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表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表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表一、基础信息二、排污信息备注:纳管企业排放总量是以排放口排放浓度来计算。

核定的排放总量是指经环保部门许可的排放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本公司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总经理、分管经理、总工程师及生产、安环、保卫、设备部、卫生所、经营部、公司办公室、技改部、生产部、运输公司等部门领导组成。

()总指挥:总经理指挥协调公司的应急救援。

()副总指挥: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事故报警、报告、通报情况及事故处置工作的指挥。

总工程师负责对事故原因分析、处理方法和技术支持。

()指挥部成员职责和任务安环部长:协助副总指挥做好事故报警、报告、通报情况和事故处置工作。

负责事故现场及扩散区域内监测工作的指挥和防护用品的调配。

保卫科长:负责灭火、治安、警戒、疏散和联络通信工作的指挥;抢救伤员及指导群众疏散。

生产部长:负责事故处置时生产系统开停车调度工作的指挥。

查明毒气性质、提出堵漏措施。

设备部长:协助副总指挥负责设备抢险抢修的指挥。

办公室主任:负责事故处理人员的协调,并保证后勤供应。

技改部长:负责对事故的处置方法提供技术上的支持。

卫生所长:负责抢救受伤、中毒人员,生活必需品的组织和对外协作医院。

物资部长:负责厂内抢险物资的供给。

包括现有各库房的物资调动。

经营部长:负责急需抢险物资的供给。

包括临时用到的而厂内各库房没有的物资、设备工具等。

救援专业队的组成与分工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都负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的责任。

各专业队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其任务主要是担负各类事故的处置。

救援专业队的任务分工如下:()通信联络队:由保卫、安环、办公室、质检部组成,每部人,共人。

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担负各救援专业队之间的联络和对外联系通信任务。

()治安队:由保卫科负责组成,共人。

负责人为保卫科长,担负现场治安、交通指挥、设立警戒、指挥群众疏散。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第31号)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第31号)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第3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xx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xx年12月19日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6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6年12月19日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环保答题答案

环保答题答案

一、单选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每年()为环境日。

√A. 3月12日B. 4月22日C. 6月5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A. 允许B. 可以少量C. 禁止3、根据《中国石化清洁生产管理办法》,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要求,原则上至少每()组织开展1次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审核过程同时要满足中国石化清洁生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A. 2年B. 5年C. 10年4、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

√A. 随机B. 定期C. 不定期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A. 排污许可证B. 环评批复C. 排放总量批复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A. 生活B. 生产C. 自然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A. 禁止B. 经批准后可以C. 可以适当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

√A. 必须B. 鼓励C. 可以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的发生。

2020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2020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2020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企业应该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环保部第31号令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保部第31号令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表.doc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表.doc

