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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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规范(GB_T50291-1999)

房地产估价规范(GB_T50291-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 GB/T50291一1999(1999年6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 GB/T50291一1999(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总则1.0.1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做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房地产估价活动。

1.0.3房地产估价应独立、客观、公正.1.0.4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术语2.0.1房地产real estate,real property 土地、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2.0.2房地产估价real estate appraisal,property valuation 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0.3估价对象subject property 一个具体估价项目中需要估价的房地产。

2.0. 4估价目的appraisal purpose 估价结果的期望用途。

2.0.5估价时点appraisal date,date of Value 估价结果对应的日期.2.0.6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value 某种估价目的的特定条件下形成的正常价格。

2.0.7公开市场open market 在该市场上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并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不具有排它性.2.0.8公开市场价值open market value 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格。

房地产估价规范全文

房地产估价规范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Code for Real Estate AppraisalGB/T 50291—1999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北京前言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和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建房市函字[1996]第40号《关于委托制订“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规程”的函》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会同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等十个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建设部以建标[1999]48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开展房地产估价工作以来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同时收集、分析、研究、参考了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主要国家和香港、台湾地区以及国际评估标准委员会(IVSC)的有关标准和理论研究成果。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负责。

在使用过程中,各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和有关单位、人员应积极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寄往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邮政编码:100835),以供修订时参考。

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主编单位: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

参编单位: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华中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北京大学不动产研究鉴定中心、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上海市房地产评估中心、深圳市物业估价所等。

本规范编制的主要起草人员:柴强、廖俊平、艾建国、沈建忠、陆克华、刘锦红、刘洪玉、冯长春、杨于北、杨国诚、沈彦京、康小芸、田耀东。

房地产估价规范(GB_T50291-1999)

房地产估价规范(GB_T50291-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 GB/T50291一1999(1999年6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 GB/T50291一1999(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总则1.0.1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做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房地产估价活动。

1.0.3房地产估价应独立、客观、公正。

1.0.4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术语2.0.1房地产real estate,real property 土地、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2.0.2房地产估价real estate appraisal,property valuation 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0.3估价对象subject property 一个具体估价项目中需要估价的房地产。

2.0. 4估价目的appraisal purpose 估价结果的期望用途。

2.0.5估价时点appraisal date,date of Value 估价结果对应的日期。

2.0.6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value 某种估价目的的特定条件下形成的正常价格。

2.0.7公开市场open market 在该市场上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并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不具有排它性。

2.0.8公开市场价值open market value 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格。

房地产估价规范

房地产估价规范

房地产估价规范
房地产估价规范是指在房地产估价过程中,遵循的一套准则和规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房地产估价规范:
1. 《房地产估价通用规范》:该规范是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基本规范,用于指导房地产估价工作的实施。

2. 《房地产估价报告编制与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规定》:该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报告的内容、编制流程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还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3. 《房地产估价师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房地产估价师的培训、考试、职业道德等要求,确保从业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

4. 《国际估价准则》(IVS):该准则是国际房地产估价行业的通用准则,被广泛应用于全球范围内的房地产估价工作。

除了以上规范,不同地区和国家还可能有各自的房地产估
价规范,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进行制定和执行。

这些规范旨在提高房地产估价的准确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各方利益。

房地产估价规范

房地产估价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Code for Real Estate Appraisal GB/T 50291-1999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北京前言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和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建房市函字[1996]第40号《关于委托制订"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规程"的函》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会同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等十个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建设部以建标[1999]48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开展房地产估价工作以来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同时收集、分析、研究、参考了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主要国家和香港、台湾地区以及国际评估标准委员会<IVSC)的有关标准和理论研究成果。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负责。

在使用过程中,各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和有关单位、人员应积极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寄往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邮政编码:100 835),以供修订时参考。

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主编单位: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

参编单位: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华中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北京大学不动产研究鉴定中心、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上海市房地产评估中心、深圳市物业估价所等。

本规范编制的主要起草人员:柴强、廖俊平、艾建国、沈建忠、陆克华、刘锦红、刘洪玉、冯长春、杨于北、杨国诚、沈彦京、康小芸、田耀东。

我国房地产估价规范(doc 21页)_New

我国房地产估价规范(doc 21页)_New

我国房地产估价规范(doc 2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Code for Real Estate Appraisal GB/T 50291-1999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北京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负责。

