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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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2014)》解读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2014)》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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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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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
法(2014)》解读
【标 签】营业税差额征税
【业务主题】营业税
【来 源】
一、发文背景
《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囊括了所有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内容丰富。

由于各种各样原因,国家税收政策每年会有调整,包括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每年也会有变化。

因此,《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每年都会有部分条款因国家税收政策变化而不再适用,必须进行调整。

二、《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2014)》与《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2013)》对比主要变化内容
(一)因铁路运输、邮政业务“营改增”,删除了铁路运输、邮政业务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划分,四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见《营业税扣除项目规定》第(五)条)
(三)增加保险代理业务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对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单位其保险代理业务以取得的全部代理收入扣除支付给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保险代理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见《营业税扣除项目规定》第(四十八)条)
关联知识:
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2014]》的公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1994]综20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1994]综20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9月30日厦府〔1994〕综2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执行。

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外商投资,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厦门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厦门市计划委员会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情况和本办法,定期编制《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产业引导目录》,报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作为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

第四条厦门市引进外资实行大、中、小项目并举,港、澳、台、侨、外都欢迎的原则。

第五条下列类型的项目,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一)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增强城市服务功能的基础设施项目;(二)技术水平较高、产品较新颖,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增加出口,以产顶进或经济联动性强,能迅速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的生产性项目;(三)农业新技术,优良品种引进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四)高新技术及新兴产业项目;(五)改造现有国有工业企业项目;(六)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项目;(七)提高居民生活水准的社会公益事业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服务业项目;(八)国家和市政府鼓励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国家和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并享受下列优惠待遇:(一)优先获得项目建设用地及有关建设生产外部配套条件;项目建设用地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二)企业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并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三)凡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电力、高速公路、一、二级汽车专用公路、大型隧道、桥梁等项目,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者,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其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四)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外资投资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经批准,自营业之日起,其金融业务收入五年内免征营业税;(六)企业引进高新技术、先进技术,或者生产替代进口的新设备、新材料的,可以适当放宽产品内销比例;(七)企业产品涉及出口配额的,有关部门将协助企业争取优先获得出口配额;(八)厦门市人民政府对分行业、分区域有特别优惠的,按分行业、分区域优惠政策执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油气田企业。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三)征税范围。

1. 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 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四)销售额。

1.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政三[1998]2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政三[1998]2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政三[1998]22号1998年12月18日)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为推进我市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确保印花税收入稳步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在实际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入、税源管理(一)按年编制全市印花税收入计划,并层层分解到各基层局,每季掌握收入进度和完成情况,按行业、部门重点分析,确保印花税收入任务完成。

(二)加强税源监控,及时掌握纳税人与应纳税凭证相关的收入及成本支出情况,定期进行分析,把握企业申报准确率。

同时,各基层局根据实际需要,按经济类型、行业或部门选择重点税源户,确定税源监控的重点。

主要有:工商贸业、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仓储保管业、租赁业等。

(三)各基层局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合同的管理及其税源变化情况应及时掌握,防止税款流失。

经营墓地如何纳税?

经营墓地如何纳税?

经营墓地如何纳税?第一篇:经营墓地如何纳税?经营墓地如何纳税?问:我公司经营墓地,主要收入为墓地(阁位)的土地永久使用权、墓地建造费、自使用之日起二十年护墓管理费。

我公司应当按何种税目缴纳营业税?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答:1、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目前总局对经营墓地相关收费如何缴纳营业税没有明确规定,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2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的规定,并经请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转让墓地使用权不纳入免征营业税的殡葬业务范围,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税目按“服务业——租赁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出售墓地行为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经营墓地的纳税人,对出售的墓地进行投资修建的(指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经营墓地的纳税人,属于仅提供墓地,没有进行投资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9]61号《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税[2009]61号《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5-18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8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1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1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2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50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1〕73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税印花税城市房地产税(废)
【发文字号】厦地税政三[1999]6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7.27
【实施日期】1999.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政三[1999]6号1999年7月27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利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四税”专项检查的顺利开展,根据“四税”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工作,对“四税”若干政策予以明确和重申:
一、关于房产税
1.已进行清产核资的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值部分,必须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其中经清资办批准,不计提折旧的,国有企业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
31日止,集体企业从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免征房产税。

2.外地驻厦机构在厦购买房产应纳入税收日常管理,按《房产税条例》规定计征房产税。

3.合作建房的单位和个人,房屋建成后,产权明确的,由产权所有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产权不明确的,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4.以房产“投资”,既不承担“被投资企业”经营风险,取得固定收入的,不论以何形式(如联营、合作)签定合约的,一律从租计征房产税。

5.对房地产开发商自用己完工商品房,应作为自有房产按同类房屋销售价加上其他构成房产价值的各项支出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016年.度第1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精】

