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手工个人汇款业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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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汇款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汇款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汇款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89.07.06•【文号】[89]工银发字第114号•【施行日期】1989.07.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汇款暂行办法(1989年7月6日<89>工银发字第114号)为了做好外汇汇款,更好地为国内外客户服务,制定本办法。

一、汇款的对象、条件和种类(一)凡国内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个人,均可向已开办外汇业务的当地工商银行申请办理外汇汇出汇款。

(二)凡国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个人以及海外华侨将其资金汇到国内来,均可委托已开办外汇业务的各地工商银行解付。

(三)汇款人办理汇出汇款时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向银行提供有关批准和证明文件。

(四)汇款方式有三种:电汇、信汇和票汇。

(五)各项费用按收费标准收取。

二、汇出汇款(一)汇出汇款的申请1.汇款人委托我行办理汇出汇款时须填具汇款申请书,这是银行办理汇出汇款的基本依据,也是汇款人和银行之间的责任契约。

2.汇款人须将汇款申请书书写清楚(最好用英文打字,港澳地区可以使用中文),注明汇款方式,汇款金额(包括外币符号),汇款人的名称、地址,收款人名称、地址(包括国名、城市名等),如收入帐户,须注明开户行的全称、地址、帐号、户名。

如有附言,亦须填明。

此外,还应注明有关国外费用由谁负担。

3.外商投资企业从其存款户中支付货款汇往境外时,可到银行直接申请,并交验进口发票,提单或其他证件。

如属预付货款,不能提供以上证件,应事先报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待进口后,再办理进口核销手续,如汇款超出正常的业务范围(如利润汇出、资本转移、境外机构所需经费及企业清理后外方投资者分得资本等)均应先报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再向银行提出申请。

(二)汇款前银行应认真审查1.汇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提供有关批准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银发[1994]155号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银发[1994]155号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4年8月15日工银发〔1994〕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实行资产风险管理,是我行向商业银行转变的一项重要改革,势在必行。

但由于这项改革既关系到银行内部机制的改革,又涉及到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所以实施本办法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必须循序渐进,分步推行。

在1994--1995年本办法的适应期内,各分行应将风险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大力推行抵押、担保贷款,建立健全贷款审批机制和严格控制非贷款资产风险等方面。

关于企业风险等级评定,在今年内各分行可先选择10%的开户企业进行试点,明年再将评级试点面适当扩大。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商业银行实行风险管理的要求,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合银行经营机制改革和企业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风险管理的主要目的和基本任务是:正确识别和认定资产的经营风险,建立并强化风险的防范、控制和清收、补偿机制,降低资产风险,减少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

第三条资产风险管理遵循量化管理、防范为主、努力转化、及时补偿的原则。

对增量重在风险的事前防范;对存量重在风险的转移消化;对已有损失重在及时补偿。

《中国工商银行综合业务会计核算管理制度——业务操作篇(试行稿)》

《中国工商银行综合业务会计核算管理制度——业务操作篇(试行稿)》

第一部分业务基础知识第一章全功能银行系统(NOVA)简介全功能银行系统.......(NOVA)是我行在综合业务系统(CB2000)基础上,为进一步整合应用系统布局,改善网络体系结构,规范业务处理模式,提高系统运行效率而设计开发的,集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分析决策于一体的全功能、综合性业务处理系统。

第一节系统组成全功能银行系统由若干个系统组成,每个系统又由一个或多个应用组成。

系统和应用的数量,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减。

各系统、应用之间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关联。

一、核心银行系统(CBANK)核心银行系统......是集对公业务、个人业务、国际业务、银行卡为一体的业务处理系统,是全功能银行系统的核心。

该系统由客户信息(F-CIS)、会计核算(F-NASE)、财务管理(F-FMAS)、出纳管理(F-TMAS)、个人金融业务(F-PRAS)、理财金账户(F-PIAS)、个人贷款综合账户(F-PILAS)、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F-HACS)、个人住房贷款(F-PHL)、银行卡业务(F-BCAS)、综合业务批量处理(F-CBBS)、代理业务(F-BABS)、主机历史数据清理(F-MHDM)、应付未付利息计提(F-BAFS)、外汇汇款暨清算(F-RFC)、实时清算(F-RTCS)、外围主控(F-PECE)等17个应用组成。

二、其他系统除核心银行系统外,全功能银行系统还包括以下几个系统:(一)柜面服务系统(CSS),由终端脚本(F-TSAS)、字符终端仿真(F-CITE)、理财终端(F-FATE)等应用组成。

