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全
国际商法评论材料第一章1、国际商法:是规范国际商业贸易与商业组织之间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2.商法包括商法三、商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连接:民商分离,相互独立;或者说民商相结合,民法是基本法,商法作为民法的专门法被纳入民法典。
区别: 1)从法律关系上看,商业关系完全是财产关系,都属于有偿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既有财产关系也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也有有偿和无偿之分。
2)从法律约束的程度来看,商法对商业行为的要求比较灵活,形式也比较多样,完全取决于市场运作的客观要求。
但是,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比较严格,方法也比较简单,特别是在物权法领域。
3)从归属原则上看,商法的归属原则承认在很多情况下不应认定有过错;在民事责任中,过错责任原则仍然是主要原则,既有无过错责任,也有过错推定。
很多限制。
4)从规制形式上看,商事习惯规制在形成和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民法也有习惯法与成文法的区别,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成文法的地位已远远超过的习惯法。
5)从国际上看,各国在商法上的差异越来越小,国际法已成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具有较强的传统性、民族性和地域性。
四、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的联系与区别:法国国际国际贸易法既相对独立又互补;既自成一体又密切相关。
联系方式: 1)来源相同,既来自国际公约,也来自国际贸易惯例2)你有我,我有你,它们是互补的。
区别: 1)概念不同,国际商法是规范国际商业交易与商业组织之间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国际贸易法是规范国家间贸易关系的法律,是与其他贸易关系相关的各种规则的总和。
2)类别不同。
国际商法基本上属于私法范畴,而贸易既包括私法内容,也包括公法内容。
3)国际贸易法必须以国家商法为补充,因为现有的国际贸易公约并未被所有参与国际贸易活动的国家或地区普遍承认和采用。
4) 内容不同,如国际贸易法中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包括对外贸易管制、贸易条约和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属于公示内容法,不属于国际法。
国际商法重点总结
国际商法重点总结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一、国际商法的定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1、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巴黎公约》、《纽约公约》国际示范法:《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2、国内法方面的渊源第二章合同法一、合同法的概念1、大陆法系:“合意”或者“协议”。
(《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一种合意。
”)2、英美法系:“允诺”(合同是由法律强制履行的一个或一系列许诺。
)二、合同的订立(一)、要约1、要约的定义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PICC:第2.2条(要约的定义)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
CISG:Article 14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2、要约的构成要件充分确定: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缔约意图: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自己的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
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大陆法国家的要求,英美认为要约可以向全世界发出。
)3、要约的约束力(1)、对受要约人:要约对于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仅赋予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权利。
(2)、对要约人A.英美法系:英美法系认为要约因为缺少对价,对于要约人没有任何约束力。
“对价理论”:一个人所做出的允诺在法律上有无约束力,取决于对方有无给付对价。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2、根本违约: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3、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经被认为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
4、共同海损:指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5、代位权: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
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人取得的这种权利即为代位权。
6、委付:在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将货物委付给保险人,即要求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
7、一切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所谓外来原因,指由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
8、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包括11种风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之后,投保上述11种风险中的一种或数种。
但如果投保了一切险,则同时包括了上述11种风险。
9、信用证(L/C):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始卖方的一种书面凭证,依据该证,银行保证在卖方提交符合该证所规定的单据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10、付款交单(D/P):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付清货款为条件,即卖方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时,只是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能向买方交出货运单据。
11、承兑交单(D/A):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第一章导论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国际商法的客体:(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第二章合同法(重点)1.要约的概念及有效要件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十分确定,且要约人表明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下述条件:(1)要约人必须清楚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2)要约必须是由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的内容需十分确定。
(4)要约只有传达到受要约人处方为有效。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3.要约的约束力(撤回与撤销)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一旦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的强制力。
(1)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一般来讲,要约对受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德国和日本)(2)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①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而在要约尚未生效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阻止其生效。
各国法律的规定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即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国际商法知识点
国际商法知识点
以下是 8 条国际商法知识点:
1. 嘿,你知道吗,合同可是超级重要的!就像你和朋友约定一起去看电影,这就是个小合同呀。
比如你答应明天给朋友带本书,要是没做到,朋友可能就会不开心啦。
2. 哇塞,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也得搞清楚呀!就好比你买了个易碎的宝贝,从卖家到你手里的过程中谁来承担它破碎的风险呢?
