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91号)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3•【分类】问答正文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答记者问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为深化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意外险高质量发展,2020年我会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银保监办发〔2020〕4号),提出2020年及2021年的13项改革任务。
根据文件安排,我会实施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包括启动意外险经验发生率表编制、组织开展意外险市场清理整顿、推进意外险标准化建设、建立反保险欺诈机制等。
在统筹推进以上各项改革工作的同时,我会坚持制度治本,聚焦意外险清理整顿发现的突出问题,出台适用产寿险公司、全面规范意外险业务发展的监管办法,从根源上整治意外险市场乱象。
二、《办法》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一)统一监管规则。
全面梳理现行意外险市场行为监管政策,重点解决产寿险公司意外险监管规则不一致问题,形成产寿险公司一致适用的监管制度,规范意外险业务发展。
(二)全面从严监管。
整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等相关监管要求,补充完善有关规定,形成涵盖产品精算、条款费率、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多方面的系统性意外险监管制度。
(三)坚持问题导向。
在广泛开展调研找准意外险市场症结的基础上,结合意外险市场清理整顿和专项检查工作,聚焦赔付率低、费率浮动范围大、佣金畸高、销售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深挖问题根源,从制度上有针对性地治理。
(四)强化监督问责。
明确保险公司经营意外险业务存在规定情形的,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规定,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014年)
序号
发文标题
44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行业形象宣传工作的通知
45 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保险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46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保险条例》宣传工作的通知
47 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
48 关于2013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兼业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39 关于做好保监会信访投诉转办件处理工作的通知
40 关于建立人身险公司专管员联系机制的通知
41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准入的通知
42 关于贯彻依法经营依法监管原则切实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通知
43 中国保监会关于启动保险业地震急三级响应程序的通知
发文字号 保监发[2009]57号 保监发[2009]84号 保监厅发[2009]3号 保监厅发[2009]4号 保监厅发[2009]24号 保监厅发[2009]26号 保监厅发[2009]39号 保监发[2010]4号 保监发[2010]66号 保监发[2010]82号 保监厅发[2010]46号 保监厅发[2010]52号 保监中介[2012]693号 保监中介[2012]811号 保监发[2013]35号
49 关于开展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保监厅发[2013]49号 保监厅发[2013]50号 保监厅发[2013]56号 保监寿险[2013]621号 保监中介[2013]139号 保监中介[2013]628号
关于印 发《寿 险公司
24 关于加强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5 关于人身保险产品税收宣传有关事项的通知
26 关于报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doc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年满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6.22•【文号】保监产险[2011]922号•【施行日期】2011.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通知(保监产险〔2011〕922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业情况通报会和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现信息公开透明,根据《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9〕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的总体部署,保监会决定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扩大查询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查询险种范围与时限要求各公司应在2011年8月1日前实现财产保险全险种领域(特殊风险业务除外)的查询,其中:非车险查询内容至少应当实现附件1所列明的查询项目(短期健康险、意外险查询内容参照保监发〔2009〕91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车险查询内容应当在实现111号文要求的基础上增加渠道信息查询,主要包括业务渠道情况(个人代理、专业代理、兼业代理、经纪业务),代理机构、经纪机构名称或代理人名称,机构代码或个人职业资格证书号码以及支付方式等。
二、实施步骤(一)公司准备阶段(2011年6月30日前)各公司应按照111号文及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开展系统改造等必要工作,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上线准备工作。
(二)试运行阶段(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自2011年7月1日起,各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试运行。
对本通知下发前保监局尚未在辖区内推行非车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的,原则上应当按照本通知实施。
《关于进一步规范意外险业务的通知》(京保监发[2010]173号)
(二)保险公司应在团体保险合同中约定由投保人负责向 被保险人送达保险凭证。能像被保险人提供互联网自 主查询、打印保险凭证服务的,保险公司可不签发纸 质凭证,但应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由投保人以书面形式 告知被保险人查询、打印保险凭证的途径和方法。保 险公司应对后履行情况加强跟踪管理。
四、“捆绑”销售定义
《标准》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意外险产品不得捆绑在 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 ”,其中“捆绑”是指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不单独标价 或不作为单独产品向客户销售的行为。意外险产品作 为赠品赠送的,保险产品应作为单独产品向客户提供 ,保险单证印制、保险合同要素等应符合《标准》和 本通知的要求。
L/O/G/O
关于进一步规范意外险业务的通知
北京监管局文件 京保监发【2010】173号
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 司总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 务经营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91规范意外险那业务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单证和出单管理
严格执行《标准》中各项要求,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加 强单证和出单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单证管理系统应完整记录各发放环节信息,实时记 录单证状态、所在机构及领用人。通过中介渠道销售 的,应记录中介机构信息。
二、
团体保险业务