(二)中间业务系统(MAPS),中间业务平台(F-MAPS)、跨行支付(F-IBPS)、实时票据监控(F-BCAF)、代理保险(F-IAAS)、代理网通(F-CACNC)、外汇账户管理(F-FEAM)、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处理(F-HACS)、代理财政支付(F-FPA)等应用组成。

(三)自助设备服务系统(SHPS),由综合前臵平台(F-BIFS)、自动柜员机(F-ATMC)、销售终端(F-POS)等应用组成。

工商银行个人外汇交易规则说明

工商银行个人外汇交易规则说明

工商银行个人外汇交易规则说明个人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外汇买卖网上交易操作指南》客户自己用电脑操作,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外汇买卖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外汇买卖。

第一条电话交易定义个人外汇买卖电话交易,是指个人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规定的交易时间内,使用音频电话机,按照我行个人外汇买卖指南,由客户自己按键操作,通过个人外汇买卖电话交易系统进行的外汇买卖。

第二条网上交易定义个人外汇买卖网上交易,是指个人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规定的交易时间内,登陆Internet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外汇买卖网上交易操作指南》,由客户自己利用电脑操作,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外汇买卖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的外汇买卖。

第三条报价我行根据国际外汇市场即时行情进行报价。

因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汇率经常处于剧烈波动之中,所以客户应充分认识到外汇投资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第四条开立交易帐号客户进行个人外汇交易电话及网上交易前,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外币储蓄所开立《活期一本通存折》,填写《电话银行开户(注册)申请表》,申请电话银行的专用编号,并预留密码,即可进行电话交易或网上交易。

第五条密码的修改电话及网上银行专用密码由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客户可随时通过我行的电话银行系统或网上银行系统对自己的密码进行更改。

只有密码输入正确,才能打开帐户进行操作。

凡因客户自己泄露密码而造成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六条网上交易安全及时滞性客户应充分认识到Internet公共网络的安全性问题。

凡因客户过失,如登陆我行网上交易系统未及时退出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网上交易具有时滞性及交易中断性的特点,因此,客户须在交易前后经常核对帐户余额。

第七条熟悉电话交易操作指南客户进行个人外汇买卖电话交易,必须熟知《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外汇买卖电话交易操作指南》,并严格按照《操作指南》使用电话交易系统;若因输入错误而造成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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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业务处理
十一、个人跨境人民币汇出款处理流程: (一)登录 “个人系统”查询付款人年度可汇出额度,付款人须提供有效身 份证件的原件以供我行查询汇出额度,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在 “个人系统”中的可汇出额度查询结果应留底备查。如付款人委托他人代办的, 应同时提供委托人和办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留底备查。 (二)对于在付款人年度可付款额度内的人民币汇款,按照《个人跨境人民币 汇款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要求在“个人系统“录入相关业务信息,完成后 根据付款人提交的汇款申请书予以直接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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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管理要求
十二、办理业务后,应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国际收支申报和 RCPMIS数据报送工作,其中RCPMIS数据报送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于境内居民的个人跨境人民币汇入/汇出款业务,须逐笔报送人民币 跨境收入/支付业务信息,但报送信息前无需向人行申请RCPMIS激活居民信息 。 (二)对于境外非居民的个人跨境人民币汇入/汇出款业务,无须报送人民币 跨境收入/支付业务信息,仅需报送境外非居民境内人民币账户余额信息(我 行已实现系统自动报送)。 十三、经办行受理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应在相关资料原件上加注汇款金额, 按照我行相关管理要求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3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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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一、为促进我行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规范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根据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操作 指引》制定,如有变化则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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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介绍
三、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适用于“境内居民个人”和“境外(含香港、澳门和 台湾地区)非居民个人”。 四、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分为“跨境汇入业务”和“跨境汇出业务”。 五、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仅限于经常项目汇款业务,对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境 内个人,其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不纳入本管理办法。

工商银行个人外汇特殊业务处置制度

工商银行个人外汇特殊业务处置制度

工商银行个人外汇特殊业务处置制度
工商银行个人外汇特殊业务处置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业务:该业务允许汇款人在工行境外机构办理向境内的外汇汇
入汇款时,将所汇外币款项结成人民币,以人民币形式解付收款人。

这是“电汇汇入汇款”的一种特殊情况,其特色优势在于汇款人汇出的资金为外币,但收款人入账的金额为人民币。

此外,这项业务的收款人在国内工商银行网点开有账户,可以第一时间收到以人民币入账的境外汇款。

2.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业务:这是国际收支中涉及的交易项目,包括货物、服务、收
益及经常转移,以及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如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

