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侵罪犯的力器
古代女囚专用巧妙至极 看完让你冷汗直流实在太惨
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谢谢古代女囚专用巧妙至极看完让你冷汗直流实在太
惨
导语:有一种疼,叫看着都疼。
如果现在依然有这样的惩罚,相信社会风气会好很多,可是从汉朝开始一直到清朝,朝廷工匠设计了很多用于对付犯人的器
有一种疼,叫看着都疼。
如果现在依然有这样的惩罚,相信社会风气会好很多,可是从汉朝开始一直到清朝,朝廷工匠设计了很多用于对付犯人的器械,可谓“用心良苦”,有时看到这些东西真事佩服古人的“智慧”,可谓巧妙至极。
这些东西今人看了羞涩,古人却谈其色变。
其中多数针对女子,不知古人是何心态。
1、木马
设计非常巧妙,具有半自动化和仿生学特点,这东西发明于两汉,一只沿用到晚清,可见古人对它的钟爱!长约四十公分,可谓苦不堪言,一时半刻就能让她犯无法承受。
2、能大幅度扩张某处,不用过多介绍,大家就知道了……
3、老虎椅
如坐针毡算得了什么,有多少人谈椅色变,还用坐上去吗?有话就问吧……问啥说啥!
4、洁衣
穿上就安全了,能把老王急死,看古人这智慧,但如果老王会开锁就……,老王会技术谁也挡不住!
5、狼牙钳
如同狼牙,能将“馒头”一口撕下,我勒个去,太恐怖!
6、切刀
生活常识分享。
各国相关性侵儿童法律
各国相关法律化学阉割具体办法:通过注射药物,减少男性荷尔蒙,抑制性冲动代表国家:韩国、美国、法国、瑞典★2011年7月,韩国通过“化学阉割”法案,是亚洲首个实施化学阉割的国家,对性侵犯儿童的初犯和再犯者一律进行“化学阉割”;★法国、瑞典、德国、丹麦、加拿大等国和美国几个州已早先一步推行这种药物控制法。
鞭刑具体办法:用宽板藤条打,打的部位以臀部为主代表国家:新加坡★新加坡性侵儿童犯不但要被判入狱,还可能受到鞭刑惩罚。
电子镣铐:具体办法:把一个小芯片绑在犯人脚踝上,警局可随时定位犯人所处位置代表国家:美国、韩国、法国★韩国团体Roo’Ra成员高英旭因强暴未成年少女,曾被要求须佩戴电子脚镣长达10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斯特劳斯·卡恩也曾受此“待遇”。
全方位监管具体办法:《杰西卡法案》代表国家:美国★2005年,佛罗里达州发布《杰西卡法案》,儿童性侵者一律重判至少25年有期徒刑或终生监禁;★释放后终生佩戴GPS、手腕警告标志与电子追踪器;★全美已有40多个州制定了本州的“杰西卡法”。
公布个人信息具体办法:《梅根法案》代表国家:美国★性侵者出狱后,须在社区登记报备个人行踪、住址、驾照号、体貌特征等,警方将上述信息在社区和互联网公布。
驱逐出境代表国家:韩国★韩国规定,永久禁止有性犯罪记录的外国人入境,已在国内的将被强行驱逐出境。
韩国拟修法:性侵儿童量刑重于杀人对严重性犯罪实施化学阉割韩国女性家庭部10日表示,将修改相关法律,对儿童、青少年实施性暴力的罪犯将被判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定量刑力度比杀人罪还严厉。
韩国:性侵女童的罪犯或面临化学阉割最高刑期为50年对儿童性犯罪者或面临化学阉割韩国是儿童性犯罪的高发国家,为此,韩国政府将儿童性犯罪的最高刑期由15年调至50年。
另外,韩国也会公开犯罪分子的个人信息。
2011年7月韩国首部针对严重性犯罪进行化学阉割的法案获得通过。
去年5月21日,韩国法务部首次对娈童癖惯犯朴某正式实施药物阉割,为期3年。
古代惩罚女囚的酷刑,每一件都让我震惊不已
古代惩罚女囚的酷刑,每一件都让我震惊不已
中国古代大部分王朝都是很封闭很保守的,对于不守妇道的妇女和犯了法的女犯,会使用惨无人道的酷刑来惩治她们。
下面就例举几个酷刑,胆小或者心理承受能力不强的朋友,请斟酌后再观看。
1、骑木驴
一种针对女犯人的酷刑。
所谓木驴,其实就是一头用木头做成的驴,木驴背上,竖着一根大拇指粗的尖木桩。
当女犯被强行按坐下去时,那根尖木桩就直直地刺进了她的身体。
2、破身
一种针对处女的酷刑。
古代一些贪官酷吏为了自己的目的,强行破坏女犯的处子之身。
3、幽闭
一种针对女犯的宫刑。
目前有两种解释,一是将女人终生监禁在深宫之中,俗称“打入冷宫”。
4、霹雳车
一种据说是专门对待女犯的酷刑。
它可以连续发射利器,针对女犯的胸腹或其他部位,以“巧”而缓地置她们于死地。
5、除晦烙印古代惩罚女囚的酷刑,每一件都让我震惊不已
一种针对“进门寡”女性的酷刑。
所谓进门寡,就是一些闭塞地区称呼那新婚不到百天,丈夫便死掉的女人。
婆家人最是忌恨她,认为她是“八败克夫命”,所以就施之以“除晦”、“烙印”。
6、封阴古代惩罚女囚的酷刑,每一件都让我震惊不已一种针对“偷情女”的私刑。
7、接铜阳
一种土匪虐待女性的酷刑。
将赤裸受刑女绑缚梁柱上,使其两腿叉开,下面放一座熊熊火炉,火炉上放一根可以活动的铜制阳具。
本文作者:历史侃哥。
古代针对女子下体的刑罚
古代针对女子下体的刑罚
古代针对女子下体的刑罚可以说是极其残酷和野蛮的,它们反映了古代社会对女性的压制和歧视。
下面将为大家逐一介绍几种古代针对女子下体的刑罚。
首先,古代常见的一种刑罚是宫刑。
宫刑是指针对女性下体的刑罚方式,它一般用于逆宫之徒或伤害皇家后妃的罪犯。
这种刑罚采取糟蹋女性下体的方式进行,非常残忍。
被判处宫刑的女性,往往会遭受严重的身体摧残和精神痛苦。
其次,古代还有一种针对女性下体的刑罚被称为阴刑。
阴刑是指对女性私处进行刑罚的方式,一般用于惩罚女性通奸或犯下荒淫罪的行为。
这种刑罚多采用割刑、刺刑等手段,对女性的下体造成切割和刺激,给受刑者带来极大的痛苦和伤害。
此外,还有一种惩罚女子下体的刑法称为仪刑。
仪刑是古代针对女性的特殊刑罚形式,主要应用于受伤害过于轻微无法适用其他刑罚的情况。
仪刑一般通过用凌迟的方式将女性下体绑住,使其遭受长时间的剧痛。
这种刑罚不仅造成生理上的剧痛,还带给受刑者深深的心理阴影。
总的来说,古代针对女子下体的刑罚可谓是残忍至极。
这些刑罚不仅严重侵犯了女性的人权和尊严,也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女性地位的看法和对女性的歧视。
