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记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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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273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273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273一、(本题38分)1. 材料一: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江南博哥)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2019年10月31日十九届四中全会材料二: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考察时强调,要加快补齐公共卫生服务短板,加强农村、社区等基层疫情防控能力建设,把各项防控措施常态化。

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构建疫情防控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智防智控的工作格局,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摘自2020年5月4日习近平在陕西考察时强调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管理领域面临着诸多挑战,新冠疫情将部分矛盾凸显。

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的内容,结合《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谈谈如何在现代社会更好地深入发展“枫桥经验”和创新社会治理。

答题要求:1.不少于600字;2.要全面客观,不空谈;3.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正确答案: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新的变化,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社会治理面临很多新课题、新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妥善处理好这些矛盾和问题,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从根本上还是要靠法律、靠制度,必须着力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

首先,践行“枫桥经验”,要坚持把自治、法治、德治作为根本方式。

正因为社会矛盾的变化,更加需要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切实地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现实问题。

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第一抓手,探索出一条以自治为基础、法治为保障、德治为先导的融合共治之路。

探索创新“互联网+社会治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新生动力,将智能化、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与传统治理要素相结合,试行基层智慧为民服务平台,包含基础信息、便民业务、清廉建设等模块,加强智能化建设,不断优化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作用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省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节点,各种矛盾凸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非常繁重。

为此,全省政法机关正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人民法院更应该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作用,能动司法,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一、注重矛盾纠纷的预防一是加强走访,及时预防矛盾。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要抓源头,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法院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应当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好预防工作,防止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激化和扩大。

要通过深入走访,及时了解群众的思想动态和生产生活情况,掌握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苗头,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长春市双阳法院依托双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三式联调”、“四级联动”格局,聘请全区各乡镇街村屯民调员为联络员,发放法官联系卡,法官及时提供处理疑难纠纷法律支持,也可以及时赶赴纠纷地由法官开展矛盾化解工作。

这一经验值得各地法院借鉴。

法院还应当通过走访、回访案件当事人、被处罚人和上访人,掌握有特殊利益要求的群体和重点上访人员思想动态,做好教育稳控工作。

同时,还要搞好法制宣传工作,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面对面地宣传法律知识,引导群众学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发动群众参与维护社会稳定。

长春市两级法院今年开展了法律“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军营”的“法律五进”活动,特别是针对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进行法制宣传,确保对重点人群、重点地带进行有效影响控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是重视司法建议,促进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的提高。

司法建议是法院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问题的集中总结,是对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升华,对促进有关单位加强管理、改进工作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行政司法建议可以更好地促进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的提高。

近几年来,长春市两级法院对所辖区域行政机关的败诉案件,主动分析原因,把个案或者类案作以评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审判白皮书》等司法建议,促进了行政执法与法院司法的双赢。

司法和谐与和谐社会论文

司法和谐与和谐社会论文

谈司法和谐与和谐社会摘要:我国实现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转型,那么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要建设和谐社会,需要有一套标准能够公平公正的裁决人们的分歧和争端,所以司法和谐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本文将主要探讨二者的内在联系以及相互影响的过程。

关键词:司法和谐和谐社会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的主要政治话题之一,亦是人们特别关心的大事。

所谓和谐社会强调的是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这三重和谐共同构建了一个法制健全、安定有序、互助友爱的和谐社会,而司法和谐是保障和谐社会构建的前提和基础。

一、司法的含义和本质特征我国宪法中一直没有关于司法的提法,直到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才提出了司法这一概念,司法的含义是比较宽泛的,但在一定意义上主要指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具体适用法律和法规裁判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活动。

而其本质特征主要表现为中立性和终局性,也就是说在裁决活动中务必是保持中立、不偏不倚的,在解决争端和纠纷活动中又必须要有一个最终的终局性权利,以使争端和分歧终止,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二、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和谐社会和司法活动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公正的司法活动为和谐社会的建立保驾护航。

(一)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司法活动的生命和灵魂就是公正,失去公正的司法活动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在这一点上其与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所以只有司法公正才能公平正义的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才能最终实现和谐社会并长久稳定。