旅行社等机构作为投保人投保旅意险等意外险业务时, 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 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62号)的有 关要求经营,并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险公司须向每一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保险凭 证所载信息应符合《标准》第二条第一款要求。其中 ,保险凭证所列示“保险费”金额应与团体保险合同 中被保险人的保费金额一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1999年1月15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维护各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防止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条款、费率的使用(一)人身保险条款、费率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制定,并由总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备案后才能使用,分支公司不得自行制定条款、费率。
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核准备案,但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可使用到1999年9月底。
总公司认为可继续使用的,由总公司报中国保监会重新备案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使用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已签发的人身保险保单,凡将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满期或终止的,可按原条件执行到保单满期或终止;凡在1999年末以后满期或终止的,保险公司可在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该保单转换为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示、费率的保单,亦可退保。
(三)保险公司承保(包括组合保险责任)必须使用经核准备案的条款;人寿保险不允许用协议书的形式承保;若确有必要,可在经核准备案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但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
批单必须一式两份,分别贴在保单正、副本上。
在批单之外,不允许另订补充协议。
二、关于代理手续费和佣金(一)个人寿险保单的佣金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标准:1.趸缴保费方式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2.期缴保费方式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并且直接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标准:┌─────┬─────────┬─────────┬────────┐│缴费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亡保│年金及生││││死两全保││死两全保│险│死两全保││││险││险││险│├─────┼────┼────┼────┼────┼───┼────┤│10年以下│25%│20%│15%│10%│10%│5%│├─────┼────┼────┼────┼────┼───┼────┤│10-20│35%│30%│20%│15%│15%│10%││年│││││││├─────┼────┼────┼────┼────┼───┼────┤│20年及以│40%│35%│25%│20%│15%│10%││上│││││││└─────┴────┴────┴────┴────┴───┴────┘注:表中所列死亡保险,指只承担死亡给付责任的保单(二)团体人身保险保单的手续费各公司要严格执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各保险公司不得向团体人身保险投保单位的经办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支付手续费、佣金或回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界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界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保监发[1999]245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9.12.15
【实施日期】1999.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界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保监发〔1999〕245号1999年12月15日)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经营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现就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界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业务,由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业务,由人寿保险公司经营。
以由于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属于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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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1.15•【文号】保监发[1999]15号•【施行日期】1999.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1999年1月15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维护各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防止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条款、费率的使用(一)人身保险条款、费率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制定,并由总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备案后才能使用,分支公司不得自行制定条款、费率。
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核准备案,但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可使用到1999年9月底。
总公司认为可继续使用的,由总公司报中国保监会重新备案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使用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已签发的人身保险保单,凡将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满期或终止的,可按原条件执行到保单满期或终止;凡在1999年末以后满期或终止的,保险公司可在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该保单转换为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示、费率的保单,亦可退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17•【文号】保监发[2009]9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91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规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现将《标准》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保险公司和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
各保险公司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一名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落实。
各保监局要严格监管,督促辖内保险机构严格执行《标准》的各项要求。
二、各保险公司要对照《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稳步推进意外险业务的规范管理工作。
要系统梳理相关管理制度,对意外险业务流程进行改造,升级完善信息系统,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限期清理、回收和销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意外险单证,全面实现单证上机管理;(二)全面梳理与保险中介机构的合作模式,停止与不符合规定的中介机构的业务往来,及时结清保费和手续费。
三、各保险公司总公司要对照《标准》要求,组织开展对分支机构意外险经营管理条件的验收工作,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分支机构不得授权其经营意外险。
各级分支机构应对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意外险的条件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终止合作关系。