我们应该倍加珍惜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女性权益的保护,秉持平等和尊重的价值观。
同时,也应该深入了解历史,借鉴过去的教训,不断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性侵犯罪的法律保护与预防
性侵犯罪的法律保护与预防性侵犯犯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个人权益的罪行,给受害者带来了极大的身心伤害。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打击和预防性侵犯犯罪行为。
本文将探讨性侵犯罪的法律保护和预防措施。
首先,对于性侵犯罪的法律保护方面,各国普遍实施了严厉的刑罚来制止此类犯罪行为。
一般来说,性侵犯犯罪被认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犯罪者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刑法规定了对于性侵犯罪的量刑标准,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将被判处长期监禁甚至终身监禁,并且可能受到额外的惩罚,如罚款等。
此外,在性侵犯犯罪的法律保护方面,各国还设立了性侵犯罪的举证法律标准,以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举证法律标准要求受害者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指控。
然而,考虑到性侵犯犯罪的特殊性,有些司法系统采取了更加宽松的法律标准,以减轻受害者的证明压力。
例如,有些国家对性侵犯犯罪的定罪标准是基于“可信性”的原则,即只要受害者的陈述足够真实可信,就可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其次,预防性侵犯罪也是非常重要的。
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预防性侵犯犯罪的发生。
教育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手段。
通过开展性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可以提高公众对性侵犯犯罪的认识和警惕性,增强个人的保护意识。
同时,通过教育还可以帮助受害者了解自己的权益,并教导他们如何应对性侵犯犯罪。
此外,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也是预防性侵犯犯罪的关键。
各国应加强对于性侵犯犯罪行为的法律监管,修订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性侵犯犯罪的打击效果也非常重要。
建立一个高效的刑事司法体系,加强警察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合作,提供一个有效的举证和起诉机制,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再教育等,都是预防性侵犯犯罪的有效手段。
此外,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对于性侵犯犯罪的预防也是非常重要的。
社会组织和NGO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通过开展宣传活动、提供咨询和支持服务等方式,关注和援助受害者,并推动社会对性侵犯犯罪的认知和关注。
日本惩罚女犯的十二大变态酷刑
日本惩罚女犯的十二大变态酷刑1.穿胸这种刑法一般是在战争时候对待敌国女性战犯的。
这种刑法不是我们想象的从胸口刺进去,而是用蒂尖的铁棍从侧面穿透胸部,然后挂在木竿上面示众。
2.剖腹日本古代有女性忍者,执行任务失败被抓之后,一般不让她自杀,而是剥光了衣服放在木板上,然段用尖刀从胸骨中间拮进去,一直划到小腹部,之后内脏都会流出来,惨不忍睹。
)3.铜烙这是一个比较变态的刑法,一般用于通奸的女人。
道具是一个铜棍,插在炉子上面,炉子烧热,铜棍就会烤的通红。
把女犯人绑在架子上面,然后把阴道对准棍慢慢放进去。
4、捆绑日本战国时代,抓到敌国女人之后用一种韧性很好的钢绳捆起来,而且捆的很紧,绳子末端穿一个铁环,然后用一个类似于辘轳的东西拽那个钢绳,最后犯人的骨头都会被勒断。
.5、板烧这个刑法类似于烧烤。
即把钢板烧热,然后把犯人剥光放在上面。
直到烤熟。
6、开颅把犯人锁在铁箱子里面,只漏出头部。
然后用一个大锤子砸下去,后果可想而知7、挖胸把女犯人的胸部用利刃割下喂狗。
这个比较变态。
日本人是怎么想的?8、万箭穿身 ) {把犯人绑在一块大木板上,然后就有10几个弓箭手站立旁边。
行刑官下令射在哪里,马上就会有如雨点般的弓箭射在犯人的那个部位。
如果遇到变态行刑官的话。
9、砧板拖.中间放一块铁板,上面有密密麻麻的突起的小铁块,一般比较锋利,是铸造时铸的。
两匹马拉着犯人在上面来回拖拽——当然犯人要赤身裸体。
结果就是。
10、断指把犯人的10根手指截下,不过不是用刀砍,而是生生拽下来。
很多犯人受刑之后都死于剧痛。
11、绞刑这个刑法有点特殊,不是把人吊起来,而是用绳子缠住犯人脖子,然后有两个人拽两头,直到犯人断气为止。
这个刑法还比较人道。
12、杖腹把犯人四肢分开,成“大”字型绑住,然后用木棍击打腹部。
结果往往是子宫破裂,内脏碎裂,大腿下面好多血。
守护贞操的10大神器
守护贞操的10大神器1、防强奸内衣三名印度学生设计了一款名为“社会治安设备”的防强奸内衣,这款配备(GPS)全球定位系统模块和(GSM)移动通信模块的内衣,会在感应到侵犯时释放高达3800kv的瞬间冲击波电倒猥琐大叔,同时向女孩的家长和警察发送求救信息。
2、FemDefence卫生棉条一位瑞士女士申请了一件名为FemDefence的防强奸装置。