在使用过程中,各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和有关单位、人员应积极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寄往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邮政编码:100835),以供修订时参考。

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主编单位: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

参编单位: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华中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北京大学不动产研究鉴定中心、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上海市房地产评估中心、深圳市物业估价所等。

本规范编制的主要起草人员:柴强、廖俊平、艾建国、沈建忠、陆克华、刘锦红、刘洪玉、冯长春、杨于北、杨国诚、沈彦京、康小芸、田耀东。

目次1 总则52 术语53 估价原则34 估价程序45 估价方法55.1 估价方法选用55.2 市场比较法55.3 收益法75.4 成本法95.5 假设开发法115.6 基准地价修正法126 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12 6.1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13 6.2 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136.3 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136.4 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136.5 房地产保险估价146.6 房地产课税估价156.7 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估价15 6.8 房地产分割、合并估价15 6.9 房地产纠纷估价166.10 房地产拍卖底价评估166.11 企业各种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房地产估价166.12 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167 估价结果168 估价报告179 职业道德18附录A 估价报告的规范格式19规范用词用语说明22附:条文说明231 总则1.0.1 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做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2024全新房地产估价规范

2024全新房地产估价规范

2024全新房地产估价规范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甲方(估价师):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对其拥有的房地产进行估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估价范围与方法1.1 本合同所涉及的房地产估价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

1.2 估价方法:甲方将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多种估价方法进行综合评估。

第二条估价报告及费用2.1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交估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估价结果、分析理由和依据等。

2.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估价费用。

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在本合同附件中约定。

第三条保密条款3.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应对涉及到本合同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争议解决4.1 如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其他条款5.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5.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全新房地产估价规范

全新房地产估价规范

全新房地产估价规范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甲方全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乙方全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估价范围与目的第二条估价依据与标准2.1 乙方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全新房地产估价规范及行业标准进行估价。

2.2 乙方应根据房产的实际状况、周边市场行情、历史交易数据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保估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条估价程序与时间3.1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

3.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报告,并解答甲方对报告的疑问。

第四条估价费用与支付4.1 甲方应支付乙方的估价费用,费用标准为人民币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4.2 甲方支付费用后,乙方开始进行估价工作。

4.3 乙方开具正规发票,甲方按约定时间支付。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除非依法应当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供本报告外,双方应对报告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5.2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估价工作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日人民币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6.2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估价费用的,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标准为每日人民币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七条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8.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8.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1. 房产权属证明文件2. 房产相关图纸及资料3. 乙方资质证明文件一、附件列表:1. 房产权属证明文件2. 房产相关图纸及资料3. 乙方资质证明文件4. 全新房地产估价规范相关法律法规5. 估价报告二、违约行为及认定:1. 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估价工作的,构成违约。

房地产估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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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规范来源:-系统管理员???日期:2016-01-08 10:01:35? 点击:38(GB/T 50291-2015)总则1.0.1 ?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房地产估价程序和方法,保障房地产估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房地产估价活动,以及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管理、教学、科研和其他相关领域。

1.0.3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必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估价,并对自己出具的估价报告负责。

1.0.4 ?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和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估价原则2.0.1 ?评估市场价值,应遵循下列原则:1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2 ?合法原则;3 ?价值日期原则;4 ?替代原则;5 ?最高最佳利用原则。

2.0.2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应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实事求是、公平正直地评估出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

2.0.3 ?遵循合法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

2.0.4 ?遵循价值日期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某一特定日期的价值。

2.0.5 ?遵循替代原则,估价结果应与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价值偏差在合理范围内。

2.0.6 ?遵循最高最佳利用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状况下的价值。

最高最佳利用状况包括最佳的用途、规模和档次等,应按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财务上可行、价值最大化的次序进行分析、筛选和判断确定。

确定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利用状况,应了解、分析估价对象权利人或意向取得者对估价对象依法享有的开发利用权利。

