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吉林省基准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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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大政发〔2018〕36号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大政发〔2018〕36号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正文:----------------------------------------------------------------------------------------------------------------------------------------------------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大政发〔2018〕3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充分发挥我市城镇(乡)土地级别基准地价体系在国土资源管理及政府宏观调控中的积极作用,优化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国有土地保值增值,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和促进土地合理利用,2017年我市开展了城镇(乡)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工作,其成果已通过了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并经省政府批准同意。

根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成果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国土资用发〔2017〕35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予以公布实施。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本次公布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为大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制镇(乡)用地范围内的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城镇以外的国营场(站)和独立工矿等用地参照邻近乡镇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一、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内涵指大安市土地定级范围内,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类、等)别建设用地,城区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级类用途(即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10类)分别评估,乡(镇)按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级类用途评估,并由政府确定的,某一估价基准日,一定年期内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开发费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城镇基准地价及出让金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城镇基准地价及出让金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城镇基准地价及出让金、年租金标准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标准的通知德府发[2010]1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社、社各直属单位:为加大政府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优化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和促进土地合理利用,保持地价的现势性,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问题的通知》《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我市对2006年公布的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和出让金标准进行了调整更新,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后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内涵的界定1. 基准地价概念基准地价是指德惠市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市区、建制镇(乡)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土地,在以现状利用为主的条件下不同级别的土地或者土地条件相当的地域,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时点上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它是在设定估价基准日、设定土地开发程度、设定使用年期条件下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

2. 基准地价内涵设定本轮德惠市更新评估的基准地价是评估基准日2008年9月1日各土地级别或均质区域内的,在现状平均土地开发程度和平均容积率下,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地类按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划分,各类用地的使用年期均为法定最高使用年限。

3. 基准地价内涵设定的具体条件(1)评估基准日依据《关于公布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有关事宜说明的函》(吉国土院字[2010]2号)要求,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08年9月1日。

(2)土地使用年期土地使用年期按法定最高出让年限设定,即商业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

(3)土地开发水平根据各土地级别内同一用途现状平均开发程度或2/3以上面积已达到的土地开发条件,设定德惠市城镇规划建成区及各镇(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基准地价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全国大、中城市基准地价分析

全国大、中城市基准地价分析

全国:大、中城市基准地价分析基准地价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和规划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的土地或土地条件相当的均值地域,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时点上的一定年期的完整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具有全域性、分用途、平均性、有限期、时效性等特点。

基准地价是政府制定管理措施和投资决策的依据,是评估宗地地价的基础;公布的基准地价,对土地利用、流动有引导作用,也是国家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依据Q 基准地价的测算以土地的现状用途为主,采取土地使用价值评价和土地收益、地租、地价测算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根据城市条件和市场状况,选择相应的测算技术路线,对土地市场不发达,交易实例不多的城镇,以土地定级为基础,土地收益为依据,市场交易资料为参考评估基准地价;对土地市场发达的城镇,则在划分均值地域的基础上,用市场交易价格资料评估基准地价;另外,还可在划分均值地域的基础上,用市场交易价格评估路线价。

我国城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始于八十年代后期,近几年来,我国土地市场体系的建设发展很快,市场日趋活跃,随之而来的土地评估工作也大量开展,目前全国城市和县城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已基本完成,全国668个城市中的98%以上已完成了基准地价的初次评估,县城以下建制镇基准地价评估正在逐步开展,部分较早完成基准地价评估工作的市、县根据当地土地市场的发展和土地价格的变化,正在开展基准地价成果更新工作。

为了便于管理部门全面、系统、准确的掌握全国基准水平,现已建立基准地价档案数据库,将确认公布的城镇基准地价建档管理。

各城市的基准地价内涵有所不同,但随着规范化管理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城市按统一规定进行了基准地价的更新。

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北方城市的基础设施配套程度为七通一平(路、上水、下水、电、讯、暖、燃气、土地平整)或六通一平(无燃气);南方城市一般为六通一平(路、上水、下水、电、讯、燃气、土地平整)或五通一平(无燃气);各城市的基准地价评估期日不同,但由于所采用的地价数据都是当地正在使用的实际数据,因此,在本次比较分析中末考虑期日修正;因各城市的基准地价表示形式(楼面地价、地面地价、平均容积率下的地价、特定容积率下的地价)、容积率、年期等有所不同,为使数据具有可比性,我们将各地基准地价统一修正到当地平均容积率下的各用途法定最高年限的地面地价,其用途按商业、住宅、工业划分。

(整理)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整理)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附表1:
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2:
长春市市区国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3:
长春市市区国有商业用地区段
路线价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4:
长春市市区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精品文档
附表5:
长春市市区国有商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精品文档
附表6:
长春市市区国有住宅用地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精品文档
附表7:精品文档
长春市市区国有工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精品文档。

