是指实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 。 • (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