基本原理就是,女性将这个带有尖刺的保护装置安放在阴道里,在被强奸时,尖刺会刺穿犯罪者的JJ,从而保护妹子不受侵犯。
该装置并不会刺到妹子。
# 不进去就不会受伤,进去了不就还是被奸了么...还有,真的不会刺到阴道么?这个装置目前还只是个概念产品,并没有投入生产。
3、毛袜这玩意儿大家都熟悉,就不多介绍了。
完全是为了被吐槽而生的东东,强奸犯难道就没有智商吗?他们不会扒掉这破袜子么?除了恶心男神,这东西完全没啥用嘛...巴拉巴拉巴拉...4、防强奸皮带扣这是一群瑞士小姑凉设计出来的皮带扣,需要两只手才能解开,当罪犯双手去解扣的时候,就木有再多的手来制服妹子了。
其中一位设计者Nadja Bj?rk说这东西有点类似反向贞操带,可以帮助使用这款皮带扣的妹子扭转局面,掌握主动权,而不是受犯罪者的控制。
这款军用风格的皮带扣,上面的闩扣,需要通过迷宫式的锁位,找到正确的锁孔才能解开。
这是一件高中创业项目中的设计作品,这些姑娘以一件50美金的价格卖出了300件产品。
Bj?rk 和她的家长准备大批量生产这种皮带扣,目前正在寻找合作伙伴。
5、防强奸避孕套对于强奸犯而言,危险真的是无处不在啊。
一种名为Rape-Axe(强奸斧)的避孕套,被设计用于保护女性,当猥琐大叔霸王硬上弓的时候,套套上的锯齿状凸起就会卡进大叔的小鸡鸡。
啊哦~这种由Sonette Ehlers设计的套套,并不仅仅是造成伤口这么简单。
它会深深地扎进皮肤,并且粘在铅笔上,需要通过医疗处理取下来。
犯罪者如果不想冒着弄坏小鸡鸡的危险自己拔下套子就必须去医院就诊,而去医院就会暴露自己犯罪的事实啦。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对强奸罪刑释人戴电子脚镣?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对强奸罪刑释人戴电子脚镣?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当今中国应该对强奸罪犯戴电子脚镣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我作为正方的一辩,我将为大家阐述当今中国应该对强奸罪犯戴电子脚镣的理由。
首先,强奸罪是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犯罪行为。
由于强奸罪的严重性,社会需要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以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电子脚镣作为一种监管工具,可以实时追踪罪犯的行踪,降低再次伤害受害者的风险。
其次,电子脚镣是一个有效的防范手段。
由于强奸罪犯有可能再次犯罪,监禁并不完全能够杜绝其再次伤害他人的可能性。
而电子脚镣可以借助定位和监控技术,即使罪犯解除束缚,也能迅速定位其位置。
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防止他们进一步犯罪,提高社会安全水平。
第三,通过对强奸罪犯戴电子脚镣,可以起到警示作用。
这不仅仅是对罪犯个体的惩罚,更是对整个社会的倡导和教育。
社会对强奸罪持零容忍态度,并采取这种强硬措施,向公众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不轻易触犯法律,特别是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制裁。
综上所述,当今中国应该对强奸罪犯戴电子脚镣,因为这能有效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并降低再次伤害他人的风险,对整个社会起到积极的警示作用。
谢谢!正方辩词二辩:当今中国应该对强奸罪犯戴电子脚镣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作为正方的二辩,我将进一步阐述当今中国应该对强奸罪犯戴电子脚镣的合理性。
首先,电子脚镣对强奸罪犯的再教育和社会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
强奸罪犯在服刑期限结束后未必能够真正改过自新,他们可能仍然存有再犯的念头。
而通过对其戴上电子脚镣,我们可以实施一定的限制和监督,促使罪犯正视自己的行为,反思错误,减少再次犯罪的风险。
这对于社会的安全和罪犯的改造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其次,电子脚镣的使用是一种合理的政策选择。
电子脚镣并不意味着对罪犯的过度限制,只是一种有效的监管手段。
与传统监狱相比,电子脚镣采用了技术手段,使得罪犯能够回归社会生活,同时有自己的行动范围。
古代欧洲针对女人的刑法
古代欧洲针对女人的刑法摘要:一、古代欧洲针对女性的五大酷刑1.针对性侵罪犯的刑罚2.针对通奸者的刑罚3.针对女巫的刑罚4.针对叛国者的刑罚5.针对财产犯罪者的刑罚二、古代欧洲女性刑罚的特点1.严重性2.侮辱性3.残忍性三、古代欧洲女性刑罚的影响1.对社会秩序的维护2.对女性地位的压迫3.对人性的摧残正文:古代欧洲针对女性的刑法繁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五大酷刑,分别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
这些刑罚在当时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但如今看来却充满着残忍与不公。
首先,针对性侵罪犯的刑罚。
在古代欧洲,性侵犯罪被视为极其严重的罪行。
当时的刑罚主要包括宫刑和骑木驴。
宫刑是对女性生殖器官的破坏,使其无法再犯;而骑木驴则是让犯人在木制的驴背上受罚,木桩插入下身,导致犯人痛苦至死。
其次,针对通奸者的刑罚。
在古代欧洲,通奸被视为道德败坏的行为,受到了严厉的打压。
针对通奸者的刑罚有骑木驴、舂刑、白粲等。
