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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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作业《 残疾人教育条列》和《,台湾特殊教育法》

特教作业《 残疾人教育条列》和《,台湾特殊教育法》

《台湾特殊教育法》与《残疾人教育条例》异同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是由国务院批准,于1994年8月23日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将从法律上进一步保障我国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台湾特殊教育法》是由台湾当局在1984年先后经历了1997,2001两次修订。

1目的,在总则上都说明其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2对象,《台湾特殊教育法》规定特殊教育对象分为身心障碍和资赋优异两种,其鉴定标准都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规定,并具体的进行了类型划分。

而《残疾人教育条例》只是针对残疾人,没有提到天才儿童的教育。

3《残疾人教育条例》内容上将残疾人教育分成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四种类型来具体的规定。

而《台湾特殊教育法》是规定分为三个阶段来实施:学前教育阶段,国民教育阶段,国民教育阶段完成后。

4都明确和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和责任,《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台湾特殊教育法》特别强调了政府的作用,规定本法所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在中央为教育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

5关于教材,课程及教法,都规定应保持弹性,适合学生身心特性及需要,对身心障碍学生,要配合其需要,进行有关复健、训练,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特点。

《台湾特殊教育法》强调推崇了个别化教育原则。

6都支持鼓励民间办理特殊教育。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

《台湾特殊教育法》各阶段之特殊教育,除由政府办理外,并鼓励或委托民间办理。

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对民间办理特殊教育应优予奖助。

7都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

最新现行的残疾人教育条例

最新现行的残疾人教育条例

最新现行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合理配置资源,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残疾人教育事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实施残疾人教育,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

第八条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积极开展家庭教育,使残疾儿童、少年及时接受康复训练和教育,并协助、参与有关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提供支持。

残疾人教育条例与十大变化

残疾人教育条例与十大变化

9. 贫困残障学生资助
• 资助:条例在保障残疾学生入学并获得平等受教
育机会的基础上,也重视对残疾学生及其家庭的 经济支持。
• 优先:鼓励优先为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免费
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并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 阶段免费教育的原则。
10. 考试合理便利制度建立
• 原则:要求考试机构基于合理便利原则,给参加
或者转学发生争议,解决渠道不畅,残疾儿童处 于弱势,权利难保。 • 制度:制定了争议解决的制度和办法。 • 方法:规定由县级教育部门受理申请,并根据专 业评估,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残疾儿童及 其监护人的意愿,对残疾儿童的入学安排作出决 定。 • 作用:具有行政行为性质,原则上还可以提起复 议或者行政诉讼,为落实条例提供了监督渠道。
• 渠道:拓展了经费来源渠道,除继续规定地方各级政府
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要有一定 比例用于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外,增加了还要将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 鼓励:为鼓励普通学校实施融合教育,调动其积极性,
条例专门明确普通学校招生残疾学生的,应当按照特殊 教学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费用。
器配备标准 • 说明经费的来源: • 建立补偿,专项经费 • 教育附加的一定比例
法律责任
2017《条例》 1994《条例》
• 法律责任——
奖励与处罚 倡导鼓励 缺乏执法力度
凸显权利和法治 执法更明确
比较结果
• 2017《条例》较之1994年《条例》有长足进步 • 概括了20年中国特殊教育发展的经验。 • 但是我国的融合教育与国际融合教育比较,在实践等方面Leabharlann 且要具备特殊教育的专业技能
• 奖励:确定了对从事特殊教育的高校毕业生要建立