确保司法公正要做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指在从事司法活动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不能逾越;实体公正是指法官在裁决案件中务必要做到:理据充分、尊重事实、裁决公正。

尤其是在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司法作用已经发挥出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旦司法失去了公正性,将使人们的合法权益失去应有的保障,那么建设和谐社会也就变成了一纸空文。

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法院执行问题探讨

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法院执行问题探讨

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法院执行问题探讨作者:罗彪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2期【摘要】党的十七大上明确指出,深化政治体制的改革,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此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调动人民政治积极性,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而法院执行则是司法改革中的关键之一。

建设适合中国特色和中国国情的司法体制,强化法院执行,是我们当前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担负的一项任务。

文章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背景,在宏观思维角度上从完善司法改革出发,阐述了和谐社会构建和法律执行的基本理论,分析当前我国在法律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现状。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司法改革中法律执行的措施和对策,丰富了司法改革问题的探讨。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律执行;司法改革;问题对策一、概述(一)和谐社会的基本理论1. 和谐社会概述。

和谐是指事物之间的适当、均匀,能够处理和调和不同事物之间的矛盾,使其能够和睦融洽。

和谐是中国自古以来的理念,中国自古讲和而不同,指的就是事物之间对立与统一,虽然事物之间各有差异,但结合在一起能够统一共存的理念;其二,中国自古讲究政治的和谐,主要是说社会局面安定、团结;其三指的是遵循事物的客观发展规律,充分认识到人与自然中的变化规律,达到万事万物和谐共处的局面。

因此,和谐社会自古就是人们所追求的一种美好的理想社会,在和谐社会中人们各得其所,各取所需,融洽相处。

2. 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

党在2004年就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战略目标。

2004年党在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正式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005年胡锦涛在中央党校的省部级主要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试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与和谐社会之构建

试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与和谐社会之构建

试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与和谐社会之构建摘要:人民调解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仲裁制度一样,是我国民事程序法律制度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调解具有重构国家与社会,民间秩序与国家秩序关系,消减法治危机和增进纠纷解决的多样性等重大作用。

因此,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有必要建立起以调解为主的纠纷解决机制,逐步实现纠纷解决方式的社会化。

本文主要以人民调解制度为研究对象,探讨该制度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调解制度和谐社会构建一、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人民调解制度起源于历史上的民间调解,是在对旧的民间调解进行扬弃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与发展起来的。

用调解的方式平息民间纠纷在我国有很长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奴隶时代。

据考证,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官府中,就设有”调人之职”,”司万民之难而谐合之”的官职,专司调解纠纷,平息诉讼,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

到2000多年前的秦汉时期,调解制度发展为乡官治事的调解机制,县以下的乡、亭、里设有夫,承担”职听讼”和”收赋税”两项职责,”职听讼”即调解民间纠纷。

唐代沿袭秦汉制度,县以下行政组织设有审判权,乡里民间纠纷、讼事,则先由坊正、村正、里正调解。

调解未果,才能上诉到县衙。

明代沿袭和发展了历代的调解制度,并将民间调解行为上升为法律规范,《大明律》专门有关于”凡民间应有词讼,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的规定。

清代县乡以下基层组织实行保甲制,设排头、甲头、保正,负责治安、户籍、课税和调解民间纠纷。

中华民国政府《区自治施行法》和《乡镇自治施行法》都规定,区、乡、镇设立调解委员会,其成员由具有法律知识和公众威望的公正人士担任,并且由所在区、乡、镇公民中选举产生。

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最早在广东海丰农民运动中产生的,农会设立的仲裁部,行使调解职能。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调解制度得以较快发展,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其主要职能被宪法等法律、法规所确定,使”人民调解”在中国不仅成为一种纠纷解决的技术或方式,更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种重要制度。

正确看待社会矛盾 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正确看待社会矛盾 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正确看待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作者:樊刚来源:《纺织报告》 2014年第8期徐州纺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樊刚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是关系全局的重要工作,也是事关民生的重要工程。

面对当前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能否妥善处理好社会不稳定因素,是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决策能力、组织能力、思维能力、应变能力的严峻考验。

