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章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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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08章民事诉讼的证明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08章民事诉讼的证明
• 3.基于立法上的考虑。在权衡各种社会主体权 益的情况下,为了实现特定价值的衡平而顾及或 侧重保护弱者权益,以贯彻和实现实体法上立法 者的特定意图,来维护法律正义上的最高价值。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
•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 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 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院应当直接支持对方的诉讼请求。第二节 Biblioteka 明责任一、证明责任的概念与作用
证明责任,又称客观的证明责任、 确定责任、实质上的证明责任,是指案件 审理终结时若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 责任。
注意:
1.证明责任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发挥作用。 • 2.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而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共同
二、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分
证明责任是举证的后果责任。与这种后果责任相关的 是举证的行为责任,即当事人为了说服法官而提供证据证 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责任。这种责任通常简称为“举证责 任”。
首先,证明责任是一种后果责任,起诉之前已经在当 事人之间进行了分配,只有到审理终结时才发挥作用;举 证责任是一种行为责任,它不能事先分配,而是随着当事 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主张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断转换, 是在诉讼过程中发挥作用的。
•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 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 担举证责任;
•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 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 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 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证明责任是一种风险负担,而举证责任是一种说 服法官的责任。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四)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概念与划分标准。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概念与划分标准。 (1)划分标准:证据来源。 (1)划分标准:证据来源。 (2)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3)传来证据是指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 (3)传来证据是指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 间环节,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运用。原始证据的证明力 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运用。原始证据的证明力 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1)原始证据优先原则。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诉讼中 (1)原始证据优先原则。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诉讼中 应当优先收集、提供、采纳原始证据。 (2)补强证据规则。即传来证据必须与原物、原件相 (2)补强证据规则。即传来证据必须与原物、原件相 互印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实物证据的特点:①实物证据能够比较客观地反 (2)实物证据的特点:①实物证据能够比较客观地反 映案件真实情况。②实物证据容易受环境影响而发 生物理或化学变化。③实物证据关联性不明显,并 且只能从静态上证明案件事实。 (二)本证与反证 1.本证与反证的概念与划分标准。 1.本证与反证的概念与划分标准。 (1)划分标准:证据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明作 (1)划分标准:证据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明作 用。 (2)本证是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 (2)本证是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 出的,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成立的证据。 (3)反证则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 (3)反证则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 人提出的,能够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证 据。
2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当对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的当事人应当对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证明责任主张阻碍权利变更或法律关系消灭实负证明责任主张阻碍权利变更或法律关系消灭的事实不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承担证明责的事实不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承担证明责3凡主张权利受制的当事人应当对排除权利行使凡主张权利受制的当事人应当对排除权利行使的事实负证明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据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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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件
(一)客观性: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这 是证据的本质属性。 (二)关联性: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 关联性的类型:1、直接的关联与间接的关联 2、肯定的关联与否定的关联 判断有无关联性的标准: 证据的存在使待证事实的真实与虚假变得更清晰 (三)合法性: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搜集与提供, 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 合法性的内容:1、搜集证据的合法性; 2、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3、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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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明力大小需要综合判断的证据


由于证人证言的复杂性,其证明力大小需要综合 判断。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8条规定: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 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 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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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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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有关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的证据规则称为补强证据规则。 即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 他证据以佐证方式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民诉法》第69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 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 的根据。”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 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 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 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 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 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 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上述规则,属于补强证据规则,有关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 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证明力需要其他证据补强。

民诉知识点总结之民事证据与证明

民诉知识点总结之民事证据与证明

民诉知识点总结之民事证据与证明民事证据与证明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诉讼的结果和判决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下面我将对民事证据与证明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证据的性质和种类1.证据的性质:证据是指为了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而提供的具体材料、物品、书证、证人证言等。

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公正性的要求。

2.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等。

二、证据的收集和保全1.当事人应当及时收集证据,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当事人可以自行保全证据,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保全。

三、证据的举证责任和倒置责任1.举证责任原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的各方都有举证责任。