其中,骑木驴最为残酷,犯人需承受木桩插入下身的痛苦;舂刑则是让犯人舂米,直至筋疲力尽;白粲则是将犯人裸露身体,用鞭子抽打。
第三,针对女巫的刑罚。
古代欧洲人们深信巫术,认为女巫会带来灾难。
针对女巫的刑罚包括火刑、水刑等。
火刑是将犯人绑在火刑架上烧死,以示净化;水刑则是将犯人淹在水里,认为只有死才能证明自己不是女巫。
第四,针对叛国者的刑罚。
古代欧洲国家对叛国行为零容忍,叛国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如死刑、流放等。
最后,针对财产犯罪者的刑罚。
这类犯人通常会被处以罚款、鞭刑等刑罚。
古代欧洲女性刑罚具有严重性、侮辱性和残忍性,不仅对犯罪者本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也对社会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然而,在当时的背景下,这些刑罚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体现了统治者的权威。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人权和女性地位的认识逐渐提高。
这些残忍的女性刑罚逐渐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更加文明、公正的司法制度。
各国是如何惩罚强奸犯的
各国是如何惩罚强奸犯的?印度强奸案高发事件还未平息,明星之子李天一强奸案件又引起了各界的强烈关注,近日强奸这个词频繁的出现在网络上,令很多网友深恶痛绝。
而多年来各国频发的强奸案,从来都是人们无比担忧的事情。
那么各国都是如何惩罚强奸犯的?多国采用“去势”刑罚从60年代开始,欧美各国就曾考虑对强奸犯用阉割去势来取代服刑,并开展了各项实验。
在一些国家,强奸罪的惯犯如果想要假释,就必须先去势。
去势有两种:一种是永久的(手术阉割),一种是临时的(注射药物)。
澳大利亚早就立法批准了,因为有82%的居民同意这一法案。
德国在1969年立法,根据该法,25岁以上的强奸犯可以自愿选择化学药物去势。
瑞典在1993年立法,批准对强奸犯实施去势。
美国加州早在1996年就立法批准对强奸犯实施化学药物去势,1997年,佛罗里达州也通过了相似的法案,对要求假释的重犯强奸罪的犯人实施去势。
2009年11月,法国开始了一项对服刑强奸犯实施化学药物去势的试验项目。
美国 5个州允许对严重者判死刑美国各州对强奸或猥亵未成年人的量刑不尽相同,但都将其视为重罪。
许多州的法律明文规定,只要与14岁(有的州是16岁)以下的儿童或少年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自愿,一律按强奸罪处理。
有5个州允许对强奸幼童者判处死刑。
德国欧洲最严格的惩治方式在惩治强奸幼女犯上,德国是欧洲最严格的。
与美国相同,与年龄在14岁以下未成年发生性行为一概视为强奸。
即便是与雏妓发生性行为,也属强奸,量刑一般在10年以上。
另外,德国允许性犯罪者自愿选择是否通过外科手术进行“化学阉割”(化学阉割是指给强奸犯注射减少男性荷尔蒙的药物,相当于负伟哥)。
去年,德国石荷州基民盟主席、州长候选人波缇切尔,因爱上一位16岁未成年人而遭该党开除。
韩国亚洲首个实施化学阉割的国家韩国政府将儿童性犯罪的最高刑期由15年调至50年。
另外,韩国也会公开犯罪分子的个人信息。
2011年7月韩国首部针对严重性犯罪进行化学阉割的法案获得通过。
刑床使用方法
刑床使用方法(实用版3篇)目录(篇1)1.刑床的定义与历史2.刑床的种类与功能3.刑床的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4.刑床在现代社会的应用正文(篇1)刑床是一种古老的刑讯工具,起源于古代中国的审讯制度,主要用于对犯人进行拷问和逼供。
随着时间的推移,刑床的种类和功能不断发展,从简单的拷问工具演变为具有多种功能的刑讯设备。
在现代社会,刑床已经失去了原有的功能,但仍然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和研究意义。
刑床的种类繁多,根据功能和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拘禁床、拷问床、牵引床等。
每种刑床都有其独特的设计和功能,以满足不同场合的需求。
拘禁床主要用于关押犯人,限制其自由;拷问床则用于对犯人进行拷问,通过对犯人肉体的折磨,迫使其招供;牵引床则用于对犯人进行拉伸和牵引,以达到折磨犯人的目的。
在使用刑床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根据犯人的身高、体重和罪行情况,选择合适的刑床;其次,对于拷问床和牵引床,需要掌握好力度和节奏,避免对犯人造成过重的伤害;最后,在刑讯过程中,要遵循法律规定,尊重犯人的人权,禁止使用过度的刑讯手段。
尽管刑床在古代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和研究意义,但在现代社会,它已经失去了原有的功能。
随着人权观念的普及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刑讯逼供等不人道的手段已经被严格禁止。
如今,刑床更多地作为一种历史文物,让人们了解古代的刑讯制度,反思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
总之,刑床作为古代刑讯制度的产物,虽然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和研究意义,但在现代社会已经失去了原有的功能。
目录(篇2)1.刑床的定义与用途2.刑床的结构与特点3.刑床的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4.刑床在现代医疗领域的应用正文(篇2)1.刑床的定义与用途刑床,又称医用刑床,是一种医疗设备,主要用于对患者进行牵引、固定和治疗。
