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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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集团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集团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和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电力企业。

其它产业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规程中的事故定义和级别、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等仅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安全管理。

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集团公司、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六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七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为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

第八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大设备事故:(一)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二)其它经集团公司认定的。

第九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为重大设备事故:(一)装机容量400MW以上的火电厂、200MW以上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二)100MW以上火电机组、50MW以上水电机组的发电主设备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的;或者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是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的;(三)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四)其它经集团公司或者产业公司认定的。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总33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二 0 一五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 (1)第三章事故调查 (6)第四章统计报告 (15)第五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中的事故定义和级别、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等仅用于公司内部安全管理。

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集团公司、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六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七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为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1)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1)

【释义】本条是制订本规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电力工业生产和建设的基本方针,是电力事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本条所提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生产力,而人是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这是电力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

严禁违背科学规律,硬拼设备,酿成重大的电力系统事故和大机组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因此只有确保人身安全、确保电网安全,确保设备安全才能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才能更合理地满足全社会的电力需求。

本条规定了电力行业必须充分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手段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不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不发生人员伤亡。

本条所称生产是广义概念,含基本建设。

电力工业部文件电技[1994]800号关于发布《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南方电联,华能集团公司,其他有关单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经部审查通过,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现予发布。

该标准编号为DL558_94,自1995年4月1日其实施。

原部标SD168_85同时停止使用。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并抄送部标准化办公室。

本标准由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章)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电力事故标准通知抄送:国家技术监督局,中电联标准化部,中国电力出版社。

本部:安生司,建设司,水农司,计划司,监察局,办公厅,政法司,存档。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华东电业管理局负责起草。

主要起草人:陈其祥、林文真、周尚艺、李英帆、黄裕福、邵之祺、许植树、巢大同、聂晓临、唐炳兴、居志清、徐祥生1.总则1.1 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极大,也是电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

全体电业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切实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发电厂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影响生产和经济效益,更会危及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削减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环境污染,发电厂必需建立严格的事故调查规定。

一、调查前准备工作1.建立调查组应指定由综合部门、技术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和班组工人等构成的调查组,并由总工程师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组长。

2.确定调查范围应明确调查范围,确定事故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和发生情况,尽可能完整收集与事故有关的信息和材料,包括日志、录像、照片、记录等。

3.订立调查计划应依据调查目的和内容订立调查计划,规定调查时间、地点、调查人员、调查方法和调查程序,确定调查的重点和紧要环节,明确责任分工,合理利用有限的资源和时间,确保调查的高效、清楚、全面。

二、调查方法和程序1.实行调查方式调查方式重要包括个别访谈、集中讨论、座谈等方式,应依据实在情况采纳合适的方式。

2.实施调查程序(1)确立调查原则:调查要揭示真相、决断应对、去本从源、防止仿佛事故再次发生;(2)进行初步调查:了解事故基本情况、事前工作部署和情况、各班组人员到岗情况、设备运行情况、监控系统运转情况、安全教育制度的执行情况等;(3)现场勘查:现场勘查要实地检查、调查、取证,采集现场视频、照片、罐、管、瓶的样品、现场材料,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操作系统和装置要进行测试和观测,对可能的不安全要进行评价和分析;(4)查阅资料:查阅有关的设备会议记录、操作规程、安全管理文献、方案、图纸、备忘录等;(5)人员访谈:调查人员应与直接参加事故的人员进行访谈,实地了解他们的言行和行动,学习相关操作、行动和事件,从而了解事故的原因和后果;(6)形成调查报告:在调查过程中,应渐渐汇总和编制调查报告,反映事故事实和原因,提出调查结论和建议。

三、调查报告要求1.开门报告在调查报告编制前,应对召集报告的管理人员或领导进行开门报告,让其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调查进展和调查内容,预先听取他们的看法和建议,确保调查公平、科学、公正、透亮和健康。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引言电力生产是重要的基础产业,但在生产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事故。

为了提高事故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旨在指导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确保事故原因的正确查明和事故预防措施的改进。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电力生产企业。

