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16年发布)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3.09.05
•【字号】锡人社发[2013]216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
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锡人社发〔2013〕2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实现我市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根据居民医保基金的实际运行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如下:
在校学生和市区户籍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居民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80元,其中财政补助280元,个人缴费100元;市区户籍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老年居民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30元,其中财政补助380元,个人缴费250元;市区户籍的其他居民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80元,其中财政补助380元,个人缴费300元。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度居民参保缴费工作自2013年9月1日起开始)。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二O一三年九月五日。
无锡医保实施方案
无锡医保实施方案无锡市医保实施方案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市民的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而制定的。
该方案旨在建立健全的医保制度,提高医保待遇,拓宽医保覆盖范围,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实现全民健康目标。
下面将详细介绍无锡医保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首先,无锡医保实施方案将进一步扩大医保覆盖范围。
针对城乡居民和企业职工两大群体,将不断扩大参保范围,提高参保率。
同时,将逐步扩大医保报销范围,增加报销项目,提高报销比例,降低个人医疗负担,让更多的人享受到医保政策的实惠。
其次,无锡医保实施方案将加强医保基金管理。
通过建立健全的医保基金监管机制,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同时,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医保欺诈行为,保障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再次,无锡医保实施方案将加强医保服务质量建设。
通过完善医保服务网络,提高服务水平,优化医保结算流程,简化医保报销手续,提高办理效率,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医保服务。
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最后,无锡医保实施方案将加强医保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参保人员的医保意识,增强参保人员的责任意识,引导广大市民树立正确的医保理念,积极参与医保建设,共同维护医保制度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无锡医保实施方案将不断完喇和改进医保制度,提高医保待遇,拓宽医保覆盖范围,加强基金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宣传教育,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医保服务,促进全民健康,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积极参与,共同推动无锡医保事业的发展,让医保政策更好地造福于人民群众。
2016参保就医指南
参保就医指南(根据2016年度政策修改)无锡市区的医疗保险分成两大险种,一种是职工医疗保险,一种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两个保险看病的方式基本相同,相同的地方是参保人员在看病的时候,都要带好《社会保障卡》和病历证,用卡结算医疗费用,病历证用来记载病程,也都是本人身份的证明。
所不同是两种医保享受的待遇有较大差别。
一、职工医保就医方法:(一)门诊当社保卡上(个人医疗账户)有钱的时候,参保人员可以到任意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看病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卡上的钱用完后,再看病分成几种情况(门慢和门诊统筹只能选择一种享受待遇):1、门诊统筹用途和待遇:主要用途是参保人员卡上的钱用完后,需要治疗疾病的,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
每年可享受的实际最高额度为:在职人员5000元,退休人员6000元,制度内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30%和15%。
约定和变更:首次约定时,选择一家自己认可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面称社区医院,包括下属所有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自己的约定医疗机构,约定时要带好《社会保障卡》和职工医保病历证,并按社区医院的要求签订《服务协议》,享受期限从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年内不可变换约定医院,下一年如果约定医院不变,会自动续约。
需要变更约定医院的,在每年12月,到新选择的社区医院重新办理相关约定手续。
就医和转诊:职工医保的门诊统筹实行社区医院首诊负责制。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应该在社区医院就医,如果遇到突发急、难、重的疾病,或者因社区医院条件所限,无法诊治的疾病,经办理转诊手续后,可到上级医疗机构诊治或者配药。
未经社区医院转诊,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急症除外),不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2、十二种门诊慢性病(门慢)(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不可享受此待遇)用途和待遇:主要用途是解决不愿意约定社区医院门诊统筹,患有市区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十二种门诊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服用规定目录内的药品所发生的门诊费用。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参保登记长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6〕197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参保登记长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参保登记长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6〕19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保险参保全覆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要求,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5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61号)精神,现就全市进一步深入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长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建立在市政府领导下的、由市人社部门牵头组织、各地区负责基础数据采集、市有关部门配合参与的全民参保登记动态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我市全民参保登记基础数据库,强化参保登记结果的有效运用,实现对参保人员和未参保人员的精准化管理和服务;加强社保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按照“全面准确、动态管理、有效共享”的原则,通过建立全民参保登记动态维护机制,确保全民参保登记基础数据准确、有效,实现部门数据信息共享,达到对参保登记单位、人员的全员、动态、精确管理的目标。
1.市人社部门全面负责全民参保登记工作。
牵头制定全民参保长效管理的实施方案;建立部门数据交换机制,确定数据采集口径和项目要求,对相关部门交换的数据进行比对,并将需核查数据分配到各地区;负责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建立全民参保登记信息查询系统;综合分析运用数据成果,对劳动就业、社保扩面等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无锡市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无锡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一、总体思路以社会保障城乡一体为目标,将我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形成从业人员和非从业人员两个组成部分的框架结构,建立全覆盖制度,努力扩大覆盖面,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具体办法是:居民养老保险以国家和省的新农保政策为主体框架,整合我市原有的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等制度,形成适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居民养老保险办法。
居民医疗保险按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的并轨要求,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吸纳新农合政策,形成城乡统一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居民医疗保险两个暂行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实践,标志着我市“全民保障”新时代的开启。
二、政策要点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两个暂行办法的出台,不仅是对我市原有城乡居民保障制度的整合,更是对原制度的创新和发展,体现了“扩大覆盖范围、提高待遇水平、实现平稳过渡、易于转换衔接”的特点。
主要体现以下四个方面:(一)打破身份差别,覆盖城乡居民《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都应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与老的制度相比,《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在参保对象上有以下特点:一是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覆盖到了企事业单位职工以外的所有居民,原来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居民,都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二是居民养老保险将参保范围覆盖到了虽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内、但没有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居民,比如,因失业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居民,也可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以后可以通过衔接办法转入基本养老保险。
