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域名争议中“恶意行为”的现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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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域名侵权的法规有哪些?

有关域名侵权的法规有哪些?

In fact, everyone knows what they want, but not everyone has the courage to express i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有关域名侵权的法规有哪些?导读: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被告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信息化的时代使得网络已经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域名是计算机专业的一个术语,根据域名可以辨别一组服务器的地址。

在商业行为中需要注册域名和商标,如果一个公司或者单位在注册时注册了与其他人的商标一致或者相似的域名就属于域名侵权的行为,有关域名侵权的法规有哪些?一、有关域名侵权的法规有哪些?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2、《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第四条规定:“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 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争议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4号)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域名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条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各章测评答案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各章测评答案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一章自测题(70分)单选题1.下列法律制度,哪项不属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A. 网络著作权制度B. 网络工业产权法律制度C. 网络域名的法律制度D. 网络安全保护制度2.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网络环境中,著作权制度所体现出来的特征A. 作品类型的集成化B. 著作权归属的复杂化C. 著作权保护标准的清晰化D. 著作权人的权利“边缘化”3. 以下选项中,哪项属于网络环境下新产生的网络作品著作权主体A. 作者B. 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C. 网络服务提供商D. 网站4. 在网络环境中,域名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内容,以下关于域名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 域名的申请登记采取“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B. 域名的申请登记采取“先使用、先注册”的原则C. 域名并非首先必须经国际网址管理机构或者各国的网址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后才能生效D. 域名的使用并不是必须经过网址管理机构的登记注5. 以下关于软件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比较,其中正确的说法是A.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B.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没有规定软件著作权人的改编权C. 软件的复制形式与传统作品的复制形式大体相同D.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没有规定软件的合理使用,作为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6. 下列选项中,哪项不属于数据库所体现出来的特点A. 开发成本低廉B. 实用价值高C. 复制成本极其低廉D. 各国都具有完整详细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多选题1. 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在网络环境下保护网络用户的商业秘密,依据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形式,以下选项中,哪些属于网络环境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形式 (10分)A. 网络用户可以通过订立保密合同B. 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C.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网络用户的商业秘密D. 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来保护网络用户的商业秘密2. 下列选项中,属于对域名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的正确论述的是 (10分)A. 域名的全球有效性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B. 域名的全球唯一性与知识产权的可共用性C. 域名的精确性与知识产权的禁止相似性D. 域名属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一种,两者的特征没有不同3.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经济的迅速发展,出现了各种新形式的信息成果(技术成果),以下选项中,哪些属于这些新形式的信息成果中有代表性和发展得较为成熟的 (10分)A. 计算机软件B. 数据库C. 电子证据D. 电子商务4. 以下选项中,哪些属于网络商业方法(网络商业模式) (10分)A. 网上商品销售方式B. 网络广告方式C. 网上支付链接D. “一次点击”购物技术《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二章自测题(90分)(共10道题,共100分,不限时)单选题1. 甲创造完成一幅美术作品,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10分)A. 该美术作品的所有权属于乙B. 该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归乙C. 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不移转D. 甲不享有署名权2. 为了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06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通过了 (10分)A.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B.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C.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D. 《网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办法》3.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10分)A. 网到网的上载——将其他网站的作品复制到A网站。

知识产权法中的域名保护

知识产权法中的域名保护

知识产权法中的域名保护在互联网时代,域名作为互联网上的地址标识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域名的合法使用与保护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探讨域名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与措施。

一、域名的法律地位域名是互联网上的资源,其在法律地位上享有知识产权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域名具备了作品的创作性和独创性,因而应当被视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商标所有人享有对商标的专有权,而域名与商标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因此可以将域名的法律地位视为商标的一种。

二、域名侵权的形式与侵权追责1. 域名侵权的形式(1)域名冒用:当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与他人商标完全相同或相似的域名时,构成了域名冒用,从而侵害了商标权利。

(2)域名抢注:当他人恶意注册与著名商标相关的域名,意图借此行为谋求不正当利益时,构成了域名抢注,同样也侵犯了商标权利。

(3)域名解析劫持:当域名注册者故意修改域名解析系统,使得用户在访问特定网站时被导向其他网站,从而产生混淆和误导,给受害者和商标持有人带来不利影响。

2. 侵权追责的措施(1)著作权保护:当域名构成了著作权作品时,域名注册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

