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学
仲裁法学试题及答案

仲裁法学试题及答案# 仲裁法学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仲裁与诉讼相比,其主要特点是什么?A. 强制性B. 保密性C. 公开性D. 强制性和公开性答案:B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协议应当包括哪些内容?A. 请求仲裁的意愿B. 仲裁事项C.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D. 所有上述内容答案:D3. 以下哪项不是仲裁裁决的特点?A. 终局性B. 可执行性C. 可上诉性D. 法律效力答案:C二、判断题1. 仲裁员可以是当事人自行选定的,也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对/错)答案:对2.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错)答案:对3. 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仲裁程序进行监督。
(对/错)答案:错三、简答题1. 简述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答案:仲裁与诉讼是解决民事争议的两种不同方式。
仲裁是一种民间解决争议的方式,具有自愿性、保密性、灵活性等特点。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员、仲裁地点和仲裁规则。
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和法律效力,一般不得上诉。
而诉讼则是通过法院进行的,具有强制性和公开性,判决可以上诉。
2. 什么是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如何?答案: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就解决争议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仲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旦成立,当事人就失去了就同一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除非仲裁协议无效或被撤销。
四、案例分析题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合同中包含仲裁条款,规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
后来,双方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供应商将公司告上法庭。
请问,公司应如何回应?答案:公司首先应检查仲裁条款的有效性。
如果仲裁条款有效,公司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辩,主张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争议应提交仲裁解决,请求法院驳回供应商的诉讼请求。
同时,公司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启动仲裁程序。
五、论述题论述仲裁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及其优势。
答案:仲裁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解决跨国商业争议的有效机制。
仲裁法学名词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进行审理,并由其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临时仲裁:是指无固定仲裁机构介入,而由当事人各方通过仲裁协议直接组织仲裁庭并由其进行的仲裁。
机构仲裁:又称制度仲裁,是指依照当事人双方的协议将争议交由一定的常设仲裁机构并依该机构所指定的现存仲裁规则所进行的仲裁。
国内仲裁:是指一国当事人之间为解决没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而由本国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
涉外仲裁:是指争议的主体分属不同国家或争议的内容涉及不同国家的仲裁,又称为国际商事仲裁。
合法仲裁:又称依法仲裁,是指仲裁人依据一定的法律对纠纷进行仲裁。
衡平仲裁:又称友谊仲裁、友好仲裁,是指当事人经协商,授权仲裁庭不依据严格的法律规定而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和商业惯例进行裁决的仲裁。
民间仲裁:是指由非官方的民间组织性质的仲裁机构依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对纠纷所进行的仲裁。
行政仲裁:是指由行政机关或附设于行政机关的专门机构依行政权力对纠纷所进行的仲裁。
口头审理:又叫开庭审理,是指仲裁庭在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的事实情况方面进行审理的一种仲裁审理方式。
书面审理:是指仲裁庭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材料,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审理的一种仲裁审理方式。
网上仲裁:是指从仲裁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立案受理仲裁案件、到仲裁庭开庭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整个过程都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的一种仲裁模式。
仲裁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地位及设立、仲裁庭的组陈干涸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执行等内容以及调整由此引起的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法(狭义):又称形式意义上的仲裁法,专指仲裁法典,即由国家制定颁行的专门调整仲裁关系的法律。
仲裁法(广义):又称实质意义上的仲裁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仲裁的一切法律规定,除包括仲裁法典之外,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仲裁的法律规范和国家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有关仲裁的规定,这些也是仲裁机构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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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学一、简答题1、简述仲裁协议及其有效要件..概念: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有效要件:1订立协议的必须具有法定的资格2仲裁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3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4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合法.2、简述仲裁裁决的类型最先合席1先行裁决..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2最终裁决..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裁定..3缺席裁决..仲裁法规定;被申请人经过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4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即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包括根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根据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3、简述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的区别..概念: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总称..仲裁规则:由仲裁机构制定;有些内容还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区别:第一;制定机构不同..仲裁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而仲裁规则由仲裁机构或其所属商会制定;第二;适用方法和范围不同..仲裁规则具有契约性;是供当事人选择适用的规则..而国家仲裁法不是由当事人选择适用的; 而是适用于在颁布仲裁法的国家境内进行的一切仲裁活动..第三;法律效力不同..仲裁规则对相关当事人的效力相当于契约的关系;而仲裁法对在该国家进行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无需当事人或者仲裁庭对此作出选择..4、简述仲裁中的和解制度..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后;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如果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则仍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5、简述仲裁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区别..一启动程序不同..仲裁的需要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而民事诉讼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不需要双方协商..二解决争议的机构不同..仲裁解决纠纷的机构为仲裁委员会..民事诉讼解决争议的机构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三解决民事纠纷的范围不同..