二、责任和职责2.1 调查小组每起电力生产事故都应设立调查小组,并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查小组组长和成员。

调查小组的职责包括:•对事故进行详细调查,搜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分析事故原因,确定责任主体;•提出事故处理和事故预防措施的建议。

调查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且保证调查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2.2 相关部门各级电力生产企业应设立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调查小组的工作。

相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调查的顺利进行。

2.3 责任主体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责任主体并追究责任。

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等。

三、调查流程调查小组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事故调查:3.1 事故报告和调查启动当发生电力生产事故时,相关人员应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并启动调查程序。

企业负责人应尽快组织调查小组,并指定调查小组的组长和成员。

3.2 调查计划和调查对象确定调查小组应在调查启动后制定调查计划,明确调查的目标和范围。

调查对象应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和人员。

3.3 调查数据和证据收集调查小组应搜集相关的数据和证据。

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现场的照片、视频、相关文件和记录等。

调查小组成员应保证数据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4 事故原因分析调查小组应对收集到的数据和证据进行分析,确定事故的原因。

事故原因可能包括人为因素、设备故障、管理失误等。

调查小组应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3.5 责任主体确定和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原因分析,调查小组应确定责任主体,并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主体可能包括责任人员、部门、流程等。

处理意见应包括对责任主体的处理措施和改进措施。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生[2003]426号关于印发《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通知国家电网生[2003]426号东北、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国电华中、西北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安能总公司,宜昌、常州超高压管理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经审查通过,批准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强制性标准,现予印发,自2004年1月113起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

附件:《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印)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七日目录1总则2事故(障碍)2.1人身事故2.2电网事故2.3设备事故2.4事故归属3事故调查3.1即时报告3.2调查组织3.3调查程序3.4事故调查报告书4统计报告4.1事故报告4.2月度报告、报表4.3季度报告4.4年度报表4.5填报及审批5安全考核5.1考核项目5.2安全记录附加说明附表1总则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对人身、电网、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如实、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精编]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精编]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二O一一年五月目录1总则2事故(障碍)的定义和等级划分2.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定义和等级划分2.2电力生产设备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2.3电力生产区域火灾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2.4电力生产区域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2.5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2.6职业卫生健康事故2.7事故(含障碍)的责任归属3事故调查3.1电力生产事故即时报告渠道及内容3.2电力生产事故的组织调查3.3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3.4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报告书4统计报告4.1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报送规定4.2月度和年度报表的报送规定4.3其他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报送规定5安全记录6附则1总则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4号令)、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05年)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北方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发电、供热等非煤矿企业。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释义】本条是制订本规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电力工业生产和建设的基本方针,是电力事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本条所提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生产力,而人是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这是电力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

严禁违背科学规律,硬拼设备,酿成重大的电力系统事故和大机组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因此只有确保人身安全、确保电网安全,确保设备安全才能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才能更合理地满足全社会的电力需求。

本条规定了电力行业必须充分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手段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不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不发生人员伤亡。

本条所称生产是广义概念,含基本建设。

电力工业部文件电技[1994]800号--------------------------------------------------------------------------------关于发布《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南方电联,华能集团公司,其他有关单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经部审查通过,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现予发布。

该标准编号为DL558_94,自1995年4月1日其实施。

原部标SD168_85同时停止使用。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并抄送部标准化办公室。

本标准由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章)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电力事故标准通知--------------------------------------------------------------------------------抄送:国家技术监督局,中电联标准化部,中国电力出版社。

本部:安生司,建设司,水农司,计划司,监察局,办公厅,政法司,存档。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提出。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发电厂事故调查工作,提高事故应急处理本领和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资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订立本规定。

第二章调查组织与监督第一条调查组织1.发生事故时,立刻成立事故调查组,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构成。

2.调查组应当由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命,负责全面组织和引导事故调查工作。

3.调查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调查本领,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名并经公司批准任命。

第二条调查监督1.公司管理部门对调查组的工作实施监督,确保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合法。