附件2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表一、基础信息单位名称(盖章)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柳州市河西路18号联系方式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汽车设计,民用改装车制造、销售,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销售,旅游观光车制造、销售;汽车配件、金属机械加工产品、工具的设计、制造、销售及服务;汽车生产线和设各的设计、制造、安装、销售及服务;为供水、供电、供气、供汽提供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售后服务;货物、技术进出口,房屋租赁;五菱系统内废旧物资回收和销售,钢材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一类机动车维修;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产品生产规模汽车零部件140万台套/年专用汽车10辆/年二、排污信息(一)水污染物排放口数量2排放口名称排放口位置排放方式实际废水排放总量(吨/年)核定的废水排放总量(吨/年)主要/特征污染物名称排放浓度(mg/L)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标专用车厂污水处理站排放口WS-01 西环路17号间歇排放122291COD 26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级排放标准否氨氮7.24石油类 2.15总锌 3.17河西基地污水处理站排放口WS-02 绿源路2号间歇排放93600COD 41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级排放标准否氨氮11.9镍0.26石油类 3.16总磷 2.70(二)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排放口名称排放口位置排放方式主要/特征污染物名称实际排放总量(吨/年)核定的排放总量(吨/年)排放浓度(mg/L)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标专用车厂喷涂废气排放口FQ-01 西环路17号间歇排放苯0.001 0.00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否甲苯0.008 0.015二甲苯0.014 0.0245非甲烷总烃 1.162 1.99挥发性有机物 1.556 2.666专用车厂RTO 废气排放口FQ-02 西环路17号间歇排放苯0.0001 0.0019否甲苯0.0006 0.0046二甲苯0.0009 0.0238非甲烷总烃0.0223 1.095挥发性有机物0.0618 3.037氮氧化物0.1018 4一氧化碳0.4884 28冲焊件厂涂装车间FQ-03绿源路2号连续排放苯0.0001 0.0019否甲苯0.0002 0.0046二甲苯0.0012 0.0238非甲烷总烃0.0737 1.095挥发性有机物0.1122 3.037氮氧化物0.2034 4一氧化碳 1.4235 28车桥厂潭西车间FQ-04绿源路2号连续排放苯0.0001 0.0054否甲苯0.0025 0.145二甲苯0.0152 0.897非甲烷总烃0.1677 9.88挥发性有机物0.0360 2.124氮氧化物0.3563 21一氧化碳 4.4459 262间前轴工段静电除尘系统排放口FQ-05绿源路2号连续排放烟尘 1.1314 5.7 否车桥厂河西车间消排工段静电除尘系统排放口FQ-06绿源路2号连续排放烟尘0.6077 3.4 否车桥厂潭西车间桥壳焊接C线焊接烟尘排放口FQ-07 潭中西路36号间歇排放烟尘0.1670车桥厂潭西车间桥壳焊接G 线焊接烟尘排放口FQ-08 潭中西路36号间歇排放烟尘0.9687车桥厂齿轮车间抛丸间排放口FQ-09 潭中西路36号间歇排放烟尘0.1274车桥厂齿轮车间静电潭中西路36号间歇排放油烟0.7717 20口FQ-10 冲焊件厂涂装车间小件喷涂排放口FQ-11绿源路2号 连续排放 二甲苯 0.0001 0.0101非甲烷总烃 0.0128 1.5(三)固体(危险)废物固体(危险)废物名称 是否危险废物 贮存量(吨)处置量(吨)处置方式漆渣/污泥 是 294.085 委托柳州金太阳工业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处置磷化渣 是 63.86 废研齿油 是 2.78 废乳化液是258.65废溶剂是110.805 委托柳州永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处置 (四)噪声厂界位置监测的噪声值(dB )执行的噪声排放标准是否超标昼间夜间专用车厂东面厂界ZS-01#(1#) 51.6 48.8 专用车厂南面厂界ZS-02#(2#) 55.2 51.6 专用车厂西面厂界ZS-03#(3#) 52.2 50.1 专用车厂西面厂界ZS-04#(4#) 52.3 48.7 专用车厂北面厂界ZS-05#(5#) 51.9 47.5 专用车厂北面厂界ZS-06#(6#)54.349.3专用车厂北面厂界53.7 49.4ZS-07#(7#)车桥厂潭西车间东面56.3 50.1厂界ZS-08#(8#)车桥厂潭西车间东面51.9 50.9厂界ZS-09#(9#)车桥厂潭西车间南面64.7 54.6厂界ZS-10#(10#)车桥厂潭西车间西面53.4 51.2厂界ZS-11#(11#)车桥厂潭西车间西面59.9 53.8厂界ZS-12#(12#)冲焊件厂涂装车间/56.8 53.8车桥厂河西车间东面厂界ZS-13#(13#)冲焊件厂涂装车间/64.4 54.3车桥厂河西车间南面厂界ZS-14#(14#)冲焊件厂涂装车间/58.7 53.6车桥厂河西车间西面厂界ZS-15#(15#)冲焊件厂涂装车间/63.0 54.2车桥厂河西车间北面厂界ZS-16#(16#)车桥厂制动车间东面49.7 47.1厂界ZS-17#(17#)车桥厂制动车间南面56.5 51.7厂界ZS-18#(18#)车桥厂制动车间西面52.1 51.3厂界ZS-19#(19#)车桥厂制动车间北面63.7 52.9厂界ZS-20#(20#)冲焊件厂东面厂界54.7 51.0ZS-21#(21#)冲焊件厂南面厂界50.7 48.1ZS-22#(22#)冲焊件厂西面厂界61.2 53.7ZS-23#(23#)冲焊件厂北面厂界58.4 52.9ZS-24#(24#)(五)其他污染类型三、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设施类别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台套数量主要处理工艺投入运行时间运行情况水污染治理设施专用车厂污水处理站1 物化处理2006年正常运行河西基地污水处理站1 物化+生化2013年正常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专用车厂喷涂废气水旋吸附装置1 水吸附2006年正常运行专用车厂RTO 1 高温焚烧2006年正常运行冲焊件厂涂装车间RTO1 高温焚烧2013年正常运行车桥厂河西车间RTO1 高温焚烧2013年正常运行车桥厂河西车间前轴工段静电除尘系统1 静电除尘2013年正常运行车桥厂河西车间消排工段静电除尘系统1 静电除尘2013年正常运行车桥厂潭西车间桥壳焊接C线焊接烟尘除尘系统1 过滤+吸附2010年正常运行车桥厂潭西车间桥壳焊接G线焊接烟尘除尘系统1 过滤+吸附2010年正常运行车桥厂齿轮车间抛丸间废气处理装置1 水吸附2010年正常运行车桥厂齿轮车间静电除油系统1 静电除油2010年正常运行噪声防治设施专用车厂隔音墙1 隔音墙2012年正常运行车桥厂隔音棚 1 隔音棚2015年正常运行污水在线监控系统污水在线监控系统1 ——2014年正常运行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建设项目名称环评审批时间环评审批文号竣工验收时间竣工验收文号专用车生产基地一期扩建项目2007年桂环管字【2007】39号2013年桂环验【2013】2号20万台乘用车驱动桥总成技术改造项目2009年柳环审字【2009】79号2014年柳环验字【2014】47号新增20万台乘用车驱动桥生产线扩建改造项目2011年柳环审字【2011】20号2014年柳环验字【2014】46号河西工业区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2011年桂环审【2011】183号2017年柳审环城验字(2017)117号汽车试验检测能力建设项目2013年柳环审字【2013】33号2016年柳审环城验字[2016]58号年产20万套汽车驱动桥螺旋锥齿轮扩建改造项目2013年柳环审字【2013】124号2015年柳环验字【2015】5号乘用车后桥产品升级技术改造项目2013年柳环审字【2013】205号2015年柳环验字【2015】6号新建工业X射线桥壳焊接质量检测系统项目2016年桂环审[2016]71号2017年桂环验〔⒛17〕89号其他行政许可情况辐射安全许可证(桂环辐证〔B0439〕)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主要内容针对公司污水、废气、危险废物和辐射可能发生的环境事件制定有应急预案。