城市基准地价是什么意思

城市基准地价是什么意思

城市基准地价是什么意思基准地价即⼟地初始价,也称城市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地,按照商业、居住、⼯业等⽤途分别评估法定最⾼年期的⼟地使⽤权价格,并由市、县及以上⼈民政府公布的国有⼟地使⽤权的平均价格。

常见的基准地价表现形式有:①级别基准地价。

级别基准地价是依据⼟地级别的划分区域制定出来的平均地价,它仅能反映同⼀级别区域的宏观平均地价。

吉林省城镇⼟地分等与基准地价平衡信息系统吉林省城镇⼟地分等与基准地价平衡信息系统②区⽚基准地价。

区⽚基准地价是在级别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在空间上将同⼀级别进⼀步划分成更⼩的若⼲均质区域,然后评估出区⽚的基准地价。

③路线价。

路线价是通过对⾯临特定街道、使⽤价值相等的市街地,设定标准深度,求取在该深度上数宗⼟地的的平均单价并附设于特定街道上,即得到该街道的路线价。

城市基准地价是由政府⼟地管理的有关部门通过科学的⽅法确定的,主要体现为以下⼏个作⽤:1、显⽰中国城镇⼟地在已有利⽤过程中所能产⽣的各类经济收益,同时也按价格标准显⽰城市⼟地质量的优劣程度。

2、为各级政府在⼟地使⽤权有偿出让时提供依据,同时也可为⼟地使⽤权在⼟地使⽤者之间转让时提供参考依据。

3、各地价区段及不同⽤途的基准地价⽔平,也对国家加强⼟地市场的管理、实现⼟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有限的城市⼟地发挥最⼤的经济和社会效⽤创造了条件。

4、为政府征收⼟地税费提供客观依据。

基准地价既可为⼟地使⽤税的征收提供主要依据.也可为⼟地增值税的征收提供计算增值量的重要⽅法。

5、国家和各级政府可以依据基准地价制定出灵活的地价政策,通过地价的差别和调整引导或控制各类经济社会活动,落实城市规则、经济发展战赂和产业政策。

6、基准地价的确⽴可进⼀步促进我国地价体系的建⽴和完善、也有利于进⼀步完善中国的国民经济统计和核算体系。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2016)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2016)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201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保证我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体系适应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依据省国土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结果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6〕110号),市政府决定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

指在土地定级范围内,在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类、等)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服、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以某日为估价基准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开发费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商服用地基准地价包括一类区域价格和二类区域价格。

其中,一类区域价格指商服用地区段路线价,即各级别商服用地路线价区段临街宗地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平均价格;二类区域价格指一类区域以外的,各级(等)别商服用地的平均价格。

土地出让纯收益指土地定级范围内,级(类、等)别分用途或商服用地区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政府平均纯收益,是政府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的增值收益。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指各级(等)别工业用地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最低价格。

土地租金标准指各级(类、等)别分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租赁期限内的土地纯收益。

楼面地价是指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分摊的土地价格。

二、本次公布基准地价的内涵。

(一)估价基准日:2015年10月8日。

(二)用地类型:是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3大类,土地利用分类体系中其他建设用地与上述基准地价用途进行衔接。

各用地类型名称和内涵,遵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规定。

(三)平均开发条件:中心城区宗地红线外七通(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燃气、通热力)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吉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全省房地产市场指导价格原则及方法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全省房地产市场指导价格原则及方法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全省房地产市场指导
价格原则及方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吉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5.14
•【字号】吉省价经字[2002]13号
•【施行日期】2002.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吉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全省房地产市场指导价格原
则及方法的通知
(二00二年五月十四日吉省价经字[2002]13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房地产管理理局):
为了规范房屋拆迁补偿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双方当
一、确定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的原则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考虑上年当地房地产的市场成交价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等因素,确定当地房地产评估指导价。

二、确定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的方法
各地在确定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时,原则上采用市场比较法,必要时也可采用成本法修正。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组织有关人员每年定期测算出不同区域各类结构、用途的房地产市场指导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四、今后每年二月底前公布当年当地不同地段、不同结构、不同用途的房地
产市场指导价格,同时分别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吉林市城区基准地价表 .

吉林市城区基准地价表 .