仲裁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并且不能解决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民事诉讼解决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之外的所有民事纠纷..四公开与否的要求不同..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除非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民事诉讼则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诉讼实行两审终审除特别程序审理等案件之外..六强制程度不同..对于干扰仲裁活动的当事人;仲裁机构无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并且对拒不履行仲裁裁决的人无直接强制执行的权力;只能由一方当人申请法院执行..民事诉讼对干扰诉讼活动的人可以采取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对于民事判决;法院可以决定或依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6、如何理解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指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被撤销而失效;仲裁机构仍然可以依照该仲裁条款取得和行使仲裁管辖权;在该仲裁条款所确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范围内;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7、简述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规定:中国是社会团体法人..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仲裁委员会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公断性质、非政府性质的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8、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具备哪些条件1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的受理范围..9、简述仲裁员责任..仲裁法对仲裁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或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10、简述我国仲裁的适用范围我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1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及意义概念: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依据特定的事由;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所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指对符合法定应予撤销情形的仲裁裁决;经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意义: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上诉;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有些仲裁裁决不可避免地出现不同程度的偏差或错误..仲裁法中设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种程序监督机制;对确保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正确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二、论述题1、试论仲裁协议的作用..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所表达的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意愿的法律文书..是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合意书面化、法律化的形式..其作用为:1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2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如果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并将争议案件退交仲裁庭裁断;3授予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仲裁协议约束着仲裁庭;仲裁庭应当根据仲裁协议中的授权行使仲裁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2、试论或裁或审制度..或裁或审制度是仲裁法基本制度之一;或裁或审制度中;裁为仲裁、审为诉讼..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在两者之间;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只能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或者诉讼中选择其一加以采用..当事人选择了以仲裁途径解决争议;就不可以再选择诉讼;当事人若选择了诉讼就不可以同时选择仲裁..有效的仲裁协议即可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在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受理..3、试述仲裁协议的特点、内容及效力一、特点:一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二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同一性三仲裁协议的内容具有特殊性;具体表现在:1.仲裁协议作为一种纠纷解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既可以约定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也可以事先约定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2.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的事项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仲裁性;3.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任意选择他们共同认可的仲裁委员会..4.仲裁协议具有广泛的约束力..二、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该意思表示应满足三个条件: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2.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3.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仲裁协议中订立的仲裁事项;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仲裁性;2.仲裁事项的明确性..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由当事人自主选定的..对于仲裁委员会的选定;原则上应当是明确、具体..三、效力一对当事人的效力仲裁协议一经合法成立;首先对各方当事人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因此丧失了就特定争议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相应地承担着将争议提交依协议确立的范围、地点的仲裁机构仲裁并服从仲裁裁决的义务;二对仲裁机构的效力仲裁机构的仲裁权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当事人签订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即将对特定争议事项的仲裁权授予了特定的仲裁机构..三对法院的效力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效力是其法律效力的重要体现;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效力即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四赋予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效力仲裁机构对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双方应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依法确认其强制执行力..4、论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一、人民法院裁决“仲裁协议”的效力..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决是人民法院司法监督权的一个重要体现..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依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以下情形;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为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使已经生效但确有错误的裁决得到纠正;赋予人民法院对终局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允许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三、否定仲裁裁决的效力;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依据被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司法审查;是司法监督的重要措施..