若两者的开发利用权利不同,应根据估价目的确定是从估价对象权利人的角度还是从意向取得者的角度进行估价,相应确定最高最佳利用状况。

当估价对象已做了某种使用,估价时应根据最高最佳利用原则对估价前提作出下列之一的判断和选择,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1 ?维持现状前提:分析、判断维持现状、继续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维持现状为前提进行估价;2 ?更新改造前提:分析、判断更新改造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更新改造为前提进行估价;3 ?改变用途前提:分析、判断改变用途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改变用途为前提进行估价;4 ?扩大规模前提:分析、判断扩大规模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扩大规模为前提进行估价;述估价资料可采用纸介质,也可采用符合要求的电子介质,保存期限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不得少于十年。

房地产估价规范

房地产估价规范

房地产估价规范(最新修改稿)1 总则1.0。

1 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房地产估价程序和方法,保障房地产估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

0。

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房地产估价活动,以及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管理、教学、科研和其他相关领域。

1.0。

3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必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估价,并对自己出具的估价报告负责。

1。

0。

4 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和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估价原则2。

0。

1 评估市场价值,应遵循下列原则:1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2 合法原则;3 价值日期原则;4 替代原则;5 最高最佳利用原则。

2。

0.2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应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实事求是、公平正直地评估出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2。

0.3 遵循合法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2。

0。

4 遵循价值日期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某一特定日期的价值。

2。

0。

5 遵循替代原则,估价结果应与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价值偏差在合理范围内。

2。

0。

6 遵循最高最佳利用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状况下的价值.最高最佳利用状况包括最佳的用途、规模和档次等,应按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财务上可行、价值最大化的次序进行分析、筛选和判断确定.确定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利用状况,应了解、分析估价对象权利人或意向取得者对估价对象依法享有的开发利用权利。

若两者的开发利用权利不同,应根据估价目的确定是从估价对象权利人的角度还是从意向取得者的角度进行估价,相应确定最高最佳利用状况。

当估价对象已做了某种使用,估价时应根据最高最佳利用原则对估价前提作出下列之一的判断和选择,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1 维持现状前提:分析、判断维持现状、继续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维持现状为前提进行估价;2 更新改造前提:分析、判断更新改造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更新改造为前提进行估价;3 改变用途前提:分析、判断改变用途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改变用途为前提进行估价;4 扩大规模前提:分析、判断扩大规模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扩大规模为前提进行估价;5 重新开发前提:分析、判断重新开发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重新开发为前提进行估价;6 上述情形的某种组合。

房地产估价规范全文

房地产估价规范全文

房地产估价规范全文房地产估价规范全文房地产估价规范是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从1999年6月1日开始施行,下面是规范的目录和全文,欢迎参考阅读!房地产估价规范目次1 总则2 术语3 估价原则4 估价程序5 估价方法5.1 估价方法选用5.2 市场比较法5.3 收益法5.4 成本法5.5 假设开发法5.6 基准地价修正法6 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6.1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6.2 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6.3 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6.4 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6.5 房地产保险估价6.6 房地产课税估价6.7 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估价6.8 房地产分割、合并估价6.9 房地产纠纷估价6.10 房地产拍卖底价评估6.11 企业各种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房地产估价6.12 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7 估价结果8 估价报告9 职业道德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从1995年开始实施,每两年举行一次。

考试时间定于当年六月的第一个周六休息日。

首次考试时间定于1995年9月5日、6 日举行。

报名时间为1995年5月2日至5月30日。

二、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投资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实务、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考试分为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三、在1995-1997年度组织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中,凡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八条中(不含第五款)的学历和经历要求,其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满二年者,可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四、自1998年起,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第八条的报名条件。

五、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考核推荐,持报名登记表,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新版《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

新版《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

新版《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房地产估价作为一项中介服务,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而估价结果更是关系到有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随着近年来房地产开发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变化,我们对房地产估价需求的多样化及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深化和拓展,旧版《房地产估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不适合当前的需求,进而有了新版“规范”的产生。

新版“规范”对长期评估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有效梳理,更加全面细化完善各章节内容,调整了章节划分;对房地产估价术语、概念、对象描述进行了更全面的解析与统一;对估价方法做出了适用调整,为各种目的下的不同类型房地产的估价提供技术支持;细化、完善了估价原则、估价程序、估价方法、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估价结果、估价报告、估价职业道德等内容,保证了房地产估价质量。