对《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的思考

对《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的思考

《 修 订 草案 》 共分 为 六章 , 包括 第 一章 总则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6 — 2 0
作者简 介 : 王 文娟 ( 1 9 8 5 一 ) , 女, 陕 西宝鸡 人 , 重 庆师 范大学特 殊教育 系在读研 究生 , 研 究方 向 : 个 别差异 与学 校 咨询 。
王 文娟 ( 重庆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特殊教育系 重庆 4 0 0 0 4 7 )
摘 要: 我国1 9 8 6 年颁布《 义务教 育法》 , 1 9 9 4 年颁布《 残疾人教 育条例》 、 《 残疾人保 障法》 , 1 9 9 8 年颁 布 《 教 育部 特殊 教 育 学校 暂行 规程 》 , 2 0 1 0 年 颁布 的 《 国家 中长期 教 育改革 和发展 规 划纲要 ( 2 0 1 0 — 2 0 2 0 年) 》 , 这些 法律 当中都提 到 了保 障残疾人权益 。目前 即将 出台的但仍在征 询意见 当中的 《 残疾人教 育条例 》 , 也 是 随着社会 的发展 , 为满足 残疾人 的教 育需求 , 在我 国已有相 关法律 的基础
第3 3卷 第 9期
V0 l - 3 3 No . 9
绥 化 学 院 学 报
J o u na r l o f S u i h u a Un i v e r s i t y
2 0 1 3年 9月
S e p. 2 01 3
对《 残疾人教 育条例 ( 修订草案 ) 》 的思考
随着特殊人 群越 来越受 到重视 , 从 国家 的管 提 出新 的理念与规定 。 理 与支 持 , 政 策 的倾 向 , 以及法 律 的保 障都 体 现
了对特 殊人 群 的关 怀 与支 持 。 目前 国务 院正对 殊教育 的支持 与发展方 向。

教育部、中国残联: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

教育部、中国残联: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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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国残联: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作者:
来源:《教育》2017年第22期
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于2017年5月1日正式施行。

为贯彻落实该条例,教育部、中国残联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从高度重视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入学前登记、“一人一案”落实教育安置、加强条件保障、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五方面做出部署,进一步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要求各地以区县为单位,设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建立残疾儿童少年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学龄前儿童残疾筛查和残疾人统计等信息,对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入学前登记,全面掌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残疾情况;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根据残疾儿童的实际制訂教育安置方案,逐一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安置工作。

关爱残疾人法治宣传教育

关爱残疾人法治宣传教育

关爱残疾人法治宣传教育一、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是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而制定的。

二、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是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而制定的。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三、残疾人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促进法》是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宪法而制定的。

残疾人是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利于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有利于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有利于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残疾人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是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而制定的。

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具体行动。

五、残疾人福利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福利法》是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而制定的。

制定该法律的目的在于改善残疾人的状况,促进其全面发展,使残疾人与其他人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六、残疾人康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康复法》是为了规范和促进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

康复是帮助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先决条件,也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标志。

制定该法律的目的在于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和促进康复事业的发展,使残疾人能够获得必要的康复服务,从而最大程度地减轻残疾的影响,恢复或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七、残疾人文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文化促进法》是为了满足残疾人对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而制定的。

残疾人教育条例

残疾人教育条例

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是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而制定的。

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1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4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新残疾人教育条例全文包括总则、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教师等共九章五十二条。

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4号颁布时间:2017-02-01实施时间:2017-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合理配置资源,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残疾人教育事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残疾人教育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行政

《残疾人教育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行政

《残疾人教育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行政法规。

自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发以来,陆续出台的各类教育法律、行政法规对特殊教育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成为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重要依据。

一、特殊教育的相关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 982年1 2月4日通过,1 9 88年4月1 2日、1993年3月29日、1999年3月15日、2004年3月14日修订。

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教育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颁发。

第10条规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38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200 6年6月2 9日修订。

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6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11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修订)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修订)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修订)【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特殊教育【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4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7.02.01【实施日期】2017.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4号)《残疾人教育条例》已经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2月1日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合理配置资源,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残疾人教育事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我国残疾人受教育的现状问题与立法建议-2023年教育文档

我国残疾人受教育的现状问题与立法建议-2023年教育文档

《残疾人保障法》实施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得到了发展。

然而,我国残疾人教育的发展相对于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发展来说还是滞后的。

在观念和制度上,在权利内容确立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着问题。

[1]2023《残疾人教育条例》的修改工作全面启动。

反思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把握未来立法的价值取向,具有一定的意义。

一、我国残疾人教育现状存在的问题(一)残疾人入学率、受教育程度低截止到2023年底,全国有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9.1万人。