在申请执行程序中;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或者涉外仲裁裁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有权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5、试论仲裁制度中的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是仲裁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仲裁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1当事人是否将他们之间所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2当事人将哪些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3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4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由当事人自主选定;5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主约定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方式等有关程序事项..6、试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包括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2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根据我国的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则表明他放弃了此项权利..4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必须有证据对该仲裁裁决具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加以证明..没有证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则需要人民法院的审查认定..7、论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同简答第6题8、试述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方做出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民事诉讼;就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1、两者有一定的联系:依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进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并且可以执行、撤销仲裁裁决..2、仲裁与诉讼相比;又有自身的特点:1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而民事诉讼不需要双方协商;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2 仲裁是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而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3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这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而民事诉讼无特殊情况必须公开审理..4仲裁实行一审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上诉..而民事诉讼可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三、案例分析题1.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有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王某和陈某虽然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陈某是在首次开庭审理过程中而不是在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2.正确..仲裁协议有效;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请求陈某履行交房义务;争议事项即平等主体的王某和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合同履行纠纷;符合仲裁法确定的仲裁事项..3.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本案中仲裁委员会直接确定采取合议制不符合规定..本案仲裁庭的第三名仲裁员由仲裁员会员主任直接指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4.不正确..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本案中陈某在首次开庭审理过程中才提出..5.有权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本案中;王某提出的陈某选择的仲裁员回避理由成立..由王某重新选定或者重新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由仲裁庭决定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1.属于申请给付的仲裁请求..2.缺席裁决..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本案甲公司为被申请人..3.本案的仲裁裁决违反了仲裁制度的自愿原则;自愿原则体现之一是:当事人将哪些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之一:授予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又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即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进行仲裁;对仲裁协议约定约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争议事项无权仲裁..本案中德国乙公司仅要求中国甲公司支付剩余的一台设备款;并未要求支付违约金..4.三日内向被执行人中国甲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甲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5.本案的仲裁裁决的撤销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6.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法学

《仲裁法学》(9272)自学考试大纲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仲裁法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法专业的必修课程,是为检验自学应考者的仲裁知识水平和培养其运用仲裁法进行民商事仲裁的活动能力而设置的专业课程。
《仲裁法学》课程的考试内容、考核目标和考试命题,应当充分体现本门课程作为经济法专业必修课程和专业课程的的性质,注意与经济法专业开设的相关实体法课程(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商法等)以及同为解决民事争议程序法课程的民事诉讼法学的区别、联系与衔接。
本课程在高等教育经济法专业自学考试体系中属于必须设立的重要课程。
本门课程的设置,是为了使自学应考者在已经学习了相关实体法理论的课程基础上全面理解和掌握民商事仲裁的相关理论知识,并能够运用仲裁知识解决民商事争议,为最终全面掌握和运用我国法律体系维护合法民商事权益以及正常的民商事秩序做出自己的贡献。
设置本门课程的目的和要求是:一、理解和掌握仲裁法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和基本技能。
二、熟悉和掌握关于仲裁法的各种程序规范,理解各项程序规定之间的内在联系,学会运用程序法规范处理民商事权益争议的基本技能。
三、深刻理解仲裁法与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关系,在民商事仲裁实践中确保民事实体法内容的实现。
四、提高程序法意识,培养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在解决民商事权益争议活动过程中树立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体现当事人意愿的观念。
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分章编写)第一章仲裁概述(一)学习与要求本章重点在于仲裁的概念与特征;难点在关于仲裁属性的学术观点分歧。
通过本章学习,学员应当熟练掌握仲裁的概念,理解仲裁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1–用;深刻理解仲裁的特征,了解仲裁的一般划分标准,知道关于仲裁性质的主要观点。
(二)课程内容第一节裁的概念与特征一、仲裁的概念仲裁,亦称“民商事仲裁”,是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根据当事人书面协议授权,对于相关民商事权益争议,在事实方面加以认定、对实体关系加以裁决的活动。
仲裁法学课件

仲裁的受理
仲裁的受理,是指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 仲裁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予 以接受,并开始组织实施仲裁活动的行为. <仲裁法>2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 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 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 说明理由.