最新《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最新《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在污染源信息公开方面,日常监管、企业排放和环评文件等信息最为关键。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第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和引导公众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
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5.03.18
•【字号】豫环文〔2015〕50号
•【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
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环文〔2015〕5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
环保部于2014年12月19日发布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部令第31号),并规定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是新《环保法》的配套管理办法,旨在落实新《环保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和责任,激励企业自觉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为保障《办法》的平稳实施与贯彻落实,现将《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18日。

环境保护法中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保护法中信息公开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环境保护法中信息公开制度篇一:简述环境信息公开制度1、简述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答: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规定:所谓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公正、公平、便民以及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情况;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环保部门申请提供政府环境信息,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环保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环保部门或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不公开环境信息或公开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简述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环境行政责任,是指从事违反国家或地方有关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的、受到相应行政制裁的法律后果。

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追究违法者的环境行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这些要件一般包括: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违法性;危害结果;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中,行为人有过错及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危害结果及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促进环境信息公开,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外资等各类企业,以及政府部门下属的各类事业单位。

二、公开内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现场监测报告:环评文件和监测报告均为重要的环境公开信息,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开。

企业事业单位可在其自行维护的网站或环保主管部门公布相关信息。

(二)环境污染物排放信息: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对外的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进行公布。

公布内容应当包括排放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放口的具体位置等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及运维情况: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公开其环保设施的建设情况以及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

(四)环境治理改善成效及环保投入情况: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公开其环境治理改善成效,同时应当公开企业环保投入的情况。

三、公开方式(一)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维护网站公开:企业事业单位可建立自行维护的网站,公开其有关环境保护的信息。

(二)环保主管部门网站公开:各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站,公开企业事业单位相关环境信息。

(三)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通过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相关信息,信息公开平台应当由环保主管部门设立,并在网站上建立相关信息。

四、信息公开透明制度的建立本办法所述的环境信息,都是涉及公众利益和公众权益保障的重要信息,信息公开的透明和公正性是关系到公众知情权的实现问题,应进行制度化建设。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国家法律相关规定,重视信息公开,不得进行任何篡改和删减等行为。

五、信息公开的问责对于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的企业事业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将依法办理相关问责程序,并视具体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罚。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原则、内容和公开和问责等三个部分组成。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手册,应有尽有----------------------------------------------------------------------------------------------------------------------------------------------------------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精品文档---------------------------------------------------------------------手册,应有尽有----------------------------------------------------------------------------------------------------------------------------------------------------------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单选题)《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A.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系统B.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措施C.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D.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正确答案: D2、(单选题)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A.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B.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正确答案: C3、(单选题)根据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规定,对不易移动的或者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

A.就地扣押B.就地查封C.就地销毁D.转移查封正确答案: B4、(单选题)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处分的行为是()。

A.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B.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C.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D.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正确答案: D5、(单选题)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该如何处理?()A.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组织实施B.组织实施后,报国务院备案C.经国务院批准后可组织实施D.不得组织实施正确答案: D6、(单选题)《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备案。

A.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各地人民政府正确答案: D7、(单选题)《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的生产和使用。