即主张权利方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事实的存在,被告方应当举证证明其辩护事实的存在。

2.倒置责任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可以倒置举证责任,即责任方应当举证证明其无过错或者可以减轻责任。

四、证据的主次关系1.主次证据的区分:主要证据是证明主张事实的证据,次要证据是为了证实主要证据的真实性或完整性的证据。

2.主次证据的作用与权重:主要证据对于证明事实具有决定性作用,次要证据可以起到补充和佐证的作用。

五、证据的证明力1.定义: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事实的真实性和确凿性的影响力。

2.证据的证明力的判断:根据证据的完整性、严密程度、相关性、可信度等方面进行判断。

六、证据的举证期限和举证方式1.举证期限:当事人在法庭审理前应当提供全部证据,没有提供的将视为放弃举证。

在法庭审理中,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2.举证方式:包括书证的出示、物证的提供、证人的传唤、鉴定的申请等。

七、证据的认定和采纳1.证据的认定:法庭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对证据进行认定,判断其真实性和证明力。

2.证据的采纳:对于经过认定的证据,法庭将在判决中予以考虑和采纳。

八、证据的推定1.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直接证明主张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通过推断证明主张事实的证据。

第9章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第9章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一、概念界定

民事诉讼“证据”是在民事诉讼程 序中,“证明主体”依法提供,并经过 “举证、质证、认证”程序确认,能够 “证明”处于争议中的案件事实的真伪 状态的“证据材料”。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内涵
(一)是“证明材料”的组成部分: (二)是民诉“证据材料”的组成部分: (三)具有“证据资格” : (四)具有一定程度“证明力”: (五)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由程序赋予:
D、制作方式和来源:
种类: a、原本(原件); b、正本:照原本全文抄录、印刷,对外具 有与原本同等效力; c、副本:照正本……; d、复印件; e、节录本。 相关规范: 《民事诉讼法》第68条、《证据规定》第20条。

《民事诉讼法》第68条

《民事诉讼法》第68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 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 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

2、程序法要件事实:
A、当事人的主体性要件事实:
如,主体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是否适格等; B、其它的程序事实: 如主管、管辖、回避、诉讼期间、 强制措施、审判组织的构成、程序选择、 审理方式选择等方面的事实。
3、域外法律和地方性法律规 范:
“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区别:
“法律规范”的存在是特定主权领 域内获得国家公权维护和强制力保障的 一种特殊事实,法官对之有当然的“识 别”职责,无须当事人证明,而一旦超 出那个特定的主权领域,它将回归为需 要证明的“普通法律事实”。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传统理论所界定的几个特征: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本质:

第八章民诉证据

第八章民诉证据

• (三)证人的范围: 证人的范围: •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1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 2、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不得作为证 人。 • 3、办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 办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 勘验人、翻译人员和检察人员, 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检察人员,不能 同时是本案的证人。 同时是本案的证人。
• 二、物证
–(一)物证的概念:凡是以自己存在的外形、 ( 物证的概念:凡是以自己存在的外形、 重量、 重量、规格等标志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或者痕 迹的,都是物证。向人民法院提交物证, 迹的,都是物证。向人民法院提交物证,应提 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 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 品或照片。 品或照片。 –(二)物证的特征:1、稳定性;2、可靠性。 物证的特征: 稳定性; 可靠性。 (
第三节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形式
• 证据的种类,是指法律根据证据资料的外 证据的种类, 在表现形式和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而对 证据所划分的类别。 证据所划分的类别。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证 据分为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据分为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 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 录。
• 四、当事人陈述
–(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和分类 (
• 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有关案件的事实 当事人陈述, 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 四、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 根据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分 根据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 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 人的表述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人的表述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实物证 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品来证明待证事实 的证据,比如,物证、书证、 的证据,比如,物证、书证、勘验笔录都 属于实物证据。 属于实物证据。