三是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没有城镇和农村的区分,突破了原有养老保障制度以身份、以户籍条块划分的屏障,有效地解决了原有社会保险制度碎片化的问题,真正实现了城乡一体。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的通知》
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人社发[2014]4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4.01.02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的通
知》的通知
(锡人社发〔2014〕4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63号),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待遇,现就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分娩住。
无锡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医师管理办法(草案20161122)
无锡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医师管理办法(草案20161122)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医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制度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369号)和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关于印发江苏省医保服务医师标准库结构的通知》(苏医管函〔2013〕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对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中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的,签订《无锡市医保医师服务协议》(见附件1)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医保医师”)的管理。
第三条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医保医师的综合管理,负责市区医保医师的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江阴市、宜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统筹地区医保医师的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定点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务人员可获得医保医师资格。
被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或被定点医疗机构停止处方权的,不列入本办法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应不予安排有关医疗保险服务岗位。
第五条医保医师职责:(一)遵守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医师协议条款。
(二)诊治时应当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基本医疗保险病历证,做到人、证、卡相符。
自觉执行首诊负责制,不推诿拒收参保病人。
(三)按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疾病名称填写疾病诊断,真实记录患者病程,认真书写参保人员处方、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规范、准确、完整。
(四)落实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08•【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施行日期】2016.1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1月15日起实施。
市长:汪泉2016年10月8日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范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第三条社会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集社会医疗保险资金,统筹建立医疗费用监测体系,明确医疗费用控制目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市、市(县)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本统筹地区社会医疗保险具体事务。
卫生、财政、公安、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工会代表以及专家等人员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2016社保缴费标准无锡
2016社保缴费标准无锡2016年社保缴费标准无锡。
2016年,无锡市社保缴费标准出台,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本文将对2016年无锡市社保缴费标准进行详细解读。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分为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两部分。
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职工工资的比例进行缴纳,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2016年,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8%,单位缴费20%。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也包括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两部分。
个人缴费按照职工工资的比例进行缴纳,单位缴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2016年,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2%,单位缴费8%。
三、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同样包括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两部分。
个人缴费按照职工工资的比例进行缴纳,单位缴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2016年,无锡市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0.5%,单位缴费1%。
四、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
2016年,无锡市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为0.5%,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1%。
综上所述,2016年无锡市社保缴费标准涵盖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项目,其中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比例各不相同。
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以保障自身权益和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2016年无锡市社保缴费标准,做好相关缴费工作,确保自身的社会保障权益。
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细则(暂行)
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细则(暂行)第一条依据《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锡人社规发〔2016〕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药机构,是指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或药品经营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本细则所称定点医药机构,是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医药机构。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医保经办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统筹区范围内医药机构的申请,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择优选择的原则进行筛选,依据条件标准进行现场勘查,组织综合评估,并根据“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向社会公示,人员培训合格,并经平等协商,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后,列为定点医药机构。
第四条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中“提供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护理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在满足条件后向医保经办管理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医保经办管理部门原则上于每年3月和9月两次公布定点医药机构缺额数量或择优标准。
并提前15日以上发布集中受理公告,包括申请条件、内容、时间、方法和要求等事项。
第五条提出申请的医药机构应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同时应满足《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对应的要求,并达到医保经办管理部门公布的择优标准(美容类医疗机构不在申请范围内)。
第六条医疗机构在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定点申请书〔由市社保中心统一印制〕(见附件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四)物价部门出具的《收费许可证》。
(五)医疗设备清单。
(六)工作人员名单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七)医技人员执业资格证、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上一自然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及财务报表。