[2]截止2023年度18岁及以上残疾人的受教育程度低,全国从未上过学和上过小学的比例高达74.5%,接受大学本科及以上教育的仅0.5%。

很多残疾人虽然获得了入学机会,但是并不能接受完整的教育,辍学率极高。

[3](二)教育资金投入不足,城乡、地区、学校之间存在差距政府对特殊教育学校的投入普遍不够,特教学校数量不足。

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初步估算特殊教育学校则至少应有近万所。

[4]而截止2023年,我国特殊教育学校仅有1853所。

[5]中西部部分地区和农村地区特殊教育资源投入严重不足。

特殊教育学校的覆盖率和容纳学生数也难以满足残疾人的教育需求。

(三)就学保障机制不健全学籍制度、课程制度不规范。

残疾学生接受教育的形式没有统一标准,通常只是由相关医院做出医学鉴定,没有专门的入学评价机构做出入学建议。

残疾人的健康状况可变性强,残疾学生的升级、留级等问题存在法律空白。

随着随班就读范围逐步扩大,育的针对性。

(四)教师相关制度存在问题教师数量不足。

现有师范类院校的特殊教育专业培养出的特殊教育教师的数量有限,无法满足特殊教育的需要。

掌握特殊教育技能的教师数量显得尤为不足。

[6]东西部教师数量存在差异。

教师培养、培训制度不完善。

伴随着随班就读制度的发展,普通学校缺乏特殊教育辅助教师,普通中小学教师对特殊教育知识的匮乏无法满足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学习需求,现实中\随班就读\在一定程度上变为了\随班混读\。

教师专业资格证书制度欠缺。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关于残疾人教育问题的阐述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关于残疾人教育问题的阐述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关于残疾人教育问题的阐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教育问题的阐述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障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将残疾人与非残疾人进行歧视。

2. 提供特殊教育服务:法律规定,国家应当建立特殊教育体系,为残疾人提供特殊教育服务。

特殊教育包括对各类残疾人实施教育、康复、训练和辅助设备的提供。

3. 确保适应残疾人需求的教育环境:法律要求,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的具体需求,提供适应其残疾特点的教育环境,确保其平等接受教育。

4. 提供辅助设备和技术支持:法律规定,学校、教育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所需的辅助设备和技术支持,帮助他们参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活动。

5. 提供专业教育培训: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残疾人教育专业教育培训,提高教师、教育工作者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残疾人教育水平。

6. 鼓励普通教育的开展:法律提倡并鼓励在普通教育中纳入残疾人学生,为他们提供包容、适应的学习环境,促进残疾人融入普通社会。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了残疾人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保障措施,旨在确保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以促进残疾人的教育发展和融入社会。

对《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的思考

对《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的思考

收稿日期:2013-06-20作者简介:王文娟(1985-),女,陕西宝鸡人,重庆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系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个别差异与学校咨询。

∗∗∗第33卷第9期绥化学院学报2013年9月Vol.33No.9Journal of S uihua UniversitySep .2013对《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的思考摘要:我国1986年颁布《义务教育法》,1994年颁布《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保障法》,1998年颁布《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这些法律当中都提到了保障残疾人权益。

目前即将出台的但仍在征询意见当中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为满足残疾人的教育需求,在我国已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特殊教育法律,对其进行重新修改,提出了新观念、新措施。

关键词: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中图分类号:G76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438(2013)09-0119-04(重庆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特殊教育系重庆400047)王文娟随着特殊人群越来越受到重视,从国家的管理与支持,政策的倾向,以及法律的保障都体现了对特殊人群的关怀与支持。

目前国务院正对《残疾人教育条例》进行修改,体现了国家对于特殊教育的支持与发展方向。

《修订草案》共分为六章,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普通学校教育,第三章特殊教育机构的教育,第四章特殊教育教师,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条例本着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促进教育公平目的,在综合之前特殊教育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对之前的《残疾人教育条例》进一步修改[1],并提出新的理念与规定。