自2010年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各级分支机构和通过中介机构销售的意外险业务符合《标准》要求。
四、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2009年12月20日前向保监会报送贯彻执行《标准》工作的专题报告,并抄报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保监局。
普法学习考试题库(完整版)
人身险部分 -人身保险基本规范答案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短存续期产品是指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的人身保险产品。
A、3年B、4年C、5年D、6年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以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形式对保险期间不超过()的团体保险进行变更的,不需要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重新报送审批或备案。
A、180天B、360天C、1年D、2年《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3号令)规定,万能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以()演示万能保险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
A、图表形式B、曲线形式C、表格形式D、文字形式《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3号令)规定,销售分红保险应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用()提示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A、比正文至少大二号的黑体字B、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宋体字C、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加粗字D、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公司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A、50%B、100%C、110%D、150%《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3号令)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使用()描述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情况。
A、数量指标B、描述性指标C、比率性指标D、列举性指标按照《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2010年4号令),保险销售人员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将()告知投保人。
A、公司名称及姓名B、公司名称及展业证号C、姓名及展业证号D、姓名及工号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合同签发时不得少于()人。
A、2B、3C、5D、10《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3号令)规定,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单选题
A:不定期检查
B:定 期 检 查
C:监 督
D:监控
答案:B
8.意外险产品应由保险公司( )统一管理,统一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A:分公司 B:省级分公司
C:总 公 司
D: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
答案:C
11.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销售意外险,应实现系统联网电脑出单,禁止手工出
单或脱机打印。保单中应载明的信息包括:①保险费;②保险金额;③投保人年龄;④保险
D:保险公司不得将保险业务代理权转让给其他不具有合法资格机构或个人
答案:C
4.意外险纸质保单应由保险公司( )印制。
A:总公司 B:省级分公司
C:保 险 公 司 总 公 司 或 经 授 权 的 省 级 分 公 司
D:经 总 公 司 授 权 的 中 心 支 公 司 ( 含 ) 以 上 的 保 险 公 司
D:经授权的保险代理公司
答案:C
期间;⑤免责条款提示。
A:②③④⑤
B:①③④⑤
C:①②④⑤
D:①②③⑤
答案:C
13.对 于 意 外 险 , 保 险 公 司 签 发 保 单 或 客 户 注 册 激 活 保 单 后 , 客 户 可 通 过 保 单 上 标 明
的 客 服 电 话 即 时 查 询 保 单 信 息 ,并 最 迟 可 在( )日 后 通 过 公 司 网 站 自 助 查 询 保 单 信 息 。
答案:C
5.保单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至少保留至保险责任结束后( )。
A:1 个月
B:3 个月
C:半 年
D:1 年
答案:A
6.保险公司开发的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产品的保险期间应不少于( ),保险责任开始
时间应在激活注册之后。
保险业法律法规
烟威保险机构负责人任职前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范围一、公共部分法律1.《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部门规章4.《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1号);5.《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6.《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7.《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4号);8.《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9.《保险统计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3〕1号);10.《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2号);保监会规范性文件11.《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12.《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13.《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0〕78号);14.《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15.《关于规范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保监寿险〔2010〕921号);16.《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52号);17.《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18.《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厅发〔2013〕29号);19.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3〕32号);20.《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其他文件2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22、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9号文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5〕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界定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界定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5.06•【文号】•【施行日期】1998.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界定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财产、人寿保险公司:近年来,在保险市场整顿中,发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以开办责任保险为名直接或变相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或在责任险、财产险业务中附加医疗险、意外险等属寿险的业务;反之,有的寿险公司将属于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作为人身保险业务的附加险承保。