3.个人外汇委托代办业务:年度便利化额度内的个人外汇业务可以委托近亲属代办,
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个人外汇业务也可以委托他人(含近亲属)代办。

近亲属代办无需提供委托书。

需要注意的是,表哥、堂哥并不属于近亲属。

在办理业务时,银行会要求提供包括户口本或结婚证或出生证等证明材料来证明近亲属关系,在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时,可以提供近亲属关系承诺函替代。

此外,如遇到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工商银行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境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以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

《中国工商银行综合业务会计核算管理制度——业务操作篇(试行稿)》

《中国工商银行综合业务会计核算管理制度——业务操作篇(试行稿)》

第一部分业务基础知识第一章全功能银行系统(NOVA)简介全功能银行系统.......(NOVA)是我行在综合业务系统(CB2000)基础上,为进一步整合应用系统布局,改善网络体系结构,规范业务处理模式,提高系统运行效率而设计开发的,集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分析决策于一体的全功能、综合性业务处理系统。

第一节系统组成全功能银行系统由若干个系统组成,每个系统又由一个或多个应用组成。

系统和应用的数量,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减。

各系统、应用之间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关联。

一、核心银行系统(CBANK)核心银行系统......是集对公业务、个人业务、国际业务、银行卡为一体的业务处理系统,是全功能银行系统的核心。

该系统由客户信息(F-CIS)、会计核算(F-NASE)、财务管理(F-FMAS)、出纳管理(F-TMAS)、个人金融业务(F-PRAS)、理财金账户(F-PIAS)、个人贷款综合账户(F-PILAS)、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F-HACS)、个人住房贷款(F-PHL)、银行卡业务(F-BCAS)、综合业务批量处理(F-CBBS)、代理业务(F-BABS)、主机历史数据清理(F-MHDM)、应付未付利息计提(F-BAFS)、外汇汇款暨清算(F-RFC)、实时清算(F-RTCS)、外围主控(F-PECE)等17个应用组成。

二、其他系统除核心银行系统外,全功能银行系统还包括以下几个系统:(一)柜面服务系统(CSS),由终端脚本(F-TSAS)、字符终端仿真(F-CITE)、理财终端(F-FATE)等应用组成。

(二)中间业务系统(MAPS),中间业务平台(F-MAPS)、跨行支付(F-IBPS)、实时票据监控(F-BCAF)、代理保险(F-IAAS)、代理网通(F-CACNC)、外汇账户管理(F-FEAM)、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处理(F-HACS)、代理财政支付(F-FPA)等应用组成。

(三)自助设备服务系统(SHPS),由综合前置平台(F-BIFS)、自动柜员机(F-ATMC)、销售终端(F-POS)等应用组成。

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体经济户、个人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体经济户、个人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体经济户、个人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4.05.03•【文号】工银会字[1994]30号•【施行日期】1994.05.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体经济户、个人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5月3日工银会字〔1994〕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会计处,计划单列市分行会计处:自1986年人、工、农三总行下发了《关于推行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的基本规定》后,去年在部分城市行又重点推行了个人支票,从而使这项业务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与个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很不适应,目前仍有80--90%的个体经济户在银行没有开立结算帐户。

主要原因是:银行方面还没有意识到做好个体经济户开户结算工作的重要意义,怕得不偿失,怕承担风险;个体经济户方面一是怕露富;二是怕缴税;三是金融知识缺乏。

针对个体户结算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个体户开户结算工作,总行先后两次在深圳和武汉召集部分行会计负责人会计专题研究,在此基础上,总行拟定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体经济户、个人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一并贯彻。

一、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加强对个体户结算工作的组织领导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私营和个体经济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但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一样,都是我们金融业服务的主要对象,也是我们吸存的重要来源。

目前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户具有很大的存款潜力,也越来越成为各金融机构吸存的竞争对象,城市其他金融机构由于在利率和取现上比较灵活,竞争比工商银行有优势,而我行只能通过良好的转帐结算服务来争取个体户存款。

因此,各行处特别是试点行处一定要认清这一形势,充分认识搞好个人结算以及推行个人支票对争取个体户存款的作用,克服怕麻烦、怕担风险的思想顾虑,要加强领导,做好试行和推行的组织管理工作,切切实实把个人结算业务办好。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第2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贷款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88.04.11•【文号】•【施行日期】1988.04.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贷款暂行办法(1988年4月11日中国工商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做好外汇贷款,促进利用外资和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增加出口创汇,加快四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使用范围第二条贷款的对象。