第二节、仲裁费用
一、仲裁费用的概念 二、仲裁费用的种类 三、仲裁费用的标准 四、仲裁费用的负担原则 五、仲裁费用的缓交、免交
仲裁流程图
第二节、仲裁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
一、仲裁法的概念 仲裁法是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 称。 仲裁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仲裁法,指仲裁 法典. 广义仲裁法是指除仲裁法典外,还包括最高人民法 院的司法解释以及涉及仲裁制度的其他法律规范。
二、仲裁法的立法宗旨及意义
立法宗旨:1、建立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 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仲裁法律体系。2、规范国内仲 裁,促进我国涉外仲裁走上国际化、现代化的道路。 其最终目的如仲裁法第1条的规定:公正、及时地 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意义:1、结束了我国没有仲裁法典的历史;2、恢 复了仲裁制度本来的面貌;3、促进了仲裁事业的 发展;4、为仲裁法学的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一、仲裁的申请 二、仲裁的受理 三、仲裁的答辩和反请求 四、对有仲裁协议的起诉的处理 五、财产保全 六、证据保全
仲裁的申请
一.仲裁的申请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二.仲裁申请的方式 根据仲裁法2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 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 本。”由此可见仲裁申请只能采取书面形式,口头 申请无效.
仲裁法学培养方案

仲裁法学培养方案
仲裁法学培养方案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法学基础课程:包括宪法学、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国际法等基础课程,为学生提供法学基础知识。
2. 仲裁专业课程:包括国际仲裁法、国内仲裁法、仲裁程序、仲裁调解等专业课程,为学生提供仲裁领域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知识。
3. 诉讼法课程: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课程,为学生提供诉讼制度的基本知识,为仲裁工作提供背景和理论支持。
4. 法律写作和口头表达: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通常包括法律写作、辩论、仲裁陈述等课程。
5. 实践教学:包括案例分析、模拟仲裁、实地调研等实践教学活动,为学生提供仲裁实践经验。
6. 选修课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求选择一些相关课程,如国际商法、国际投资法等。
7. 实习和毕业论文:在培养方案的最后阶段,学生通常需要进行实习,并完成一份毕业论文。
此外,一些仲裁法学培养方案还会包括国内外交流和实习机会,以提供更多的国际仲裁实践经验。
仲裁法学教学课件第1章 仲裁与仲裁法的基本范畴

二、西方仲裁制度的确立和发展
➢ 20世纪以后,商业纠纷迅速增多并且出现国际化、多样 化的趋势,仲裁制度获得迅速发展。但因各国在仲裁立 法上的差异,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受到 很大阻力。为了缓和这种矛盾,出现了仲裁立法国际化 的趋势。1923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签订的《日内瓦仲裁 条款议定书》,第一次在国际上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1958年《纽约公约》成为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的主要国际公约;1976年在第三十一届联合国大会上正 式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1985 年联合国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已经成为各国 制定或修改本国仲裁法的范本。
二、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
(一)机构仲裁 ➢ 尽管如此,我们也不能忽视机构仲裁中存在的弊端。
如机构仲裁中的诉讼化倾向,仲裁规则过于死板,程 序也显得有几分官僚化,不能根据所面临的具体情况 进行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有碍于当事人意愿的充分实 现。另外,机构仲裁相对于临时仲裁来说,还会收取 额外的机构费用,使得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 成本大大地提高,必然会影响当事人选择仲裁的积极 性。
三、中国仲裁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1. 只裁不审阶段 2. 先裁后审阶段 3. 一裁两审阶段 4. 或裁或审,一裁终局阶段
第五节 仲裁法的立法体例
一、“一元体例”和“二元体例” 二、“依附性仲裁立法”“单独性仲裁立法”和“分 散性仲裁立法” 三、我国仲裁法的立法体例
一、“一元体例”和“二元体例”