3. 嘿呀,知识产权保护可不能马虎!想想看,要是有人随便盗用你辛苦创作的作品,你是不是会气死呀!比如有人抄袭了你的创意设计。
4. 哎呀呀,国际仲裁有时候比打官司还好用呢!就像有矛盾了找个公正的中间人来评判,快速又高效。
好比两个国家在贸易上有纠纷,选择仲裁来解决。
5. 哇哦,国际贸易术语那是必须要懂的呀!这就好像是贸易中的“暗号”,大家都明白是什么意思。
比如说FOB 术语,你得清楚各方的责任哦。
6. 嘿,提单的重要性可别小瞧啊!它就像是货物的“身份证”一样。
比如没有提单,你怎么证明你对这批货物有权利呢?
7. 呀,国际商法中的代理关系也很有意思呢!就好像你找朋友帮你去买东西,你和朋友之间就有了代理关系呀。
比如说你委托一个代理人帮你谈一笔生意。
8. 哇,法律适用问题也很关键呢!不同国家的法律可不一样哦,就好像去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规矩。
比如在一个国际合同中,要明确适用哪国的法律来解决纠纷。
观点结论:国际商法真是复杂又有趣呀,这里面的学问可大着呢,一定要好好去学习和掌握呀!。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doc
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活动及规范国际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 跨国性)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为主要目的的法律2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用以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和风险负担的一种具有国际通用性的习惯。
(它并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仅供商人选择适用。
)3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点):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股东人数受到限制(2-50);不能公开募股;股东的出资转让必须经公司同意;设立程序遵循准则主义。
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点):典型的资和公司;股票可以公开发行;股东发起人不得少于5人;帐目必须公开;股份公司的管理权和所有权分离。
5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商事原则和规则。
6要约:乂称“报价”或“发盘”,指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有在其要约一旦得到承诺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
成立条件: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向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内容十分确定;要约人相对方表明其会就自己表示的意思表示约束。
生效时间: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邀请:商业广告;招股说明书;商品目录;报价单等撤回和撤销:发价(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在生效后的收回叫撤销。
可撤回要约: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就可以撤回。
要约生效后,在合同成立之前,只要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可撤销。
不可撤销的要约:在要约中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川•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不可撤消的并且已经本着这种信赖行事。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一、国际商业的商业实施程序
1、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一种独立而普遍的诉讼和仲裁程序,用于处理国际商
业交易中产生的纠纷。
2、国际商业实施程序:国际商业实施程序要求双方通过合同解决争端,社会规范只
是优先级低的补充性路径。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诉讼:当一方未遵守双方约定的条款时,另一方可以采取诉讼行动,在被诉方
住所国法院或申诉权利国知识产权法院有关讼论地,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损失赔偿。
(2)和解:双方可以为解决争端达成和解,以避免拖延期间加剧纠纷。
和解也可以
在纠纷问题没有完全解决之前继续。
(3)仲裁: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机构以友好的方式达成协议,解决因国际商业双方之
间的纠纷而产生的纠纷,而不必通过诉讼解决。
(4)调解:双方也可以就纠纷问题寻求调解,由一名或多个调解人协助双方谈判。
二、国际商交易的重要性
1、国际商业交易的重要性:国际商交易是当今国际贸易的基础,也是多个国家之间
友好合作互利共赢发展的重要形式,为国内外企业带来了许多利益和机会。
2、国际商交易服务支持:国际商业交易对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国家为此提供
各种服务和支持。
比如中国政府出台了外贸出口保险和外汇支付机制,方便外贸贸易活动。
3、国际商业规则的重要性:国际商业的发展需要有共同的规则和标准来保护双方免
受损害,因此有很重要的意义,国际商法可以有效地维护双方权利。
4、国际商业安全须知:参与国际商业交易,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掌握商业风险预防有效控制的方法,加强社会责任意识,避免损失和降低不必要的风险。
国际商法知识点
国际商法知识点国际商法知识点:1.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即构成国际商法。
2.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四种形式: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各国国内法及商事判例。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公司是法人、公司是一种社团法人、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社团法人、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团法人。
5.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开放性的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方法,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法。
6.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没有做出上限要求。
7.公司的合并有两种方式:一是新设合并,二是吸收合并。
8.意思自治是现代合同法的一项最基本原则。
9.普通的商业广告是不具有要约的作用,而只是要约邀请。
10.要约的主要条件一般包括商品的名称、价格、数量、品质或规格、交货期和地点以及付款方式等。
根据《公约》的规定,一项货物销售要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品名、价格或价格的确定方法、数量或数量的确定方法。
11.英国法将违约分为违反条件和违反担保。
12.违约的救济方法: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
13.根据《公约》的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时,对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14.德国法律规定违约金具有惩罚性。
15.卖方的基本义务:品质担保义务、权利担保义务。
16.只要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对方但是人就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而无需证明对方的违约是否出于过失。