(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6〕169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6〕16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9日无锡市医疗救助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升医疗救助水平,切实保障困难对象基本医疗权益,根据《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9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5号)精神及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托住底线。
确保困难对象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统筹衔接。
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三)公开公正。
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四)高效便捷。
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提升信息化水平,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难”整体功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救助,是指由政府对经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因患疾病就诊发生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部分给予一定救助的一种专项救助制度。
第四条医疗救助对象是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经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总工会和残联认定的下列人员:(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二)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1.5倍以内(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和18周岁(含)以下未成年人,以及患有12种慢性病(重症)或患有门诊特殊病种(见附件一)的社会特困对象;(三)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四)领取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含“两参人员”);(五)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视力残疾的无业重度残疾人员(含多重残疾),以及低收入家庭中的上述重度残疾人员;(六)市或市(县)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七)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区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区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
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锡劳社医[2006]6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6.04.17
【实施日期】2006.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区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锡劳社医[2006]6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现就市区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扩大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范围。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扩大至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中,按规定由个人部分自理的费用。
二、调整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段个人自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统筹段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
无锡: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11月份实施
无锡: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11月份实施无锡: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11月份实施今年10月8日,汪泉市长签署了第157号政府令,市政府正式发布《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将于11月15日起全面实施。
在无锡市政府11月2日举行的第八次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有关人士表示,实际工作中,医保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如采用弄虚作假、借用社保卡、小病大看等,针对无锡市现行制度体系中监管依据和手段相对缺乏和薄弱的状况,《管理办法》对社会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医生的义务和责任都进行了细化,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今后,无论是社会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和医保医生,只要违规都将受罚。
管理办法加强对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这部《管理办法》涵盖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六大块面内容,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医疗保险体系。
《管理办法》共分八个章节,五十三条内容。
与现行政策相比,这部《管理办法》的最大亮点是完整形成体系,新增加强了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的内容。
定点医药机构违规将被中止医保结算关系,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这两个章节是《管理办法》完善的重点。
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主要针对供需双方,即医保定点单位和参保人员。
《管理办法》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医疗保险规定和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使用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二)集中收取社会保障卡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三)替非定点医药机构结算费用;(四)财务和药品进销存数量与实际销售不符;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保险规定和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虚假和挂名住院、冒名就医、未提供服务结算医疗费用,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二)将医保支付范围外的项目串换成医保范围内项目结算,或者结算项目与实际发生项目不符;(三)违反因病施治原则不合理诊疗和用药,不合理收费;(四)推诿、拒收病人,或者强制未达到出院标准的病人出院;(五)降低标准收治病人、分解住院、故意延长住院;(六)未对应诊疗记录结算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医疗保险规定和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不得接受多卡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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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16年发布)
【发布部门】无锡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157号【适用区域】无锡市
【发布时间】2016-10-08【生效时间】2016-11-15【关键词】工资与福利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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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57号
《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1月15日起实施。
市长:汪泉
2016年10月8日
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范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第三条社会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集社会医疗保险资金,统筹建立医疗费用监测体系,明确医疗费用控制目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市、市(县)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本统筹地区社会医疗保险具体事务。
卫生、财政、公安、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工会代表以及专家等人员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职工医疗保险
第七条职工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等。
第八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依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
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调整,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备案。
第十条职工达到规定年龄退休,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职工应当满25年、女职工应当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应当
满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累计缴费年限或者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当按照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和当年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补缴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职工参加医疗保险从缴纳医疗保险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行待遇享受等待期制度;待遇享受等待期内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待遇享受等待期满后,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和风险调节金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