一、正确认识我国社会稳定的现状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一个特殊期, 社会矛盾呈现出数量增多、主体多元、原因复杂等新特点, 特别是社会群体性冲突已经进入一个多发时期, 一些问题, 往往由一个普通事件引发成为社会关注的重要群体性事件。

因此做好维护稳工作, 促进社会平安和谐已成为政府各部门的重中之重。

从外部环境看,境内外敌对势力对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

从国内情况看,随着经济体制变革、社会结构变革、利益格局调整、思想观念变化,各种社会矛盾呈高发事态,一些社会矛盾以群体性事件、非正常上访形式表现出来,成为社会的极不稳定因素。

随着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分配不公问题反映越来越强烈,加之部分干部素质作风问题,滥用公权,滋生腐败等,都是造成民怨沸腾,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二、社会矛盾问题分析及根源探究1、社会矛盾多发的历史必然性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无论何种社会、何种社会制度,都不同程度存在着社会矛盾和冲突,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面、加速的社会转型为我国提供了发展的动力、注入了新的活力, 同时,原有的社会矛盾和新旧社会结构的冲突交织叠加,导致我国新的社会矛盾增多。

社会转型增加了利益问题的复杂性,社会开放,人员流动,社会分层加速,新的阶层和利益群体不断涌现,相应的利益诉求不断产生,利益碰撞加剧。

2、利益是社会矛盾的本质属性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复杂多样,但从本质上说还是利益矛盾,是在经济发展形式下的利益诉求和民生问题。

基层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基层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基层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总揽全局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审时度势,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所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在基层,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基层,直接面对广大群众的也主要是基层人民法院。

最近,宁远县委提出了建设平安宁远,构建和谐宁远的奋斗目标。

和谐社会,本质在和谐,关键在稳定。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承担着打击犯罪,调处纠纷,综合治理,维护稳定、服务发展的重要职能,在建设和谐宁远、平安宁远的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因此,必须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努力为建设和谐宁远、平安宁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基层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着重要地位首先,司法审判工作是实行依法执政的重要载体。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的社会。

近年来,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深入,我县城乡居民的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在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深刻变革中,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依法治县方针的实施和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明显增强,依法维权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这客观上要求依法执政应当是党在新时期执政的基本形式。

人民法院保障依法执政提出了新的要求。

只有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才能为依法执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其次,司法审判工作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

和谐社会应当是权利有保证、正义能伸张的社会。

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裁判不公、执行不力、效率低下,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纷争就不能及时得到平息,法律就会失去人们的尊重和信仰,社会公平和正义就难以实现。

第三,司法审判工作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

“利莫大于治,害莫大于乱。

”和谐社会应当是平安有序的社会。

通过司法审判活动,能够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能够定纷止争,营造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通过司法审判活动,能够监督、支持依法行政,平等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优化投资环境。

以司法和谐助推社会和谐

以司法和谐助推社会和谐

盾和 问题 。 特别是 司 法 机 制 、 能 力 、 条件 ,还
不 能 完全 适 应 当前形 势和任 务 的需要 。 因 此 ,
构建和谐司 法 ,必 须 不 断整合不 同 司 法 主体
之 间的关 系 ,尤其要 注意平衡 、 协 调 好 内外关
系 。 既 要 使所 有诉 讼 当事人 、 参 与人 平 等 参
责 任 编 辑 /李 东 方
@ 五五堑亟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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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 文 明诉讼 ,又 要 整合不 同 审判业 务部 门 、
其他工作~B-C]之
间的关

,实现
既分

合作
又 制约配合。 应加强 对诉讼程序和谐运 作的
研 究 、 探 索 ,既维护司 法权威 ,又 增强 审判 工 作 的亲和 力 ,保证 审判 权正 确 、 有效运 行 。
司法 和谐 应 当致 力 于 以 和谐 的手段 最大
理想。