一方但是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其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额相等,包括受损害方的实际损失及依据该合同可与其获得的利润。
但是,赔偿数额不超过违反合同放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料到得损失。
17.在托运人手中,提单只是运输合同及其内容的证明,不是运输合同。
18.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19.按照提单签发的时间:已装船提单、备运提单。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国际商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1、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具有国际因素的关系。
2、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商事关系,不限于合同关系。
但是婚姻家庭、继承、收养等民事关系不包括在内。
3、国际商法是私法。
4、国际商法是统一实体规范。
国际商事惯例(usage),是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所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所承认并惯常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代表国家和地区:法国、德国、日本、英格兰等| 英国、美国、加拿大等特点(1)法律的成文化,强调法典的编纂。
(1)在法律渊源上以判例法为主。
(2)公法和私法是大陆法系对法律最基本的划分。
(2)普通法和衡平法是法律的基本分类。
(3)法律渊源以成文法为主,判例原则上不是法律的渊源。
(3)重视程序法和程序正义。
(4)法院组织层级基本相同,除普通法院外还有专门法院。
(4)法院体系比较复杂(尤其是英国)。
要约: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有效要约必须具备的条件:1.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名称、数量、价格) 2.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自己的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3.要约必须送达要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撤销:1.邀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其他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以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要约终止:1.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失效2.因期间已过而失效3.因拒绝要约或者反要约而失效4.因法律原因失效承诺:指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成立。
有效承诺必须具备条件:1.承诺主体必须是受要约人或者其授权人的代理人2.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有效期内作出3.承诺内容须与要约内容一致4.承诺的传达方式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性质:非法律方法统一法律功能:1.作为示范法2.作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准据法(1)当事人同意合同受通则管辖时(2)当事人同意合同受一般法律原则管辖时(3)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的适用法律时3.作为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件和国内法工具Incoterms 2000通则的内容与特征。
国际商法要点
国际商法一、名词解释(5×3分=15)1、国际商(事)法:简称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实施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3、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大陆法系国家,分为民事合伙、商事合伙;合伙企业的弊端:对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4、公司:是指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法定性、营利性、法人资格)5、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
6、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特征)7、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成等额的股份,其股份以股票形式依法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一种公司企业形式。
(*特征)8、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
9、公司资本:是指公司用以从事经营、开展业务的所有资金和财产。
包括公司自有资本和借贷资本两部分。
(选择)10、公司债:是指公司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或签订贷款合同的方式与特定人或非特定人之间所成立的一种金钱债务关系。
(非重点)11、合同:大陆法系认为,合同的本质是“合意”,或称协议,即合同各方的意思的一致。
《法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时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12、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订立合同的建议。
(含三方面的意思:⑴要约是订立合同建议的一种;⑵必须有足够的确定性;⑶必须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
)13、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做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注:承诺内容应与要约一致,承诺要在有效期内作出,传送方式应符合要求)14、”越权”无效原则:是指公司无权在其章程规定的营业目的之外签订合同,否则,该合同是无效的。
国际商法复习.doc
国际商法复习第一章一、国际商法1、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渊源:(1)国际条约: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影响较大的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国际惯例:即在长期国际商事交往中,反复运用而逐步确立的行为规范。
*影响较大的有: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8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3)国内立法:世界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
二、两大法系的比较1、大陆法(1)概念:即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法和德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2)渊源:①法律。
包括宪法、法典、法律、条例和司法解释等。
②习惯。
法国、意大利等国认为,习惯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法官必须援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但德国和瑞士把法律和习惯相提并论。
③判例。
原则上不承认判例的效力,但也有例外。
④学理。
一般来说,学理不是法的渊源。
但学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2、英美法(1)概念:即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2)英国法渊源:①判例法。
