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优抚金发放审批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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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属定期生活补助审批表

三属定期生活补助审批表

三属”、复员(病退)军人定期抚恤补助审批表
请;2、复员(病退)军人需附复员证复印件(退伍证和原始病例复印件);3、“三属”需附牺牲(病故)军人证明书复印件。

1、本人书面申请;
2、复员(病退)军人需附复员证复印件(退伍证和原始病例复印件);
3、“三属”需附牺牲(病故)军人证明书复印件。

申请
我叫徐宝伍,身份证号370226************,平度市明村镇前八王埠村人。

我在部队服役期间患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炎
等疾病,退役后病情越来越重,经诊断为慢性萎缩性胃炎,胆汁反流,经常服药,给身体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无法外出打工,无经济收入,特申请定期补助。

申请人:。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信息表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信息表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信息表事项名称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事项编码事项类别行政给付职权类型非行政职权办理类型承诺件是否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办理主体区民政局申请主体退役士兵申请条件当年退出现役士兵数量限制设定依据(【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三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申报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入伍通知书、退伍介绍信等服务表格大武口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审批表收费依据和标准法定期限当年退伍报到,申请自治区、市、区资金,次年8.1发放承诺期限特殊环节事项公示宁夏政务服务网、xx部门网站办理地点大武口区民政局优抚安置办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2668005 266801办理查询在线办理链接在乡复员军人补助发放信息表事项名称在乡复员军人补助发放事项编码事项类别行政给付职权类型非行政职权办理类型承诺件是否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办理主体区民政局申请主体在乡复原老军人申请条件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建国后入伍的老复原军人数量限制设定依据(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修订)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申报材料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等服务表格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定期补助审批表收费依据和标准法定期限在区民政局申请上报民政厅审批承诺期限特殊环节事项公示宁夏政务服务网、xx部门网站办理地点大武口区民政局优抚安置办联系电话 2668001监督电话 2668005办理查询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xx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电话、手机APP客户端、xx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进程。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沪民优发[2014]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4.01.24【实施日期】2013.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沪民优发〔2014〕1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3〕158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精神,现就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13年10月1日起,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具体为:(一)2013年本市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1标准执行。

(二)2013年本市在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2标准执行。

(三)2013年本市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人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3标准执行。

(四)2013年本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4标准执行。

二、从2013年10月1日起,在职(含离退休)烈士遗属定期抚慰金标准调整为400元/月。

三、上述各项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核拨。

附件:1、2013年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表2、2013年上海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3、2013年上海市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人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4、2013年上海市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2014年1月24日附件12013年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表(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民政部令第50号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民政部令第50号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正文:----------------------------------------------------------------------------------------------------------------------------------------------------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第二章残疾等级评定第四条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民政抚恤优待政策公开栏

民政抚恤优待政策公开栏
抚恤补助标准
优待金标准:
1、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元/年;
2、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元/年;
3、“三红”人员优待金标准:元/年;
4、带病退伍军人优待金标准:元/年;
5、在乡三等残疾军人医疗补助金:元/年;
6、荣获军区以上荣誉称号和荣立一等功的军人家属分别奖励优待金:元、元;
7、荣立二等功、三等功、优秀士兵称号的军人家属,分别奖励优待金元、元、元;
民政抚恤优待政策公开栏
抚恤优待对象:
中国人民解决军现役军人(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在乡老红军遗属、襄渝铁路伤残民兵。
抚恤优待补助标准发放办法:
由县会计核算中心从民政帐户划拨到信用社,信用社直发到对象凭证和存折领取。
8、自然增长标准:每人每年元。
残疾军人抚恤标准(从年月日执行)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一级
因战
11200
因公
10800
因病
10440
二级
因战
10080
因公
9600
因病
9200
三级
因战
8960
因公
8400
因病
7800
四级
因战
7280
因公
6600
因病
6000
五级
因战
5600
因公
5040
因病
4560
六级
因战
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标准(2005年1月1日起执行)135元/月
在乡老红军遗属补助标准(2004年月日起执行)元/年
城镇
3600
农村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1.08•【字号】京民优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京民优发〔2014〕15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3〕15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优发〔2004〕207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标准,从2013年10月1日起予以调整。

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在乡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根据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的增长比例予以调整;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依据新的《烈士褒扬条例》精神,在正常调整的基础上适度提高,依据相关规定,部分烈士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金按照普通烈士遗属抚恤金标准的50%发放。