(2)商标权保护:商标持有人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保护,要求撤销侵权者注册的侵权域名。

同时,商标持有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权侵权纠纷,要求侵权者承担侵权行为带来的民事责任。

(3)网络监管和行政制裁:在我国,工信部门负责互联网领域的监管工作。

当发现域名侵权行为时,相关部门可采取暂停、关闭或注销域名等行政制裁措施。

三、域名保护的措施与方法1. 商标注册与维权商标是域名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

域名注册前,建议进行商标查询,确保与商标并无冲突。

同时,商标持有人也应主动注册与自身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以增强域名的合法性和保护措施。

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摘要:域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这个网络时代已屡见不鲜了,域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引发的域名争议问题也越来越多。

本文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域名不正当行为的规制出发,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完整性,从而在规制域名不正当竞争方面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域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一、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域名表示一个网络地址具有一定的表示意义,同时也具有商业标志的作用。

许多企业都是以商号或商标作为域名,这样消费者通过域名就可以联想到具体商家或商品,这无异于在给企业做广告,对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有很大帮助。

由于域名潜藏着如此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广告效应,因此,伴随着因特网的迅速发展,出现了一些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

域名的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域名注册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仿冒或盗用合法权利人的商标、商号作为域名,目的在于一方面旨在攀附他人商标、商号等合法民事权益在市场上已经获得的商誉,搭他人的便车,造成公众混淆;另一方面也会淡化他人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的显著性区别特征,造成公众混淆,即在域名的取得和使用过程中,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已有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常见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一)域名恶意抢注域名恶意抢注的发生,在客观上是由于商标、商号与域名的登记注册机构不同。

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等一般由官方机构登记注册,而域名为非官方的民间机构注册。

从行为人主观方面讲,域名恶意抢注的目的大多并非自己使用,而是有意阻止他人注册,或待价而沽,对商标、商号权人进行敲诈勒索,要求其高价“赎回”。

由于域名的唯一性,一旦商标或商号被他人抢注为域名,权利人就无法使用自己的商标和商号作为域名,开展网上经营,这妨碍了其商标商号权在网上的行使,其在物理空间中形成的商誉也无法方便地转移到网上。

这对在先权利人来说是极不公正的。

(二)域名盗用域名盗用主要指将他人知名的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志注册为域名,并加以使用\[1]。

域名争议解决考核试卷

域名争议解决考核试卷
C.在商标公告期内注册与他人商标相同的域名
D.注册与知名企业简称相同的域名
13.以下哪些国家或地区的法院在域名争议解决中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A.美国
B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中国
C.英国
D.瑞士
14.以下哪些机构提供的仲裁服务在域名争议解决中被广泛采用?()
A.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B.美国仲裁协会(AAA)
C.国际商会(ICC)
A.注册商标的同时注册相关域名
B.监控与自己商标或品牌相关的域名注册
C.对潜在的域名抢注者提起诉讼
D.定期检查并更新自己的域名注册信息
20.以下哪些情况可能导致域名争议解决裁决不能执行?()
A.域名持有人拒绝执行裁决
B.裁决在域名持有人所在国家不具有法律效力
C.投诉人未能提供必要的执行文件
D.执行过程中遇到法律上的障碍
10.域名争议解决中,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个重要的______原则。()
四、判断题(本题共10小题,每题1分,共10分,正确的请在答题括号中画√,错误的画×)
1.所有的域名争议都必须通过诉讼来解决。()
2.域名持有人一旦被投诉,就一定会失去域名。()
3.在UDRP仲裁中,投诉人必须证明域名持有人具有恶意。()
3.恶意注册:注册知名商标域名、注册后不使用、高价转售。例证:注册与苹果公司商标相同的域名、注册后不建设网站、在域名市场上高价出售。
4.裁决执行难度受仲裁地法律、域名持有人合作程度、跨国执行机制等因素影响。例如,裁决在域名持有人所在国无法律效力或域名持有人不合作,执行难度大。
B.裁决被当地法院确认
C.裁决双方均同意执行
D.裁决在仲裁地国具有法律效力