2.监督部门有权对调查组的工作程序、调查方法和调查结论进行审核和评估,并提出必需的修正看法和建议。

3.调查构成员应自动接受监督部门的引导和监督,搭配完成相关的调查工作。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一条事故调查启动与通知1.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刻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报告,并启动事故调查程序。

2.具体调查组的组建和人员的任命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事故情况和特征进行决策,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1.调查组依照责任区域、工序或设备进行分工,对事故的原因、经过和影响范围进行认真调查。

2.调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现场勘察、证据保全、事故过程重现、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等。

第三条证据收集与保全1.调查组应当及时到达现场,收集相关证据,包含但不限于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记录、相关设备台账、操作记录等。

2.调查组应当采用科学、客观的方法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保证现场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调查组应当妥当保管收集到的证据料子,做好安全备份,确保调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调查分析与结论1.调查组应当基于收集到的证据料子,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价,找失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方。

2.调查组应当及时形成调查结论,并提交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

3.调查结论应明确指失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方,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建议。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

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电厂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提高发电厂事故的防范和控制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电厂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事故调查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分析解决问题。

第四条事故调查的任务是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危害程度,提出事故排查整改措施,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事故调查应当坚持科学决策、公开透明、执法公正、民主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调查组织和成员第六条事故调查由事故调查组进行,可以设立多个调查组。

第七条事故调查组由主要领导、组长、副组长和组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家参与。

第八条主要领导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九条主任负责事故调查组的具体工作和向上级单位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条组长负责指导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并协调各方面的配合。

第十一条副组长负责协助组长工作,并承担具体调查任务。

第十二条组员根据调查需要,负责相关事宜的调查和研究。

第三章事故调查程序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程序包括调查准备、调查开展、事故整改和结果报告等环节。

第十四条调查准备阶段,事故调查组应当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确定调查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调查开展阶段,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事故调查计划进行详细的调查工作,采集和核实相关信息和证据。

第十六条事故整改阶段,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按时整改。

第十七条结果报告阶段,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并向上级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交。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事故调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调查的权力和义务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对发电厂的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和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记录。

第二十一条发电厂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对调查结果进行宣布和披露,并接受社会监督。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完整版)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完整版)

xx 年 6 月 13 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 31 号发布自 xx 年8 月 1 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标准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消费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合用本规定。

国务院授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组织调查特别重大事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那末,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预对事故的依法调查。

第五条电力监管机构调查事故,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

第六条以下事故由电监会组织事故调查组:(一)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的特殊重大事故;(二)重大事故;(三)电监会认为有必要调查的较大事故。

第七条较大事故、普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较大事故、普通事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事故发生地电监会区域监管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较大事故、普通事故跨区域的,由电监会指定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电监会认为必要的,可以指令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般事故。

第八条组织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那末。

根据事故的详细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消费监视管理部门、负有安全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

事故有关人员溺职、溺职或者犯罪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礼聘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协助事故调查。

第九条事故有关单位、人员违法,电力监管机构依法予以立案的,电力监管机构稽查工作部门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没有直接厉害关系。

某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某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某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一、前言为了防范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电力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电力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括电厂、发电厂、输电、配电站等。

三、调查的组织和领导1.调查组由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指定,在调查组内应当有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以及事故的目击者和当事人。

2.调查的领导由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指定,应当具备调查经验和知识、能够做出公正的结论。

四、调查程序1.组建调查组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的性质,根据调查工作需要组建符合要求的调查组。

2.收集资料调查组将与事故场所、现场、机器设备、资料相关的证据资料收集。

3.实地勘察调查组应到事故发生现场,对现场、机器设备等予以实地勘察,并采集全部有关现场的资料。

4.分析原因根据证据资料分析原因,列出可能性和客观性,判断主要和次要原因。

5.撰写报告调查组应当根据所得到的证据资料进行分析,将调查结果形成的报告交由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审核,Enterprise Security Production Leadership Group approving them.6.通报有关部门调查组完成事故调查后,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相应的管理部门,以便进一步工作。

五、调查注意事项1.严格遵守安全法规和程序,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

2.对于重大事故要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对于一般事故则应在24小时内启动调查工作。