新标准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具体标准见附件2和附件3。

三、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2.2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5万元,新标准从2013年夏秋季征兵开始执行。

四、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调整工作,确保抚恤补助金和优待金发放准确无误,同时要认真做好2013年10月至12月抚恤补助金的补发工作。

执行陕人社发[2013]65号文有关项目审核单xls

执行陕人社发[2013]65号文有关项目审核单xls

经 办 机 构 核 定
账 户 科
审核人:
审核人:
科室负责人:
发放基数是否与本人 上年月平均收入相符
申 报 科
审核人:
科室负责人: 注:抚恤金发放基数形成信息为“是”的,需附相关录入资料。 单位经办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执行陕人社发[2013]65号文有关项目审核单
单位盖章:
单位编号 个人编号 性别 单位名称 姓名 出生时间 社会保障 号码 死亡时间
单数 近期是否更改姓名 或身份证信息
发放基数是否历史数 据录入形成 发放基数是否跨省转 移形成 发放基数是否补缴或 补基数形成
审核人: 审核人:

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晋民字[2008]133号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时间:2009-09-29 09:55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09年10月1日起行)单位:元/年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从2010年10月1日执行)
来源:
优抚安置局时间:
2010-09-19 16:24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我县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本网讯通讯员武志芳赵文玲娄文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和《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一至四级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其中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护理费标准由现行的900元/人·月调整为1080元/人·月;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护理费标准由现行的720元/人·月调整为860元/人·月;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护理费标准由现行的540元/人·月调整为650元/人·月。

目前,县民政局已认真做好了此项经费的测算与下拨,提高标准的护理费近日将及时发放到一至四级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手中。

观音寺街道优抚对象医疗临时补助审批表

观音寺街道优抚对象医疗临时补助审批表

观音寺街道优抚对象医疗临时补助审批表
年月日姓名属别年龄
住址
患何种疾病医疗
单位
医疗
费用
减免
比例个人医药费按比例报销金额
2000元以下的按减免
比例计算2000元—10000元的
报销80%
10000元—30000元的
报销85%
30000—40000元以上的报销90% 40000元以上的报销
95%
医疗补助合计(元)
申请
补助
理由申请人签字:年月日审核领导意见主管领导意见审批领导意见
签字:
年月日签字:
年月日
签字:
年月日
注:本表参照《关于〈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减免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兴民发〔2002〕24号)进行核算。

2010年至2012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2010年至2012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2010年至2012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情况2010年,共发放军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抚恤金3185271元,599人;发放参战参试人员补助463000元,197人;发放革命伤残军人抚恤金1844500元,249人;发放建国前农村老党员生活补助244550元,75人;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1474560元,370人;发放优抚对象提高补助标准10.42万元,619人;共发放死亡丧葬抚恤补助57人,218058元;发放春节期间优抚对象补助30.87万元,1029人。

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三难”350人次,65.9万元,其中生活难206人次,181500元;医疗难119人次,129500元;住房难25人次,348000元,此外还向各镇农村优抚对象发放购买新农合作医疗保险补助17100元。

2011年,共发放军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抚恤金3292405元,579人;发放参战参试人员补助524440元,203人;发放革命伤残军人抚恤金2132524元,259人;发放建国前农村老党员生活补助246670元,68人;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377人,1660191元,4人;发放优抚对象提高补助标准22.453万元,1036人;共发放死亡丧葬抚恤补助41人,147966元;发放3名抗美援朝老战士生活补助4950元;发放一至四季度物价补贴1025人,314262元;发放定额医疗补助1006人,616800元。

春节期间共发放各项春节补助1102人,945360元,其中发放中央下拨春节一次性生活补助1102人,198360元;发放市政府慰问金1034人,361900元;发放春节补助1100人,330000元;其他补助55100元。

解决优抚对象三难人数302人次,728300元,其中生活难190人次,188500元;医疗难80人次,93300元;住房难32人次,446500元。

截止2012年11月,共发放军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抚恤金3191083元,539人;发放参战参试人员补助547220元,202人;发放革命伤残军人抚恤金2177748元,263人;发放建国前农村老党员生活补助226170元,65人次;发放军人军功奖12200元,24人;发放优抚对象提高补助标准27.2万元,992人;发放建国前农村老党员提高补助标准7560元,63人;发放死亡丧葬抚恤补助52人,192459元。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4]3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4]3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1994年2月1日民优发(19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经研究,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现将提高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1994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革命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标准。

此次调整的在乡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是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原则,参照1992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制定的。

