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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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考主观刑诉案例 解析

2023年法考主观刑诉案例 解析

2023年法考主观刑诉案例解析在2023年的法考中,刑诉法部分的主观案例成为了许多考生的难点。

本文将针对这一主题,结合实际案例,对法考中的刑诉案例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点。

一、案例一:一起涉嫌诈骗案件李某和王某涉嫌一起诈骗案件,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对李某和王某进行了讯问,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在本案中,需要分析公安机关的讯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解析:1. 公安机关对李某和王某进行了讯问,程序合法。

需要注意的是,讯问时应保障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如不被虐待、充分告知权利等。

同时,讯问时应制作讯问笔录,并由嫌疑人签名确认。

在本案中,讯问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2. 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方式应合法、客观。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包括李某和王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等。

需要注意的是,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应遵循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嫌疑人的辩解和申诉,并进行核实。

在本案中,如果李某和王某提出异议,公安机关应及时进行核实,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案例二: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张某是某公司的高管,涉嫌贪污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发现张某在职务犯罪前曾涉嫌滥用职权。

检察院依法对张某进行了讯问,并对其滥用职权的案件进行了调查。

在本案中,需要分析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解析:1.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张某涉嫌滥用职权,程序合法。

需要注意的是,审查起诉阶段应充分审查侦查阶段的证据和程序是否合法。

在本案中,检察院对张某进行了讯问,程序合法。

2. 检察院应依法保障嫌疑人的权利,如辩护权等。

在本案中,如果张某提出异议或辩护意见,检察院应及时听取并进行核实。

总结:刑诉法部分的主观案例对于考生来说是一个难点,但是只要认真学习并理解相关知识点,就可以很好地应对。

希望本文的分析和总结能够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2021年公安部三考题库刑诉法案例分析题

2021年公安部三考题库刑诉法案例分析题

公安部“三考”题库(刑诉法案例分析题)(一)1999年6月5日,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3月被提前释放。

5月20日下午,张某将一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栏内一只皮包抢走,内有钞票1800元、身份证一张,张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后扭送到本地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王某和侯某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当取证结束后,民警王某和侯某以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能积极承认错误,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并由张某朋友李某(无固定收入)为保证人。

问题:1、采用取保候审与否恰当?2、如取保候审,李某与否可以作为保证人?答:1、不恰当。

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她严重犯罪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李某不能担任保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要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住处和收入。

”本案中,李某无固定收入,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李某不符合保证人条件。

(二)1997年4月23日晚上10时许,某市棉纺厂女职工张云被强奸。

罪犯作案之后逃走,匆忙中留在现场一块手表。

事后,张云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罪犯某些特性。

据被害人反映,罪犯是一名年龄大概在30岁上下男子,身材不高但身体强健,满脸胡须。

张云还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手表。

经侦查人员查看,手表为黑色红莲牌机械表,已经半旧。

于是,公安机关以这快手表为线索开始了案件侦查活动。

一种多月之后公安机关找到了手表主人某公司职工刘俊枫。

经公安人员询问,刘俊枫承认手表是自己,但是声称已经与两个月此前丢失,并且不承认自己犯有任何罪行。

但是刘俊枫提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曾经丢失手表。

于是,侦查人员以为本案已经证据确凿,随后拘留了刘俊枫。

然后公安人员找到被害人张云,告诉她已经找到了遗留在现场那块手表主人,让张云辨认一下,该人是不是罪犯。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等(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等(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案例一:马加爵案、张君案与艾绪强案2004年2月13日至15日,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用铁锤将4名同宿舍同学逐一杀害。

被执行死刑后,马加爵的全部财产只有一台电脑,而且已经十分破旧,对于4名被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其中2位家属曾分别提出了高达82万元的赔偿要求)差得太远,而马加爵的家人也表示没有能力代为赔偿。

随着马家爵伏法,受害者家属的赔偿要求化为泡影。

1991年6月至2000年9月,张君单独或组织、指挥他人在重庆等地持枪持械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22次,致28人死亡,5人重伤等。

2001年4月21日,张君系列抢劫杀人案一审宣判,张君等14名罪犯被依法判处死刑。

50多位受害人家属曾对张君犯罪集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但其时张君的财产仅2300元。

无奈之下,受害者家属放弃了赔偿要求。

2005年9月11日,艾绪强骗乘一辆出租车,将司机杀害,然后将出租车驶入北京市王府井步行街,冲撞多名行人,致两名路人死亡,6名路人受伤。

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二中院判处艾绪强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经济损失共102万余元。