第8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8章 民事诉讼证据

(五)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1、鉴定人的权利:(1)了解情况权; (2)自主鉴定权;(3)报酬请求权;(4) 请求保护权。 2、鉴定人的义务:(1)按时鉴定义务; (2)公正鉴定义务;(3)出庭义务。
七、勘验笔录
是指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与争议 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查、检验后所 制作的笔录。
八、电子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具有直接 联系,能够单独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的证 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需 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 证据。
某天下午4点左右,一辆货车装载了一车 海尔空调运往某县商场。在路经七台村时, 由于道路崎岖不平,货车产生剧烈颠簸,一 台带包装的空调掉下车来。司机当时并未察 觉,到达县城之后才发现,记起七台村一带 的道路不平,于是第二天返回寻找。 司机在七台村了解到以下事实:
(二)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 1、是否需要专业知识不同; 2、了解案件事实的时间不同; 3、能否申请回避不同; 4、能否更换不同; 5、向法庭提供的信息不同。
(三)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区别 专家辅助人,是指由当事人聘请,帮助当 事人向审判人员说明案件事实中的专门性问 题,协助当事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 质证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 61条规定 条规定: 干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 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作为 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是通过电 子技术和设备而形成的证据。 合同法》 10条 11条规定 条规定: 《合同法》第10条、第11条规定:“当事 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 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 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 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 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和电子邮件) 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 形式。”

第9章 证据、证明

第9章   证据、证明
第9章 证据、证明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
一、证据概述 (一)概念
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
概念辨析: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诉讼案件事实 的一切根据和方法。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1、客观性 证据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是对客观事物真实
情况的反映。 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是客观的。 作为证据的内容与案件的待证事实间的联系是
管和使用 易于伪造 4、与书证、物证的区别 视听材料与书证 视听材料与物证
案例1
甲为收集到丈夫有外遇的证据,将录像机安 装在自己家的卫生间,结果将第三者在甲家卫 生间入厕及洗浴的情节都偷录下来。在甲与丈 夫的离婚诉讼中,此录像能否作为定案的证据 呢?
案例2
一个来北京打工的李小姐与房主王某签订了 房屋租赁协议,租期一年,月租2000元。李小姐 一次性给付了房主王某24000元,即全年房租。 由于李小姐突然家乡有事,需要返乡,就与房主 商议请求扣除违约金后返还余额,但房主拒绝, 并不承认收到全年房租。李小姐在与王某一次交 涉中,偷录了两个人的谈话,谈话中能够证明李 小姐已经交付了全年的房租,此录音可否作为定 案的根据呢?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 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 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 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 定。
Z28: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
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 民法院应予准许。
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的证据。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案件主要事实, 而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八讲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八讲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第三节 证明责任
• 第一,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后果,通常是败诉的不利后果。
• 第二,证明责任的前提是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 第三,不利后果应当由特定的人来承担。如果在特定的案件 中,我们可以说是原告承担还是被告承担。
• 第四,证明责任从不发生转换。由于它是在法律和司法的种类
• (一)当事人陈述 •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就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 作出的叙述。 • 当事人陈述的效力 • 1、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 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 事人认可的除外。 • 2、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 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 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 注意:录音录像手段不得是国家法律明文禁止的 ,不得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五)电子数据 • 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 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 、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 新型证据形式,取证难、证据公信力的低, 但逐渐被接纳。
• 申请QQ聊天记录证据保全的公证事项越来越 多 • 聊天记录当证据
• 案例2 捉奸在床拍照留证离婚女索到损失费 • 王女士的丈夫大强与昔日同事阿玲之间有婚外同 居关系,王女士欲起诉要求与大强离婚,并依据婚姻 法规定向其索赔精神损失。但王女士一直搜集不到大 强与阿玲婚外同居关系的证据。某日,王女士假称出 差,当晚回家发现大强与阿玲同床并枕,当即拍了照 。事后王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大强赔偿 精神损失费3万元。虽然大强同意离婚,但否认其与 阿玲有婚外同居关系,并称王女士捉奸拍照取得的证 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应作为认定其与阿玲有婚外同居 关系的事实依据。河南三门峡市陕县法院依法认定该 证据没有侵犯大强的隐私权,认定该证据为有效证据 ,依法保护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判决两人准予离婚 ,同时大强支付精神损失费2万元。