多年 前
,孔子
就说


听讼
,吾


也 ,必 也使 无 讼 乎 。 ” 说 的正 是 要 达 到一 种 无
讼 的和谐 境 界 。
当前 , 在构建 社 会 主 义 和谐 社 会 的进 程
中,人 民法 院承 担 着重 大 的政治使命和 历 史
责任 :让 社 会 各 方 面 的利 益 关 系 得 到 妥 善协
限 度 地 解 决 纷 争 。 随着法律调 整范围不 断拓 展 , 大量社会矛盾纠纷转化为案件进入 司法 领域 ,法院收案 数量 持续增加 ,新 型 案件不 断 出现 ,利 益 关 系错综 复杂 。 人 民法 院 的司 法能 力与人 民群众 日益增 长 的司 法 需 求不 相适 应 的矛盾突 出 ,法院工 作面 临很大压 力。 尽 可 能 多地 以和 谐 方式 解决 纠纷 , 是 司 法 工 作 发展 的必 然和 现 实需 要 。 实践 表 明 ,司 法 调 解对 于 化解社会 矛 盾 、 彻底 解决纠纷 具 有不 可 替代 的作 用 。 在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的时代 ,司 法 和 谐 必 须 切 实体 现 在案结 事 了 上 , 以 当事 人 自觉参 与和接 受的方 式 终 结诉讼 , 最 大限 度地 降低 诉 讼 的对 抗 性 ,从 而 达 到 “ 心 锁 解 开 消积 怨 , 春风 化雨 百 花妍 ” 的境界 。

论司法公正对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

论司法公正对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

论司法公正对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内容提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摩擦不断出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愈加繁重。

因此,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必须立足审判工作,全力以赴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正确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权,无疑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社会和谐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有鉴于此,目前,茶陵县法院正全面加强和谐司法能力建设,努力提高司法水平,维护司法公正,有效发挥人民法院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和促进社会发展的职能作为,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关键词: 司法和谐社会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一、公正司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司法公正与效率呼唤现代司法制度,司法中立是实现“有效率的司法公正”这一司法权运行的总目标所必不可少的理念与制度保障。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司法中立的重要性越来越引人注目。

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任何矛盾的社会,而是要有了矛盾也能通过正常的渠道解决。

实践证明,法制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方式,司法裁判是解决问题、避免冲突的最终途径。

为更好地发挥司法机关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应该加强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号召各级党委和人大把维护司法机关的中立地位当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之一来抓,排除各种干扰,维护审判机关的中立地位,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同时加强民间和解、调解和仲裁工作,使民间矛盾尽量通过民间方式解决,节省诉讼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创造和谐环境。

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堡垒”。

一旦这道堡垒坍塌,人们无法获得起码的关怀、尊重,无法实现起码的公平、公正,就会对整个社会,整个国家机器产生怀疑,从而丧失信心,以至于绝望。

而这种信任危机于个人、国家、社会都是极具危险的。

那么怎样才能使这“堡垒”真正起到化解矛盾,解决争端,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的作用呢?法院只有也必须在发生争端的双方之间严守中立,才能不仅在实质上而且在外观上具有公正的形象,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从而真正起到实现正义的堡垒作用。

浅谈构建和谐社会下的法院执行

浅谈构建和谐社会下的法院执行


行 ,同时执行又是法律价 值体现中必不 可少 的途 径和 会 的 主观 要 求 。 ( )掌握执行适当原则,均衡双方的利益。法院 二 形 式 。 执 行 不 仅 关 系着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实现 ,同 时 执 行 当 中 , 申请 人 往 往 要 求 强 烈 ,有 的 甚 至 想 通 过 法 也 重 在 实 现 对 司 法 权 威 的 维 护 。在 和 谐 社会 的 构 建 , 离不开 司法权威的树立 。 『院 将 被 执 行 人 执 行 的 身 无 分 文 、 流落 街 头 。如 果 按 照 二 和谐社会对法院执行的促进作用 I这 样 的 思 路 开 展 执 行 ,必 然 会 使 一部 分 人 无 法 生 存 而 ( )实现执行 方面 的立法完 善。在 和谐社 会的 I形成不稳定 凶素 ,所以应充分把握适 当执行的原 则 , 一 构建过程中,必然会实现对我国各方面在立法上的完 l考虑执行 申请 人债权实现的 同时 ,必须给被执行 人留 善 ,而 执行方面的立法完 善将 会对我 国的法院执 行提 i下必要的生活用 品和 设施 ,保证其和 家人正常的生存 供有 力的立法保障 。就 目前我国的法院执行而言 ,虽 l权 ,避免 因此造成新 的社会矛盾。
够 完 善 。 因 此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 促 进 立 法 完 善 ,在 法 院 良好的条件 ,促进法院执行制度的和谐发展 。 在 实 际 的执 行 过 程 中可 以 做 到 有 法 可 依 ,这 对 法 院执 作者单位 :浙江省瑞安市人 民法院执行局 参考文献 : 行的发展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 行体 制 改 革 的思 考【 】 湖 南科 技 学院 学 对 J.
法学 新 论
浅谈构建和谐社会下 的法院执行
文/ 夏克明

