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停工整改处置情形(25条)
停工整改措施
停工整改措施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工业企业进行的环境监管力度越来越严厉。
为防止环境污染,提高环境质量,政府采取了一种重要的手段——停工整改措施。
这种措施通过暂停工业企业的生产活动,对企业进行环境污染治理,以降低企业对环境的影响。
本文将介绍停工整改措施的定义、目的、实施流程、实施时间、措施效果等方面。
一、停工整改措施的定义停工整改措施是指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污染排放严重的企业,在政府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改期间,企业必须停止生产活动,采取措施整治污染,也就是对污染源进行改造、清洗和关闭。
一直到企业达到环保要求并取得环保许可,并通过环保审查后才能恢复生产。
二、停工整改措施的目的1.保护公众健康:实施停工整改,对于污染严重的企业来说,可以防止有害物质通过大气、水、土壤等等进行传播,减少人们接触到有害物质的机会,对保护公众的健康起到积极的作用。
2.提高环境质量:通过停工整改,以及整个迭代修订的过程,可以让企业深入了解自身的污染源和危险源,从改进污染源和危险源着手,进一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实施:通过实施停工整改,让企业理解并“领略”到环保法律法规的坚决性,促使它们养成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良好习惯,规范生产,坚决遏制环境污染。
三、停工整改措施的具体实施流程1.政府在获悉环境污染问题的情况后,对涉事企业进行核查,并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
2.企业将核查结果和整改措施提交至当地环保部门,然后管理部门根据其提出的整改方案对企业进行审核。
3.企业在审核完成并获得核实后,需要进行整改和污染源的清理。
4.当改造工程和清理工作完成后,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重新开工,并进行环保审查。
5.企业在通过环保审查并符合有关法规后方可正式恢复生产。
四、停工整改措施的实施时间1.企业被要求停工整改的时间一般是在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政府部门将企业列入督查名单,在整改结束之前,企业的生产活动被暂缓。
2.企业的停工整改时间根据污染情况的不同而不同,一般追溯至企业第一次环境污染的时间。
工程停工措施方案
工程停工措施方案一、停工原因当前,工程停工的原因各不相同,主要包括政府相关规定、环境保护、资源约束、安全生产以及资金等原因。
停工是一种因情况而异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工程的安全、环境的保护以及合法权益的维护。
因此,停工措施方案的制定必须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确保停工过程中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停工的程序与程序停工程序需严格遵守相关政策法规,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停工决策:由项目负责人、业主、监理单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参与决策,明确停工原因、时间和范围。
2. 停工通知:向工程相关人员、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单位发送停工通知,明确停工的时间、范围以及各方责任。
3. 停工安排:对于需要进行临时封闭的区域或设施,进行停工安排,并且设立专门的管理团队进行管理。
4. 资料备份:停工前需要对工程的相关资料进行备份,确保工程相关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5. 安全检查:对停工前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工程现场的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6. 意见征求:停工前需对工程参与方进行必要的意见征求,增加共识,避免因停工产生的误解。
三、资金保障停工对工程造成了额外的成本,需要及时妥善的解决工程与相关方的资金问题。
此外,对于在停工期间的工人工资以及相关单位的费用也需要妥善保障。
1. 工程资金保障:主要是负责解决工程项目的相关资金问题,确保停工过程中对工程的合理维护。
2. 员工工资保障:停工后需要及时支付工人工资,保障工人的基本生活。
3. 相关单位费用保障:停工时涉及到的相关单位的费用问题,需要给予妥善的保障,以维系与相关单位的合作关系。
四、设备保护由于停工原因的不同,可能涉及到工程设备的临时封存和移除。
对于暂时无法使用的设备,需要对其进行妥善保护,以确保设备在停工期间的安全和完好。
1. 设备封存:对于需要暂时停用的设备,需要进行封存处理,以保证设备安全。
2. 设备移除:对于停工期间无需使用的设备,需要进行及时移除,以便释放工程现场。
25条停工令
25条停工令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下发《停工整改建议书》:1. 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2. 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3. 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4. 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5. 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6. 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7. 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8. 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9. 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10. 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11. 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12. 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13. 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土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14.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15.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16. 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17. 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18. 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19. 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20. 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21. 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22. 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23. 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24. 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25. 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工程暂停及复工措施
工程暂停及复工措施1、工程停工管理1.1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工程需要办理停工手续:a)建设单位要求且工程暂停施工。
b)由于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必须进行停工处理。
c)由于出现质量或安全隐患,为避免造成工程质量损失或危及人身安全而需要暂停施工。
d)分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部管理。
e)发生必须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况。
1.2 施工过程中分包方出现上述情况时,总承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进行停工,并提出整改措施,分包方停工令由项目经理签发。
1.3 监理/业主有权对工程项目下发停工令,工程停工令由总监理工程师/业主签发,签发《停工通知单》前应征求总承包单位的意见。
1.4 工程暂停期间,总承包方及分包方应做好已完工程成品保护工作,同时对现场设备、材料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在停工期间因管理不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损害。
1.5 停工期间除特殊外部原因造成的损失均应由责任单位自己负责。
1.6 签发工程暂停指令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同有关单位按合同约定,组织处理好因工程暂停所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各类问题。