谈我国网络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机制

谈我国网络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机制


域名 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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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 解 决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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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 在 国 际 互 联 网 络 域 名分 配 管理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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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室 ( 即 原 国 务 院信 息 办 ) 开 始 探 索 我 国

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规定(3篇)

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规定(3篇)

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保护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网上名称不受侵犯,依据《____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和使用网上名称,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上名称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互联网络中使用的中英文域名和网站名称等。

域名是指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与该计算机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

网站名称是指用于网站识别的字符标识。

第三条____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制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规范,并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网上名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根据互联网络及相关技术发展对网上名称的管理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做好网上名称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网上名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____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工作,省级通信管理机关对互联网络域名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互联网站进行备案管理。

____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设立专门的网上名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的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委托网上名称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开展网上名称注册服务工作,并指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____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域名注册和网站备案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网上名称实行注册管理,不采用先到先得的原则。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依法注册、使用网上名称。

民族自治地方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网站名称,依照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规定,使用汉语言文字的同时,还可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多种语言文字。

域名抢注的法律规制问题

域名抢注的法律规制问题


域名 抢 注 的商标 法律 规 制 问题
( )域名与 商标 一
由于 商 标 特 别 是 驰 名 商 标 有 其 特 殊 的 无 形 资 产 和 价 值 , 因 此 在 当 前 已 经 注 册 的域 名 中 ,大多 数是 用商 标来做 为域 名的 。并且 ,当前 对域 名争 议的处理 基
样的态势,难以预料和估计。域名 与商
标 的 密切 关 系所导 致 的 一 系列域 名 抢 注
和域名 诉 争 问题 ,域 名 抢 注 与不 正 当竞 争 的 关联 所 引 发 的 一 些 矛 盾 和 冲 突 问 题 ,成 为研 究域 名 抢 注 的重 要 问题 。 单 独 用 商标 法或 反 不正 当竞 争 法来 调 整 域 名 抢 注 并 不 能完 全解 决 问题 ,在 对域 名 抢 注 的深 入 探 讨 中 ,有越 来越 多的 问题
权 利 的 国 家 内受 到 保 护 ,如 果 需 要 得 到 其 它 国 家 的 法 律 保 护 , 必 须 按 照 该 国 法 律 的 规 定 在 该 国 注 册 。 而 域 名 则 具 有 全 球 性 , 一 旦 注 册 了域 名 ,便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通 用 , 这 也 是 由 互 联 网 的 性 质 决 定 的。 ( )域名抢 注与 商标 法 二 当前对 域名 管理上 的许 多规 定 ,实 际上 是 以商 标法 为 渊源 的 。《 国互联 中 网 络 域 名 注 册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 第 十 一 条 对域名 的命名 方式作 了如 下限制 : ①未经 国家在 关 部 门 的正 式批 准 , 不 得 使 用 含 有 “C H I N A ”、
“ CHI NESE”

都没有现有 的法律 依据 ,在互联 网日新 月异的今 天,域名 抢注的问题 与域名有

域名违规信息处理方案

域名违规信息处理方案

域名违规信息处理方案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域名已成为企业和个人在网络世界中的身份标识。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域名进行违规行为,给网络环境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威胁。

为了维护网络秩序和保护用户权益,域名违规信息处理方案应运而生。

一、加强域名注册管理为了防止恶意注册和滥用域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加强审核力度,确保注册人的真实身份和合法用途。

同时,建立域名注册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公示注册人和域名信息,方便监管部门和用户查询。

二、完善违规信息举报机制为了及时发现和处理域名违规信息,建立健全违规信息举报机制是必要的。

注册管理机构应设立举报渠道,接收用户和相关单位的举报,并及时处理。

同时,对于恶意举报行为也应进行处罚,以维护举报机制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域名违规信息监测通过建立域名违规信息监测系统,及时发现违规域名和违规行为。

监测系统应涵盖域名注册、解析、使用等环节,对域名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监控。

一旦发现违规信息,应立即进行处理,包括暂停解析、注销域名等。

四、建立域名违规信息处理机制一旦发现域名违规信息,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根据违规情况的轻重,可以采取警示、罚款、注销域名等处理方式。

同时,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以维护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