②成文法。
只是判例法的补充,要通过判例法才能起作用。
③习惯。
只有1189年前的习惯才具有约束力。
(3)美国法渊源:①判例法②成文法3、两大法系的区别:①法律渊源不同:成文法与判例法②立法途径不同③法的意识不同(法律适用不同)④法律重心不同⑤法律结构不同⑥司法机关的作用不同两大法系的联系:①都是世界性的大法系②都是资本主义法系,为资本主义上层建筑③呈现相互融合,相互吸收的趋势第二章公司法一、个人独资企业1、概念: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投资人的责任: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因投资人对企业财产及企业经营管理享有绝对权利,因而企业的义务也与投资人不可分离,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其个人或其家庭共有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
第一章绪论国际商法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法的渊源✓国际(商务)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大陆法系概念、特点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英美法系概念、特点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国际商法知识点整理
名词解释1.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依法行使破产参与权、决议权,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组织机构。
2.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双方订立合同之后,其中一方遇到了人力所不能控制的,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意外事故,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遇到事故的一方可免除责任,而另一方无权提出损害赔偿。
3.格式条款: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4.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首次将格式完备的汇票交付给受款人的行为。
简答及案例分析1.合伙人利益P16分享利润的权利英、美、德等国合伙法都规定,合伙人应平均地分配利润,而不考虑合伙人出资多少。
法国法规定应按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
2.股票的分类P34有票面值股和无票面值股(1)有票面值股市在股票票面表示一定金额的股票。
一般来说,股票原则上不得以低于票面值的价格发行。
(2)无票面值股。
3. P93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可撤销合同撤销前有效,撤销后无效效力待定合同(悬而未决)确立之后自始有效。
4.大陆法关于违法合同的规定P98合同的约因不合法,即合同所追求的目的不合法。
例如,某甲与某乙相约,如某乙肯为某甲去做某种犯罪行为,某甲即允诺给予报酬若干元,这种允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他所追求的目的是驱使他人为犯罪行为,而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5.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必须属实(2)诈欺我国法律的规定P104(理解)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1款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根据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用歪曲、隐瞒事实的手法欺骗对方,是违反民法诚实原则的违法行为,如贩卖假烟、假酒、假药等。
6.P109同时履行抗辩权(三角债)7.美国关于违约形式的规定P116当一方有轻微违约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当不能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国际商法:就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与国际商事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事)惯例:就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约束力的规范。
合同: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所达成的协议。
(合同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价:就是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
欺诈:有意作出的、表意人不相信就是真实的或对它的真实性抱着一种无论真假都无所谓的态度的表示。
经济胁迫:以让对方丧失一定的经济利益作为胁迫的手段,使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接受强加的合同条件。
附与合同:也称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或定式合同,就是指由一方预先拟定合同的条款,对方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即订立或不订立合同,而不能就合同的条款内容与拟定方进行协商的合同。
合同受挫:在其履行取决于特定的人或物的继续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着一项默示条件,即应该人或物的不复存在而导致的履行的不可能应使该合同的履行得到免除。
不可抗力:非因债务人自身的原因而导致的、具有不可预见性与不可抵御性的事件。
卖方的权利担保:卖方在将货物出售给买方时必须保证,买方对购买的货物拥有一个货主通常会拥有的完好的所有权。
卖方的品质担保: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要求的数量、质量与规格相符,并按照合同要求的方式承载或包装。
根本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违反,如果导致了对另一方的损害,以至于实质性的剥夺了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获得的东西,即构成根本违约。
法定代理:非有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权。
意定代理:由基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权。
不容否认的代理:就是指一个人以她的言词或行动使善意第三人合理相信某人就是其代理人,有权以她的名义签订合同,且该第三人已基于这种相信改变了自己的经济地位,她就要受该合同的约束,而不能事后否认某人就是其代理人。
隐名代理:又称间接代理,就是指代理人以她自己的名义,但就是就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移于本人。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国际商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2、根本违约: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3、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经被认为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
4、共同海损:指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5、代位权: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
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人取得的这种权利即为代位权。
6、委付:在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将货物委付给保险人,即要求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