一、《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是特殊教育相关法律的整合《修订草案》是对之前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内容不断的细化,专门化。

对国内关于特殊教育的相关法律进行回顾,正因为之前许多法律当中提出了关于残疾人受教育的规定,并通过不断的发展与完善,最终才能形成相对完整的一部有关于残疾人教育的法律。

2020《残疾人教育条例》

2020《残疾人教育条例》

2020《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已经2019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1号发布,根据2019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9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合理配置资源,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残疾人教育事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实施残疾人教育,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

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1994.12.28•【文号】•【施行日期】1994.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残疾人保障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的通知(1994年12月28日)《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批准,于1994年8月23日颁布实施。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将从法律上进一步保障我国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今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会上的讲话和最近国务院和国家教委先后发出的《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关于颁发<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等重要文件,对发展残疾人教育,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

为实习、宣传和贯彻《条例》以及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国残疾人教育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和组织好《条例》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的学习,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

要组织各级各类有关学校及其他有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教师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和有关文件,使大家了解和尊重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积极为残疾人教育的发展作出贡献。

基层残联组织和街道有关部门应深入残疾人家庭宣传《条例》,使每个残疾人家庭都能了解《条例》的内容和精神,并使残疾人懂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

各地应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介,对社会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结合学习、宣传《条例》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认真检查本地的残疾人教育工作,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推进这项事业的发展。

残疾人教育与培训的重要性

残疾人教育与培训的重要性

残疾人教育与培训的重要性残疾人教育与培训是一个关乎社会公平和人权保障的重要议题。

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无论其身体或智力状况如何。

残疾人教育与培训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个体发展和社会融合的层面上,也对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残疾人教育与培训对于残疾人个体的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教育和培训,残疾人能够获得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这不仅有助于他们更好地适应生活和工作环境,也为他们的自立生活和职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教育和培训可以帮助残疾人克服身体或智力上的困难,提高自尊和自信,培养积极的生活态度,从而更好地融入社会。

其次,残疾人教育与培训对于促进社会融合和消除歧视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提供平等的教育与培训机会,我们能够打破对残疾人的偏见和歧视,树立包容和平等的社会价值观。

残疾人与非残疾人共同接受教育和培训,有助于增强他们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此外,通过教育和培训,我们也能够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为残疾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支持,推动残疾人权益保障的进一步发展。

第三,残疾人教育与培训对于社会进步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残疾人也是社会的一部分,他们拥有丰富的潜能和创造力。

通过教育和培训,我们能够激发和发掘残疾人的才能,为社会创新和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残疾人教育与培训不仅能够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就业机会,也能够培养他们成为社会的积极参与者和贡献者,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总之,残疾人教育与培训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它不仅是残疾人个体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公平和人权保障的重要保证。

通过提供平等的教育与培训机会,我们能够帮助残疾人充分发挥自身潜能,融入社会,为社会进步和发展做出贡献。

为了实现一个更加包容和平等的社会,我们应该持续关注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与培训的发展,并共同努力创造一个更加多元、包容和公正的社会环境。

关注《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关注《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例 ( 修 订草案 ) ( 送审稿 ) 》 ( 以 下 简
称《 送审稿 》 ) , 征求社会意见 。 记 者
减免、 助学 贷款代 偿等 措施 , 鼓励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或 其
将《 送 审稿》 与现行《 残 疾 人 教 育 条
例》 ( 以下简称《 条 例 》) 作 了 初 步 比
对 象 包 括 视 力 残疾 、听 力 残 疾 、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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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 查 !
视野 责 任 编 辑: 阮 瞌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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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 着 教 育 财 政 投 入 的 增 加 而 逐 步 增加” ; 明确 政 府 “ 应 当 保 障 适 龄 残 疾 儿 童 接 受 免 费 的 义 务 教 育 和 高 中阶 段 教 育 , 并 按 国家 资 助 政 策 优 先给予补助 ” , 要“ 逐步 为所有残疾
广 。同时 强 调要 对 经 费 落 实情 况 实
内容 令 人 眼前 一 亮 。 篇 幅 的变 化 最 为 直 观 。 我 国现 行《 残疾人 教育条 例 》 颁布于 1 9 9 4
生 的民办学校 , 应 参 照 当地 残 疾 学 生 生均 经 费 标 准 予 以资 助 ; 鼓 励 和
支持特 殊教育专项研究 、 教 育 教 学 专 用仪 器 、 辅具 、 软 件 的研 制 和 推
施专项督导 。
强 调 特 殊 教 育 教 师 的 专 业 化
行《 条例 》 相 比, 《 送审稿 》 篇 幅 的 增
加 , 不 光 在 于 其 涉 及 的 内 容 更
与现行 《 条 例》 相似, 《 送 审稿 》
也 单 列 了“ 特殊教育教师 ” 一章 ,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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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的意义
我国法律规定,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新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的意义,欢迎大家阅读!
新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的意义日前,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