但艾绪强身无分文,两位死者家属当庭提出希望能获得国家赔偿,法官解释,犯罪行为人罪责自负,国家不能为艾绪强的个人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被害人权利与被害人诉讼权利主要有哪些?问题2:对于上述案件你认为应当采取何种措施解决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案例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案2004年2月8日,天津市津南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被害人赵某的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多项经济损失近70万元。

2004年11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同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4万元。

此案法院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001 (6)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001 (6)

刑事诉讼法案例:1999年9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杀人案。

被害人余某,女,20岁,某市针织厂女工。

家人发现她失踪,多方寻找未果。

几天后,在郊区护城河发现其尸体。

某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市针织厂业务科职员范某有嫌疑。

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1999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范某进行了讯问,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

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范某实施杀人行为,于2000年2月份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并于2月12日将起诉决决定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范某、被害人余某的母亲周某。

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范某,向上一级检察院即某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周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称送起诉的案件,不应仅讯问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审查案件,还应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

2.市公安局自11月12日接到案件,至12月19日才补充侦查完毕,超过了法定期限。

补充侦查期限是1个月。

3.市检察院自1999年12月19日接到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的案件,2000年2月10日才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

审查起诉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市公安局的认为不起决定不当,不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对在押的被不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

5.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议。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6.中级人民法院不应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被害人母亲周某的申诉。

刑事诉讼案例(讲评用)

刑事诉讼案例(讲评用)

《案例分析》(二)【一】江某系某市一无业游民,一日晚,江某酒后回家途中,看到胡某孤身一人行走,但上前挑衅,发生争执卡住其颈部,致其窒息。

江某以为胡某已死,遂往其住处附近的区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

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江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公安局。

江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便乘出租车逃往外地。

(?)胡某醒后,敲开附近居民的门,居民立即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公安局的值班人员问:“人死了没有?”得知人没死后,值班人员便说:“知道了,等到班后处理。

”后胡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答复说,只有抓到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

(?)胡某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则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置之不理。

(?)胡某只好向法院起诉,法院又让胡某找公安机关。

(?)1、法院的作法有哪些错误?(1) 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江某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

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

(接受不等于立案!)不属自己管辖的,再移送到有管辖的机关。

(2) 法院值班人员未对江某采取紧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错误。

法院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 法院不应当不接受胡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机关立案。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效防止相互推诿!)2、检察院的作法有哪些错误?检察院不应建议公安机关立案,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重点)3、公安机关的作法有哪些错误?(1) 公安局的值班人员对报案电话处理错误。

公安机关对报案应当立即接受。

(2) 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

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查阅并记忆“立案标准”)【二】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下是侦查人员李某对其单独讯问的笔录:李某:被告人王某,你知道你为什么被拘留吗?王某:不知道。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目的、要求和步骤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目的、要求和步骤

案例讨论一、案例讨论目的刑事诉讼法是我院JM、刑法和讼诉法学研究生必修课程之一,具有显著的操作性和很强的实践性特征。

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价值,如保障人权、司法公正、程序优先等需要通过具体制度的实践才能得到深刻的理解和把握,且刑事诉讼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专业课程。

基于司法实践的重要性、严肃性和操作性特点,因此,作为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环节,以及研究生学习自身特点,强化法律专业研究生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应当成为研究生教学重要内容,也是为其今后职业铺垫必要前期准备所必不可少的环节,案例讨论教学正是这一目标的极佳的载体和形式。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讨论教学的基本目的是在学习书本知识的同时,通过主题陈述、问题争论、案例讨论、模拟辩论等形式,使学生更好的学用结合、融会贯通、学以致用、更为牢固地掌握课程知识、原理,培养和训练学生各种与刑事诉讼相关的基本技能,包括陈述、反驳、辩解,概括、归纳、总结,观察、判断、快速反应、应对,抓住问题的关键或紧扣案件的重点,带动文字表达、论文写作和相关法律文书书写等。

这一案例讨论过程必然要求学生课后大量查询阅读相关资料,而具有竞争性的争论、讨论、辩论能较好地解决了学生被动的死记硬背的学习模式,为学生搭建一个自我挖掘潜力、训练专业所需能力的平台。