2、工程复工管理2.1 工程暂停是由于建设单位或其它非承包单位原因引起,总监理工程师/业主应在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要求承包单位及时填写《复工申请表》,并予以签批,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2.2 工程暂停是由于承包单位原因引起,承包单位在具备复工条件时,应填写《复工申请表》,并附下列书面材料一起报送项目监理部审批,由总监理工程师/业主签发审批意见:a)承包单位对工程暂停原因的分析;b)工程暂停的原因已消除的证据;c)避免再出现类似问题的预防措施。
2.3 承包单位在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复工后,继续组织施工。
2.4 超过半年的项目复工前,应重新审查项目组织机构、质量保证监督体系、安全保证监督体系等条件是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必要时可以按照项目开工程序重新组织审报。
2.5 项目复工前必要对停工期间存在问题进行清点汇总,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广西住建厅25条停工处置标准
广西住建厅25条停工处置标准1.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2.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3.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4.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5.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6.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7.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8.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9.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10.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11.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12.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13.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士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1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1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16.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17.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18.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19.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20.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21.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22.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23.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24.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25.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建筑工程施工停工与复工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停工与复工规定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工程在我国的发展迅速,成为了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然而,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施工停工与复工问题时有发生。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的施工停工与复工,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与措施。
首先,建筑工程施工停工的原因多种多样。
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恶劣天气、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工程质量问题等不可抗力因素,这些因素可能会导致施工停工。
此外,施工单位的资金问题、合同纠纷、政策调整等也可能成为施工停工的原因。
针对这些情况,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在面对施工停工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首先,施工单位应根据停工原因,制定合理的应急预案,确保工地的安全。
其次,施工单位应与相关部门、业主等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停工问题,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施工单位还应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保障其权益,确保停工不影响劳动者的生活。
在建筑工程施工停工后,复工问题也是需要重视的。
复工是指在停工后,重新启动工程施工的过程。
在复工前,施工单位应向相关部门提交复工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
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复工。
复工前,施工单位还应对工地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措施到位,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此外,在复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还应加强对现场管理。
他们应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遵守相关的施工规范和标准,加强对施工材料的质量把控。
同时,施工单位还应与相关部门保持沟通,及时报备施工进展情况,确保复工工程的顺利进行。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停工与复工的管理,相关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督措施。
他们会定期对施工工地进行检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停工与复工。
对于违规行为,相关部门会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此外,相关部门还会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其施工管理水平,减少施工停工与复工的问题。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施工停工与复工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解决。
停工整改通知单
停工整改通知单
尊敬的公司各位员工:
由于本公司部分设备出现安全隐患以及建筑物存在安全问题,
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对公司进行
停工整改。
具体整改内容如下:
一、设备安全隐患整改
1.针对机器设备的电源线、输液管以及其它相关配件存在老化、磨损或断裂等现象,需进行更换或修理;
2.机器设备的保护柿子、电器箱、线路标示等进行检查,针对
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3.对于运行中存在卡滞、漏脱、扭曲等问题的机器进行检修和
替换零部件处理;
4.加强机器保养及日常维护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二、建筑物安全隐患整改
1.建筑的挂篮、吊笼、电动升降机等装置均存在安全隐患,需
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确保运行安全;
2.建筑物外部墙体存在龟裂、空鼓、脱落等问题,需进行相关
处理;
3.建筑物内部消防设备不完善,需重新添置及检修。
三、环保设施整改
1.公司闲置废物存在大量堆放情况,需加强垃圾分类及日常处理工作;
2.针对废气排放存在过大的问题,需新建废气处理系统并进行相关排放管道的安装。
为确保停工整改的顺利进行及早完成,我们将会组成由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应急小组,紧急分项分步进行整改计划的拟订及整改方案的落实。
停工时间为两周,整改工作结束后,将对其进行安全检测及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敬请公司各位员工严格遵守停工期间的管理规定和安全制度,全力支持整改任务,并认真贯彻执行整改方案,为公司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更加坚实的力量。
特此通知!