其结果不仅影响了保险秩序的稳定,而且损害了保险的社会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一条:“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的规定,为正确界定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业务范围,加强对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财产险、寿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产、寿险分业经营的原则开办业务,不得有意混淆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界限,严格禁止超业务范围经营。
二、对于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区分和界定:(一)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律或合同,对第三者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对人体伤害所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
(二)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是可能对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必须承担法律赔偿责任的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是可能遭受意外伤害的人。
(三)责任保险只有当被保险人依照法律或合同对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负有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履行赔偿责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不论事故的起因,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四)责任保险适用于补偿原则,一般为不定额赔偿责任,保险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单中规定的被保险人应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最高限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适用于定额给付原则,赔偿金额则是根据保单中规定被子保险人的死亡或伤残程度和赔偿标准来计算给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身保险【发文字号】保监发[2005]83号【失效依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废止《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的通知》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09.22【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的通知(2005年9月22日保监发[2005]83号)各寿险公司,各养老保险公司,各健康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筹备组:为科学衡量人身保险业发展状况,建立统一的价值评价标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6年7月1日之前,各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将2005会计年度内含价值报告上报中国保监会。
二、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各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将上一会计年度内含价值报告作为《精算报告》的第七部分,于每年4月30日之前上报中国保监会。
三、人寿保险公司应当上报内含价值报告,但开业不足3年并且当年保费收入不足2亿元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豁免上报;养老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免予上报。
以上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为科学衡量人身保险业发展状况,建立统一的价值评价标准,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分公司。
三、本指引适用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所有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以下简称适用业务)。
四、内含价值,是指在充分考虑总体风险的情况下,适用业务对应的资产未来产生的收益中可以分配给股东的利益的现值。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意外险经营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意外险经营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9.13•【字号】湘保监发[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意外险经营行为的通知(湘保监发〔2010〕65号)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以下简称“《经营标准》”)下发以后,各公司对照《经营标准》要求进行流程改造和系统升级,积极推进意外险业务的规范管理工作。
但我局在2010年上半年开展的意外险专项检查中发现,各公司在意外险经营中依然存在单证管理混乱、信息系统不完善、经营数据不真实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和陈文辉主席助理在贯彻落实《经营标准》视频会议的讲话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单证管理。
一是完善单证管理系统,对意外险单证全部实现系统管理,并管控到各级分支机构的单证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和代理机构;二是对意外险单证印制、发放、领用、回销实行系统监控,对超量领用或超期未核销的单证、领用人员和代理机构实行系统自动预警和控制;三是组织单证清理,各公司要统一组织分支机构回收、销毁废旧单证和卡折式、极短期意外险激活卡式单证,并建立完整的单证清理档案。
二、加强出单管理。
一是意外险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信息和其他信息必须完整录入到出单系统;二是在出单系统中设置必要条件,实现系统联网出单,严禁手工出单或脱机打印保单;三是加大系统改造力度,实现出单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与单证管理系统和财务系统无缝对接。
三、加强销售管理。
一是各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他人购买意外险;二是严禁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乘客人身意外险、旅游景点意外险等极短期意外险;三是严禁以团单、汇缴(交)件等形式承保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计划生育意外伤害保险、乘客人身意外险、旅游景点意外险等意外险险种;四是以工程造价等为费率标准的建意险等险种必须录入被保险人清单,被保险人变动时必须及时更新;五是严禁用门票等其他形式代替保单的行为。
保险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大纲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大纲第一部分保险公司高管一、保险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适用于产险、寿险公司)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及其司法解释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4.《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12号)5.《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6.《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7.《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4号)8.《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26号)9.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10.《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21号)11.《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45号)12.《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95号)13.《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52号)14.《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保监发[2009]24号)15.