二、三等伤残抚恤标准参照特等抚恤标准按一定比例递减。

职工工资高于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要在全国统一标准基础上制定当地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有的地区已这样做),以确保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

新的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见附件一。

二、从1994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其基本标准,在1993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新的“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见附件二。

三、从1994年7月1日起,调整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具体标准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1992年7月1日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60元、30元;红军失散人员在1993年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3.01.21•【文号】财社[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优抚安置,健康促进正文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3年1月21日附件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部分参战退役人员等。

第三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医疗补助资金,各地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的医疗补助资金。

第四条医疗补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医疗保障”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项下。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加大医疗补助资金投入力度。

2013年最新抚恤金发放标准

2013年最新抚恤金发放标准

2013年最新抚恤金发放标准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发布时间:2013-8-2 7:41:00 阅读次数:822978次作者:张士谦我要评论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参考2013年上年度即2012年劳动保险数据,计算的赔偿数额即为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主要参考法律、法规、规章法律:《社会保险法》;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或通知等。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三)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优待金和优抚款问题的复函-厅办函[1997]271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优待金和优抚款问题的复函-厅办函[1997]271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优待金和优抚款问题的复函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优待金和优抚款问题的复函(厅办函[1997]271号1997年10月10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你院1997年9月16日来函收悉。

关于优待款和优待金的有关问题,现函复如下:优抚款,严格讲,就是优抚事业经费。

一是由我国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逐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支出的,由民政部门用于抚恤、补助对象的抚恤经费(包括:牺牲病故军人和国家机关死亡人员及伤残军人的抚恤费、在乡的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和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费),具有直线消费性和不增值性的特点。

对其使用范围,国家明确规定,必须专款专用。

二是与其他事业费相同性质的用于兴建、维修、改造优抚医院和光荣院等发展优抚事业的经费。

我们在工作中,也常常把通过各种渠道(如:群众捐赠、社会统筹、各界募集)筹集的一切用于优抚工作的经费,统称为优抚款。

优待金是通过社会统筹筹集的,也属于这一类。

但这是工作中的习惯说法,尚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

这类习惯上所说的优抚款与《刑法》所称的“优抚款”性质不同。

我国《刑法》于1979年公布实施,该法涉及优抚款的规定条款至今未变,没有增加新的内容。

而优待金是1986年在全国正式确定并实行的。

它的性质和抚恤经费不同,是采取群众统筹的办法筹集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若干种群众社会统筹费用中的一种。

群众社会统筹费用的使用范围比较宽,可以用于乡村办学、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五保户供养等,优抚也是其中的一项。

我们理解,优待金和其他群众统筹费用的筹集方式、管理使用方式,性质是一致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审批表(新办)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审批表(新办)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审批表
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
时间
职务
单位
月基本工资或
月基本退休费
死亡时间与原因
安葬方式
遗属负责
人姓名
与死者关系
现在住址
所在
单位
意见
年月日
编制
部门意见Βιβλιοθήκη 年月日审批意见
年月日
核发
金额
丧葬费
根据湘人社发〔2013〕86号文件,发放丧葬费仟元整(¥:)。



根据湘民发〔2012〕1号文件规定,支付一次性抚恤金万仟佰拾元整(¥:)。
遗属
补助
对象
姓名
关系
出生年月
户口
月补助金额
起止日期
注:本表一式四份,一份存审批机关,一份送财政,一份存本单位,一份存档。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8•【字号】南府发[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5月28日南宁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户籍在本市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现役军人家属,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和本办法,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市、县(区)民政部门分别是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凡在我市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均应依照本办法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原则。

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军人抚恤优待事业纳入社会和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使抚恤优待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五条军人抚恤优待经费,除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予以补助外,其余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担。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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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峪乡
2014年第3季度优抚对象定补抚恤金、门诊补助:肆万柒仟肆佰壹拾捌元柒角整(小写:47418.70元)

上峪乡
2013年第4季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及电费补贴:壹拾捌万零壹佰伍拾叁元陆角整(小写:180153.60元)
上峪乡
2014年第2季度烈士子女生活补贴:俩仟柒佰叁拾元整(小写:2730.00元)
上峪乡
2014年第3季度农村五保供养金(分散供养):壹万叁仟叁佰壹拾元整(小写:13310.元)
上峪乡
2014年第3季度60岁以上退伍军人补贴:叁仟壹佰贰拾元整(小写:3120.00元)
2011年上峪乡
农村现役军人优待金发放金额共计叁仟贰佰元整
(小写:3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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