公司管理部
XXX年XX月XX日。
停工处理措施
停工处理措施1. 介绍在工程建设中,停工是指临时中止施工活动的一种处理措施。
停工可能由各种原因引起,如天气原因、工程质量问题、材料供应问题、安全问题等。
为了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以及确保工人和环境的安全,合理的停工处理措施变得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停工处理措施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法,旨在帮助工程管理人员在停工情况下做出正确的决策,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应对不同的停工原因。
2. 停工的原因停工的原因可以分为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
2.1 内部原因内部原因是指与工程自身相关的问题,如:•工程质量问题: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可能对工程造成严重影响,需要停工进行整改并进行评估。
•设备故障:施工过程中关键设备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需要停工进行维修或更换设备。
•材料供应问题:由于材料供应不及时或供应质量不符合要求,需要停工等待新的材料供应。
2.2 外部原因外部原因是指与工程环境和外部因素相关的问题,如:•天气原因:极端天气条件,如台风、暴雨、暴雪等,会对施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需要停工。
•安全问题:发现工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如高空坠落风险、爆破作业等,需要停工解决安全问题。
•法律法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停工进行相关手续或形式。
3. 停工处理措施的原则在面临停工情况时,需要依据以下几个原则制定停工处理措施:3.1 安全第一无论停工原因是什么,安全始终是最重要的。
停工处理措施应首先保证工人和工地的安全,确保没有任何安全隐患存在。
3.2 确定停工时长根据停工原因和情况,合理估计停工时长。
对于临时性停工,需要在解决问题后尽快恢复施工,避免对工程进度造成过大的影响。
3.3 深入调查和分析停工期间,应对停工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确定问题根源,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4 与各方进行沟通及时与工程相关各方进行沟通,包括业主、监理、承包商等,共同商讨解决方案,协调各方利益,并确保各方对停工处理措施的理解和支持。
停工整改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停工整改措施保证施工安全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类施工工地纷纷涌现。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安全问题也经常被忽视,给工人和周围居民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施工安全,必须采取有效的停工整改措施。
本文将从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和培训措施三个方面,对停工整改措施进行详细阐述。
一、管理措施1. 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在施工过程中,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是保障工人和周围居民安全的基础。
该体系应包括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建立安全检查机制等内容,确保施工全过程都能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
2. 强化安全监督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监督是保证安全的重要举措。
相关部门应加大巡检频率,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
同时,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责任方进行严厉处罚,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以确保施工安全。
3. 建立安全教育制度通过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工人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是确保整体施工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施工工地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教育人员如何正确使用施工工具、防止高处坠落、防火等基本安全知识,从而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
二、技术措施1. 安全设备的使用在施工现场,应配置相关的安全设备,以增加工人的安全保障。
例如,安全帽、安全绳、安全眼镜等个人防护装备,以及消防器材、防护网和警示标识等集体防护设备。
同时,要求工人严格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确保其发挥作用。
2. 合理的施工布局合理的施工布局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施工现场应设立明确的通道和区域,避免各工种之间的干涉和相互影响。
此外,应合理规划物料堆放区,确保材料的堆放稳固且不会威胁到周围环境和人员的安全。
3. 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在现代建筑施工中,许多先进的施工技术可以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可以减少安全隐患。
例如,使用塔式起重机代替传统的吊篮,可以避免高空作业中出现的坠落事故。
对于危险施工工序,可以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等技术替代传统的人工操作,从而减少潜在的安全风险。
三、培训措施1. 安全操作培训为了提高工人的安全操作水平,施工工地应定期组织安全操作培训。
建筑工程监理停工整改方案
建筑工程监理停工整改方案一、背景介绍在建筑工程监理过程中,常常会出现施工方违规操作、质量问题等情况,为了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必须进行停工整改。
本文档就建筑工程监理停工整改方案进行详细介绍。
二、整改原因建筑工程监理停工整改的原因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施工方违规操作:例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破坏环境保护要求等;2.施工质量问题:例如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缺陷、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等;3.安全隐患:例如出现严重的安全隐患,可能对工人、监理人员和周围人员造成伤害。
三、整改措施为了确保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下几项整改措施将被采取:1. 停工通知监理方将向施工方发出正式通知,要求其立即停工。
通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停工时间:具体指定停工时间,确保施工方确切知道停工时间;•停工原因:清楚地说明停工的原因,让施工方明确其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明确列出需要施工方整改的具体事项和要求;•整改期限:为施工方设定整改的时间限制;•处罚规定:明确整改完成前的处罚措施,例如每天延期的金额扣除等。
2. 整改方案制定监理方应立即与施工方讨论整改方案,共同制定整改方案。
整改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整改措施:明确列出需要采取的整改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资金和物资需求:清楚地列出整改过程中所需的资金和物资,确保整改过程的顺利进行;•整改时间安排:详细规划整改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和时间节点,确保整改工作能够按计划进行;•监理人员安排:明确监理人员的责任和安排,确保整改工作的有效监管和控制。
3. 整改执行在整改方案制定完成后,监理方应密切关注整改工作的执行情况,确保整改措施得以有效落实。
监理方应采取以下措施:•监督检查:定期进行整改工作的现场检查和监督,确保整改措施符合要求;•整改记录:详细记录整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整改时间的安排、整改人员的到岗等;•整改评估:对整改过程中的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遇到停工、窝工等情况的应对措施
遇到停工、窝工等情况的应对措施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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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条停工处置标准(广西)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桂建管〔2016〕17号)(二)处置标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5条),可下发《停工整改建议书》:1.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2.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3.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4.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5.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液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6.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7.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8.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9.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10.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11.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12.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 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13.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土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1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1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16.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17.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18.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19.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20.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21.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22.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23.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24.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25.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停工整改准则25条