经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能直接或间接创汇,并具备贷款条件和按期偿还外汇能力的国营、集体、外商投资企业和其它经济实体。

第三条贷款的使用范围:一、引进先进适用的技术、设备、材料,扩大出口商品的生产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包装装潢。

二、进口国内短缺的原材料、辅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成品出口。

三、支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支持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对外承包工程,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发展业务中所需的外汇资金。

四、发展交通运输、旅游、文化、科技、卫生、公用等事业。

第三章贷款的条件第四条使用外汇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贷款项目必须按程序上报,经过批准并纳入计划。

对于限额以上的项目,要由国家计、经委审批并纳入技术改造计划;限额以下的项目,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经委审批并纳入技术改造计划。

二、国内配套的设备等要落实。

利用外汇贷款进口国外设备的项目,国内配套设备、厂房、水电、燃料、动力、原辅材料、劳动力、技术力量和人民币资金等都要做出具体安排,并经有关主管部门综合平衡,逐项落实,以保证进口设备到货后,即可安装投产,形成生产能力。

进口原、辅材料加工后出口的项目,国内加工单位要有足够的生产能力,产品在国际上要有销路。

三、使用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要好。

贷款项目要符合花钱少、收益大、创汇高、还款及时的要求。

四、还款确有保证。

中国工商银行各项外汇业务收费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各项外汇业务收费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各项外汇业务收费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89.02.28•【文号】[89]工银发字第32号•【施行日期】1989.06.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各项外汇业务收费暂行办法(1989年2月28日(89)工银发字第32号)为做好各项外汇业务的合理收费,根据经济核算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原则(一)凡客户通过我行办理各项外汇业务,我行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其收取费用。

(二)收费标准应以能补偿银行办理该项业务的开支成本,并有合理的利润为原则。

(三)费用应根据不同的业务内容分别收取外币或人民币。

对于垫付外汇资金的利息、国外银行向我收取的外币费用、原币帐户项下应收的费用以及其他以外币垫付的费用,应收取外币,其他费用则收取人民币。

(四)在办理一笔外汇业务的过程中,如发生二项或二项以上的费用,应分别按收费标准累计算收。

二、收费标准(一)凡通过我行办理外汇收、付、结算,应按下列标准收费:1.结汇手续费,凡企业单位、机关、团体或个人按照国家管汇规定,将所得的外汇售给我行,或向我行申请购买外汇,我行办理结汇时,买入外汇(包括外钞,下同)按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买入价折算、卖出外汇按卖出价折算,不收结汇手续费。

外汇人民币按一比一结汇,因无买卖差价,银行按结汇的人民币金额,收取2.5‰的结汇手续费。

2.原币结算手续费,凡企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收入的外汇经批准或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原币专户存储的(包括外汇贷款帐户),当收入原币帐户时,我行不收手续费,但以原币现钞存入时,则应通过人民币按“钞买/汇卖”折算。

3.同一种外币存款的外汇户支取外币现钞,不需经过汇买钞卖,直接按一比一支付外币现钞,免收手续费。

外汇现钞户凡属按规定汇出境外,不再套汇,采取收取手续费的办法:美元、英镑、西德马克、加拿大元四种货币按金额折成人民币收取3‰的人民币手续费;日元、荷兰盾、瑞士法郎按金额折成人民币收取4‰的人民币手续费;金融比利时法郎和法国法郎按金额折成人民币收取5‰的人民币手续费;港币按金额折成人民币收取1.5‰的人民币手续费;手续费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元。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8.09.30•【文号】工银发[1998]185号•【施行日期】1998.09.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1998年9月30日工银发〔1998〕185号)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制定〈结汇、售汇及付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1998〕9号)精神,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可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最新文件有关规定,编制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当地外汇管理局备案。

附:中国工商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试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部分结汇操作规程结汇是指银行按一定人民币汇率买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外汇,并支付相应的人民币的外汇业务。

我国现行的结汇原则是:银行对境内机构的外汇收入必须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外汇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贸易项下结汇(一)出口收汇类型及结汇操作我行各级经营外汇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在确认出口单位的外汇收入为直接从境外收入的出口货款后,依照以下分类情况办理结汇或进入该单位的外汇结算账户的入账手续,并出具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1.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收汇以及以跟单信用证、保函或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出口收汇的结汇。