这一过程正是本案例讨论本身期望达到的目标。

案例讨论教学要求学生在学习本课程知识的同时,要求其独立思考、独立完成案例讨论教学指定工作,特别强调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中不乏涉及理论问题,基于财经类法律专业与政法学校学生在课时安排、培养目的和就业现状等都有所不同,因此,课程的设置也应反映这种区别,以更好适应学生培养的目标和就业要求。

同时,基于JM2.0、JM3.0、刑法和讼诉法学研究生知识结构和学习背景不同,课程设置上应有所区别。

但案例讨论教学形式本身具有很强的通用性,通过案例辨析等方式,强化理论探讨的实践活动,对上述研究生均有相当的效果,案例讨论不仅证明了互动式的案例讨论教学效果明显优于宣讲式的教学模式。

刑事证据案例

刑事证据案例

刑事证据案例篇一:刑诉证据案例期末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证据(2021年)三、(本题22分)案情:2021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

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

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

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

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

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

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

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

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

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21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21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

何某未离开C市;(2)2021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21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21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律案例分析:蒋某甲过失致人死亡罪案

法律案例分析:蒋某甲过失致人死亡罪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甲与被害人詹某(殁年 79 岁)均系淳安县汾口镇荷塘村前门 村村民。2013 年正月,被告人蒋某甲等村民向村镇领导反映个别村民违规建坟并要求查 处,村镇干部在实地调查时发现被害人詹某家亦正在违规建坟。2013 年 10 月,淳安县民 政局责令被害人詹某家等限期迁坟至荷塘村集体公墓,詹某怀疑系被告人蒋某甲举报而心 生不满,多次至蒋某甲住处吵闹、辱骂,蒋某甲及家人避让并多次报警但无法妥处,期间 在屋外安装监控。
公安机关于 10 月 15 日接被害人家属报警后口头传唤被告人蒋某甲至汾口派出所接受调 查,后于同月 18 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另查明,被告人蒋某甲家属已向被害人詹某家属支付医药费人民币 3 万元,另向淳安县公 安局缴纳赔偿款人民币 13 万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蒋某甲为阻却被害人詹某继续登门滋扰其与家人的正常生活,拖拉起詹某身体将 其推出门外,致詹头部触地受伤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且情节较轻。公诉 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所提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 蒋某甲刑事责任的诉讼代理意见,经审理认为,蒋某甲家与詹某素无积怨,举报违规建坟 系行使村民权利、维护公众利益的正当方式,且蒋某甲此前以理性的态度、正当的方式对 待詹某的无理取闹,故其主观上并无伺机致伤詹某的积极追求;现亦无证据指证蒋某甲在 屋内曾对詹某施加暴力,蒋将詹某拖拉起上半身后推出门外的行为本身并不当然具有致害
[案情分析]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 年 10 月,淳安县民政局责令被害人詹某(女, 1934 年 6 月 26 日出生)及其家人将被害人丈夫的坟墓迁入本村集体公墓。被害人詹某怀 疑是被告人蒋某甲举报而心生不满,多次找被告人吵闹。同年 10 月 15 日上午 6 时许,被 害人詹某再次到被告人蒋某甲家里,与被告人的母亲余某甲(女,1929 年 8 月 14 日出生) 发生争执、扭打并双双倒地。倒地后两人仍互相推搡。被告人蒋某甲见状,将被害人詹某 拖拉至门口处,并推出门外,造成被害人詹某头部撞击水泥地面受伤。被告人蒋某甲随即 又将母亲余某甲拖起推出门外。被害人詹某于同年 11 月 20 日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 定,系减速运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蒋某甲的家属已支付被害人家属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目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司考探疑: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关于刑事诉讼中几种不起诉的条件汇总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此外,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立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六机关规定第21条明确了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4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5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对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题中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6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是错误的,应当由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后管理;解析本题的考点有立案管辖、逮捕、取保候审、执行、提起抗诉;1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2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3六机关规定第2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4刑诉解释第29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刑事诉讼法第l9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六机关规定第48条第2项规定: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因此,本题中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是违法的;5刑事诉讼法第l85条第l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因此,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没有通过原审法院提交抗诉书是错误的;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因此,应当由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2.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答案二审法院不合法的程序:1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因此题中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2抗诉期满后,一审人民法院就将该公司的罚金交付执行是错误的;应当等二审程序结束后再交付执行;解析本题的考点有:二审程序、执行;1刑事诉讼法第l87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题中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2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难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①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②终审的判决和裁定;③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由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所以一审判决并未生效;案例二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法律;教育网,整.理|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2004年卷四简析题第5题,本题12分问题: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答案1个月;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本案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答案可以;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因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时,可以不退回补充侦查,而是由检察院自行侦查;3.重新开庭后,如果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答案不予准许;因被告人犯罪行为严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解析本题考点是拒绝辩护;刑诉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1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变化;2被告人不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164条、本条第1、2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刑诉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本案中,刘某属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重新开庭后,其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不予准许;4.