新版“规范”的制定在法律依据上不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同时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法律支撑,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客观公平。

以下就以章节形式分述《房地产估价规范》部分内容的差异及延伸引向:估价原则新版“规范”中,区分了市场价值评估与其他价值评估和价格评估应遵循的原则应遵循的原则,明确规范中所载5大原则仅为市场价值评估的原则,其他估价目的和价值类型的评估可以相应增减,但不得随意;强化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将其提至各原则之首;将谨慎原则正式列入房地产估价规范;最高最佳利用原则中,区分权利人和意向取得者对估价对象依法享有的开发利用权利。

估价原则的修正调整,凸显了估价的公平性,要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作业过程中不偏不倚、实事求是,以对各方估价厉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形成的价值或价格;面对不确定性,需充分慎重考虑导致估价对象价格或价值偏低、偏高的因素,作出保守、稳妥选择,构建诚信评估的高位平台。

估价程序估价程序的精细化不仅体现在新增受理估价委托、审核估价报告、交付估价报告三个步骤,同时将内部审核流程正式纳入房地产估价规范中,估价对象来源和沟通情况记录、估价中的不同意见记录并纳入存档材料。

房地产估价规范

房地产估价规范

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估价规范是指在购买、出售、租赁、抵押等房地产相关交易中,对房地产进行准确评估价值的一套规范。

以下为一个1000字左右的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估价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估价规范。

第二条房地产估价应遵循公正、客观、科学、准确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估价结果具有可信度和权威性。

第三条房地产估价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行为应遵循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防止泄密和内幕交易。

第二章估价师资格第五条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国家规定的估价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估价师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升自身专业素质和水平,不断更新房地产市场信息和估价技术。

第七条估价师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市场行情和政策动态,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估价对象第八条房地产估价对象包括住宅、商业地产、办公楼、工业厂房等各类房地产。

第九条估价对象应具备明确的产权、可供评估的证明文件和数据资料,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十条估价对象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规和估价方法进行评估,确保价格准确。

第四章估价程序第十一条估价程序包括项目策划、资料收集、调研分析、评估报告编制等环节。

第十二条项目策划阶段,估价机构应与委托方确定估价目标、范围、时限等事项,并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资料收集阶段,估价机构应向相关方索取房地产证件、市场资料和相关数据等。

第十四条调研分析阶段,估价师应前往现场实地勘察,结合市场情况和相关资料进行评估分析。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编制阶段,估价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客观、准确、可靠的评估报告。

第五章价值评估第十六条估价师应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位置、装修、楼层等条件,结合市场评估方法进行估价。

第十七条估价报告中应明确房地产的评估目的、方法、过程、结果和风险等信息。

房地产估价规范-2015

房地产估价规范-2015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2015120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5年4月8日公告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1999同时废止。

目录1 总则2 估价原则3 估价程序4 估价方法4.1 估价方法选用4.2 比较法4.3 收益法4.4 成本法4.5 假设开发法4.6 其他估价方法5 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5.1 房地产抵押估价5.2 房地产税收估价5.3 房地产征收、征用估价5.4 房地产拍卖、变卖估价5.5 房地产分割、合并估价5.6 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5.7 房地产保险估价5.8 房地产转让估价5.9 房地产租赁估价5.10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5.11 房地产投资基金物业估价5.12 为财务报告服务的房地产估价5.13 企业各种经济活动涉及的房地产估价5.14 房地产纠纷估价5.15 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6 估价结果7 估价报告8 估价职业道德本规范用词说明1范围1.0.1 为规范房地产估价活动,统一房地产估价程序和方法,保证房地产估价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地产估价活动。

1.0.3 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估价原则2.0.1 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评估,应遵循下列原则:1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2 合法原则;3 价值时点原则:4 替代原则;5 最高最佳利用原则。