➢ 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国内仲裁制度与国际商事仲 裁制度的发展相脱离,部分国家选择修订原有的国内仲 裁制度,与国际仲裁趋势相适应,以同一部仲裁法来规 范国内仲裁制度和涉外仲裁制度;也有部分国家选择制 定新的仲裁规则,来规范涉外仲裁部分,与原有的国内 仲裁制度相分离。前者被称为“一元体例”,后者被称 为“二元体例” 。采取“一元体例”的国家有德国、墨 西哥、加拿大等国;采取“二元体例”的国家有中国、 新加坡、俄罗斯等国。
仲裁法学试题及答案

仲裁法学试题及答案1. 试题:a) 仲裁法在国际商业纠纷解决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请简要说明。
b) 列举并解释仲裁法上的三个基本原则。
c) 仲裁员的任命程序是怎样的?请描述一下。
2. 答案:a) 仲裁法在国际商业纠纷解决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请简要说明。
仲裁法在国际商业纠纷解决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仲裁法为商业当事人提供了一种便捷、高效和相对独立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相比于传统的诉讼程序,仲裁法所具备的灵活性和私密性使得当事人能够更加自主地选择解决方案,节省了时间和资源。
其次,仲裁法具有跨国性,能够适用于涉及不同国家和法律体系的商业纠纷。
这为国际商业交易带来了更大的可预见性和法律保护。
因此,仲裁法在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b) 列举并解释仲裁法上的三个基本原则。
1) 独立性和中立性原则:根据这个原则,仲裁员在解决争议时应保持独立和中立的立场。
这意味着仲裁员不应受到任何一方的影响或控制,以确保公正的仲裁程序和结果。
2) 程序公正原则:根据这个原则,仲裁程序应该以公正、公平和合法的方式进行,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这包括双方对证据的平等机会以及公正的听证程序。
3) 约束力原则:根据这个原则,仲裁庭的裁决应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裁决的结果。
这是确保仲裁制度有效性和可行性的关键原则。
c) 仲裁员的任命程序是怎样的?请描述一下。
仲裁员的任命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他们可以自行约定任命仲裁员的方式,通常是通过共同选择或指定仲裁员的方法。
2) 如果当事人无法就任命达成一致,根据仲裁协议的约定或适用的仲裁机构规则,可以由指定的仲裁机构或机构负责人来任命仲裁员。
3) 在仲裁员的任命过程中,通常要考虑仲裁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以及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与争议相关领域的匹配程度。
4) 一旦仲裁员被任命,他们将负责组织和主导仲裁程序,并最终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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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的职业素质仲裁制度的基础是私权利纠纷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权授予仲裁机构行使,仲裁员是最直接地行使仲裁权的主体。
因此,仲裁员的素质在仲裁权行使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能否得到公正的裁决,仲裁权能否最终实现,往往都与仲裁员的素质有着直接的联系。
经过近几年的工作实践、探索,认为一个合格的仲裁员,除了具备法定的条件外,还应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品质和相应的专业能力。
一、仲裁员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实现仲裁权的独立与公正的基础(一)要有公正、廉洁的思想品格。
公正是仲裁的灵魂和生命,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裁断,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是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而仲裁员要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权利作出终局裁决,关系重大,唯有廉洁公正,方能担此重任。
不论是当事人选定,还是仲裁委员会指定,只要从事仲裁活动,就应该"完全保持独立、公正,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超脱各种利益和人情关系,忠实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绝对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得作为任何一方代理人行事"。
(二)要有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
仲裁员应该清楚,许多争议,由于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往往是现象掩盖本质,真伪难辨。
唯有兢兢业业,一丝不苟,认真核实证据,查明事实,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公平、公正地解决争议。