3.对于涉及到个人隐私的问题,应当保守秘密。

4.调查过程中有任何争议或其它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解决。

六、补充规定1.对于可能引起重大安全危害的事故,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一旦确定导致事故的原因,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在相应领域开展相关调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调查过程中应当制定好事故调查记录,以作为事故调查的依据。

3.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或潜在问题的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潜在问题。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二 0 一五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 (1)第三章事故调查 (6)第四章统计报告 (15)第五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中的事故定义和级别、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等仅用于公司内部安全管理。

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集团公司、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六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七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为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

第八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大设备事故:(一)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二)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 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涉及人员及伤亡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
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及经济 损失
事故应急处置及救援措施
事故报告: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情况 现场处置: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调查分析: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人 整改措施:针对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原因分析: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确定直接和间接原因
责任主体确定:明确责任主体,包括相关人员、部门或单位
责任追究方式: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大小,采取相应的追究方式,如纪律处分、行政处罚 等
预防措施制定:针对事故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加强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加强设备维护 和检修,及时 发现和消除安
全隐患
提高员工安全 意识和操作技 能,加强培训
和教育
建立完善的事 故应急预案和 救援体系,提 高应对突发事
件的能力
加强与相关部 门的沟通和协 作,共同推进 电力生产安全
工作
事故报告:及时报告事故,并 记录事故的详细情况
现场勘查:对事故现场进行勘 查,收集相关证据
调查询问:对相关人员进行调 查询问,了解事故经过和原因
分析处理:对事故进行分析处 理,提出预防措施和建议
现场勘查: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 勘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
和严谨性。
保密原则:对 调查过程中涉 及的敏感信息 和资料进行保 密,确保调查 工作的安全性

电力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电力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电力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总则:本公司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及急性中毒事故和建设单位管辖的电力建设工程在施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含急性中毒),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一、事故分类:1、记录事故⑴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⑵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⑶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2、轻伤及轻伤事故轻伤是指边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元害。

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土重伤者。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重伤及重伤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范围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死亡和重伤合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

5、特别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二次事故中死亡在10人以上的事故。

二、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间和调查处理权限: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项目经理报告,由公司质安部主持、工程部、办公室、相关事故项目部参加调查、处理并登记后向公司质安部报告。

2、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项目部报告,由项目经理(主任)报告公司质安部。

公司专职安全员应在当日报告上级安监部门。

轻伤事故由公司经理主持,质安部、工程部、办公室、相关事故项目部参加、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于事故发生后三日内报送至上级安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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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1、总则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通过对人身、电网、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简称“三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简称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1.6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障碍)2.1人身事故2.1.1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1.1.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2.1.1.2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3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4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5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的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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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二O一一年五月目录1 总则2 事故(障碍)的定义和等级划分2.1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定义和等级划分2.2 电力生产设备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2.3 电力生产区域火灾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2.4 电力生产区域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2.5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2.6 职业卫生健康事故2.7 事故(含障碍)的责任归属3 事故调查3.1 电力生产事故即时报告渠道及内容3.2 电力生产事故的组织调查3.3 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3.4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报告书4 统计报告4.1 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报送规定4.2 月度和年度报表的报送规定4.3 其他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报送规定5 安全记录6 附则1 总则1.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4号令)、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05年)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制定本规程。

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3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 本规程适用于北方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发电、供热等非煤矿企业。

1.6 本规程适用于北方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

2 事故(障碍)的定义和等级划分2.1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1.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1.1.1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2.1.1.2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3 在电力生产区域内,非本企业工作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2.1.1.4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5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2.1.2 人身伤亡事故等级划分2.1.2.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2.1.2.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2.1.2.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2.1.2.4 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及多人轻伤事故。

2.2 电力生产设备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2.2.1 特大设备事故2.2.1.1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万元以上者。

2.2.1.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2.2.1.3 其它经北方公司认定的。

2.2.2 重大设备事故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2.2.2.1 装机容量4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一次事故造成2台及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只有1条线路对外送电的发电厂,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