法院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心得体会汇集三篇

法院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心得体会汇集三篇

法院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心得体会汇集三篇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心得体会1矛盾纠纷无处不在,尽管社会倡导人人参与,全社会都来构建和谐社会,但回过头来看,邻里乡亲,婚姻家庭、合同关系和侵权纠纷比比皆是,出现了纠纷,就要去解决,不解决就会引发上访和诉讼,这是不容回避的问题。

然纠纷发生后,怎样解决纠纷和处理矛盾,这就需要一些处理纠纷的方法和技巧。

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我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处理已经也积累了一些经验,首先要明确矛盾纠纷的处理部门,矛盾纠纷是一个社会问题,不只是法院的事,从看法上我们不能有所偏见,所以就要就事论事,能在村组里解决的,尽量有村组里协调处理,能在乡镇调解的,尽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去调解处理,需乡镇政府协调的就要请乡镇领导出面解决,人民法院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仲裁主要是处理劳动争议和土地纠纷,公证是提高合同相关文件的法律效力,法院是终局裁决机关,一切矛盾纠纷进入法院后,最终是有一个法定的裁决结果,但也不是有着严格的处理部门划分的,有时可以以一家为主导,其他部门全力协助,我们法庭为此为在帮助乡镇司法所派出所解决矛盾纠纷的同时,以诉前解调的方式办理了一大批案件,这样,即调解化解了民事矛盾,同时又提高了人民法庭的威信;我们在划分解决处理纠纷部门后,要明确纠纷的性质,并对此交办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形形色色,各式各样,我们应当分清纠纷的法律关系性质,根据纠纷的性质,社会矛盾纠纷基本上可划分为涉及行政事务,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纠纷,此处可能还有一部分纠纷涉及到多个法律关系,即有民事,也有行政的。

在确定纠纷的处理部门和明确纠纷的法律关系性质后,接下来的就是如何处理纠纷和处理纠纷的技巧了。

上在长期的工作中,我们体会到最多的是当事人要求解决纠纷的关注的是结果,而不管过程,当结果达不到其理想诉求时,就对处理纠纷的部门和相关人员产生抵触和反感,实际上我们要做的工作就是要让他知道,为什么会得出这个结果,我们处理纠纷的结果的程序是合情、合理最关键是合法的。

创建平安永昌 构建和谐社会

创建平安永昌 构建和谐社会

孙铭:维护公平正义建设平安金昌一、充分认识建设“平安金昌”的重大意义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调节经济社会关系、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在“平安金昌”建设中,人民法院必须按照司法工作规律办事,为平安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机制。

一是坚持公正司法。

始终把公正司法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作为提供保障的根本任务,通过依法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二是坚持一心为民。

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提供保障的根本内容,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妥善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三是坚持服务大局。

始终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中心任务,作为提供保障的根本途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是坚持党的领导。

始终把党的领导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要求,作为提供保障的根本保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保持法院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平安建设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刑事审判工作围绕创建“平安金昌”活动,始终保持对犯罪的高压态势。

在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中,重点打击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和毒品犯罪活动,依法严惩贪污贿赂和职务犯罪,推进反腐倡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发展。

在审判工作中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切实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努力彰显司法文明。

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民事主体平等原则,牢固树立依法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的指导思想。

一是妥善审理群体性纠纷和矛盾易激化案件,促进社会稳定;二是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和社区邻里纠纷案件,促进婚姻家庭和社区邻里关系和谐;三是大力做好诉讼调解工作。