在古代,刑床被用于拷问和执行刑罚,而现代刑床则是医学领域的重要工具,可以帮助医生对病人进行安全、有效的治疗。
2.刑床的结构与特点刑床主要由床架、床面、牵引装置和固定装置组成。
古代用来震慑犯人的工具
古代用来震慑犯人的工具
在古代,有许多用来震慑犯人的工具,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例子:
1. 枷锁:一种用于锁住犯人脖子和手腕的金属器具。
2. 脚镣:一种用于锁住犯人脚踝的金属器具。
3. 笞杖:一种用于抽打犯人背部或腿部的鞭子。
4. 断头台:一种用于执行死刑的工具,通常由刀刃和支架组成。
5. 烙铁:一种用于烙印犯人身体的金属器具,通常用于惩罚犯有重罪的人。
这些工具在古代被广泛使用,以震慑犯人并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现代社会更加注重人权和法律程序,这些残酷的工具已经被淘汰。
现代司法系统通常依赖于更人性化和合法的方法来处理犯罪和惩罚犯人。
化学阉割,冲动的惩罚
化学阉割,冲动的惩罚作者:王莹来源:《世界博览》2013年第11期朴某,一个邪恶的恋童癖兼性侵犯罪犯。
1984年至2002年间,他先后在韩国首尔、仁川等地对4名未满13岁的女孩实行性侵犯。
普通的法律已经阻止不了他了,每次出狱,两三个月内他必然再次性侵犯儿童。
2011年11月出狱后,他半年内侵犯了5位未成年女童。
好在2011年,韩国国会以绝对优势通过了法案,允许对性犯罪者实施“化学阉割”。
朴某,成为第一个适用者。
15年有期徒刑,出狱后要佩戴电子脚环20年,外加3年的“化学阉割”。
法官和医生们相信,当一种被称为“亮丙瑞林”的药物注射到朴某体内后,他的性冲动就会被抑制。
并不新鲜的惩罚方式所谓“化学阉割”,虽然曾被称为一种治疗,实际上从一开始就是一种刑罚。
有人说乔布斯之所以把苹果公司的商标设计成被咬了一口的苹果,是为了纪念一位计算机领域的伟人——阿兰·图灵。
这个称为“计算机科学之父”、“人工智能之父”的伟大数学家,同时还是一位同性恋者,以及,化学阉割的牺牲品。
还在剑桥大学读书时,图灵就与著名的同性恋者——经济学家约翰·凯恩斯以及著名小说家福斯特的关系非常好。
1952年1月,某个本该非常浪漫的傍晚,却成了一场悲剧的开端。
图灵在电影院门口遇到了19岁的阿诺德·穆雷,对后者一见倾心并约他到家中过夜。
穆雷却在事后抓住了图灵是同性恋这个把柄,对其进行敲诈。
根据英国1855年的刑法修正案,“男性与男性发生有伤风化的行为”是犯罪。
法院将图灵判为“严重猥亵罪”。
他必须接受一种原创于美国的惩罚方式,也就是“化学阉割”,又称为“荷尔蒙疗法”或抗雄性激素治疗。
图灵被迫接受女性荷尔蒙注射。
接受“治疗”后,他变得暴躁不安,性格更加孤僻。
1954年6月8日清晨,图灵选择了永远沉睡,年仅42岁。
他的床头放着一个被咬了一小口的苹果,一个在剧毒氰化钾中浸泡过的苹果。
半个世纪后,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化学阉割早已不是新鲜事物。
强奸犯的最终处理方法
强奸犯的最终处理方法
强奸犯的最终处理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1. 判刑: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强奸罪可以被判以长期监禁或死刑等刑罚。
判刑的长度视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而定。
2. 临时监禁:强奸犯在审判过程中可能被临时监禁,以确保他们无法继续危害社会或威胁受害人的安全。
3. 电子脚镣:某些国家可以对强奸犯佩戴电子脚镣,以限制他们的行动自由,并确保他们无法接近受害人。
4. 后犯罪监控:强奸犯可能会被指定为性犯罪者,从而需要接受后犯罪监控,包括定期报到、居住地登记等步骤,以确保他们没有机会再次犯罪。
5. 康复计划:在服刑期间,强奸犯可能需要参加康复计划,包括心理辅导、认知行为疗法等,以帮助他们理解并改变自己的行为。
6. 社区审查:在一些情况下,强奸犯可能会被安排进行社区审查,监督他们的活动和行为,以确保他们遵守相关规定并不再危害社会。
请注意,最终处理方法可能因地区、国家法律和司法体系而有所不同。
以上是一
般情况下的处理方法,并不能适用于所有案件。
学校性侵犯案件处置预案
一、总则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学校性侵犯案件,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及时发现和制止性侵犯行为,保护受害学生人身安全。
2. 妥善处理性侵犯案件,确保受害学生合法权益。
3. 强化校园安全管理,预防性侵犯案件的发生。
三、组织机构1. 成立学校性侵犯案件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性侵犯案件的处置工作。
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3. 各部门、各班级设立性侵犯案件信息员,负责收集、报告性侵犯案件信息。
四、处置流程1. 报告与接报(1)学生、教职工或其他人员发现性侵犯案件,应立即向学校性侵犯案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校长报告,启动应急预案。
2. 事发处置(1)保护受害学生:立即将受害学生带离现场,安排心理辅导,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
(2)控制嫌疑人:对嫌疑人进行控制,防止其逃跑或对受害学生造成二次伤害。
(3)现场勘查: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对现场进行勘查,收集证据。
(4)调查取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包括询问受害学生、证人、嫌疑人等。