2.0.2 房地产的抵押价值和抵押净值评估,除应遵循市场价值评估的原则外,还应遵循谨慎原则。

2.0.3 房地产的投资价值、现状价值等其他价值和价格评估,应根据估价目的和价值类型,从市场价值评估的原则中选择适用的原则,并可增加其他适用的原则。

2.0.4 遵循不同估价原则的评估价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评估价值应为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或价格;2 遵循合法原则,评估价值应为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3 遵循价值时点原则,评估价值应为在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某一特定时间的价值或价格;4 遵循替代原则,评估价值与估价对象的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偏差应在合理范围内;5 遵循最高最佳利用原则,评估价值应为在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6 遵循谨慎原则,评估价值应为在充分考虑导致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偏低的因素,慎重考虑导致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偏高的因素下的价值或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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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规范(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1总则1.0.1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做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房地产估价活动。

1.0.3房地产估价应独立、客观、公正。

1.0.4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房地产real estate,real property 土地、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2.0.2房地产估价real estate appraisal,property valuation 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0.3估价对象subject property 一个具体估价项目中需要估价的房地产。

2.0. 4估价目的appraisal purpose 估价结果的期望用途。

2.0.5估价时点appraisal dete,date of Value 估价结果对应的日期。

2.0.6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value 某种估价目的的特定条件下形成的正常价格。

2.0.7公开市场open market 在该市场上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并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不具有排它性。

2.0.8公开市场价值open market value 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格。

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时,要求评估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应是公开市场价值。

2.0.9类似房地产similar property 与估价对象处在同一供求圈内,并在用途、规模、档次、建筑结构等方面与估价对象相同或相近的房地产。

2.0.10同一供求圈comparable search area 与估价对象具有替代关系、价格会相互影响的适当范围。

2.0.11最高最佳使用highest and best use 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可行,经过充分合理的论证,能使估价对象产生最高价值的使用。

2.0.12市场比较法market comparison approach,sales comparison approach 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点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2.0.13 收益法income approach,income capitalization approach 预计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2.0.14成本法cost approach 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2.0.15假设开发法hypothetical development method,residual method 预计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的价值,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税费和利润等,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2.0.16基准地价修正法land datum value method 在政府确定公布了基准地价的地区,由估价对象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调整得出估价对象宗地价格的方法。

2.0.17潜在毛收入potential gross income 假定房地产在充分利用、无空置状态下可获得的收入。

2.0.18有效毛收入effective gross income 由潜在毛收入扣除正常的空置、拖欠租金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收入损失后所得到的收入。

2.0.19运营费用operating expenses 维持房地产正常生产、经营或使用必须支出的费用及归属于其他资本或经营的收益。

2.0.20净收益net income,net operating income 由有效毛收入扣除合理运营费用后得到的归属于房地产的收益。

2.0.21建筑物重置价格replacement cost of building 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2. 0.22建筑物重建价格reproduction cost of building 采用估价对象原有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相同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2.0.23物质上的折旧physical depreciation physical deterioration 建筑物在物质实体方面的磨损所造成的建筑物价值的损失。

2.0.24功能上的折旧functional depreciation,functional obsolescence 建筑物在功能方面的落后所造成的建筑物价值的损失。

2.0.25经济上的折旧economic depreciation,economic obsolescence 建筑物以外的各种不利因素所造成的建筑物价值的损失。

2.0.26估价结果conclusion of value 关于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最终结论。

2.0.27估价报告appraisal report 全面、公正、客观、准确地记述估价过程和估价成果的文件,给委托方的书面答复,关于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研究报告。

3估价原则3.0.1房地产估价应遵循下列原则:1 合法原则;2最高最佳使用原则;3替代原则;4估价时点原则。

3.0.2遵循合法原则,应以估价对象的合法使用、合法处分为前提估价。

3.0.3遵循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应以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估价。

当估价对象已做了某种使用,估价时应根据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对估价前提作出下列之一的判断和选择,并应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l保持现状前提:认为保持现状继续使用最为有利时,应以保持现状继续使用为前提估价;2转换用途前提:认为转换用途再予以使用最为有利时,应以转换用途后再予以使用为前提估价;3装修改造前提:认为装修改造但不转换用途再予以使用最为有利时,应以装修改造但不转换用途再予以使用为前提估价;4重新利用前提:认为拆除现有建筑物再予以利用最为有利时,应以拆除建筑物后再予以利用为前提估价;5上述情形的某种组合。