2022年山西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公共课《思想道德基础与法律修养》科目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山西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公共课《思想道德基础与法律修养》科目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山西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公共课《思想道德基础与法律修养》科目期末试卷B(有答案)一、判断题1、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2、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目标()3、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动力源泉()4、社会主义“四有”新人指的是有理想,有信念,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5、《公务员法》不适用于人民警察()6、全球化特别是经济全球化与爱国主义思想行为时根本冲突的()7、著作权又称版权,是出版社享有的权利()8、价值是主体的属性和功能对客体需要的满足和效用()9、大学阶段的爱情都没有好结果,只是填补感情的空虚()10、职业道德具有时代性和历史继承性()11、犯罪后自动投案的行为是自首()12、在道德的功能系统中,其认识功能和调节功能是主要的功能()13、爱国主义具有历史性和抽象性()14、人生态度是人生观的核心()15、社会公德是指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公民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二、单项选择题16、()决定人生道路.A.人生目的B.人生价值C.行为选择D.价值取向17、没有()态度再崇高的人生目标也难以真正实现 .A.牺牲自我B.无私奉献C.积极进取D.奋斗奉献18、崇高的理想信念是事业和人生的灯塔,决定我们的方向和立场。

也决定我们的精神状态和实际行动,直接关系着人生目标的选择()的实现。

A.人生价值B.人生目标C.人生境界D.人生态度19、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A.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B.自治区人民政府C.国务院D.人民代表大会20、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爱护公共财物,如对公园里的花木草地.街道两旁的电话邮简.影剧院里的座位音响.马路上的井盖路标等加以保护,不损坏.不滥用.不浪费.不私占。

这是属于()A.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B.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C.家庭道德的基本要求D.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21、()中华民族最深沉的民族禀赋。

A.创新创造B.实事求是C.勤劳勇敢D.爱好和平22、当教师,要当一个模范教师:当科学家,要当一个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科学家;当工人,当农民,要当一个对改变农村面貌有贡献的农民。

浅论人民调解制度及其对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浅论人民调解制度及其对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浅论人民调解制度及其对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一、人民调解制度的起源及发展司马迁《史记》的“繁殖列传”一章曾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可见在人与人的交往之中,经常会涉及到利益的往来,也会因为利益或者各种其他因素而发生纠纷。

根据何兵教授的观点,他认为这种纠纷就是,社会主体间的一种利益对抗状态。

这种纠纷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不及时化解,就会影响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纠纷的解决方式,一般划分为不必经由第三者的自行协商解决和必须经由第三方主持的调解或诉讼解决的两种方式。

在中国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其受欢迎程度远远超过了诉讼。

(一)调解制度的起源儒家学说在中国的历史上源远流长,影响深远,并始终作为正统思想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价值观念。

在儒家“和为贵”的价值追求之下,好诉成为了可耻的行径,正式由于这种思想的影响,中国人民逐渐形成了不好诉的状态。

且在古代,大家族式的社会形态,大家都是乡里乡亲,更偏向于找族中长者居中,进行调解,很少会闹到公堂,以至损伤亲情。

这种纠纷的解决模式,也非常适合于古代以自然经济为主的社会,经济的非商业化,对人伦道德的冲击非常之小,所以在人伦道德的这种规范模式之中,调解制度有了优渥的土壤得以成长。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由来及发展1.人民调解制度的形成时期人民调解制度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发展于抗日战争时期。

在这一时期,调解的组织、原则、内容和程序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如在1940年之后各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相继颁布的单行条例和指示有:1941年《山东省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42年《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1943年《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1945年《苏中区人民纠纷调解暂行办法》等等。

在这一时期调解方式也变得多样化,民间自行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法院调解等方式并存。

2.人民调解制度的确立在建国初期,很多省市颁布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规程指示和办法,中央政府也出台了很多关于调解制度的指示。

以公正司法促和谐社会建设_0

以公正司法促和谐社会建设_0

以公正司法促和谐社会建设文章标题:以公正司法促和谐社会建设转变思想观念,把思想观念从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到维护社会和谐上来。