3. 案件处理(1)对嫌疑人进行审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对受害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协助其恢复正常生活。
(3)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4. 信息发布(1)学校性侵犯案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案件信息。
(2)发布信息时,注意保护受害学生的隐私。
5. 总结与改进(1)对案件进行总结,分析原因,查找漏洞。
(2)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完善预案。
五、宣传教育1. 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2.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3. 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性侵犯案件处置培训,提高教职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六、附则1. 本预案由学校性侵犯案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化学阉割:挥向儿童性侵的利器
化学阉割:挥向儿童性侵的利器儿童,是一个让成年人心生柔软和保护欲的字眼。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成年人都是儿童的守护天使,还有一些分明是鸟人。
这些鸟人,把罪恶的手伸向了无辜而稚嫩的儿童。
根据《临床心理评论》2009年对22个国家的一项研究,从全球范围来看,有19.7%的女童和9.7%的男童遭受过性侵。
儿童性侵发生率最高的是非洲,达33.4%,即每三个儿童就有一个遭受性侵;发生率最低的是欧洲,为9.2%;美洲与亚洲的发生率在10.1%与23.9%之间。
在北美,有15%-25%的女性和5%-15%的男性在童年时遭受过性侵。
受性侵之害的儿童会面临诸多的精神问题,如抑郁、焦虑、进食失调(Eating Disorders)、自尊心低下、精神性身体失调(Somatization)和睡眠障碍(Sleep disturbances)等。
一些儿童会表现出退行性行为如重新开始吮吸拇指和尿床;另一些会表现出异乎寻常的性知识和性兴趣。
受害者可能会退学,会表现出诸多认知和行为上的障碍……花一样的美好童年就这样被罪恶之手扼杀了。
据统计,大部分儿童性侵罪犯是受害者的熟人。
大约三成为儿童的亲属,如兄弟、父亲、叔伯、舅舅、堂兄弟和表兄弟等。
六成左右为家庭的朋友和邻居等。
只有一成罪犯是陌生人。
大部分儿童性侵罪犯是成年男人,实施的对象是女童。
大部分性侵犯罪是恋童癖。
法律对儿童性侵罪犯的主要惩罚是监禁。
美国对这类罪犯还比较宽大,他们的监禁时间不长,还能享受假释。
除了有一条比较狠,有“梅根法”,对有性侵案底的人限制居住和活动范围,并有一个数据库(见2012年6月7日《南方周末》本栏目《美国“梅根法”:性罪犯数据库,人人都可检》)。
问题就来了,这些惩罚还不足以让恋童癖管住自己变态的性欲:儿童性侵罪犯成为累犯的概率很高,高达75%的被判刑者会再次性侵犯儿童!怎么办?化学阉割就此登场。
1996年,美国加州刑法典把化学阉割规定为对儿童性侵的一种惩罚手段,成为美国首个吃螃蟹的州。
强奸罪刑法对性侵犯行为的打击
强奸罪刑法对性侵犯行为的打击强奸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身体权益和人格尊严。
为了有效打击性侵犯行为,各国立法机构都制定了对强奸罪犯的刑事处罚制度。
本文将探讨强奸罪刑法对性侵犯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效果。
一、强奸罪的定义和性质强奸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制实施性交行为,侵犯他人意志的犯罪行为。
强奸罪的性质十分恶劣,不仅是对被害人人身权益的严重侵犯,更是对社会道德和法律底线的挑战。
二、强奸罪的刑法规定不同国家对于强奸罪的刑法规定存在差异,但普遍认同的原则是将其定性为刑事犯罪,并给予相应的刑罚。
在大多数国家,强奸罪的刑罚通常比较严厉,旨在杜绝和惩治这类犯罪行为。
三、强奸罪刑法对性侵犯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奸罪刑法对性侵犯行为的打击力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刑罚严厉:为了打击强奸罪,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刑罚通常较重,以起到威慑作用。
刑罚的产生和执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强奸犯罪的发生率,维护了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2. 司法保护:司法机构对于强奸罪的处理具有相应的保护被害人权益的机制。
例如,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会保护被害人的隐私,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这种司法保护在某种程度上鼓励受害人及时报案,并积极配合调查。
3. 社会关注:对于性侵犯行为,社会的舆论普遍持反对态度。
媒体的曝光和社会组织的呼吁使得公众对于强奸罪产生了高度关注。
这种关注促使立法机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提高对性侵犯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强奸罪刑法对性侵犯行为的效果评估性侵犯是一种社会问题,仅仅依靠刑法对其进行打击是不够的。