五、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境域名违规行为域名违规行为往往涉及跨境操作,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境域名违规行为。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分享违规信息,加大打击力度。

同时,对于跨境域名违规行为,可以采取国际司法协助等手段,加强追责力度。

六、加强用户教育和宣传培养用户的网络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是域名违规信息处理的重要环节。

相关部门应加强用户教育和宣传,提高用户对域名违规行为的辨识能力,避免上当受骗。

同时,加强行业自律,倡导规范使用域名,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七、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改进域名违规信息处理工作是一个不断完善和改进的过程。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公布日期】2012.05.28•【文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域名正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2年5月28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域名注册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域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注册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中国”、“.公司”、“.网络”域名,以及提供域名注册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域名体系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

第二章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域名注册服务,须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订协议。

第五条从事“.CN”、“.中国”、“.公司”、“.网络”域名的注册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有域名注册服务系统,且有专门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退出机制;(七)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拟从事“.CN”、“.中国”、“.公司”、“.网络”域名注册服务的,应当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署《合作意向书》。

第七条持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署的《合作意向书》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经批准成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订协议。

第八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规范开展域名注册服务,并与申请者签订单独域名注册协议。

第九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和网站首页、业务表格等显著位置放置或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批准文号、批准的域名项目范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及本注册服务机构的投诉服务电话等信息。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根据由ICANN采纳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而进行的争议解决行政程序受本《规则》及管理案件程序的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其网站发布的《补充规则》所约束。

1、定义在本《规则》中:投诉人指就有关域名注册提起投诉的一方当事人。

ICANN指互联网络名称及数码分配公司。

交互管辖法域指(a)注册商主营业机构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要域名持有人在其注册协议中已规定将有关因域名的使用而产生的争议交付该法域法院司法管辖)或,(b)投诉提交争议解决机构之时注册商Whois数据库中域名注册信息所显示的域名持有人的地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专家组指由争议解决机构指定的审理有关域名注册投诉的行政专家组。

专家指由争议解决机构指定的作为专家组成员的专家。

当事人指投诉人或被投诉人。

《政策》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该《政策》通过援引而被并入并成为注册协议的一部分。

争议解决机构指由ICANN所确认的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

机构名单可查阅网址/udrp/approved-providers.htm。

注册商指为被投诉人提供争议域名注册服务的公司。

注册协议指注册商与域名持有人间所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

被投诉人指针对其据以提起投诉的注册域名持有人。

反向域名侵夺指恶意地利用《政策》中的有关规定以企图剥夺注册域名持有人域名的行为。

《补充规则》指有权管理案件程序的争议解决机构制定的本《规则》之补充规则。

《补充规则》应与《政策》或《规则》保持一致,并应包括以下内容:费用,字数、页数限制,方针,文件尺寸及格式,与争议解决机构和专家组的交流方式,以及封面的格式。

书面通知指根据《政策》在行政诉讼开始时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给被投诉人的打印纸质通知,以通知被投诉人有针对它的投诉,并应说明争议解决机构已经按照此处说明的方式将投诉的电子版本包括所有附件发送给被投诉人了。

书面通知不包括投诉的打印件本身或其他任何附件。

2、送达(a) 在向被投诉人以电子形式送达投诉书包括任何附件时,,争议解决机构有责任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08.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7年8月24日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域名管理制度

域名管理制度

域名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域名作为互联网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和使用情况越来越受到关注。

针对域名管理存在的问题,制定和实施一套有效的域名管理制度,对于规范域名管理行为、保障互联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域名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实施进行探讨。

二、域名管理制度的目的域名管理制度的实施旨在解决域名管理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域名注册和使用行为,提高域名管理的效率和可操作性,保护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域名注册和管理1. 域名注册a) 注册条件:注册者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b) 注册流程:注册者在注册机构注册域名时,需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经过审核后方可成功注册。

c) 注册费用:注册者需要支付相应的域名注册费用,费用标准由注册机构制定并公示。

2. 域名管理a) 域名转让:域名注册者有权将已注册的域名进行转让,但必须遵守注册机构的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b) 域名维护:注册者需负责维护已注册的域名,保持域名的有效性和可访问性。