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
(二)香港、澳门地区向境内居民的人民币汇款以及境外其余地区向境内的人 民币汇款,境内收款人实行每人每天8万元的最高汇款限额。
第三章 汇款额度
八、个人跨境人民币汇出业务遵循年度限额管理原则,境内付款人实行每人每 年30万元的最高汇款限额。
九、个人跨境人民币汇入/汇出额度根据收款人/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确 定,其中: (一)境内居民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 身份证件”; (二)香港、澳门居民须提供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须提供来往大陆通行 证 (三)境外其他地区居民须提供护照。
第四章 业务处理
十一、个人跨境人民币汇出款处理流程: (四)境外非居民个人跨境汇出款超过年度限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 下证明材料办理: 1、境外汇入未使用的人民币作原路退回:人民币账户收支情况证明; 2、境内取得的自有房产出租收入:自有房产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房管部门备案 的房产出租合同、完税证明。 3、境内取得其他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有交易金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完 税证明。
第六章 附则
十七、本管理办法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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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演讲完毕 谢谢观看
六、我行辖内支行网点凡符合以下条件都可办理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
(一)具备跨境人民币汇款功能;
(二)配备“广东省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系统”(人民银行为满足商业银 行对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信息的查询、录入、采集和统计监测等管理需要,特 别研发的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系统”);
(三)能够满足RCPMIS数据报送和国际收支申理业务后,应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国际收支申报和 RCPMIS数据报送工作,其中RCPMIS数据报送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于境内居民的个人跨境人民币汇入/汇出款业务,须逐笔报送人民币 跨境收入/支付业务信息,但报送信息前无需向人行申请RCPMIS激活居民信息 。 (二)对于境外非居民的个人跨境人民币汇入/汇出款业务,无须报送人民币 跨境收入/支付业务信息,仅需报送境外非居民境内人民币账户余额信息(我 行已实现系统自动报送)。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工银发[1998]226号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工银发[1998]226号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暂行规定》的通知(1998年12月21日工银发〔1998〕226号)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直属学院: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行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安全、有效、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银行内部控制是一种自律行为,是为实现经营目标、防范风险,对内部机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经营活动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牵制和控制的方法、措施、程序的总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工商银行所辖各级经营机构、管理部门及全体员工,所称业务包括本、外币业务。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结构和要求第四条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在全行建立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具体如下:一、保证法律法规、金融规章的贯彻落实;二、保证全行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三、预防各类违法、违规及违章行为,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四、保证会计记录、信息资料的真实性,保证及时提供可靠的财务会计报告;五、保障内部授权、授信责任的全面落实及相关责任人员履行其职责。

第五条全行要按照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完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

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规范和管理这一业务,提高汇款流程的便捷性和安全性,制定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二、定义和范围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是指个人客户将人民币以跨境汇款的方式转移到境外的行为。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申请及审批流程1. 申请流程个人客户在进行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前,需向所在金融机构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身份证件、汇款金额和目的以及收款人信息等。

2. 审批流程金融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进行严格的实名认证和资金合规性审查。

一旦审批通过,即可进行跨境人民币汇款。

四、限额管理为了防范洗钱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根据相关规定,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应设定限额管理。

具体限额将根据个人客户的身份和需求进行分类,并在规定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操作。

五、费用及费用支付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涉及到一定的费用,在进行汇款时,个人客户需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手续费的具体标准将由金融机构自行设定,并在公示后执行。

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通过扣款、转账等方式进行。

六、资金安全保障金融机构在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加密技术、有效的身份验证、实时监测和风险预警等方面的措施。

七、监督和执法为了保证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的合规运行,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力度。

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追责。

八、附则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修订。

任何未尽事宜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总结: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促进个人汇款业务的发展,提高汇款流程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个人客户的资金安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管理】工商银行NRA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管理】工商银行NRA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关键字】管理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防范业务处理风险,总行制定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工银办发〔2009〕816号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使用3007、3065交易开立NRA外汇账户时,“NRA账户标志”应选择“1-NRA账户”。

根据外汇管理局有关要求,总行将在18个月内(自实现在NRA外汇账户账号前标注“NRA”的系统改造工作。

二、各行办理NRA外汇账户相关业务时,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向外汇管理局报送NRA外汇账户开户、余额和收支明细信息的工作暂不开展,具体实施时间总行将另行通知。