3.0.4遵循替代原则,要求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正常价格。

3.0.5遵循估价时点原则,要求估价结果应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4估价程序4.0.1自接受估价委托至完成估价报告期间,房地产估价应按下列程序进行:l明确估价基本项;2拟定估价作业方案; 3搜集估价所需资料;4实地查勘估价对象;5选定估价方法计算;6确定估价结果;7撰写估价报告;8估价资料归档。

4.0.2明确估价基本事项主要应包括下列内l 明确估价目的;2明确估价对象;3明确估价时点。

注:1 估价目的应由委托方提出;2明确估价对象应包括明确估价对象的物质实体状总和权益状况;3估价时点应根据估价目的确定,采用公历表示,精确到日; 4在明确估价基本事项时应与委托方共同商议,最后应征得委托方认可。

4.0.3在明确估价基本事项的基础上,应对估价项目进行初步分析,拟定估价作业方案。

估价作业方案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1拟采用的估价技术路线和估价方法;2拟调查搜集的资料及其来源渠道;3预计所需的时间、人力、经费; 4拟定作业步骤和作业进度。

4.0.4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应经常搜集估价所需资料,并进行核实、分析、整理。

估价所需资料主要应包括下列方面:1对房地产价格有普遍影响的资料;2对估价对象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价格有影响的资料;3相关房地产交易、成本、收益实例资料;4.反映估价对象状况的资料。

4.0.5估价人员必须到估价对象现场,亲身感受估价对象的位置、周围环境、景观的优劣,查勘估价对象的外观、建筑结构、装修、设备等状况,并对事先收集的有关估价对象的坐落、四至、面积、产权等资料进行核实,同时搜集补充估价所需的其他资料,以及对估价对象及其周围环境或临路状况进行拍照等。

4.0.6完成并出具估价报告后,应对有关该估价项目的一切必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妥善保管。

5估价方法5.1 估价方法选用5.1.1估价人员应熟知、理解并正确运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以及这些估价方法的综合运用。

5.1.2对同一估价对象宜选用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

5.1.3根据已明确的估价目的,若估价对象适宜采用多种估价方法进行估价,应同时采用多种估价方法进行估价,不得随意取舍;若必须取舍,应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并陈述理由。

5.1.4有条件选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估价的,应以市场比较法为主要的估价方法。

5.1.5收益性房地产的估价,应选用收益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

5.1.6具有投资开发或再开发潜力的房地产的估价,应选用假设开发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

5.1.7在无市场依据或市场依据不充分而不宜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进行估价的情况下,可采用成本法作为主要的估价方法。

5.2市场比较法5.2.l运用市场比较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搜集交易实例;2选取可比实例;3建立价格可比基础;4进行交易情况修正;5进行交易日期修正;6进行区域因素修正;7进行个别因素修正;8求出比准价格。

5.2.2运用市场比较法估价,应准确搜集大量交易实例,掌握正常市场价格行情。

搜集交易实例应包括下列内容:1交易双方情况及交易目的;2交易实例房地产状况;3成交价格;4成交日期;5付款方式。

5.2.3根据估价对象状况和估价目的,应从搜集的交易实例中选取三个以上的可比实例。

选取的可比实例应符合下列要求:l是估价对象的类似房地产;2成交日期与估价时点相近,不直超过一年;3成交价格为正常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价格。

5.2.4选取可比实例后,应对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进行换算处理,建立价格可比基础,统一,其表达方式和内涵。

换算处理应包括下列内容:1统一付款方式;2统一采用单价;3统一币种和货币单位;4统一面积内涵和面积单位。

注:1 统一付款方式应统一为在成交日期时一次总付清。

2不同市种之间的换算,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成交日期时的市场汇率中间价计算。

5.2.5进行交易情况修正,应排除交易行为中的特殊因素所造成的可比实例成交价格偏差,将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调整为正常价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实例不宜选为可比实例:l 有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交易;2急于出售或购买情况下的交易;3受债权债务关系影响的交易;4交易双方或一方对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的交易; 5交易双方或一方有特别动机或特别偏好的交易;6相邻房地产的合并交易;7特殊方式的交易;8交易税费非正常负担的交易;9其他非正常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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