许多优秀的仲裁员总是唯恐自己不能细致入微,客观全面地审查判断证据;唯恐自己不能运用证据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唯恐自己不能实事求是、正确运用法律、客观公正地作出裁决。
这种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认真严谨的态度,正是仲裁员对工作高度负责的表现。
(三)要树立及时、高效的仲裁理念。
仲裁员应该讲究工作效率,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尽快结案。
公正和及时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没有公正,仲裁失去存在的价值;只有公正,而没有及时,仲裁的效用会大大降低,"迟延的公正从根本上就是不公正"。
对当事人、代理人来讲,早一天结案,就早一天解脱,就少一天损失,就多一分执行裁决的机会和把握。
作为仲裁员应当体谅当事人的处境和难处,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充分发挥快捷、高效、灵活的仲裁优势,提高仲裁的效率,从而确保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方式的先进性。
二、仲裁员的办案能力是确保提高仲裁质是的关键仲裁工作专业性强,对仲裁员各方面能力要求很高。
不仅要有法学理论修养,熟悉法律程序和实务,还要有运用各类专业知识审理案件。
(一)观察能力。
善于通过案卷材料、开庭审理发现争议焦点、证据疑点,弄清当事人参加仲裁的心理动机。
(二)反应能力。
准确理解当事人意思表示,思维敏捷,对仲裁审理中当事人发生的各种变化及时作出反应,因势利导,把握解决争议的最佳时机。
(三)分析概括能力。
对证据及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作出正确判断,从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抓住要点,理清思路。
(四)组织协调能力。
控制庭审秩序和节奏,对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陈述进行协调,使庭审始终围绕案件的核心问题有序进展。
(五)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能准确完整表达自己的思想,运用事实、法律、法理,解决当事人认识上的偏差。
将仲裁结果准确无误地体现在裁决书中。
论仲裁员素质(一):80/62/2009-09-11/56361.html一、应当具备很高的文化和人文素养仲裁员应当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有知识没文化的现象在社会中是大量存在的。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理念与和合文化是中国文化的核心,它渗透于我们社会生活中各个方面,也在我国政治、法律制度上打下烙印。
和谐社会的主张是和合文化的一种体现。
传统文化申占显著地位是儒家文化、懦家思想。
儒家文化博大精深,内容极其广泛,儒家文化的创始人孔子及儒家经典《论语》中体现了和谐思想的有关内容。
从《论语》中读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诉乎"时,停下来慢慢体会、慢慢咀嚼,联系实际,会给人们以全新的感受,那是由衷的佩服古人的伟大,由此产生无限的敬畏。
这句话,和我们的仲裁工作太有联系了。
这句话翻译成现代文是这样的:断案子,我和别人没什么不一样的,但我能做到以后不要让他们再打官司,达到诉讼完全没有才好。
"案结事了"应该是一种境界,案结事不了,就会导致把案件"推"出去,但是矛盾并没有根本解决。
两干多年的古人尚能做到案结事了,矛盾平息了,社会也就和谐了。
结合自己的工作,一定要做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诉乎。
"应成为我们今天仲裁员的最高理念。
作为仲裁员应该有一种围棋境界,围棋讲究大局观,不能『看一时一潞革地。
作为仲裁员和下围棋有异曲同工之妙,不能只看一时一事,而是要看整个案件的背景。
经常是案件结了,但是心结并没有解开。
让诉争双方通过仲裁,既要解决了纠纷,也要感受到仲裁的文化理念,真正彼此之间"度尽劫波兄弟在,相逢一笑混恩仇"。
二、仲裁员要有良好的道德情操仲裁员的业务素质与人品素质相比较,人品素质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仲裁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也越来越重要。
仲裁员的法律业务理论、政治素质、内心的精神境界、内心的道德情操、内心的素养都应该升华到至高无上的地步。
只有具有高尚品格的仲裁员,;@能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实现仲裁公正。
仲裁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
仲裁员判断是非必须公正,应始终处在中立的立场上。
仲裁公正与仲裁员的良知密不可分,仲裁权威与仲裁员的品德、人格魁力紧密相连,而仲裁员的良知与人格魁力又与其自身职业道德密切相关。
要成为一名合格的仲裁员,必须要有较高道德修养,公正地对待争议双方,做到不偏不倚、公正断案,不能将其个人的爱好、憎恶、偏见带人仲裁过程中。
每一个仲裁员都要小心地、永远地、坚定地记住:自己的所言所为代表的是公正,要以自己的一言一行、点滴积累来维护仲裁的公正形象。
仲裁员的公正就是忠于事实、忠于法律、清正廉洁、高效便民。
仲裁员职业道德的基础是廉洁。
仲裁员的公正、权威依赖于仲裁员的廉洁,仲裁员应当以清廉为美德,被选任为仲裁员是仲裁委和当事人对自巴人品业务水平的信任,自已接受选任是出于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和不懈追求。