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包括1台机组故障停运后,由于处理不当使其他机组也相继被迫停止运行。

2.2.2.2 200MW及以上发电机组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等主设备损坏, 4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

2.2.2.3 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2.2.4 其它经北方公司认定的。

2.2.3 较大设备事故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较大设备事故:2.2.3.1 100MW及以上发电机组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等主设备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

2.2.3.2 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由于设备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或影响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上,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2.2.3.3 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2.2.3.4 其它经北方公司认定的。

2.2.4 一般设备事故未构成特大、重大设备事故、较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2.2.4.1 装机容量400MW以下的发电厂,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2.2.4.2 发电厂升压站110kV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原因,330kV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的。

2.2.4.3 发电厂无功自动调节装臵等故障,无功调整不及时,造成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或者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2.2.4.4 6kV及以上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

2.2.4.5 因一般电气误操作、热机误操作、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执行技术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危险点预控措施造成误动、误碰设备等原因使发电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2.2.4.6 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2.2.4.6.1 炉膛爆炸;2.2.4.6.2 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2.2.4.6.3 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2.2.4.6.4 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2.2.4.6.5 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2.2.4.6.6 汽轮机发生水击;2.2.4.6.7 汽轮发电机组烧损轴瓦;2.2.4.6.8 发电机绝缘损坏;2.2.4.6.9 10MVA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2.2.4.6.10 220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2.2.4.6.11风力发电机的机舱坠落或塔筒、塔架倒塌。

2.2.4.7 供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发生以下情形的:2.2.4.7.1 发生全厂对外停止供热,持续时间超过12小时,对当地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2.2.4.7.2 虽然未发生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但由于持续低温供热影响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超过48小时,对当地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2.2.4.8 供热电厂中断工业热负荷供应,引发纠纷,遭受经济索赔,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2.4.9 发电设备异常需要停机处理,检修时间超过168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被迫停运检修的时间超过240小时。

2.2.4.10机组计划检修不能按期完成,非计划检修时间超过168小时。

2.2.4.11 主要发、变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2.2.4.12 本单位设备或人为原因,造成电网一般设备事故,并负同等及以上责任;或由于其他单位发生事故,由于本单位的过失,使事故扩大并造成一定影响。

2.2.4.13 由于同一故障点、同一原因而引起2次非计划停运。

2.2.4.14 发电厂灰坝发生垮坝。

2.2.4.15 事故调查中故意阻挠调查或隐瞒、伪造现场、资料和有关情况,使事故分析不能顺利进行,一经查实,定性为事故。

2.2.4.16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或化学制水药品、树脂、锅炉燃油泄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2.4.17 其它经北方公司认定的。

2.2.5 设备一类障碍2.2.5.1 发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2.2.5.2 因发电厂原因,造成升压站110kV以下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或升压站110kV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

变电站母线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

2.2.5.3 1MVA以上、10MVA以下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2.2.5.4 35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以及其它电容性设备爆炸。

2.2.5.5 安全自动装臵、保护装臵误动造成机组解列。

2.2.5.6 发电主辅设备故障或异常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网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30%以上,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造成电网输出受限。

2.2.5.7 由于煤质原因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网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30%以上,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造成电网输出受限。

2.2.5.8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由于设备故障对用户一次网供水温度降到50℃以下长达1小时的或低温供热影响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且造成社会影响。

2.2.5.9 未经地方政府与环保相关部门同意,脱硫系统故障停用超过24小时。

2.2.5.10 生产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或化学制水药品、树脂、锅炉燃油泄漏,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2.2.5.11 对于未达到一类障碍的不安全事件,北方公司认为性质严重,可以认定为一类障碍。

2.3 电力生产区域火灾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2.3.1 特大火灾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重伤20人以上的、死亡及重伤20人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2.3.2 重大火灾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重伤10人以上的、死亡及重伤10人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3.3 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且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2.4 电力生产区域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2.4.1 特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重伤11人以上的、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的、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的。

2.4.2 重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的、重伤3至10 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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