域名如发生过期、解析异常等情况,注册者需及时处理或联系注册机构进行解决。

c) 域名申诉:对于域名争议或侵权纠纷,注册者有权提起申诉,并根据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域名使用和监管1. 合法用途a) 域名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b) 域名使用不得损害互联网的安全和稳定,不得传播违法信息或从事欺诈行为。

2. 域名监管a) 监管责任:域名注册机构有责任对已注册的域名进行监管,确保域名的正常运行和合法使用。

b)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域名管理制度的行为,注册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暂停解析、注销等处罚。

五、机制建设1. 域名管理机构a) 建立专门的域名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域名注册和使用。

b) 域名管理机构需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明确域名注册、转让、维护等具体操作规程。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工 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对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进行调整。
第六条“.CN”和“.中国”是中国的国家顶级域名。 中文域名是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 研究和推广应用。
(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 要职责是:
第七条提供域名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互联网域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二章域名管理
第九条在境内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 册服务机构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 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应许可。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经 2004 年 9 月 28 日信息产业部第 8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 30 号公布,自 2004 年 12 月 20 日起施行。为促进中国互联 网络的健康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 统管理和域名注册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 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doc

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doc

敬请注意: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中心(CNNIC)2019年6月18日起生效实施的《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在投诉书与答辩书之外自行提交的材料,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或专家组另有决定,专家组原则上不再接受。

请在进行充分的准备后再提交投诉。

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投诉书投诉人:[名称和地址]被投诉人:[名称和地址]被争议域名:[注明争议域名完整名称]二○一×年×月×日投诉书本投诉系根据《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而提出一、前言本投诉将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中心(CNNIC)2019年6月18日生效实施的《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办法》)、2019年6月18日实施的《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程序规则》)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年8月9日生效实施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补充规则》)进行裁决。

二、争议域名域名数量:域名名称:三、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称:电话:Email:地址:四、通讯方式在本程序中与投诉人联系的首选通讯方式为:电子文本文件:方式:电子邮件地址:[注明电子邮件地址]联系人:[注明联系人的姓名]有形书面文件:方式:[注明一种:传真、邮政快递]地址:[如必要,注明地址]传真:[注明传真号码]联系人:[注明联系人的姓名]五、当事人信息(一)投诉人信息(如果投诉人不止一个,请另附A4纸并注明每一方的详细联络信息,并说明各个投诉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投诉人各自对争议域名享有共同利益的原因。

如果被投诉人不止一个,应另行使用单独的投诉书格式。

)名称:地址:电话:传真:Email:法律地位:公司注册地:营业执照号码:主营业地:投诉人授权代理人信息:(如果有的话,注明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及所有的详细联络信息,包括通讯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如果授权代理人不止一个,则应提供每个人的详细联络信息。

网络域名管理规范

网络域名管理规范

网络域名管理规范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域名成为了企业和个人在网络上展示和建立品牌形象的重要工具。

为了规范网络域名管理,保障网络安全和公平竞争,制定了一系列网络域名管理规范。

本文将对网络域名管理规范进行详细介绍。

一、域名注册1.1 域名注册主体域名注册应由合法的注册主体进行,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用户等。

注册主体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域名有效期域名注册的有效期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一般为一年或更长时间。

在有效期届满前,注册主体需根据规定缴纳续费费用,以确保域名的持续使用。

1.3 域名使用范围注册主体应合法使用所注册的域名,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禁止将域名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他人权益等不良行为。

如发现违规使用,相关机构有权对域名进行处罚。

二、域名解析2.1 域名解析方式域名解析可采用DNS解析方式,确保域名与对应IP地址的映射关系正确。

解析服务商应提供稳定可靠的解析服务,保证用户的正常访问体验。

2.2 缓存管理域名解析过程中,可能存在DNS缓存导致的域名解析不准确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解析服务商应合理设置缓存时间,及时更新缓存,确保解析结果的准确性。

2.3 安全性保障为了防止域名解析过程中的DNS劫持、伪造、篡改等安全问题,域名解析服务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用户信息的安全性。