仲裁员绝不能随世沉沦,追求名利,只有清廉如水,抵御任何形式的诱惑,d能做到公正裁决,才能维护仲裁的清廉。
廉洁与公正一样,是一个仲裁员最基本的道德素质。
慎独是既是仲裁员的职业素养的表现,也是自身文化修养的体现,更是一种做人的美德。
慎独才能使人冷静,慎独才能使人看问题具有穿透力,平静地面对利益和世俗,从内心深处把握自己,让自己具有个人良知、理性及合乎道德的情感。
个人良知要求仲裁员必须时刻怀有公平的理念,居中裁判,不将自己的"好恶"和情感偏向带入裁判之中。
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不是生活在真空里,每时每刻都可能面临各种诱惑,慎独作为一种境界,可以让人更加珍惜自已的名声,把个人的操守看作是至高无上的东西,仲裁则是实现自己理想的一个平台,也是对个人操守的一种考验。
在仲裁中,仲裁员的人品是第一位的,水平则是第二位的。
仲裁员职业道德是指仲裁员在履行仲裁职能时所应遵循的职业行为规范的总和。
是仲裁员在全部仲裁活动中始终要遵守的。
一、做一名仲裁员的条件关于仲裁员的条件,不同的国家或国际仲裁机构有着不同的规定。
比如:美国仲裁协会规定:仲裁员是在各行各业中享有声誉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知识的人士。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规定:仲裁员是来自各国的知名人士和专家。
我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在这一条款中规定了仲裁员的法定条件。
其中,又包含了两个条件,一是政治条件,二是业务条件。
而政治条件是第一款的“公道正派”。
公道正派虽然只有四个字,但是,其内涵是丰富的,既原则又具体,既是思想政治上的要求,又是道德品质上的要求,是对仲裁员职业道德的法定要求。
二、仲裁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仲裁员的仲裁行为必须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其裁决才具有终局性和执行力。
因此,仲裁员不能滥用职权,抛开法律而自行其是,仲裁员必须对其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结合仲裁实务,仲裁员应遵守的职业道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公正地仲裁案件根据《仲裁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仲裁应该根据事实、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是仲裁员必须遵守的一个最基本的行为规范。
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既不受外来因素的影响,也不受仲裁委员会的内部干涉,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
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对案件进行裁决时,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严格按规则办事,做到程序公正根据仲裁法的规定 , 每个仲裁委员会都制定了各自的章程和规则。
要做到仲裁结果的公正 , 首先要做到程序公正。
仲裁员应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不论当事人地位高低、权势大小,仲裁员都是一视同仁,决不能区别对待。
在开庭审理时,仲裁员不得带有倾向性,注意提问的方式方法,避免对关键性问题作出过早的结论,不能在庭审中发表倾向性意见,更不能出现与当事人争议或对峙的局面。
3、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不得私自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仲裁法》第34条规定了仲裁员的回避制度。
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回避:①仲裁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仲裁员与本案的当事人有非常密切的商业关系,例如仲裁员担任当事人的常年法律顾问,或者仲裁员是当事人竞争或商业伙伴;③仲裁员曾就本案向当事人提供过法律咨询,或曾作为代理人介入有关本案的其他争议解决程序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员应当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披露情况,并主动请求回避。
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4 、坚持勤勉原则 , 认真履行职责仲裁员应当坚持勤勉原则,认真履行职责。
仲裁员都是兼职的,又都是各行业的高级专门人才,他们应当谨慎地接受指定成为某一案件的仲裁员。
一旦接受,就应安排好自己的工作计划和时间,保证仲裁的庭审和合议,不能随意地在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提出辞职。
仲裁员应该认真仔细地审阅当事人双方提交的全部材料,找出纠纷的争议焦点,开庭前应该参与仲裁庭讨论,交换意见,商定审理方案;首席仲裁员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庭审方案,供仲裁庭讨论;独任仲裁员在开庭前应该拟妥审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