精心整理停工整改标准25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下发《停工整改建议书》:1.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2.3.的;4.缺少25.6.作出合理解释的;7.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8.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9.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10.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11.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12.13.14.15.16.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17.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18.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19.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20.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21.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22.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23.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24.25.实施停工整改的。
除以上情形以外,(#。
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停工整改十条 1
(三)脚手架拆除作业未至上而下逐层进行的。
高支模支持体系搭设完成后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模板支设
第六部分
强化起重机械及吊 装作业管理
管控原则: 以下行为责令停工整改,其中(一)、(二)、(三 )条予以黄色警示,逾期未整改或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 的,予以红色警示;(四)、(五)条直接予以红色警 示。
谢谢大家!
(五)悬挑式物料平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制作、安装、验收的。
可移动升降式作业平台
成品铝合金作业平台
外架搭设作业人 员正确佩戴安全 帽系挂安全带
第八部分
强化施工用电管理
管控原则: 以下行为责令停工整改,并予以黄色警示,逾 期未整改或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给予红色警示 。
(一)未编制施工用电专项方案,临时用电未定期进行验收,电工未持证上岗的。 (二)外电与施工作业达不到安全距离,未按规范采取防护措施的。 (三)总箱漏电开关失灵的;现场施工机具、施工设备未配备开关箱用电的。 (四)现场电箱内PE线进出未连接完善,用电机具和设备未接好PE保护线的。 (五)现场交流焊机未使用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的。
(三)基坑、暗挖工程未按方案要求进行分层分级分段开挖,存在超挖的。
第五部分
强化模板脚手架管理
管控原则: 以下行为责令停工整改,并予以黄色警示,逾 期未整改或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给予红色警示 。
(一)模板支架体系与经审批合格的专项方案不一致的(立杆间距、水平杆步距、抱柱措施、 水平及竖向剪刀撑的连贯性及间距、自由端及顶托伸出长度等)。
(一)安拆、顶升或附墙安装过程中,未落实拆装令制度的。
(二)施工电梯的防坠器超过标定期限或未定期进行防坠落试验的。
25条停工处置标准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桂建管〔2016〕17号)(二)处置标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5条),可下发《停工整改建议书》:1.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2.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3.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4.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5.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6.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7.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8.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9.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10.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11.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12.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13.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土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1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1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16.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17.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18.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19.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20.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21.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22.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23.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24.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25.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涉及停工整改处置情形(25条)
涉及停工整改处置情形(25条)1.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2.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3.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4.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5.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6.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7.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8.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9.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10.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11.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12.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13.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土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1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1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16.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17.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18.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19.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20.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21.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22.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23.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24.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25.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施工工地停工的措施
施工工地停工的措施施工工地停工的措施快春节了,很多人都放假回家跟家人团圆了,工地也不例外。
但是,工地停工需要注意什么?有没有什么注意的措施呢?下面,店铺为大家分享施工工地停工的措施,快来看看都有哪些吧!一. 基本要求1、工地停工后,项目部安排专职看守工地人员,确保冬休期间工地防火、防盗、防电、防冻伤、防煤气中毒等防护工作万无一失。
2、工地停工后,施工用自来水管线已全部拆除,以免管线冻破漏水。
3、工地停工后,施工用电除安装专用照明配电箱外,其余施工用配电箱已全部断电或拆除。
4、工地停工后,施工现场内要严禁烟火,如一但发生火灾现象,值班人员要及时拨打火警电话119 求救。
5、工地停工后,施工现场内如一但发现有偷盗行为,值班人员要及时拨打匪警电话110 求救。
6、为确保值班人员的人身安全,预防煤气中毒事故,值班室要经常保持通风良好,确保人身安全。