重新开庭后,如果张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答案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可以自行辩护;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拒绝辩护;根据刑诉解释第36条和第165条的规定,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如果被告人是成年人且不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5.对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答案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法庭调查;刑诉解释第l68条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该事实可能影响正确裁判,合议庭应当恢复法庭调查;6.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案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提起上诉;刑事诉讼法第l84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法;律教j育网h整g理|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刑诉解释第237条进一步加以明确: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本案中,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7.假如刘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从何时生效答案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解析本题考点是一审判决的生效;刑诉解释第238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上诉期内要求撤回上诉,应当准许;刑诉解释第244条规定:“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者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刑诉解释第337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I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法律;教育m网\整理|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本案中一审判决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8.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答案应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抗诉的提起;本题考查的是案件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有关内容;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司考探疑: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在以前司法考试复习中,笔者遇到一个很令人头痛的问题: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头痛原因何在就是因为教科书、答案、法律规定对此的规定差异很大,让人不懂得答案应如何选择,相信09年要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也会碰到这个问题;刑事诉讼法第98条第二款规定:“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笔者注:也是法定监护人到场;”对于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则没有进行规定,且其规定是“可以”;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修改和增加了对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的询问主体和程序问题,且其规定是“应当”;从法理上看,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均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处于同一效力阶位的法律,根据“对于同一效力阶位的法律、法条发生竞合、冲突时,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的法理原则,对于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毫无疑问应当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根据法律规定和法理是如此,但如果你是考生呢你是否敢当然地答“应当”的答案笔者是不敢的,只能企望考试的试卷中不会有这道题;国家司法部主编的司法考试教材坚持的观点均是——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可以通知监护人到场;其理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列入司法考试规定的法律汇编中,我们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可以”的观点;而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不也是如此规定——“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对于本文的问题题目,考生该如何作答你知道最终如果司法考试试卷有此道题目,标准答案是坚持司法部教材的观点还是其他辅导资料的观点考生能不头大、茫然笔者认为,还是应当采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观点,即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这里不仅一个特别法与普通法的优先适用问题,更有一个后法替代前法的问题:刑事诉讼法是1997年颁布施行的,作为同一效力阶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却是2007年颁布施行的,当两者对同一个问题询问、讯问未成年人该否通知监护人到场的规定出现冲突时,我们也应当是适用后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采用“应当说”;至于司法考试教材坚持的“可以说”和理由,简直是一种扯谈:法律的出台实施,针对的治下的全体民众,而非可以撇开参加司法考试的学子,司法考试的学子也不能漠视已经出台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存在和规定,而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仅是一个司法解释而已;所以,笔者希望主持、主办司法考试的相关部门和教材编辑者、试卷出题者都应当注意本文这个问题的存在,统一标准答案为“应当”,不要再令复习的考生感到无所适从;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剑锋关于刑事诉讼中几种不起诉的条件汇总一、决定不起诉在法理上称为酌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从公诉的角度看,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拥有诉权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权衡后认为舍弃诉权更为适宜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形轻微,不需要判决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这一规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二是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这里实际包含了两种情形: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另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既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同时也属于免除刑罚条件的下述几种情况:1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3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员;8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等等;酌定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时,还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动机、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态度、一贯表现、社会和被害人的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在确认没有追诉必要时,才能适用不起诉决定,不能随意扩大不起诉范围,以防止执法不严的情况发生;二、法定不起诉区别于酌定不起诉是拥有诉权而予以舍弃,法定不起诉是起诉机关对案件没有诉权或者丧失诉权,因此而不提起公诉;凡符合绝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无自由裁量的余地;我国法律规定与其他国家关于法定不起诉的条件较为一致;包括:1.实施的行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三、存疑不起诉除以上情况外,还有一种法律规定不起诉的情况,有的学者称为存疑不起诉;即检察机关确认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胜诉可能时,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类案件中,认定嫌疑人构成犯罪有一定根据,但证据不充分,不能在法律上证实犯罪;将这类案件起诉到法院,难以达到公诉的目的;根据无罪推定的精神,对这类案件应当不起诉;但可能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进行补充侦查;只有确认在法定期限内无证实可能,才能决定不起诉;。