吉林市城区基准地价表
吉林市城区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
吉林市乡(镇)基准地价表
吉林市乡(镇)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城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城区商业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城区住宅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城区工业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城区工业土地使用权最低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岔路河镇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岔路河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岔路河镇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岔路河镇工业土地使用权最低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乡(镇)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乡(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乡(镇)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乡镇工业土地使用权最低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长春市区基准地价图

长春市区基准地价图
282
132
103
80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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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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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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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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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154
121
93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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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0
3600
长春大街1-1
人民广场至清明街
10000
4500
长春大街1-2
清明街至大经路
8900
3600
同志街1-1
西安大路至锦水路
11000
5000
同志街1-2
锦水路至义和路
9400
4000
大经路1-1
上海路至西四道街
8400
3600
解放大路1-1
新民大街至岳阳街
8400
3600
工农大路1-1
6700
2900
长春大街2-2
大经路至亚泰大街
6300
2700
解放大路2-1
岳阳街至吉顺街
7300
3100
解放大路2-2
新民大街至西解放立交桥
7300
3100
解放大路2-3
吉顺街至大经路
6700
2900
解放大路2-4
大经路至伊通河
5500
2400
大经路2-1
西四道街至亚泰大街
7300
3100
建设街2-1
450
170
二类
520
Ⅵ级
一类
480
350
110
二类
380
Ⅶ级
310
240

Ⅷ级
240

吉林市基准地价、土地出让纯收益及年租金标准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 知

吉林市基准地价、土地出让纯收益及年租金标准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 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吉市政发〔2006〕13号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吉林市城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证我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体系适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市政府决定公布实施吉林市城区及乡(镇)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土地年租金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是指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设定土地利用条件下,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时点上级(等)别的法定最高年期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是指土地定级范围内,各级(等)别分用途或商业用地区段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是指规定的各商业用地区段临街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二、基准地价主要作用。

为各级政府宏观调控土地价格水平和制定地价政策提供依据;反映土地市场中地价变化规律,为土地使用者投资与开发决策提供依据;政府征收土地税赋的依据;评估宗地价格的依据。

三、本次公布基准地价的范围为吉林市城区规划区和乡(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

包括船营区、昌邑区、龙潭区、丰满区、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石井沟街道、丰满街道、双吉街道以及城区16个乡(镇)所辖区域。

四、确定宗地的土地级别和商业用地路线区段应以土地级别图为准。

商业用地分为六个级别,住宅用地分为七个级别,工业用地分为五个级别。

商业用地以道路为级别界线的,高级别向低级别延伸一个宗地。

土地级别图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参照区域末级执行。

五、基准地价的内涵。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是以2005年1月1日为估价基准日,分别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法定最高年限(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和平均容积率,市城区商业、住宅开发程度为“七通一平”,乡(镇)商业、住宅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市城区工业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乡(镇)工业开发程度为“三通一平”条件下的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2004修改)

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2004修改)

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2004修改)【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6号【批准部门】8;807;80701;【批准日期】2005.01.20【发布部门】吉林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5.01.20【实施日期】2000.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2000年9月27日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24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04年12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国有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和管理,均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除国家机关办公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教师住房等普通住宅建设用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批准划拨使用的以外,无论是新增建设用地,还是原有划拨土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主管辖区内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工作,并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区域性指导地价,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基准地价和出让金、租金收取标准,并定期公布。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租金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六条通过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四平市城区及建制镇新一轮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四平市城区及建制镇新一轮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四平市城区及建制镇新一轮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6•【字号】四政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四平市城区及建制镇新一轮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四政发〔2010〕3号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价格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全省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国土资用发〔2007〕26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统计局《关于公布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0〕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公布实施调整更新后的四平市城区及建制镇(区)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均价、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和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等土地价格。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类土地价格的内涵(一)四平市基准地价是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设定土地利用条件下,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基准日为2008年9月1日,法定最高年期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开发费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不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其中,土地开发程度四平市城区设定为“七通一平”,即宗地外通路、通电、通水、排水、通气、通暖、通讯和宗地内场地平整;孤家子镇和山门镇为“五通一平”,即宗地外通路、通电、通水、排水、通讯和宗地内场地平整;叶赫镇和辽河农垦管理区的其他分场为“三通一平”,即宗地外通路、通电、通讯和宗地内场地平整。

四平市城区设定的商业、住宅平均容积率为2,工业用地容积率为0.7;孤家子镇和山门镇商业、住宅用地平均容积率为1.8;叶赫镇及辽河农垦管理区的其他分场平均容积率为1.2,工业用地容积率均为0.5。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0•【字号】吉政发[2002]35号•【施行日期】200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2]35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我省自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措施,对于规范土地市场管理,增加财政收入,加快城市化步伐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越权出台政策,随意减免、截留、坐支、挪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专项资金,造成土地收入流失。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土地收入)征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必须合理开发利用、科学配置。

加强土地收入征管工作,对严格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城镇建设和防止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收入征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征收难度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研究解决征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同时,要抓好组织协调工作,明确财政、国土资源、计划、房地产、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工作。