三、各行应积极与我行境外分支机构内外联动,对于注册地在境外分支机构所属国家或地区的客户,应由境外分支机构提供开户代理审核服务。

境外分支机构可根据代理审核服务内容,适当收取相关费用。

四、使用支付密码器办理NRA外汇账户支付结算业务需对《境外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申请书》进行增加凭证编号等方面的式样调整,具体调整时间总行将另行通知。

1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二○○九年十(此件发至二级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ON-RESIDENT ACCOUNT,以下简称NRA外汇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2号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9]85号)和《中国工商银行会计核算规程》(工银办发[2009]112号)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机构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包括:(一)境外注册企业,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

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
一、概述
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是指个人通过金融机构将人民币汇往境外的行为。

为了规范和管理这一业务,制定了以下管理办法。

二、资格要求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进行跨境人民币汇款:
1. 具有中国国籍;
2. 年满18周岁;
3. 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三、汇款限额
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的限额为人民币50万以上,需在合规范围内操作。

四、汇款用途
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需说明清晰的汇款用途,不能用于违规用途。

五、操作流程
1. 个人前往指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
2. 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3. 核对汇款信息并确认;
4. 缴纳相关手续费;
5. 等待汇款到账并查看汇款信息。

六、风险提示
1. 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谨慎操作;
2. 注意汇款资金用途,避免违规行为;
3. 如有疑问可咨询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七、违规处理
如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存在违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理,并承担相
应责任。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以上为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希望广大用户遵守规定,合规使用跨境人民币汇款服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07-01-05 文号:汇发[2007]1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打印]---------------------------------------------------------------------------------------------------------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OO七年一月五日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6.05.24•【文号】•【施行日期】1996.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1996年5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新修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简称会计基本制度,下同)已经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批准,现印发各分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行要充分认识执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重要性。

修订后的会计基本制度是根据《会计法》、《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由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制定的。

会计基本制度是规范全行会计工作,全面贯彻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经营管理原则,准确、及时、完整、真实办理各项业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稽核和检查会计工作的标准,贯彻执行会计基本制度是规范和约束全行经营核算的重要措施。

各行必须加强领导,部门之间相互支持、协作配合,全面落实会计基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二、贯彻执行会计基本制度必须与贯彻执行朱镕基副总理对会计工作“约法三章”的要求相结合。

朱镕基副总理对会计工作的“约法三章”是会计工作的指导方针,必须长期坚持,并且通过执行会计基本制度使“约法三章”制度化。

(一)认真执行会计基本制度规定的真实性原则。

要严格遵循《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帐册外另立会计帐册”的规定;严格遵循《会计法》关于“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的规定,依据合法凭证正确使用会计科目登记帐簿,根据帐簿填制会计报表,保证会计报表的正确真实。

严禁滥用会计科目,任何人不准强令会计人员违反真实性原则调帐改表。

(二)各行应按会计基本制度要求尽快完善会计核算监督体系。

年末前建立健全会计事后监督机构并配齐人员;完善总会计坐班制,按规定应配备总会计的对外营业机构要及时配齐到位;尽快任命并配齐会计检查员,加强会计专业内部监控制度建设,督促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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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手工个人汇款业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支付结算
【发文字号】工银发[2001]84号
【发布部门】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日期】2001.03.23
【实施日期】2001.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手工个人汇款业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3月23日工银发[2001]8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手工办理储蓄个人汇款业务(以下简称“手工个人汇款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风险,依据《储蓄管理条例》、《支付结算办法》、《中国工商银行资金汇划清算会计核算办法》和《中国工商银行储蓄会计出纳核算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手工个人汇款业务是指汇款人到工商银行指定的个人金融业务网点
(以下简称“营业网点”),委托其将款项汇往异地工商银行活期储蓄账户的个人汇款业务。

第三条营业网点采取人工跑单的方法办理手工个人汇款业务,即发报行营业网点当日将汇款凭证集中,日终(节假日顺延)由人工将汇款凭证送往管辖行会计部门,次日会计部门通过资金汇划系统将款项划到汇款人指定的异地工商银行活期储蓄账户。

第四条办理手工个人汇款业务的营业网点必须是管理完善、员工素质高、业务量大、离对公网点较近,并经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批准的营业网点。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经办手工个人汇款业务的营业网点是该业务的发生行,负责该业务的查询、查复和核对落实工作。

第六条汇款人办理手工个人汇款业务时,须向银行营业网点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凭护照、居住证)、收款人姓名、所在城市名称及异地收款人活期储蓄账户账号(含城市号),发报行将所汇款项由会计结算部门通过资金汇划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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