觉晓-刑诉案例分析 2020-7-28

觉晓-刑诉案例分析 2020-7-28

案情被告人高波因涉嫌故意杀害张明丽,被告人王霞因涉嫌包庇高波,二人均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拘留。

本案由海淀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

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题目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高波、王霞在侦查阶段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参考答案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高波和王霞的诉讼权利包括:(1)、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委托辩护】→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有权告知和约见值班律师。

→高波属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有进行自我辩解的权利。

【自行辩护】(3)、有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重新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拒绝辩护】(4)、对侦查机关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有权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控告。

(5)、在审查批准逮捕期间,有权向检察机关提意见或要求当面向检察机关陈述意见的权利。

(6)、被告知鉴定意见结论的权利。

(7)、被告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情况的权利。

(8)、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案情被告人高波、王霞经预谋,共同诈骗取得邱朝晖位于海淀区某楼房一套。

后高波独自返回该房屋时,与邱朝晖的表妹相遇张明丽并发生争吵。

高波即持随身携带的斧子猛砍的头部,致张明丽颅脑损伤死亡。

题目本案中的被害人有哪些?他们分别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参考答案本案有两名被害人:一是诈骗罪的被害人邱朝晖;二是故意杀人罪的被害人张明丽。

【要点出被害人具体是谁】其中,诈骗罪的被害人邱朝晖有下列诉讼权利:【注意:邱朝晖并非附民诉的原告。

】(1)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

(2)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被害人有权:①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②或者向同级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的申诉要求,③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3)如果检察院对诈骗案决定不起诉,被害人有权①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②向法院提起自诉。

刑诉复习-案例分析

刑诉复习-案例分析

第一讲绪论滕兴善案略被告人陈某因犯组织卖淫罪被某县法院-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陈某不服,上诉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属特别严重,应依法判处死刑,原审法院量刑畸轻,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条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规定,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理后,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陈某不服,上诉于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的裁定。

就该案存在的问题简要评析:1。

中级法院加重被告刑罚,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2.我国审判制度为二审终审,该案中中级法院判决已为终审判决,被告不服只能通过申诉途径申请再审,何来上诉于高院的说法?(注意即可,也有可能只是表述错误的原因)刘某等6名被告人结伙抢劫作案19次,先后行凶致伤4人,劫得现金财物总计达6万元.本案由某市检察院于1998年11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起诉.市中级法院结案的认为,本案案情重大,影响面广,为维护法制教育公民,决定在某人民剧场进行公开审判,并发出旁听证300余张.开庭前法院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特别严重,为节省时间,实现当庭宣判,不致让旁听群众失望,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了事实(与起诉书相同),并决定判处刘某、张某死刑,其他4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会后,合议庭依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开庭前一天就写了当庭宣判的判决书.第二天上午8点半在某人民剧场准时开庭,法庭审判只历时3小时即审理完毕,审判长当庭宣读了判决书。

法庭审理过程中,几名辩护律师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只在主犯从犯的认定上发表了辩护意见。

宣判后除刘某张某表示上诉外,其他被告均表示不上诉.闭庭后,旁听群众普遍认为判得好,打击了犯罪,伸张了正义,维护了法制.就该案存在的问题简要评析:1.根据我国的法院审判制度,需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是经过合议庭开庭审理,认为属于重大疑难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分析题标准答案及解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分析题标准答案及解析

目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司考探疑: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关于刑事诉讼中几种不起诉的条件汇总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

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

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

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

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

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

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

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

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

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

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

《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刑诉案例题(2)

刑诉案例题(2)

各章节配套案例分析题案例一:管辖孙锁,男, 23 岁,某县交警大队警察,其父是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一日,在处理违章驾车的姜某时,由于姜某出言不逊,孙某一怒之下便对其拳打脚踢,甚至用铁棍殴打姜某的肩部、背部,并将其关押 2 天。

姜某向甲县公安局提出控告,甲县公安局告知该案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告知其向检察院控告。

甲县人民检察院接受控告后予以立案。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孙锁曾在半年前实施过抢劫并致人重伤的行为,认为抢劫罪是主罪,于是将全案移送至甲县公安局。