然而,强奸罪刑法对性侵犯行为的打击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1. 法律威慑:强奸罪刑法对性侵犯行为的打击有效地起到了威慑作用。
对于潜在的犯罪分子来说,他们对于刑罚的恐惧会使得他们望而却步,避免了一些犯罪行为的发生。
2. 犯罪预防:通过对强奸罪的刑罚和司法保护,有助于鼓励被害人及时报案并协助调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惩罚性侵罪犯的力器“化学阉割”“化学阉割”属于内分泌治疗,又称药物去势。
黄体生成素释放激素(LHRH)可刺激脑垂体释放黄体生成素(LH)。
人工合成的超活性LHRH类似物(LHRH A)可在用药早期刺激脑垂体释放黄体生成素(LH),使脑垂体的LHRH受体下降调节,受体减少,反而抑制了LH的释放,睾酮的产生减少,最终使睾酮下降至去势水平,从而起到与手术去势相似的疗效,称之为药物去势,也是一种标准的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方法,也被一些国家用这种方法打击性犯罪者。
2012年8月26日,韩国政府和新世界党决定制定性犯罪综合对策,包括全面扩大“化学阉割”对象。
所谓化学去势(Androgen Deprivation)治疗法,其实是以雌性激素(女性荷尔蒙)、抗雄性激素(睾丸抑制剂)或性腺刺激激素抑制剂注入罪犯体内,令他失去性冲动,同时不再勃起,令男性独有的人体反应消失。
抗雄激素治疗抗雄激素使用的雄激素拮抗剂与雄激素受体结合,竞争性抑制DHT而发法国前总统萨科奇称可“化学阉割”强奸犯挥作用,有类固醇类和非类固醇类两种。
前者有醋酸氯羟甲烯孕酮(CPA)、甲地孕酮(Megestrol),后者有氟他胺(Flutamide,福至尔(以前称缓退瘤)、康士得(Casodex)、尼鲁米特(Nilutamide)等。
现使用最多的是氟他胺,其剂量为250mg,3次d,主要副作用为乳房女性化、恶心、呕吐等,罕见性欲减退、肝功能异常。
使用过程中应定期复查肝功能。
1945年即有人行睾丸切除加双侧肾上腺切除,以同时消除睾丸和肾上腺的雄激素,即所谓全阻断雄激素治疗前列腺癌。
因并发症多,疗效不好而未被采用。
1983年Labrie等同时采用LHRH A和抗雄激素药物治疗前列腺癌,既用药物去势又用抗雄激素药物阻断肾上腺产生的雄激素,疗效明显优于单种内分泌药物。
副作用药物去势的副作用与手术去势相似。
由于使用LHRHA初期刺激脑垂体释放黄体生成素(LH),睾丸产生更多的睾酮,前列腺癌症状进一步加重,对于已有脊柱转移的患者有脊髓压迫,甚至死亡的可能。
因此对于已有转移病灶,特别是膀胱颈梗阻、脊柱转移的前列腺癌患者,使用LHRH A治疗初期,应提前1周或同时使用抗雄激素药物治疗,以减轻或预防前列腺癌症状加重。
药物去势有这个缺点,而且药物价格昂贵,需长期用药,所以使用受到限制。
国内仅在患者拒绝接受手术去势且经济上又能承受时方才采用。
国际上部分国家开始对有恋童癖的罪犯实行化学阉割,以降低其性欲。
“化学阉割”(chemical castration)始于美国,是对男性强奸罪犯注射一系列雌性荷尔蒙药物使其失去性化学阉割示意图欲,2003年以来一些国家也立法对一些诸如强奸幼女的犯人进行化学阉割。
捷克是欧洲唯一一个对性犯罪者实施阉割的国家,1998年—2008年曾对至少96名罪犯进行过手术阉割。
负责监管行刑过程的捷克精神病专家坚称,这是缓解遭遇极度性紊乱的犯罪者的性冲动的最成功办法。
但反酷刑委员会要求捷克取消这一针对暴力性犯罪者的刑种。
自欧洲理事会反酷刑委员会在2007年宣称阉割手术具有“侵害性、不可挽回性和残害性”后,2009年,越来越多的欧洲国家正在考虑对暴力性犯罪者实施化学阉割——使用荷尔蒙药物抑制性欲。
争论围绕着谁的权力优先展开:是遭遇残酷惩罚的性犯罪者还是期望得到保护的社会。
波兰预计将成为欧盟首个给予法官对一些恋童癖罪犯实施化学阉割权力的国家。
在一名儿童被恋童癖罪犯杀害后,西班牙也在考虑提供化学阉割的计划。
不过一些精神病专家指出,性病理存在于脑中,无法手术治疗。
2010年6月,波兰有关对犯有强奸罪及恋童罪的男性强制施行化学阉割的法律正式生效俄国:对娈童癖惯犯实施化学阉割2012年2月29日克里姆林宫新闻局称,俄总统梅德韦杰夫已签署对娈童癖惯犯实施终身监禁和化学阉割的法律。
国家杜马2月7日通过了这项俄刑法修订案和俄联邦独立法,2012年2月22日联邦委员会批准了这项法案。
俄罗斯国家杜马2012年2月7日通过了这项旨在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惩罚力度的俄刑法修订案和俄联邦独立法,2012年2月22日联邦委员会批准了这项法案。
该法律的参考资料中指出,“联邦法规定对性侵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娈童癖惯犯采取医疗强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药剂预防手段,例如化学阉割”。
2010年6月29日,韩国国会通过“化学阉割法案”,决定对16岁以下的儿童进行性侵犯的性犯罪者实行药物治疗,最长治疗时间长达15年,以根除罪犯的性冲动。
2011年7月开始实施,韩国由此成为亚洲第一个对性犯罪者实施化学阉割的国家。
韩国国会2010年6月29日举行全体会议,通过了“对于以儿童为对象进行性犯罪者,为了防止重犯或习惯犯罪的预防和治疗法案”(又名“化学阉割法案”)。
在29日的投票中,得到147张赞成票、23张反对票、30票弃权,最终获得通过。
根据该法案,韩国将对性侵犯儿童的初犯和再犯者进行“化学阉割”;处罚年龄从25岁减低至19岁;将儿童的定义扩大至16岁。
性侵犯儿童犯人将在出狱前两个月开始“化学阉割”,最长时间为15年。
由于“化学阉割”的用词有损尊严,在法案中“化学阉割”一词被改为“防止性冲动的药物治疗”。
2011年7月24日,韩国政府宣布,对性犯罪的男性实行化学阉割的法律生效。