《关于印发<陕西保险业信访投诉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保监发[2010]44号)二、保险相关法律法规(适用于产险、寿险公司)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三、产险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适用于产险公司)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4.《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3号)5.《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6.《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10]46号)7.《关于做好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10]657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9.《关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通知》(保监产险[2011]922号)10.《关于印发<陕西省大型商业保险招投标指引>的通知》(陕保监发[2009]50号)11.《关于印发<陕西省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指引>的通知》(陕保监发[2008]92号)12.《关于印发<陕西省机动车辆保险保单赔案查询和客户回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保监发[2009]13号)13.《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批单管理的通知》(陕保监发[2009]28号)四、寿险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寿险公司)1.《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保监会令[2010]4号)2.《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91号)3.《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97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0]99号)5.《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1]10号)6.《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3号)7.《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保监寿险[2009]1161号)8.《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68号)9.《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合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寿险[2011]1312号)10.《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11.《关于进一步推动人身保险收付费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陕保监发[2009]26号)12.《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通知》(陕保监发[2009]44号)13.《关于加强寿险新单客户回访的通知》(陕保监发[2011]26号)五、保险专业知识及行业发展政策(产、寿险分别出题)1.《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保险原理与实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0年版)第二部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管一、保险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适用于代理、经纪、公估公司)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及其司法解释2.《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12号)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4.《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4号)5.《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21号)6.《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1333号)二、保险相关法律法规(适用于代理、经纪、公估公司)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三、保险代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适用于代理公司)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5号)2.《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52号)3.《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四、保险经纪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适用于经纪公司)1.《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6号)2.《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52号)3.《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五、保险公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公估公司)1.《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7号)六、保险专业知识及行业发展政策(代理、经纪、公估分别出题)1.《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保险原理与实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0年版)。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
附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为规范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一、单证管理(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险”)保单(包括保险凭证,下同)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设计、统一编码管理。
意外险纸质保单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授权的省级分公司印制。
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印制具有保单性质的保险信息单、保障告知卡等单证。
(二)保险公司应建立单证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记录意外险纸质保单印制、发放、领取、使用、核销、留存等环节的详细信息。
(三)保险公司应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单证管理系统或台账,及时完整记录意外险保单领取、使用、作废、回销的详细情况。
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中介机构单证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二、出单管理(一)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销售意外险,应实现系统联网电脑出单,禁止手工出单或脱机打印。
保单应当载明下列信息: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产品名称、投保人姓名或名称、被保险人姓名、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免责条款提示、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和保单查询方式。
(二)意外险出单系统应与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保单信息内容应当实时完整记录在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
激活注册式保单在激活注册时应要求输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激活注册时保单信息应当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
(三)意外险出单系统应与单证管理系统无缝对接,相互勾稽校验意外险保单类型、编码和状态。
(四)保险公司应加强运用信息技术对意外险出单系统进行管理,防止未授权保险中介机构使用出单端口出单。