甲县公安局立案后,对两起案件事实一并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甲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于是直接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认为,由于本法院院长需要回避,因此案件不宜由本院管辖,遂将案件交甲县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 2 年执行。

问: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1、甲县公安局对姜某的控告不应推出不管。

公安机关对于控告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控告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抢劫罪行时,不应将全案移送至甲县公安由甲县公安局一并侦查。

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天管辖,由公安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侦查,公安机关子以配合。

3、甲县人民检察院不应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检察院只能向同级人民法院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

因此,甲县人民检察院应先将案件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由市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中级法院由于本院院长需要回避因而不宜审判时,不应将案件交基层法院审理。

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只能由其上一级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其他法院管辖,不由下级法院管辖。

2022年法考刑诉法主观题冲刺讲义主观押题-刑诉

2022年法考刑诉法主观题冲刺讲义主观押题-刑诉

2022年法考刑诉法主观题冲刺讲义主观押题-刑诉第一部分:案例分析案例:黄某系某市司法局办公室主任,为了防止另一名和自己有过节的同事孙某举报自己的受贿问题,指使某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秦警官将孙某拘禁郊区某度假村十天,期间,秦警官派人负责看守。

孙某于第十一日趁机逃出后报案。

问题:黄某、秦某非法拘禁案应如何立案管辖?案例:张三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于某县看守所,随后,案件由某县检察院起诉至某县法院。

张三没有聘请辩护律师,他也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问题:1.某县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张三时应否告知张三有权委托辩护人?为什么?2.某县看守所应否告知张三有权约见值班律师?为什么?3.张三没有委托辩护人,也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是否意味着张三无权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为什么?案例:张三、李四、王五共同抢劫赵六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三聘请了律师甲、李四聘请了律师乙、王五聘请了邻居法律爱好者丙,赵六聘请了律师丁。

案件侦查终结后,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

问题:1.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甲可以赴某县公安机关查阅案卷材料吗?为什么?2.在侦查阶段,甲会见张三时,是否可与张三核实案件情况?若某县公安机关认为本案所抢财物涉及国家秘密,可否在甲会见时派员在场?为什么?3.在审查起诉阶段,乙在检察院阅卷时,某县检察院可否派员在场?为什么?4.对丙来说,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某县检察院应否将案件移送情况通知王五和丙?为什么?5.在侦查阶段,丁收集到了张三不在犯罪现场,没有实施抢劫行为的证据,丁应否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某县公安机关?为什么?四案例:甲与丙系同事,素来不和。

一日,甲伙同乙在中午吃工作餐时让乙将事先准备好的毒药混入丙的奶酪中。

十分钟后,丙死亡。

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收集到如下材料:1.甲杀害丙之后,回到家中写了一篇日记,详细记录了他杀害丙的过程。

2.甲乙到案后,乙向侦查人员叙述说:“一次丙当着单位同事的面打了甲一耳光,导致甲对丙起了杀心。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案例一甲、乙(本地人,居住在本市胡杨路72号)、丙(是乙的父亲)是工友。

一日,甲在工棚内与乙、丙聊武侠片,兴起之时甲站在工棚大门内并背对大门拿起一铁棍比划武侠片中的打斗动作。

此时,丁外出归来,一进门被甲手中的铁棍击中头部,丁头部流血并陷入昏迷状态。

乙对甲说“你惹麻烦了,快找个地方躲躲,走的越远越好”,乙将自己远房亲戚的姓名、地址提供给甲,丙交给甲3000元作为路费。

甲于是坐火车投奔乙的亲戚。

后丁经抢救无效死亡。

并州市公安局建阳公安分局幸福路派出所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后口头传唤乙、丙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因乙只有17周岁,遂报建阳公安分局批准将乙监视居住在公安机关指定场所监视居住。

在讯问过程中,因乙的母亲在外地,遂让丙作为乙的法定代理人在讯问乙的过程中在场。

因乙拒不交代,审讯民警对乙说必须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否则将对其处以重刑。

公安机关根据乙、丙的供述通过技术侦查措施将甲抓获。

在侦查过程中,在未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对甲乙丙居住的工棚和人身进行了搜查,查获了不少犯罪证据。

侦查人员在决定扣押这些证据时,由于其数量众多,侦查人员会同现场见证人,将其密封袋中,言明到公安机关查验清楚后再打开。

同时侦查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的来往邮件、电报很有可能与犯罪有关,遂直接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扣押。