7、工地停工后,项目管理人员要经常到工地检查值班人员的工作情况,确保冬休期间施工现场内五防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防护措施(一)防火措施冬休期间禁止在施工现场点火取暖,值班室及宿舍取暖采用的火炉必须安全可靠。
1、火灾预防1)要大力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提高防火意识。
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开展经常性的防火灾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并根据生产场所性质,配备适用和足够的消防器材。
2)认真执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库房必须符合防火等级要求;生活区、库房之间应有安全距离,并布置消防用水和消防通道。
3)性质不同又能互相作用的物品应分开存放。
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库房,要采用局部通风或全面通风,降低易爆气体、蒸汽、粉尘在库房中的浓度。
4)液化气罐应放置于干燥、阴凉、通风处,远离火源,使用完毕,先关闭液化气罐阀门,再关闭液化气灶阀门,如发生漏气现象,进房抢救,不能拿电灯、使用打火机、使用手机、抽烟、不得穿带铁鞋底的鞋子进入房间,进房打开窗户及门待空气清新,才能进入房间。
2、防火应急及火灾爆炸现场急救1)立即脱离险境,但不能带火奔跑,这样不利于灭火,并加重呼吸道感染。
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职责判定标准及检查处置标准
以下内容根据2017年第一次区层级检查对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履职判定标准及现场检查处置标准(25条可下发停工整改建议书的情形),各分公司及子分公司、一级项目部请将内容传达到项目部,在工作中引起重视。
项目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判定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由以下人员组成:一是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检)员、施工员、取样员。
一、施工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职责及履职情况判定标准(一)项目经理:主要职责:编制项目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文件(可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参加项目的(子分部)分部验收;参加项目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组织项目部例检(周检);按时参加监理例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参加图纸会审;组织编制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方案。
对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可判定其履职不到位:1.未参加项目子分部、分部验收;未参加工程竣工验收,或涉嫌签名造假、检查资料造假的。
2.连续两次未组织项目部例检(周检),或检查频率不符合桂建管〔2011〕8号文要求,或涉嫌检查签名造假、检查资料造假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
3.连续两次未参加监理例会,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4.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连续两次或累计五次以上检查时不到位,对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未能闭合处理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
5.未组织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和住宅工程常见问题治理方案的。
6.其他情形:如项目其他管理人员严重履职不到位,项目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项目存在较大的质量安全隐患(如未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桩基承载力检验、未进行建筑沉降观测、未有效识别重大危险源、起重设备未经检测合格和备案投入使用、未按监管部门要求开展专项活动)未积极采取措施,检查记录与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严重不符合的等。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职责:技术交底、参加图纸会审、审核或审批施工方案;审查混凝土、砂浆强度统计评定表对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均可判定履职不到位:1.未按照规定及要求组织技术交底,或技术交底资料明显与项目不符,或技术交底资料涉嫌造假的。
质量安全检查-停工25条
质量安全检查处置标准----停工25条根据广西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建管〔2016〕17号),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下发《停工整改建议书》:1. 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2. 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3. 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4. 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5. 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6. 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7. 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8. 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9. 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10. 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11. 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12. 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13. 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土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14.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15.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16. 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17. 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18. 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19. 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20. 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21. 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22. 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23. 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24. 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25. 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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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停工整改处置情形(25条)
1.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
2.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
3.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
4.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
5.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
6.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
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7.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
8.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
9.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
10.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
11.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
12.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
13.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土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
1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
1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
16.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
17.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18.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
19.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
20.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
21.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
22.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
23.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24.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
25.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摘自《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建管〔2016〕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