三、销售管理(一)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意外险的,应确保保险中介机构在单证管理、出单管理和销售行为等方面符合本通知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将意外险产品作为从事传销、非法集资等活动的工具。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不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产品;也不得委托经营区域外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产品。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3•【文号】银保监办发〔2021〕10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6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推动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将《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2021年10月13日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意外伤害保险高质量发展,规范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保护意外伤害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伤残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展意外险业务,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项监管规定,遵循保险原理,准确把握回归本源、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产品管理第四条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符合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
(一)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意外险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
(二)保险公司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和行业公开发布的意外伤害经验发生率表等数据为基础,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发生率。
(三)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平均附加费用率是指保单各期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比例。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改革开放以来,意外险作为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补偿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提升全社会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风险的意识、增强全社会风险抵御能力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也要看到,意外险市场基础薄弱,定价机制科学性不强,销售行为不够规范,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与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要求不相适应。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服务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意外险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更好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意外险市场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问题导向,把意外险改革放在保险业全面深化改革中同谋划、同部署,紧紧围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加强监管、补齐短板、防范风险、促进发展为方向,以改革意外险费率形成机制为目标,建设体系科学合理、规则公开透明、格局规范有序、服务领域广泛、社会普遍认可的意外险市场,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化改革。
围绕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市场内生发展机制,支持市场主体通过改革创新拓展服务领域,增强服务能力。
二是坚持法治化方向。
完善意外险监管规定,建立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监管制度体系。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增强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
三是坚持保护消费者权益。
强化保险监管,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大信息披露力度,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多优质优价的意外险产品和服务。
保险公司意健险经营销售手册
ⅩⅩ意健险经营销售手册一、意健险发展策略第一节产品销售策略建工险产品销售策略借款人产品销售策略极短险产品销售策略车驾意产品销售策略境外产品销售策略新动力产品销售策略卡式产品销售策略第二节机构销售策略第三节渠道销售策略车行销售策略综合开拓销售策略直销/县域销售策略意健险发展策略:ⅩⅩ年沧州意健险经营目标481万,综合成本率91%;。
ⅩⅩ年意健险发展四大策略:渠道、产品、机构、业管销售策略。
1.ⅩⅩ年意健险产品机构(六大核心产品、团单)六大核心产品:建工、小额信贷、极短、境外、车驾意、新动力;团单2.培育各地市场基础,巩固发展平台;意健险占比机构总保费4%以上;分类支持机构发展优质业务,80%以上机构完成目标;每个机构意健险经营均盈利;第一节产品销售策略:秉承优化产品结构策略,提升盈利能力;大力推广“六大核心产品”发展;贯穿全年推广“成长新动力”,使之成为基础平台,提升商业客户积累数量;把“成长新动力”作为全面发动传统渠道的利器;适度发展自助卡业务,改善经营品质;一、建工险产品核保规则:1、适用条款名称:《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Y506)2、投保对象1)施工人员在8人以上的施工单位及其它合法团体,对于设计施工单位资级为乙级、丙级或三、四级项目,控制承保。
2)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16—60周岁。
3)行业统一承保、行业代理或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可采取本险种的方式承保。
4)非以上范围的项目须采用《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承保。
5)建工险记名问题:考虑到建工险业务的特殊性,保监会同意建工险业务如选择建筑面积或工程造价时,在投保前以不记名方式投保,但必须在施工开工后,将施工人员名单(工资单)作为附件形式作为投保单的附属资料一并归档处理。
3、保险费计收1)保险费有三种计收方式(见费率表),由合同双方选定一种:a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
b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并根据每年度收支情况确定年度保险费率标准,由保险人在每年初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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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
保监发…2009‟91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规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现将《标准》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和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
各保险公司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一名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落实。
各保监局要严格监管,督促辖内保险机构严格执行《标准》的各项要求。
二、各保险公司要对照《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稳步推进意外险业务的规范管理工作。
要系统梳理相关管理制度,对意外险业务流程进行改造,升级完善信息系统,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限期清理、回收和销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意外险单证,全面实现单证上机管理;
(二)全面梳理与保险中介机构的合作模式,停止与不符合规定的中介机构的业务往来,及时结清保费和手续费。
三、各保险公司总公司要对照《标准》要求,组织开展对分支机构意外险经营管理条件的验收工作,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分支机构不得授权其经营意外险。