7、一切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所谓外来原因,指由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
8、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包括11种风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之后,投保上述11种风险中的一种或数种。
但如果投保了一切险,则同时包括了上述11种风险。
9、信用证(L/C):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始卖方的一种书面凭证,依据该证,银行保证在卖方提交符合该证所规定的单据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10、付款交单(D/P):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付清货款为条件,即卖方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时,只是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能向买方交出货运单据。
11、承兑交单(D/A):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一、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国际商法是广义上的商法和狭义上的国际私法的交汇点。
它是研究交叉国界商事活动的一般规律性原理和国际商事活动的法规的科学体系。
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性质和特点:国际商法是一门法律学科,其主要研究对象是跨国贸易和跨国商事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国际商法的特点在于其独立性、国际性和复杂性。
独立性表现在国际商法具有自己的研究范畴和规律性原则;国际性表现在国际商法涉及多国之间的交易和合作;复杂性表现在国际商法受国际法、国内法和商业习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2. 研究范畴:国际商法的研究范畴非常广泛,涉及国际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支付、国际投资、国际仲裁等方面。
其中,国际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投资法是国际商法领域中的重点研究内容。
3. 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国际商事活动中的纠纷解决是国际商法中的重要内容。
在国际贸易和商务活动中,由于涉及跨国交易、法律制度不同等因素,纠纷解决具有较强的国际性和专业性。
因此,了解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实践操作对于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人员至关重要。
二、国际合同法国际合同法是国际商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跨国合同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国际合同的性质、成立、履行和解决纠纷等方面均受到国际合同法的规范。
下文将从国际合同的主体、形式、内容、效力和解决纠纷等几个方面总结国际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1. 主体:国际合同的主体包括合同的缔约方和合同的履行方。
在国际合同当中,缔约方和履行方通常是跨国企业或者个人。
国际合同法对于合同当事人的选择、资格、行为能力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形式:国际合同的形式一般分为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
大多数国际合同都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合同内容的明确和证据的确凿。
在国际合同法中,对于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的适用条件和效力等方面都有相关规定。
3. 内容:国际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条款、合同标的和合同条件等方面。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国际商法复习一、导论:英美法系法的主要渊源、法律划分、分布国家等国际商法的特点:商事性(商整体&商行为)、国际性、调整范围广、法律和惯例的综合体西方国家民商法的基本原则1)权利能力平等;2)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3)契约自由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特征:没有成文法典、公法私法之分;重程序法轻实体法、重判例轻条文分布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香港。
不包括:日本、苏格兰、美国&加拿大的某一小部分1.英国法结构: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2.美国法以判例为基础。
制定法比重>普通法特点:分为联邦法、州法(州最高法院对本州案件有终审权)3.英美法的两大特征——遵循先例、救济(程序)优先于权利遵循先例:先例不只是必须遵守的示范模式,也是对后来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例。
救济先于权利:救济指通过一定诉讼程序给与当事人以法律上的保护。
救济优先属于程序法范畴,权利属于实体法范畴,当事人先有程序权利才有实体权利。
主要渊源:1、判例法。
主要特点:先例约束力原则。
判决理由对做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第一,判例的约束力是与法院的等级结构相联系的:其一,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
英国上议院的判决对任何等级的英国法院有约束力;上诉法院的判决对高等法院和它以下的法院具有约束力;高等法院的判决对郡法院具有约束力。
其二,同一法院或同一级法院的判例具有约束力。
在特定条件下上议院可以不必遵循自己先前的判决;上诉法院也受本院以及同一级的固有的法院判例的约束,一般也不允许擅自将其变更。
高等法院原则上也是受本院或同一级固有法院判例的约束,其三,下级法院的判例对上级法院没有约束力第二,遵循先例主要指遵守判决理由。
判例由“判决理由”(ratio decidendi)和“附带意见”(obiter dicta )两部分组成。
判决理由是判决的依据和核心,其主要包括两个内容:判决中关系重大的事实;根据重大事实提出的法律上的判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汇票的提示
提示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付款人承兑或 付款的行为
汇票的提示包括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
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
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是汇票特有制度
承兑依是否有限制,分为普通承兑和限制承兑 汇票的付款
付款与付款提示:汇票的付款是汇票的付款人或付款 代理人依照汇票文义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 据关系的票据行为;提示付款是付款的前提
本票是岀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 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岀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 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的两个基本特点:付款人有资格限制;见票即付 本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本票由岀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汇票由岀票人委托第三 人支付票款