专家认为,条例强调保障教育机会平等、积极推进融合教育、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支持保障,体现了对残疾人平等受教育权的尊重。

本次《残疾人教育条例》的修改,集中凸显了保障教育机会平等,积极推进融合教育,加强政策支持保障三大亮点。

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的关爱,对残疾人公平接受教育机会,融入社会的的关切。

该条例的修订是我国残疾人教育发展的新突破,新起点,新征程。

很长一段时间里,这些被认定为弱者的残疾人,遭受着某些人乃至社会的歧视和冷落,令他们感到沮丧,感到无所适从。

无论是在生活,学习以及工作等方面都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种种不公平的现象给他们带来无休止的困惑和烦恼,往往就会自暴自弃,拒绝融入社会。

然而随着我们国家对残疾人群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我们欣喜地发现,不公平现象逐渐消失,人们对残疾人的态度也在不断好转。

各种保障措施的出台、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财政投入都给残疾人带来了温
暖,带来了希望。

推行平等教育和融合教育,是让他们融入社会的保障,是让他们立足社会的基石。

只有最大限度的保障他们平等接受教育,进一步融入社会,才能使他们找到生活的价值和意义,实现他们的自身价值。

同时,政策支持是保障,只有坚实的政策保障,才能为残疾人公平接受教育提供源源不竭的动力。

透过条例的修订,我们可以深切地感受到国家对残疾人的关心,下大力度为残疾人提供公平教育机会的决心,扶持残疾人融入社会的恒心。

只有从各方面共同发力,才能让公平教育的阳光照进他们的心田。

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亮点盲人姑娘董丽娜2011年两次报名参加北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均遭拒绝一事,曾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如何保障我国8500万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提出,“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


“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残疾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需要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的,可以提出申请。

教育考试机构、学校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提供。


为了方便残疾人入学,提高残疾人教育普及程度,修改后的条例还作出了多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置特殊教育学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对于条例的这些明确要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丁相顺认为,此次条例的修订,是我国积极履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义务、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又一具体举措,标志着中国与国际公约相衔接的残疾人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在我国残疾人教育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融合取向是这次条例修改体现的一大亮点。

”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汪海萍说,修改后的条例提出“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残疾人教育的发展方向。

融合教育是指将对残疾学生的教育最大程度地融入普通教育。

这一理念在修改后的条例中贯彻始终: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
受普通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就近到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在特殊教育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经教育、康复训练,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学校可以建议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转入或者升入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融合教育也需要条件的支持。

条例提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接受普通教育,但是学习生活需要特别支持的,根据身体状况就近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一定区域内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在总结我国特殊教育发展政策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展残疾人教育的职责,对残疾人教育的入学安排、教育教学活动、资源配置、师资配备和经费保障等做了明确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修改后的条例做出了三方面的规定:一是保障经费投入。

残疾人教育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按规定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教育。

二是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

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
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

三是减免费用。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优先给予补助。

“这次条例的修订,是送给千千万万残疾人及其家庭的一份实实在在的新年大礼。

”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副主任李东梅说,条例的修订和实施,为残疾人教育事业提供了更加坚实有力的法制保障,必将推动残疾人教育取得更大发展,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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