2016年.度第1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精】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 讲解
厦门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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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13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 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一主表二附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小规模纳 税人适用)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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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第14号公告),不动产服务扣除项目情形有:
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 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 税额。” 第五条:“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 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 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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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2016年7月10日, 小规模纳税人A转让其 购进的一处不动产,取 得收入30.5万,该不动 产购置原价为20万,7 月20日以10万元购入 金融产品B,于7月30 日卖出,卖出价11.03 万。 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 含税销售额=(30.5-20) /1.05=10万 转让金融商品不含税销 售额=(11.03-10) ryryrgh 万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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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 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查 补缴纳的增值税额。
★预缴税款的情形: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 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 区)提供建筑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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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列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15•【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营业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日)修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私人彩票代销点手续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私人彩票代销点手续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私人彩票代销点手续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8.08•【字号】地税函[2001]60号•【施行日期】200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私人彩票代销点手续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2001年8月8日厦地税函[2001]60号)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电脑乐透型”彩票发行以来,我市中国体育彩票和中国福利彩票个体发行网点日益增多,但许多彩票私人代销点对其取得的代销手续费收入未能按税法有关规定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防止税款流失,我局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帐证不全或核算不实,不足为查帐征收的彩票私人代销点实行核定计税营业收入额征税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全市平均标准测算,对私人彩票代销点每户月核定计税营业收入额1200元。

二、私人彩票代销点应缴的营业税按月核定计税营业收入额的5%征收,并随征营业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具体计算公式是: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月核定计税营业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月)]×税率(20%)三、各基层局应严格执行市局核定计税营业收入额标准,但可根据辖区内各彩票代销点实际经营情况,在市局确定的月核定计税营业额的基础上在30%幅度内上浮或下调。

四、对于采取兼营形式的私人彩票代销点,也应按上述计算方法、定额标准,对彩票代销手续费单项收入单独征税。

五、涉及定额调整问题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厦门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厦门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厦门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1.07•【字号】厦府[1996]综242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厦门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1996)综242号1996年11月7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厦门市财政局、物价局、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厦门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地方税局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拓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促进我市文化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96〕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费人”),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各种经营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录相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电子游戏及其他娱乐场所,按其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其广告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文化事业建设费委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纳费人应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缴纳。

纳费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列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第四条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包括滞纳金)时,填开税务缴款书(或填开完税证汇总缴款)以“文化事业建设费附加”科目缴入国库。

中央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入中央级国库,地方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入市级国库。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费的通知-厦地税政一[1999]2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费的通知-厦地税政一[1999]2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费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费的通知(厦地税政一[1999]21号1999年12月29日)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做好房地产税收管征工作,促进地方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闽财税政[1999]140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住房二级市场的营业税政策问题(一)关于普通住宅的界定普通住宅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民住宅,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住宅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所确定的建设项目类别为普通住宅,即:除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复式住房(即楼中楼住房)、9层以上(含9层)的高层住宅及非住宅项目以外的其他住宅。

2.单位面积售价。

单位面积售价岛内超过2500元/㎡,杏林区(包括海沧投资区)、集美区超过1800元/㎡,同安区超过1500元/㎡,一倍以上的为非普通住宅。

(二)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原价后的差额征收。

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基础设施附加费、社会事业发展费随同营业税一并免征。

(三)“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界限,应以个人购买房屋时进行结算并开具专用发票的时间为准。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房产交易税收政策汇编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房产交易税收政策汇编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房产交易税收政策汇编【标 签】房产交易,税收政策【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来 源】一、个人销售二手房涉及的有关地方税收规定 (一)营业税: 营业税税率为5%。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不含个人销售其购买的住房),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不动产购置或受让原价,不包括在购置不动产时由购买者支付的契税、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由购买者直接负担而由销售方代收的各项税、费。

单位和个人销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个人出售购买的住房: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关于普通住宅与高档住宅界定的标准》。

(二)地方(营业税)附加 计征依据:以应纳营业税额为计税(费)依据 适用税(费)率如下: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

2、教育费附加按3%的征收率计征。

3、地方教育附加按2%的征收率计征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一并征免。

  (三)个人所得税: 1、对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装修费用、贷款利息等可扣除费用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原值的,按交易总额的1.5%计征。

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按收入全额征收2%的个人所得税。

2、除文件规定的产权无偿赠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厦门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征收户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厦门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征收户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厦门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征收户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标 签】定期定额征收户【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6号【发文日期】2011-12-19【实施时间】2011-12-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现将《定期定额征收户税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定期定额征收户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定期定额征收户的税收管理,增加税收执法的透明度,公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负,根据《》(以下简称《征管法》)、《》(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个实施细则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国税函[2006]1199号)、《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精神,结合厦门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令第16号发布的《》的规定,对纳税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三十七条的规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纳税人;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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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发〔201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就《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国务院
2015年5月10日
——结束——。

2005国税函83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2005国税函83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83号1-26
2011公告第2号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4]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一般工程和跨省工程)。

三、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上一环节是否已缴纳营业税,均应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二十)项的有关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同时,在营业额减除项目
凭证的管理上,应严格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营墓地如何纳税?