甲在接受第一次讯问时发现侦查员王某为丙的近亲属,于是甲提出申请,要求王某回避。

但王某表示自己能公正公开的办理案件,因此坚决不回避。

甲提出要聘请自己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任庭长的舅舅张某作为辩护人,民警经请示所长后予以批准。

后经建阳分局批准甲被刑事拘留,因派出所年终工作较忙,人手紧张,甲在派出所留置室关押30个小时后被送到看守所羁押。

甲的舅舅张某向看守所提出会见甲,看守所民警告知张某,要会见必须经过办案部门批准。

后建阳分局同意张某会见,但考虑到张某是中院法官,担心其会见中会诱导甲翻供,便派民警一同参与了会见。

请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回答下列问题。

主观题

主观题

刑诉法案例分析题(一)、案情:某市发生—起在出租车内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是甲某和乙某,经侦查,公安机关认定丙某有重大犯罪嫌疑,侦查终结后,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后检察院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检察院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包括被告人丙某的有罪供述。

在庭审开始时时,被告人提出在侦查期间遭受严重刑讯逼供。

并当场拿出被行刑时所穿的血衣。

问题:1、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提出的刑讯逼供问题,应当在何时进行调查?要求被告人、辩护人提供哪些证据?2、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如何证明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3、庭审过程中,法庭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应当如何处理?4、如果经过审理,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侦查期间未实施刑讯逼供,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如果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提出的刑讯逼供的意见未予调查,且将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根据,则第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6、本案中如果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否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这是哪一证据规则的要求?7、本案中如果认定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取得,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是哪一证据规则的体现?【参考答案】1、如果被告人在开庭审理前或庭审中提出,法庭应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先行当庭调查。

如果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6条。

2、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询问笔录、原始的询问过程录音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询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询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

3、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向高甲刑诉案例指导7题

向高甲刑诉案例指导7题

向高甲刑诉案例指导7题一、案例概述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高甲刑诉案例,并提供7个问题的指导。

高甲刑诉案例是一个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和程序。

通过对案例的详细分析和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条文和适用规则,从而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指导。

二、案例分析1. 案件背景高甲刑诉案例涉及一起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高甲被控犯有故意伤害罪。

经过初步审理,证据表明高甲在一次争吵中将被害人李某打伤致其死亡。

2. 法律问题在高甲刑诉案例中,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 高甲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的情节? 3. 高甲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3. 证据分析在高甲刑诉案例中,有以下关键证据: - 视频监控记录:记录了高甲和李某争吵的过程; - 目击证人证言:几名目击者作证,确认高甲与李某发生争吵; - 尸检报告:确认李某的死亡原因和伤势程度。

4. 法律适用针对高甲刑诉案例中的每一个法律问题,我们将逐一分析适用的法律条文和规则,并评估证据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三、问题指导以下是针对高甲刑诉案例的7个问题的指导:1. 高甲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据分析:视频监控记录及目击证人证言•结论: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分析,高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的情节?•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证据分析:视频监控记录及目击证人证言•结论: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分析,高甲的行为不能构成正当防卫的情节。

3. 高甲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证据分析:视频监控记录及尸检报告•结论: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分析,高甲的行为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4. 公诉机关的指控是否成立?•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证据分析:相关证据的可靠性和权威性•结论: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分析,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5. 辩护人是否有有效辩护权?•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分析:法律规定和辩护人的行为•结论: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分析,辩护人有有效辩护权。

刑诉案例分析

刑诉案例分析

五、案例分析题案例一犯罪嫌疑人赵某,男,25岁,工人。

赵某因盗窃公款潜逃,98年1月4日,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活动时,偶然撞见赵某并将他拘留。

为了使本案的证据更充分,侦查人员张某、杜某于1月5日前往赵某所在单位,将本案的部分证人召集在一间办公室内,进行了询问。

1月5日,侦查人员张某一人开始讯问赵某,讯问笔录如下:张:你老实交待你的罪行,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准你狡辩、抵赖。

赵:我要请律师。

张: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

赵:我抗议,你拘留我到现在已经两天了,还没有向我出示拘留证。

张: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

现在你老实交待罪行。

赵:我没罪。

张:你必须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来,我们才能说你无罪。

你若老实交代,说完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你若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将从重处罚你。