二、积极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意见》(吉政发[2001]27号)精神,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工作,加快建立城镇国有土地储备库步伐。

具备条件的市县,要尽可能将所有待开发利用的城镇国有土地,统一纳入当地政府土地储备库。

长春市基准地价表 - 副本

长春市基准地价表 - 副本

7300 6300 5500 6300 7300
3100 2700 2400 2700 3100
工农大路 2-6 商业用地界线 延安大路 2-7 红旗街 2-4 南至湖西路 长江路 2-5 长江路 2-7 大马路 2-6 桂林路 2-4 地 桂林路 2-5 新民大街 2-5 长庆街-新民大街 解放大路-新民广场 东二条-东三条 东三条-东四条 南广场-解放大路 长庆街至人民大街东一宗 新民广场-湖西路 北至一级商业用地界线,
长春市基准地价表长春基准地价表长春市基准地价
附表1 长春市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用途 商业 级(类)别 居住 工业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9400 5400 6700 3500 3800 2500 2600 1940 1800 1220 1200 900 610 430
6
大经路 2-3
北至平治街,南至二级商 业用地界线
7300
3100
建设街 2-3 Ⅱ级 建设街 2-5 一类 建设街 2-7 工农大路 2-4-1 工农大路 2-3-2
西安大路-解放大路 解放大路至工农大路以南 一宗地 西安大路至北安路以北一 宗地 东至一级商业用地界线, 西至二级商业用地界线 隆礼路-工农广场 西至工农广场,东至二级
730 730 700 550 550 700
西至民丰大街,东至五级 自由大路 5-2 商业用地界线 Ⅵ级 吉林大路 6 一类 自由大路 6 东至世纪大街 东至世纪大街 西至五级商业用地界线, 1200 480 西至五级商业用地界线, 1200 480 1800 700
12
附表 5
长春市区商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吉林省城镇土地分等和基准地价平衡信息系统应用研究

吉林省城镇土地分等和基准地价平衡信息系统应用研究

基准地价平衡分析的综合 型信息系统 , 是本项 目的基本
出发点 和根 本需 求 。
收稿 日期 : 1 — 9— 8 2 1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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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简介 : 景 波 (92 ) 男 , 龙 江明水 人 , 刘 17 一 , 黑 工程 师 , 要从 事航测 、 主 遥感 、 理信息 等方 面 的工 作 。 地
中图分类号 :2 8 P 0 文献 标识码 : B 文章编号 :6 2— 87 2 1 )6— 15— 3 17 56 (0 1 0 0 3 0
Ap l a i n Re e r h o wn La d Cl si c to n sc La d p i to s a c fTo n a sf a in a d Ba i n c i
② 城镇 土地分 等 因素 查 询 : 各 年 度 的各 城 镇 的 土 对
地分等 因素进 行查 询 、 更新 。
③ 条件 查询 : 自定 义 查 询 条 件对 系统 内各 城 镇 土 地
分等 因素进 行查询 、 示 。 显
首先对数 据进 行 采 集 , 后使 用 卫 星 影 像 对 数 据 进 然
co e , e r s a c a si e o n r n r . o a d C a s c t n a d B sc L n l e B a c n omain S se i l s r t e e r h me n sb c mig mo ea d mo e T wn L h n ls i a i a i a d Vau a n e I fr t y tm n i f o n l o
软件选 型遵 循 如 下原 则 : 件 所 具 备 的 功 能 应 最大 软 限度地 满 足本 系 统 的需 要 , 易 于 开 发 扩充 ; 术 先 进 , 且 技 符合 流行标 准 , 于操 作 ; 受 过 大 型 系统 建 设 的 考 验 ; 便 经 价格 相对合 理 ; 维护 更新 、 版本 更新 、 升级有 保 障。 版本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城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辽府发〔2020〕8号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城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辽府发〔2020〕8号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城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正文:----------------------------------------------------------------------------------------------------------------------------------------------------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城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辽府发〔202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根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利用质量管理做好各项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开展了城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更新工作,现将新一轮城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地价的定义及内涵。

基准地价是指在辽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可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服、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以2020年1月1日为估价基准日,法定最高年期平均容积率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出让最高年限为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

平均容积率为商服用地2.0、住宅用地2.0、工业用地1.0;土地还原率统一为6%。

土地出让纯收益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受让人,并向受让人收取的政府土地纯收益。

土地年租金价格是指土地出让最高年期的基准地价或土地出让纯收益贴现到一定年期的地租标准。

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是指国家根据城市等别和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确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控制标准。

二、本次公布的辽源市城区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纯收益等土地价格,是在2016年公布实施基准地价基础上,以近期土地市场资料为依据,采用分类定级方法确定的商服、住宅、工业等用途的土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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