经营墓地如何纳税?

经营墓地如何纳税?问:我公司经营墓地,主要收入为墓地(阁位)的土地永久使用权、墓地建造费、自使用之日起二十年护墓管理费。

我公司应当按何种税目缴纳营业税?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答:1、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目前总局对经营墓地相关收费如何缴纳营业税没有明确规定,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2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的规定,并经请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转让墓地使用权不纳入免征营业税的殡葬业务范围,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税目按“服务业——租赁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出售墓地行为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经营墓地的纳税人,对出售的墓地进行投资修建的(指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经营墓地的纳税人,属于仅提供墓地,没有进行投资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9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9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93号2005年6月2日)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最近陆续接到各地反映一些地方税相关政策问题,经研究,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出明确之前,我省暂统一如下: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税从有权批准用地的政府批文中所确定的土地使用时间的次月起计算缴纳。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部份商品房后如何计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按当地地税部门确定的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期末,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中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合计数,占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部房地产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扣除已售商品房的占地面积后,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纳税单位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免税单位使用,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

纳税单位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免税单位使用,由纳税单位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

按纳税人工商营业注册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

对跨地区经营、联合经营、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适用税率仍按《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五、关于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销售的如何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对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销售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对纳税人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由主管地税机关统一按其各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财政部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纳税人,是指经营《条例》规定应税业务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纳税人兼有不同经营收入”,是指其经营的业务属于不同税目,根据《条例》规定必须按照不同税率分别纳税的收入。

纳税人对不同的经营收入在帐目上应分别记载。

凡不分别记载的,一律依照其应适用税率中最高的税率征税。

第四条《条例》第三条所说的计税依据,解释如下:一、商品零售的“商品销售收入额”,是指实际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额,不得从中减除任何成本和费用。

但在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销货退回,可以从商品销售收入额中扣除。

二、第二款所说的“商品销售额”,是指实际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额,不得从中减除任何成本和费用。

“商品购入原价”,是指所销售商品的实际进价,不得包括任何进货费用。

纳税人批发、调拨所收购的农、林、牧、水产品,其收购环节已纳的产品税,可以计入购入商品原价之内。

三、交通运输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客运收入,货运收入、装卸搬运收入及其他各项运输业务收入和运输票价中包含的保险费收入。

国际运输业务,在国际运输途中其乘客或载运的货物改由其他国际运输企业承运的,付给转运单位的客、货运费,应从全程运输收入中扣除。

四、建筑安装的“营业收入额”,是指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的全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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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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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若干政策问题
【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厦地税政一﹝1998﹞号
【发文日期】1998-01-07
【实施时间】1998-01-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一、关于物业管理单位征税问题
对物业管理单位征收营业税,仍按闽地税政一﹝1997﹞8号文执行。

并:我市实际补充如下 
(一)对物业管理单位向往户一次性收取的房屋维修基金井设置专户的,暂不征收营业税。

但随同房租分期收取的房屋维修基金应并入计业额计征营业税。

 
(二)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房屋装修保证金暂不征收营业税,但其产代管利息收入以及确认为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应并入计税营业额计征税。

(三)物业管理单位向住户一次性收取的“二次装修垃圾清运费”(又土头费”),然后统一支付给垃圾洁运单位的,暂不征收营业税,待二次圣完成后,凭清运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进行清算,就结余部分合并征收。

(四)物业管理单位支付的保安费。

卫生管理费。

绿化费用等费用性支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二、关于以资金进行投资、联营、合作经营征税问题 对单位与个人以资金进行投资。

联营,合作经营,若参与双方的利润己并共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但对于取得固定收入并不承担风险的,区为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固定收入,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一律从3年元月份起视同贷款利息按“金融业”征收营业税。

三、对经营钩鱼、溜冰。

游泳。

乒乓球馆,羽毛球馆等业务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游艺”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但在这些场所个办体育比动取得的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对以租赁方式提供场他人使用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证收营业税。

四、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元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业务向对方的延期讨款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以及其他性质的阶外收入按规定并入计税营业额计证营业税。

五、期货中什经纪机构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风险基金在财务往来款项处理的,暂不征
收营业税,支付给交易所的费用允许营业额中扣除。

以上除第二条规定外,其余条款执行时间可追朔至以前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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