各级分支机构应对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意外险的条件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终止合作关系。
自2010年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各级分支机构和通过中介机构销售的意外险业务符合《标准》要求。
四、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2009年12月20日前向保监会报送贯彻执行《标准》工作的专题报告,并抄报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保监局。
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公司贯彻落实《标准》的有关情况,包括管理制度修订、业务流程改造、信息系统升级和内部验收等情况,声明本公司是否具备《标准》所要求的意外险业务经办条件,并列明拟授权经营意外险业务的分支机构名称及拟开办的意外险险种等。
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五、针对目前卡折式意外险业务量较大、占比较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受制于电话和网络的缺陷,短期内仍有一定需求这一现状,为确保平稳过渡,给予卡折式意外险业务半年的过渡期,即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标准》的各项要求。
其中,卡折式意外险业务是指以自然人为投保人、保险人事先确定保险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及保险合同其他约定内容,并印制在卡折式定额保险单上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六、各保监局要结合当地市场情况,把规范意外险业务作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利益的一项重点工作,统一对产寿险公司的监管尺度,统筹监管资源,实行产、寿、中介监管联动,督促辖内分支机构严格执行《标准》有关要求。
七、保监会和各保监局将组织人员对部分保险公司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落实《标准》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公司,将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
为规范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一、单证管理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险”)保单(包括保险凭证,下同)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设计、统一编码管理。
意外险纸质保单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授权的省级分公司印制。
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印制具有保单性质的保险信息单、保障告知卡等单证。
(二)保险公司应建立单证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记录意外险纸质保单印制、发放、领取、使用、核销、留存等环节的详细信息。
(三)保险公司应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单证管理系统或台账,及时完整记录意外险保单领取、使用、作废、回销的详细情况。
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中介机构单证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二、出单管理
(一)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销售意外险,应实现系统联网电脑出单,禁止手工出单或脱机打印。
保单应当载明下列信息: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产品名称、投保人姓名或名称、被保险人姓名、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免责条款提示、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和保单查询方式。
(二)意外险出单系统应与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保单信息内容应当实时完整记录在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
激活注册式保单在激活注册时应要求输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激活注册时保单信息应当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
(三)意外险出单系统应与单证管理系统无缝对接,相互勾稽校验意外险保单类型、编码和状态。
(四)保险公司应加强运用信息技术对意外险出单系统进行管理,防止未授权保险中介机构使用出单端口出单。
三、销售管理
(一)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意外险的,应确保保险中介机构在单证管理、出单管理和销售行为等方面符合本通知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将意外险产品作为从事传销、非法集资等活动的工具。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不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产品;也不得委托经营区域外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产品。
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在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外销售意外险产品,也不得将保险业务代理权转让给其他不具有合法资格机构或个人。
中国保监会对网络销售、电话销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保险公司应在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产品上标明激活注册方式,并明确提示消费者保险责任在激活注册后才开始。
(四)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销售标有固定面额的意外险产品时,应按标示的保费金额进行销售。
(五)意外险产品不得捆绑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
四、财务管理
(一)保险公司应实现财务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无缝对接,真实准确完整记录有关意外险收支情况。
(二)保险公司应按保单上标示的保费金额确认保费收入,不得冲减保费抵扣佣金,以净保费入账。
(三)保险公司应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的佣金,不得向不具有合法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支付佣金,不得向没有发生代理(经纪)业务的机构支付佣金,不得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
五、查询服务
(一)保险公司应为客户提供电话和互联网两种方式的意外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
自201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或客户注册激活保单后,客户可通过保单上标明的客服电话即时查询保单信息,并最迟可在2日后通过公司网站自助查询保单信息。
保单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至少保留至保险责任结束后一个月。
(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在其门户网站的醒目位置设置意外险保单信息查询栏目。
(三)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各产品特点设置不同的查询内容和查询界面,但至少应当提供下列信息:保险产品名称、保单号码、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销售单位。
(四)保险公司提供保单查询服务时,应注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隐私。
六、产品管理
(一)意外险产品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管理,统一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保险公司开发的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产品的保险期间应不少于7天,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应在激活注册之后。
七、其他
(一)除特别说明外,本标准所称保险公司均指保险公司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本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