A.新能源B.可再生资源C.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D.清洁能源正确答案: D8、(单选题)当事人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期限从()计算。

2020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文档

2020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文档

2020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文档Document of measures for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 isclosure of enterprises and institutions in 20202020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企业应该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下面小泰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xx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第31号)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第31号)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第3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xx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xx年12月19日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环保部第 号令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保部第 号令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试行-北京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试行-北京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附件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3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

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装机总容量 30 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自行监测内容应当包括:(一)水污染物排放监测;(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三)厂界噪声监测;(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有要求的,开展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对其排放的特征污染物的监测。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并安装统一的标识牌。

— 4 —第八条企业自行监测应当遵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职责)环境保护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国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分类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环境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自愿公开和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制度和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指定负责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信用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有关环境信息。

第六条(保密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公开的主体和内容第七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布)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每年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第八条(强制公开主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被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事业单位的;(二)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三)使用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物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所列一类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上述有毒、有害物质的;(四)建有核设施、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生产、销售及使用Ⅲ类以上放射源,Ⅱ类以上射线装置和非密封性放射源的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或者可能存在电磁辐射污染的;(五)污染物排放可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学校、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六)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公众或媒体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七)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环保税篇-环境信息公开篇-公众参与篇-环保督察检查篇-环境管理体系篇

环保税篇-环境信息公开篇-公众参与篇-环保督察检查篇-环境管理体系篇

环保税篇-环境信息公开篇-公众参与篇-环保督察检查篇-环境管理体系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2.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3.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4.总汞属于第二类水污染物。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5.企业同一废水排放口分别排放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的,环保税只征收一项。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6.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后,无需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1.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____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____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 [单选题] *A.三、三B.五、三(正确答案)C.三、五D.五、五2.环境保护税按____计算,按____申报缴纳。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____申报缴纳。

() [单选题] *A.月、季、年B.月、月、年C.季、年、次D.月、季、次(正确答案)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优先使用____方法和顺序计算环保税。

() [单选题] *A.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数据(正确答案)B.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C.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D.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行监测数据4.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的污染当量值为____千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职责)环境保护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国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分类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环境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自愿公开和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制度和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指定负责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信用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有关环境信息。

第六条(保密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公开的主体和内容
第七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布)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每年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第八条(强制公开主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被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事业单位的;
(二)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使用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物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所列一类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上述有毒、有害物质的;
(四)建有核设施、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生产、销售及使用Ⅲ类以上放射源,Ⅱ类以上射线装置和非密封性放射源的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或者可能存在电磁辐射污染的;
(五)污染物排放可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学校、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公众或媒体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
(七)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强制公开内容)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强制性公开下列信息:
(一)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环境保护工作组织体系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地址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三)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核定的排放总量;
(四)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达标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情况的环境管理年度报告、危险废物防治情况;
(六)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及其他环境行政许可情况;
(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十)落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命令和行政指导意见情况;
(十一)接受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情况;
(十二)缴纳排污费或环境保护税情况;
(十三)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情况;
(十四)受到环境刑事制裁情况。

第十条(鼓励公开内容)鼓励重点排污单位自愿公开下列企业环境信息:(一)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
(三)与有关机构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协议;
(四)面向利益相关方的环境信息沟通情况;
(五)因环境保护工作受到奖励情况;
(六)企业事业单位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公开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公开方式)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可以通过其门户网站或当地政府、部门网站公开环境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信息公告栏或电子信息屏,向社会公开其与排污行为密切相关的环境信息。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告栏或电子信息屏公示环境信息的内容。

有条件的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开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省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事业单位和上市公司应当编制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集团公司应当以各生产单位为主体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同时集团公司也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开其整体环境信息并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

第十三条(时间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30日内,依法主动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

首次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可以延长至90日。

属于主动公开的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日内予以公开。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公开动态的监测数据。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公开期限)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九项至第十四项规定范围的,环境信息在对社会公开的载体上应当保存三年。

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除非发生变更,应当在对社会公开的载体上永久保存。

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六条(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和引导公众积极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企业事业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
(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公开;
(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时限公开;
(四)公开虚假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浓度和总量;
(五)不如实公开接受政府部门监督管理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其他处理规定)对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给予下列处理:
(一)在当地主要媒体通报;
(二)建议金融机构不予信贷支持;
(三)限制或者禁止其申请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四)限制或者禁止其申请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者其他国家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
(五)建议有关单位限制或者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惩罚措施。

第十九条(奖励规定)对及时、如实公开环境信息且模范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给予下列奖励:
(一)在当地主要媒体通报;
(二)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三)优先推荐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者其他国家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
(四)建议金融机构给予绿色信贷支持;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参照执行)非重点排污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二十一条(解释)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