在讯问过程中,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下。

请回答:在本案的侦查中,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存在哪些问题?答:在本案的侦查中,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存在问题有:(1)不应集体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不允许采取开座谈会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以免串供相互影响。

(2分)(2)不应只有侦查人员张某一人讯问。

因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1分) (3)张某的第一句话有两处错误,一是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首先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二是犯罪嫌疑人有权作无罪辩解。

(2分)(4)张某的第二句话错,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本案中赵某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拘留),从拘留之日起即可以聘请律师。

(2分)(5)张某的第三句话有一处错误,是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1分)(6)张某第四句话的错误为,一是公诉案件不应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侦查人员不能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本案中老实交代则释放,顽抗则重罚,而不问有罪或无罪,实属采用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十一:李昌奎案(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十一:李昌奎案(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

案例讨论十一、李昌奎案(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案例一:李昌奎案李昌奎与被害人王家飞存在感情纠纷。

2009年5月14日,李昌奎之兄李昌国与王家飞之母陈礼金因琐事发生打架,李昌奎得知此事后便于5月16日13时许赶到家,在途经王庭金家门口遇见被害人王家飞及其弟王家红(3岁),李昌奎与王家飞发生争吵,进而抓打,在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掐晕后抱到王庭金家厨房门口实施强奸。

后又将被害人王家飞抱到王庭金家堂屋,王家飞醒来后跑向堂屋,李昌奎便提起一把条锄打击王家飞头部致王家飞当场倒地,并将王家飞拖入王庭金家堂屋左面第一间房内,又提起王家红的手脚将其头猛撞门方。

后又在王庭金家屋里找来一根绳子勒住已经昏迷的王家红和王家飞的脖子。

经法医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一审于2010年7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昌奎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由被告人李昌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二审庭审中,被告人李昌奎及其辩护人以被告人李昌奎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悔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昌奎目无国法,将王家飞掐致昏迷后对其实施奸淫,而后又将王家飞、王家红姐弟杀害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李昌奎在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故李昌奎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此,2011年3月,二审认为一审对李昌奎量刑失重。

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赵建生认为,最高法院在收回死刑复核权以后,对于因家庭、邻里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在适用死刑时十分慎重。

法律硕士指导案例刑诉(3篇)

法律硕士指导案例刑诉(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张某,男,30岁,无业。

2018年6月,张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张某在2018年1月至6月期间,先后在A市B区、C区、D区等地实施盗窃10余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2. 被告人张某是否构成盗窃罪?3. 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二、案件分析(一)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进行讯问,发现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补充侦查。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张某的盗窃行为进行了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足以证明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

(二)被告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在2018年1月至6月期间,先后在A市B区、C区、D区等地实施盗窃10余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属于数额较大,且多次盗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三)被告人刑事责任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本案中,张某的盗窃行为属于多次盗窃,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同时,张某在犯罪过程中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可以认定为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判决结果(一)一审法院判决A市B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盗窃罪一案进行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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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分析题
M市A区D路派出所在1997年10月8日晚接到报案,称在派出所附近有人拦路抢劫。

D路派出所干警迅速出动,根据受害人的指认,当场将又欲行劫的郭某抓获。

D路派出所所长签发了拘留证,对郭某实行了拘留,并于当晚对郭某进行了讯问。

公安机关认为郭某不仅有当晚抢劫的事实,还有多次抢劫的作案嫌疑,于是于10月13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经过仔细认真地、连续几天的审查后,认为郭某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在10月22日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接到不批捕的决定及补充侦查的通知后,抓紧对被继续关押的郭某进行讯问并进而收集其他证据。

当公安机关再次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人民检察院在第4日便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公安机关接到该决定后立即向郭某出示了逮捕证,并通知了郭某的家属。

在郭某被关押期间,公安机关对其犯罪情况继续进行侦查。

而此时郭某患上了急性黄疸性肝炎,呕吐不止,郭某的家属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同意了其家属的申请。

问:1.对郭某实行拘留、逮捕的程序是否正确?
2.对郭某实行取保候审的决定是否正确?
二、案例分析题:
某女,藏族,聋哑人,怀孕五个月,因家庭琐事与其夫发生争吵,一怒之下夜晚趁其夫熟睡之机用斧头将其夫砍死。

此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问:1.从什么时候起我们称某女为犯罪嫌疑人,什么时候起我们称其为被告人?
2.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某女分别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3.针对其特殊情况,应给予其哪些特殊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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