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三)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 ●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 ○法规分类说 ○待证事实分类说 ○法律要件分类说 ○危险领域说 ○盖然性说 ○损害归属说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
◎原告、被告、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都负 有证明责任; ◎没有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 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的裁判 后果。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五、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证明责任是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一 种裁判机制 ●证明责任是当事人的一种风险负担 ●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二)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 ●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 ●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 ●责任转移与否不同 ●能否预先分配不同 ●能否由双方当事人负担不同 ●受诉讼模式的影响不同
3.方法 ●一般原则:依法、全面、客观、独立、公开 ●单一证据的认证规则 ●综合认证规则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因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 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 担举证责任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 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三)补强证据规则:某一证据材料不能单独 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 材料佐证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 案证据。《证据规定》第69条的规定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取得的证据不 得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五)证明力的审查与判断规则:《证据规定》 第70、71、72、73、77条。

九章民事诉讼证据

九章民事诉讼证据


3、视听资料具有高度科学性

4、视听资料具有广泛运用性
• 私录资料合法性问题

司法解释和《证据规定》不灵,向梁某借款58000元,由 于两人是朋友关系,因此当时并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仅口头 约定黄某资金困难一旦缓解就向梁某还钱。1年后,黄某在市内购 买了商品房及汽车,梁某认为黄某的资金困难已经缓解,于是向 黄某要求还款。黄某开始百般推托,后来干脆对梁某说:“我是 不会还钱的,我又没有给你写欠条,你就算到法院告我,也没有 凭证。”梁某为此向律师求助。在律师的指点下,梁某约黄某就 还款问题进行谈判,并对谈判过程进行了录音。在谈判中,黄某 肆无忌惮地承认了借款的事实,并再次强调因没有书面证据,即 使梁某到法院起诉自己,自己也绝对不会承认等等。上述内容均 被梁某录音记录。2002年8月,梁某以黄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黄某返还欠款58000元。在法庭上,黄某矢口 否认借款之事。梁某为此出示了录音带作为证据。黄某代理律师 认为,梁某在未经黄某同意的情况下对黄某的谈话内容进行偷录, 录音所取得的证据应当属于非法证据,请求法官对该证据予以排 除。
• 再次,物证具有客观性。即物证不 需经过人的思想加工,它是不可改变的
客观存在。
(四)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运用录像、录音等技术手段所反映的图像、
音响,或运用电脑技术储存的数据资料,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无疑是现代技术化社会的产物。因此,其特征主
要表现为:

1、视听资料具有特殊物质性

2、视听资料具有客观真实性
盖章,并盖单位公章。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2款的
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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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的,这也是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2、书证的实质在于其所承载的内容所反映
的思想或者观点,这些内容是通过文字、图形、 符号等方式表达出来的,但无论以何种方式表 达,其内容应当与案件有关联性,并且能够为 一般人所认识和理解。
3、书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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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证 (一)物证的概念 物证是以其内在属性、外在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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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 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 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 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 后果。
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 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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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的法定种类,还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就 是单一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
《证据规则》第69条: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 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 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八-九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 据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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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据制度概述
一、证据的概念 关于证据的概念,刑诉法第42条明 确规定: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 切事实都是证据。而民事诉讼法并 没有明确规定。 在民诉理论上认为证据是指:能证 明案件情况的、依据法定程序收集 并认定的事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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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一张纸,如果从物证角度审视, 这张纸与案件发生的联系是:这张纸是在 哪里发现的、其材质如何、有无花纹等等; 而从书证角度观察,则关注这张纸上面所 记载了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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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理论划分上,物证常 是间接证据,而书证可能成 为待证事实的直接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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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B.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
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C.证人在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
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D.“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
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是关于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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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当事人陈述 (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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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要有文字、符号或图像
(图形);且文字、符号或图像 (图形)要反映出一定的思想内容。 书证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以其所反映 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2、要有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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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书证的特点 1.书证是通过其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
二、证据的特征 1、客观性:包括两个方面:
①客观的存在,如书证物证;② 客观的反映一个事实。
2、关联性:与待证事实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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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法性:收集证据的手段和 程序要合法。
掌握《证据规定》68条:非法收集 的证据:①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方法;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 法。
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标准是举证人 与举证责任的关系,它与举证人在 诉讼中处于原告或被告的诉讼地位 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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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理解本证与反证最重要是要分清 待证事实和举证责任的承担。 待证事实就是指需要用证据来证明 的事实。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实行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证的作 用在于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成立,而反 证的作用在于消弱或动摇本证的证明力。
三、视听资料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 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设备、
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科技设备所存储 的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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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视听资料的条件: 第一,要反映一定的内容; 第二,视听资料反映内容是要
借助于仪器或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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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视听资料的特点 1.视听资料具有高科技性 2.视听资料的直观性 3.视听资料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4.视听资料的 直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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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1、物证是以物品本身来反映案件情况, 而书证反映案件事实的方式不在于物品本 身,而是在于物品上所承载的信息、内容 或者思想。
当事人陈述 是指民事诉讼原告、被告、第 三人等当事人,就自身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 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所作的陈述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 关于案件事实情况的认识,包括说明和承认; 二是关于诉讼请求和案件处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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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陈述的特点 1、当事人陈述的双重性; 2、当事人陈述的时间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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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据的法定种类
民诉法63条规定证据有7种:
书证
物证
注意这三种证据形式的鉴别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注重证人的资格
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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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证 (一)书证的概念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
方式所表达的思想或者所反映的内 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者 其他物品。
第55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 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 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 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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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 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
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 手段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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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条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 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 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 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 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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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据的理论分类
一、本证与反证 (一)本证与反证的划分标准和概 念 划分依据:证据是否为负有举证 责任的当事人提出,并对该当事人 诉讼主张的是否成立起到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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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证,是指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 事人提出,支持其诉讼主张的证据 为本证。反证,没有举证责任的一 方提出的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为反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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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 划分依据是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 明关系。 (二)概念 凡是能够直接的、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这种证据就是直接证据。 凡是不能直接的、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其证明作用仅局限于部分案件事实,必须与其 他的证据结合起来才能对案件主要事实起到证 明作用,这种证据就是间接证据。F:2012年\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练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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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人的条件(资格)(民诉法70条)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
说明在我国民诉中证人不仅可以是自然 人,还可以是单位。在我国民诉中单位 是可以作证人的。
2、证人必须能够正确表达、辨别是非; (《证据规定》53条)
3、证人不能代替;(证人身份优先) 4、证人不得同时为双方作证。
态和空间方位(或者存在场所)等 客观存在的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物体和痕迹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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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物证主要把握物证的直观的特点, 就是物证基本上都是我们能靠我们的感 官感觉到的。 比如长宽高、笔迹、是否改动、有无 损坏等等这些特征,凡是用特征来证明 案件事实的一般就是物证。但是物证往 往和书证、视听资料也会有交叉。这样 就需要我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判断。
视听资料与书证、物证的区别 1、看是否是以内容来反映案件事
实的,区别视听资料与物证; 2、看是否要借助于仪器设备来显
示资料的内容,以区分视听资料与 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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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人证言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 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 式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司 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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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反证也不同于对本证的反驳 对本证的反驳是指一方当事人针
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指出该证据不 真实、不合法、无关联性等,不能 据此来认定事实。同时,当事人对 本证的反驳既没有提出新的事实, 也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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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下列属于反证的是:( ) A 原告主张被告返还逾期借款,而向法院提交的被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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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时间以及鉴定机 构和鉴定人的确定
1、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 提出。
2、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的,由 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 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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