三、域名维权3.1 域名权益保护注册主体享有合法域名的所有权益,包括对域名的使用、转让、续费等权利。

相关机构应加强域名权益保护,建立健全的维权机制,保障注册主体的合法权益。

3.2 域名争议解决在域名权益存在争议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争议解决。

常见的域名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仲裁、调解和诉讼等,需要依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3 域名信息安全域名信息是注册主体的重要资产,需要保护其安全性。

域名注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制度,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防止域名信息泄露和被恶意利用。

四、域名管理机构4.1 主管部门网络域名管理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应有专门的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和管理。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程序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程序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程序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通信业,域名正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其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当事人:指域名争议的投诉人及被投诉人(被争议域名的持有人)。

(二)投诉人:指对在顶级域名CN下注册的三级域名有争议,并依据“解决办法”与“程序规则”提出投诉的任何人。

(三)被投诉人:指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

(四)域名注册机构:指信息中心及其负责管理的二级域名系统内接受下级域名注册的所有网络中心及网站所有者。

(五)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经由信息中心授权负责解决中国域名争议的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机构详情见网址(六)专家组:指最终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定的具体负责解决域名争议的1名专家或3名专家组成的小组。

(七)专家:指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认可,并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充当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

第二章文件的制作与送达第三条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组提交的文件必须按照本程序规则规定的方法与方式(包括份数)提交,并遵守以下原则:(一)投诉书及答辩书的字数不得超过5000字。

(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送的文件均必须同时传送给另一方当事人及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三)任何文件凡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一方当事人传送者,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文件副本;(四)任何文件凡由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者,必须同时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文件副本;(五)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传送有关文件时,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域名管理规定

域名管理规定

域名管理规定域名管理规定是指对网站域名的管理、维护和使用的一套制度和规范。

其目的是保障域名的合法权益,规范域名的使用行为,维护互联网的稳定运行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网络发展和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域名注册1. 域名注册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依法办理注册手续。

2. 域名注册需要符合国际通用域名规则,不得含有违法、违规、淫秽、侵权等内容。

3. 域名注册需要真实、有效的联系信息,不得使用虚假或无效的信息。

二、域名转让1. 域名的转让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通过正规的域名交易平台进行转让。

2. 域名转让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涉及侵权、欺诈等违法行为。

3. 域名转让时必须将原有的注册信息更新为新的所有人。

三、域名维护1. 域名所有人对域名的注册信息、登录密码等管理和保密责任,不得将域名信息泄露或提供给他人使用。

2. 域名所有人应及时更新域名的联系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有效和及时更新。

3. 定期备份域名的相关信息,确保域名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四、域名管理1. 域名所有人有权对自己的域名进行合法合规的使用,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互联网的相关政策规定。

2. 域名所有人有责任保证自己的域名不被恶意注册、挪用或注销,可采取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保护。

3. 域名所有人有义务监测域名的解析和访问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五、域名争议解决1. 域名产生争议时,应依法提起申诉,接受互联网相关机构或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

2. 域名使用者应遵守仲裁决定,按照要求进行域名的变更、注销或转让。

3. 如果域名使用者对仲裁决定不满意,可向有关互联网监管部门或法院提出申诉。

域名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域名的合法权益和网络的安全稳定,规范域名的使用行为。

同时,域名管理规定也促进了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了互联网信息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域名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将有助于推动互联网行业的良性发展,促进网络空间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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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了支持投诉人将争议域名转移至其名下或者将争议域名注销之请求的充分必要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也就是说,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时投诉才得以成立,缺一不可。

换言之,域名争议解决属于“相同或混淆性近似”、“无合法权益”、“具有恶意”的“三要件说”;“具有恶意”成为支持转移或者注销争议域名之投诉请求的必须要件之一。

我国现行域名争议解决规则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了注册或者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恶意”的各种情形: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也就是说,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即构成了“具有恶意”的行为。

由于对究竟是否“具有恶意”在实践中往往难以认定。

所以,在2006年3月17日施行的《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增加了关于相关的第十条: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如果你挑选域名的时候,发现你想要的域名.com和.cn的后缀都已经被他人注册了,但是这个域名你很喜欢怎么办,那只有换其他的后缀或者是花钱找到所有者去购买域名了。

域名购买的流程其实并不复杂,选择自己喜欢的,直接购买就可以,或者可以上汇桔网直接按条件筛选自己心仪的域名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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