这是亚洲国家首次引入这一惩治手段。
法律规定,法官可依照案情,对性侵16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成人罪犯处以“化学阉割”,持续时间不超过15年。
“化学阉割”是一种药物控制法,用注射或服用荷尔蒙抑制性冲动,但不会使人丧失性能力。
一名韩国法务部官员告诉韩国《朝鲜日报》记者,新法律实施后,预计每年大约100人将受到“化学阉割”。
[2]2012年5月22日韩国法务部表示,将对一名曾数次强奸女童的罪犯进行化学阉割(又称药物去势),这是韩国2011年7月施行相关法规以来的首例化学阉割。
这名罪犯朴某曾涉嫌强暴女童而入狱,出狱后2个月的2002年8月屡教不改,仍继续对儿童进行性犯罪。
他原本2012年7月将刑满出狱,但被鉴定为患有“娈童症”,于是被指定为化学阉割对象。
[3]2012年8月26日,韩国执政党——新国家党决定将性冲动药物治疗(别名:化学阉割)对象扩大到所有实施性暴力的罪犯。
之前,化学阉割仅限于那些对未满16岁的受害者实施性暴力的人群。
新国家党党性犯罪根绝特委委员长金姬廷表示,若专家诊断罪犯难以遏制性冲动,将不论犯罪性质的轻重,推进修订法案进行化学阉割。
议会代表李汉久称,不仅要在刑罚上加大力度,还将制定包括治疗、看护在内的根本性综合对策。
[1]2012年8月31日韩国全罗南道罗州市一名7岁女童A某在睡梦中被人用被子卷走并受到性侵,经查A某大肠破裂,身体主要部位有5厘米的撕裂伤,这一案件震惊韩国社会。
2012年8月30日下午1点左右,该女童在离自己的家130米处的河边道路上被发现,当时赤裸身体、只盖着被子。
就该事件,当天上午,韩国总统李明博访问了首尔西大门区警察厅,在听取了警察厅长金基用的报告后,向受害者家属表示了慰问,并向韩国国民道歉。
李明博表示,“今后将把加强治安作为国政的最优先课题”。
而就在2012年7月16日,韩国庆尚南道男子金某于当天上午将年仅10岁的小学女生韩某拉到自己家中试图强暴,遭到韩某反抗后,将其杀害掩埋。
连续发生的性侵女童案件,震惊了韩国社会。
韩国民众呼吁政府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预防性犯罪。
2012年9月4日,韩国政府决定扩大性犯罪者化学阉割(性冲动药物治疗)的实施范围。
韩国现行法律规定针对对未满16岁的人实行犯罪的性犯罪者实施药物治疗,而政府此次决定把该法律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对未满19岁的人实行犯罪的的性犯罪者。
2013年1月3日,韩国一名被控性侵5名女童的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处15年有期徒刑、“化学阉割”3年、出狱后带电子脚环20年。
这是韩国法院首次对性犯罪者作出“化学阉割”的裁决。
[4]中国化学阉割在中国实施尚未成熟2012年5月31日赵秉志(中国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表示,“化学阉割”并非新鲜事物,全球有多个国家早已开始实施相关措施。
“化学阉割”虽然在预防犯罪方面被证实有效,但由此带来的人权等方面问题使这一做法在法学界仍存在争议。
赵秉志表示,性惯犯的犯罪行为存在各种复杂成因,中国不会轻易采纳这一做法,但可在今后立法研究上做进一步探讨。
2004年,挪威研究机构进行的一项科研实验,对4名强奸犯实施了“化学阉割”。
当年,生性凶残的吉尔·哈斯塔德是挪威“家喻户晓”的变态强奸犯,被判入狱21年,哈斯塔德声泪俱下地在法庭上表示,自己愿接受“化学阉割”,以“治疗”自己无法克制的性欲。
这个实验是自愿的,没有犯人会因此而受到减刑或其他任何“特别照顾”。
哈斯塔德与另外3名强奸犯进行了6个月的集体治疗后,“化学阉割”的效果比较令人满意,4名强奸犯的强烈性欲得到有效控制。
此外,有很多国家对恋童癖都试图实行强制性“化学阉割”治疗。
有研究显示,“化学阉割”的确有效果。
美国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博士伯林对接受化学阉割的629名性犯罪者进行的追踪调查显示,再次犯罪的比率仅为8%。
“化学阉割”的适用对象限于重犯、累犯。
根据韩国2011年通过的法律,凡是性侵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犯人都可能在出狱前2个月被进行“化学阉割”。
而最长的时间为15年。
美国、丹麦、德国、英国、瑞士、瑞典等国家都有关于“化学阉割”的立法,不过对象一般都是性侵儿童的惯犯。
比如加利福尼亚州是美国第一个对“化学阉割”立法的州,而该州规定是对13岁以下的儿童实施两次以上性侵害的惯犯如果要申请假释的话就需要“化学阉割”。
在许多国家,一个犯人到底该不该被“化学阉割”也需要专家们严格的判断。
除了韩国、波兰等少数国家,别的地方“化学阉割”都是自愿的。
在韩国,“化学阉割”是一个强制性的措施。
而波兰也是如此,2009年9月,波兰议会一致通过法规,对那些强奸近亲或15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罪犯强制“化学阉割”。
2012年3月,摩尔多瓦这个国家也通过了强制性“化学阉割”的法律。
如果犯人不愿意,就不可以对其进行“化学阉割”,但是一旦同意了,就不能后悔。
要是后悔的话,会受到非常严厉的处罚。
“化学阉割”主要就是一种以保护儿童为主的防范措施。
总结起来“化学阉割”有以下三种功能:b] 1.作为一种替代性惩罚。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如果自愿选择了“化学阉割”的话,那么犯人就可以得到“缓刑”或者“减刑”的奖赏。
例如在阿根廷的门多萨省,11名性犯罪分子表示愿意接受药物控制,其中大多数是屡教不改的性惯犯,刑期均在10年以上。
接受药物控制后,这些罪犯得到了缓刑“奖赏”。
2.作为一种治疗手段。
生性凶残的吉尔·哈斯塔德是挪威“家喻户晓”的变态强奸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