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胜败皆明。

把每一件纠纷的调处,都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次具体实践。

一是严格依法审查立案。

做到当立则快立,特别是涉及群体性纠纷和敏感性纠纷,要通过合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形式加强把关。

二是坚持依法办案。

不论是判决,还是其它的纠纷解决方式,都不能违背事实、法律和原则和稀泥,甚至枉法裁判。

三是坚持纠纷解决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每个案子不仅要严格遵守程序,公正审理,而且要把道理说清楚,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胜败皆明。

树立正确的服务大局观,坚持为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服务。

服务大局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

我们的每一名干警,要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每一项工作,办好每一起案件,自觉从身边工作干起,从具体的工作着手,实实在在为大局服务。

同时,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正确有效地服务好大局。

树立正确的群众利益观,坚持司法为民。

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为民的11项制度和23项具体措施,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树立正确的司法权威观,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每名法官要强化自律意识,忠诚于法律,严格遵守司法程序,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

坚决遏制案件上诉率高,改判、发回重审率高,申诉再审率高的现象。

严格文书审核、签发关,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要加强司法宣传。

社会公众对法官和法院的评价,往往并不是来源于对审判工作的全面了解,而是来源于对个案处理结果的感受。

我们应结合审判实践,努力做好司法宣传工作,增加正面舆论效应。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通过舆论监督促公正、促公开、促效率,不断改进法院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浅析基层法院如何以和谐司法促社会和谐

浅析基层法院如何以和谐司法促社会和谐

L叼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曝蟹匿羹邀竺堡!型生f叁型查塾垒浅析基层法院如何以和谐司法促社会和谐刘太平摘要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像一盏永不熄灭的明灯,给政M.x-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关键词和谐司法调解司法为民信访处置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42.01基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与执行权,必须维护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以人为本,以和谐司法手段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障。

一、严厉打击开l J事犯罪,保障社会长治久安基层法院要依法严厉打击杀人、抢劫、放火、绑架、强奸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加大对盗窃等多发性犯罪打击力度,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罚原则,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依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钊+,对未成年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分,努力把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和谐的积极因素。

二、全面推行调解为主,全力化解矛盾纠纷1.刑事方面着力推进刑事自诉和解、刑附民调解。

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及时调查掌握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积极与当事人及其家属进行沟通,把是否积极进行民事赔偿作为量刑的情节,促使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积极支付赔偿金,对被告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的,量刑时作为有悔过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应允许当事人进行“私了”,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和解协议的,自诉人可在宣告判决前撤回自诉。

2.民事方面着力推进诉讼调解。

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民事案件流程管理每一个环节,全面推行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审判调解,总结推行“背靠背”调解法、“借助外力”调解法、“换位思考”调解法、“心理沟通”调解法、“亲情感化”调解法等调解方法技巧,结合本地习俗与民风,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村老、寨老的调解优势,大力提倡诉讼外调解、委托调解,引导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建立以调解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舆论环境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就开创人民法院司法宣传工作新局面作出重要批示,强调指出司法宣传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大局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司法宣传工作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

人民法院的司法宣传,要坚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肖扬强调,人民法院的司法宣传工作要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方针,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要旗帜鲜明、满腔热情地宣传全国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司法改革等方面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果、新经验,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

通过这些宣传,让全社会具体了解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保障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协调、持续发展所作出的不懈努力和重要贡献,从而树立人民法院形象,增强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更加深入人心。

同时,通过这些宣传,向全国各级法院传达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加强法院之间的信息沟通,指导和推进人民法院工作顺利发展。

肖扬要求,人民法院的司法宣传要坚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他说,目前我国改革和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我们要抓住和用好战略机遇期,正确应对这些矛盾和问题,妥善协调各种矛盾和冲突,大力促进社会和谐。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各类案件就是社会各种矛盾的具体反映。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人民法院任务繁重,职责重大,使命光荣。

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司法宣传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新的机遇和挑战,应该作出新的贡献。

肖扬指出,和谐社会离不开舆论支持。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社会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影响社会舆论的因素明显增多,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错综复杂。

因此,重视并善于正确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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