汇票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到期付款的责任, 主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无须承兑,岀票人始终处于 主债务人的地位,对持票人负有绝对清偿义务 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被告产品责任的抗辩
美国:担保的排除和限制;相对疏忽;自担风险;非 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擅自改动产品;带 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性
欧共体各国: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 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 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产品符合政府机构颁布 的强制性法规而导致产品存在缺陷;时效 中国
大陆法系的特点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区分公法和私法
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概念、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 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 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 英美法系的特征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 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 第一章绪论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 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总称
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国际惯例 国内法
(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 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
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代理人表示岀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岀本人的姓名 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 系的存在
第三章票据法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及其区别
汇票是岀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 无条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汇票属于票据的一种;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 汇票要求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 持票人一定的金额;汇票关系中有岀票人、付款人和 收款人三个基本当事人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不以银行为限 支票是见票即付,汇票不限于见票即付
支票无须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制度
支票的付款人可以引用资金关系对抗出票人,汇票的 付款人原则上不能以资金关系的理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
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是无因证券
产品缺陷的概念、类型
产品缺乏消费者或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而对消费者或 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制造缺陷
设计缺陷
指示缺陷
产品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合同责任 疏忽责任
――担保责任一一严格责任
欧洲国家的产品责任法的归责理论:英国、法国、德 国
中国法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两大法系比较 第二章 代理法 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 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
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 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 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法的基本原理
票据转让不以通知票据债务人为生效的前提条件
强调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相分离
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提示、承兑、付款)
汇票的出票
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基本票据行为,它以设定票据 权利为目的,同时也是背书、承兑、付款等附属票据 行为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出票行为可以归纳为两个环节: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 汇票是要式证券,出票是要式行为,不符合法定形式 条件的汇票不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把票据权利转让给他 人或将一定票据权利授权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
背书方式:记名背书;空白背书
背书的种类: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
特殊转让背书:限制转让背书;限制背书人责任的背 书
大陆法系概念、特点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 体系的总称。
法国法系
大陆法系
-德国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
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 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
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
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
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
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 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 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 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付款的效力:付款人如付清全部汇票金额,汇票的债 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付款人因付款而取得了向出
票人求偿的权利
第四章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经过科学技术手段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在该 产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后,因该产品具有缺陷而致使他人人身 或财产受到损害的,应由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中的组多相关 的人对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